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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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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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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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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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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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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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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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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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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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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436開庭

📌PW2於2020年3月9日錄取之英文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22,中譯本為P22a。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0a
兩段辯方影片證物(NOW TV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1、蘋果日報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2)不受非法干擾。

傳召PW2 高級督察徐志邦(音)
案發時為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

PW2當時見有人在荃新天地外的沙咀道、大河道入口聚集,遂向人群發出警告,並指示下屬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隨後他有帶領小隊進入商場掃蕩,小隊約三十多名成員,有著制服,配頭盔等裝備。小隊中有隊員有攝錄裝備,但PW2不知道當日有沒有帶到現場,不知道有沒有隊員有在現場拍攝。他亦不知道其他隊伍有沒有於現場攝錄。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7:51:00)
-17:46:47:人群於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外聚集
-17:47:20:警方發放催淚煙,位置接近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
~續播:警方放完催淚煙後進入商場中庭

PW2確認,荃新天地於禾笛街有兩個出入口,一個近沙咀道,另一個近新村街。

警方發放催淚煙後,PW2見到人群大部分散去其他不詳位置,逗留的少部分人警方亦沒有拘捕。辯方片段顯示部分警員行出禾笛街一段時間後返回商場中庭;PW2自己沒有出禾笛街,所以不知該處實際情況,但以其所知當時警方沒有在禾笛街發過警告,亦沒有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PW2無法說出警方放催淚煙之前在沙咀道入口聚集的人群從何而來。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志豪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傾向不作供,將傳召一位辯方證人。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肯定當日可以完成。

1527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9日)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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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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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7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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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7/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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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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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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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續審 [2/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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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4/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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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2/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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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今早先處理兩單雜案判刑,本案預計約1000才開庭。

1011開庭

被告確認不作供,只傳召女友作為辯方證人。

傳召DW1 梁小姐

🔸辯方主問

DW1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她於2015年9月認識被告,二人為中三同班同學,同年11月10日起正式成為情侶。她中學畢業後修讀文憑課程,期間在葵興某超市任兼職,周末會返工。

她於2019年11月10日當晚約7時得悉被告被捕。她在11月4日已向他提及打算在拍拖紀念日共晉晚餐,二人透過WhatsApp傾;她事後有翻閱紀錄所以記得討論的日子。她們傾好當晚打邊爐,但再過幾日後才約實10日晚上8時見。

當日DW1需要返工,計劃好晚上7點收工後搭車去荃灣,因為早前已約好到大鴻輝中心食台式火鍋。由於她家住大窩口而返工地點是葵興--二人慣常都會去荃灣、葵芳等地方拍拖--所以紀念日就相約在荃灣打邊爐。

DW1當晚收工後知道被告被捕的消息,所以最終沒有去荃灣,亦不清楚

📌DW1與被告約打邊爐的WhatsApp紀錄(共5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3(1)-(5)

📌相冊 (睇本案證物相)
🔗背囊:DW1確認被告高中時返學已用此背囊
🔗口罩:DW1中學時已不時會扁桃腺發炎、發燒,被告會在背囊擺定口罩,以給她作不時之需
🔗DW1沒有見過被告有相冊裡的頸巾、護目鏡

她知道被告在社運早期有參加過大遊行,但之後沒有再參加。二人只知該段時期經常有遊行,但不清楚案發當日荃灣會有集會。

🔹控方盤問

以DW1所知,被告於案發時期不是修讀電工課程,亦沒有在地盤工作。

📌相冊 (再睇證物相)
DW1不知道被告管有證物護目鏡、手套的原因。

🔗圍巾
主控形容圍巾後邀請DW1親自檢示實物。她確認之前未見過被告戴類似物品。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有什麼活動,只是估計他會去買禮物給她。她不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背囊內會有相冊內的物品。主控問及當天氣溫,無論如何都不需要攜帶這種圍巾出街?DW1唔清楚被告返學是否有需要用到圍巾,但估計是他冇執袋所以當天有帶。

🔗獨立未開封口罩
2019年她仍有出現扁桃腺發炎情況,所以相信案發當日被告攜帶口罩是為她而準備。

🔗雨傘
她唔知他當天帶雨傘的原因,自己就沒有見過相冊裡的那一把。

🔗長者八達通
她在案發前十多天左右聽他提過要為婆婆買八達通。她不知道為何當天他仍然管有長者八達通。

DW1承認,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5-6時被告做什麼。主控追問,她是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相冊中有沒有見到任何物品會令她相信是被告買來送給她的禮物?

🔸辯方覆問

DW1接受控方盤問時提到約好8點食飯,而被告提早去買禮物⋯⋯她估計他去買禮物,而事後被告亦有告訴她自己真的去買禮物。

關於相冊內各件證物的用途,實際上她不清楚該些物品有何用途。

-DW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雖然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法庭仍希望控辯雙方會有書面結案陳詞。控方需於明年1月3日前呈交陳詞,辯方則要在1月30日前呈交。#李志豪裁判官 表示 已有一大堆相關案例box files,亦可以上網睇,陳詞不需再附上案例。

📌控方應法庭要求釐清本案檢控基礎:被告有份參與本案指涉非法集結,但若證供不足以支持,亦可推論他憑藉身處現場去支持、鼓勵他人。

110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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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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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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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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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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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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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裁決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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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開庭

控辯雙方就書面結案陳詞皆沒有補充。法庭直接宣判。

📌口頭裁決理由

(案情部分在此不贅。)

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證供,認為沒有不合理、不可能或矛盾之處。

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女友作辯方證人。辯方證人不知道被告當日在荃灣確實做了什麼,因此法庭認為其證供與案件沒有太大關係。

辯方不爭議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發生非法集結,但辯方立場是警方施放催淚煙後,17:47:44時聚集人群已散去;被告被PW1截停時非法集結已經結束。

辯方亦指出,當日警方只拘捕了被告一人,反映現場根本沒有指稱的150人集結。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極高流動性;辯方稱現場不可能有非法集結的說法並不成立。而且,示威者四散,警方要捉拿他們不是易事。

本案沒有直接證供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他被捕前的行為;他當時在現場出現、身上物品,皆是法庭考慮的因素。被告被捕時戴口罩、手持長傘,當時未有疫情,亦沒有下雨;其背囊搜出的護目鏡、黑圍巾、手套等,獨立分開均有合法用途,惟同一時間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法庭可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考慮到被告年紀,法庭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現階段不排除判監可能性。

📌辯方減刑陳詞

案件已有一段時間。被告至2022年7月20日才再次被拘捕,較早前已不需再遵守擔保條件。辯方希望法庭另外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判刑考慮;李志豪裁判官斷言拒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辯方反對。

1527休庭

案件押後至3月3日14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2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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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1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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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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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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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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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6:00
👤黃(20)🛑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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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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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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