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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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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2: 湯(34) / A3: 梁(27)
A4: 鄧(25) / A5: 簡(26)
A6: 潘(28) / A7: 陳(35)
A8: 羅(44) / A9: 鄧(24)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昨再被捕。

控罪:
(1) A2-8串謀暴動
指他們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 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A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29支行山杖,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 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 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 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 A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 A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 A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她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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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A3仍等待法援處理文件,因此申請押後

A4有報到時間更改獲批

案件押後至 12月6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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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 12月29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辯方表示D1符(37)和D2呂(42)均已準備就修訂控罪(詳情見上)作答辯,他們表示不認罪

準備審訊:

1:控方會傳召5名證人;
2:審訊時會播放片段;
3:辯方會爭議片中人的身份,但看來與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無關,因為PW5的辨認基礎與被告容貌無關;
4:辯方會保留爭議PW5的專家身份的權利,因為看來PW5的資歷對本案的協助可能有限;和
5: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

基於以上,法庭會安排一個審前覆核,處理PW5的專家身份問題,故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再訊。辯方不反對此安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林,張已還押逾7個月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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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雙方已在第一階段商討有初步結果,現進入第二階段,現階段辯方不能透露內容。

A2 及A4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A1及A3有保釋申請
15:26
現休庭,待A1法律代表呈交相同案例的判刑給法官參考。

15:59開庭

A1法律代表呈上兩個近似案例給法庭參考,最終法庭批准A1及A3保釋申請。

A1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40,000哥哥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A3保釋條件:
-現金$50,000
-$50,000人事自簽擔保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遵守宵禁令1000-0600
-每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 11月8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7/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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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控方證人只剩下PW5,今日開始作供。

📌PW5 偵輯警員8428吳x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主問
關於D1及D12兩人各有一份口供可以65b呈堂(D1220及D1223),庭上不會讀出,主控將引導證人作供。

🧷辨認分析經驗、方法
-2019年起駐守重案組,曾參與一些暴動案調查工作,該些案有其他警員分析辨認身份,自己從中揣摩學習,先從被捕者相片留意特徴如身形裝束,另加參考拘捕警員之口供及親自觀看片段,截圖鎖定人物再作分析,自己曾上庭作供被法庭接納。
🧷本案分析
-本案身份辨認分析工作由2019年11月開始,2份口供在今年10月7日撰寫。
D1 辨認特徴:
-廋身材、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淺藍色外科口罩、一個黑色斜孭袋、一把黑色縮骨遮及一頂黑色帽。
-依賴從ICable 片段P029e ,時間為16:49:04可以見到此人,畫面由第一眼見到D1至消失有7秒,庭上講出活動軌跡是由西向東跑往灣仔方向。證人指跑到相片冊上政府總部夏慤道上3棵大樹附近,CCTV截圖可見手上有縮骨遮。
D12辨認:
-主要依賴政總CCTV (D002b,)及三段網上片段分別為RFA(D025), On CC 新聞(D030d )及蘋果日報 (D028d),四片段在關鍵時間即16:48:47 從不同角度拍攝同一位置同一事件(一啡色長褲人士踎低,一白色帽人彎腰及一黑色衫褲人士正在做緊x ) ,D12在政總CCTV片段(P002b)內出現,其辨認特徵包括身材壯健、穿黑色背心露出雙臂,黑色長褲、黑色鞋鞋底有白色邊、黑色背囊及2隻白色勞工手套。證人除被告外也會對比同一時間在D12附近人士。
-政總CCTV片段002b, D12片段中走到巴士站後被遮住,七八秒之後警方衝出政總,片段可再見D12出現在畫面逃跑,期間曾跌倒地上再起身,身後數名黑色制服的人為速龍隊員上前追截。警方拍攝片段D018b 由16:48:04開始,拍到被告D12制服地上雙手反手被索上索帶。
-片段D002b及D025b 中D12之6樣特徴人士出現,行走途徑兩片一致,手中持長棍。D025b 片段中拍攝到D12同速龍小隊警員有掙扎糾纏。證人在片段截圖(D1245)圈出口供指D12曾手持之鐵棍。
-On CC新聞片段D030d,指憑D12被捕時特徵在片段認出被告,在放大截圖自己加上特徴紀錄對比。
-蘋果日報D028d片段,由海富中心拍攝到天橋下巴士站,證人口供指發現片段中男子特徵跟D12吻合,位置在巴士站兩banner中間,跟其他片段一致。證人在放大截圖圈出D12, 該人一隻鞋底有白色邊符合特徴。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
-2019年11月收到本案影片储存在外置硬碟,開始分析工作
-之後陸續收到新片段,由同事放到上述硬碟
-自己分析之截圖另外存放私人工作硬碟,會用私人筆記電腦或辦公室電腦觀看。截圖存放在word file,PW5表示理論上應該可以見到製檔或截圖日期,但檔案可能製作口供後沒保存,D1代表要求明天將私人硬碟帶到法庭。

163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6日 0930繼續盤問。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三人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3名被告的背景報告均正面。D5在香港修讀預科後, 到外國進修廚藝, 2019年回港, 從事廚師專業, 將來希望在港開設自己的餐廳, 等候審訊的兩年間反省自己當晚的衝動和不理性。D5家人及朋友均有為他撰寫求情信。

D14家庭背景複雜, 現時獨居, 曾接受至中六程度教育, 出版的推理小說曾獲獎。

D18是家庭經濟支柱, 任職屋邨物業管理, 工作表現良好。

3名被告均指他們是受到當時氣氛感染才參與暴動, 法庭認為判斷暴動突發與否是考慮事件而非個別被告的情況。營救理大的示威者有如一支軍隊, 此事件是有預謀, 有一定計劃, 當時約有1500人參與暴動, 遠多於警力。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 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 其中一名警員被割斷手筋。油尖旺區的地鐵停駛, 路面交通癱瘓, 學生無法上學, 店舖無法營業, 汽油彈帶給附近的人實際傷害及財物損毀, 損失無法估計。

法庭認為本案的暴力是香港有史以來最嚴重, 發生在最人煙稠密的社區中心,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三位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 但他們與示威者一起, 同意他們的行為。

法庭認為本案適合的量刑起點為5年, D5, D14, D18於訂定審期前已表達認罪意向, 應得20-25%扣減, 沒有其他扣減原因, 3位被告的刑期為45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PW1督察董俊輝的作供(與拘捕D2林(35)相關),以及觀看呈堂片段。

明天將會傳召PW2。控方亦告知法庭PW3已從肺炎康復,PW3的證供會與D3羅(25)相關。

明天09:30續審。關於保釋條件,法庭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豁免報到。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內容(部份從缺,歡迎補充)

▶️D2 D3 D5特別事項和連登帖文爭議:

控方:
🔸D2特別事項:
- 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爭議

D2指有警員以手阻擋部分文件,並受到2次威嚇,指有警員對他說「唔洗對佢禁好架,望夠未呀四眼仔」,不敢請求因為怕之後有野對自己不利。控方指PW9稱D2一直望住地下,D2亦無請求。而D2 在會面紀錄寫了自己名字28次,一定睇到問答內容,控方指係被告自己唔睇。D2指等待保釋期間看見其他人手持副本才知此權利,於是問值日官,然後先有機會睇文件。控方質疑指稱威嚇的警員不在場,D2為何不告知值日官其發現的問題。而D2明知有問題但選擇保持諴默,待第二日才告知律師,而也沒有跟進律師有否告知警方,此情況是不合理的。控方請法庭拒絕接納D2證供,指D2是自願作出招認,並指PW9否認威嚇, 望可接納其可信可靠性。

🔸D5特別事項:
-口頭招認爭議
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亦無傳召證人,無力削弱。警員26894只負責看守,聽不到PW16和D5的對話內容,PW16指有合理懷疑然後上前追截4名人士。

林官質疑為何警員不對疑人作出警誡,控指不是恰當時間,查問後亦未必拘捕。林官指拘捕也基於查問,執行職務警員有合理懷疑,選擇查問便應進行警誡,指如情況危急下,有時間作出查問,卻沒有時間警誡是有予盾的。控指屬初步查問,未去到即刻警誡。林官質疑屬rewrite 法則,控:「我唔係rewrite法則囉…」, 林官續指長問短問的分別何在,亦無證據顯示有好多人要搶犯,現場亦不只一名警察。控方指有很多人在跑,警員不清楚情況,有疑慮亦不是不合理。林官質疑既然在安全情況下作出查問,為什麼進行警誡卻是不安全。控方指警誡屬全面警誡,要有完整紀錄,當時只是初步查問。林官質疑既然有合理懷疑才進行追截,但卻選擇初步查問後才作出警誡的做法。

🔸D3 特別事項:
-書面口供爭議
PW12指在車上如有人提出要求應會聽得見,但無聽到D3有提出請求。PW12 指D3有被噴胡椒噴霧,有喊和流鼻涕但沒有不舒服。 D3指錄取會面紀錄時有第二個人在場。PW13 承認D3在其中一頁沒有簽名是失誤。PW13指會面記錄屬一問一答,無時間壓力,所以用了超過兩小時。警員指觀察上被告沒有辯方所指於錄取會面紀錄時不適的情況。辯方要求法庭拒接納2份會面紀錄,

林官指有兩種字樣,當法庭要求佢即場寫,字款已經不一樣,當有人質疑時證人沒立即講出有另一位警員替他寫,反而寫幾次想證明其說法,後來被要求寫另一款字樣時才改變說法,林官質疑為何要寫幾次才知道是由他人所寫。

控方指證人作供有瑕疵, 幫唔到佢解釋情況,但對本案爭議點不關鍵,而認收書係最後文件。官指是可信性問題。

🔸有關連登貼文的爭議
辯方指pw2是傳聞證供,法庭不能靠Pw2自身經驗和認知去確立帖文日期,反之需由發佈者說出,個人經驗不適用於法庭聆訊。官指辯方自打嘴巴,日常生活也有使用電腦經驗,希望再予清晰解說。
- 小休後辯方徹回就連登帖文的反對 -

▶️辯方就特別事項之回應
🔸D2特別事情項:
- 口頭招認爭議:
官提及被告口頭招認時有部分問題沒有回答部分則有。辯方指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清楚其權利,警員沒作出警誡是違反盤問疑犯指引。
- 會面紀錄爭議:
控方指被告是大專生,別人叫他做事會先了解,辯方指此情況是在有時間和正常情況下,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受不公平對待。
- 控方指被告人保持緘默的說法不能正確反映d2說法,無出聲回答也會有不情不願照做的情況
- 利誘和威嚇不一定明顯,不能從表面看
- 控方指被告寫了名字28次所以一定會看到問題,辯方指一寫完警察就會隨即指示往另一處再寫名字
- 被告最後寫上「可隨意增加或修補…」該段是抄寫形式,辯方指威嚇下被告不能自主俾口供和抄寫
- 被告之後才投訴同有無存在威嚇屬於不同問題。

🔸D3特別事情項:
控方指副本認收書係之後發出,對會面無影響,但由於pw13作供時有隱瞞,會對其可信可靠性有保留,而D3會面紀錄時精神狀態值得關注,會面紀錄時間亦不尋常地長。

🔸D5特別事項:
反對口頭招認,辯方指PW16稱有合理懷疑就應作出警誡,PW16證供亦直接指出沒有警誡和要做其他公務,無其他證據指現場情況不許可作出警誡。

▶️特別事項的裁決:
D2
-接納D2對PW8的口頭招認
-接納PW9為D2錄取的書面口供
D3
-拒絕接納PW13為D3 錄取的2份書面口供
D5
-拒絕接納D5對PW16的口頭招認

▶️控方舉證完畢,兩方暫時沒有中段中詞,預計3-2位被告將會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5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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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3/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8/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陳(22)🛑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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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劉(36)🛑已還押16日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1日被判入更生中心。於2021年1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同年9月20日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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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彭(28)🛑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2/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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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3/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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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10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 [8/30]
(見資訊部)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審訊 [1/25]
(已有)#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3/9]

(155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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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55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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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
[09:42] 開庭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D1 盤問
警方報告指「支聯會」在2018年12月22日收到單一筆兩萬元款項,是否來自「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

控方叫唔好答,請證人避席,指答案牽涉PII保密的資料;鄒指案件報導後,該團體的名稱已經公開,為何不可以提出該組織名稱,被塗黑的範圍好廣,控方需要向法庭申請邊啲證據講得,邊啲唔講得,辯方需要向證人指出案情。

D2 & D5律師同意鄒所講,如果不能提問則不能進行審訊。

裁判官詢問鄒,她同意是挑戰案件的合法性,官指可以提問,但亦向PW1提供另一選項——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

再傳召PW1,他選擇不回答。

PW1 稱根據調查支聯會收了組織4的兩萬,該組織是在中國境外,有共同政治理念,所以有理由相信款項與國家安全有關,但同意鄒講無證據指款項與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PW1知道支聯會每年收支數百萬,兩萬元不是主要收入,在過6~7的財政紀錄,只能指出該筆兩萬元款項來自組織4,並無其他。

盤問期間鄒多次提到「天安門大屠殺」,張主控終於提出反對,指要用中性字眼,羅德泉回應指,大家都明「事件」意指甚麼,重申採用中性字眼較為合適,不宜將政治帶到法庭(有人回應are we?)。

(詳情候補,歡迎補充)

14: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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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2/6]
👥黎,林,羅(25-36) #1111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林(3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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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進度就是處理好至少兩位警員的作供,其中一位是警員9942,其他則身份不詳(與拘捕D1黎(36)相關)。

明天09:30續審,屆時會開始D3羅(25)的案情。據控方大律師所說,控方只餘下2名證人須要傳召。

*警員9942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此外,根據警員9942的證供,警員18423陳文道亦牽涉D1的案情,而警員18423亦曾在1020旺角案中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62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671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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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本案控罪屬「簡易程序罪行」,受裁判官條例所限,控方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自從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將本案發還重審後,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上訴,不過在今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

因此,辯方認為控方須在6個月,即今年10月7日前提出重審,否則裁判法院沒有權限就本案進行審訊,連聽取答辯都不可以。

控方建議用新案件編號處理本案,令處理審訊的法官不知本案是重審案件,不會有之前的包袱,辯方同意。

🟢 押後至2023年1月4日處理法律爭議,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500
2. 母親人事擔保$10000
3. 不得離開香港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宵禁 22:00 - 06:00
7.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一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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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即時監禁10星期‼️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8/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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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
D1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PW5 偵輯警員8428余英偉(音) 以專家身份負責從片段分析辨認出D1及D12

D1代表盤問
-對於D1 馮xx之檔案在做截圖時如何命名不記得,929暴動辨認有47位被告,應該用D(x) 或用全名。庭上指但有可能之後律政處會要求更改名稱。
-昨天作供截圖檔案存放之word file已經轉做口供之附件檔案,截圖原檔不存在,因此不可能找到第一張截圖建立時間。
-PW5 同意D1只有icable 片段16:49:01之後6秒內見到
-代表指附件圖片上那人其實不是D1是男子X, 2019年11月開始辨認工作,不同意一定要出庭以專家身份作供。
-口供指本案12人有8被告在片段內認出,但代表指口供說D2、D6及D8沒認出,照計有9人認出,PW5同意搞錯,更正認到9人。
-問到何時認出男子X (特徴及行走路線),PW5表示不記得,而原始word file 紀錄也不在。而且儲存之硬碟因有929金鐘道另一暴動案之word檔案今年10月壞咗,所有資料搬到電腦再抄回重新format硬碟,因此相信所有檔案日期也改變為今年10月。
-何時接收本案之影片沒有紀錄包括記事冊,只肯定是放在硬碟內交來,上庭前只看過自己口供。
-代表予拘捕警員 11344 所呈堂4份口供過目,證人同意看過但沒有留底並指第一份口供沒幫助認人,律師指口供提及截停地點時間,證人認為睇片認人好過睇文字,因有有圖有真相。第二份口供有草圖,但開始時認為CCTV cam 245沒有拍到男子X
-同意CCTV有限制如像素,色溫只可分到深淺色或較突出如紅黃色,截圖放大後質素下降。
-警方拍攝片段像素比CCTV好,自己所看片段由1500左右開始,同意16:49:01之前沒有在任何片段見過男子X出現
-昨天作供指D1 拘捕警員11344第三份口供可協助認人。承認因警員11344已經看cam245並截圖圈出D1,自己沒再作對比。同意口供附件二cam 18可能拍到男子X但太遠,自己沒做對比,認人只參考口供所述行走路線。
-收到2022年8月29日 11344警員第四份口供,附上路缐及cam245截圖才真正協助自己找出被告。
-不記得何時知道要為本案出庭,只肯定在今年9月16日審前覆核後,當時應已經在icable認出D1, 有同調查員一起看並指認出畫面
-自己口供附件在cam 245(D003b)截圖圈出D1是觀看多次後,不記得多少次。
-辯方同意CCTV cam 245內見到D1左手持遮,但PW5作供指見到手持黑色伸長未打開縮骨遮,PW5指基礎是自己感覺。
-D1斜孭袋在右臂部,所以應是左肩孭。回答看片辨認沒有參考見過斜孭袋或縮骨遮實物
-同意D1被捕照片正面斜孭袋在褲浪位置,袋距膝頭約12至13吋(律師即埸替D1量度),證人指比其中一被捕照所見長,可能因身體移動,但同意袋同膝頭有距離。
-同意自己調查報告內時序:
🎂2019.11.1 收命令查看929暴動相關片段包括CCTV及警方拍攝
2020.2.3 文家傑GoPro 片段
2020.3.2 網上直播片段 RTHK, ATV, HK01
2021.11.1 蘋果及ON TV 新聞
2021.12 icable (P029b)及 YahooHK片段
-同意在收到2022年8月29日拘捕D1警員第四份口供前未能在Icable片段中認出D1
-放大icable 00:00:06.xxx片段,當中認為是D1男子帽頂不同意似軍帽是平頂而非圓cap帽,PW5指定格畫面人的衣服也起角。
-同一片段PW5同意D1 男子之斜孭袋有時在臂有時較低,自己口供附件1.1截圖斜孭袋位置更低。不同意袋是手持。
-辯方相冊49號相,樂禮街轉出近行人路有2圓金屬牌,對下有一條金屬柱,PW5同意。
-10月4日發現硬碟一個word file損毀所以抄走所有檔案,格式化再重載檔案。

D2代表盤問
-本案負責在片段中找出被捕之47人,沒有去搜尋公開片段,由其他調查人員負責,一千多日平均每日看本案片段二三小時。
-辨認先從被捕地點片段開始,沒有系統紀錄每天如何處理,看片認到便截圖放word file。
-本案口供在今年10月6日做,知道案件兩年前排期,沒有特別原因咁遲完成,但解釋可能等侍搜集進一步資料。不同意準備口供倉卒會有錯漏。
-不同意黑色衫褲鞋好普通,D12黑色背心露出手臂較特別,但同意有其他在埸人士也露出雙臂。
-播放P018b D12 被捕片段,PW15同意D12面部清楚可見,左手沒有手套,同口供附件一12.1截圖不同。有可能是警察拘捕後除下面部遮蓋及手套。

1627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27日 0930繼續D2代表盤問。

💛感謝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上午進度]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1017] 開庭

控方就承認事實11修正字句 :
- P041 第42段 重覆,因此被删除、44段、49段、50段、57段、63段、70段、77段、87段。
以上所有修正控方已經和各辯方代表相討過,各代表 表示確認。
以上是控方案情。

▶️D3作供
今年22歲,事發時年齡19歲,現為護理系4年班學生,沒有犯罪記錄,家住西貢區。
事發時居於港島薄扶林沙村道大學宿舍。2019年11月13日0800時起床,打算和2位宿友準備入中大,因為在11/11日和12/11日中大有示威行動,目的是對傷者提供醫療物資。
當日諗住從宿舍乘巴士,再轉乘東鐵線去中大,但在紅磡發現東鐵線已停駛,沒找到其他方法入中大,之後連同 同行的理大生在理大學生會房間稍作安頓再打算,在休息期間找其他方法前往,其間在whatsapp群組和女友討論如何前往。
D3代表提供圖片册,內裡有3張whatsapp的截圖信息,討論找出前往中大的其他方法 。D3在社交平台發了一張照片,中學好友看到,用Snapchat與D3通訊,說他當時也在理大,1430時他們在理大相遇。有關D3和女友whatsapp對話截圖,1654時女友查問D3是否在地鐵站?之後除了打電話溝通外,並沒有任何聯絡,因為D3已被拘捕。

[1119] 休庭20分鐘

▶️D3作供 (續)
在D3背囊找到物品有: 頭盔,黑色T恤,護眼罩,雨傘,舊噴漆等物品,因為當時要去中大,朋友提醒帶一些物品以保護自己,例如口罩。
D3表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舊噴漆也沒有打算用來破壞財物,是在學校用來噴一條2至3層樓高的直幡(噴標語),一併帶埋去。褲袋裡的手套沒有丟掉是因為女友來電,所以放在褲袋裡以方便接電話。
辯方主要是查問D3的移動路線和乘車過程,最後在戲院里的巷子被拘捕。

🔶️盤問
2019年入讀醫護糸一年班,持有聖若翰救傷證書,兼具一些經驗。入中大時帶有一些工具(在離開理大時免費索取),例如 : 生理鹽水,拑子,紗布,醫用膠布,綳帶等去中大幫忙傷者。透過Instagram, facebook和新聞媒體得知消息。
主控查問前往中大有關路線:
關於圖片一
為何後來同行的兩位朋友先行離開?答: 「他們有朋友用車協助前往。」D3因為和黃姓朋友(中學好友)聚舊,所以沒離開。

[1302] 午休

[1430]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7/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由吳専員代表)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由黃雅斌大律師 hold paper)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4:49]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呈上第三十屆支聯會年報的其中一頁(PD1),重點係「港支聯簡介」,問在調查過程中有冇見過該段文字,PW1稱有見過,但已經無乜印象。鄒請證人留意最後一句「要以和平非暴力形式進行所有行動」,問在調查後當中,是否同意這句準確描述支聯會是一個和平非暴力的組織?支聯會無參與暴力活動,PW1回覆無探討這方面,未能得出這結論,知道有支聯會幹事在社運案中被拘捕,對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作調查和是否適合發出提供資料通知。

(後補追問內容)

鄒呈上一份網頁截圖(PD2),內容是『民主中國陣線』網站,民主中國陣線對香港抗爭重新基本立場的聲明,問證人在調查過程中有無接觸過該文件,PW1又選擇不回答這問題,跟住被請避席。

羅官問這文件從可而來,鄒稱是控方文件,控方否認,攪咗一輪後,吳専員承認是控方文件。羅官又再一次問控方同樣問題:「如果PW1回答,是否有機會破壞PII所給予的特權」?(官方答案當然係啦)。

羅官問鄒這份截圖的內容完全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稱這正是重點,如果唔知組織4是誰,如何證明與案有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8日09:30續審。

=========
直播員按:今日進度很慢,因為控方多次要求鄒修正問題用字、焦點,裁判官亦多次考慮鄒的問題是否解及PII

庭外消息:『民主中國陣線』的聲明表示19年社運不應以和理非方式進行,與支聯會方針不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3/15]
[下午進度] 1/2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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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主問 (續)
主:「出門時背囊有什麼」?
答:「在宿舍拿了T恤和急救包」。個人物品有水樽和充電器。
主:「沒有丢掉放在褲袋的手套是會繼續用」? 答:「不同意」,是搬完雜物放在褲袋接女友的來電」。
主控稱沿途也找不到垃圾桶所以沒掉」?林官插話說根本冇垃圾桶,有都被收起來! (笑)
主:「同唔同意出發前有睇媒體情況」?答:「不同意」
主:「出發去中環前已經知道有非法集結」?答:「不同意」。
主控請D3在地圖上畫上標示。
主:「行經雪廠街與遮打道冇可能有車搭」?答:「不同意」。
主:「當時是否冇即刻上網看交通情況」?答:「沒有,以為示威活動已經完結」。
主:「堵路行為,破壞行為,沿途有看到磚頭和噴漆等,是否同意手套,頭盔,黑衫,帽,口罩和噴漆,這些東西是示威者裝束」?
答:「可以是,可以不是」。
播放P6P003片段 :
主:「D3出現在片段,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附近聚集了超過一百人,佔據了道路」? 答 : 「不同意,當時覺得聚集人士是在旁觀,而不是示威,他們當時有些站著傾計,有些坐下,有些在拍照。主 :「地下有雜物和竹支,當時人群是否有叫口號」?答 :「没有」。
主:「有沒有擔心警來清場」?沒有
主:「逗留是在參與非结結?聲援其他非法集結人士,推動和鼓勵他們」?答:「不同意」
主:「當時被追冇諗過停低繼續跑,最後被截停,也曾掙扎」?答:「不同意」。
主:「是因為犯了罪所以繼續跑或畏罪而跑」?答:「不同意,當時社會環境好驚見到警察,看過一些片段警察會打人,所以冇停下來」。
主:「褲袋的手套是用來搬雜物?幫忙設路障」? 答:「不同意」。
主:「噴漆是要進行破壞?俾其他人進行破壞」?答:「不同意」。

主問完畢

🔶️辯方覆問
在路口是要佔據或聲援佔據馬路?答:「不是」。
山上的路是指蘭桂坊與德忌笠街」?答:「是」。
D3確認在學校的直幡有2至3層樓的長度。

D3作供完畢

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6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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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黃,蕭,黃,劉,李,呂(20-35) #續審 [14/15]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9/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0
👤潘(27)🛑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20220212大圍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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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胡/網媒記者(45) #審訊 (#20210702銅鑼灣 在公眾地方傾卸扔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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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3/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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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6個月 #裁決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 (29)🛑已還押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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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周達權(64) 欺詐 #壹傳媒欺詐案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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