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黃(25)

控罪及詳情:
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
因染疫關係,被告於2022年9月13日1118油麻地暴動案開審時未能應訊,需從該案中分拆。

今天控方將本案申請與另外兩案件合併申請,該案的審前覆核已定於2022年12月14日,到時會處理合併申請。將案件合併後,不會影響原有已定的審期。

至於該案的A17於2022年9月25日向控方已發信,提出反對合併申請,A14沒有反對,A2,3,8暫時未有回覆給控方,其餘被告沒有任何反對或保持中立。

押後至12月1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莫,方,施,梁
A2:莫(21) / A6:方(26)
A11:施(26) / A12:梁(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暴動

詳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今天提訊主要是修訂控罪的爭議

(內容後補)

A2,12原有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A6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11 更改取消宵禁令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下午2:30提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 毛孟靜,馮達浚,李嘉達 (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續審 [2/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 王詩麗法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6/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11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2/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6/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090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月02日 星期三】

鑒於天文台將於13:40時或以前發出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今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發出後延期。

而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仍需要報料,見上帖。

(13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2/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1:葉(27)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5同意案情(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1、D5及D8的求情及判刑將於下星期五處理,期間3人獲准繼續保䆁。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繼續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PW 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立偉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2019年11月為理工大學副校長,他於2020年3月所作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他主要負責學生事務,而理工大學在紅磡有學生宿舍。控方證物P211(理大附近的街道圖)可見到理大學生宿舍位於紅磡繞道、紅荔道附近。證人確認學生宿舍於2019年11月10日直至2X日依然正常運作,學生可以在宿舍居住。理大學生宿舍距離大學約10分鐘路程,從宿舍經過都會海逸酒店及紅磡港鐵站才到理大。

🔸D6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內容有關理工大學內情況。在2019年11月19或20或21或22或29日,證人曾進入理大,但不記得是哪一天。學校通告指校方注意到有外來激進人士進入校園,他同意這亦是自己的認知。

📺播放警方片段 (D6-1)
2019年11月19日1531時警方記者會,內容指留意到有暴徒在理大威嚇其他想自願離開的人,並附相關片段。證人確認片中是理大校園內,他理解亦是當時有人阻止別人離開。

📺播放眾新聞片段(D6-2)
(【11.17】重組閃光彈射入理大堵圍城缺口 目擊者:開槍後登車離去有預謀)
片段顯示為2019年11月17日2147時理大內情況,證人確認為Block Y通道,通道可前往Block Z。中段片中拍攝著理大對外的馬路,有聽到疑似煙花/槍發射的聲音及光(按:片中1:18有人從理大拍攝並指「煙花嚟㗎」、「但點解射向Poly」等),證人不確定片中是否向理大發射。他亦辨別不到留在理大內的人是否未成年人。

🔹控方覆問

控方問從宿舍至理大是走天橋或地面,證人回答由學生宿舍到理大最方便的路線是經天橋走過地鐵站再到大學。他不確定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間天橋有否警方防線。他補充宿舍到理大的路線,急行是10分鐘,一般速度則大概10-15分鐘。

🌟因未知打風情況,法庭指示1209時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 (身分不詳,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控方覆問

🎥播放片段P007(g)

~播放至22:52:06時 (截圖成為MFI22)
證人同意見到片中火勢。控方指片段中23:24:00時亦為P008(c)爆炸的一刻。控方原不打算播放整條片段,劉官建議可快鏡播放至23:24:00時—控方截圖為MFI23。

~繼續播放至23:25:13 (截圖成為MFI24)
證人同意火勢細了,因已有消防到場。

~23:26:37時,見有強光射入 (截圖為MFI25);對應P008(c)2312時口述「Gogogo」的時間
證人回應主控提問,指警方所用的強力電筒同當時用的強力電筒的光柱類似。

~繼續播放至23:27:20 (截圖成為MFI26)
畫面中警員有戴頭燈作制服。

~繼續播放至23:27:29,對應P008(c) 23:23:17 警員近鏡入去之片段 (截圖成為MFI27)

~繼續播放至23:29:12,對應P008(c) 23:14:00 好多人出嚟坐喺地下的情況 (截圖成為MFI28)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總督察7930 曾霆斌(*已升警司)
案發時階級為總督察,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案發當日帶領刑事調查A、B兩隊

🔹控方主問

控方指證人口供中指出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即2326時有圍捕行動,證人補充指是與D大隊同事行動。證人一向北推進、在約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位置(P0001(c)圖中的黃格範圍內)幫同事制伏過兩名示威者。證人應控方要求於圖上標示出兩位人士的被捕位置,列作MFI29。證人其後把該兩名被捕人士交給其他同事處理。

在推進開始後約10分鐘時間內,證人收到警司張嘉豪指示,需要在寶寧大廈外行人路位置設立THA。證人親自向刑偵同事發出指示:用攝影器材記低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中心前,需設立一入口、一出口,好讓相關人士有秩序及系統地進入臨時羈留中心。仔細運作交由沙展34974協助證人負責執行。證人供稱,當天自己工作結束,高級督察伍曼華(音)作拘捕。

據證人當晚親眼所見,印象中有刑事調查小隊隊員。當時證人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碧街方向向北行,見路上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隊員制服。

🔸D1律師盤問

📌關於THA
證人發出的指示限於進入TH人士需登記身份及影樣貌,同時亦希望將其衣着清楚記錄;指示不包括對每名THA內被捕人士搜身。不知道每人分別在哪個位置被捕或截停。

🔸D4律師盤問

證人由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以南開始推進,忘記指示是否由擴音器發出,因身邊會有其他同事幫手「駁聲」,指揮官畀指示後身邊同事會幫手重複指令。證人稱指令簡單說「向北推進」,冇指定去邊度就停,自己亦冇指明去到邊度就停。證人確認主問時所言,不能確認何人有參與過程,亦不能確認被捕人的被捕位置,因同事冇每次即時作出報告。北至咸美頓街,南至窩打老道,東至碧街天仁茗茶,西至港鐵站,證人對圍封區沒有資料。

證人指當收到指示要設立THA時,位置於油麻地港鐵站A1出口彌敦道的行人路上,確實地點唔記得,但係彌敦道近碧街。證人在較早時間、於碧街窄巷時得悉兩名被截停人士需要救護車;當時證人的刑事調查隊同事在窄巷裡帶被控制人士出來,之後同事講過二人需要救護車。證人印象中,在張警司指示設立THA之前(講唔到幾多分鐘))有在現場聽到警員問被制服人士有冇人識急救。證人唔記得有冇一名女被截停人士被帶去需要救護人士附近。

🔸D6及D9律師盤問

證人沒有指示過要雙手扣索帶進入THA。對於辯方問到,如有警員帶一個冇上索帶人士去THA,是否有可能會有其他警員替該人上索帶,證人表示「幫唔到佢答」。

🔸D11律師盤問

窩打老道沿彌敦道向北,有唔少人被制服,但證人無法估計確實數字,「一定超過10個」。(劉官想釐清辯方所指的階段時間,辯方指根據主問環節,證人指「有不同人被刑事小隊同事、D大隊及速龍小隊制服」的那個時段。)證人指相關時段約有10-30人被制服;根據之後資料共有213人被捕。

除了約10-30人之外,證人不知道其他被捕人士在哪裡被制服,因警員將唔同地方制服人士都帶到TH,而人數較多,好多喺近碧街對開近彌敦道位置等候被捕人士安排帶至THA。證人澄清,不是完全不知道被捕人士被制服的位置,因為當時他見到碧街地鐵站口有人被制服後被帶出嚟。

🔸D13律師盤問

📌關於攝錄
證人沒有指示要搜身,亦沒有指示過,除了被捕人士的衣着和樣貌,如警員已搜到有關物品,入去TH前需要展示並攝錄;證人隨後補充,本案並非第一次掃蕩行動,警員已有一定經驗如何處理有關證物,所以自己指示冇咁仔細,會交由同事自己決定。就辯方律師問到,如果已搜到物品就錄低是否較為恰當,證人表示「不能代同事回答」。就證人自己的認知,一般而言如搜出有關證物而又有攝錄器材的話,盡可能應該記錄下來;惟證人亦強調,本案發生時情況依然變化中,所以處理方法「有機會唔一樣」,始終不能代同事回答。

🔸D15律師盤問

被捕人士未入THA之前的一段時間都有警員看守。女高級督察伍曼華(音)在盡可能快嘅情況下向THA人士宣布拘捕,然後被捕人士會被安排送去唔同警署處理。第一次是0130時左右,而證人無法明確說出213人由未入THA前到完成拘捕共花了多少時間,因為證人沒有紀錄。證人並非全程望住窄巷位置,觀察到的時間見到大概20-30人從窄巷被帶出,而當時證人身處彌敦道近碧街位置。

🔹控方覆問

刑事小隊同事告知證人有兩人需要叫白車。就較早前盤問時指「好似」聽到有警員提及現場需要急救員,證人表示當時是想盡快協助有需要醫療協助的人士。關於剛才指自己在窄巷望到20-30人是擠在窄巷裡頭,證人澄清不是一直在彌敦道行人路望入窄巷,所以並唔知道實際有幾多人。

1209退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6/9]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抱歉,只有簡單紀錄今日聆訊重點!其他內容從缺🙇‍♂️

[09:30] 開庭,由辯方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陳詞
重點從申社團是否註冊,法律精神是以自願、自律為基礎,非強迫性!
舉例幾位玩音樂的人士組合一齊演出,他們之間無正式協議、無固定演出地點,但有共同目的,是否組織,一些社團註冊的目的甚至是為了招徠!帶來自我宣傳的功能!
是否註冊的考慮乃是盡一項義務,而不是必須的。

[11:15] D6 #梁晴怡大律師 開始陳詞

[11:43] 裁判官收到通知,天文台將於13:40掛8號颱風訊號,雖然大律師表示可以在一點前完結,但裁判官稱唔想大律師有時間壓力,裁判官亦需要控方就某議題確定立場,之後辯方又可能有陳辭,因而決定休庭押後,大律師需於11月5日星期六9:30am同庭繼續。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2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伍健偉(27)🛑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吳敏兒,譚凱邦(42-52)🛑兩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23) #不服定罪上訴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3/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賴(17)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阮民安(41)🛑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欺詐)
👥黃,張(59-62)🛑二人已還押7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集英揚武堂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3/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6個月;蔡已還押24日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裁決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黎,林,羅(25-36) #續審 [4/6]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40) #新案件 (#網上言論 #網上眾籌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2146 更新)
【11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 [3/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3/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4/6]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不服定罪上訴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串謀意圖而傷人
#煽動罪

D1 陳 (35)🛑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6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16) 
D5 蔡 (19) 🛑已還押24日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D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弩及3支箭

💥新增控罪:
(5)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6)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D3]
控罪指二人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
合法命令。

—————————————

今日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至(4)詳情及新增控罪(5)(6)。案件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經準備好並交各辯方代表。

各被告代表不反對修訂及新增控罪,辯方確認收到轉介文件,五人均選擇中文審訊及保留不在場證據,D1-D3及D5沒有保釋申請,D4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1月22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所有被告除D4外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3/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料請報bot提供)

▶️傳召PW 渠務署工程師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20年10月5日向警方提交證人口供。其口供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23:xx時收到消息指可能有人進入渠道,遂於11月20日01:45時與4-5名人員檢查管道,其中近半島豪庭一處渠蓋已被打開。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傳召PW 警員12979 羅國有(音)
-D2拘捕警員

📌特別事項
辯方反對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書面警誡等證物呈堂,原因是警員有哄騙、誘導、暴力,被告不自願。

控方主問未完

(是日審訊詳細內容後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20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

👤梁(23)

背景: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30

上訴/辯方:黎大律師(屈漢驊律師事務所)
答辯/控方:刑事檢控專員代表律師

———————————
上訴基礎依據包括:
未能確定拘捕上訴人時,上訴人做過啲乜嘢,是否在鎖定的人群中,證人並不是可靠證人等。

法官表示雖已收到書面陳詞,但要睇有關片段。

雙方亦爭議:
1. 口罩與防毒面具是否掛在上訴人頸上;證人拘捕警員未能確認被告頸嘅面具係咪灰色?及未能確認被告頸上掛住嘅係黑色眼罩!

2. 辯方亦表示證人警員並不是在警車上已見到上訴人,而只係在落車之後先見到。

3. 法官稱有上訴基礎論點有技術成份,上訴人有可能只在其他地方出現過,但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一定係喺塘尾道出現事故的參與者。
【控方反駁話上訴人係路過或只係喺其他地方走嚟呢度嘅可能性好低!並稱整體證據足以支持上訴人係身處事發地方,即使片段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有無喺身處地去做犯法及破壞嘅事!】

4. 辯方律師強調控方係冇證據證明上訴人係冇參與身處地方所發生的事故!
【但控方則表示裁決唔使理佢有無做任何野,只要佢身處嗰度,就係非法集結!】
【就此點,法官認為上訴人係咪跑緊等等,係上訴嘅關鍵!】

上訴論據其中一條就係證人警員證供係咪可信?辯方對證人嘅質疑:
1. 圈咗兩個唔同嘅人話係上訴人?
2. 同時上訴人有無帶手套?有無揸住嘢等問題都不肯定。

法官表示由於上訴人已經坐完刑期,是否上訴得直沒有逼切性,他需要考慮,因此,聖誕前會出書面裁決!

11:50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20200501太子
#企圖縱火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 - - - - - - - - - - - - - - -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與控方商議差不多完成,亦接近尾聲,控方沒有反對,因此再申請押後。

法官提醒,今次是第三次提訊,再申請押後,對被告人約18歲,是不公平,法庭不能一拖再拖再提訊,如審訊就要排期到出年,法庭希望儘快處理,辯方提出,控方沒有反對,批准將案件押後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2022年1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欺詐

阮民安(41)
🛑已還押逾8個月


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及 Instagram 發表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欺詐罪則指他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張倚雯,藉作欺騙,即向其他人虛假地表示:
(i)一名識別為「A」(別名「A手足」或「A小妹妹」)的19歲少女被控「暴動罪」
(ii)「A」將由2021年11月15日起就該「暴動」案受審兩星期;及

(iii)售賣「A」製造及/或配製的曲奇所得銷售收益將用來資助「A」,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其他人付款至黃天昊在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帳戶,導致該阮民安及/或該黃天昊獲得利益,或導致其他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 - - - - - - - - - - - - - - -
之前有不同律師團隊代表被告,以至經過三次押後,今天的法律代表正式代表被告。由於法律團隊未有收到控方之前給上手的律師團隊的文件,只有收到控方新近的修訂控罪的幾頁交件,因此申請押後。

修訂案情:詐騙罪 金額涉及港幣
$1,900,000

今天被告有保釋申請,但遭控方反對,最終法官拒絕申請

法庭提醒辯方,押後多次是不理想做法,特別對被告不公平,特別是涉及國安法案件,應儘快安排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無牌管有槍械


A1:黃(60)
A2:張(62)

🛑二人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A1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今年 9 月被改控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期間,涉「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2)A1 A2被控各一項「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槍械」

指二人在 2022 年 3 月 20 日,分別在沙田金獅花園金寧閣或馬鞍山新港城 N 座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無牌槍械。黃被指管有 3 把開山刀、一把斧頭、3 把劍、21 支箭、40 支短箭及兩支弩;張則涉管有 3 把刀、一把斧頭、41 支箭、80 支短箭、多個箭頭及 5 支弩。

- - - - - - - - - - - - - - - -

A1:辯方已去信給控方,控罪方面有商討情況,控方會於兩星期回覆辯方,因此申請再押後,以便雙方有進一步雙討。沒有保釋申請

A2:收到信件,控方想一併處理,沒有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兩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黃(40)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9日至11月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 、互聯網網站、Twitter、Instagram 和Telegram 發布、提供,或持續提供陳述和相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案為今日新案,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保留8天覆核權利。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0:15再訊,另外訂在2022年11月11日14:45處理被告的8天保釋覆核。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傳召PW15 5618
總督察 温志豪(音)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證人和其他機動部隊同事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在2326時進行圍捕和拘捕,2245時舆示威者對峙,期間制服 1男1女。
當時已有示威者在窄巷內,裡面有兩名戰術小隊警員,2345時在窄巷第一次見到D1。其間速龍小隊已成功控制在大巷和窄巷的示威者。警司張家豪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 ; 2355時封鎖線亦已設立。MF5 30圖片~ 證人看到窄卷有一大堆人士,他們趴或坐在地上,人數大約有50至70人。證人主要處理瞓在地上的示威者,其中一名示威者對證人的提問沒有反應,因此繼續顧察。

🔶️D2代表盤問
- MF5 30圖片 ~ 在窄巷看守示威者,被捕人士有需要會帶去醫療區,沒需要的帶去等候區,另一些人士被帶去拘捕區。有受傷, 呼吸困難的人士,警員會幫助解除裝備。

🔶️D?代表盤間 (好細聲聽唔到)
證人稱當時雙手按著其中一位女示威者是看到她對提問沒有反應,其後檢查她仍有呼吸和脈搏。
當時約有200名警員在場
,不確定其中20多名是速龍小隊隊員。

🔶️D5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未設立醫療區前,在窄巷受傷的示威者會被帶到在「4.7」的位置。在濶巷和窄卷的示威者,有個別受傷者會被送去醫院治理。幫助解除的裝備有 : 頭盔,護目鏡和防毒面具等。確認受傷人士有被除去最外層衣服。

🔶️D6代表盤問
有示威者想離開現場,但當時有煙以至他不能立即離開,之後被捕。證人否認想立即離開是合理解釋
,因為警員在現場巳經逗留45分鐘,應該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當時當事人是身在示威人群當中。

🔶️D8代表盤問
張家豪警司指示設立等候區,證人確認 證物P013圖片 ~ 因為被捕人士衆多,不需要接受治療的被帶去等候區。證人下屬共有三十多人 ; 重大事情會向他滙報,其他有關警長和警署警長的事情,會根據相關情況作出滙報。
對解除裝備沒有作出記錄。

🔶️D10代表盤問
不確定當時有多少示威者進入巷子。MF5 30圖片 中,示威者有秩序地排列,原因是已經被控制坐在地上,有些雙手放在頭上。證人否認他在進入窄巷前已經發生人疊人,也沒看到消防員把裡面的人逐一拉出來。

小休20分鐘
[1158] 續審

🔶️D11代表盤問(續)
證人確認之前看不到窄巷裡面的事況,2355時落指示設立封鎖線。同意沒有看到同事越過封鎖線出去拉示威者入來,0010時至0020張警司發出指示設立醫療區和等候區。證人否認張警司說沒有指示任何人設立醫療區和封鎖區的說法。其後證人集中處理醫療區裡的工作。當時等候區大約有70至80名人士。沒有就在窄巷裡的人士做記錄。目測濶巷裡有大約20至30名人士。

🔶️D13代表盤問
逗留在小巷期間有很多被扔棄的裝備,包括: 手套 口罩,豬咀和過濾器等。
不確定被棄的裝備數量比在窄巷裡的人士多。

🔷️主控覆問
🎥播放P049片段
- 約2345時去到窄巷,看片段當時有3至4名警員在窄巷裡面。當時在警方控制下,確認沒有問任何人士是否懂得急救和協助急救。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6 33131
譚志雄(音)

🔷️主間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負責拘捕和圍捕行動,當時成功截獲示威人士,他和其他警員有協助設立封鎖線。
證人和第一縱隊先做線,然後是第三縱隊在A2出口做防線,第4縱隊在寶寧大厦做防線。
主控提供草圖請證人在位置標示,以確認位置。

[1247] 午休
[1430] 同庭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 /二胡伯伯(68)

控罪:三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第一、二項:
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上)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第三項:
於2022年9月29日18:30時在(中環干諾道中近金融中心天橋)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
[14:38] 開庭

控方新增一項同類型傳票,並修訂控罪書字眼:中文版加上案發時間,英文版修正翻譯的地址。

控方宣讀三項控罪,被告不認罪

第一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5分鐘片段,第二項控罪有兩名證人,兩條片段12分鐘和4分鐘,第三項控罪有三名證人,有15分鐘片段;需要較長時間做謄本,約4~6個星期,希望法庭安排合併聆訊,一次過聽案情。

裁判官對被告解釋控方情況,叫被告向控方擺文件,睇晒之後同法庭講,想唔想合併,和有無辯方證人。

被告表示基本上明白,三宗案件同一個被告,案情一樣,為什麼要分三次,贊成三件案件一次過審,減少浪費資源,上一次用簡易程序告唔到,再攪另一個簡易程序,應馬上進行…(裁判官打斷,呢啲留返審訊講)。

如果今日唔可以完結,我已經68歲,咁多次提堂,仲有一單九龍城案件要求一併處理,假設我輸咗,我會上訴,如果我贏咗,我要求精神上賠償(官:精神索償要去民事法庭,以前案件與本案無關,不可以混埋嚟講,九龍城案件唔一定一齊審,你可以申請)。

要求速戰速決,搞咁耐都係控方,腦殘無腦嘅,不需要文件,只需要庭上播出嚟就OK,拖太耐,我個人或者資源都承受唔起,修訂控罪,造謠污蔑我,要提出反訴(官:刑事控罪無反訴,要經民事)。

裁判官指示控方要主動通知被告去攞文件,最遲在審前覆核帶畀被告,睇唔睇佢自行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做審前覆核。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主問 (續)
證物P013圖片是醫療區,其後D2隊接手看守。在等候區有點算人數,約有120人。證人解釋醫療區的運作 : 需要去醫院治理的被捕人士,會安排在醫療區等候,被分流,做文字記錄,然後由救護人員和警員協助送往醫院。D5是其中一個被送往醫院的被捕人士。當日拘捕D5的女警是19521,其後陪同她送往廣華醫院治理,其間個人財物跟身。

- 主問完畢 -

🔶️D1代表盤問
於2355時設立防線,證人指揮隊員設立防線的位置。證人確認不會專注望著某一個位置,所以不知道有什麼人士被帶到醫療區,根據記錄前後共有三名人士 。在等候區時沒有作出記錄。

🔶️D3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大部分時間與温督察在一起。證人有參與其他佈防,冇直接看守在碧街的被捕人士,亦聽不到期間有人問 有人是否懂得急救。在0105時開始管理醫療區,期時救護員已經到場,之前有警員帶過一些被捕人士去檢查傷勢。

🔶️D5
0015時還沒設立醫療區,
不清楚當時D5已經瞓在該區,在醫療區設立前已經有幾名人士瞓在區內。如果有被捕人士需要去醫院治理,會安排同事陪同傷者和救護員一起先去醫院。沒聽到有男警問D5有冇事,確認2030時D5已被送往廣華醫院。

🔶️D6, D9代表盤問
🎥P049片段
- 片段中在廣豐人民找換店位置的被捕人冇索上索帶,有手擺頭後方的人士亦没有,從片段中看到在巷內共3人也沒有被索上,前後看到共有十人手腕冇索帶。證人否認接受在等候區時冇被上索帶,原因可能是混亂中遺漏。不知他們隨後何時被索上,因為不是他處理。

🔶️D11代表盤問
更正,目測被捕人士約為60人。2019年11月21落的書面口供,畫的草圖證物P0124,解釋草圖碧街位置已有同事覆蓋。
等候區有120人,其中60人來自窄巷。

小休10分鐘
[1601] 開庭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
- 2345時在封鎖線位置,其間有戴上頭燈的警員在,有警員行向砵蘭街方向。

- 證人作供完畢 -

🔶️D11代表爭議他的當事人不是在被捕區域被捕。

控方說如果找不到共識,解決唔到,只能花很多時間播片引證,亦稱冇人被警員從外面被拉入封鎖線。

明天繼續處理爭議,然後傳召下一位證人。

[1626]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 11月4日 星期五 同庭續審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