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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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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4/4]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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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辯方證人DW1

🔸辯方主問

證人表示,2019年開始與D1一星期大約掟3-5次鏢,案發當日約了D1到花園街120號掟鏢,本來與D1各付$50開局,但因為D1失約,所以證人要自行支付共$100的掟鏢費,因此對事件有深刻印象。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證人指自2019年起與D1一星期大約掟3-5次鏢,與證人於D1被捕後一星期才與D1見面的說法不符。

傳召D2

🔸辯方主問

D2表示,當日下午3時落樓下買花及盆栽給婆婆及媽媽,大約下午5時搭巴士到赤柱找朋友拎支票,之後搭小巴到銅鑼灣入支票。其後搭紅van到旺角找當時正在追求的女生(即現時女朋友),她正與朋友在黑布街一間餐廳TAP食晚飯,因此D2在附近約兩位朋友,一邊食宵夜一邊等她食完晚飯。

D2與朋友食完宵夜後,到山東街及彌敦道的恒生銀行提款,女生透過短訊告知D2已食完晚飯,於是D2在附近十字路口附近等她過來。後來因為女生不擅認路,D2建議在餐廳TAP會合。在山東街走向TAP途中,D2見到迎面有警察、背向有人在跑,於是向通菜街右轉,其後被警察截停並命令在優才書院趴牆,隨後被拘捕。

🔹控方盤問

控方質疑D2在恒生銀行提款後沒有逗留該位置等女生,D2回應指當時她表示到附近再通知他,因當時仍在追求對方,因此不希望到餐廳附近接她,以免她的朋友碰見會尷尬。

控方又質疑現場有人叫口號、警方有舉旗,D2應即時離開現場等女生,D2回應現場環境嘈吵,無法聽清現場人士叫喊的內容,亦不知藍旗代表甚麼。

傳召D3

🔸辯方主問

D3表示,當日相約1男1女友人行山,在旺角出發,下午4時準時到達旺角,但致電2人均剛剛起床。D3逗留至6點等到朋友到達後,便在周圍行街,並於女人街食晚飯。

D3逗留至晚上11點打算到金雞廣場截的士回家,但現場多處封路,直至到優才書院附近被捕。

(今天審訊後段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敬請報bot提供💫

案件押後至2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立法會選舉 #判刑

曾錦榮/前屯門區議員(28)🛑已經還押17日

控罪:
1)作出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2)企圖欺詐
涉嫌於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2022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xx,潘xx及黃xx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金額為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背景:
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接受廉署調查獲保釋,2022年9月離境時在機場再次被捕,被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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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為曾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可以保釋外出,案件押後到2023年2月22日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庭刊的相關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譚(21) #0903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3 日,在旺角彌敦道 775 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
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上述控罪,他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在2019年9月2日約19:35時起,旺角警署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有示威者叫囂和照射雷射光束。約翌日01:00時,警方清場。這時,被告被截停,並被警員搜查一些物品,包括雷射筆、未開封的口罩、頸巾、帽等。

辯方案情簡述:

簡單來說,被告在2019年9月2日參加大學迎新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組爸媽給予他雷射筆和頸巾,讓他在迎新活動中使用,即扮演示威者。至於2個未開封的口罩,這是有人在油麻地站給予他。最後,他在沿彌敦道步行回家的途中被警員截停。

法律原則:

·控方肩負舉證責任,須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而被告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證人的證言有沒有抵觸、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的證供也可能不可靠。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當作出推論時,須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考慮:

首先,雖然PW1和PW2指關於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分別,但法庭認為相關數字只是觀感。至於其他內容,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言彼此互相支持。

第二,雖然PW2只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但法庭認為PW2不是律師,而現場確是發生非法集結;法庭接納PW2所指,他可在稍後的調查時就其他罪名警誡和拘捕被告。

至於PW3至PW7,法庭認為他們的證言合理,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至於被告,法庭認為當時被告是面對明顯不輕的控罪,在會面時觀看雷射筆並不費時,也沒有難度,故被告確認雷射筆但事實上對雷射筆不肯定是否自己之說並不合理;法庭亦認為案發時是社會事件的高峯期,亦沒有疫情,被告定必意會到口罩是掩飾身份之用。此外被告自己沒有病,口罩對他而言可說是沒有價值,他不可能不聞不理便取走他人給予的口罩;法庭亦指出被告在盤問下的證言亦出現動搖。基於以上,法庭不接納被告的證言。

雖然不接納被告的證言,法庭指這不會強化控方案情,控方得證明控罪所有元素。

從已接納的案情來看,法庭認為雷射筆沒有被干擾和更換。事實上PW2亦表示當時法庭仍未裁定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這可見控方證人沒有動機干擾和更換涉案雷射筆。

在案發時,被告身處公眾地方;雷射筆被放在褲袋,被告可即時操控;案發時是反修例運動的高峯期,有約20人在現場叫囂和用向警員照射雷射光束;被告當時亦管有裝備,雖然被告沒有戴上,但這並非偶然;涉案雷射筆是3B級別,可對人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被告是打算在案發時對警員使用雷射筆,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在初步求情時提出檢控延誤的情況,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考慮。

法庭將判刑押後至2023年2月9日09:30。在此其間,法庭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在侯判其間,被告保釋被法庭🛑撤銷🛑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5/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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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繼續處理案中案,
傳召警員證人PW2作供

[3:58]證人作供完畢

雙方完成案中案案情;預計明天將會處理案中案裁決。

[4:02]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6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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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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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方(26)🛑因另案服刑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張,張,馮,黎,劉,梁,梁(18-25)🛑陳,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鍾(30) #續審 [9/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4/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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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朱(26) #續審 [2/1]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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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4/20]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9/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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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0938開庭]

📌傳召PW3 PC19622 陳振輝(音)
🔹主問
2015年3月加入警隊,案發時於東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軍裝當值。2019年9月14日1515 時收到通知隊伍需前往淘大商場協助處理超過四百人之集結,小隊在1522時到達,觀察到在場人多穿黑色或深色衫褲。一名女子後知名叫吳雅思向警方投訴在商場內被人撞傷,於是帶其到鴻福堂外,當時附近有多人聚集及叫囂,自己向其女子進行調查及登記,其時發現身邊6米外一男子(後知名字為馮xx) 同PC17128 糾纏,自己衝上前協助制服。完成制服後附近有不少街坊記者等在週圍.此刻發現6米外PC20921亦同一男子(後知為朱xx,本案被告)糾纏,於是上前協助,朱男背著我,自己上前抱腰加壓但不成功,朱男雙手不停掙扎,雙腳想逃跑,自己再扶起其左腳令朱男失平衡跌倒地上,自己再用膝跪他身上控制,其仍繼續掙扎,PC 20921用手扣反扣朱男後成功控制,將其扶起身帶到鴻福堂對面等候及戒備。庭上認出被告但指當時他沒有戴眼鏡。
🫂播放P4a 淘大商場CCTV
由15:28:30開始,約長3分鐘,片段是360度全景高清鏡頭所拍,畫面放大數十倍至15:29:15時,見到有警員17128同一人糾纏地上。PW3在截圖P4 a(1a)圈出自己。在片段15:29:21時指自己仍在剛才位置,但片段模糊不可清楚見到,要求倒帶後在截圖 P4a(2a)圈出自己。主控要求在15:29:22截圖找出自己,PW3指太模糊不可找出。之後再要求證人在不同時段之截圖內圈出自己並呈堂。圈出截圖未段PW3向法官指剛才一張圖因自己同另一些警員重疊,可能圈出位置不準確但不打算重新圈過。主控問片段15:28:21 有黑衫褲男子戴住白色口罩,手掛一傘,另一手持物件, 當場有冇印象?PW3指當時自己沒有留意此人。
🔸盤問
-制服馮姓男時,有3警員包括自己,自己是負責㩒住,同意當刻不受到其他人阻住制服該人。
-同意另一警員PC20921同被告糾纏時附近混亂及嘈吵,沒印象被告有冇大聲叫駡。沒留意PC20921糾纏時有冇大叫,自己沒見到PC20921有被人襲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控方所有舉證完畢-

📌沒有中段陣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不打算作供亦沒有證人傳召,辯方案情完

控方指沒有結案陳詞,辯方希望交詳細書面陳詞,由於涉及片段及多張圖片要求法庭給予數星期時間預備。

[1057]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0日 1430續審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需在2月24日或之前存檔法庭及交控方,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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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特別事項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11:21]小休
【01月2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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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8]開庭
辯方代表已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就別事項(案中案)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小休後,雙方將會處理案中案結案陳詞

[9:58]小休

特別事項控方完成結案陳詞。

[11:21]小休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1:00]上午完畢

押後至下午4:00進行案中案裁決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6:方(26)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告與同案其他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控方申請新增控罪4,這是控罪1的交替控罪。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A6否認控罪1,❗️承認控罪4❗️

在法庭詢問下,被告表示同意控罪4的案情和控方片段。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A6控罪4成立,控罪1則予以撤銷。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4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A6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和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當中包括A6在約14:08時被女警22849撲低和制服。

A6的裝備:

A6的裝束和裝備包括防毒面具連過濾罐、潛水鏡、口罩、額外的短袖衫和短褲、背包、和鞋。

控方片段:

不同的媒體(包括蘋果日報、有線電視、香港電台、立場新聞、獨立媒體、無線電視、香港01、Sky news、BBC、高登討論區、東方、大紀元、雅虎香港、和NOW)和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的情況:

1:一直有大量黑衣和蒙面的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內流動,不過初時仍有少許看落非示威者的人在校園遊走;

2:當警員進入校園時戒備時,示威者丟下欄桿並跑走。其後示威者集結在圖書館外的空地,並以欄桿和雜物建立範圍;

3:示威者嘗試以鐵枝和槌仔破壞/用雨傘和噴漆遮掩校園內的閉路電視鏡頭;

4:示威者破壞校園內的星巴克餐廳,例如打碎杯碟;

5:示威者多次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或是走到路面放置雜物如罐頭、街邊垃圾桶、手推車、檯、椅子、植物、圓錐筒、磚頭、和紙箱等物以堵路,後期的時候亦曾有人看守磚陣,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和暢運道,使車輛不能通行;

6:示威者在校園內用人力搬運欄桿、板、植物等物,和用地盤用/普通的手推車運送物品;

7:示威者在理大內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及製作竹製投射裝置;

8:示威者用槌仔、汽油彈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片段中可見示威者曾在作進一步破壞削著紅隧收費站職員離開,亦可聽見玻璃樽破碎的聲音;

9:示威者在理大正門設置「檢查站」,「檢查」進入理大的人;

10:示威者曾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

11:示威者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由於有泥頭車因不能調頭嘗試衝過路障,令示威者不滿,追向該車並投擲汽油彈,這使該車著火,引起司機和示威者爭執。稍後,有人駕車運送物資入理大,獲示威者放行;

12:示威者曾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過程中曾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這使路面數處火光熊熊。此外,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亦曾向警察射箭,和向警方防線衝前向警察投擲雜物;

13:在2019年11月16日起,警察開始以催淚煙驅散示威者,不過這時警察的人數是少於示威者。過程中,示威者曾用長傘抵禦催淚煙。在2019年11月17日起,警方出動水炮車和銳武裝甲車。關於後者,它雖然曾衝前以衝散路障和傘陣,但曾被示威者的汽油彈打中而著火(共2次)。至於前者,示威者曾用長傘抵禦其藍色水劑,但有人因被濺到而感到皮膚灼痛。直到當日晚上,警方亦開始以強光照向示威者;和

14:在2019年11月18日下午,示威者曾多次嘗試從理大突圍,不過都失敗,須要退回理大校園內,甚至有人被制服和拘捕,包括A6。這時,現場已充滿催淚煙。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刑事紀錄和還押期:

控方指現時A6有2項刑事定罪紀錄,與社會事件相關。辯方表示由於A6曾在2019年10月被捕,並獲得警方擔保,故A6是在警方擔保其間犯下本案。

辯方確認A6在2021年3月起已因本案而還押懲教看管。

辯方希望法庭在考慮本案與另案的整體刑期時可以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避免懲教計算刑期時出現問題。

量刑時個人因素的考慮: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在本案與另案的整體判刑時考慮到更多被告的個人因素。

謝沈智慧法官指本案的判刑看來不是著重更生。再者,量刑時是應該考慮起點,再考慮減刑因素。

辯方同意法庭的看法。

量刑時就案發環境的考慮: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1)本案控罪4的案情似乎是希望逃離理大,不是擴大暴動;(2)A6不是暴動的領導者;和A6沒有作出暴力行為。

謝沈智慧法官不明白第1點,因為法庭在考慮量刑時要考慮整體環境,這已在FACC6/2021案和CACC164/2018案中清楚表達,而A6在控罪4的時間前已身在理大,支持和參與暴動。此外,其實控罪4的暴動是一場由11月9日開始的暴動,並非與控罪1分開獨立的暴動,故須考慮整體的暴動環境,不能「斬件」式考慮。

辯方後來同意謝沈智慧法官的看法。

謝沈智慧法官指出本案與A6現正服刑的暴動案件的規模、時長、和暴力程度不可同日而語,本案的暴動是香港最嚴重的暴動案。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著眼在控罪4的時間和地點。

謝沈智慧法官指辯方的說法是「斬件」式的說法,法庭不知道如何按CACC164/2018案的指引判刑。再者,辯方為何要同意控罪4以外的案情,但若辯方指A6在大型暴動中,只參與控罪4的一小部分的暴動,因此A6的參與程度低,這點法庭是明白。

謝沈智慧法官亦詢問突圍事件是否不是包括在整體暴動。若果這樣的話,可能要召開紐頓聆訊。就本案而言,示威者是因為在此前參與理大內的暴動,然後就逃跑,即是本案的暴動。再者,相關的報道已舖天蓋地,政府亦曾發出不同警告,而A6,即使給予她最大利益,撇開她承認已在11月17日在理大,她仍然是在11月18日參與此前已持续的暴動。

辯方最後表示會接納法庭的看法。

個人背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A6過往勤奮學習、參與不同義工活動、自我要求高、品格善良、和得他人的信任。A6現時明白她因本案令家人擔心,日後會三思而後行,有所反省,她當時犯案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現時重犯機會低。
================
本案會在2023年4月17日10:30判刑

謝沈智慧法官指辯方如有需要,可就CACC130/2017案和CACC138/2018案作書面補充陳詞。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6/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3:59]開庭

就著辯方對於特別事項提出的反對理據包括被告是否在不自願性情況下作供,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特別事項(案中案)成立,接納兩名作供警員的證供,被告在四次錄影會面記錄,是在自願性下作供。

案件管理:
1)辯方將會盤問控方6名專家證人
2)控方有三十多名證人
3)下星期一會處理法律議題(關於被告延誤見律師)裁決
4)1月31號會進行陪審團鄰選

[4:00]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18-25)
#1118油麻地 #求情

A2:陳/ A8:張/ A9:張
A11:馮/ A13:黎/ A14:劉
A15:梁/ A17:梁
🛑A2陳及A13黎已還押16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暴動 (眾被告)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A4、A11、A14)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8、A9)
-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7)

背景:
-A2、A13 經審訊後被定罪
-A8、A9、A11、A14、A15、A17承認暴動罪;在認罪協議下,部分被告面對的其他控罪5、6、7、8及9 留法庭存檔
-A4、A7、A12審訊前已離港。
—————————

控方代表交代各人年紀、學歷及刑事紀錄,只有A14在案發後有另一案底。理大事件共拘捕213人並分成17宗案,本案為第7宗,有4宗已經作判刑,判刑書呈上法庭參考。

📌求情
各人採納書面陳詞

A2
犯案時18歲,背景良好,公開大學本在今年畢業,因案件令學位全功盡廢,家人關係良好,本性溫馴、內向及孝順,喜愛攝影及藝術創作,課餘兼職幫補生計。希望法庭考慮梁天琦案,其只係留守現場沒有作出破壞,也非領導角色。控方呈上4宗案例雖在同日但案情各有不同,被告對大部份案情不爭議,求情信指後悔,監禁未能照顧父母。

A8
案發時19歲,去年大學畢業。父為公務員,過去做大量義工,疫情期間兼職到醫院協助防疫工作,也到屋邨替低下階層子女補習。求情信表示真誠悔意,家人願意協助支持,重犯機會很低。一位傳道人求情信指被告人曾協助走出陰霾,另一人求情信指被告協助避過自殺,整體求情信可見有良好正面品格。被告審前認罪,一般有20-25%扣減,希望法庭考慮予以25%,同時明白案例勞教中心不適合。

A9
案發時19,現在23歲。來自草根階層,在工業學院進修。父親因病提早退休,一直由被告負責供養照顧父母,候審時仍努力進修營養學科望能幫助照顧父親。家人求情信指品性馴良及孝順,雖然家中排行最細卻肩起照顧父母責任。希望考慮坦白認罪,沒證據是牽頭角色或直接參與。呈上2宗在黃大仙及灣仔案例,嚴重性比本宗案大,當中以三十多個月判刑。

A11
去年8月曾去信聯合醫院索取被捕後受傷醫療報告,但早前才收到故今日才能呈堂。去年8月11日去信控方表示認罪,現時氣氛相信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予以最大認罪折扣。

A13
更正書面求情,父親應已經失業一年,現時環境相信2019情況不可能出現,自己事業發展照顧全家,大部份案情不爭議,希望寬大處理,判刑不會有摧毀其人生之影響。

A14
補充被告受僱情況,沒有直接同九龍區加士居道、彌敦道等事件相關。自己手寫求情信表示歉意,當日判斷錯誤,幾年來有反省,現在付出代價令家人擔心,願承擔責任認罪,去年在7月25日預審認罪。大學及中學老師信件指為人正直、善良及樂於助人。

A15
補充被告教育背景為香港專上學院高級文憑,畢業後從事多份工作包括地盤工作,崗位為安全督導工作。被告今已25歲,定罪後仍有漫漫前路要走。被告有反省,其他信件可見是上進青年,本性善良,樂於助人,努力工作,判刑對其造成極大打擊,其仍樂觀坦然面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其個別角色,被捕身上全為保護裝備,被告再犯機會不大,已經鼓起勇氣𐄘擔,希望輕判並考慮審前覆核認罪給予最多三份一折扣。(控方其後指出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扣減應只為20-25%)

A17
2021大學工程系畢業後入職軟件公司,在被捕後仍努力學業。知道自己不成熟,被傳媒政客誤導,如今非常後悔。代表呈上多封公司老闆及老師信件。同A14一樣在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法庭予以最大折扣,代表同時呈上林偉權法官同類案件判刑案例。

法庭需考慮今天各人之補充求情再作判刑。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 1000作判刑,各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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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7
[2023.01.22-01.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鄭,吳,譚,楊,陳,陳,林(21-32)🛑鄭已還押9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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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01月2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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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28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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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黃(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屯門 非法禁錮)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16-25) #審訊 [1/35]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拒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何,施,李,李,梁,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黃(16-32) #審訊 [1/4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法⽤途的⼯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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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

- - - - - - - - - - - - - -
【01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35]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謝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40]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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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

📌答辯
控罪1暴動:D1-8認罪‼️
控罪2襲警:D4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控罪3襲警::D5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應控方申請,法庭頒布匿名令,控方證人列表中PW1以警長A代表。

📌D3特別處理
D3申請分拆處理答辯,因為新學期開始才知道有一個科目的功課需要小組完成,需要與兩位同學合作及用電腦,因為此科目不會再舉辦,希望可以完成自己那部分,現已完成大概65%,如果押後答辯至2月13日,可以完成85%,相關科目的導師有來信解釋。D3現已遞交書面求情陳詞,法庭建議今日先聽取答辯,押後求情並批准D3擔保。另外辯方陳詞只提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庭建議辯方作進一步陳詞,解釋為什麼教導所不適合。D3的判刑不會與其他被告一起進行。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65(1)段關於D4有修正,由「D4帶領示威者向西行」改成「D4和示威者一起向西行」。

D1表示不同意第38段指被拘捕時有反抗或掙扎,法庭指沒有導致其他罪行,不會影響判刑。D1同意保留這句。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就D4及D5,控罪二及三留在法庭存檔。各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呈交證物處理表,所有暴動相關的證物充公,個人物品歸還給被告,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已看過各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於此階段提出一點予各辯方代表考慮:D8有一個論據關於三分一或四分一的減刑;D8代表要求法庭考慮三分一,因為D8曾考慮終審法院的案件關於參與的定義,其次有向控方索取身份辨認的文件。控方指沒有人有三分一扣減,因為全部人都是提堂定下審期後認罪。法庭希望D8代表澄清其論據是第一合理的時間表達認罪或第一合理的時間評估證據,因為法庭在認罪扣減中不會考慮證據的強度。

法庭今日不會處理判刑,將會押後到2月13日。D4代表當日有一宗90日的審訊開始,或會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

🌟早休期間各被告被還押時進行快測,D1結果呈陽性,但沒有病徵。短暫休庭予各被告及懲教職員換N95口罩。

控方補充認罪時段:本案於2021年1月21日提堂,當日定審期時所有人均表示不認罪;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D3當天才向法庭表示會認罪,其他被告於當天之前已書面通知法庭會認罪。

庭上播出片段,由各大傳媒直播剪輯而成,顯示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的行車線,示威者由銅鑼灣方向走向中環方向;以及金鐘廊、銅鑼灣、統一中心對外行車路、夏愨道行車天橋上方及下方、德立街巴士總站近金鐘站出口、特首辦外的地面、力寶中心對出等的集結情況。片中可見有人叫口號,有人呼籲10月1日再出來集會,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有催淚彈射入停車場內,現場煙霧瀰漫,有煙霧飄入金鐘站,有人向水炮車投擲汽油彈及硬物,有示威者掘磚頭,有人用大型橡筋將物品射入政總,水炮車向人群射水,有警員向人群開槍。警方由樂禮街向金鐘道方向推進,拘捕示威者。

認罪時段與扣減方面,D8代表索取指示後收回第一時間認罪的論據,將刪去書面陳詞相關部分,希望獲得不小於四分一的扣減。

為遷就各方時間,判刑將會押後至2月16日1130進行,期間D3以原有條件擔保,其他被告須還押🛑
D3的書面求情需於2月10日1200前存檔入法庭及交予控方。

播放片段大約仍需一小時,1430繼續。D3代表因私人事務,D3相關片段播放完後將先行離開,交由D6代表hold papers。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805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4)

控罪:非法禁錮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新界屯喜路2號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
0943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案情

🎥播放約半小時現場錄影片段

📌辯方陳詞

雙方同意禁錮過程歷時22分鐘;被告一早已到現場但只是在附近徘徊,至1919時才於片段中出現,而他在當中的參與程度是曾用膠索帶綑綁事主,其他時間他只是逗留圍觀和拍攝。

參考李官年前審理的機場案(DCCC81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及另三人),該案與本案分別在於本案被告只是被控非法禁錮一項罪名;現場雖有200人堵路,但參與襲擊僅約20人,而且控方選擇檢控的罪名顯示被告沒有參與其他較激烈衝突。

被告以攝影為生,收入不穩定。本案是他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衝動而做出錯誤決定。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後第二次提訊他即表達認罪意向(第一次提訊因控方文件問題而押後),反映悔意。

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當中較嚴重傷勢有可能是電單車撞到障礙物後跌低或初段衝突時造成,而非被禁錮期間受傷,與被告無關。

辯方主張參考機場案 的12個月量刑起點。

📌判詞案情撮要

案發當日有三罷號召,示威者佔領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路段,令交通受阻。被告被媒體拍攝到於1855時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1910時吳惠森(事主)駕駛電單車在障礙物前摔倒。二十多名示威者衝向吳,圍堵並指罵他;吳取出一枝伸縮鋼棒自衛。他被武力按壓、踢頭、雨傘毆打、頭盔打頭。有示威者攜有膠索帶並傳遞給其他人,束縛吳手腳使其動彈不得,又捂住其口面;他們亦以言語侮辱及責罵吳。

被告在吳身邊蹲下,1924時取得膠索帶綑綁吳的足踝,其後在附近逗留,用手提電話拍攝吳。1934時救護員到場為吳檢查傷勢,被告繼續徘徊。

本案導致事主左手肘關節骨折甩臼、右手肘瘀傷、左前肩擦傷、左膝擦傷 、身體多處擦傷及挫傷,出院後獲兩星期病假,數個月無法工作,進行了六個月物理治療和針灸。

🔥判刑
與獲上訴庭認可量刑的機場案件相比,本案事主傷勢較嚴重,但案發過程歷時較短,故此兩案嚴重性相若。與該案一樣,法庭於本案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1/3,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

1134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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