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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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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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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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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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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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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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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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2/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5/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5/9]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2:D5及D8承認控罪❗️ D3、D4、D6、D7不認罪
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如有詳情歡迎報bot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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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召PW 高級警司2700 梁仲文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辯方盤問

就證人目測所見,10-15分鐘內加入示威的人從示威者後面、即北面行落嚟。對峙過程中,證人企高咗只睇到直線方向情況,所以轉左彎碧街口兩邊情況睇唔到。2245-2300時,證人見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示威者,但見唔到由邊條街轉入嚟。2245-2323時,證人見到2-3個喺彌敦道上近碧街的示威者轉身往北面跑,留意到這幾個示威者高速離開,向北面跑走,但冇特別留意到由邊轉去A1走;該段時間他亦留意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但冇特別留意是否由碧街向A2離開。

較早前證人供稱示威者頭5、6排較密集,之後相對疏落;他睇唔睇到大約有幾多排人,留意到後面相對疏落的示威者當時有個別人會作出攻擊,包括扔汽油彈。較後的示威者扔不夠力,降落在頭排示威者範圍的情況都見到,亦見唔少雷射筆光線從後排示威者發出。頭5-6排後相對疏落示威者喺行車線同行人路都有。證人指見到有唔同人喺馬路或行人路,因現場有2000人,集中觀察頭排因影響比較大,動作有扔汽油彈,無法觀察現場每一人做緊乜。根據證人理解,當時現場已發生暴動,逗留現場的人都係屬於參與暴動。證人講唔到第一排或後面5、6排每排大約有幾多人。他估計兩邊馬路6條線加上兩邊行人路的闊度約有廿幾至三十米闊。

辯方問證人,由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至約0013時離開咸美頓街返到碧街,該移動路線是否約用了3小時?(*劉官質疑問題有含糊地方,辯方其後修正問題。)最後證人回答指由8-12時,冇去過P001(c)砵蘭街及上海街。就辯方問及知唔知砵蘭街上海街 (碧街、砵蘭街兩邊交界)每晚會有好多性工作者站於兩邊,證人表示「冇𠵱方面資料亦唔清楚」;證人亦「唔特別清楚」砵蘭街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左右兩邊的建築物係咩類型。證人對於地圖上座落的食肆亦「唔清楚」及「唔知道」,也不知道食肆的營業時間。證人理解當晚沒有發出過任何宵禁令。

2323時準備衝前時,有速龍已到場,又見到有2-3個人跑,所以證人判斷係有示威者見到有速龍到地—證人自己冇親眼見,所以咁判斷—於是叫同事向前衝。證人見到2-3人奔跑,估計原因係見到速龍。發出指令要向前衝之前,證人清晰叫同事直接衝上去,目的是拘捕該班已經干犯嚴重罪行人士,所以冇要求同事再作任何警告。

證人指驅散行動後喺碧街A1出口有設立防線,但之前自己大隊冇設立防線。證人望唔到碧街入面情況,但收到報告指有在該處設立防線。A2出口情況相同,即是市民可自由進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叫衝當刻證人冇睇過傳令員的錶,只是傳令員之後話返佢知個時間;對於辯方問他是否不能排除叫衝當刻是2300但說錯成2323,證人稱他相信傳令員記錄正確,相信其講法。他同意冇睇自己隻錶,自己亦沒有記錄。

有個別人士攻擊警員;但就相對疏落人群中的行為,證人指因為現場人數眾多,自己睇唔哂每人做緊乜,可能有人都做咗其他行為係自己留意唔到。證人確認,眼見彌敦道上的街鋪已經沒有營業,但不知道樓上鋪仲有冇營業。

證人指知道有記錄關於設立等候區(Waiting Area),醫療區(Medical Area),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由於證人自己冇份參與,所以他不知道等候區內人士幾時被帶到等候區,而自己亦沒有這項資料,也不知道警員從哪處把這些人帶到等候區,亦講唔到由邊個負責帶。

辯方指出,在早前其他案件審訊時,證人庭上作供時曾在片段圈出看似是警員打示威者的片段;證人指「有印象」某啲案件確實有在盤問出現過。

證人於0008時開始從咸美頓街起步,向碧街方向,約0013時有到A1出入口向碧街位置,由彌敦道轉入碧街,防線是該行人路邊。防線外有30多人聚集、叫囂,當時警方沒有就這些人聚集的原因作出調查。證人確認,當時冇畀命令要對防線外的人調查,因為他們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證人指30多人的衣着有不同顏色,亦有深色衫人士,唔知佢地幾時到達防線外,亦唔知由咩路線行到。

速龍小隊是由指揮中心直接落命令指揮。2321時證人聽到指揮中心講速龍「in position」,其後近碧街的示威者就向北。當時證人企高咗,望向示威者位置頭排已企在圖上的黃格位置,比較密集,後面則相對疏落;頭排去到HSBC位置,已覆蓋行人過路線,在中間位置,5-6排後已向前移了往南邊,去到碧街就比較疏散。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司2705 張嘉豪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有D1-4小隊,軍裝

證人指當天晚上10時於加士居道,沿加士居道至彌敦道及沿北海街推進。有部分警員負責處理被捕人士所以會留低,另外有部分跟隨高級警司梁仲文繼續推進。約2200時,證人與同D2小隊處理5個犯人後跟上大隊,即大約10-15分鐘後追上大隊。

2245時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有對南北行線地面的示威者作觀察,證人有在北行線觀察,其間亦有上過石壆及南行線觀察。證人於2245到達時現場約有1500-2000名示威者,前排示威者有木板、遮陣於十字路口對上北面位置,木板在紅綠燈即匯豐銀行對出。警方有不斷發出警告及舉警告旗,想示威者往北面和平散開,目的想作出驅散。B連同事用大聲公叫前面人士和平散開,否則會用適當武力驅散。證人自己作出個人觀察,同時留意有冇大殺傷力攻擊;集中力要在前排,因不斷有汽油彈扔來,亦有汽油彈綁住石油氣罐,發生過兩次爆炸,亦有硬物由高處扔來。為保護防線,證人集中觀察頭兩排、有盾的位置,只見到硬物/石油氣罐由示威者方向扔來,但睇唔到由邊度扔。

由2245時開始,硬物、石油氣罐及載有不知名液體的玻璃樽扔來,行為持續,直至2326時拘捕前亦不斷發生;汽油彈、石油氣罐爆時會不斷有火光。現場環境嘈吵,有叫囂聲、硬物扔地聲、汽油彈爆炸聲、石油氣罐爆炸聲,亦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聲及槍械聲。之後,原本留後的D2隊再上來,4支小隊齊集。

推進及拘捕行動約2326時開始。由2245時開始對峙至2300時左右,示威者沒有散去跡象,而且不斷向南、有少少進逼跡象。至2300時發現警方彈藥快將用完,證人希望正在處理犯人的D2小隊上來窩打老道、彌敦道路口作支緩,及叫他們帶備本來有的後備彈上防線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同上司梁仲文討論後,梁指已聯絡指揮中心,稍後時間會有特別戰術小隊來支援。計畫是於碧街位置封鎖交界,當速龍到就衝前作圍堵同拘捕。2326時證人與上司見示威者右方的遮有郁動,同好似有人走緊,就問上司速龍是否已到達,因聯絡人只有梁負責。不久後,上司指示「Gogogo」,行動術語即執行意思,2326時向北面上前作出圍堵及拘捕。

當時證人跟D連同事衝前,其間曾協助制服。之後證人沿北行線向碧街走,沿途見到於寶寧大廈對出位置有人被制服,同事幫手上索膠手扣。沿彌敦道北至碧街時,證人發現西面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同寶寧大廈中間巷仔有好多人「kick住咗」,狀態似想嘗試離開但kick住走唔到。證人與傳令員見狀覺得危險,擔心會導至受傷,所以叫附近同事協助疏散附近人,慢慢疏散至寶靈街外行人路,即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位置。警員有即時檢查傷勢,救出約20-30人,他們能即時回答有冇受傷,其中兩名人士需救護協助,證人即刻叫同事安排白車師傅到場協助。過程中一路有警員看守,場面已受控制。

處理完出口位置後,證人發現仲有好多示威者喺咸美頓街,即北街以北,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硬物;當時見到有軍裝同事處理中,證人亦見到碧街東面有馬路能通往行動範圍,所以知道需要設立警察封鎖範圍令行動安全,於是叫D2小隊上咸美頓街、彌敦道設立防線。一半D4隊員去碧街東即彌敦道南設立防線,另一半D4隊員在窩打老道彌敦道,即南面位置保護後面範圍。D1小隊同事在碧街西即油麻地A1出口設防,D3則主要在彌敦道北即寶寧大廈看守被制服人士。

警方設立完4條防線後,需要設立THA以處理被制服犯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對出範圍設立醫療區(Medical Area),白車可處理未能送院犯人及等候處理,由D1小隊負責。

證人衝前時是2326時,之後處理了一個被制服人士,其後處理油麻地地鐵站外狀態,約5-10分鐘左右,之後就處理防線,即「Gogogo」後約15分鐘左右,但實際冇記錄。下命令是一個時間,確立是一個時間。2345時確立4條防線成立。尚未設立防線之前,已有部份同事自發在該些位置看守中。設防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及被捕示威者,亦令警方行動不受他人干擾。

1246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11月0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未完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10:21] 開庭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3日12:40時,被告與林凡(音)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
2. 2020年2月3日13:27時,警員20068拘捕被告
3. 同日15:55,林凡去基督教聯合醫院,被診斷左邊面有腫,醫療報告P2
4. 紅米電話P3
5. 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燒錄在DVD P4
6. 以上證物無被干擾
7.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只有一名證人,四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無證人。

傳召PW1 林凡(音)

⚙️控方主問
PW1為現職警員,駐守赤柱;案發當日休班,一家人在九龍灣站B出口準備入閘,見到右邊有一名年約20歲男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孭住黑色背囊,雙手撳住閘機雙腳跳起,行向淘大花園方向,思疑佢犯罪,調轉頭跟上前,拎出手機,想用手機影男子外貌,手機係金色紅米Note 5,確認係證物P3;去到近男子一米,接近平排,問佢點解走,做乜嘢跳閘,佢突然搶手機,唔肯定係用左手定右手,印象係左手,掉咗落地下,跟住被拳頭打左邊面,感覺痛楚,印象係右手,太突然,跟住互相糾纏,捉住佢身體和手,好混亂,大家有身體接觸,當時位置在7–11對出,近八達通機。

PW1兒子跑去執電話,太太幫手捉住男子,叫佢唔好郁,持續約兩至三分鐘,後有啡色衫男子幫手控制被告,又係休班警員,後來軍裝警員到場。

當日去基督教聯合醫院睇醫生,左邊面紅腫,係比拳頭襲擊所致。

播放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由12:40:39開始,@12:40:41 PW1捉住被告,@12:40:50 互相糾纏,見到穿藍色衫嘅PW1兒子,@12:43:02 見到啡色衫休班警員,@12:44:54 軍裝警員到場;閉路電視片段睇唔到打人。

主問完。💥裁判官詢問PW1,搶電話和拳擊事件發生在片段前或後,和事發的位置,PW1 回答12:40:39 已經搶咗電話和拳擊,位置在畫面右邊1~2米,影唔到的位置。

[11:00] 辯方盤問
🔍觀察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在閘口位置,佢雙手撳住跳閘,睇唔到佢之前有無拍咭,懷疑佢犯法,無畀錢,所以跟住佢拍攝【唔係,問佢佢點解,帶佢去票務處,之前試過帶人去票務處,亦有人跑走】。

律師指片段見到PW1拎住手機,PW1睇唔到,重播三次後【係,如果佢唔合作,打算影佢外貎】。再播片,@12:40:39 見到PW1手拎著電話影向被告,舉高至膊頭位置,問係咪已經假設被告唔會合作【唔同意,如果佢跑先再拎手機,就趕唔切影,當時只係準備,手機內無拍攝過被告的影像】。

PW1確認事情經過嘅次序係:搶手機、掉落地、拳打,動作係緊接發生,在一秒之內,即時反應係捉佢,因為佢搶手機和拳打。

🔍片段關鍵
律師指在12:40:39見到準備拍攝,片段理應見到搶手機和拳打【同意】,質疑這證供與回答早前裁判官的答案不同【攪錯咗】,位置又係錯【同意】。PW1 確認在2021年11月4日回第二份口供前有睇過片段,剛才答錯係用自己印象回答,無睇清楚片段,在庭上只係着重片段後半部,所以答錯。

PW1同意攪錯咗片段有無影到搶手機和拳打;辯方再播片,請證人指出在邊一刻發生搶和打的情節,由12:40:39播到12:40:42【過咗喇】,辯方要求控方慢鏡逐格播放,12:40:39 第一格(frame)見到PW1舉起手機,12:40:40第一格已經掉咗手機,第三格被告開始走,【好快,不是呢一秒搶手機,下一秒打,可能影唔到】。

律師呈上由12:40:39~12:40:42,共4秒的截圖,每秒之間細分為6格(frame I~VI),共24張截圖D1(1~24),向證人確認以下情況:
12:40:39 frame I~III,PW1揸住手機嘅階段【同意】,12:40:39 frame V,被告令側身向着PW1,伸手阻擋拍攝【唔同意】,frame V 見到PW1頭部和口罩無被遮擋【同意】,frame VI 被告伸手向電話,未去到出拳【同意】,12:40:40 frame I 電話已經掉走,frame II~III PW1從左後方捉住被告,已經過咗拳打嘅情節【同意】,啫係最關鍵嘅行為(搶和打),應該在39秒frame V~VI 出現【可能在40秒frame I,frame II 已經打咗,所以伸手捉佢】。

律師總結搶手機和拳打情節,辯方講法係發生在第39秒frame V~VI,PW1講法係加上第40秒frame I 【同意】,指出唔可能在2/6秒~3/6秒內發生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身份
PW1由頭到尾都無表露警察身份,直至控制咗被告之後【無錯】,攞手機近距離拍攝,好容易引起反感【唔同意】,近距離拍攝,正常人都會阻止【唔同意,無犯法,唔會阻止】,當刻可以表露身份【係】,休班可以名正言順做調查【係】,拍攝時有無諗過表露身份【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自己係休班,無裝備無支援,擔心遇到武力對待,無諗過表露身份】。

PW1同意律師說法,當時係想將被告繩之於法,制止唔俾佢走,搶手機係刑事罪行,糾纏期間無諗過表露身份,同意警方制服可疑人士要表露身份,對可疑人士要公平,使可疑人士知被警員制服,要合作,有叫被告唔好郁,但無表露身份,當時旁邊有市民圍觀,都無人幫手,所以唔想表露身份。律師指這些情節在口供無講,主問時無講【同意,被問起時先諗到,無諗過對事情有幫助】。

播片段12:40:47~12:40:56,被告被抬起離地【唔同意】,@12:41:22 PW1箍實被告條頸【同意箍頸,只因情況需要】,@12:41:22 開始有市民圍觀,之前兩人十分接近,證人可以向被告表露身份【無諗,因為唔知是否有利】,指出如果被告有搶手機和拳打,唔可以唔表露身份【唔同意】,根據警方訓練方式,應該表露身份先使用武力【唔同意】。

📍指出辯方案情:
- 被告無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 開始捉被告,佢有不停叫放手【唔同意】
- 除咗鎖頸,仲有屈被告手腕【唔同意】

佢一搶咗電話就fing咗出去,掉咗去好遠,在鏡頭左下方,出咗畫面好遠,距離大約八米,片段睇唔到
- 手機嘅損壞係糾纏期間造成,不是掉出去造成【唔同意】

醫療報告中一張相顯示左邊顴骨紅腫,唔肯定在邊度影,時間無印象,邊個影到唔記得
- 只係輕微紅腫【同意】
- 喺糾纏期間造成【唔同意】

- 當時社會氣氛,有留意新聞【係】,思疑有人跳閘,如果表露身份對自己造成不利【係】,跳閘同社會事件有關?【係】,所以特別留意【係】,跳閘人士會與警方對立,所以有偏見【唔同意】

[12:31] ⚙️控方覆問
辯方問到制服應該係表露身份之後才使用武力,點解當時答係同意?【阻止佢襲擊我,有權制止佢逃走】

控辯雙方無需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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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
🎯辯方結案陳辭

PW1手機損壞,身體有傷,這是客觀證據,但無助法庭推論案發情況,有三四個人在糾纏,互相擺脫對方。

只有PW1口述證供,奇怪對片段之中睇唔睇到案發情況,PW1有不同說法,對搶手機、拳打嘅時間和位置都有錯,好明顯PW1係迴避片段睇唔睇到嘅問題,後來從片段中見到PW1嘗試拍攝被告,才在庭上改口供,上庭前睇過片段,無理由唔記得,逐格睇片段,在2/6秒~3/6秒內已經完成咗搶手機和拳打,掉手機到8米外,係無可能再咁短時間內發生。

被告有舉手阻擋嘅動作係合理嘅,無施襲情況發生,如果有,無可能咁恰巧避到閉路電視。

唔可能唔表露身份就使用武力,案件無社運嘅情節,證人認為被告與社運有關,不可能排除證人對被告有偏見,純粹係一對一案件,被告話無做,證人話有做,刑事案件係要達致好高嘅標準,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15:30 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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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提訊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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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於9月14日及10月19日去信向控方申請索取錄影片段,但至今仍未獲控方回覆,因此申請押後

押後至12月29日1430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A3:鄭(25) / A4:高(61)
A5:徐(20) / A6:鍾(36)

🛑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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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已準備答辯,選擇不認罪
A2 已準備答辯,選擇認罪
A3 收到指示,有認罪意向
沒有保釋申請
A4 申請押後,將選擇不認罪
A5 申請報到時間,延長一小時
A6 將選擇不認罪

A1,4,6以原有條件保釋
A5 更改條件申請獲批
🛑 A2,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9 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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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 後補資料
[15:37] 開庭
裁判官簡單重複案情。辯方指PW1嘅傷勢係因為糾纏組成,本案是一對一案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個係佢嘅權利。

PW1作供係關鍵,辯方指PW1對被告有偏見,有人跳閘,當時社會氣氛,聯想到同社運,係人之常情,PW1休班時見到有人跳閘而作出嘅反應,都係正常,不代表有偏見。

辯方質疑PW1無表露身份,唔係關鍵。PW1指被告搶手機和拳打,究竟有無發生,PW1作供前後不一,口供與控方提供閉路電視片段P4有差異,在12:40:41捉到被告,無見到搶手機和拳打,法庭曾詢問PW1 12:40:39的片段是在搶手機之後,位置在畫面右手邊一至兩米;盤問下改變講法,12:40:39~12:40:40拍攝到PW1舉起手機的經過,PW1指記錯咗,好奇怪,作供前睇過片段,咁重要嘅事實不應忘記,庭上主問時再看片段,都未能記起,指片段無拍攝到搶手機,PW1作供時冇猶豫,不肯定嘅情況會講,例如唔肯定用左手定右手搶手機,但睇片段是冇話記憶混亂,究竟有無搞錯,好有疑問。

片段理應拍攝到經過,在12:40:39第五格搶手機,在12:40:40第一格掉咗,無打人情況,PW1質疑片段格數唔夠,雖然閉路電視片段質素唔高,但可以見到面貌,由PW1舉起手機到糾纏,片段係承認事實,雙方同意無被干擾,播放時流暢,無合理原因未能拍下襲擊情況。

被告搶手機,掉在8米外,並不是掉在身旁地下,相關片段睇唔到跡象搶手機、拳打發生,被告係有舉手阻擋PW1拍攝,PW1無清晰合理解釋,法庭不能理解疑點,疑點利益應歸被告,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舉證,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2個月

因有其他案件,需要一併申請法援,因此辯方需要申請押後;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黃(25)

控罪及詳情:
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因染疫關係,被告於2022年9月13日1118油麻地暴動案開審時未能應訊,需從該案中分拆。

今天控方將本案申請與另外兩案件合併申請,該案的審前覆核已定於2022年12月14日,到時會處理合併申請。將案件合併後,不會影響原有已定的審期。

至於該案的A17於2022年9月25日向控方已發信,提出反對合併申請,A14沒有反對,A2,3,8暫時未有回覆給控方,其餘被告沒有任何反對或保持中立。

押後至12月1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莫,方,施,梁
A2:莫(21) / A6:方(26)
A11:施(26) / A12:梁(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暴動

詳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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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提訊主要是修訂控罪的爭議

(內容後補)

A2,12原有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A6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11 更改取消宵禁令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下午2:30提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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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 毛孟靜,馮達浚,李嘉達 (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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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續審 [2/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 王詩麗法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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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6/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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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2/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6/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090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月02日 星期三】

鑒於天文台將於13:40時或以前發出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今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後延期。

而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仍需要報料,見上帖。

(13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2/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1:葉(27)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5同意案情(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1、D5及D8的求情及判刑將於下星期五處理,期間3人獲准繼續保䆁。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繼續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PW 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立偉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2019年11月為理工大學副校長,他於2020年3月所作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他主要負責學生事務,而理工大學在紅磡有學生宿舍。控方證物P211(理大附近的街道圖)可見到理大學生宿舍位於紅磡繞道、紅荔道附近。證人確認學生宿舍於2019年11月10日直至2X日依然正常運作,學生可以在宿舍居住。理大學生宿舍距離大學約10分鐘路程,從宿舍經過都會海逸酒店及紅磡港鐵站才到理大。

🔸D6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內容有關理工大學內情況。在2019年11月19或20或21或22或29日,證人曾進入理大,但不記得是哪一天。學校通告指校方注意到有外來激進人士進入校園,他同意這亦是自己的認知。

📺播放警方片段 (D6-1)
2019年11月19日1531時警方記者會,內容指留意到有暴徒在理大威嚇其他想自願離開的人,並附相關片段。證人確認片中是理大校園內,他理解亦是當時有人阻止別人離開。

📺播放眾新聞片段(D6-2)
(【11.17】重組閃光彈射入理大堵圍城缺口 目擊者:開槍後登車離去有預謀)
片段顯示為2019年11月17日2147時理大內情況,證人確認為Block Y通道,通道可前往Block Z。中段片中拍攝著理大對外的馬路,有聽到疑似煙花/槍發射的聲音及光(按:片中1:18有人從理大拍攝並指「煙花嚟㗎」、「但點解射向Poly」等),證人不確定片中是否向理大發射。他亦辨別不到留在理大內的人是否未成年人。

🔹控方覆問

控方問從宿舍至理大是走天橋或地面,證人回答由學生宿舍到理大最方便的路線是經天橋走過地鐵站再到大學。他不確定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間天橋有否警方防線。他補充宿舍到理大的路線,急行是10分鐘,一般速度則大概10-15分鐘。

🌟因未知打風情況,法庭指示1209時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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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 (身分不詳,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007(g)

~播放至22:52:06時 (截圖成為MFI22)
證人同意見到片中火勢。控方指片段中23:24:00時亦為P008(c)爆炸的一刻。控方原不打算播放整條片段,劉官建議可快鏡播放至23:24:00時—控方截圖為MFI23。

~繼續播放至23:25:13 (截圖成為MFI24)
證人同意火勢細了,因已有消防到場。

~23:26:37時,見有強光射入 (截圖為MFI25);對應P008(c)2312時口述「Gogogo」的時間
證人回應主控提問,指警方所用的強力電筒同當時用的強力電筒的光柱類似。

~繼續播放至23:27:20 (截圖成為MFI26)
畫面中警員有戴頭燈作制服。

~繼續播放至23:27:29,對應P008(c) 23:23:17 警員近鏡入去之片段 (截圖成為MFI27)

~繼續播放至23:29:12,對應P008(c) 23:14:00 好多人出嚟坐喺地下的情況 (截圖成為MFI28)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總督察7930 曾霆斌(*已升警司)
案發時階級為總督察,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當日帶領刑事調查A、B兩隊

🔹控方主問

控方指證人口供中指出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即2326時有圍捕行動,證人補充指是與D大隊同事行動。證人一向北推進、在約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位置(P0001(c)圖中的黃格範圍內)幫同事制伏過兩名示威者。證人應控方要求於圖上標示出兩位人士的被捕位置,列作MFI29。證人其後把該兩名被捕人士交給其他同事處理。

在推進開始後約10分鐘時間內,證人收到警司張嘉豪指示,需要在寶寧大廈外行人路位置設立THA。證人親自向刑偵同事發出指示:用攝影器材記低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中心前,需設立一入口、一出口,好讓相關人士有秩序及系統地進入臨時羈留中心。仔細運作交由沙展34974協助證人負責執行。證人供稱,當天自己工作結束,高級督察伍曼華(音)作拘捕。

據證人當晚親眼所見,印象中有刑事調查小隊隊員。當時證人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碧街方向向北行,見路上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隊員制服。

🔸D1律師盤問

📌關於THA
證人發出的指示限於進入TH人士需登記身份及影樣貌,同時亦希望將其衣着清楚記錄;指示不包括對每名THA內被捕人士搜身。不知道每人分別在哪個位置被捕或截停。

🔸D4律師盤問

證人由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南開始推進,忘記指示是否由擴音器發出,因身邊會有其他同事幫手「駁聲」,指揮官畀指示後身邊同事會幫手重複指令。證人稱指令簡單說「向北推進」,冇指定去邊度就停,自己亦冇指明去到邊度就停。證人確認主問時所言,不能確認何人有參與過程,亦不能確認被捕人的被捕位置,因同事冇每次即時作出報告。北至咸美頓街,南至窩打老道,東至碧街天仁茗茶,西至港鐵站,證人對圍封區沒有資料。

證人指當收到指示要設立THA時,位置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彌敦道的行人路上,確實地點唔記得,但係彌敦道近碧街。證人在較早時間、於碧街窄巷時得悉兩名被截停人士需要救護車;當時證人的刑事調查隊同事在窄巷裡帶被控制人士出來,之後同事講過二人需要救護車。證人印象中,在張警司指示設立THA之前(講唔到幾多分鐘))有在現場聽到警員問被制服人士有冇人識急救。證人唔記得有冇一名女被截停人士被帶去需要救護人士附近。

🔸D6及D9律師盤問

證人沒有指示過要雙手扣索帶進入THA。對於辯方問到,如有警員帶一個冇上索帶人士去THA,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警員替該人上索帶,證人表示「幫唔到佢答」。

🔸D11律師盤問

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北,有唔少人被制服,但證人無法估計確實數字,「一定超過10個」。(劉官想釐清辯方所指的階段時間,辯方指根據主問環節,證人指「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制服」的那個時段。)證人指相關時段約有10-30人被制服;根據之後資料共有213人被捕。

除了約10-30人之外,證人不知道其他被捕人士在哪裡被制服,因警員將唔同地方制服人士都帶到TH,而人數較多,好多喺近碧街對開近彌敦道位置等候被捕人士安排帶至THA。證人澄清,不是完全不知道被捕人士被制服的位置,因為當時他見到碧街地鐵站口有人被制服後被帶出嚟。

🔸D13律師盤問

📌關於攝錄
證人沒有指示要搜身,亦沒有指示過,除了被捕人士的衣着和樣貌,如警員已搜到有關物品,入去TH前需要展示並攝錄;證人隨後補充,本案並非第一次掃蕩行動,警員已有一定經驗如何處理有關證物,所以自己指示冇咁仔細,會交由同事自己決定。就辯方律師問到,如果已搜到物品就錄低是否較為恰當,證人表示「不能代同事回答」。就證人自己的認知,一般而言如搜出有關證物而又有攝錄器材的話,盡可能應該記錄下來;惟證人亦強調,本案發生時情況依然變化中,所以處理方法「有機會唔一樣」,始終不能代同事回答。

🔸D15律師盤問

被捕人士未入THA之前的一段時間都有警員看守。女高級督察伍曼華(音)在盡可能快嘅情況下向THA人士宣布拘捕,然後被捕人士會被安排送去唔同警署處理。第一次是0130時左右,而證人無法明確說出213人由未入THA前到完成拘捕共花了多少時間,因為證人沒有紀錄。證人並非全程望住窄巷位置,觀察到的時間見到大概20-30人從窄巷被帶出,而當時證人身處彌敦道近碧街位置。

🔹控方覆問

刑事小隊同事告知證人有兩人需要叫白車。就較早前盤問時指「好似」聽到有警員提及現場需要急救員,證人表示當時是想盡快協助有需要醫療協助的人士。關於剛才指自己在窄巷望到20-30人是擠在窄巷裡頭,證人澄清不是一直在彌敦道行人路望入窄巷,所以並唔知道實際有幾多人。

120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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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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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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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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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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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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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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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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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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