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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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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下午進度】

應辯方要求傳召PW122 24237鄧耀觀(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處理D11搜身

🔹主問
2019年11月19日在將軍澳警署當值,呈堂Pol 430紀錄0411 時提取D11 往見值日官,之後值官指示作簡單搜查,將其個人財物放入貴重財物袋。確認Pol 1123 搜查表格可見0415-0422時作簡單搜身(毋需脫衣物),目的確保冇物品傷害自己及他人。紀錄寫上0426 時Cell,當晚警署接收大型拘捕行動其中三十多人交來,需設立臨時覊留室,由於電腦上選項只有cell, 認為輸入者代表帶入臨時覊留室由警員看管。至於紀錄0427 Cell 就不清楚代表甚麼,自己沒有對D11進行調查。

🔸D11 代表盤問
確認0426 自己將D11 帶回覊留室後並沒有再見面。

官:0426-0427 時共帶D11出入多少次? 一次出同一次入。

-作供完畢-

傳召PW66 14902林以博(音)警員
在將軍澳警署提取D11證物

🔹主問
2020年1月12日1142時在將軍澳提取D11相關證物,庭上確認實物。1528時特3證物交何文田化驗所,但最終化驗所只接收P1120a細樽,因樽內液體由P1120大樽抽出故不用化驗大樽。2月6日取回所有證物。2月11日1429將大樽交回將軍澳證物室,1432時再交回細樽及3塊布。

🔸D11 代表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傳召PW118 政府化驗所人員 黃冠雄博士

🔹主問
2020年1月所撰寫3張紙化驗報告口供以65b呈堂,法官以英文讀出,大致內容指檢驗後發現樽內67毫升液體含電油成份。

🔸D11 代表盤問
確認樽內大部份成份為電油,但同意如稀釋後會有唔同效果。

-作供完畢-

1520 今日審訊完畢,2023 年1月3日下星期二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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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進度

(欠缺較早前另一證人作供之部份)

控方指跟據《證據條例》 8 第22A(5)條,可不讀出關乎第5證人電話號碼證明的記錄直接成為證據, 成為控方證物P523。

⏺️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8039楊國威
🔹控方主問
主控官指可不用簡介背景,並完成主問。

🔸第一被告代表盤問
證人於2020年6月5日檢視被告5電話內容(P0112),將它轉做excel表並列印。證人指當時是光碟,同P0112有部份唔同:最右即紅色果行不是自己output出來,其他是自己output。

🔹控方無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明天將安排第十一被告代表要求重召的警員24537,完成後控方將會舉證完畢。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5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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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6/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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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十五被告有片段爭議需另交陳詞再處理外,其他被告表證成立需答辯。各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案情

D1: 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2: 選擇作供但因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明天。
D3: 將待D2作供完畢再決定
D4 D6: 將待D2 D3完成再決定,傾向有辯方證人
D5: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7: 不作供,會有一名辯方證人但需要時間再準備
D8: 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9 D11傾向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D13: 代表律師下午才可到庭
D13 D14: 傾向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17: 傾向不作供,會有最多兩名辯方證人
D18: 需再取得專業,下午才可答覆
D19: 傾向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有關D13 D18回覆將於明早一併處理

⏺️傳召DW1 (D1媽媽)
🔸辯方主問
🔹控方盤問
-作供完畢-

[1238完庭]
案件押後到2023 年1月6日0930再續,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7/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 #何眉語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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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完畢
(詳情後補)

-被告作供完-
今天正式完成D2案情,下星期會開始D3/D4案情

🥜控方盤問D2時每條問題幾乎都係覆述身旁案件主管一字一句,游官打斷控方發言指:

🧑🏻‍⚖️我已經忍唔住喇,何大律師你係檢控官嚟個可?點解你幾乎每一條問題都係你聽佢講呢?第一,錄音問題,咁樣謄本方面會好難做。第二,你身為專業大律師,有專業法律知識,有經驗,點解問問題唔係自己決定呢?
🙍🏻‍♀️Errr… 法官閣下,我唔係好同意你咁講。我地係一個團隊黎,佢係案件主管,我地之間係會有啲討論… 係準備嘅時候我已經預計曬所有問題,我係有notes係度…
🧑🏻‍⚖️我係清楚聽到你覆述緊佢嘅一字一句,點解每一條問題都要問佢呢?反而你同另外一位檢控官嘅討論仲少,案件主管不停咁講嘢我認為係騷擾緊審訊,我唔希望亦都唔明白點解要咁做。
🙍🏻‍♀️咁或者我繼續…
(靜左十秒)
🙍🏻‍♀️係,法官大人。
🧑🏻‍⚖️你可以繼續㗎啦。
(又靜左十秒)
🧑🏻‍⚖️請繼續啊,如果你需要時間討論嘅話你咪講話「法官閣下,我需要啲時間點點」你需要嘅無問題,如果無需要嘅話其實你用番你嘅專業知識繼續盤問就可以。
(何大律師繼續斷斷續續嘅盤問…)

🥜其中一次退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嗌「浪費公帑」游官聽到然後叫全部人坐番低
🧑🏻‍⚖️啱啱邊個講嘅?
🙎🏻‍♂️係我法官大人。
🧑🏻‍⚖️首先,我唔同意你所講話浪費公帑,係呢場案件審訊裡面有十幾名被告,要處理嘅文件證物多到無法想像,我自己都未試過落場係呢啲案件中做檢控。檢控官嘅工作其實並唔簡單。我嘅職責係要令到咁多位被告人有公平審訊,儘量令到情況公平。
🙎🏻‍♂️係嘅法官大人,不過我有一點想補充…
🧑🏻‍⚖️我依家並唔係想聽你補充,呢個亦唔係一個辯論,只不過意思係唔👌🏻係法庭內咁樣大嗌,至少我係度嘅時候唔好咁做,呢個亦係我依家嘅命令。
🙎🏻‍♂️係。
(退庭)

[16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9日0930再續審訊,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裁決

D1:*(20)/D3:*(26)
D4:*(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提訊
D2:戴(41) 🛑D2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一:
D1、3、4、5罪名成立
D6、7、8、9罪名不成立

控罪二:
D1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4日0930作求情及判刑,所有定罪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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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8/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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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傳召D3作供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D3不傳召辯方證人,以上為其案情-

D4不作供,明天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D6不作供,有一名辯方證人。

1312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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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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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4證人作供(D4哥哥)
🔸辯方主問完畢
🔹控方盤問未完
-1305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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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9/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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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繼續傳召D4辯方證人 倪先生(D4哥哥)

🔹控方盤問(續)

根據證人庭上證供,案發當日原定晚上9時他、老闆、D4及一友人一同在尖沙咀YMCA打羽毛球,由老闆book場,但當晚D4遲到,所以3人改為去食嘢,押後至10時才打波,等D4到;控方指出,即使D4未到,證人與老闆和友人其實都可以打住波先⋯⋯證人表示唔同意,但控方沒有給他機會解釋。之後D4話由太子行過去,由於遲太多於是他們決定取消唔打波。控方向證人指出,其證供只是為替弟弟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證人表示唔同意。

關於證物生理鹽水,證人供稱是他從公司帶回家給弟弟使用,用來幫貓洗眼;控方指出,用生理鹽水幫貓洗眼唔合理。證人表示唔同意;他沒有專業知識判斷證物是否適合洗貓眼,只知道是生理鹽水。貓眼有事有去睇獸醫。他在公司見到有生理鹽水就拿來用,沒有特地去藥房買--即使是公司財物也可隨意拿來用,只需之後同主管講聲要補返。

主控向證人指出,他未經公司批准就隨意拎走公司財物⋯⋯辯方律師建議法官向證人發出警告,其庭上證供有機會招致刑事檢控(即控方指向的盜竊罪),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游官耐心向證人解釋相關內容,包括盜竊罪牽涉不誠實意圖這項罪行元素。)

證人確認,證物黑色口罩及過濾器都是他們兩兄弟兼職做裝修時所用。控方向證人指出,D4約打波但冇帶球拍、波、毛巾等而只帶生理鹽水、防毒面具等,根本不是去打波而是去參加示威;證人對此表示唔同意。證人唔同意控方所指,當日出門口之後就唔知D4去邊、做乜,知佢打緊機。證人當晚只透過WhatsApp與D4聯絡,並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控方盤問時曾播放當晚新聞片段反映梳士巴利道路面情況,畫面所顯示的是大約2035時的情況,當時證人仍身在辦公室;約十點後他才去到該位置--他現場所見人群向海傍方向行,行車速度比平時慢但行到。

證人當時不知旺角區有示威,只知理工大學一帶有示威、圍封。

就控方盤問時指即使D4未到,3人可以打住羽毛球先,現在證人澄清,約打波本身目的其實是陪老闆打波,自己與友人都只是陪打,所以教練級的弟弟未到的話,他們自己打住先沒有意思。老闆較即興,辦公室已擺定幾塊球拍、幾筒波,之前幾次約打波都是用老闆的裝備,證人不需要自備球拍和波。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4第二位辯方證人 潘先生(D4哥哥的老闆)

🔸辯方主問

潘先生是工程公司董事,D4另一位辯方證人倪先生在潘的公司工作。證人認識D4,知道他是羽毛球教練,因為身體健康狀況由2019年4月中開始同D4一起打羽毛球,至本案發生前已打過6-7次。YMCA打波要book場。證人只打雙打,所以打波需要多兩隻「腳」。

證人自己有準備好波和球拍,除了第一次打之後都是用他的裝備打。

🔹控方盤問

📌MFI39 (D4被捕影片截圖)
證人平時一齊打波見到D4著短袖衫、手袖,與圖中裝束不同。

YMCA球場十點半關閉,十點才開始打的話只有半小時,對於證人而言已足夠。D4打波最叻,所以當晚D4未到就要等埋佢先開波。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才是主角,因為他要訓練手才約打波,所以D4未到都可以打住先;證人唔同意。

證人公司及住所都在尖沙咀警署500米範圍內。他行路返工,該段時期街上除了比較亂外沒有特別。

案發當日他只是和D4的哥哥溝通,沒有直接與D4對話過,亦沒有見過D4本人;有關D4的行蹤,他所知的都只是hearsay,所以他實際上並不知道D4有沒有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證人當日手痛所以想打波練手,手痛但都拎得起球拍。雖然YMCA球場官方時間是晚上十點半關閉,但實際上會彈性處理,到十點半仲可以繼續打。

👨🏻‍⚖️法官覆問

證人當晚冇打到羽毛球,但第二日有打乒乓波練手。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餘下辯方案情預計尚有14-15名證人(連同被告計算在內)待作供,需要「抓緊時間」,但游官不會採納控方建議要每日OT到六點半。

162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由案件主管 #任雪瑩 帶領)、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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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開庭
D17回復1條線今日已回到法庭

⏺️傳召D6辯方證人 薛女士(D6媽媽)

🔸辯方主問

證人45歲,在一間位於登打士街家樂坊的食肆工作。(辯方呈上不齊全的薪資表以確認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6月7日有番工、稅單、Openrice餐廳資料。)證人指2019年7月至11月底餐廳無受社運影響,也無試過因此暫停營業。

2019年時證人居住青衣,D6於2019年中搬往深水埗鴨寮街與男友同住。D6於2019年11月已搬走,每星期會回家過夜一日,證人公司月頭出更表,知道時間表後,D6會就時間相約食飯。證人與D6男友見過兩次面。

2019年11月18日證人放假,相約D6上公司食飯,指D6喜歡公司的食物,而且有員工優惠,亦近D6深水埗住處。當晚彼此相約23:00時食,因宵夜有7折優惠而公司booking多,如早去會增加同事工作量。證人指D6食無定時,工作為設計freelance,工作地點係屋企。

當日中午證人瞓醒打俾D6但唔通,證人不以為意,指D6因工作關係電話經常性打唔通,而且本身有約開便沒有再理。彼此因為沒有使用共同通訊軟件,所以沒有以訊息溝通。18:00時證人離開屋企往葵芳轉地鐵至上契媽屋企,23:00時搭的士前往餐廳。的士司機指彌敦道唔通,轉行窩打老道,證人約10幾分鐘後落車,23:25時到餐廳,那時未看到D6,證人有問同事有無見到D6,因為之前已相約過幾次食火鍋,所以同事都認得D6,惟同事指沒有見到,等多15分鐘後認為D6忘記了所以決定回家。而D6早前亦試過幾次爽約。

證人離開時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界限街附近上的士回青衣, 唔行彌敦道因為早前的士司機說擠塞和近幾月都不順暢。

證人嗰晚無再致電D6,認為D6之後會聯絡番自己,廢事嘈住佢,至11月19日中午才收到通知D6被捕。證人指D6於2019年中搬走,有留底好多書本和衣物。

📌生理鹽水
D6天生眼有問題,細個證人已有幫佢買眼藥水,曾見女兒滴生理鹽水並有問是何物,D6指代替用,因眼藥水貴。

📌手套
證人無見過D6戴,但洗衣籃有見過,是D6做gym時用。Gym位於青衣,D6每星期都去,搬之後也是。

-控方需時準備,休庭15分鐘-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案發一星期前已約D6,案發中午已打唔通電話,而被告之前也試過爽約,證人出門中途亦無再作任何形式聯絡,理應在出門前先確認。

證人指她2019年無使用WhatsApp,只有用微信和Line,她的朋友也是用這兩個。控方質疑證人身為母親,為什麼不以WhatsApp 和女兒通訊,證人指打電話同樣方便,如果電話唔應WhatsApp都唔應架啦。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她無WhatsApp習慣和約去公司食飯係講大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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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被告眼睛有問題應該看醫生,如果眼藥水貴亦可以代為購買。證人解釋有就被告眼睛問題帶她看醫生,被告細個時有買眼藥水給她,但大學後則由被告自己買。證人不清楚生理鹽水可用作洗眼和洗傷口的示威用途,不同意控方指講大話。

證人沒有親眼見過被告戴手套做gym,只是女兒告知。庭上播出THA拍攝被告裝束片段,證人指不太認得。證人指被告有試過着黑色衫一齊食飯,而且被告黑色衫比較多,但不會戴着手套一齊食。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於她無見過被告,所以不知道她確實去邊和做什麼。

-辯方沒有覆問,D6案情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傳召D7辯方證人

🔸辯方主問

主問開始前,法官向證人解釋,證人有權利拒絕作出任何會招致被起訴干犯刑事罪行的發問。證人為當晚事件被捕213人的其中一人,其分拆案件將在6月審理。辯方已向證人解釋作供的影響,法庭向證人解釋其緘默權利,控方指其證供可能會用作證人之案件審訊用。

[1301休庭至1415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下午進度

⏺️D7辯方證人尹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詳盡描述案發當晚,女友來接他放工後,如何由工作地點(申子居酒屋)離開,並帶著D7由旺角沿彌敦道找路線離開,期間亦曾穿過彌敦道南北行車線之間的花槽,進入向駿發花園方向的窄路,不久見身旁有一人墜地,證人同D7想了解下該名人士的狀況,但瞬間有十多名面露驚慌人士跑入窄巷在證人旁邊走過,證人當刻將D7抱起,進入寶靈大廈一已關門的入口的窄小空間內。同時也有若干名人士停留在此空間。

及後證人見到有一大群人走向窄巷而且發生人叠人情況,並見到消防員救人經過。證人亦知道D7背囊內有三支生理鹽水,口罩,用途亦是保護自己的。證人與D7都沒有參與示威活動。

🔹主控盤問
-證人回應主控問題表示知道當年全港幾個地區都持續有示威事件,但不同意主控表示D7送證人上班是有危險。而當晚他們的目的地是駿發花園韓性朋友家,而由上班地點去駿發花園是腳程可達之處,沒有交通阻塞的問題。由於證人與D7已多日不見,故都選擇約見,並無不合理。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出去朋友家借宿一事只是虛構,是證人捏造出來的謊言。主控質疑證人選擇的行人巷衛生條件差,女友應該不喜歡,所以不合理,但證人認為當時的選擇是合理的。主控指出證人當時沒有因為見到警察而轉彎,因為警察已被迫到後退,證人不同意。主控亦指出證人沒有選擇較安全的咸美頓街?證人同意有其他選擇。證人亦強調選擇留低在寶靈大廈凹位是合理,因為跑來的人面容驚慌,不宜向反方向走去。

🔸辯方覆問
澄清證人有考慮D7的人身安全。安全路線的選擇方面,因證人考慮想找一條時間最短的路線,衡量過後才作的選擇。

📌案件管理
D7 D8辯方案情已完
D9會出庭作供,有一位辯方證人
D11會出庭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2日0930同庭續審。

[1655完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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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游官16/1星期一下午有其他事務,當日審訊會考慮延長上午審訊,下午休庭。


⏺️繼續傳召D11 張先生

🔸辯方主問(續)

張當晚從應用程式中了解到,當日地鐵也停駛,而隧巴也不會經過彌敦道(他住新界東),故打算行路到大角嘴找方法回家。

警員在他身上搜出的白色膠樽是用來洗單車鍊的,而他對上一次踩單車時已打算11月18日會到朋友家動手洗單車鍊及做保養。方法是從網上找到的:用大樽裝滿清潔劑,然後將單車鍊放入大樽中搖滾。經過一段時間物色後他終找到這個合適的樽,因此當日去踩單車時都帶備洗單車的樽及大膠袋;由於日間洗單車鍊的成效不錯,因此他將之留在身上,清洗的溶液就棄掉,單車鍊上有噴上潤滑油。他的3塊布是用於洗單車之用,布本身是由一件舊T恤剪出來,剪成8塊,剩餘3塊打算留下來洗球鞋。

面巾都是在踩單車時挷在額頭上;手戴住的手套就是他在彌敦道將一個渠蓋蓋上時用,用完打算棄掉,但當時未見到垃圾桶所以仍然戴住;另外的5隻手套則是工作上使用的,與口罩一樣,也是在工作的大廈為準備審計檢查前在大廈內執拾之用。他解釋,4隻手套並非成對,因為工作時不一定會戴一對,用來摸完污糟的喉管就會棄置。

黑色手袖是他踩單車時遮陽光用的;白色過濾器是用來替換濾罐的濾芯;打火機是自用的;長者八達通是其父請他幫忙增值,可惜乘地鐵時不為意而用錯了。他身穿黑色短褲、短袖T恤是方便運動,因黑色可掩蓋汗漬。

🔹控方盤問

張於案發當日約了朋友吃飯,旺角地鐵站內沒有特別,亦沒有留意旺角地鐵站已有某些出口已關閉。他從登打士街向彌敦道望去,街燈昏暗,有行人路過,路上有磚頭及雜物。他與友人吹完水約半小時後,街上情況也差不多,聽不到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有聽過叫囂聲,但嗅不到催淚煙。由於附近不止一間的便利店,但都已關門,所以他要到碧街那間可能有開的便利店買煙。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執起渠蓋是虛構的;他只用左手拾起渠蓋是因不想浪費多一隻手套所以單手執渠蓋。他相信紙箱內的生理鹽水是預先放在路上給有需要的人索取的,所以都取走一支。他不同意控方所指,防毒面具和過濾器是有位陌生男子送給他的說法是謊言;亦不同意大樽入面盛載的是汽油而非洗單車清潔劑。兩條白布上打的結不是他自己打的,亦不同意白樽、打火機及白布都是用作汽油彈助燃。

🔸辯方覆問

張澄清他用左手移動渠蓋是用拖住的方法,所以不需要用到兩隻手。剛才盤問時他同意主控所指,防毒面具及過濾器用於保護自己,是回程時可能需要用上的意思。

-D11作供完畢-

D13現在只傳召1位證人而不是傳召2位。

⏺️傳召D13辯方證人 蘇小姐

🔸辯方主問

案發當時證人19歲,乃D13的大學同系同學及宿舍宿友,目前在銀行工作。事發當日中午,證人被宿舍辦公室職員指令需要按電郵內容去清理宿舍九樓學生會物品,下午她便與被告及另一同學到該處執拾清理物品。約至黃昏,證人便與被告到該位同學在坑口的家吃飯,因此被告便安排遲一些才能到達油麻地朋友的生日會。她們約20:45到達同學家,被告23:10離開坑口前往生日會,期望趕及切蛋糕前到達。但到約12點,證人知悉D13仍未抵達,因此有些擔心。

🔹控方盤問

證人不同意主控指其說謊,出庭作供只是為幫朋友脫罪。

-D13辯方證人作完畢,以上為其案情-

📌案件管理
D14今天缺席,目前為止辯方相信他不會作供也沒有證人,但需留待下星期一再由他親自確認。

[1254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6日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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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

-繼續辯方案情-

D14、D16明白作供及傳召證人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傳召D15 古小姐

🔸辯方主問

D15今年24歲,設計高級文憑畢業,因本案已辭去工作。案發時她兼職時裝店店員,家住駿發花園。(辯方呈上D15母親的租約、租單,證明D15居住在駿發花園,同時呈上D15的銀行月結單作為住址證明。)

案發當日D15到好友親戚位於油麻地僑建大廈的住所作客,由下午三點起停留於該址打機及唱K,至晚上約十一時後才返家;晚飯時間她亦在同處與友人及其親戚吃飯,飯後開始打麻雀,約11:10接到父親電話便離開,友人陪伴她乘升降機到樓下。

D15當日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長褲,帶着一個斜孭袋,內有銀包、香水;但控方指稱屬於她的黑色背囊、生理鹽水、藍色鏡框等物品並不屬於她。

當晚離開僑建大廈後,D15向左橫過彌敦道,在往尖沙咀方向行人路上步行往駿發花園;路上見有街坊、不同衣着的人,穿黑色衫人也有,地上有磚頭雜物,因怕會跣到,步速緩慢,也見到火光,不一會步行到咸美頓街窄巷,身邊有人群走過,D15被推跌地上,上面有人壓住,面部朝向地下,呼吸困難;她將地上一個黑色袋拉到自己面部,保護面部,其後便不省人事。其後有警員拍醒她,她仍感頭暈,警員叫她起身向前行,並指令她要拾起黑色袋,行到窄巷近地鐵站出口樓梯位置。 ,期間有警員將她的斜孭袋放入前述不屬於她的黑色背囊入面。她的手一直被以膠索帶反索着。

D15認不到該名警員面容,因他們戴有面罩,其間有警員取出一對不屬於她的兩隻不同牌子、不同尺碼的鞋,着她穿上。當晚在警署警員亦曾將黑色背囊裡的物品倒出,其中包括屬於D15的斜孭袋。D15反手持着黑背囊在不能睡覺的狀態下  十 多 小 時,直到最後在將軍澳警署第二日上午才獲解除。D15當時 雙 腳 多 處 有 瘀 傷

[1034小休至1055繼續]

🔹控方盤問

D15表示,當日下午三點左右,僑建大廈附近情況與平日無異;她不記得路上有幾多車輛行駛,也記不起彌敦道上有沒有人在傳遞物資,因要上班,雖知道有關理大事件,但仍然要上班、也要生活,所以沒有理會太多。

D15不同意控方所指,她應該知道社會會亂,不應該約友人去玩。她只聽到外面有嘈雜聲,但沒有留意有爆破聲等,而聽到的嘈吵聲也沒有留意聲音內容是甚麼,沒有印象街上路人的衣着,只是覺得仍有路人、街坊在附近,經過in & out 位置後沿彌敦道行,因為內街會有性工作者及嫖客,故避開那一帶。她在彌敦道有嗅到催淚煙的氣味。

D15不同意控方指她向尖沙咀方向那個有危險的地方行是虛構出來的,也不同意控方指她當晚去彌敦道是參與示威及暴動。

有關控方證物中的一張長者八達通,D15指是朋友請她幫忙交給住在油麻地平安大廈的嫲嫲。有關前述不屬於她的黑色背囊,D15表示其位置是在面部附近,不記得是用哪一隻手拉到面部。(控方播放一段頗長的店舖門外CCTV片段。)控方指片段中孭着背囊的是D15本人,D15不同意。控方進一步指出,手套、護目鏡等都是被告的物品,也指她是示威者之一而不是路過的;D15不同意。

-D15作供完畢-

[1200休庭至1211繼續]

⏺️傳召D15辯方證人 何小姐

🔸辯方主問

何小姐乃D15中學同學,目前為一位香水顧問。她的七叔公住在僑建大廈,案發當日她與D15相約於該址聚會,晚上11點左右離開,離開時證人有陪同D15乘電梯到樓下。

🔹控方盤問

控方指出,何小姐與D15的約會是虛構的,是證人為幫D15脫罪而捏造,認為證人沒有理由能對3年前事件及D15的衣着都記得這樣仔細及清楚。證人不同意。

-D1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辯方呈遞一份書面證人供詞,由法官讀出:何先生家住彌敦道568號僑建大廈多年,由於家庭情況其侄孫女何小姐自少由他照顧,她與D15乃同學,且經常結伴到他家玩耍,11月18日她們在上址聚會玩耍到晚上十一時。

-D1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7原有2名辯方證人,但如無意外可省減至只有一位證人,而該證人亦可於半天內完成。D18應該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D19被告應會作供,最快明天下午亦可開始辯方案情。

[1233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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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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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審訊進度:繼續辯方案情(如有詳細內容歡迎報料補充

📌D17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9作供完畢

📌D19其中一位辯方證人(老師作為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形式呈堂,另一位證人則要明天才能到庭作供

153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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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控方代表: #何眉語 高級檢控官(及案件主管)、朱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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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商議過後,D19第二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口供同樣以65B形式呈堂:
證人經友人介紹認識D19,2019年9月開始經常一起玩,晚上9時也會有節目,如宵夜、上山和去海邊等。D19習慣叫證人「姐姐」,彼此關係良好。證人指有一次於海下灣和被告傾計,得知D19和家人關係不好,因此經常夜歸,而平時玩樂時的快樂背後是源於想逃離家庭的問題。D19亦曾邀請證人參與她的跆拳義教環節,證人指看到D19 由平時妹妹的角色成長為照顧他人的姐姐角色感到欣慰。得知D19被捕後感到不能相信。

-D19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1日(星期六)上午0930進行結案陳詞,已認罪還押的D10屆時需要出庭。

09:57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游德康法官
#0706屯門 #判刑

D3:曾(28)🛑已還押20日

控罪:
(4) 非法集結
D3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在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7月6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結束後,有示威者在屯門警署聚集,其間有人疑拍攝示威者樣貌,被搶去手機。
----------------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 澄清被告就另一宗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在2021年8月23日申請擔保等候上訴, 但是被拒, 而非短暫獲釋。背景報告大致正面, 雖然被告有刑事記錄, 但服刑後已改過。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參與度很小, 在案發時也嘗試保護事主, 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有9項不同性質的刑事記錄, 是網媒記者。被告有學習困難, 心地善良, 家人不同意他干犯了本案, 認為他只是認真採訪, 法庭不應將他收監。被告現職裝修工人, 工作表現良好, 僱主表示願意再聘請被告。

本案的非法集結並非有預謀。證人X被數十人包圍, 示威者裝備只有雨傘。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時間由停止拍攝後開始, 只有大概十多分鐘, 比其他參加者少。非法集結發生在警署外的馬路上, 對交通有一定影響。示威者單憑認為證人X拍攝示威者樣貌就包圍X, 對社群關係一定會造成影響。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 必須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作用。

13個月為判刑起點, 沒有任何求情因素, 判監13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6:趙(22)

控罪:
(1)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
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今日被帶上法庭, 有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保釋申請獲批。

保釋金被充公, 另需增加5萬元保證金。被告需即日交出香港護照及回鄉證。

*本案共9位被告將於2023年9月4日開始進行為期15日的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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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爆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20210629藍田 #網上言論
🔥 #判刑

張(32)🛑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控罪(1)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20個月監禁。
控罪(3)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18個月監禁。
當中8個月分期執行,因被告自願交出手機密碼供警方調查,額外減刑2個月,在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下,最終刑期為 監禁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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