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1梁(24)/ A4許(20)
A8張(20)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一帶,管有1個扳手,意圖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述3位被告已於昨日承認上述控罪,但由於案情撮要和相片冊未處理好,和仍有一些片段未播放,故法庭將答辯聆訊押後至今日再續。至於其他被告的審訊,則押後至2023年1月9日開始。
=============
正式答辯:

控方讀出修訂後的案情撮要,包括各被告被捕時的衣著裝備及其他證物等。3名被告確認。

法庭詢問,相片冊A4身上的藍色水是甚麼,初步認為為水炮車。法庭質疑控方為何不寫清楚?有否證據證明衣服上的藍色水為水炮車?控方表示這方面沒有檢驗過。法庭表示,藍色膠袋脫色的話也可以是藍色,控方是否沒有證據?控方表示沒有。

法庭宣佈根據控辯雙方認罪協商,控罪1和9九基於A1認罪,法庭宣布其罪名成立,控罪2存檔;A4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5存檔;A8承認控罪1,其罪名成立,控罪12存檔。

辯方大律師求情:

A1和A8:

📌A1的個人背景:

A1案發23歲,現在26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於香港大學主修語言系,與父母弟妹生活。自己所寫的一封求情信中表示,會承擔責任及有悔意,最後一段可見被告縱然面對法律責任,也沒有放棄自己,他在大學成績理想。

法庭示意辯方,無需說過多成績,有很多暴動的被告品學兼優。法庭質疑被告的求情信沒有悔意,認為如果有第二次選擇,會選擇另一段路,是否不認錯?還是認為只是愚蠢做法,沒有認錯,會選擇其他方式,是否後悔前線?法庭質疑看不到被告有甚麼悔意?辯方表示,明白法庭用了一個角度去演譯 ,但被告選擇認罪已是一個悔意,求情信表示自己愚蠢,意思是不會再參與這個暴動行為,不會再犯法。他願意承擔責任,也知道自己做錯事,希望法庭會這樣考慮。

📌A8的個人背景:

A8案發時17歲為中六學生,現在20歲,去了台灣讀書。因為本案,暫時休學,當時被告保釋後離開香港讀書,因為疫情不能回來香港。被告2022年回到香港探望父親後被捕,家中只有爸爸女朋友,他有兼職工作幫助爸爸減輕負擔,薪金不多,也有把握自己每一分每一秒時間。是次為被告第一次答辯,他中途加入案件,2022年9月才找到法援律師代表,第一次答辯已經承認控罪,減輕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能用最大的扣減。

A8的求情信提及,自己認罪及願意承擔責任,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考慮清楚其後果。雖然關心社會固然好但方式錯誤,令家人擔心。此外,自己有很多想做的事,未來可以認識幫助更多人,想孝順父親,想完成學業,會多思考,不會再犯錯。A8清晰明白自己的錯,不會再犯錯;爸爸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行動不便,曾中風,知道被告有刑責也願意面對責任;女朋友母親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會主動幫忙處理女兒和自己的關係,令她十分動容。

另一方面,辯方希望法庭考慮A8年紀更年輕,也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們機會更生,可以盡快繼續奉獻社會。法庭表示,更生很重要,前提要知錯。辯方同意,他的陳詞為A1絕對知錯,也知道自己愚蠢行為是錯,後悔走這段路。(按:陳官不斷質疑被告求情信中的英文字眼沒有悔意,令人無奈)

📌減刑和案情:

關於認罪扣減,被告在審前覆核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給予20-25%的扣減。案例方面,關於A1情況,整體量刑而言,呈上CACC164/2018案。第一點,關於A1和A8,面對的案情為他們嘗試離開理工大學,進入科學館前的時間參與暴動,這個基礎與本身認罪協商的地點與時間不同,希望法庭判刑時可以集中於考慮18號早上離開理工大學的事件。

第二點,根據同意案情,被告們大概早上08:00時,逃離理工大學;08:06時,17名科學館外的示威者已經離開了其他示威者;08:07時他們已經進入科學館,逃離了理工大學外拋擲汽油彈的位置,他們真正有與警方發生衝突,只有1分鐘,參與時間比較短。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如此抽離,這個逃跑的路線,可否推論各人17號已經在理工大學?辯方同意。法庭表示,辯方不能夠計算暴動時間只有3分鐘,但不包括17號在理工大學的情況。辯方認為,17號在理工大學可以接受。法庭質問,他們的存在就是鼓勵他人參與暴動的一種?辯方不同意,當時警方17號也有呼籲其他人士離開,不代表任何人士也有份參與暴動。法庭表示所以要參考衣著裝備。辯方同意被告離開時的衣著為參與暴動。

辯方表示,呈上案例DCCC199/2021案,為本案第一組,黃士翔法官接納在理工大學內的人可能有無辜的人。法庭表示,同級案例沒有約束力。辯方表示,既然控方沒有一個實際的基礎證據證明A1及A8在理工大學實際做了甚麼。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律原則作出判刑,例如考慮他們各自的角色,非親身參與。此外,關於水壺,控辯雙方也同意沒有非法物品在內。而兩隻雷射筆,控方也同意1支使用不到,另外1支沒有使用過。

另外,關於控罪9,因為控罪1整件事為被告逃出理工大學,與警方衝突後進入科學館,所以扳手也包括在內,希望法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質疑被告的認證口供,為何A1說「我無嘢講」,是否有人教他這樣說?辯方確認被告當時健康,沒有人教他。

法庭問A8的電話殼上,其電話號碼是甚麼?辯方解釋其實為A8參與的合法集會,當時有人派發貼紙,當時也不知道為律師樓的電話,也沒有聯絡過此電話。

📌案例:

A8呈上本案A5的案例*,當時她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也為她索取了更生和教導所報告,懇請法庭為第八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最後一點,希望法庭考慮A1和A8,大多案件被告都為年輕人,上進,沒有刑事責任,重犯機會低,他們未來有很長的路,希望法庭給予他們機會重回社會,予以輕判。

法庭表示會為A8索取教導所報告。

註:A5的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3

A4:

辯方呈交了一個陳詞大綱,有案例。

📌案情:

被告背景相當良好,面對這麼嚴重的罪行,不會爭議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也知道。相信法庭要考慮判刑的嚴苛絕對困難,雖然要考慮阻嚇性,也希望考慮被告的更生,服刑之後透過他們的能力,走對的路,服務社會。

案情不重複同意的事實,有幾點想提及。理工大學事件,精華片段中牽涉的時間很長,由2019年11月11日去到11月18日,事件非一刻發生。究竟被告需要負責的刑責有幾多?是否整個理工大學的情況都要他們負責?考慮個別被告的罪責,應要參考他們的角色。兩項控罪有清晰時段、清晰範圍,理工大學事件縱使由11月11日開始,但控罪詳情的時間都是由11月17日去到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發生暴動的範圍。

針對被告現承認的控罪,控罪日期及範圍所面對的罪責。關於流動性,如果在一段時段裡面,例如其他暴動案件,在旺角不同街道向前退後,不是一條街而已,所以有其流動性。但在本案,有點困難,因為是幾天的時間,範圍是控罪中的日期範圍還是其流動性呢?罪責來說,幅度去到哪裡才合適?

法庭表示,控罪1只能夠考慮18號08:00時?不能考慮其他因素?辯方表示,只是一個背景參考,當考慮被告的刑責而言,希望只參考控罪1的罪責。同意法庭所說,所有人不是空降於此,但問題是聚集在哪裡?

法庭表示,A4身上染了藍色水,必然是之前發生的事情,最大推斷為水炮車。辯方表示不爭議藍色水,控方也沒有化驗。法庭表示,其實控方應該抽驗藍色水,看看是否為水炮車。辯方表示,即使藍色水為水炮車,也沒有證據顯示A4的藍色水如何沾上身體或者17號A4做了甚麼實際的衝突行為。希望法庭考慮,針對18號的罪責,A4也承認了暴動,藍色水也是整體構成暴動證供的一部分。

📌個人背景:

作為一個年輕人,案發時19歲,現在大學二年半。他們要面對一定時間的判監,但如果在判刑時可以有一個酌情權扣減,以讓他們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案件重犯機會十分低,希望讓他們恢復生活,明白要阻嚇性。審訊前不久才去信法庭,希望能夠給予20-25%扣減。

法庭表示,為何A4最遲才認罪?辯方解釋求情信中有解釋。其女朋友於求情信提及,被告一直後悔自己的行為,保釋後一直有認罪的想法。保釋後,他曾向女朋友哭著解釋,害怕認罪後不能照顧身邊人,也願意承擔責任;被告於求情信中解釋為何這麼遲認罪,對於自己當時行為多次表達歉意,追悔莫及,會承擔責任。為何這麼遲才認罪?因為學業,不同因素,所以才拖慢了認罪的進度。時間上不是最早的認罪時間,希望法庭可以酌情給予有利的扣減。被告服刑之後很難再重事金融,於是修讀務實課程,完成了一個油漆證書,服刑完畢後希望再報讀其他手藝,服務社會。

中學班主任所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服務少數族裔,老人家,自閉小朋友等,案件為單一事件,與平時行為不同,不會再犯。因為當時社會氣氛情況,資訊令到被告受到影響,作出有違平時被告的行為;家人也希望法庭能酌量減刑,會陪伴被告回到社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年紀、現時社會氣氛,給予這個年輕人機會,酌量判刑,讓他們早日回到社會服務。

其他事項:

證物處理方面,辯方不反對。
=============
本案押後至1月18日10:30判刑,期間三名被告還押懲教署。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115開庭]
控辯雙方完成口頭陳詞補充,以及回應就D7案發時未夠14歲有沒有犯罪能力議題。

❗️法官裁定八位被告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各被告作供意向及辯方證人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2不作供,會傳召一位品格證人(中學校長)
D3 D4未決定,其中一位有意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5選擇作供,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
D6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0現階段保留權利,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第一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完成
🔹控方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630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年1月4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辛苦今日作供嘅D1🫂 控方節奏又快又多細節同無厘頭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本日進度

(欠缺較早前另一證人作供之部份)

控方指跟據《證據條例》 8 第22A(5)條,可不讀出關乎第5證人電話號碼證明的記錄直接成為證據, 成為控方證物P523。

⏺️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8039楊國威
🔹控方主問
主控官指可不用簡介背景,並完成主問。

🔸第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2020年6月5日檢視被告5電話內容(P0112),將它轉做excel表並列印。證人指當時是光碟,同P0112有部份唔同:最右即紅色果行不是自己output出來,其他是自己output。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明天將安排第十一被告代表要求重召的警員24537,完成後控方將會舉證完畢。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5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林(35)🛑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譚(30)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4/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7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非法囚禁他人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5/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9庭 ( 裁 判 法 院 )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王(42)🛑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賴子樑,姚燕武(26-27)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01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4/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5/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仲衡法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林(35)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莫子聰法官於2022年12月16日席前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同案兩名被告為:黎(36)及羅(25)。三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林(35)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於2022年12月4日黎及羅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林(35)則兩罪罪成。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申請保釋被拒‼️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前言: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馬(18),他被控以下3項控罪 (#20200126旺角 #20200127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

控罪3: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X 。

控方向法庭申請修訂上述3項控罪(詳情見上),亦呈上修訂控方案情。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批准。

被告今日由事務律師代表。事務律師指因為被告的代表大律師身體狀況不佳,故今日由他代表,而被告和法援署均已得悉情況。法庭明白情況。

答辯:

被告在今日,即2023年1月5日正式在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席前承認控罪1和3。控罪2則會被傳檔法庭,控方未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被告此罪。

控方案情簡要:

控方在庭上宣讀控方案情(涉及到被告的內容會用底線標示)。在處理控方案情其間,法庭一直與控辯雙方溝通,亦著控方準備案發現場的地圖,以更了解控方案情。

背景:

2020年1月26日是星期日,是農曆年初二,亦是「旺角暴動」/「魚蛋革命」4週年。警方早前向「香港本土起義」的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書,反對該組織於2020年1月26日13:00時至22:00時在旺角舉辦名為「勿忘魚蛋 捍衛本土」的公眾紀念集會。然而,許多人仍然響應網上號召,到旺角參與名為「悼念魚蛋革命四週年」活動。當晚21:30時至01:15時,旺角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暴動和不同毆打傷人的事件,詳情大致如下:

事件1:雅蘭中心的「私了」

在21:30時,有1名身穿綠色外套的男士被示威者「私了」,即被示威者用棍狀物件毆打和拳打腳踢。

事件2:砵蘭街的身體衝突

在21:34時,有操普通話的人士被示威者拉扯,其後有人叫「有狗」、「走啦」等。其後,警方到場驅散示威者,而在警方驅散其間,有人將不同粒狀物件散放在路面。

事件3:砵蘭街和山東街交界和附近的非法集結和暴動

在21:53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上址集結,他們漠視警方的警告。這時道路被阻塞,車輛不能通行。

在22:57時,示威者仍在上址集結,他們有人在現場高舉「香港獨立」旗幟,和高叫「支持醫護手足罷工」、「醫護同行罷工救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

在約23:00時,示威者在上址使用木棍、木板、發泡膠箱、保鮮紙(包著雜物和作為圍欄之用)等物協助堵路,其後有人向雜物縱火,火勢猛烈,距離民居10多米,行人亦需走避。此外,有示威者曾嘗試在地上噴上「香港獨立」的字句,但最後只噴上「香港才」。

在23:05時,有約15名示威者仍佔據上址的車路,他們情緒高漲,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此外亦有叫喊不同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向警員照射雷射強光、舉五一手勢、亦有挑釁警方,即向警方舉中指、說粗言穢語、「你攞支咁撚雞嘅(電筒)做乜撚嘢呀」、「你除咗啲gear就乜撚都唔係呀」等。至於被告,身穿藍色衣服和K-Swiss運動鞋、拿著長傘、腋下夾著10寸乘12寸*雜誌、和沒有戴上口罩的他在這時坐在一名戴著V煞面具的示威者的附近,亦有叫口號。

*雜誌尺寸是由李俊文法官所量度

在23:12時。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但示威者無視該些警告。

註:關於在相關時段的另一暴動案件的判刑和案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16

事件4:控罪3的「私了」

在翌日00:24時,X走到渉案交界並遇上6至7名示威者。其後,X在KFC餐廳附近踢開路障,即發泡膠箱。因此,示威者見狀後與X口角,如說「走啦醉酒佬」等。其後示威者推倒X,並對X拳打腳踢。這時,X曾掙扎,亦害怕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威脅。雖然他其後能重新站起來,但因被示威者包圍令他不能離開現場。

其後,X被1名黑衣人用手機拍攝,X見狀則撥開該黑衣人的手機。其他示威者見狀則對X叉頸、拳打腳踢、後來亦有示威者用玻璃瓶擊打X頭部,現場傳出玻璃破碎的聲音(其間X已經倒地)。這時,手持長傘和用腋下夾著雜誌的被告曾在人群之中踏和踩X四次。其後,示威者迅速離去。

事後,X全身多處受傷、擦傷、疼痛等、頭部血流如注,事後需要縫針、和留下疤痕等。

在翌日01:12時,警員發現被告和其他人在KFC餐廳內逃避警員。其後警員在KFC餐廳完成調查,即包括觀看閉路片段後,以「傷人」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他因「見個光頭佬講嘢咁串」,所以踢他。在後來的警方會面中,被告交代自己在案發時的犯案經過,包括曾踢X左膝3至4下,和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

控方在庭上播放了共27條片段,包括科大編委、無線電視和立場新聞的新聞片段,和KFC餐廳的閉路電視等。概括而言,片段完整地顯示了上文的情況。

被告的背景和進一步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現時21歲。辯方確認。

法庭向辯方確認已收到相關的求情陳詞和一系列報告。辯方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此外,他們亦在今日向法庭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本人、社工、和學校的訓導主任撰寫。

控方呈上證物處理列表。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本案證物按處理列表處理。
================
顧及到辯方大律師的日誌,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月19日10:00判刑,並撤銷被告的保釋。

附錄:本案的重要時序表

2020年1月28日:被告被落案起訴1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其保釋申請被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拒絕。
2020年2月14日:被告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批准保釋侯訊。
2020年7月24日: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
2021年2月25日:被告於2021年2月25日在區域法院首席法官高勁修席前表達否認上述3項控罪(不是今日修訂的版本)的意向。
2021年12月3日:第1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處理。
2022年4月8日:重新訂立審期。被告維持原有的答辯意向。
2022年12月5日:第2次審訊前覆核 - 由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處理。
2023年1月5日: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3。
【01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譚(30)

控罪: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 - - - - - - - - - - - - - - -
今天應被告要求撤銷擔保,即時交由懲教署看管‼️

同案10名被告押後至2月2日下午2:30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判刑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求情
律師已經將背景報告內容解釋予被告,報告內容十分正面,雖然被告童年因父母忙於工作關係,缺乏父母監管,但依然沒有誤入歧途,現時從事速遞工作,工作表現良好,僱主亦表示願意在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被告父親早年已經去世,現時與母親相依為命,並為家庭經濟支柱,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在已經深深反省,了解發出貼文的後果,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向受影響人士及政府部門道歉。被告希望盡快處理完案件,好讓自己能夠繼續照顧媽媽。另外,被告媽媽在求情信中亦表示認為被告已經上了一課,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判刑理由
本案總共牽涉113段煽動言論,4個不同社交媒體帳戶,每個帳戶有200-300名朋友,犯案時間歷時超過23個月,因此極具滲透力,言論當中亦有宣揚香港獨立,拒絕遵守接種疫苗及使用安心出行等防疫規定的信息,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威脅。而且,被告並非單單轉載帖文,有自己撰寫相關內容,因此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避免其他市民受到其言論影響或煽動。

📌判刑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總刑期為8個月監禁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代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提堂

👥D1王(19)🛑另案服刑中
D2梁(25) / D3羅(22) / D4馮(28)
D5何(20) / D6郭(22)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1) 參與非法集結
(2) 參與非法集結
(4) 管有危險藥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
背景:
本案各被告早於19年9月(D1-5)及10月(D6)首度提堂。今日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月日。首次提堂至今已跨越5個年頭,惟最終裁決或判刑日子仍然未定。

📍D1於21年缺席審訊,法院向他發出拘捕令。22年7月再度被捕帶上法庭,當日D1表示會認罪。22年8月31日正式答辯認罪,判刑方面要待候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案件裁決後再一同處理。

D1另涉 #0621警總 刑事毀壞案判處感化令12個月及罰款,由於D1感化期內未按照條件與感化官保持聯絡,因此違反感化令,22年8月被判處戒毒所,現正服刑當中。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其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以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為由,因此將等待不認罪的被告審訊裁決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其餘3名被告的審訊於2022年1月完成控辯雙方案情,並於2022年5月及6月兩度提交結案陳詞。由於辯方律師前陳中涉及一個正提出終審上訴的非法集結案例(FACC3/2022) ,劉官應為更為穩妥做法為等候該案裁決再繼續,因此押後裁決至今。
=======================
今日進度:

控方今日就終審非集案上訴提交了補充陳詞。
辯方除D4將會有簡短陳詞要補充外,其餘被告無需再陳詞。
控方希望法庭除定下陳詞日子外,也定裁決日子,劉官如常地反對此做法。

D1代表伍大律師得悉法庭今天仍未能定下裁決及判刑日子後,向劉官建議先為已經認罪的D1索取報告,以便日後可盡快判刑。
劉官認為做法不切實際,指出報告有時限,如果判刑時過了時限便會無效。
伍大律師聽後轉為希望劉官今天為D1判刑,以免再等候半年之久,伍大律師又指區域法院有不少暴動案件的認罪被告也會先行索取報告及判刑。
劉官不解伍大律師為何會假切法庭要半年後才判刑,又指區域法院有區域法院做法,對她並無約束性。
最後,伍大律師要求劉官記下D1有不斷嘗試盡早判刑不果,望法庭於量刑時反映。劉官則回應伍大律師可於求情時提出。
=====================

控方需於1月12日前提供本案所有片段的詳細列表及所需播放器;辯方(D4) 需於2月3日前提交補充陳詞存檔至觀塘法院。
經多番休庭後,本案最終押後至2月24日 1430再再口頭陳詞,認罪的被告不用出席。
案件將於4月14日1430 進行裁決及求情。

1659完庭

⚠️押後至2023年4月14日裁決,即代表D2及D5於認罪後將近34個月後仍未判刑。
非法集結罪於裁判法院的最高判刑為24個月監禁,D2,D5於首次答辯便認罪可獲1/3扣減,再扣除服刑時表現良好的話,即使以最高的24個月作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都不會多於11個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除第十五被告有片段爭議需另交陳詞再處理外,其他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各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案情

D1: 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 選擇作供但因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明天。
D3: 將待D2作供完畢再決定
D4 D6: 將待D2 D3完成再決定,傾向有辯方證人
D5: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 不作供,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但需要時間再準備
D8: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 D11傾向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13: 代表律師下午才可到庭
D13 D14: 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7: 傾向不作供,會有最多兩名辯方證人
D18: 需再取得專業,下午才可答覆
D19: 傾向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有關D13 D18回覆將於明早一併處理

⏺️傳召DW1 (D1媽媽)
🔸辯方主問
🔹控方盤問
-作供完畢-

[1238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6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5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5/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2個月;陳已還押逾18個月 #審訊前覆核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吳姓女警(30) 盜竊 #休班偷凍肉
【01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30]

🕙10:00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16/30]

(截至1348)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011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D3醫療報告
以65B方式呈堂,英文原版列為辯方證物D3-1,中譯本為D3-1A,撮要如下:D3案發當日2218時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診,投訴其頭部在1800時被警員襲擊,曾失去知覺數秒,頭部暈眩,右前額有5厘米裂傷。她亦投訴有心悸和胸口不適。D3留院至10月10日出院,獲病假至14日。

📌天文台紀錄
(以控辯雙方第四份承認事實P918處理)
香港天文台銅鑼灣加路連山道監測站於2019年10月6日所錄得降雨量(沒有讀出);當日1330-1700時曾發出雷暴警告信號。

📌D7個人資料
辯方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呈遞D7一些資料,文件列為辯方證物D7-1,沒有讀出內容。

案件管理
D3、D4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D5案情下星期一展開,屆時將會親自作供,亦有一位辯方證人。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1月9日(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王(24)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提堂,期間還押候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 #何眉語高級檢控官
————————-

⏺️傳召第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完畢
(詳情後補)

-被告作供完-
今天正式完成D2案情,下星期會開始D3/D4案情

🥜控方盤問D2時每條問題幾乎都係覆述身旁案件主管一字一句,游官打斷控方發言指:

🧑🏻‍⚖️我已經忍唔住喇,何大律師你係檢控官嚟個可?點解你幾乎每一條問題都係你聽佢講呢?第一,錄音問題,咁樣謄本方面會好難做。第二,你身為專業大律師,有專業法律知識,有經驗,點解問問題唔係自己決定呢?
🙍🏻‍♀️Errr… 法官閣下,我唔係好同意你咁講。我地係一個團隊黎,佢係案件主管,我地之間係會有啲討論… 係準備嘅時候我已經預計曬所有問題,我係有notes係度…
🧑🏻‍⚖️我係清楚聽到你覆述緊佢嘅一字一句,點解每一條問題都要問佢呢?反而你同另外一位檢控官嘅討論仲少,案件主管不停咁講嘢我認為係騷擾緊審訊,我唔希望亦都唔明白點解要咁做。
🙍🏻‍♀️咁或者我繼續…
(靜左十秒)
🙍🏻‍♀️係,法官大人。
🧑🏻‍⚖️你可以繼續㗎啦。
(又靜左十秒)
🧑🏻‍⚖️請繼續啊,如果你需要時間討論嘅話你咪講話「法官閣下,我需要啲時間點點」你需要嘅無問題,如果無需要嘅話其實你用番你嘅專業知識繼續盤問就可以。
(何大律師繼續斷斷續續嘅盤問…)

🥜其中一次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嗌「浪費公帑」游官聽到然後叫全部人坐番低
🧑🏻‍⚖️啱啱邊個講嘅?
🙎🏻‍♂️係我法官大人。
🧑🏻‍⚖️首先,我唔同意你所講話浪費公帑,係呢場案件審訊裡面有十幾名被告,要處理嘅文件證物多到無法想像,我自己都未試過落場係呢啲案件中做檢控。檢控官嘅工作其實並唔簡單。我嘅職責係要令到咁多位被告人有公平審訊,儘量令到情況公平。
🙎🏻‍♂️係嘅法官大人,不過我有一點想補充…
🧑🏻‍⚖️我依家並唔係想聽你補充,呢個亦唔係一個辯論,只不過意思係唔👌🏻係法庭內咁樣大嗌,至少我係度嘅時候唔好咁做,呢個亦係我依家嘅命令。
🙎🏻‍♂️係。
(退庭)

[16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9日0930再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0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06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十位已還押21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黎,*,彭,林,林,梁,梁(16-26) #裁決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戴(40)🛑已還押逾7個月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
是次求情涉及10名被告,分別是:A1歐陽(25),A2翟(28),A3湛(19),A4陳(18),A6鄭(25),A7莊(28),A8周(19),A9周(19),A10簡(24),和A11黎(22)。他們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

控罪:暴動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控方亦向法庭提交了DCCC751/2020案和DCCC409,768/2020案的判刑。

A1: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A1他人對他的讚揚。此外,A1有良好家庭和正當工作,亦是孝順顧家的人。

今日,辯方向法庭呈上由區議員、中學老師、和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本案沒有裝備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A2: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2是有正當職業和孝順父母。從案情來看,A2並沒有參與破壞行為,其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也欠奉。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640/2020案。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在判刑時曾考慮社會風氣已由治及興的情況,並認為被告們因此而重犯機會低。此外,李慶年法官亦曾考慮到有被告並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故量刑或可有下調的空間,但辯方同意這些區域法院案例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DCCC640/2020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50

林偉權法官聽畢後指「非刻意在前線參與暴力行為」應是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同意,並感謝法庭指正。

A3: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3撰寫的求情信,讓法庭更了解A3的個人背景,A3亦指自己會善用在囚的時間增值自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3犯案時年青。

A4: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辯方亦呈上一封由A4家人所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A4的家庭背景和經歷。雖然A4成績一般,但心地沒惡意,亦有心儀職業,亦是家庭的支柱。

辯方亦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4犯案時年青。

A6: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751/2020案。法庭強調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若有值得參考之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簡單而言,大律師指本案發生之時,相信當時被告們未必想過會入獄,但現時已留下不可磨滅和不可洗脫的印記。

此外,本案與其他涉及不斷重犯的被告的案件有別,本案被告們的重犯機會低,因為社會已由亂及治,法例上亦有國安法的實行和未來23條的立法,故此將來未必有與2019年的社運相關的事件。還有,媒體亦反映20大的目標也涉及青年人。

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在量刑時特別應考慮阻嚇性的比重,將創傷性降低,避免「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A7:

辯方同意本案涉及嚴重控罪,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到被告們獨特的個人背景,和在審訊處理方法都不同,讓他們可以合適時間重投社會,發光發熱,為社會出力。事實上,本案被告們原本是未來社會之柱,在合適的位置發光發熱。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示A7是努力、有清晰的夢想、和愛家的人。幸運地,A7在近年就發展自己的夢想有大突破,其作品亦給予社會支持和能幫助他人。當然,判刑對其夢想有影響,A7亦要承擔責任,但A7有其家人朋友的支持。

A7所撰的求情信提及自己一直以來的心路歷程,他現在學會欣賞平凡,亦對本案有所反省。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7個人的反思,加上社會紛圍的轉變,其重犯機會低,在至親的支持下走回正路,希望可以寛鬆處理。

A8: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雖然A8的家庭的經濟情況一般,但「生性」,有穩定工作,在讀書亦有當義工。此外,她打算將來繼續沿廚藝方面繼續進修和發展。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8即使在法庭免除報到後仍準時出席聆訊,可見A8是會承擔責任的人,實屬難得。

A9:

辯方採納早前交予法庭的書面陳詞。簡單而言,A9有良好家庭背景,成績良好,亦有抱負。一系列的求情信可以反映這情況。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9的裝備只是口罩,這不是加刑因素、年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和重犯機會低。

A10: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10犯案時年輕,有正當職業和良好家庭背景。

辯方指若非本案,A10原本是大好青年,但案發後,他仍然積極工作,因此得到公司賞識而升職。A10亦感謝法庭批准保釋和調整宵禁和報到的時間,能讓他平衡生活。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判刑會打擊A10,而A10亦因此而自責,故此A10重犯機會低,並相信A10能重新振作,在未來貢獻香港。

A11: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A11有案底,但性質與本案不同,而且距今已有一段長時間,仍沒有犯案,沒有像其他人般案底累累。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A11家境不富俗,但努力工作以照顧家人,再加上她有未來的計劃後,重犯機會低。

此外,雖然A11有裝備,即額外的外套,但這不是攻擊性武器,故A11在暴動的參與程度低。
================
11:00判刑。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