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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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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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提堂

袁(81)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梁成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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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早上開庭後法庭職員多次呼喚被告名字也沒有人回覆,亦沒有代表律師出席。

法庭等待至1215應控方要求下取消被告保釋並簽發拘捕令。
【12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3/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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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8開庭

日前認罪後獲准繼續保釋的D9沒有上庭,其法律代表今天出席聆訊,睇控方播片。

控方播放大量影片,顯示案發現場情況,有示威者掘磚、拆欄杆、掟汽油彈等(辯方對控方指稱個別被告在片段裡出現有爭議),警方舉旗警告後向示威者推進及發射催淚彈。庭上亦有播放各被告被警員控制的情形(被捕時身分沒有爭議)。

案件管理
控方未能趕及播完所有影片,但餘下幾段會留待稍後證人作供時才播。今天睇完片後D9法律代表將會離席,至其他被告審訊完結才與D9再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A3: 鄭(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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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因此申請押後。

A3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下午3:00於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暴動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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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控方冇反對,法庭批准。

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
下午2:30提訊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2/2]

梁(4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新界屯門屯隆街一號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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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一般事項結案陳詞

🔹控方
簡單書面陳詞及案例已經呈交,本案沒有法律爭議。希望對證供有3點補充:
1)事發突然及混亂,警方到場在設防線一段時間才進行追截。(同意法官指不算即刻採取行動,路上或有途人)
2)2位證人在10月1日工作時間長,在幾日後才補錄書面口供,或因而有缺失。
3)PW1及PW2在事發3年後才上庭作供,因此可能出現庭上口供有不準確。

📍鄭官注意都2點:
1)開案陳詞有提被告被截停時喘氣但庭上在場兩位警察作供均沒提過。
【控方同意法庭此觀察】
2)被告相冊內所穿是一條淺色短褲,同PW2庭上作供指出長褲不吻合。
【控方同意PW2如此作供,而PW1作供則沒有形容被告所穿之褲是長定短】

🔸辯方
-不爭議是否有非法集結,但爭議沒有發生暴動
-爭議截停地點,同意拘捕地點
-指出控方PW1及PW2庭上作供同書面口供有不符,2人口供不可信可靠。證物處理之PW3口供可信
-爭議被告一直沒戴口罩,只帶在身放在袋內,也從沒有穿冰袖(證物也沒有),證人甚至對穿長短褲也不一致,同兩人庭上所述見到參與暴動疑人特徵不符
-總結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只靠環境證據推論,然而庭上主要證人證供多處缺失不符,根本未能達至豪無合理疑點。

[1457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0930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A1:范(23)/ A2:杜(23) / A3: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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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答辯意向選擇不認罪

🔸法庭已排期於2023年9月20-29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A3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 14:30提訊,界時會聽取被告答辯,如選擇不認罪,將會與其餘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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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14:22開庭]

⏺️控方播放多條證物片段,包括由警員拍攝之臨時拘捕錄影,臨時羈留區之警員陳述警誡過程;警方拍攝現場附近一帶之情況,主控稱主要係街道上的狀況:示威者遺下嘅物品及交通設施等遭到破壞。(片段發生的時間主要由2019年11月18日深夜1123至2019年11月19日零晨0230左右)

另外,主控亦播放多條由油麻地一帶店舖及樓宇門口之cctv 拍攝到嘅示威行動:示威者投擲示威物品、搬動木板、與警員嘅行動之互動、警員之佈防、擎搶戒備;消防人員在場戒備等情形。

控方影片尚未播完,明天再續。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6人已還押16日🛑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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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宏觀分析:

法庭認為本案暴動是非即場發生;案發當時看似有200-300 人準備離開理大;暴力程度高;暴力規模龐大;暴動造成的損毀嚴重;暴動加劇社會分化;暴動對香港治安和延續各區的非法行為有很大影響;和暴動其實是由11月11日開始,直到11月27日才結束。

微觀分析:

從被告們而言,他們的角色是鼓勵者。不過,A5在案發時手持玻璃樽,可見他準備作出更大的暴力行為。

本案判刑:

基於以上,法庭就A5予以監禁4年9個月作起點。其他被告則予以監禁4年6個月作起點。

就A2和A4,考慮到他們仍然年輕,曾還押一段短時間,和教導所的性質後,法庭認為教導所亦是合適的刑罰,故判處他們進入教導所‼️

就A5,考慮到他案發時仍然年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良好,和長期等候審訊時的壓力後,法庭將刑期下調4個月,故監禁4年5個月是A5的判刑‼️

就其他被告,他們的情況與A5相同,故法庭將刑期下調4個月,故監禁4年2個月是他們的判刑‼️

作為記錄,在獲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批准保釋至本案裁決前,A2曾還押近1個月,其他被告則曾還押逾2個月。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373

直播員按:

案件終於告一段落,每一單案件背後的被告不只是一個數字,他/她們切切實實地存在著,希望各位不要忘記任何一位善良的他/她們。

致親友們,本案提訊至今,每次也見到各位出席,在此想和你們說聲辛苦了。分離確實很難受,但分離或許是為了更好的重逢。在下一次的重逢之前,請各位照顧好自己,好好保重。

致下一組的被告們,知道各位也承受著壓力,請好好休息,藉著文字想給各位一個大大的擁抱🫂

我們會再見,一定會再見,未來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3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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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鄒幸彤(36)🛑服刑中 #宣讀判詞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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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雷,黃,*,陳(15-33)🛑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2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不設旁聽)
👥鄧,余,何,施,李,李,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16-32)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4/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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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麥(28) #裁決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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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49歲男子 🌟#新案件 (#網上言論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當時人資料 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0:30
👤徐(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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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審訊 [1/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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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45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陳奮/恒大高層 企圖強姦 #飯聚分子 #隨緣匯

(23:15更新)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7/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10]

🕥10: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判刑 (已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何(21)/ A2雷(18)/ A3黃(33)/ A4 *(15)/ A5陳(22) 
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A1-A5暴動
(2)A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 #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田思蔚大律師
A3 #潘兆斌大律師
A5 #蘇俊文大律師

A1及A4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暴動,而控罪(2)(3)留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A2、A3及A5經審訊後同年12月7日裁定暴動罪成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A3因確診缺席,律師徵詢過其家人,同意在沒有反對下繼續宣讀判刑。律師承諾會將判刑文本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法庭宣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向被告宣讀判詞。

由於A1及A4在審前覆核後才認罪,故只能獲得1/4或1/5扣減。

📌證據分析及裁斷-微觀分析

🔸針對A2證據
被截停前的一刻身穿黑短袖衫、灰短褲、面上戴著藍面巾,手持一把橙黑色雨傘,背著藍背囊。警方從該背囊搜出一個白頭盔、2個粉紅色過濾器、一個透明眼罩、一個灰藍防毒面罩、一隻灰黑3M手套、2隻牛皮勞工手套、一包共57條膠索帶 (長370mm)、一個綠外科口罩。

🔸針對A3證據
被截停前一刻身穿黑短袖衫、黑短褲、黑波鞋,手戴黑手袖、多用途運動手套,頭上戴有黑頭套、一個透明護目鏡,背著灰背囊。背囊裡被搜出一個黑單車頭盔、一個粉紅色過濾口罩、一件黑短袖衫、一件灰色袖衫和2個灰色過濾器。

🔸針對A5證據
被告在兆康西鐵站E出口地面往屯門方向失去平衡跌倒在地上。當時她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深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背著深綠色背囊。背囊內有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件白T恤、一對勞工手套及一副護目鏡。

重申控方提供的環境證據充分,2125至2138時西鐵站和輕鐵站被大肆破壞,2138時警方開始追截和圍捕。大部分示威者走到地面,魚貫地向地面輕鐵站或附近四散逃走,加上A2在暴動核心範圍附近出現、所佩戴和管有的東西,證明他是知情及蓄意留守的人。

雖然辯方猛烈抨擊某控方證人可信性,其實單憑控方提出的片段,A3沒有爭議佩戴的東西和管有的東西,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他是有備而來,既佩戴也管有示威裝備,當時是否逃跑變得不關鍵,單單逃跑不代表有罪,鎮定不代表無辜,要情景化看事實。肯定他不是一名無辜的途人,也不是一名準備騎單車的人,或騎完單車的人。他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提供鼓勵。他預期亦知道示威者當中有人會進行破壞,亦實際進行了破壞。

強調控方提供的片段,A5佩戴的和管有的東西等已產生足夠的累積效應,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的人士,而非無辜的途人。辯方沒有爭議暴動的發生,她被截停的位置是靠近E出口近樓梯口的地面。沒有爭議在截停之前戴上口罩,當時無新冠肺炎和口罩令。她的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勞工手套等示威裝備。加上當時當地剛發生完暴動,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她是預計會有人進行破壞亦知悉有人實際進行破壞,明顯有備而來,戴上口罩,逃避偵查。當時有否逃跑也變得不重要。她是蓄意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的情況下,參與暴動。

📌求情

🔸第一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審訊前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1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他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關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但是, 2021年9月 (姚勳智法官DCCC314/2020);2022年1月 (林偉權法官DCCC234/2020及陳仲衡法官DCCC871/2019),都不乏例子顯示年青的暴動參與者,若然參與程度較低,不是判處教導所命令,就是以約39至40多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大律師進一步主張勞教中心最適合第一被告,建議法庭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最後,關大律師認為案件發生至今超過3年,期間第一被告努力更生,構成延誤,要求減刑。

勞教中心報告顯示第一被告並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原因是他的體能較弱,不能承受勞教中心的訓練。

🔸第二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整個暴動維時約13分鐘 (2125至2138時),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田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被告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9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6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
其代表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潘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3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為3年6個月監禁,扣減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減刑至3年3個月監禁。

🔸第四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及早認罪,願意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②雖然暴動最高峰有約280人,維時約13分鐘,當中部分示威者曾經大肆破壞鐵路設施,亦作出堵塞路軌行為。但無證據顯示A4曾直接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曾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③呈上多封求情信,顯示他品學兼優
④一向有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⑤屬於案例所說的「極度年青」,可視為「例外情況」而需要平衡更生和懲罰,主張更生的成份比起懲罰更重要。田大狀援引多宗案例,指出上訴庭也曾經在嚴重的暴動案,判刑覆核時考慮更生方案:CMT [2021]1 HKLRD 1、SWS [2021]1 HKLRD 1117。另外,同級法院也曾經在暴動案判處被告人勞教中心命令:[2021]HKDC 334、[2021]HKDC 694。

🔸第五被告
其代表預備了一份詳細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
①被告只是曾經以上述裝備和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
②蘇大狀理解大部分的暴動案量刑基準一般由監禁3年9個月至6年不等;進一步主張A5的刑責及罪責的量刑基準應和其他被告相若,扣減真正悔意 (雖遲來) 、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希望法庭可減盡減。

📌判刑考慮
控辯雙方均提及梁天琦案 (CACC164/2018),在該案的第79段,上訴庭提及暴動案的判刑考慮,包括以下12點: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拖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似乎主張法庭就本案量刑基準,以暴動「中度」嚴重性的刑責及被告們「蓄意留守」的罪責,不應高於3年6個月監禁。

本案暴動發生在2019年10月7日,是一連串暴力事件期間發生。套用梁天琦案的12項判刑考慮因素,
①明顯是預先計劃的,示威者大部分都戴上口罩,手持長棍,明顯是有備而來
②最高峰有約280人參與,他們從屯門兆康西鐵站走到屯門兆康輕鐵站,大肆破壞鐵路設施
③本案特別情節是暴徒所使用的武器大多是棍狀硬物,大肆破壞鐵路的設施,包括入閘機、顯示屏、廣告燈箱、閉路電視、消防設備等,亦有人曾經把雜物掉進輕鐵站路軌
④規模大,包括人數並波及屯門兆康西鐵站和輕鐵站的地方
⑤歷時10多分鐘,但是破壞程度嚴重,除維修費達到800多萬元,亦嚴重影響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⑥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迫近程度,屬於高,至少公共運輸工具需要即時停駛,及往後需要時間維修才能重啟
⑦事件明顯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⑧片段亦拍到期間有幼童經過,市民在拍攝暴徒大肆破壞時有小孩明顯感到害怕的聲音,要求父親駕車載他上學

本席顧及本案沒有涉及使用磚頭或汽油彈,也沒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所以把本案的情節以高中低分類,屬於中度。因此,量刑基準應按比例作出調整。

📌裁決
🔸A1量刑起點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¼ ,總刑期為31.5個月

🔸A2 A3量刑起點同為3年9個月,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減至3年半

🔸A4判入教導所
若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第四被告的量刑基準約3年9個月監禁,扣減她犯案時極度年青和精神健康問題等因素,量刑基準可以下調至30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 ¼,理論上刑期大約為22.5個月監禁。考慮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個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就控罪一判A4進入教導所是合理和相稱。因此,如此頒令。

🔸A5量刑起點3年9月,扣減具悔意、重犯風險低、良好背景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等因素,最終刑期為3年半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判刑

👦🏻徐 (18) 🔴已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 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 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

-----------------------------

辯方代表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判處教導所‼️

📌進一步陳詞
已索取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更正心理報告內濫用藥物情況是在外地非本港。被告犯案非主因政治理念,只表達個人不滿,教導所一般覇留18個月,未能反映認罪及還押多時因素,更生中心可能會較為適合。希望法庭能進一步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被告人生並不平坦,來自單親家庭、有過度活躍及專注力不足,外地讀書被欺凌,離家才明白母親對自己關愛,母親亦將接受手術但被告不能照顧令被告明白犯法不只影響自己。

蘇官問被告代表對索取勞教中心意見,代表指陳詞沒提勞教中心是自己看法被告體能不佳但不反對索取報告,而明白教導所報告因21天有效如押後要再次索取。

1121 蘇官指需時考慮休庭20分鐘

1150 再開庭,法官宣布判刑拒絕再索取報告。

簡短理由: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在28個月期間透過3個平台持續發佈訊息,利用互聯網絡散播具煽動性針對政府、警隊,刑罰需具阻嚇性。引用案例就算教導所最高扣押期可能比反映罪責刑期長亦可以判處,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而且教導所實際時間按表現而決定長短。

詳情判刑書將稍後上載。

📍手足親友聞判決後即時留淚飲泣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新案件🌟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_____

控方申請押後至2023年1月18日 0930 第一庭再訊。辯方申請保釋,羅官需時考慮,案件暫時押後,先處理其他雜案。

羅官考慮後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7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2次警署報到
-簽署承諾書內包括6項針對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限制:
a)永久刪除 Twitter 帳戶
b)不得使用社交媒體網站發佈貼文;
c)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轉載任何可被視為危害國安及違反香港法例的訊息及言論,
d)永久刪除控方所要求的社交媒體訊息及言論;
e)不接受傳媒訪問以及
f)只使用不能上網的手提電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宣讀判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3開庭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8份就每位被告獨立製作的截圖冊來自P895 usb內容,8位被告皆不爭議截圖來源,其中除D1、D3及D5外其餘被告都同意控方在截圖冊寫的描述。8份截圖冊分列為控方證物P905-P912。

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所屬小隊負責踏浪者行動,防暴裝當值,有頭盔、綠色上衣和褲、防暴鞋。他從1100起執勤,直至收到指示可以下班;E大連全部成員收工時間差不多。E大連不同小隊以頭盔上的顏色燈作識別,PW1的小隊頭盔燈為紅色。小隊當天大概有40人。

約1700時,PW1的小隊在天后廟道戒備--該位置當時沒有事發生,小隊只是在該處等候指示。約1726時收到指示要到史釗域道軒尼詩道處理一宗縱火案件,小隊遂到史釗域道與告士打道交界設立防線。PW1望入軒尼詩道方向見到約200-300名著黑色或深色衫的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跑,當中部分人有頭盔。

🌟控方欲向證人展示P897地圖,辯方指地圖上標記了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而辯方對此有爭議。主控讀出承認事實第59段,指早前控辯雙方已同意地圖列為呈堂證物,而標記的範圍只作參考之用,現在向證人展示此地圖目的只是要他指出自己的位置與推進路線。澄清後辯方不再爭議控方做法。

📌 P897地圖

(主控提示PW1無需理會地圖上後加的不同顏色標記。)PW1在他當日於告士打道史釗域道落車位置標示A (A for Arrival),設立防線位置標示D (D for Defence),當時面向東。他現澄清早前證供,他是在A點見到200-300人跑,在D點則見到自己的前方有約400人在100-200米距離外,該批人士當時停留在該位置--他見到人群約在杜老誌道位置,目測估算雙方相距一百多米。他看不到人群其實堆積幾多人。

他見到杜老誌道位置的人用雜物和磚頭阻路,遍佈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組成遮陣。前面班人遮頂向住警方,形成一道牆,人蹲在遮後面。當時沒有下雨。警告人群散開及不要掟雜物,否則發催淚煙及使用武力;PW1自己以揚聲器大概發出了5次口頭警告,另外指示舉橙旗與黑旗各一次,人群皆沒有聽從。人群向警方投擲的物件包括雜物和汽油彈,汽油彈著地後有起火。至1735時人群仍繼續向前行;PW1再發出警告後,人群停步但沒有散開;他再次警告人群散開,否則使用武力或拘捕。E大連開始推進,進行掃蕩--PW1唔記得時間;掃蕩即是驅散或拘捕犯了法的人。PW1一開始以正常步速向前行,大概過了杜老誌道多啲就開始跑。

警方開始推進後,有人掟汽油彈,人群向東後退至堅拿道位置;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以P (P for Protestors)標記該位置。另一小隊進行拘捕,他的小隊沒有作拘捕,只負責設立防線以處理被捕人士,部分隊員有份幫手押解被捕人離開現場。之後PW1小隊返回北角基地。

🎥警方片段101
畫面顯示位置為早前所稱D點,片段裡的防暴警員有防毒面具、護甲、胡椒噴劑等裝備。

🎥幾段公開媒體錄影片段
片段反映PW1早前描述現場情況,示威者組成遮陣,地上有磚頭;警方向前推進,開始跑,示威者則邊後退邊向警方掟汽油彈。

PW1已標記的地圖列為控方證物P913。

🔸辯方盤問

🔸D1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Echo大隊有4支小隊,頭盔識別燈分別為紅、白、藍、綠色。

發出警告期間PW1一直有觀察杜老誌道軒尼詩道交界情況,睇唔到有非示威者從杜老誌道進入軒尼詩道。就他主問時供稱警告後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和汽油彈,他確認自己於2021年7月26日就本案所錄口供沒有提及示威者掟嘢。

🎥警方片段101
PW1同意,片段睇唔到主問時供稱第一次警告後示威者掟物件超過近示威者的黃格或行人過路處。

PW1答唔到2019年處理過多少示威事件,平均計每個月處理幾多單都講唔到,同意辯方建議有3次以上;案發至今逾3年,PW1唔同意現在記唔清楚細節如有冇示威者掟物件,亦唔同意辯方指他庭上才講有掟可能與自己處理過的其他案件混淆。

🎥警方片段101
防暴配備還有警棍、法德魯防暴槍、橙柄槍(用作發射橡膠子彈)。PW1的小隊總共有41名隊員,但唔記得當日執勤人數,約40人。視乎情況,小隊大概10-12名隊員配備長槍(要有相關槍牌先攞得)。胡椒噴劑約25厘米高、5厘米闊,拎上手他人可清楚睇到。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事實上唔清楚示威者聽唔聽到口頭警告?PW1答唔到,「我只可以答我自己知嘅嘢。」睇唔睇得清楚舉警告旗?一樣答唔到。

🎥警方片段101
片段見到警員前方行人路上有一白衫斜孭袋人……PW1答唔到該人是不是警察,而該人不是「進入」警方封鎖範圍,是在「離開」。小隊當時佔據西行線3條行車線加上電車路,估計小隊列陣有10-15米闊。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知道案發大概該段時期政府剛通過禁蒙面法,當日行動時知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不可遮蓋面容;警員有合法權限戴防毒面具。其小隊沒有進行拘捕,不清楚其他小隊警員有沒有拘捕非示威者裝束人士。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1100-1700時PW1在北角警署戒備。他知道當天有遊行,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主題為反蒙面法,知道遊行未經批准,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訂於下午從崇光百貨出發。他唔知有幾多人參與遊行;知道遊行路線去到皇后像廣場、匯豐位置,唔記得知唔知遊行隊伍由中環折返;唔知四時許至五時警方已在中環至金鐘發射催淚彈,唔知警方呼籲遊行人士行皇后大道東唔好行軒尼詩道。他在告士打道落車後有經過駱克道,見唔到再有車行;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鎖範圍。

姚大律師邀請他用常識判斷距離幾百米嗌的話對方聽唔聽到,PW1只表示「答唔到你」。

就他的書面紀錄,1731時發完警告直至1753時之間,只寫了1735時之前發射催淚煙,但沒有記錄之後有沒有再發射;1735時前發過一粒橡膠子彈,之後1753時有再發但沒有記錄。如果要搵返紀錄有機會搵到。催淚煙由PW1命令發放,共發了3次指令。

-PW1盤問未完,稍後再續-

1307午休至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鄒早前於 #陳慧敏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022年1月4日被判處監禁15個月。

速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判決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051_2022.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二庭
( 暫代區域法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黃(25)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法律代表:
#曾敏怡大律師

——————

本案為大型拘捕行動分拆後一單共十一人案,D20已經認罪,其他十人早前不認罪,被告原為D19因染疫缺席延期。

控方申請將本案被告同今日另兩宗作審前覆核合併後共16人案合併,本案被告將改為D18,代表律師表示不反對。

控方同時透露該合併案有3條控罪將由簡易治罪條例修改至其他,由於審前覆核並非公開,公眾人士未能入內知悉詳情

根據法庭資料,本案被告將與另二宗合併案排期至2023年1月30日 作40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裁決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
速報‼️

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押
法庭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9開庭

繼續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續)

張警司與藍燈小隊在一起,當時PW1沒與前者聯絡,如有指令會透過通訊機傳達訊息。17:34-17:53推進期間,PW1在指揮小隊守防線,張警司及其他小隊到場後繼續設防,其他小隊的督察有發出警告,之後掃蕩。對於遠過堅拿道的位置,PW1自己睇唔到,亦沒有從通訊機得知現場情況;他自己的專注力集中在軒尼詩道至杜老誌道的路段。

🎥Now新聞片段(17:25)
片段可見波斯富街至堅拿道天橋有大批示威者,PW1沒有去驅趕;他只收到指示要去史釗域道處理縱火。

他不知道鵝頸橋街市當天有沒有開;當日他有去橋底,見到有人,唔肯定打小人有冇開。警員18137、警長4232是他的下屬,女警12000不是;18137有作出拘捕,但PW1印象中小隊沒有拉人,可能是他自己記錯了。理論上下屬拉咗人一定要向他報告。

🔸D6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2019年3月擬修訂逃犯條例後香港有大大小小遊行、集結,至本案發生前警方多次為了驅散人群而發放催淚煙。案發當日1700時PW1在天后廟道戒備,但現在他對當天的交通改動沒有印象;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路,不清楚有沒有其他原因導致改道,不知道港鐵關閉了部分站。他直接到灣仔,知道銅鑼灣之前有遊行,但不知銅鑼灣交通狀況。

🔸D10 #鄧子楷大律師 盤問

🎥警方片段101
17:29:32:畫面右方警員腳下有灘水
17:31:25:警員腳下仍有灘水

(🌟主控打斷,指證人之前供稱「當刻」沒有下雨,不是「當日」。)

以PW1所知,片段中的水漬為有人縱火後消防救火的痕迹,而他的小隊到場就是因為有縱火案;他在現場見到有物件燃燒中,但沒有記錄。PW1確認,警方警告旗的字體大唔過畫面所見的KFC招牌和當舖「押」牌。

17:34:01:直望軒尼詩道西行線人群上方都有招牌,警告旗字體是否都大唔過招牌字?「呢個答唔到你……唔可以同意。」不計旗杆部分,警告旗幟面積大概70-80厘米高、1米闊,字體大小真係估唔到。

17:29:54:估計舉橙旗警員身高1.7米;按常理警告旗大得過招牌?(🌟法官表示:每一個招牌字體設計都唔同嘅……) PW1只可以講一定大唔過KFC三個字。

鄧大律師指出,照理對面人群睇唔到警告旗上的字;PW1回答:「用肉眼嘅話有機會睇唔到。」

本案之前PW1處理示威不是每次只做驅散,曾在遊行維持秩序,有作出過拘捕,有拘捕完到場維持秩序以確保同事不受騷騷或被捕人逃走;他試過截停人後放行(不是本案),記憶中黑衫黑褲或有裝備的人都有放過。

推進至鵝頸橋底附近仍有好多人;若警員認為有人犯了法就可拘捕。PW1的小隊到場時E3小隊未到,推進時到咗,但答唔到遲自己幾多到--「我嘅感覺係」遲5分鐘左右。設立防線時E2、E3、E4小隊列在他的E1小隊旁邊。

關於示威者從100米外掟嘢,PW1認為危險,因唔知遮陣後面有乜,有機會令磚頭、雜物等飛好遠;社會運動期間他見過有羅馬炮架,不能排除本案發生時也有此裝置。

他本人沒有作於拘捕。向前跑緊時示威者向後退,他唔記得對方面向或背向警方後退。他屬於最前一批警員,與最接近的示威者(即原本最前線的示威者)相距約20米,如要拘捕唔會追到,因對方速度較快;他未到鵝頸橋就開始收步。站立和前行時他都在最前,但跑的時候因速度問題他不是最前,有其他同事比自己跑前約5米。他見到其他小隊較前的警員有拘捕人,唔記得位置,唔記得該位置有幾多人被捕。他過了天樂里後收步,只行,其他時間都是跑。

🔹控方覆問

關於當時警方防線與掟嘢示威者有一段距離,佈防位置選擇在西行線,因身後是縱火現場,消防員要工作;設立防線不會選擇掟緊嘢的位置。(🌟辯方反對控方要證人猜測。)

PW1個人經驗曾放行有裝備、黑衫黑褲人士;實際次數唔記得,放人前他沒有問法律意見。舉例:暴動結束後在現場設防期間見到可疑人士會截停,盤問得到合理解釋就會放行。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表列第一證人) 警司張志偉 (*已升高級警司)
案發時為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總指揮官,現時借調機場保安某某職位(不屬警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2於1030開工,直至行動完成才收工。他候命處理港島可能發生突發事件,因據資料當日港島可能有大型遊行進行,而遊行沒有警務處批准。1650時他被通知去灣仔及天后一帶候命。PW2與E2、E3、E4小隊在天后,E1小隊在灣仔,總共約有130名警員;指揮及控制中心透過通訊機告知史釗域道、軒尼詩道有縱火案,於是PW2派E1隊去處理,其後帶其餘3支小隊去支援。4隊於1730時會合。

現場人士著深色衫褲、戴豬嘴,大聲叫囂,部分人手持雨傘。各支小隊共有8個指揮官,由他們自行決定做警告;有用揚聲器作口頭警告及有中英警告字眼的旗幟。每支小隊齊人就41人,當時實際約30-40人,橫排一字排開橫跨軒尼詩道。對面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繼續掟雜物、汽油彈和堵路,PW2決定要掃蕩拘捕:警方橫排向東推進,推進期間遇好多路障,馬路有工程機,行車路爛咗一大忽,鋪行人路的啡色磚亦散落在馬路上;他們差不多過了杜老誌道就急跑向前衝,進行拘捕。

PW2於史釗域道軒尼詩道交界望向對面示威者傘陣,橫排佔據整個軒尼詩道;PW2曾站在高點望到後面仲有人,估計有500-600人,睇到盡頭後面比較疏落。

🎥片段43

-PW2作供未完,明天再續-

16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審訊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14:23開庭]
D14因上呼吸道感染病假一天

⏺️繼續傳召PW1 高級警司梁仲文

🔹控方主問(續)

證人繼續陳述當晚佢係其中一個行動隊嘅指揮官,策動以包抄形式截擊制服示威者。在萬福珠寶嘅位置,有大批示威者跑至碧街、咸美頓街方向,與後來增援嘅速龍小隊隊員設置一條防線,佢話示威者當時有約八百名。防線在永旺行附近。

證人表示直到有衝鋒隊到達,佢就將防線交俾佢哋,自己就返回較後方的位置指揮一批已被捕人士嘅處理。控方播放RTHK新聞片段,證人確認上述防線。返回較後位置時,佢見到該範圍已由機動部隊嘅張警司設置了臨時羈留區、等候區等等。

🔸辯方盤問

🔸D1代表
在佈防嘅40分鐘內,證人雖然唔能夠確定有冇其他人出入佈防範圍,但佢哋會綜合現場人士嘅行為舉止、動態等去判斷該名人士嘅身份。

🔸D2、D3代表
證人唔知道當時彌敦道一帶有冇其他嘅封路。

🔸D7代表
證人唔肯定碧街附近、彌敦道南北方向嘅情況。

🔸D8代表
證人唔知道彌敦道兩旁可以離開彌敦道嘅路段有冇封路,也不能確定該些路段嘅情況。證人當時亦唔肯定現場拘捕了幾多人。證人判斷已不能再向前推進,即使前方似乎都係有可疑人士有實施非法行為。作為指揮官,證人唔肯定現場(涉案彌敦道路段)以外是否都有示威活動發生;防線附近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押解其他被捕人出入。

🔸D9代表
證人同意,如果佢唔企高啲係睇唔到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嘅景物。

🔸D11代表
證人唔知有一位警員5154係負責在之後檢視Telegram裡所有有關該案嘅內容。證人不同意當日冇見過有關「圍魏救趙」嘅資訊。

🔸D12、D18代表
證人解釋現場警員呼籲兩旁不可有任何人靠近是因為要保護警務人員嘅安全;彌敦道附近都有不同目的嘅人士。

🔸D13代表
證人同意黃格以東比較平靜,因黃格以東係人少啲。證人睇唔到黃格以東有人投擲雜物及汽油彈。

🔸D14、D16代表
包抄行動中有好幾個路段沒有佈置警員,同時證人亦冇同速龍小隊嘅人員直接聯絡,所以當他下達命令時會有時間誤差。

🔸D15代表
2323時證人下命令推進;辯方律師指出,當時碧街50號附近有間OK便利店仍然係營業中,而附近有商住大廈及住宅大廈、樓上舖、駿發花園,由僑健大廈步行至駿發都只係7-8分鐘,呢啲都係有頻繁商業活動正進行中,除該段彌敦道地段,有路人來往,但證人表示不同意。

🔸D17代表
如果喺2300時有行人要穿過該段彌敦道,證人唔會阻止到。證人亦唔知喺旺角、油麻地一帶地方有冇其他警隊有行動部署。

🔹控方覆問

就他不把「圍魏救趙」等字眼寫在兩份口供內,證人指一般口供都會寫具體事件。

-證人作供完畢-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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