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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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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關(20)

控罪: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香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個街道牌,兩枝燈柱,4枝交通燈柱及7個交通標誌,屬於他人,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摘自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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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有14個證人、一段閉路電視、錄影會面及手指模報告呈堂。辯方只需要PW1出庭接受盤問。預計一天審期。

辯方強調控方有責任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爭議被告人行為是否有引致該財産損壞。不爭議被告身份及貼紙行為。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及2023年3月21日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裁決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張建波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D7、D10: #陳德昌大律師
D2: #何偉健大律師
D3: #宗銘誠大律師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D6: 吳大律師
D8: #林凱依大律師
D9: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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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辯方案情概述、證供分析

📌裁決理由

👤針對D1
搜出的衣物差不多全都是深色衣服,除一件橙色短袖上衣,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衣飾相近,D1沒有作供,亦沒有會面紀錄,考慮到終審法院案例及上訴庭案例,不作解釋反會令法庭更能考慮到對他不利的因素;李官指D1必然聽到警告,根據湯偉雄及梁國雄兩宗上訴案,任何市民在非法集結現場都應離開而非逗留,科學館廣場內的人是可選擇離開的,故排除D1為無辜過路人,而其物品跟非法集結人士吻合,在案發的時段所身處的地點跟上述提及的吻合,故法庭裁定D1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2
D2有會面紀錄,其任教學校的副校長作為品格證人,證明D2誠實可信。雖控方曾批評D2一開始沒有提及母親過身一事,他指不想勾起傷心事是合乎情理的,且他在庭上作供時沒有動搖,其母親死亡證、殯儀公司報價單、他與父親的WhatsApp截圖、跟殯儀公司聯絡的截圖、其岳母當天覆診的藥單、其母出殯日子等證明文件全屬真實,除有證物支持外,按常理不會在母親過身後數天仍去參加非法集結,且他當時身穿的衣物跟示威者並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2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3
D3的衣物和身上物品跟D1相似;D3會面紀錄可見其表現合作,能即時提供解釋,而作為19歲年輕的哥哥,得知17歲的弟弟困在理大而前往尋找是合理的,而且他當時只穿上短衫短褲,衣飾與非法集結人士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4
辯方證人的證供跟D4的證供吻合,亦沒有不合理之處;D4是健身教練,其身上的物品可在訓練時使用,當中的藍白色頭盔和單車電筒,跟他在證供指出是踏單車時使用的,屬合理解釋,故法庭裁定D4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5
其證供沒有明顯不合理的地方,證物、文件足以支持其證供,故法庭裁定D5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6
D6身上沒有對指控有價值的物品,他指出自己只是找路回家,在市政局公園噴水池祈禱、哀悼和休息,不能排除D6只是無辜的過路人,故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7
D7是眾多被告中裝備最多的,而其裝備跟非法集結人士的裝備吻合,故法庭裁定D7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針對D8
辯方證人證明D8患有過敏性鼻炎;而他表示案發當天跟中學同學相約見面,中學同學從加拿大回港作供,並以電話通話紀錄支持二人當時曾聯絡,而WhatsApp通訊紀錄因證人本已離港,並更換了電話而無法保留也屬合理;D8在第一次的會面紀錄中已表明當時約了中學同學,就證供的統一性而言,法庭裁定D8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9
D9選擇不作供並且沒有傳召證人,關於他的案情,最具證供價值的是一對勞工手套,辯方指D9曾透露帶備勞工手套是想清除路障,假設D9真的曾有清除路障的行為,但卻跟本案情節無關,法庭不會就此給予比重,而他身穿紅色衣服和灰色外套跟示威者的衣飾不吻合,故法庭裁定D9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針對D10
D10表示自己在案發當日前往香港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查詢課程,他與城大之間通訊的電郵,以及其後真的報讀該院校的課程,而他當時身上亦只有護目鏡和口罩,不應排除真的去該院校查詢課程的可能性,故法庭裁定D10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裁決總結:
D1、7: 罪名成立🔴
D2、3、4、5、6、8、9、10: 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1430作求情及判刑,期間兩名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0
[2023.01.15-01.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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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江,黃,葉,黃,劉,李,呂(20-35)🛑江已還押逾19個月;葉已還押逾3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7日 🔥#判刑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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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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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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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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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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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求情涉及7名被告,分別是:A1江(20)、A2黃(22)、A4葉(25)、A5黃(24)、A6劉(22)、A7李(20)、和A8呂(35)。A1和A4承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1113中環):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進一步求情:

法庭確認A1和A4是第一時間認罪,應獲得最多的33%刑期扣減。

在判刑前,辯方為被告們作了進一步求情,內容大致如下:

📌A1:

辯方向法庭再呈上多一封由A1撰寫的求情信,這封求情信可顯示A1一直在還押其間所作的反省和經歷過的心路歷程。此外,A1在還押其間一直裝備自己,準備未來的生活,不是空口說白話。

辯方向法庭再呈上數封由A1朋友撰寫的求情信,這些求情信可顯示A1在過去有良好品格。

辯方同意本案的最大的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接納A1有悔意。此外,亦希望法庭考慮到A1在案發時的參與程度較低,以及在量刑時顧及到「更生」的元素。

📌A2和A4: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2在案發時較年青,思想未必周全。而A2現時經歷過法律程序,和經歲月洗禮後,有所反省。

辯方亦希望法庭參考CAAR4/2020案,上訴法庭就此案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此外亦希望法庭考慮到社會氣氛和政治形勢由2019年至今已大大不同,因為現時已「由亂及治,由治及興」。

林偉權法官希望指出為何有些被告要拖到21歲後被定罪和判刑,然後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在19歲時的情況,但法庭不能索取報告。

林偉權法官認為這宗案件都差不多接近暴動。此外,若有被告一早認罪,但當時社會氣氛差,法庭採納2年作起點;但有被告在後期認罪,這時社會氣氛變好,若法庭因此採納較低的起點,這會對一早認罪的被告構成不公。此外,量刑是考慮「昨日的他」,就這類罪行,亦應考慮恰當的阻嚇,不只考慮被告犯案時抱有的個人理想和思想。

辯方同意這說法,因為若果有上述關於刑期差異情況,這會是刑期上訴理由。唯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們是年青,亦得指出控方是在心思熟慮後才檢控本案「非法集結」。

辯方亦希望法庭針對仍然相對年輕的被告而言,在判刑時考慮到「更生」和融入社會的部分,向社會發出這些訊息。不過,辯方亦同意法庭判刑時要就「阻嚇」給予較多的比重。

林偉權法官指法庭明白及理解辯方的理據。上述的回應旨在讓公眾知悉法庭在量刑上的考慮。此外,法庭不是質疑控方的決定,只是希望指出辯方不要說輕案情。

說回CAAR4/2020案,林偉權法官認為在考慮這些案例時應考慮案例的道理,不只是數字。因此,法庭希望辯方引用案例時可以給予全面的比較,不只是只引用較輕的案例。

此外,上訴法庭只是就CAAR4/2020案的案件訂出監禁6個月的起點,但不是表明這類案件應判處監禁6個月的起點。還有,法庭亦得出判刑是藝術,不是尺度斗糧。

林偉權法官亦希望指出上述針對CAAR4/2020案回應是旨在指出法庭的想法,避免公眾認為法庭不跟隨上訴法庭的判刑。

辯方指明白和理解法庭的說法。

📌A5:

辯方向法庭補充A5的身體狀況。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A5寫的求情信可見他有深刻反省,亦指自己因受不良思想影響致犯案。A5的家人求情信可見A5有服務社會的心、為人有理想、愛心和善良、和閒時亦會做義務工作等。

林偉權法官對A5的深刻反省有所懷疑。事實上,A5是經審訊後才被定罪,並在3年2個月後才表達「悔意」。

辯方同意A5的悔意是遲來,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從A5的信件的內容看來有所反省,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可以酌量輕判。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已困擾A5一段時間,但並非說本案出現延誤。

林偉權法官指這是A5的決定,不能在判刑時考慮這點。

📌A6: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A6的求情信詳細指出自己的背景和在未來的計劃。A6的家人、上司和老師求情信亦可見A6的更生計劃、積極參與不同義工活動和課程以增值自己、為人有責任心,品性良好。

📌A7:

辯方指現時在這段侯審期,A7與家人的關係已大大修補,變得成熟,雖然這成熟是遲來的。此外,雖然A7有些個人障礙,但他現時有參與一些活動改善自己,也有一些未來計劃。

📌A8:

辯方指A8的求情信中可見A8的個人背景,亦可見A8在這段侯審期不斷增值自己,事實上她亦在獄中收集資訊,打算不浪費時間,在獄中增值自己。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8在案發時沒有與他人接觸,她亦不是在非法集結最高峰時身處現場。

林偉權法官指本案的控罪是「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辯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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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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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113中環

A1江(20)/ A2黃(22)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A1已還押逾19個月;A4已還押逾3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7日🛑

以下是法庭就案件1的判刑理由: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上文的7位被告,A1和A4承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下文與他們相關的控罪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除A8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A7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3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方案情簡要:

背景:

在2019年11月13日約14:25時起,中環多條街道(見控罪1)有人非法集結起來,且人數愈來愈多。在約17:00時,已有約1000人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非法集結。後來,參與非法集結的人逐漸減少。不過,多條街道仍有人遊走和聚集。約19:30時,警察清場,並在最後拘捕了68人,包括7名被告。

根據案情,指A1曾協助堵路;A2曾協助堵路;A4曾協助堵路,和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A5曾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和協助堵路;A6曾協助堵路,和把磚頭擲向干諾道中;A7曾當A5關上中環站E出口的捲閘時為其把風,和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詳細案情可見裁決post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18

案底和求情總結:

除A7在案發時有1項與本案控罪不相關的定罪紀錄外,其他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定罪紀錄。

綜合各方的求情內容,簡單而言,大部分被告都是年青;雖不是所有被告都有良好家庭,但他們均有不錯的個人品行,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此外,有律師建議法庭就控罪1「非法集結」,予以監禁1年3個月。還有,有被告藉親撰的求情信表達悔意。

進一步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85

控罪1的量刑 (適用除A8外的被告):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CAAR4/2016案中指出了考慮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量刑時要顧及阻嚇性和9項要考慮的因素,若套用在本案中:

1:最多有約1000人參與非法集結,超過警員數目;
2:非法集結的規模大,涉及中環多個街道;
3:暴力的行為歷時約5小時。這使交通停頓和商鋪關門,對市民不便,亦令觀看新聞影片的人產生對法治社會的壞印象;
4:雖然沒有人受傷,但有財物損失,如港鐵的牆壁和捲閘、指示牌、路面、攔桿等,亦有示威者堵路縱火;和
5: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但他們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見控方案情)。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2的量刑 (適用於A7):

控罪2指A7曾在參與非法集結時在中環站F出口的牆上用噴漆噴上「屌」字。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基準。

控罪5的量刑 (適用於A8):

法庭在早前裁定A8管有的3把扳手的目的是損壞/給予他人損壞財產,即擊破交通燈,或旋開螺絲,以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此外,即使A8在本案沒有使用3把扳手,但A8是在本案非法集結的背景下管有3把扳手。

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基準。

加刑因素的考慮:

A7在接受感化令其間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此法庭會將A7面對的控罪1和控罪2的量刑基準都上調1個月,即分別是監禁1年7個月(控罪1)和監禁7個月(控罪2)。

減刑因素的考慮:

A1和A4是第一時間認罪,故他們可獲33%的刑期扣減;其他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他們沒有認罪的刑期扣減。

法庭亦考慮到除A7外的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會就此方面就除A7外的被告的刑期下調2個月;A1和A7犯案時年青,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1和A7的刑期下調1個月;和A8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故法庭會就此方面就A8的刑期下調1個月。

總刑期原則的考慮:

A7涉及兩項控罪,即控罪1「非法集結」和控罪2「刑事損壞」,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

辯方指控罪1和控罪2的案情有重疊之處,故希望控罪1和控罪2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法庭同意辯方說法,因此命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

‼️本案判刑:‼️

綜合上述內容後,各被告的刑期如下:

A1:監禁 9 個月(在案件1)
A2:監禁 1 年 4 個月
A4:監禁 10 個月
A5:監禁 1 年 4 個月
A6:監禁 1 年 4 個月
A7:監禁 1 年 6 個月
A8:監禁 9 個月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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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其他案件

案件2雖是其他案件的答辯聆訊,但涉及案件1的A1江(20)(下稱A1)。

正如前述,由於案件2是其他案件,即與社會事件無關,故本文不會透露案件2的案情,只會簡單指出與總刑期相關的內容。

就案件2,A1都是選擇承認所有認罪,最後他被判處的總刑期是監禁 3 年 9 個月。

由於法庭下令案件2的刑期與案件1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故A1在案件1和案件2的總刑期是‼️監禁 4 年 3 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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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1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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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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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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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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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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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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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5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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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5/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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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7/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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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已還押17日 🔥#判刑 (#2020立法會選舉 選舉舞弊 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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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余俊翔裁判官
🕤09:30
👤李(68) #提堂 (#20210803旺角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20210818旺角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20210909旺角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4/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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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黎匡晉暫委裁判官
🕤09:30
👤何(18) #審訊 [1/1] (#1214順利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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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黃(4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譚(21) #裁決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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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3/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4/4]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黎匡晉暫委裁判官 #審訊 [1/1]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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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

控方案情:

案發經過:

在2019年12月14日00:05時,PW1回家時見到有10多名15至20歲的人聚集在案發地點,將一些貼紙貼上牆,而當時案發地點是沒有示威活動和集會。此外,PW1亦看到不遠處還有多6名身穿深色衣物的人向柱噴漆。因此,由於PW1擔心自己安危,故她報警。

PW2確認案發地點的牆在當日凌晨01:30時,被人噴上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但他看不到案發經過。

相關政治口號和海報的內容如下:

(6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9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 香港人反抗

(其他):
·連儂牆
·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

此外,案發地點是沒有CCTV,而事後的清潔費為港幣9500元。

截停、搜查和警誡:

PW6在案發後於現場附近巡邏,並在案發當日01:30時截停包括被告的6人,PW6思疑這6人與上述噴漆事件有關。

其後,PW3和PW7對被告進行搜查。最後,被告被搜出2支用過的噴漆和手套。

在警誡後,被告表示他當時是負責帶噴漆,並予人噴漆。

被告的刑事記錄和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是初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年青(案發時15歲);他是次犯案有別其原本性格;和他過往曾參與不同課外活動,現時亦不斷努力學習,沒有因為被捕而放棄自己下,可以對非處心積慮和十惡不赦的被告網開一面。

辯方指父母求情信可見他們現時與被告有良好關係,在他們的支持下,被告重犯的機會低。至於被告的求情信,這可見被告在現時已知錯,他希望可以及早完成刑責,日後孝順父母和準備未來。

辯方指被告願意陪償$3000,這個金額已是在被告一家的有限經濟能力下給予的最大金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上星期已經向大律師表達認罪的意向,這節省了傳召證人的時間。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裁判官希望向控方確認是否有案例限制不能就這類噴漆案件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控方表示沒有。
================
法庭表示在考慮過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的個人背景、案發地點的損毀程度、案發時的社會情況、被告的年紀、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1日09:30判刑

在案件侯判其間,法庭批准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現時所有判刑選項皆開放,但目前可能會按感化官的建議判刑,因此希望被告與感化官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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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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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辯方證人DW1

🔸辯方主問

證人表示,2019年開始與D1一星期大約掟3-5次鏢,案發當日約了D1到花園街120號掟鏢,本來與D1各付$50開局,但因為D1失約,所以證人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因此對事件有深刻印象。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指自2019年起與D1一星期大約掟3-5次鏢,與證人於D1被捕後一星期才與D1見面的說法不符。

傳召D2

🔸辯方主問

D2表示,當日下午3時落樓下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大約下午5時搭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拎支票,之後搭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搭紅van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即現時女朋友),她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TAP食晚飯,因此D2在附近約兩位朋友,一邊食宵夜一邊等她食完晚飯。

D2與朋友食完宵夜後,到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食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餐廳TAP會合。在山東街走向TAP途中,D2見到迎面有警察、背向有人在跑,於是向通菜街右轉,其後被警察截停並命令在優才書院趴牆,隨後被拘捕。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2在恒生銀行提款後沒有逗留該位置等女生,D2回應指當時她表示到附近再通知他,因當時仍在追求對方,因此不希望到餐廳附近接她,以免她的朋友碰見會尷尬。

控方又質疑現場有人叫口號、警方有舉旗,D2應即時離開現場等女生,D2回應現場環境嘈吵,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亦不知藍旗代表甚麼。

傳召D3

🔸辯方主問

D3表示,當日相約1男1女友人行山,在旺角出發,下午4時準時到達旺角,但致電2人均剛剛起床。D3逗留至6點等到朋友到達後,便在周圍行街,並於女人街食晚飯。

D3逗留至晚上11點打算到金雞廣場截的士回家,但現場多處封路,直至到優才書院附近被捕。

(今天審訊後段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敬請報bot提供💫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已經還押17日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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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為曾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可以保釋外出,案件押後到2023年2月22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庭刊的相關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譚(21) #0903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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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上述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查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辯方案情簡述:

簡單來說,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參加大學迎新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組爸媽給予他雷射筆和頸巾,讓他在迎新活動中使用,即扮演示威者。至於2個未開封的口罩,這是有人在油麻地站給予他。最後,他在沿彌敦道步行回家的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律原則:

·控方肩負舉證責任,須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而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抵觸、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的證供也可能不可靠。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當作出推論時,須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考慮:

首先,雖然PW1和PW2指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分別,但法庭認為相關數字只是觀感。至於其他內容,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言彼此互相支持。

第二,雖然PW2只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但法庭認為PW2不是律師,而現場確是發生非法集結;法庭接納PW2所指,他可在稍後的調查時就其他罪名警誡和拘捕被告。

至於PW3至PW7,法庭認為他們的證言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至於被告,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是面對明顯不輕的控罪,在會面時觀看雷射筆並不費時,也沒有難度,故被告確認雷射筆但事實上對雷射筆不肯定是否自己之說並不合理;法庭亦認為案發時是社會事件的高峯期,亦沒有疫情,被告定必意會到口罩是掩飾身份之用。此外被告自己沒有病,口罩對他而言可說是沒有價值,他不可能不聞不理便取走他人給予的口罩;法庭亦指出被告在盤問下的證言亦出現動搖。基於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言。

雖然不接納被告的證言,法庭指這不會強化控方案情,控方得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從已接納的案情來看,法庭認為雷射筆沒有被干擾和更換。事實上PW2亦表示當時法庭仍未裁定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這可見控方證人沒有動機干擾和更換涉案雷射筆。

在案發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雷射筆被放在褲袋,被告可即時操控;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峯期,有約20人在現場叫囂和用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被告當時亦管有裝備,雖然被告沒有戴上,但這並非偶然;涉案雷射筆是3B級別,可對人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是打算在案發時對警員使用雷射筆,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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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的情況,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在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在侯判其間,被告保釋被法庭🛑撤銷🛑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5/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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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繼續處理案中案,
傳召警員證人PW2作供

[3:58]證人作供完畢

雙方完成案中案案情;預計明天將會處理案中案裁決。

[4:02]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6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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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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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方(26)🛑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鍾(30) #續審 [9/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4/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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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朱(26) #續審 [2/1]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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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4/20]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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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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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0938開庭]

📌傳召PW3 PC19622 陳振輝(音)
🔹主問
2015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時於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軍裝當值。2019年9月14日1515 時收到通知隊伍需前往淘大商場協助處理超過四百人之集結,小隊在1522時到達,觀察到在場人多穿黑色或深色衫褲。一名女子後知名叫吳雅思向警方投訴在商場內被人撞傷,於是帶其到鴻福堂外,當時附近有多人聚集及叫囂,自己向其女子進行調查及登記,其時發現身邊6米外一男子(後知名字為馮xx) 同PC17128 糾纏,自己衝上前協助制服。完成制服後附近有不少街坊記者等在週圍.此刻發現6米外PC20921亦同一男子(後知為朱xx,本案被告)糾纏,於是上前協助,朱男背著我,自己上前抱腰加壓但不成功,朱男雙手不停掙扎,雙腳想逃跑,自己再扶起其左腳令朱男失平衡跌倒地上,自己再用膝跪他身上控制,其仍繼續掙扎,PC 20921用手扣反扣朱男後成功控制,將其扶起身帶到鴻福堂對面等候及戒備。庭上認出被告但指當時他沒有戴眼鏡。
🫂播放P4a 淘大商場CCTV
由15:28:30開始,約長3分鐘,片段是360度全景高清鏡頭所拍,畫面放大數十倍至15:29:15時,見到有警員17128同一人糾纏地上。PW3在截圖P4 a(1a)圈出自己。在片段15:29:21時指自己仍在剛才位置,但片段模糊不可清楚見到,要求倒帶後在截圖 P4a(2a)圈出自己。主控要求在15:29:22截圖找出自己,PW3指太模糊不可找出。之後再要求證人在不同時段之截圖內圈出自己並呈堂。圈出截圖未段PW3向法官指剛才一張圖因自己同另一些警員重疊,可能圈出位置不準確但不打算重新圈過。主控問片段15:28:21 有黑衫褲男子戴住白色口罩,手掛一傘,另一手持物件, 當場有冇印象?PW3指當時自己沒有留意此人。
🔸盤問
-制服馮姓男時,有3警員包括自己,自己是負責㩒住,同意當刻不受到其他人阻住制服該人。
-同意另一警員PC20921同被告糾纏時附近混亂及嘈吵,沒印象被告有冇大聲叫駡。沒留意PC20921糾纏時有冇大叫,自己沒見到PC20921有被人襲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控方所有舉證完畢-

📌沒有中段陣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打算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沒有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交詳細書面陳詞,由於涉及片段及多張圖片要求法庭給予數星期時間預備。

[1057]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 1430續審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控方,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特別事項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11:21]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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