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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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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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
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

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非法集結 #0908旺角

D1:陳(18) / D2:鍾(29) / D3:黃(25)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非法集結罪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D1及D3申請押後,因今天才收到由控方提供約100GB片段,辯方需時處理片段及有關文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案件申請押後獲批,案件押後至3月3日下午2:30同庭提堂

D1有報到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期間D1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承認控罪(1)(2)‼️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自己、父親、前雇主及朋友所撰寫。
被告稱當時是一時衝動而參與本案罪行,事後已感到非常後悔,事件亦已經經歷了三年,望法庭輕判,亦能夠早日完成法律責任,能夠照顧年邁體弱的嫲嫲。
父親形容被告人是一位盡責及孝,當時兒子只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望法官輕判,能夠照顧年邁的嫲嫲。
前雇主形容被告人是一個工作盡責態度認真的員工,當被告人完成法律責任後,願意再次聘請。

被告現年29歲大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從事電腦程式工作,每月有將部份收入作為家用。

[3:40] 休庭

控方形容事發當日最高峯期人數約200人;雙方確認當日是沒有示威者用雜物搗路,只有示威者行出馬路搗塞交通。亦沒有證據顯示D2有用雷射筆直接照射警署建築物或警員。控方亦確認當日沒有任何傷亡及財物損失。

控方沒有反對繼續保釋,但D2希望儘快完成法律責任,因此主動申請撤銷擔保。

先為D2索取背景報告,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押後至2月1日下午2:30同庭聽取控方修訂控罪及有些事項的商議及進行判刑。

[4:23]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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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王,劉(20-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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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審訊 [1/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2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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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1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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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王,劉(20-25)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0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9月3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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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9/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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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審訊 [1/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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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黎美芬(39) 盜竊 #休班就偷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01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1/6]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
前言:

控罪與申請人:

是次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涉及兩人,即王(25)和劉(20),下稱A1和A2,他們是原審的A1和A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下稱原審法官)裁定他們以下控罪成立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名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最後,原審法官於2021年9月3日判處兩名申請人3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3

兩名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的控方案情:

在2019年11月10日21:15時,當涉案警員的車輛到達亞皆老街至通菜街交界時,發現有示威者在彌敦道與亞皆老街的交界堵路,包括A1及A2,他們兩人被指稱將垃圾膠袋放在馬路上。同時間,有些人在惠豐中心與彌敦道的行人路轉角位聚集,他們有叫囂和鼓掌。其後,涉案警員下車追截示威者。最後,涉案警員成功追截並制服A1及A2。

原審時的證人證供列表: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63

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

簡單而言,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如下:

1:兩名申請人就是最後被截停並制服的二人;
2:在案發時,有人在行人路上叫囂;和
3:兩名申請人在案發時,有作出堵路的行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案發時出現非法集結,而兩名申請人在這時作出堵路的行為,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他們「非法集結」罪罪成。

詳細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下文是今日的聆訊內容:

申請方陳詞:

A1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定罪上訴許可申請;A2亦有到庭應訊,而他則由大律師代表。

在彭偉昌法官詢問下,A1表示撤銷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因此,法庭駁回A1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大律師表示會撤回上訴理由3,即涉案非法集結是否多於3人參與。法庭批准,亦表示這理由在FACC6/2021案的判決出爐後,不應被提出。

A2大律師表示上訴理由1和2的內容大致為:A2是否就是作出堵路的白衣人,因為現場是有少數的白衣人;以及涉案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當這些分歧累積起來時,定罪變得不安穩。

彭偉昌法官指即使涉案警員的證供有不同,但不代表相關證供不可信,因為現場人們的情緒高漲,故各人的專注點不同。而且,A2在原審時沒有作供,不能解釋他在當時的作為。此外,上訴方的困難處是現場已出現非法集結,其實假設A2在現場舉手叫囂,他亦已是參與非法集結,故上訴方亦很難「退一步」。

答辯方(律政司)陳詞:

答辯方採納書面陳詞。

結果:

法庭駁回A2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大致已在庭上與大律師溝通時指出,而簡單書面理由會在3個月內頒布。因此,法庭向A2解釋「減時」的內容,意即A2有權利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A2可能會被「加監」。

後語:

彭偉昌法官希望上訴方大律師明白法庭在庭上不是希望打斷上訴方的陳詞,而是希望指出上訴方的困難處。倒過來,他是欣賞大律師對自己論點的堅持。上訴方大律師表示明白。
=============
附錄:同案其他被告的情況

A3的判刑 (監禁10個月):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84

A4的裁決 (控罪撤銷):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734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前覆核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香港警察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

各方已簽署第二份承認事實並呈交法庭。本案審訊應可在原定的7天審期內完成(3月16-24日)。

上次上庭時沒有法律代表的D2已找到律師,審訊時將由 #莊靜敏大律師 代表;D3則續由 #鄧灝程大律師 代表。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開審,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陳,黎(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兩位被告與同案其他11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賴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陳(18)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保管或控制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以下是法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三罷」。其間,大批示威者佔領理工大學。之後,警方在理工大學附近設立防線,以阻止其他人進入。是次事件直到2019年11月18日仍持續,有示威者依然聚集於尖沙咀、佐敦、油麻地或旺角一帶。

當時,警方及政府多個部門曾透過各傳媒發公告,告知公眾理工大學及九龍一帶執法情況。

在2019年11月18日,有人在Telegram及「連登」等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即呼籲示威者組成「戰線」,營救身在理工大學的示威者,而其中一條「戰線」包括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港鐵於2019年11月18日約15:00時關閉油麻地站,一直沒有再重開。

涉案暴動:

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成立數個總區應變大隊及特別戰術小隊。在約21:00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調派至旺角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示威活動,並約於22:00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在約22:30時,警方小隊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與示威者對峙。這時,大部分身穿黑衣和佩備裝備的約2000名示威者用築起傘陣,並向警方投擲約250枚汽油彈,使行車線火光熊熊,亦曾使警方防線行退。

在約23:26時,警方由窩打老道沿彌敦道至碧街方向展開圍捕,以拘捕示威者。同時間,特別戰術小隊亦從碧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沿碧街往彌敦道向前推進。

其後,警方在現場設立封鎖區,並拘捕213人,包括A2和A13。最後,該批人士被送至臨時羈留區,並在及後時間送往警署。

辯方案情:

是次審訊涉及兩位被告是陳(18)和黎(25),下稱A2和A13,他們均有出庭作證,大意如下:

在場的原因:

A2指他當時在大學正修讀一個名為「從新聞攝影看世界政治」的科目,並準備一份攝影功課。當時,他與組員選擇以香港社會事件作為攝影題材,希望以香港人的角度拍攝發生在香港的社會事件。因此,他在案發當日前往佐敦,拍攝一些衝突的情況,以完成攝影功課。

A13指他當時要載女友回女友的家,因為要照顧女友的狗,和避免催淚煙飄入女友的單位,故路經案發現場。當他的車駛至通菜街時,由於遍地磚頭,加上彌敦道有示威者,所以他將車泊在通菜街。其後,他與女友便落車步行回家,過程中盡量遠離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當他們步行至東方街時,看到警方與示威者對峙,且有警員在後方射出胡椒彈球。因此,他們跟隨示威者沿彌敦道往太子方向逃走。其間,他因被示威者撞開而與女友失散,後來亦被警員拘捕。

裝備:

A2指因戴上防毒面具是當有催淚煙時可使用以保護自己;至於手套及護目鏡,A2指這是為他洗眼的急救人員遺下的,他覺得有用,所以戴在身上;至於5對未開封的手套及1包已開封索帶,A2指是他認為這些對他未來完成學校功課有用處,所以貪心取去。

A13指他從小有哮喘。因此,他在未有疫情前出街已會戴口罩。另外,他指自己的嗜好為山地單車,因此會佩戴頭盔、護㬹、護膝、護甲及手套等裝備。關於身穿黑衣,他指即使黑衣沾染污跡亦不礙眼,此外亦可以顯瘦。關於手套,他指這是平時踏單車時會戴上的手套,他當時戴上是因為他預計會移走障礙物。

法律指引:

首先,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

第二,兩名被告有出庭作供,因此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必須將他的證供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只要他們的證供是真實,或是可能真實,法庭都必須接納他的證供,從而裁定控方能否舉證成功;和

第三,根據上文,A2面對兩項控罪。就此,法庭會根據每項控罪的證供,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此外,法庭亦會將A2和A13的案情分開獨立考慮。

證人的證供分析: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不接納A2和A13的證言,因為他倆的供詞多處前後矛盾,不合常理,和多次改變說法。

關於A2,例如:(1)A2就著課程是否要求自己拍攝照片多次更改說法;(2)A2理應知道組員的功課狀況,但在盤問下多次不正面回答;(3)A2就有關在柯士甸站內折返又重新入閘查看手機的解釋並不合理;(4)A2在庭上表示不記得陌生的洗眼男子的外觀,亦沒有特別拍攝,但他曾提及自己在當時會拍攝不同與示威相關的照片,因此他理應拍攝陌生男子的情況,但他沒有,可說是背道而馳;和(5)A2指他當時曾收起相機,這與他想拍攝現場情況互相矛盾。

關於A13,例如:(1)就著A13帶口罩的解釋,他的答案反覆,前後不一;(2)A13沒有因應社會狀況而調整入貨量,不合常理;(3)A13沒有因社會事件而調整下班時間,特別是在晚上,示威活動最激烈的時間,是不合常理;(4)A13就戴上手套的目的的說法亦前後不一;和(5)A13指駕車時有看Google map,因為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因此他是知悉連翔道沒有示威活動,故此盡量避免使用彌敦道,但是下車走回家時不使用Google map,解釋是不需要,這與想了解示威活動的位置的說法自相矛盾。

至於DW3,即A13的女友母親的證供,法庭認為她的證供與本案關係不大。

逃跑證供:

法庭認為A2和A13在現場可能因為涉及其他罪行而逃跑,故不會在考慮控罪1的裁決時考慮逃跑證供。

現場人們是否能夠離開現場:

法庭認為案發現場四通八達,現場人們理應有途徑離開。此外,示威者多次投擲汽油彈和照射雷射光,警方亦多次發射不同彈藥。法庭認為遠至咸美頓街亦應可以看到相關人群和景況,亦聽到現場的聲音,故此,看到景況的人必然會離開現場。此外,暴動歷時約60分鐘,故人們是有足夠時間離開現場。

現場是否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按控方案情而言,現場已發生暴動。法庭亦留意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大廈多處有燈光,法庭認為這些人會害怕案發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無辜的第三者:

法庭認為人們前往現場亦非易事,因為現場已經多處封路、一些交通工具已關閉、現場情況亦危險。因此前住該處的人,定必有一定程度的決心。

A2大律師引用一些照片和短片,旨在指出有途人出現在現場。法庭認為是難以從短短的片段或一些照片便能就相中人的角色作出判斷。當然,法庭不是指在場便是示威者。

A2和A13是否有參與暴動:

基於上述分析,並進一步考慮到考慮到當日的社會環境和狀態、示威資訊的流通、現場環境的狀態、警方的多次警告、控方證人的證言、A2和A13身上的裝備衣束、A2和A13被截停時的位置等,法庭認為A2和A13是特意前往案發地點,他們知悉現場發生暴動,但仍然留在現場,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暴動的聲勢。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就A2和A13面對的控罪1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控罪2的分析:

至於控罪2,這項控罪只控告A2,涉及的是1包索帶,控方的立場是A2可以用索帶綁起欄杆造成路障,並作進一步破壞,例如破壞地面和店舖。法庭不接納,因為索帶有很多用途,控方的說法不是唯一推論。

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就A2面對的控罪2未能成功舉證,罪名撤銷。

本案於2023年1月27日14:30求情。其間A2和A13的保釋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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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55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29旺角 #英語聆訊
#審訊 [1/6]

D1:朱(30)
D3:廖(18)
D4:劉(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同案3位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刑:
D2:黃(30)因非法集結被判監4個月
D5:陳(20)因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被判勞教中心令
D6:岑(25)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140天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D1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D3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4代表:Mr. David Boy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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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

📌承認事實
-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隨身物品
-D1被拘捕警員16692搜出雷射筆P15;雷射筆為3B級雷射裝置

📌辯方爭議招認
D1就警誡口供的可呈堂性提出反對理由:警員16692在知悉或懷疑D1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沒有安排合適成年人陪同錄口供。

傳召PW1 女督察 吳綺玲(音)
案發時為旺角警署特別職務第二隊主管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穿制服當值,主要職責是發警告及在旺角警署二樓的觀察點當觀察員。2037時她觀察到約7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集結,當時她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曾在警署側門投擲玻璃樽,之後留在觀察點繼續觀察警署外的人群。

2200時她仍身處觀察點,觀察到超過160名示威者在警署附近集結,有人手持雷射槍,發出藍光和綠光。她的眼睛有被照射到,但她有戴保護裝備,包括防止雷射光的眼鏡。她亦有用揚聲器叫人群不要向她發射雷射光。示威者有講反政府、反警察的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2215時現場情況沒有變,於是警方開始警署防衛。

2220時有人向警署正門投擲汽油彈,PW1遂立即用揚聲器警告對方立即停止攻擊警署,否則會使用橡膠子彈或布袋彈作驅散,同時亦有向西洋菜南街、太子道西及彌敦道高舉橙旗警告(「速離 否則開槍」)。

🔗辯方D1盤問

本案發生之前PW1已駐守旺角警署一段時間,熟悉附近一帶地理位置。她估計旺角警署正門與地鐵站B2出門對面別樹一居相隔5條行車線,即相距約50米。

她在本案發生前已曾見過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閉路電視及警員;案發當晚她見到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警員出入的位置,但她所站位置無法觀察到有沒有人照射警署。她確認當晚警方有用強光照向街上市民,目的是澄清他們手上有沒有危險物品,並指出他們是自己發出警告的對象。但這不是她所下的指令,而是由警員行判斷要這樣做。

🔗辯方D3盤問

PW1在警署觀察的工作由案發當晚約8時開始直至翌日凌晨1時。當晚大部分時間警方沒有封路,但有些時候示威者行為令交通有阻塞。大致上公共交通工具仍可行駛,有人上落車。她確認當晚亦有途經現場、不是示威者的路人;看到現場情況仍會停留的就不是一般路人。她很確定,在她所觀察的位置(太子道西、西洋菜南街、彌敦道)不會有人停留等車,因為車站是在另一邊。

🔗辯方D4盤問

PW1在主問時曾估算現場示威人數,當中包括「just there」的人--包括影相的人、著黃色背心的人(記者)。她沒有留意晚上約11點半地鐵B2出口已關閉。她不反對辯方所指,B2出口對面有小巴站。

📌相片(列為MFI-1)
辯方指出,相中人士著白衫而不是著黑衫,問PW1是否同樣視其為示威者?

PW1稱,路人見到現場情況通常好快會離開,所以沒有計算在集結人士之內。

-PW1作供完畢-

📺播放當晚現場錄影片段:東網片段P35、Now TV片段P36、TMHK片段P37、TVB片段P38、警方片段P39及P40。

就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各被告的身分辨認,稍後將以承認事實處理。明天不開庭審訊。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月17日)0930同庭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12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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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審訊前覆核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練錦鴻法官
🕝14:30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1)🛑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4/20]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提訊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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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2/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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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宣布判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14日被判處罰款200元。)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鄧嘉民(43) 暴動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01月1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2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0/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4/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
0936開庭

A6、A7連續兩日快測陰性,各被告今日都有上庭。

就A2及A3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陳廣池法官要求控方就何處找到和是否運行中修改案情撮要。

讀出開案陳詞

陳官指承認事實要加上被告在拘捕現場的衣著和所帶物品,例如在拘捕時被告的豬嘴是放在袋中或是使用中是不同的,不應只包括在警局搜出的各類管有物品。

讀出承認事實

-早休-

🌟#陳廣池法官 指1名科學館人員提供2個黑色膠袋予各被告,內有犯案物件,該行為可能是協助逃犯/教唆,重申不是想節外生枝,但行為值得商榷。

控方有6名口頭證人,關於0800至科學館事項。另以65b方式處理33名控方證人供詞。

下午處理A2與A3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案情。

1147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營救理大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提訊

A1:何(35)/ A2:林(20)/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7:陳(20)/ A8:麥(25)/ A9:利(20)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5/ A16-18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連同陳、何、歐陽、梁、余、梁、陳、譚、張、李、李、劉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罪 【今日新增 (A2,3,6,7,8,9,10,12,14,15,16,17,18)】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審訊原已排期2023年1月30日 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40天中文審訊,A13已經表示擬承認控罪(8)危險駕駛,開審才作正式答辯。

🔥控方今日申請新增控罪(控罪9-暴動罪)暴動範圍將包括新橋,控方將依賴(1)政府、理大及官方新聞公告及(2)某些人網上或通訊平台所作發佈。A8及A16代表指對新加控罪立場中立,其他被告代表則不反對,法庭批准新增控罪(9)。除A1外,各辯方代表對政府官方及理大公佈證據呈堂表示不反對但可能保留爭議非官方即網上、通訊平台(連登、FB及Telegram頻道)等證據呈堂。各被告代表預計開審前48小時可以就新加控罪上述依賴證據呈交反對理由陳詞。

法官問及各方對巳排期可能有影響,尤其是否可如期開審,希望知道各被告對新增暴動罪答辯意向。A2代表指由於收到四千多頁文件及錄影片段非常之多,需時檢視才可對新加控罪提供法律意見,希望保留答辯意向不在今日處理,其他代表均表示有相同立場。

法官有對原定審期進行不樂觀,現因新增控罪涉及增加證據,更改案情,更改承認事實,個別被告就控罪亦可能同律政代表有新商討,法官指現時審期緊湊自己二月及三月時間大部份需處理本案(法官指2月有2天有事不能開庭處理),重申不會批准各律師臨時缺席本案件審訊。法官休庭讓各方討論。

1025 休庭

1109 再開庭

除A1外各辯方代表指對非官方新聞發布均沒有事實爭議,只作法律爭議,不用傳召額外證人。A1代表暫未決定會要求新加傳召證人,但對控方要求以司法認知會有法律爭議,估計可按原審期進行。

📌法庭作安排如下:
控方在1月18日 1700或前就新增控罪交依賴官方及非官方訊息呈堂之法律基礎陳詞給各方,另就A1 代表之法律爭議交陳詞。
控方就A13承認控罪(8)之案情在1月20日1500 前存檔法庭
辯方在1月27日 1400或前交聯合反對控方新增證據法律基礎陳詞
2月2日 0930 在西九龍法院開審,先處理官方及非官方訊息呈堂性法律基礎爭議口頭陳詞,由於需時考慮裁決,2月6日才再開庭作裁決並開始正式審訊。

控方表示屆時有大型理工校園模型將帶到庭,法庭指示1月31日可運到法庭存放。

📌保釋條件更改
A1 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A6 豁免今日報到獲批
A10 新增學校宿舍為額外住址獲批
A11 取消擔保人獲批
A18 豁免今日報到獲批
【01月13日 星期五】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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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開庭

D3因遲出門口塞車遲到,裁判官警告如再遲到可能會取消保釋。

傳召PW3 (D3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為便衣警,2305時與警員及Y3小隊到達黑布街,落車後沿黑布街跑向山東街,近花園街交界看見幾十人從西洋菜南街方向迎面跑過來。

證人指現場人士中,看到其中一名身穿白色T shirt、入面穿有黑色衫、黑色長褲,左手戴上黑色手袖、孭深色背囊人士(後知D3)。D3沿山東街右邊行人路跑向花園街,之後右轉停在一間店舖外。PW3相隔十米距離見到D3除下深色背囊並用左手拿着。

證人追上前,D3將背囊掉在地上並逃跑,證人捉着D3的手並將其制服在地上,制服後D3仍不斷掙扎。證人用膠手扣將D3鎖上,並表露其警察身份。

證人打開背囊後發現一枝經改造黑色柄、銀色柄身、長約40-50厘米的行山杖、一枝大生理鹽水及兩枝細生理鹽水、一頂黑色cap帽、一條未拆黑色面巾、一卷繃帶、紗布及膠布。證人於D3左褲袋搜到一隻黑灰色手套及一條黑色面巾,於右褲袋搜到一對3M手套;於其黑色腰包搜到身份證補領紙、一枝細生理鹽水及一個火機。其後以藏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

證人供稱,行山杖凸出部份「應有嘅嘢」被移除,改動成硬物。雖然他當時著便裝,但穿有背心及豬嘴等裝備,可被識別為警察。

🔸辯方盤問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律師對於D3身上及背囊搜出證物所拍攝的照片有爭議,控方指可補回傳召拍攝證物的警員作供。PW3指將證物攤開讓同事拍攝期間他也在場,可證明有關證物屬於D3。

🔸D2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從西洋菜南街迎面跑的「幾十人」為20-30人。辯方律師再質疑,現場有其他人士只是行過而無跑,證人同意,但指不能斷定該些人士為途人,因為認為不會有途人留在混亂現場作觀察。

🔸D3、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當日身穿的背心胸前有警察徽章,胸前有委任證,他亦有掛上豬嘴、戴上頭盔,背心背部亦有警察字樣。

辯方律師質疑證人作供時提及在制服D3前,D3微微左右擰頭「好似裝作無事」,但相關動作並無記錄在口供紙上。辯方律師質疑事隔多月證人突然記起微細動作不合理,證人反駁事發當日為母親節,是整個「踏浪者」行動最後一次作出拘捕的日子,故清楚記得當日事發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稱「以我嘅認知」行山杖前端「應該有個頭」,證人重覆僅為「以我嘅認知」,不屬專業意見;「應該有個頭」則為有個保護組件套在前端。辯方律師質疑所謂的「以我嘅認知」其實只是證人的估計。

證人指從證物柄身凹痕,可推斷該枝行山杖被使用過;另外從整個「踏浪者」行動中亦曾看見有人用行山杖作非法用途。辯方律師質疑PW3在案發當日無親眼看見該枝被搜出的行山杖曾作出證人所指的非法行為,因此只屬證人估計。辯方律師質疑證人無測試行山杖是否「鋒利」,證人指有用手觸摸前端位置以證「鋒利」,辯方律師質疑無記錄在口供,證人反指無可能將所有細節記錄。

🌟辯方盤問證人期間,因辯方律師認為證人無直接回答問題而截斷其作答,裁判官警告應待證人回答後再作補問,「你又唔係佢,你又知佢想答咩?」

-早休-

傳召PW4 警員12955 (負責睇片認人)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4於Telegram channel看到有「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兩個活動。證人負責調查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片段,及榮華大廈及麗間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未開始播片,證人作供未完-

休庭,今天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1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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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游官16/1星期一下午有其他事務,當日審訊會考慮延長上午審訊,下午休庭。


⏺️繼續傳召D11 張先生

🔸辯方主問(續)

張當晚從應用程式中了解到,當日地鐵也停駛,而隧巴也不會經過彌敦道(他住新界東),故打算行路到大角嘴找方法回家。

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白色膠樽是用來洗單車鍊的,而他對上一次踩單車時已打算11月18日會到朋友家動手洗單車鍊及做保養。方法是從網上找到的:用大樽裝滿清潔劑,然後將單車鍊放入大樽中搖滾。經過一段時間物色後他終找到這個合適的樽,因此當日去踩單車時都帶備洗單車的樽及大膠袋;由於日間洗單車鍊的成效不錯,因此他將之留在身上,清洗的溶液就棄掉,單車鍊上有噴上潤滑油。他的3塊布是用於洗單車之用,布本身是由一件舊T恤剪出來,剪成8塊,剩餘3塊打算留下來洗球鞋。

面巾都是在踩單車時挷在額頭上;手戴住的手套就是他在彌敦道將一個渠蓋蓋上時用,用完打算棄掉,但當時未見到垃圾桶所以仍然戴住;另外的5隻手套則是工作上使用的,與口罩一樣,也是在工作的大廈為準備審計檢查前在大廈內執拾之用。他解釋,4隻手套並非成對,因為工作時不一定會戴一對,用來摸完污糟的喉管就會棄置。

黑色手袖是他踩單車時遮陽光用的;白色過濾器是用來替換濾罐的濾芯;打火機是自用的;長者八達通是其父請他幫忙增值,可惜乘地鐵時不為意而用錯了。他身穿黑色短褲、短袖T恤是方便運動,因黑色可掩蓋汗漬。

🔹控方盤問

張於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吃飯,旺角地鐵站內沒有特別,亦沒有留意旺角地鐵站已有某些出口已關閉。他從登打士街向彌敦道望去,街燈昏暗,有行人路過,路上有磚頭及雜物。他與友人吹完水約半小時後,街上情況也差不多,聽不到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有聽過叫囂聲,但嗅不到催淚煙。由於附近不止一間的便利店,但都已關門,所以他要到碧街那間可能有開的便利店買煙。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執起渠蓋是虛構的;他只用左手拾起渠蓋是因不想浪費多一隻手套所以單手執渠蓋。他相信紙箱內的生理鹽水是預先放在路上給有需要的人索取的,所以都取走一支。他不同意控方所指,防毒面具和過濾器是有位陌生男子送給他的說法是謊言;亦不同意大樽入面盛載的是汽油而非洗單車清潔劑。兩條白布上打的結不是他自己打的,亦不同意白樽、打火機及白布都是用作汽油彈助燃。

🔸辯方覆問

張澄清他用左手移動渠蓋是用拖住的方法,所以不需要用到兩隻手。剛才盤問時他同意主控所指,防毒面具及過濾器用於保護自己,是回程時可能需要用上的意思。

-D11作供完畢-

D13現在只傳召1位證人而不是傳召2位。

⏺️傳召D13辯方證人 蘇小姐

🔸辯方主問

案發當時證人19歲,乃D13的大學同系同學及宿舍宿友,目前在銀行工作。事發當日中午,證人被宿舍辦公室職員指令需要按電郵內容去清理宿舍九樓學生會物品,下午她便與被告及另一同學到該處執拾清理物品。約至黃昏,證人便與被告到該位同學在坑口的家吃飯,因此被告便安排遲一些才能到達油麻地朋友的生日會。她們約20:45到達同學家,被告23:10離開坑口前往生日會,期望趕及切蛋糕前到達。但到約12點,證人知悉D13仍未抵達,因此有些擔心。

🔹控方盤問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其說謊,出庭作供只是為幫朋友脫罪。

-D13辯方證人作完畢,以上為其案情-

📌案件管理
D14今天缺席,目前為止辯方相信他不會作供也沒有證人,但需留待下星期一再由他親自確認。

[1254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同日同地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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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因留院未能出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8日1030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 A2:鄧(20) / A3:朱(31)
A4:劉(21) / A5:林(32) / A6:劉(36)
A7:楊(18) / A8:林(30) / A9:朱(23)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梁,朱,A4劉,楊,朱已還押逾1個月;鄧,林,A6劉,林已還押3日

A1,3,4,7及9 於2022年12月1日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控罪。A2,5,6及8,經審訊後於1月10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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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1 代表: 黃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3代表:梁大律師
A4代表:伍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7代表:陳大律師
A9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現年25歲,警方在金鐘道拘捕被告,用身體撞警方以便脫離警方控制。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白色袋內有另外一個口罩。於去年12月1日辭去醫院放射治療師一職。父母兄長對其有嘉,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對病人關心,在疫情下主動協助。量刑時,其求情信中,表達自己的心路歷程,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別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官指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的想法,當然提出此意見的人應該受懲罰。應考慮家人及社會的福祉,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壓抑暴政社會中一個看法下的表現,香港尚未到這地步,有機制改進,香港受歷史處境影響,可能有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A1成績優異,熱愛工作關心別人,因疫情下父親失去工作。A1不是提早認罪,是希望使用時間多與家人共聚。考慮到被告沒有顯示有暴力行為,亦為其行為負責,量刑基準為45個月,因認罪拘減至30個月。

A2經審訊後裁定有罪,現年24歲於國內出生,香港大學畢業。在金鐘道被拘捕,接納期間因被警員追捕之下心急反應而推撞一下。量刑為48個月,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6個月。

A3現年31歲大學畢業,去年2月與女朋友結婚。預審時才認罪。現與妻子同住,家人已移居海外。於金鐘道被警方制服,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帽護目鏡背囊等物品。量刑為48個月,認罪,但非最早認罪,因此只可拘減百份之二十至38個月。

A4案發時21歲,認罪。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配戴過濾式口罩護目鏡手套手䄂替換衣服及打火機。量刑為48個月,認罪下調至32個月。

A5當時是32歲與本案A8是姊弟關係,二人一同乘車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一把縮骨遮一頂帽及一件短袖衫。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老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量刑為48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的空間。

A6 現年40歲音樂人,審訊後才定罪。 約於1715時,在金鐘道及添馬街交界的馬路上,手持一支與其身長約相等的長棍。其時示威人群佔據了該處馬路,附近亦有其他示威者手持類似的長棍,證據顯示被告逗留在現場15分鐘。當時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配戴一對防滑手套護目鏡頭盔背囊內有一對手套及一罐噴漆。量刑為50個月,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A7犯案時18歲,認罪。於金鐘道向灣仔方向被制服,當時全身穿著黑色衣服泳鏡。小學時已有閲讀障礙成續不理想,但後來在體育方面發展,後來代表香港參加比賽。犯罪時18歲並非求情,當時被告沒有任何裝備不排除當時並無詳細計劃參加示威。量刑為48個月,認罪拘減至32個月,被告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至28個月。

A8與A5一同由元朗居所前往港島參加遊行,在金鐘道被捕。當日穿著全身黑色衣服及背囊內有可替換衣服。求情陳詞中,當時A5及8,已打算離開,當時說法他們不知當時示威已演變成暴動。但當時亦見到空中彌漫催淚煙亦可見火光,亦可見示威者與警方有衝突,因此不接納其說法。他們身處在風眼中心,如果他們不是參與應早早離去,最終他們沒有離去,是有心參與暴動。量形為48個月,沒有拘減空間

A9犯案時23歲。當時身穿全身黑色衣服頭盔護目過濾式口罩手套左手有一隻手套手䄂替換衣服。
中大畢業社會科學,畢業後自學成為電腦程式工作者。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其個人背景,工作上有一定天份,判刑時是極為困難,判刑長短對他極為影響。量刑為48個月,雖然沒有提早認罪不能拘拘百份之三十,但本席可行使酌情權扣減百份之三十處理,至32個月。

最終刑期:
A1:30個月
A2: 46個月
A3: 38個月
A4: 32個月
A5: 48個月
A6: 50個月
A7: 28個月
A8: 48個月
A9: 32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4/20]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A3:郭(24)
A6:馬(27)/ A7:嚴(28)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A3]
A3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7:暴動 [A6]
A6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8:暴動 [A7]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已認罪
A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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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陳官先就案件管理指下星期一為香港法律年度開幕,所有司法人員下午需出席典禮不會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A2及A3 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案情。

📌裁決
A2 控罪(10) 罪名成立‼️
A3 控罪(11)罪名成立‼️

控方安排播放片段:
P261片段(應為剪輯後合併多段片段,包括CCTV、新聞等約總長55分鐘,部份有聲音),內容由時序由天光至天黑,可見示威者在天橋扔物至馬路上,進入霸佔校園不同建築物,使用用電鋸切除鐵枝,示威者天橋上多次來回運送物資,用雜物堵塞行車路,破壞隧道收費亭,投擲汽油彈至警方防線後冒出大光理大內示威者向外國媒體講解事件,有示威人士被水炮車射中藍色液體後用水清洗,海底隧道馬路被磚塊阻塞,警方不停施放催淚彈用用水炮車噴射顏色水劑。

🔹陳官中途指片段見不只一次有外藉人士狀似司領員出現,查詢控方有冇這些人資料?控方答沒有,亦從沒有拘捕任何在場外籍人士。

1347 休庭至1602

控方打算播放P259 包括多段公開新聞視頻,總長度約10小時。今天只播放其中約30分鐘NOW 早上實時07:45 至08:16片段,此片段主要拍到有數十人由理工大學校園逃走至科學館(控方指是屬於文件提及警方A3、A4防線)

🔹陳官又問控方片中見有火堆一直燃燒知道是燒著什麼?主控指可能是雜物,另一段未播蘋果日報會比較清楚。

1629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續審,陳官再次提醒當日只會作半天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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