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4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2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24099 黃家裕(音)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2326時證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隨即到碧街近A2出口設立防線,因已知A1出口已截停大量示威者。警方不容許非警務人員由碧街以東穿過防線往西。

2355時證人收到指令要到A1出口附近、彌敦道接近碧街街口,看守被扣留或被控制的示威者。0019時他奉命向D2進行搜身;當時D2身處找換店旁邊的彌敦道行人路上,瞓在擔架床上。證人了解後得知D2頭暈;D2沒有穿上衣和外褲,著波鞋,當時正接受救護員治理。D2攬住黑色背囊,擔架床上有破爛的黑色衫褲。

證人搜查D2的黑色背囊,搜出內有大量個人物品:背囊套、衣物、泳鏡連盒、防霧液、3M防毒面具連袋、眼罩、兩個灰口罩、兩條黑面巾、綠膠袋、藍索袋、一對勞工手套、一隻右手套、3把縮骨遮和可發出藍光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搜出雷射筆時有開過雷射筆睇。

證人今天在庭上是靠記憶講出以上物品。他有在記事冊記錄搜出的共二十多種物品。當時他點算完物品放回背囊內,包括破爛黑衫褲,以免物品在運送途中遺失。0022時證人以「暴動」罪名向D2宣布拘捕。其後證人聯同19130及一名救護員,合力把擔架床上的D2徒步推到廣華醫院,0030時到達,期間背囊一直由D2攬住自己保管。D2入急症室見醫生後獲安排去觀察病房,病房內一直由證人與19130看管。1230時偵緝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為證物。

在急症室時D2繼續自己手持背囊;上到病房後D2自行把背囊放在病床右方地下。與證人隸屬同一小隊的警長3734於0715時來到病房,將一個黑色腰包交給D2;警長在找換店外執到這個腰包,打開見到D2的身份證,所以前來交還腰包。警長沒有接觸過D2其他物品。

1230時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除了證人上述於現場搜查背囊內所發現的物品,9912還檢取了背囊、灰色望遠鏡、黑色iPhone 7 Plus、冰袖、腰包及鞋襪。9912最終檢取的物品與證人現場搜到的不同,因為有部分是放在警長稍後帶來的腰包裡,鞋襪則是D2現場本身著住。翻閱記事冊後,證人補充還有黑色cap帽;他的記事冊記錄有30件物品。

證人全程沒有干擾或增加物品落背囊,亦沒見過有人這樣做。9912在病房檢取證物時,黑色背囊內的物品與證人早前在現場搜查背囊時發現的物品是完全一樣。現場情況不容許證人做太詳細紀錄。

證人不清楚,D2物品被檢取後如何處理。證人繼續在病房看守D2,直至1420時由警員25998接替看管D2的職責。證人去洗手間時會離開D2,但一定至少會有自己或19130在場看管D2。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清楚亦不了解接觸之前D2發生過什麼事。

證人確認D2的散紙包和身份證沒有被檢取,答唔到點解唔檢取身份證,因為不是由他本人負責處理。

證人知道警方當晚拘捕了213人,知道被捕人進入THA/等候區/醫療區會拍攝,唔清楚D2沒有錄影,唔知自己搜查背囊時有沒有錄影。證人唔知0019時之前黑色背囊曾經唔見,後來由一名警員執到交還D2。證人對於0019時接觸之前有關D2的事情一無所知。

🔸D4D16D18代表盤問

證人當時所屬的第一縱隊有警長33537、署理女警長19078、19130、23948和25769。行動前他們收到指示要沿彌敦道由南至北「追捕暴徒」,沒有其他指示。「暴徒」就是由南向北跑,去到碧街交界有部分繼續向北,部分轉向入兩邊碧街。證人不知道所有「暴徒」被截位置,唔清楚速龍隊員去向;小隊在追捕過程中有和D大連其他隊員合作。

證人唔清楚警長33537在A2出口附近截獲一些人,亦唔清楚「暴徒」被截後被帶到彌敦道一處集體處理。證人是A2出口封鎖線成員之一,A2出口要設防是因為當時A1出口已有封鎖線。證人一直在彌敦道南行線,所以先到A2出口,其後透過通訊機得知A1出口情況,所以南行線的警員就去A2出口設立封鎖線。證人只知A2的封鎖線有數名警員,講唔到大概有幾多人,亦不知道封鎖線警員的身分或職級,而自己沒有預期封鎖線有職級較自己高的警員。有警員帶住的市民或被捕人可以出入封鎖線。證人不知道,自己去到封鎖線之前有沒有人由碧街去彌敦道。

🔹控方覆問

證人2326時在A2出口,2355時在彌敦道北行線接近A1出口位置。2326-2355時他沒有目睹過有同事帶人由碧街以東穿過封鎖線。

證人知道現場設有THA;他沒有嘗試過要帶D2由找換店到THA。

傳召 警員9912 梁志恆(音)
醫院檢取D2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中午12時到廣華醫院檢取D2物品為證物,1215時初次見到D2,當時有兩名軍裝警員在看守。24099向他指出,D2的個人財物在床右邊,有一個黑色背囊、黑色腰包,背囊有27件物品,電話在腰包;證人總共檢取30件物品。(主控確認,警方有檢取電話,但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呈堂為證物。)

證人檢取完畢,D2有在其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證人1510時把檢取物品帶返寫字樓交給偵緝警員14902處理。由檢取至轉手,該些物品都由證人保管,沒受干擾。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醫院時有被告知D2不適宜錄取口供。證人把電話入貴袋後叫D2簽收;證人不同意這是D2只在記事冊紀錄第30項簽名的原因--他是叫D2簽一次總括1-30項物品,不是意思只簽第30項確認。證人不同意此舉會令人誤會D2只確認第30項物品。

證人同意,警誡供詞需要被捕人在記事冊每頁都簽名。

🔹控方覆問

簽名是要D2確認他檢取了該些物品。警誡供詞要頁頁簽名,這份檢取物品紀錄不是警誡供詞。

📌P122(2)第二份承認事實(關於D2)
偵緝警員14902於2019年11月19日1510時從警員9912接收D2相關證物P201-230,此後該些證物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D2被捕前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法庭留意到,今天警員24099證供是現有最早講到D2出現;0019時之前仍然未知。

1601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下午進度】歡迎補充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主要問及關於主問時所作多張截圖比對,證人同意並非每張圖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特徵
-同意一半追蹤人士衫褲鞋屬普通常見,因所有嘢相同一人身上出現就機會少
-同意不知背囊牌子款式,但指追蹤過程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出現
-問到有冇留意追縱人士有冇著襪, PW5指其實有些片段如名城酒莊可見到是黑色,不過其他鏡頭角度及象素低不清楚所以一直冇特別提,但既然你盤問到便說出,不同意辯方指是邊作供邊作內容
- 看過所有CCTV片段後於2020年2月26日 1430第一次到西半山作截查疑人,只截查一人但沒有向該人說截查原因,因佢冇問便冇講,也沒有警誡因沒有作拘捕。
-同意在2月26日1833至1836作截查,記事冊有寫並紀錄了燈柱位置
-不同意辨認差不多外型便對號入座指為同一人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作供不盡不實,早前作供話燒錯一段CCTV入光碟其實是當時認為行人路上一人便是追蹤目標人士,重申口供沒提及此錄影因片段無關所以口供不作紀錄,並指辯方律師指責要有邏輯,亦不要捉字蝨

[1631] 今日完,明天0930 繼續盤問PW5,律師指盤問接近尾聲。法官提醒明天只作半日審訊。

📍直播員按:PW5數天內不時同D2代表律師舌劍唇槍,庭上火光熊熊,極力建議接受警方心理輔導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02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0/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9/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9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 - - - - - - - - - - - - - - -
[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爆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D6因確診肺炎,今日不能到庭,由法律代表出席審訊。

📌案件管理
餘下約有十多位證人需要傳召,正研究能否以同意案情方法處理,傳召之證人數量可能減半。因此,今天1615之前控方需向法庭報告,如能傳召證人比之前少一半,那麼星期一則可11:00開庭;否則照舊0915開庭;請主控按時通知書記。

📌第三份獲承認事實(關於D4、D14及D18)
-D18進入THA時帶有的物品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噴瓶、黑圍巾、深藍色風褸、黑色衫、黑鞋、黑色腰包等;亦有黑色長褲等被截停時穿帶之衣物作為證物
-一些由警員14902拍攝之相片呈堂為控方證物
-D4的八達通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0958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下周一)0915或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聲援人士注意⚠️

14:45更新:經消防調查後大樓,證實警報誤鳴。升降機已回復運作,唯聆訊安排未知。

約14:00起西九龍法院大樓多次響起火警警報,大樓內照常運作,但全部𨋢鎖晒冇得搭😬
截至14:30仍只可以搭扶手電梯上到3樓和4樓,上更高樓層只能由3樓行樓梯上,敬請留意。

(暫時未知會否影響下午的審訊/裁決安排。如有進一步消息再更新。
,不過保安都唔知點⋯)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A2:庾(35)/ A3:陳(37)/ A4:葉(31)
A5:鄺(26)/ A6:尹48)/ A7:楊(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被控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背景:
原案林卓廷(A1)於去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將於10月12日開審,預計15天。

今天控方再申請將案件與林卓延審期合併,控方立場是播片淨長度15-16小時,相同證人及影片,而其中一名市民證人不願作供兩次;於審訊及裁決公平性應由同一法官處理,亦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立場A4,5,7反對合併希望儘快開審 ,A6立場中立,其餘各被告沒有反對合併。

法庭立場希望在案件管理、公平原則和節省時間,希望案件能合併處理,現階段休庭給雙方商討審期。

[3:15]現休庭30分鐘

經雙方商討後,案件合併,但辯方希望沿用相同法律團隊,進行審訊,申請至2024年開審,但法庭認為做法不理想,拒絕接納,最終案件合併。

有保釋條件更改餘下:
法庭批准,A2 A3 有報到時間更改及各被告報到日數改為每月一次,期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0月12日-11月3日及11月13日-11月23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下午進度

[15:21] 開庭

📌繼續盤問警員拘捕包括A11、A12 在內5人的詳細經過

探員表示冇違反警例,冇作出暴力行為。

❗️A12代表律師反對口頭供詞呈堂:被告冇作出任何口頭表述,亦冇回應警員問題。

🔸A11代表律師盤問
警員表示睇唔見截車前發生事、車內情況,見唔到企喺路邊嘅人喺邊到嚟,喺車入面冇可疑發現。

🔸A16代表律師盤問
應變大隊的許高級督察冇俾指示證人拘捕人。當時嘅總區應變大隊由兩隊人組成,分別係秀茂坪刑偵警察(便衣)同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軍裝防暴)。

證人喺晚上6點開始守更,佢有一段時間喺紅館,唔肯定當時確實幾點,淨係知道出車之後就去紅館,去攞飯。晚上9點,證人所在嘅車輛駛向康莊道往紅隧方向,由紅館出車。證人出車前有被訓示,知道理大有暴動,亦知警方封鎖理大。

許高級督察冇俾內部指示或任何指示指由理大出去、年滿18歲嘅人一律告暴動。

證人喺當日隨後去封鎖線附近,係去接更。

證人冇印象許高級督察話要拘捕理大出嚟嘅人,唔清楚應變大隊總共有幾多人。

證人唔記得確實情況。當晚印象應該唔係兩個分隊一齊訓示。警方私家車(便裝)印象有5或6架,軍裝車印象係3部,印象係軍裝車行先--唔係好肯定係咪3架軍裝車行先,至少有一架停低喺康莊道往紅隧方向嘅路。證人見到軍裝落車,跑向紅隧反方向(往何文田方向)。佢跟住大隊上去。

最後大律師盤問當日探員行動細節,證人表示唔記得車牌號碼,記得係經過幾架私家車、電單車。

[15:55] 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8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7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10:30
👤林(16)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0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001佐敦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周,方,馮,何,何(18-41)🛑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6/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02月18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