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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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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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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3/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0:50 傳召D7-DW3]

DW3是D7父親,現年59歲,80年代梢結婚,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創立自己的滅蟲公司,生意一直擴張至成為全港最大滅蟲公司,僱員人數約1600人。後來公司賣給一間世界滅蟲公司。2019年再創業,兒子D7也有幫手。

記得D7被捕當日的事,有見過證物:背囊、頸套、手袖、手套、呼吸器用作過濾、眼罩、雨衣、生理鹽水、噴漆、衣服等等。

DW3是基督徒、教會執事。2019年11月18日有參加另一組教會的祈禱會,約晚上八時許便離開。出門之前有與家中子女講「今晚唔返嚟食飯啦,我哋會夜少少返,我哋會去(其他教會的)祈禱會。」

離開教會食完飯,徒步經過何文田街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有磚頭,便與太太一同停下來祈禱,因為怕會有事發生。

[11:23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上午進度 4/4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1:59 開庭,控方盤問DW3]

控方指出其職責是測試證供,並非對證人不信任。若有任何不明白,請隨時提出澄清。

關於家庭背景,確認一家四口家庭關係融洽,DW3和太太都愛錫子女。D7是哥哥,與妹妹相隔2年。平時一家人有傾有講,食飯時會傾偈,也有用WhatsApp聯絡,有家庭群組,很少用作分享資訊,通常不回家食飯會在群組通知。

DW3希望D7將來接手公司,會去前線觀察同事,也會落手落腳做,即前線、後勤、管理的工作都會做。後來因為D7修讀神學,故邀請他在公司做兼職。如果是兼職員工則需要自備裝備器具,個人保護裝備包括眼罩手套呼吸器。DW3不認為工具與2019年常用器具相似,反而覺得2019年示威者用品好似他們的工具。DW3不同意每次工作完要從員工取回用品,因為每個PPE工具都是個人物品,員工自己保管是他們自己的責任。

[12:50 午休]

控方盤問未完。D3 佘大狀有一項申請,D3今日不適希望休息不作供,郭官提醒「真係唔舒服就要睇醫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
[14:34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W3]

DW3從網上得悉另一個教會在2019年11月18日的祈禱會。其實該段時間有好多祈禱會,陸續都有不同教會舉行。全家都很虔誠,兒子D7跟修讀神學。

忘記去完祈禱會去了廣華街吃甚麼,當時應該是不知道子女有否出街,嘢沒有趁機告訴子女,夫婦預備回家。飯後徒步出窩打老道時見到地上好多磚頭,位置近廣華醫院附近,沒有留意聲音,也沒有聞到不尋常氣味。因為廣華醫院登打士街向窩打老道行,見路面沒有車,不知道有甚麼事發生,覺得不尋常,便向南行至廣華醫院門口,二人停下來祈禱。

控:見到不尋常唔會驚?你哋有冒險精神?
DW3:我哋係想祈禱。我哋就係想為嗰陣嘅社會事件祈禱。所以見到有唔尋常我哋就係廣華醫院門口停低,跟住祈禱。
控:就算要祈禱,都唔需要去到廣華醫院門口?
DW3:我諗係每個人選擇。我哋行過啲想睇清楚少少。

至於控方問及二人認為不尋常事有否了解子女狀況,DW3表示「我哋相信佢哋係安全」。

DW3解釋根據MFI(86)的「各位肢體自行評估風險」:
|教會的信徒會稱為弟兄姐妹,而弟兄姊妹亦都屬於教會同一個身體,肢體、手腳眼耳口鼻。
|當時因為社會事件令政府同市民對立,如果弟兄姐妹出街就有機會遇到風險或危險,那麼外出時應自行評估。

當晚十時許回到家,兒子不在家,認為仔女大夜返都正常;依DW3判斷,十點幾都算好早,超過十二點才算晏。當晚未見D7返屋企有擔心,嘗試問妹妹能否問其他人D7在哪。

DW3不知道D7何時在案發現場、逗留多久、做過甚麼、如何抵達現場、身上帶備甚麼、為何外出、為何出現案發現場、有否參與暴動等等。

郭官問及有關夫婦二人祈禱、MFI(86)和公司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9/30] - 下午進度 2/2 辯方案情D7-DW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15:19 D7 吳大狀覆問DW3]

引述DW3公司audit report並呈堂為D7(14)。

再問及DW3與太太祈禱確實位置到底是廣華醫院門口還是何文田街時,DW3指「其實我哋隨時隨地可以祈禱」,他想了想便回應指「真係唔係好記得」,郭官表示「其實咁耐記得先奇,唔記得先正常」。

[15:29 控方有跟進問題]

控方問及DW3公司服務收費和生意,DW3指該報告只反映2017年至2019年,現在回想起來有困難,除非有文件或詳細單據參考。

[15:37 D7 吳大狀有跟進問題]

跟進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生意。

[15:39 D7-DW3 作供完畢]

DW3無需申請證人費。D7 舉證完畢。

D3佘大狀申請明天才開始D3案情,沒有證人需要傳召,預計需時一天。之後會是D9案情,也沒有辯方證人。

審訊明日(11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10]
2022.10.09-10.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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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張,李(23-25)🛑A1李,A3李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0905屯門 串謀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鄒幸彤(36)🛑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趙(16)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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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6/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1: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審訊 [2/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賴,陳,林,郭,溫(17-21)🛑賴已還押16日,其餘已還押22日 #求情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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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李,黃(17-36)🛑三位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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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張(16)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控罪不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30
👥羅,馮,梁,崔,麥(18-35) #續審 [2/7]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4項拒捕)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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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沙田裁判法院 🐶吳姓警長(53),郭(52) 2項酒後駕駛 不小心駕駛 #醉駕自炒散落四周

(22:49更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140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求情 #判刑

D3:賴(21) 🛑已還押16日
D4:陳(21) 🛑已還押22日
D7:林(17) 🛑已還押22日
D8:郭(19) 🛑已還押22日
D9:温(21) 🛑已還押2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指向所有被告)
(2)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 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 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 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 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 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
1018 開庭

求情
D3已向被告解釋2份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
D3不適合勞教中心,因身體狀態。
雖然唔建議,但態度正面,有悔意。
D3認罪雖不是最早階段,但是在PTR時認罪,希望獲3分1到4分1的刑期折扣。

D4 適合入勞教中心,2份報告均正面。有反省,有家人支持,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希望採納勞教中心報告。D4於審前第一日認罪,但於PTR 8月8日已經indicate予法庭。

D7 辯方(黎大律師)呈上一份較厚(約3cm)的文件,辯方稱昨天存檔法庭,但法庭今日先收到。

練官:但你連我個名都寫錯

報告指D7係適合更生中心,D7於審訊前第一日正式認罪。

由被捕到現在已2年多,期間有努力反省,更生報告同樣有相同觀察,希望法官接納。

D8希望採納上星期存入法庭的書面陳詞。報告是正面的,雖然被告不是第一時間認罪,是在開審前一星期認罪

D9已解釋報告,D9體能方面不達標,相信勞教中心是不建議的。2份報告均正面,有良好家庭背景。被告雖非即時認罪,但被告於8月8日(PTR)向法庭認罪。報告指出被告有真誠悔意。

案情摘要睇得出案件係相對平和,附近警員都係好鬆容處理緊事情。非法集結時間約20分鐘。希望法庭接納該非法集結不是具暴力性。警員舉起黑旗警告及後於警員行動時,示威者已立即散去。

D9於被捕後有坦承參與集結,有說及「我係和理非黎,只係去支持下」,可以睇到D9被非有備而來,只是到場支持下。

控方沒有補充。

練官:阿,黎大律師,我喺度睇緊你份文件,如果你一早比左我,咁就唔駛曬大家嘅時間

黎大律師:抱歉閣下
========
值得一提,各被告均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練官簡述案情
示威者約有20人,打開傘陣,大叫要求警方釋放理大內的人,期間愈來愈多人,示威者開始大嗌1,2,1,2,並向防線逼近。期後警方展開行動,示威者逃去。

犯案範圍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等一帶,當時至少有100人,警方曾警告但無效。

當時共有百多人被捕。
=========
討論
示威起源於反修例事件
直接原因是理大內外發生暴動,令附近交通癱瘓,從而令警方封鎖校園。部分人在網上呼籲人們前往理大支援。

警方的決定是否有值得批評或改善之處,本席沒有職能及無法批評。但的確憲法賦予警方權力維持治安。

對社會,政策的不滿只可以從合法的途徑表達。

暴力只會帶來立時的破壞。建設的過程不能一踘而就。

本案並無顯示犯罪維持多久,但理大佔領是由幾天前發生。犯罪時長是由警方決定行動開始而定。

本案並無顯示有明顯暴力行為,但可以從裝備推論。

當日是正常上班日,也是有旅客訪港的日子。被告的行為直接使香港的國際地位受損。

是次集結並無涉及暴力行為,沒有燃燒汽油彈,沒有破壞公物。

年輕人只是一個過程,每人都會年輕過,法庭不會希望案件令年輕人無法踏足向前。同時,法庭亦必須以懲罰及震懾為主。年輕不是犯法及任意罔為的藉口。
========
判刑

D3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D4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包括扳手,掩飾身份的物品,短刀等,並非單純到場支持。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背景方面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唯一考慮理由只有在開審前認罪。故此,法庭酌情扣減3分1認罪折扣。

刑期為16個月監禁❗️

本席考慮過勞教中心報告,但同時考慮案件性質,不適合判處協助更生為主的勞教中心。所以不接納勞教中心報告。

D7
從攜帶物品顯示其有意參與,非臨時衝動加入,是有備而來,包括扳手,泳鏡,消毒濕紙巾等。

法庭認為D7並無別於其他被告,故量刑起點應由24個月作起點。由於被告的年齡,本席有為其索取其他報告。報告顯示更生中心的服務合適。

法庭接納更生中心報告決定判處 更生中心代替立時監禁。

判入更生中心❗️

D8
報告反映出其雖感遺憾,但沒有悔意。

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未有及時認罪,認罪扣減百分之廿五。

刑期為 18個月監禁❗️

D9
被告帶了口罩,手套及護手。報告指出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考慮所有情況,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

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接納其背景良好,上進,酌情給予3分1刑期扣減。

刑期為 14個月監禁❗️
========
控方有證物處理書面申請。

D8希望取回電話。
D9希望取回電話。

法庭批准。法庭亦批准部分個人財物發還被告。

按:是你教會我們和平遊行係冇用嘅。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上午進度]

📌PW15 DPC 11767 劉啓聲(音)作供
🔹主問
🧷拘捕
-案發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笫3D隊,案發日0500上班,0615-0625上司現場訓示在黃大仙出動拘捕一疑犯並展示該人CCTV截圖。0630沙展34162、DPC 7395,13153及自己參與埋伏,自己在正門同7395同一位置。之後7395首先見到並成功截停及控制疑犯,PW15隨即上前協助看守。控制是指用手掌捉住被告手腕,約捉住幾秒,疑人沒有掙扎,沒有上手扣,警誡及拘捕沒有身體接觸被告。7395警誡後以非集及傷人罪拘捕,被告有回應。內容是「我去果度係為咗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我係唔知警察事前冇批准」「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打所以跟住一齊打,我冇用硬物只係用手腳打」。記得咁詳細是因自己即場即刻在記事冊紀錄。沙展34162及同事13153在截停一兩分鐘內到達。
🧷黃大仙警署
-之後用便裝客貨車WE6437押解到黃大仙警署,證人負責駕駛,沙展34162在副駕駛位。車內7395有對被告說嚟緊程序,被告沒有提出打電話或見律師要求。見值日官過程唔記得,7395後來帶被告到報案室內接見室,門虛掩因新式門要用該署員工卡才能開,只有一罅隙,並不見到裡面,自己也聽不到對話內容
🧷警總毒品調查科接見室
-車程往總部中7395再講程序,被告也沒任何要求。被告被帶到西冀1743室(接見室),只有7395及被告,自己沒有入去在門外候命,防止逃走及協助,聽不到房內對話。
🧷被告住所搜屋
1435時同隊友帶被告到黃大仙住所搜屋,車程中只有7395解釋程序,被告沒有提出要求。在單位大門內外位置負責看守,7395負責全屋搜屋,不記得有沒有搜到物品,也不記得警察同被告對話
🧷跑馬地警署
-之後帶被告到跑馬地警署作羈留,不記得7395同被告有冇對話。到達後被告沒有作出投訴或要求
-所有過程沒有武力行為,利誘被告招認

🔸盤問
🧷拘捕行動
-當日0500-0615在總部準備文件工作及楂車往被告住所
-自己身上有手扣,因出動拘捕相信其他出動同事也有帶
-主問說埋伏未必企同一位置是指會行來行去但在附近兩三米
-13153在附近但沒目睹截停。他位置看不到,是一兩分鐘後才到
-記不起7395捉住手是正面定反手
-7395以非法集結及傷人罪拘捕被告,不記得是否兩罪也作警誡。
-不同意自已用手扣反鎖被告雙手,7395警告合作啲否則拉埋女朋友,沙展34162曾對被告說「搵咗你好耐,打律師」,7395現場沒作拘捕或警誡
-不同意車上7395取去被告電話,及威脅說出密碼否則拘捕女友
-否認車上曾問沙展34162是否去黃大仙警署,指拘捕位置是黃大仙警區,各人經驗非淺這是共識
-不同意車上7395對被告說「唔通你唔係去示威去行街,咪講大話」
-車上34162曾説「合作啲,大家好過喲,快啲見到屋企人」
🧷黃大仙警署
~不同意自己及13153也在接見室,不同意自己吩咐被除曬衫褲搜身,不同意被告要求關門自己說不使咁麻煩,出面睇唔到。被告說有女警,PW15快啲除曬,出去示威又唔怕醜。不同意用侮辱言語
🧷警察總部
-錄影會面前有冇入過接見室?我冇曾經同被告一齊入內,自己曾入去取嘢寫嘢
-不同意6月30日早上1010多34162、7395、13153及自己同被告一同在青品調查科接見室,34162只逗留5分鐘
-不同意被告答唔記得案發日活動,PW15自己曾拍枱「你會記得,你去咗搞事,係銅鑼灣同班死o靚仔打人」
-不同意7395同被告說比個劇本佢,認咗佢咁就判輕啲
-不同意同7395講快啲開咗個電話
-不同意被告曾問可唔可以打電話比屋企人,7395叫嗱拿聲認咗咪可以打
-不同意被告話想搵律師,自己話我哋夠曬料,搵咩嘢律師,7395對PW15說唔好咁勞氣,呢條儍仔嚟,一陣會認㗎喇!
-不同意自已較大冷氣,被告說可唔可以唔較大冷氣,自己答你認咗我熄埋冷氣都得
-不同意沙展34162之後入房利誘被告認罪大家都舒服啲,否則被告好多年都見唔到屋企人,不同意34162指一陣開機錄影招認就告較輕傷人罪,比5分鐘你考慮
-不同意7395對被告說比5分鐘諗諗,跟住帶被告去廁所
🧷被告住所搜屋
-自己守在大門,同睡房有幾米距離,不記得該睡房門是否關上
-知道搜到物件詳情不知,被告有同7395但不記得。
🔹覆問
6月30日被告做錄影會面時沒有入過毒品調查科1743室即接見室

特別事項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控方就一般事項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10解釋以65b呈堂報告

📌PW10 譚博士 專家身份作供
影片衣物及實物比對辨認
🔹主問
-現為政府高級化驗師,確認P72及P72a 為其撰寫中英文口供,專家作供超過50次,其中3次是衣物辨認。
-初步檢測衣物同片段沒明顯分別作進一步分析
-揀選影像找人模擬動作再拍攝觀察特徵,結果是本案證物tee恤口袋圖案、䄂上標誌吻合,因衣服是工廠大量生產,不知道市面有多少件,不能量化結果,結論證物tee 恤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片中衣物,然而斜孭袋也是相似情況(3樣特徵相似),同意鄧官所理解如有多件相片所顯示衣物同時出現,由同一個人擁有的機率便會收窄。便有更強指向所化驗的是相同的袋及衣服機會較高。

問及有否百份百肯定例子,證人指要有個別特徵如 污漬,破損等,才會考慮送檢之衣物與片段相同。而此結論不常見。

證人同意自己沒有特別知識及受過訓練關於舉證責任

🔸沒有盤問

🔺控方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所有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指被告及一證人將會作供

📌被告作供
🔹主問
-今年33歲,現在是自僱客貨車司機,與女友同住,案發時也是。
🧷被捕情況
-2020年6月30日0730離家開工,打算去停車場取車去官塘上貨。但行出去正門往停車場途中兩男擦身而過後被從後箍頸(7395)、一人捉住手,另一人以手扣反鎖,之後7395說現在拉你,跟住上一貨車才表露警察身份。7395問電話放那邊,答左邊褲後,右邊警察13153推自己向左方面坐左邊7395取走電話,7395再問密碼,自己沒有回應他說唔合作的話我宜家上去拘捕埋你女朋友,於是講出密碼。司機11767問宜家去邊,34162答黃大仙警署,曾對被告說唔好搞咁多嘢。11767亦說唔好唔認,夠曬資料告你。7395問5月24日下午去邊,被告答不記得,7395便說果日去咗遊行你仲打人唔需要扮唔記得。13153說其實你都唔使扮嘢,都成隊人拉你。
🧷黃大仙警署
-在黃大仙警署笫一時間被押解到一房內坐低,似在報案室內。11767 叫除衫褲赤裸搜身,門沒關上,13153 亦在場說仲咩震曬,怕醜?我話有女警關門,11767話睇唔到後關多少少,13153話你快手就快啲完,比人睇都係睇一陣!被告當時沒有同意如此搜身。之後7395拿一疊文件入房後,13153及11767走出門外,7395拿出文件沒有給予時間看或讀出便要求簽名,現在知道是羈留人士通知書,庭上認出P58,雖然早上8時簽,副本在警察總部錄影前才收到副本。黃大仙警署內簽文件後要求7395比打電話給女朋友想找律師及通知家人,但被拒絕。

1300 午休至1430 繼續主問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

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____

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____

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上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0:39] 開庭

主控多謝法庭給予時間,已經準備好新一份承認事實,可以處理大部份證物,還需15分鐘處理。

D5律師呈上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但現階段不想透露給控方,相信下午會處理;裁判官睇完理由,表示第二項理由似乎係一般事項。

[11:25] 再開庭
控方宣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11:35] 傳召PW4 警署警長45819 張海華
當日駐守旺角警署重案組第一隊,15:00當值,便裝行動,參與踏浪者行動,18:45去到朗豪坊,19:42收到指示L4有人示威,全隊人上去,見到有約100名示威者,粗口辱罵警員,嗌反政府口號,19:48在12號鋪前見一示威者(D3)與兩便衣警員糾纏,上前協助撳低佢,後來軍裝到場支援,指示26480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

[12:01] 辯方盤問 主要由D3 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2:50] PW4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緊急聲援更新❗️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張,蔡(16-19) #新案件(#網上言論 控罪: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答辯 #新案件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6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內容:

11:40開庭

控方呈上開案陳詞修訂版本並讀出。

▶️控方向法庭滙報辯方部分證供爭議:
- D2爭議「口頭拘捕前」和Pol. 857書面口供(林官指不明何為「口頭拘捕前」)
- D6爭議管有檢取的物品
- D7爭議管有袋和袋中物品
- D8爭議有物品無被檢取

林官請控方準備好口供列表,說明是在什麼時間、情況、形式下的口供。

▶️傳聞證供爭議
辯方所有律師都有就一連登post爭議,指屬傳聞證供,爭議其相關性,除非請出post的人作供。林官希望控方表明以什麼形式和目的呈遞此項連登post證物,如目的是想從而證實某些事,就關乎辯方所指傳聞證供上的爭議。

▶️控方證人及證物安排
將會傳召16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D2有60條相關片段。

▶️睇片警員證供比重問題
控方指睇片警員有過千小時翻看相關影片,因會有特別認知,關注證供比重。林官問控方睇得多即屬於專家證人還是事實證人,提出的是意見或是印象、感覺是不同的。控方續指睇片警員屬事實證人,不是專家證人。林官問辯方會否有法律上不同意控方以片段和睇片警員的個人對比講出個人判斷,而不是專家證人的舉証做法。

- 下午辯方會就此回應 -

▶️衣著與裝備之區別
林官請控方下午列出「裝束」和「裝備」即指哪些證物。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需要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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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___

答辯:認罪‼️

案情撮要:被告是Telegram聊天群組的成員,以自己電話號碼登記,在群組內煽惑他人刑事損壞,主要內容與他人討論用什麼方法破壞360,只牽涉一則被告發出的信息。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證物1-2歸還被告 (電話剷除資料後歸還)

求情:21年10月時群組只有四千多人,只是單次煽惑,並無預謀。被告因別人提出相關話題而提及。被告此言的影響力相當低,並沒有人因此言論而作出相關行為。

被告12歲時開始擔任義工,關注香港時事才作出本次行為,與被告本身的性格不符。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法庭拒絕。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傷人

D1:陳 (35) 🛑已還押逾5個月
D2:李 (17) 🛑已還押逾5個月
D3:黃 (36) 🛑已還押逾5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網上言論

D4:張 (16)
D5:蔡 (19)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鑽石山龍蟠苑龍珠閣一單位管有一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一支弩。

2宗案件將會合併,D1-D3沒有保釋申請,D4-D5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4星期至2022年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D4將於2022年10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八天保釋覆核,期間所有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1118沙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趙(19)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松嶺里行人天橋上,與黃XX、羅XX及其餘三名不知名人士拆毀屬港鐵公司的鐵欄。

背景:上訴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今年7月28日申請撤銷保釋,現已服畢刑期。

————————
上訴方及答辯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今作口頭補充。

定罪上訴
庭上播放片段,上訴人法律代表黃大律師指出,PW1表示在行人天橋下的草叢觀察橋上3男3女約3分鐘,而天橋的圍欄(東鐵線路軌上方位置)設置了透明膠板。PW1觀察3分鐘後開始轉右跑向行人天橋,跑的時間約15秒,天橋上的男女當中,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則拋下物件,包括一輛單車,後來該批男女逃跑,上訴人則跑至生力工業大廈被捕。

📌上訴方對PW1供詞的爭議點:
1.PW1作供時指觀察3男3女時,圍欄有膠板阻隔,亦同意膠板反光。他是否真的能看到上訴人的容貌?
2.PW1的供詞中,對F1(即上訴人)及F2的描述幾乎一模一樣,無法仔細指出上訴人的容貌。
3.天橋上有兩個出口,無法排除有其他人在PW1跑向行人天橋期間走上橋,以致PW1認錯人。

📌李官對上訴方陳詞的疑問:
1.若PW1在草叢觀察3分鐘之久,應該不會認不出該3男3女。
2.上訴人在該時段背著背囊、無故在行人天橋上跑步,唯一理由是逃避警員的追截。
3.該3男3女中有人持有士巴拿,亦有兩名男子用鉗破壞圍欄,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4.根據通訊紀錄,上訴人當時曾跟另外兩名被拘捕的人士用電話通話,是否能說是純屬巧合?

刑期上訴
李官向上訴方提出另一個關於被告人拋59枝竹枝的案例,另一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表示本案的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跟該案例性質不同,而本案的原審裁判官已表明沒證據上訴人有拋下物件,但李官表示這是呼之欲出的。

李官直接問上訴方是否同意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的,上訴方表示同意,並指出3個月的刑期已經足夠,因要顧及更生元素,並提出《罪犯自新條例》,盼上訴庭能判監不多於3個月,令上訴人不用留案底。

李官問及上訴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上訴方指當時有兩名男子拆毀圍欄,而其他人士只是在聊天,但李官指出PW1的證供指出上訴人曾把圍欄扯下來,上訴方指所有行為不嚴重,亦非有詳細計劃,圍欄被破壞後的缺口讓人有機會把物件掉下去,但李官質疑有否機會連人也能掉下去,後再翻看證物的圖片,該處有鐵絲網,應該對天橋使用者的安全不構成威脅。

📌答辯方回應:
答辯方指上訴人並非隨機犯案,而是有預謀的,當時有6人夥同犯案,6人扮演的角色同樣重要,且有人帶備工具,並選在繁忙時間犯案,有一定嚴重性。答辯方稱更生元素在本案應該要讓路,以顧及懲治和阻嚇作用。李官表示雖有人帶備工具,但沒證據顯示上訴人何時才得知有人帶工具。

最後李官駁回定罪上訴而刑罰上訴得直 原本4個月監禁改為3個月監禁。

李官表示將會在2022年10月31日前頒佈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6/11]

D1 :唐(31)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 ===== ===== =====
特別事項
[下午進度]

📌被告繼續作供
🧷黃大仙警署
-7395同我講冇權咁做(打電話),佢在一本簿上寫字,期間沒說話,之後按要求在幾個位簽名,自己沒有看內容因7395說是正常文件做返紀錄,庭上確認證物記事冊上簽名。尾段聲明確認明白口供屬實,是按7395給予之紙條內容照抄,當時很驚,怕不合作不知何時才能回家。記事冊寫2次口頭招認實際沒有作出。

🧷警察總部會面錄影室(1743)
-7395、11767及13153均在房內。沙展34162原本也在,但說處理文件所以行開。
-7395 問5月24日是否去銅鑼灣遊行,被告答不記得,11767拍檯話唔好扮嘢,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同打人。11767再講唔通去行街咩。7396將電話解鎖密碼交13153用作查閲手機。
被告問告咩同認咩,7395答非法集結及傷人。被告再要求打電話,7395叫先認曬罪,話去參加反國安法同傷人,做好手續便走得。13153也講合作啲,唔係好大鑊。
-房內向7395要求搵律師,他說我冇咁嘅權利,加上已經簽署同意不用找律師。7395問「不如我比個劇本或者故事比你,你照住去講,咁樣會唔會好啲?」,此外也查問5月24日被告行蹤,有冇去禮頓道,知唔知邊間係IT,去到有冇堵路及破壞,被告全部答設有。7395拿著一疊相說一定去過搞事,11767補充有哂相影你去過,被告話唔似。7395再說跟住做錄影會面會涉及相片,你只要跟住做圈出嚟。7395從被告口中知沒有用架生打人說一陣兩次錄影會面將分開非集及傷人。34162再入房接著問7395咩環境,知道未得爭小小後再看7395之記事冊,之後對被告說「我再講一次劇本你聽,你一陣錄影跟住講,我同上級講告你輕啲」,34162望住7395之記事冊照說一遍「劇本」,7395稍後說比5分鐘被告考慮,然後再帶去廁所,期間問被告是否有女朋友,有問諗過結婚,被告答有諗住呢2年。7395話如果一陣唔搞事,合作啲,一切唔會太衰,我哋都唔使做咁多嘢,你喺聰明人一陣應該知道要合作,考慮清楚未,被告沒回答。
-約十時許開始錄影前被告説凍想著多件衫,7395說你合作就比件衫你,考慮清楚合作啲未?被告答「哦」。錄影前被告收到早上8點簽名之羈留人士通知書副本,內容沒讀出,吩咐自己睇。記事冊副本PP59也在開機錄影前收到,但記事冊內容指08;51副本已經交被告並非事實,被告指簽名因當時7395遮住內容,只看到收件人簽署。
🧷錄影會面紀錄
同意2次錄影也有招認遊行及打人,因當日很驚,唔合作怕女朋友也會被拘捕,及唔知幾耐才見到家人及會否改控罪。合作啲理解是按警察意思去做不會被打,控罪會輕啲。
🧷住所搜屋
-指睡房搜到證物後沒有警誡,也沒有招認,睡房門是全打開,得7395同自己,搜屋過程十分鐘多少少完成
🔹盤問
-住所樓下拘捕後,只得7395在車上表露身份說出警員編號及名字,到黃大仙警署聴到7395叫其他人才知幾時位警員編號,34162也要求其他人對時間做紀錄時叫名字及編號才知其他警員身份。
-回答沙展34162要求跟劇本內容是「2020年5月24日約一時到達銅鑼灣,準備參加一個同反國安法有關遊行,上網看到資料知道有這個遊行,但不知警方沒有批準。到達銅鑼灣後見到超過200人聚集,出於好奇見到人行便跟住一齊行,去到禮頓道IT時見到其他人堵路及破壞,自己冇參與只企附近行人路目睹事件發生,之後跟住一班人在禮頓道一帶四圍兜,因環境開始混亂,不知走去邊所以跟住其他人冇離開現場。至於傷人係跟人行嘅途中有一位男士上前辱駡我,因此好嬲,那位男士再鬧埋身邊一齊行黑衣人,其他人起哄圉住打該男子,你嬲見人打便跟住打,但只係踢幾腳打咗幾拳,冇用硬物打,你錄影時照呢個劇本答7395,7395會出示相冊,你圈出似你果個,可以圈啲唔圈啲」。
-控方指反對理由書沒有提及叫圈出似你果個及可以圈啲唔圈啲,被告同意,因庭上讀出反對理由時不知可改,而週末同律師開會也沒有提出因要組織所以冇要求加埋落反對理由內容,控方指今日自己庭上講出因早前審訊看過片段主問才加插情節到「劇本」,被告不同意
-被告被問錄影前有冇看過本案片段,回答前往黃大仙警署時在車內13153有用手機播放高空片段一段,是庭上播放過,同意是市民拍攝保良局外那段。主控再指會面紀錄文字騰本被告錄影答到受害人衣服非黑色及該人逃到安全島但劇本沒説,被告説因看過警察車上提供片段及從新聞或網上看過事件知,同意自己主問時沒提過。主控再問為何知受害人逃往大球埸方向,被告指從網上新聞片段知,被告不同意上述3項為虛構。

1640 今日完,被告盤問未完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被告估計仍需半天。辯方指另一證人(女朋友)主問約半小時。

案件明天093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2/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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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傳召PW5 警員 20294 黃天朗(音)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新界西衝鋒隊第一隊,參加踏浪者行動,19:35收到指示去朗豪坊L4支援,19:40去到中庭food court,見到好多黑衣人,場面混亂,黑衣人四散,一堆人叫死黑警放人,見到有同事在做拘捕行動,拘捕其中一個黑衣人,後知為D4,觀察期間,D4逃跑,位置在火車頭和Starbucks 隔離,無做其他事,被PW5追到,19:48拘捕D5,過程順利,叫佢出示身份證,佢拒絕,後來搜身搵到銀包和身份證,期間D4嗌死黑警和,同自己個名。

主控引導PW5睇D4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和火車頭越南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PW5認出自己和D5。

[14:55] 辯方盤問

D4 石大律師簡單指出:
在接觸D4之前唔知佢做過咩【同意】
第35號截圖係制服D4和拘捕的位置【同意】
D4冇出示身份證,制服佢是有講名【同意】
首新時合作嘅【同意】
2021年3月13日口供,見到D4叫囂,無投擲物品【同意】

控方無覆問

[15:00] 控方傳召下一名與D5有關的證人,辯方呈上反對理由給控方,裁判官同意以特別事項處理,主要原因有三點:
1. D5無講過控方指稱嘅招認
2. 警員事前無作出警誡
3. 招認內容無被D5確認

傳召PW6 警員26122 盧XX

控方主問
當日係第三梯隊第一排,18:30~19:30在朗豪坊外高調巡邏,19:40鄧督察指示到L4,有近百黑衣人在非法集結,19:42去到現場,100人當中大部份都係黑衫黑褲,在周圍跑,指駡和威嚇市民「攬炒,買乜撚嘢」,叫口號「死黑警,屌你老母,黑警死全家」,判斷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

見到在12號舖有軍裝警員與黑衣人(D5)糾纏,上前協助,在地下制服D5,控制咗之後,在佢身邊地下見到一個黑色口罩,指住問佢係咩嚟嘅?D5答話「係我嘅」,19:48拘捕D5,罪名係非法集結,跟住帶返警署。

主控引導PW6睇D5被拘捕後被拍攝的照片,確認係D5當時的衣著,除咗口罩相,口罩在庭上給PW6辨認後呈堂。

PW6稱無對D5作威迫利誘、或者打嚇氹,無對D5不公平處理,亦無見到有警員做以上行為。

主控問PW6,在2019年12月24日有無因為新冠肺炎而戴口罩【唔記得】。

[15:24~15:47] D5律師申請小休攞指示

辯方盤問 主要由D5 陳大律師
(詳情後補)

[16:35]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裁判官詢問進度,控方表示餘下還有6位證人,但供詞唔長;D5大律師表示假設D5就特別事項作供,應會在一小時完成;D3大律師申請明早不出庭,法庭批准,亦給控方準備法律基礎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12/10) 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0/30] - 上午進度 1/2 辯方案情D3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律政司代表:
#黃堅邦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伍永杰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D3 #佘漢標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D5 #吳敏生大律師
D7 #吳敏生大律師
D9 #郭憬憲大律師
D10 #潘定邦大律師
D11 #馬藻玉大律師
D15 #黃錦娟大律師
D17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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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D3 佘大狀主問]

D3現年28歲,中六程度,單身未婚,與父母同住黃大仙區單位,無任何刑事紀錄。自18歲起開始從事不同工作,主要做舞台和幕後工作。2019年11月18日做舞台相關的技術員,月入大概三萬,當日應該是在港島東上班,約21:30下班。首先揸電單車返公司處觀塘的倉工作,然後到油麻地和朋友共赴晚飯。選址油麻地因為收工時間不定,所以要約去開得夜的食肆,而油麻地有好多。

揸電單車去到廣華醫院附近泊車,大概11點1左右泊車。接著行出登打士街時見到路上有磚頭、雜物。如夜晚的旺角般不適特別多人,有人行來行去。沿著巷仔一路行過去,途經碧街,穿過東方街,就去到見到最多示威者聚集的地方,大概窩打老道東邊。當時位置前面全部都是示威者,看不見警察。

後來有班身穿黑衣、戴頭盔、手持棍的人衝過來,D3感到驚怕就向後走。跑入了示威者人群後被推跌兩三次,起身就去到小巷一但被警察封鎖了。有警員持棍,指向D3著他進去,沒有制服他。現在知道是D連大隊的防暴警察。

D3隨示威者撤退期間有跌倒,形容當時事態發展好急。當時身上揹背囊和有電單車頭盔。確認小巷一堆出精品酒店位置有警察圍封。D3入去後發現水泄不通,行不到,而人群爭前恐後、互相推撞。

[播放P0306]

畫面可見D3右腳有包紮,行路一拐一拐的。

D3指這個包紮應該是第一次被推跌時受傷,坐在地上時右腳尚未包紮,是事後有救護員為其包紮。

D3前面有條好長的繩子吊著頭盔,雙手有索帶綁在身後,右手拿著背囊。不爭議身上所有物品最終都有帶去警署作記錄,部份是呈堂證物。

證物中有反光背心,是公司免費派的,與記者背心完全無關。

D3指沒有參與案發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3M口罩、3M手套、豬咀(沒有配戴完扔掉)、生理鹽水、望遠鏡、電單車手套、藥水膠布、噴漆。當日因工作需要而身穿黑衫、深色底衫、深色鞋。

[11:10 早休半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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