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3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03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位被告(16-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21日🛑

A1黃(22)/ A3高(17)/ A6林(16)/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
其他議題:

隨著辯方沒有反對,本案之證物會以控方呈上的證物列表處理。

A6大律師說A6同意和明白教導所適合性報告。A6大律師說報告內容非常正面,亦建議A6進入教導所,因此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A6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總結:

是次判刑聆訊涉及10名被告,他們面對1項「暴動」罪。A6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其他被告則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

📌被告們的背景:

所有被告在案發時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從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和各封求情信中可見,被告們具有良好背景,亦得身邊人之支持。

關於刑責,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們在暴動中的角色較輕微,例如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親自作出暴力或挑撥性行為,或是擔當主要角色、沒有證據指被告們在何時到達暴動現場、或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有帶備攻擊性武器等。

📌量刑考慮:

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以來都是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法治是香港成功的基石,保障市民全面充分享有法律之下各種自由和權利,以及確立香港作為先進文明的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若要維護香港所擁有的文明自由,和確保香港能得以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這個核心價值是必不可少。

法治的內涵極其豐富,涉及多方面及互相連系的法律概念。法治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須守法,並在法律容許的界限內行使各種自由和權利。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因此,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足夠阻嚇性的判刑,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即時監禁是必然的判刑選擇。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級法院有指出下級法院在量刑時要考慮的原則和因素。此外,其他案件的判刑對本案量刑的指導性不大,因為每宗案件都有獨特案情。即使有案件的判刑背景與本案相同,但由於處理該些案件的法官觀看的證據可能與本案不同,故該些案件的判刑的參考價值不大。

就著量刑原則,上訴法庭已分別在CACC113/2018案和CACC130/2017案中指出下級法院應對本案類型的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就著量刑時要考慮的因素,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了12項相關的因素,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暴動參與者在傘陣中作出進退的陣勢,他們亦有帶備防護性裝備,這可見本案暴動是一定的規劃和協助;

(2):在案發日的約22:44時至約23:22時,有約1000至2000名暴動參與者以雨傘和木板等物組成陣線與警員(只有200多名)對峙。這可見本案暴動的規模大。此外,雖然本案暴動的時長較短,但其實最後暴動能停止只因是警方的驅散行動成功,並非示威者結束其行為;

(3):在案發其間,暴動參與者除向警員照射鐳射光外,亦不斷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約250枚)、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和其他雜物,此等攻擊性和挑撥性行為是無法無天,目無法紀,使奉公守法的市民驚訝和心痛。即使警方多次向暴動參與者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嘗試驅散及逼退暴動參與者,暴動參與者仍然沒有停止其行為,也沒有散去;

(4):有些被告有帶備裝備,例如手袖(A1)、口罩(A9、A14和A20)、雨傘(A14)、掛在頸上的布(A14)、望遠鏡(A18)、面罩(A6和A20)、護目鏡(A6)、和額外衣服(A20)等,這些裝備可以讓他們掩飾身份/組成傘陣(雨傘)/觀察形勢(望遠鏡);

(5):案發地點是彌敦道,是交通要點,亦是市民和旅客會到達的人多之地,但在案發時被切斷;

(6):暴動參與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雜物,亦將附近商店的木板和木梯搬出彌敦道,這必然會損毀現場環境和為現場人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帶來威脅。由於現場就如小型戰場,正常人不會身在現場;

(根據案情,有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宣稱因看見相關時段的情況而擔心其人生安全。)

(7):本案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大。雖然本案發生在晚上,但不能忽視是案發現場附近有夜店,本案暴動使這些商舖不能營業;

(根據案情,案發現場有2盞街燈、交通燈和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等物被人破壞。就2盞街燈,其維修費分別為$1,200和$20,000;就油麻地港鐵站的各出入口,其維修費為$86,490。此外,大量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圍欄和坑渠蓋被拆去,亦有建築物被塗鴉。)

(8):有4名警員因本案而受傷,即警長3265(右手手指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警員18822(左手手指 - 被疑犯手持的玻璃樽碎片割傷)、警員24279(右肩 - 因馬路上的電油而滑倒)、和警員25239(左腳 - 因馬路上的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

(9):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法庭在量刑時亦須考慮被告們參與的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見R v Caird & Others案);和

(10):本案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

考慮上述原則和因素後,法庭予以監禁5年3個月作量刑起數。

由於A14帶備雨傘隨時參與傘陣,而A18帶備望遠鏡觀察形勢,參與程度較高,法庭上調他們的量刑起數至監禁5年6個月

🔥A6的判刑🔥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1)條,就任何年屆16至21歲間的被告而言,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處置被告,否則不得判處被告監禁。此外,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被告的方法是否適當而言,法庭須先取得並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當中包括任何關於被告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料。

辯方引用DCCC640/2020案和DCCC770/2020案,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法庭考慮到A6現時未足21歲,亦及早表示認罪後,決定在判刑前先為A6索取教導所適合性報告。

FACC9/2000案中,終審法院就當下級法院在考慮是否將被告判入教導所時要考慮的因素訂立了指引。若將其套用在本案中:-

(1):A6現時未足21歲,她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及早表示認罪;

(2):根據教導所適合性報告,報告指A6的精神、心理、及體格上均適宜被羈留於教導所;和

(3):法庭認為本案案情若採取監禁式刑罰會與教導所的年期相若。因為若果A6被判處進入教導所羈留,她在教導所羈留的時期是6個月至3年(時期的長短是取決於A6的表現)。

考慮上述後,法庭認為教導所是適合A6,故如此頒令‼️

🔥其他被告的判刑🔥

由於法庭已在上文訂出量刑起數,亦已處理A6的判刑,故下文會考慮餘下被告的減刑因素。就此方面,法庭有這些觀察:-

(1):他們在案發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和有良好背景,法庭認為這不是減刑因素;和

(2):各被告在審訊時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庭就這方面酌情下調2個月刑期。

基於上述:-

(1):法庭將A14和A18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4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2):至於餘下被告,即A1、A3、A7、A9、A11、A13、和A20,法庭將他們的刑期酌情下調2個月至監禁5年1個月。由於這些被告已沒有其他減刑或可影響刑種的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66A_2020.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判刑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8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1006開庭]

⏺️求情陳詞

🔸D1

支聯會不曾參與任何外國勢力,國安法只是恐嚇民眾自由的武器。支聯會的立場是眾所週知。

(發言不到約三分鐘,已被羅官第一次打斷)

需要到出賣自己、出賣朋友而獲得平安無事?我絕不!絕不!絕不妥協!
絕不因政府話我哋有罪?我哋就當自己犯罪。

(裁判官第二次阻撓鄒發言,只容許她集中講與法律程序有關之重點。惟鄒指上述全是與案有關。主控同樣指鄒發言與案無關,裁判官指示鄒「唔好講政治,集中講法律程序」。
鄒強調「單案要勒令佢哋交出文件,本身就係一件政治事件,不能不用政治角度陳述。如果你唔想我提政治,我就冇嘢好講!法庭係唔係唔想聽我講我認為有關嘅嘢?(向住法官)咁我繼唔繼續讀呢?」
裁判官指鄒本人為大律師,應可分辨何為相關。)

更諷刺嘅係北京正有確立一個行使極權嘅人嘅權位,而喺呢度嘅人正面對緊連個人、社群、甚至全人類的自由受到威脅。正為此,我們堅持。以作為一個人這樣堅持落去。

(羅官三度打斷鄒幸彤的陳詞並威脅如果你再講冇關法律程序嘅嘢就會勒令你即時停止陳詞。)

🔸D2,D5辯方大律師
二人個人及家庭背景

[1030休庭半小時後宣判]
[11:00開庭]

⏺️判刑
三人判處監禁4個半月🔴

⏺️D2,D5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控方提出在被告保釋期間增加條件阻止三人接受公開訪問,但羅官認為毋須再增加保釋條件,因原有保釋條件已限制被告發表任何與案相關言論。二人爭議良久後,終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惟鄒表示因不接受任何言論自由之限制,拒絕保釋條件。

[115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1]
[2023.03.05-03.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4/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12:00
👥何,李,梁,朱,黎(20-32)🛑李,梁,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審訊前審核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4/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3:何(32)
D5:李(30)🛑已還押逾1個月
D7:梁(25) 🛑已還押逾1個月
D13:朱(20) 🛑已還押逾1個月
D15:黎(23)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______

1207開庭

法庭關注D3在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聲稱當晚去現場目的,似乎與他承認參與暴動不一致;辯方已向被告了解,澄清他的說法只是講最初去現場的意圖不是參與暴動。

法庭已閱畢所有書面陳詞及求情信,辯方現時只需作簡單補充。

🔸D3代表陳詞
被告被捕後有反省,真誠認錯,而醫療報告反映他經過一些時間才康復。被告明白他在開審日才認罪。

🔸D7 代表陳詞
辯方補充被告家人身體狀況。

🔸D13 代表陳詞
被告在審前覆核之前已認罪,希望可獲1/4刑期扣減。被告在本案中沒有暴力行為,亦不是煽動角色。她是一個負責任的人。辯方指出,案發至今已逾3年,社會氣氛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

1217休庭,所有認罪被告全部還押🛑

1437再開庭

🔸D5代表沒有補充陳詞

🔸D15代表陳詞
辯方今天補上3封求情信。被告確認背景報告內容。所有求情信對被告有一面倒正面評價,形容他是善良的人。

🔹控方呈上當晚同一事件、目前已有判刑結果的其他分組案件判刑供法庭參考。(至今有6組 #1118油麻地 審訊已作判刑,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

📌判刑理由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各被告無論於何時加入都必然知道暴動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得以持續,因此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

D7在審前覆核5個月前表達認罪意向;D5、D13臨近審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D15在審前覆核當天表達認罪意向;D3則於開審日認罪。參照相關案例指引,法庭酌情給予各人相應扣減:D7獲16個月扣減;D5、D13獲15個月扣減;審前覆核問卷仍表示不認罪的D15獲14個月扣減;D3獲12個月扣減。

良好個人與家庭背景本身不構成減刑因素。D7、D13、D15犯案年齡皆是25歲或以下,除了沒有刑事紀錄,他們亦有悔意,當時身上只有保護裝備;法庭給予D7和D15再1個月扣減,而更年輕的D13獲3個月扣減。D7因身體狀況上月曾住院9日,其羈留期間無法照顧患重病的家人,再獲1個月扣減。

🔥判刑🔥

D3:監禁 48 個月
D5:監禁 45 個月
D7:監禁 42 個月
D13:監禁 42 個月
D15:監禁 45個月

1554退庭

👦🏻👩🏻兩位不認罪受審嘅手足好有心兼極具勇氣,留低聽同案判刑💛有緣再會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上午進度]

📍法律代表指D4因早上發燒快測呈陰性,正前往看醫生,申請缺席審訊獲批。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P0119b
拍攝砵蘭街近文明里本案事後情況

🫂播放Youtube下載片段P0119c
- 22:02至22:27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一帶見到警方防線同示威者對峙,拍到D14被制服地上情況

📌傳召PW1 梁灝佳女士 政府新聞處首席新聞主任 作供

🔹主問

2019年為新聞主任,負責透過政府新聞系統統籌發放政府部門新聞(除警務處),資訊在政府新聞網頁刋出,所有公眾人士可見到。知道不同機構傳媒可能引用再作報導。

確認P003(18-38)為2019年11月17至18日政府就理工一帶公眾活動所發新聞公告。P003(1-17)公告也是,公告底部有發出時間

🔸盤問
D5
-新聞處收稿件只作審核如錯字,不會作內容核實。
-其中一則提及示威者聚集警方驅散P003(19)是警方自己發放
D9
-同意政府公告唔知會透過幾多傳媒及平台發放,也控制不到傳媒有冇修改後再發放
- 確認P003(1-38)中1-27全部是11月18日之前發佈
D15
-審核內容只係看是否合邏輯,不作核實內容
-一段警方通告提及「電台及電視台作廣播」是指一些通告希望電台及電視台作即時發播,如交通阻塞
-同意有睇電視同有睇電視習慣不同
🔹沒覆問

📌傳召PW2  WDPC9978 程雅思(音)作供

🔹主問
現駐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負責本案文件工作,2022年3月15日起受命在政府新聞網頁尋找2019年11月份就理大事件及全港各區示威之不同部門相關新聞公佈。也曾在Twitter及Facebook搜查《香港警察專頁》內2019年11月公共關係科發出之訊息。確認P003內之通告曾在政府新聞網頁見過。同意FB有搜尋功能讓人找新聞,另外也可能隨機將資訊發給用戶。認知Twitter之運作及功能同FB相似。《香港警察專頁》內容由公共關係科負責,不清楚發放通告運作,同意P004(21至30)為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18日Twitter公開帖文,每篇除留言外可見到發文日期及時間,由於是外國人對象會以英文發出。而FB內容則以中文發佈。

🔸盤問

D4D6
- P004(1-30)均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發出,同意不知道2019年11月有多少人看帖文或追蹤網頁
D5
- P004呈堂所見帖文讚好數字是例印日子數字
D14
-P004(25)
D15
-下載FB及Twitter在2019年11月資料是集中理大及各區示威,同意P003(10)為11月17日警方帖文勸喻市民避免前往尖沙咀/柯士甸道一帶,其他也大意為類似勿前往理工大學一帶,但冇印象11月18日警方通告不要往旺角附近。
-知道特首可出宵禁令,不清楚2019年11月份有冇發出

🔹沒覆問

📌傳召PW3 高級警司梁仲文(音)作供

🔹主問
現職公共關係科,2019年11月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負責 PTU及刑事調查隊處理騒亂示威。11月18日穿防暴裝,軍裝裝備有頭盔、散彈槍、象膠子彈槍、實彈槍及催淚彈射槍帶領D連4小隊出動,以不同顏色燈區別。

1800時拿裝備到紅館候命,2100收通知要到加士居道女拔支援,當時理工大學被佔領多天,校內有武器,有人從天橋扔物到紅磡隧道出入口阻塞通道,警方圍封附近一帶,附近不少人嚮應圍魏救趙到場衝擊警方防線。

由於很多道路受阻,2200才到加土居道,在勞資審裁處已經拘捕數人並交D2小隊確認🫂P013警方2203片段為加士居道道當時情況。自已帶D連其他小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有用擴音器及出示警告旗叫人離開,有一個小隊轉入北海街,自己同其他人沿加士居道出彌敦道,一直見到前方四五十米有數百示威者,大部分深色衣物,有戴頭盔、防毒面具、護踭及孭大背囊,向警方投汽油彈及雜物,警方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約2245已隊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華潤堂對出形成防線,示威者在彌北行線匯豐銀行外形成防線同警方對峙。當時軍裝110人及刑事偵緝隊約50人(D2小隊40人2315左右才前來,再加多40人)而示威者目測約有2000人。

1302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40開庭]
D14身體不適但依然到庭

⏺️D11作供

🔸辯方主問D11

D11已婚,有一子女,任職設計工程公司東主,業務範疇包括商舖寫字樓的設計工程,工作時間不定,星期六、日也不定期工作。

11月12至16日曾到日本旅行(辯方代表呈文件冊中含D11來回機票),18日即案發當日是旅行後首日上班。當日約1500時出發,先到屯門vcity視察地盤,之後經尖沙咀送手信給客戶,打算返回荃灣與家人食飯,D11習慣出發前上網視察行程路線(文件冊中也呈交了一些工程文件、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商舖裝修工程保險,作為證物)。離開荃灣已是約1800,再到尖沙咀好時中心取油漆樣本,離開麼地道停車場約是1930,到好時中心發現商場已關門。之後到停車場取車,趕回家與家人及鄰居食飯。飯局是旅行前約的,地點在一位鄰居家中。

D11以慣常回家路線,由麼地道轉出麼地里,見最左線有警察封路,D11致電太太請他們不要等他,路面非常擠塞,
當車在紅磡殯儀館附近,突然有一名女士走近車窗對他說請他載一些人落橋,當時想法是「只是一個舉手之勞啫!」
覺得是舉手之勞的原因是,他也曾深夜在街頭接載不認識的路人(文件冊中4號截圖了D11在ig上分享此事件)去乘車,這類的事情都幾經常發生,特別在2018年,因為那年D11經常需要在夜間工作。另外他也曾在元朗公路行車線上接走因壞車而需在公路上行走的一位女士。因着這些經歷,所以感覺當日那位女士的求助都好平常。

隨後,陸續有路人從路上行過來,有一個阿叔趨前打開車門,隨即三人上了車,有一電單車由左前方橫駛過,D11當場被驚嚇到,D11問上了車的人發生甚麼事,但聽不到因為三人同一時間回應,叠了聲。

20至30秒後,便見到有警員在截停車輛,他的車輛也被截停。路面左右兩方一排排地站着不少人,其中也包括曾上他車的三位乘客及本案D12;有警員問他為什麼要接人?他便回應是路過,但警員不相信,D11又再回答他是路過的。

🎥代表播出片段,讓D11在截圖上圈起曾兩次向D11問話的調查警員。
亦圈起回應「路過」的自己。

[1100早休]
[1126開庭]

🔸辯方續主問
D11不知道上了車的人是有機會被警方拘捕的。

D11法律代表主問完畢,其他被告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控方盤問D11

主控着D11看審訊文件冊19A證物警員截停車輛調查影片的謄本,然後不斷質疑D11除了講兩次「路過」之外,亦有講過其他嘢,是否曾回應過警員問他在那裏接/ 攝人?D11回應他對於與警員互動的細節沒有印象。

主控引有警員證人稱D12曾到D11車輛上取回屬於自己的白色風褸,指出D12其實是有乘坐他的車,也表示D11知道D12曾返回D11的車輛取回物品,D11不同意,並補充在調查期間,曾有警員指揮被截查人士要轉身背向他們。

主控又開始不斷質疑D11為什麼會不聯想到公路上的人與理工大學有關?路段兩旁都是理大建築物?D11回應只是一邊是理大,他沒有聯想到。

D11回應主控問題,他知理大裡有暴動,但沒有想過警方會採取甚麼行動。主控問D11有沒有預期警方會採取行動,警方會不會作拘捕?D11回應他沒有想過警方會否採取行動或行動內容是甚麼。

主控問D11在車內他曾與三人有對話,因叠聲所以聽不清楚;又問為甚麼不問隔離那位乘客,D11回應因要留意路面情況,剛才提出曾有電單車在面前橫向駛過所以要特別小心。

D11沒有問三人是否認識剛才那位女士,亦不知道三人想去哪裏,只預計落橋後到加士居道停一停讓他們下車。

法官問D11公司地址、員工人數,是兼職還是長工?D11回應當時公司在九龍灣而聘請的員工都是兼職員工。好時中心商場地盤在三樓,但門牌號碼就不肯定。

主控質疑為什麼油漆樣本不是直接送去九龍灣的公司,而是送去不是D11負責是地盤,D11表示一般不會單單送一個樣本而是跟其他傢俬一起運送到某地方,D11去取便可,是節省成本的做法。

🎥主控播放D11所架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1301完庭]

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1435開庭]

⏺️D11繼續作供

🔹控方續盤問

主控質疑當日是平日夜晚,非繁忙時間,有這樣嚴重的擠塞,有否覺得不尋常?D11同意當晚擠塞確實是嚴重。主控問從停車場回家那段路,有沒有上網檢查交通情況?D11回答習慣是每日出車上網檢查行程、路線安排等,不是每次開車都上網檢查交通情況。

🎥主控繼續播放D11所駕駛車輛的行車紀錄儀片段

車輛在紅磡繞道向前行駛,有沒有留意前車U turn落橋走?D11回答沒有留意。再問為什麼要將車駛入影綫?D11回答因為當時前面的車行得好慢,心急回家吃飯,因已快遲到。主控質疑已經打電話回家通知,為何仍要踩影線?D11回覆,依然有些心急。切線後十多分鐘內做過什麼?回應因塞車了許久,對其中細節已沒有印象,沒有用電話聯絡其他人、沒有用WhatsApp ,兩部電話中只有一部有裝這個應用程式。

主控引導問D11不想看新聞是因為社會事件令他困難,辯方大律師立即更正是煩厭而非困擾,因全部新聞都是關於社會事件,電視長時間影着警察,影着記者。主控逐問有否看到理大附近有警方行動的新聞?D11指沒有。

主控再問那位女士有沒有向確認D11可以接人走?D11回答沒有確認,女士只是表達了一句說話「可幫手載啲人落橋?」就離開了

法官問若當時女士沒有立即離開,會否向其確認?D11答都會㗎。

主控續指D11曾在何文田路牌下方經過,期間D12曾上你車,D11不同意。主控又指出由三人上車至被警員截停是有一分鐘不是如D11所言只是20-30秒,D11不同意。

問及前面車輛被警員截停時有甚麼想法,D11回應有驚慌。至於當時有否問車上乘客警察截停車輛是否與他們有關?D11表示沒有問

主控指證物中兩部手提電話都已被警方收取,D11亦沒有提供密碼,如何取WhatsApp 對話截圖?D11指可去iCloud 取回WhatsApp 記錄再截圖。D11表示WhatsApp內沒有與同事WhatsApp及與工作有關的對話。

D11當時不知道他前車的車主是D13。

被問及橫駛過的電單車當時有沒有乘客,D11答沒有留意。

D11不同意主控稱當時有接走過D12、車上的人都來自理大、知道警方會拘捕由理大出來的人。

[1538休庭]
[1555開庭]

🔸辯方覆問D11

當主控引謄本,截車時有警員問D11「你喺邊度接/攝」時,是如何回應的?D11再看片段後確定地回答第二次講「我真係路過」。

法官問有否見到路面有雜物?D11回覆,起初不覺得,是到葵涌路牌下才見到雜物。
法官又問當聽不清楚乘車人的答覆時,有沒有想過再追問下去?D11指因前後都問過兩次,所以沒有。
法官再問知不知道D12就是站在D11隔兩個位的那位女子,而再隔籬就是兩父子?D11答當時沒留意,一字排開都是根據警員的指示。

📌案件管理
明日傳召1位D11辯方證人及1位D12辯方證人,明天只是早上開庭一節。

[1607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6/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下午進度]

📌傳召PW3 高級警司梁仲文(音)作供

🔹主問(續)

示威者用木板及雨傘在彌敦道上作防線,佔據南北行車線,2300時有示威者在黃格仔左手面出現(相估由砵蘭街來),同警方距離拉近並有攻擊, PW3帶隊伍後退隨後同指揮中心要求增援,得知沒水炮車但有2隊衝鋒小隊在旺角警署及一隊畜龍小隊在紅磡,證人於是計劃包抄戰述南向北,衝峰隊由北至南,畜龍則由碧街右面天仁茗茶推進,自己帶領機動部隊D連隊員由彌敦道南至北推進。稍後知衝鋒隊遇上另一批威者但覺得不大影響,2320通知指揮中心戰術並指示畜龍到達即開始行動,自己企上中央分隔𡒊上可望到碧街之示威者。

2321指揮中心通知畜龍到達,此時見到碧街有示威者彌敦道轉身急速跑,2323時下命D小連衝前作拘捕。上前見警方開始在黃格仔制服不少人,吩咐將所有被捕人士帶往寶𩆜大廈外行人路。行到去碧街見到畜龍小隊已制服一些人,最後自己帶員在咸美頓街設封鎖線。

🫂P044 23:33-23:34咸美頓街大新銀行外 見到畜龍
🫂P024 咸美頓街D連小隊,前方為大新銀行方向

同意此時示威者被包圍,約00:08衝峰隊接手咸美頓街防線,自己走回碧街方向從張警司口中知已設立等候區,覇留區同醫療區處理被捕者。其後碧街近砞蘭街發現有30人不似示威者叫囂,由於對警方行動沒影嚮故不理會

🔸盤問

D4D6
-同意最初任務是帶PTU及CID在加士居道協助理工大學外圍防線。
-2245所見2000示威者同意是粗略計算,因靠目測同前方有木板阻擋視線。同意看不到個別人士行為
-不肯定完成設立所有防線時間
-碧街近砞蘭街發現有30人,根據衣著行為認為非示威者。同意見到有些人有戴口罩,圍封橙帶在到達時已有。
D5
-2245時站在分隔壆上觀察示威者在匯豐外打橫分多排佔馬路,最遠只望到碧街
D9
-同意只留意較觸目場面,2323時碧街防線是疏落,但畜龍在封所區四週認為已控制,觀察不到有人由碧街走出到彌敦道
-向北推進時示威者向北跑,沒留意南行定北行線較多人
-同意路中鐵欄已經被拆,人可輕易跨過中央在在南北線上行走
-不知有多少架畜龍車
-示威者實際為何掉頭走不知道
-沒留意有冇警員使用楜椒球槍,不清楚正常使用距離,自已經驗沒見過發射
-畜龍或 PTU截停人時,另一方也可能會協助
D14
-2323企在分隔線時,窩打老道西邊萬福珠寶有密集示威者,沒留意華潤堂是否有普通市民
D15
-包抄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封鎖區
-同意碧街左面沒有警員增援
-🫂P031 2321開始,下令衝前時沒有再用大聲公警告或者出示旗
-四條封鎻線內大廈外沒有警員站岡,拘捕只針對所見示威者,沒有四週再找疑人拘捕

🔹沒有覆問

-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D4法律代表上午需前往區院另一法庭,估計十時左右才可回來。

控方預計明天可以傳召三到四名警員證人。

1613 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3]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黃(20-26)🛑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2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7/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9/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25/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律政司司長 與 👤許智峯(40) #傳票 #更改命令 (#港區國安法 律政司按國安法向高等法院申請向許和其太太及母親發出財產限制令,禁止他們處理在香港的任何財產。)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民間電台創辦人,李,吳 #審前覆核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3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9/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25/4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24/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上午進度]

📌傳召PW4 警司 張嘉豪 作供

🔹主問
現屬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2019年為九龍東PTU D連大隊長,負責D1-4小隊,各人穿防暴制服及裝備出動。D1-4 以頭盔上紅黃藍綠燈識別。1830觀塘警署候命,上司為梁仲文高級警司。

2010時由觀塘出發去紅館,2055到達,2100從通訊器收通知有約800名示威者在佐敦破壞需帶隊前往。2110出車打算到加士居道匯合總警司但沿途在公主道有堵路交通癱瘓,於是2145下車沿衛理道步行往加士居道。勞資審裁署外已見到有示威者。2155總警司訓示D1及2在前排,D3及4在後排。PW3及自己帶D1及2先在衝前驅散破壞示威者如有需要作拘捕。D3及4往北海街方向。衝前往甘肅街、加士居道及彌敦道受襲作拘捕,示威者逃往北面,D2小隊在此拘捕5人。
約2215梁高級警司PW3帶領D1,3及4往彌敦道北推進,自己同D2小隊留下處理已拘捕5名人士。

之後留下D2小隊處理,自己同傳令員向北走匯合PW3,期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射,用雜物及汽油彈扔向警方。2045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北面有很多示威者停留,估計約一千人,多穿深色衫,有防毒面罩,眼罩,孭背囊,拿長雨傘甚或自製盾牌,警方一直有用大聲公及擧旗警告離開,使用催淚煙及橡膠子彈後人羣仍沒散去,警方於是在窩打老道設立防線。示威者繼續用磚頭、含液體玻璃樽、汽油彈連手提式石油氣罐扔向防線,警方施放2百多枚催淚彈及多枚橡膠子彈後,2300時彈藥開始耗盡發現不足,吩咐後上D2小隊攜同補充彈藥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協助。示威者人數越來越多而且進入黃格仔,因催淚彈有效範圍約40米警方要後退二三十米至華潤堂。PW3討論指人數升至1500至2000人及暴力升級,雙方對峙沒有效果打算作圍捕計劃,畜龍將到達由碧街進入,D連所有隊只需由窩打老道向北往碧街衝。2326時黃格仔右方傘陣不尋常移動,梁高級警司PW3 即叫"go go go", D連及CID約2百人跑過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黃格仔向北衝遇上反抗開始制服示威者。自己在黃格處理一拘捕人士後上前沿彌敦道去到寶靈大廈油麻地A1出口見眾多示威者打算由旁邊碧街小巷往砵蘭街逃走但被塞住。該處非常危險可能發生人踩人,於是同CID總督察及傳令員往小巷協助拉起該二三十人,該批人士衣著同一般示威者相若,地下留下索帶,面罩很多雜物,有2人表示要救護車。由於咸美頓頓街有人扔汽油彈,下命D2小隊在彌敦道咸美頓街設封鎖線,D4半隊封鎖碧街A2出口,另半隊D4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作封鎖,碧街西邊安利大廈至寶靈大廈則由D1小隊設封鎖。D3則負責看守在彌敦道上一帶拘捕人士。PW4在地圖上記錄 PTU D連各隊位置。

PW4同刑事偵緝科總督察表示要設立臨時覊留區(THA)處理拘捕人士,位置在寶𙆜大廈外。另在碧街對出彌敦道設立醫療區由D1 小隊之警署警長負責。其後安排運送拘捕人士往警署後PW4 在0630離開現場,回答主控官封鎖區一律不准人出入除非有強烈理由如返回上址居所。

🫂播放油麻地地鐵站A1及A2出口拘捕後片段並截圖對應作供之封鎻線,制服被捕者後情況。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對峙指1千至二千是約數
- A1碧街出口對出有2巷,一闊一窄。同意推進時不知2巷有冇人,A2出口相同情況
-2320向北推進時,留意到窩打老道黃格仔西面有示威者。推進後沒留意
- A1出口窄巷人羣打斜疊住有2至3米闊
-封鎖線外人士只會吩咐離開,範圍內人士如提供合理原因出現令警員相信非參與暴動可被放行。
D5
-2245 D連到達黃格指示威者增加,人數由一千增至二千,沒為意人由何處來
-推進前,窩打老道以西示威者襲擊維持十多分鐘
-自己位置見不到消隊員來救窄巷人疊人
D9
-窩打老道制服一名示威者遇反抗,有其他人協助制服,約1分鐘後才前行
-碧街第一眼留意西邊窄巷,冇留意有人由窄巷跑出彌敦道
- D連到碧街時畜龍已制服不少人
D14
-2326 "go go go"命令前黃格仔被佔咗一半,有盾陣,人羣密集
D15
-圍堵時D連向北,畜龍只知由碧街進入,不知由東定西
-同意封鎖範圍內有住宅及商業大廈

🔹覆問
-黃格內停留一分鐘是今日估計
-作供再前去碧街小巷五分鐘也是今天估計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作供

🔹主問

2019年為PTU D1指揮官,PW3為上司。當天1830穿防暴裝備當值。奉命約2155到加士居道,示威人士聚集,D1小隊出彌敦道右轉向示威人士方向推進。2219時到九龍中央郵政局附近匯合D3及D4小隊,刑事偵緝隊在後方緊隨。約在2229到達文明里,前方彌敦道近萬寧大廈有千五名威者,前排有傘、木及膠板作抵壋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示威者扔雜物及燃燒彈。2245推進至黃格仔下方,示威者在上方對峙,自己小隊共發射70枚催淚彈、50枚橡膠子彈、7枚散彈橡膠子彈及廿多發布袋彈。

1301 休庭,1430繼續
法庭文字直播台 pinned «【#上庭聲援 - 03月1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13] [2023.03.12-03.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黃(2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
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7/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除D3,10及11有保釋外其他各人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已申請匿名令,會以A( )作識別。

[下午進度]

📌傳召PW5 總督察5618 溫志豪作供

🔹主問(續)
2326收指示向北作出軀散及拘捕,D1小隊在南行線前衝,D2小隊在南行左方,D3及4小隊則在北行線,越過黃格見到一男一女(非本案人士),上前因地上油漬3人跌地,自己追男子撘其膊頭遇掙扎揮棍制服後用索帶反手綁,之後再將女示威者上手扣,男子帶到日本城外,回頭女子已有PTU看守,處理2人後約2345到油麻地A1出口窄巷,見到巷內有100示威者有企有踎有趴地上,當時畜龍己在,隨後指示D1小隊在碧街設立防線。上司張嘉豪警司下命設等候(THA)及醫療區,碧街防綠由D2小隊負責。工作至翌日早上六時多行動完結才離開。窄巷留下下衫褲、頭盔,眼覃、口罩及生理鹽水。

🔸盤問
D4 D6
-制服一男一女在北行線,自己在南行跨過中央走過去
-碧街A1出口窄巷去到時示威者已被制服,見不到人疊人情形
- 2355左右D1隊在碧街設防線,以站岡形式,對截圖碧街所見橙帶表示不清楚邊隊負責
-凌晨0008後防線交D2小隊負責
D5
-追一男一女時曾跌下,沒留意地上有冇肥皂水
D9
-同意非第一批警員到達碧街
D14
- Gogogo命令時急步上,沒停留在黃色格上,沒留意近華潤堂黃格仔位置
D15
-等候區初時目的處理A1出口窄闊巷拘捕者,其他地方制服人士可能帶往方便地方

🔹覆問
-沒受傷人士不會帶去醫療區
-受傷人士不會帶去等候區

📌傳召PW6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作供

🔹主問
當天駐PTU D1小隊,約2155加士居道。2159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北到九龍中央郵政局,D3及4小隊在北行線。2229推進至文明里,北面約1500個示威者相距40米,前排以傘及木板作掩護,並以磚頭、汽油彈等施襲,示威者多穿黑色衫褲,有防毒面罩、眼罩及口罩等。2245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扔汽油彈。在窩打老道東面寶翠大廈亦有50示威者向警方投汽油彈。西面約500名示威者也有向警方施襲,而北面示威者曾向警方推進至要防線後退

2326時收命令向北快速推進驅散及拘捕,示威者在北行線向旺角逃走,南行線人士也跨到北行線往北逃,自已途中制服一非本案女子,2355到油麻地A1出口寶靈大廈見到畜龍成功控制一班示威者,目測約60人被控制窄巷內。張嘉豪警司指示要設立防線阻止人士出入封鎖區,自己指示33573沙展在A1出口設防線,另一縱隊沙展在A2出口設防線、第三防線在寶𙆜大廈外。同時也收指示同事廣東找換店外設等候區,另有同事設立醫療區。知道D3小隊負責設臨時覊留區。自己大部份時間在醫療區提供協助,有3男1女示威者被帶去睇醫生,醫療區前後共處理29人,全部有紀錄,其中22號為本案D15,11月19日04:00時坐A386救護車押送去醫院。

🔸盤問
D4D6
-2245窩打老道西50名示威者,分佈黃格上,之後往北推進同意沒留意東西面。設立防線只需短時間。
D5
-在北行線制服女子後向前追到A1出口途中有雜物,聞到氣油味,地上沒見過肥皂水也沒有跣低過
D9沒盤問
D14
自己沒有停留黃格仔上
D15
19日000設立醫療區,所有有需要人士會被帶到,不是同一時間帶到。
-同意紀錄顯示D15由Tier2 二名警員0400帶去醫院,幾時入醫療區沒有紀錄。

🔹沒有覆問

1613 退庭,明天繼續。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

🔸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喬(35) 🛑已還押逾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

辯方指剛收到之前同控方申請之兩份未使用證據,需時檢視提供見要求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