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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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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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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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襲警 #裁決

蘇(2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 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 - - - - - - - - - - -
裁決:
控罪一罪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施官欲釐清就控罪2的基礎,問及PW3證據中有否提及直接接觸,還是舉手作勢令人感受到威脅。官指PW1雖有斷片情況出現,但不質疑整體真偽,證供和cctv片段相乎。

施官認為PW1 PW2觀察黑衣人情況不理想,黑衣人離開1分鐘後才到達,顯示有一定距離,CCTV P10 見黑衣人後有小巴亦有可能會阻礙視線。CCTV P9見有7名人士有前有後,前方有人拎長條物品,後有人拎水樽,見有市民把雪糕筒拿回, PW1 與停車場有距離,PW1看片段後才意會本身就有雪糕筒出現。

施官指PW1 供詞無詳細講及所聽到的不足為奇。片段顯示原來不是急步,亦能理解,因已事隔3年,官指庭上亦能幫助證人喚起記憶。

官指PW1口供描述被告人特徵不夠詳細能理解,認為無想到要為將來法庭審訊寫幾詳細,PW1亦無為令被告定罪而誇大證供。就三次被指罵「你咪撚走」,PW1有回望,有記憶,去到很近時也有機會辯認,環境有光。官接納PW1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PW2早前案件不可信,官認為雖顧及本案,指PW2証供無不合理之處,庭上問題亦難以估計,供詞無提及部分內容不足為奇。接納PW2誠實可靠。

法庭不接納PW3辯認證供,接納PW4為誠實証人,但辦認證供不可靠。

🔸求情:
被告為地盤工人,需要供養家人。控罪一並不是有預謀,明白案情有嚴重之處,但相隔一段時間,有延誤,由拘捕至2022年3月落案起訴,到2022年5月上庭,相隔1年4個月,期間被告每月續保,本案有其他被告,定罪的已定罪,但案件同樣有4名證人和證據相近,難以理解有1年4個月的延誤,就此希望法庭能酌情扣減。控方解釋期間有索取法律意見,並於2021年5月檢查被告電話後有再次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於4月24日下午1430 在西九法院4庭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0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
[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作出澄清,因為有新媒體報導此案時有不清晰之處,在上星期討論A1~A3文章時,無意扁低作者或受訪者。

余大狀再稱有大律師向她表示,審訊踏入第51日,仍不知道審訊係針對那17編文章。

文章A4【博客文章】這星期給香港人的通識題
因應控方就A4提出唔係單單嗌口號就會拉,辯方繼續提出反證,呈上一份區域法院判辭摘要,內容指出嗌「光時」就被拘捕。

文章A5【博客文章】在國安法下的新常態,我們應奶何反抗和思考
標題係作者自己起嘅,表達最主要訊息,如果可以接受,絕大部份都唔會改,作者提出在互相監察之下,要正面思考,呼籲組織非政治護題的民間組織,維持社會聯繫,民間組織存在落去係對社會有利;唔覺得有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無收過任何投訴、批評,指責文章有風險。

辯方對以下三編文章作回應
文章A6【倫敦專訪】羅冠聰-個流亡者,帶著愧疚展開新的戰鬥
文章A7【博客文章】在亂世中堅強:
低谷、幽暗與希冀
文章A8【事訪】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

詳情候補

下午14:00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速報:
所有控罪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作求情及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辯方需於五月二日會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案例存檔法庭。

——————

~以下為口頭裁決理由,文末附有裁決理由原文(見注一),口頭裁決理由與原文有若干出入~

📌就控罪一的口頭裁決理由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上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西面推進並展開圍捕行動,部分示威者轉身向北面逃走,亦有部分示威者越過碧街,往咸美頓街逃跑。

2326時,警方在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一帶進行封鎖,並形成長方形ABCD(即包括東南西北)的封鎖點。證供指出,當晚的行動中拘捕了213名人士,包括本案審訊中的九名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晚有發生暴動,只否認各被告參與暴動。

證供指出,各被告的住址並非暴動區域的附近。D3、5及7作供時承認自己在小巷一被截停,D10聲稱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一帶截停,至於D9,PW31則指其於逃跑時在油麻地站A1出口被截停。

📎檢控基礎

控方要求法庭考慮各被告被捕時衣著及管有之物品。部分被告當時身穿示威人士常見的黑色衣服(包括上衣及褲子),部分被告亦管有暴動中常見的示威者裝備。控方在陳詞之中力稱法庭可以從環境證據中肯定各被告有參與暴動,有關的環境證供包括(不限於):

1.案發時的社會環境
當時正值理大事件,網上有人提出圍魏救趙,在各區進行暴動、分散警力,以營救身處理工大學的人;期間政府有發出新聞公告。此外,彌敦道在日間已經封路、交通受阻,巴士及地鐵停駛,附近商舖亦提早早關門、甚至不營業。

2.被告的住址與案發現場不相近

3.涉案暴動歷時長達45分鐘
當時現場煙霧彌漫,猶如戰場;警方發出催淚煙、橡膠子彈的聲音不絕於耳。然而,警方表示當時正常情況下市民也會盡快離開。

4.各被告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
示威者在警方處理他們之前所棄置的裝備

📎辯方就被告衣著式樣的陳詞

辯方在陳詞中指出批評控方不能舉證被告實際逗留的時間及期間的所作所為,因為沒有任何呈堂影片及證供直接指出,而被告可能只是僅僅經過現場。辯方依賴部分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指出警方推進之前有市民在相關時間在案發周邊的街道遊走,並指出有其中一段片段顯示警方將三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放行,而被告的衣著只是平常不過的日常衣著而已。法庭接納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B連指揮官(PW2)的證供,警方開始推進後很短時間內(約2345時)已經穩妥地設立防線,形成長方形的封鎖區,所以各被告不會在封鎖區外面。

負責設立防線的高級警長33131表示當時警方會觀察人群中有沒有特別人士(例如途人),核實身分之後可以放行。即使辯方提出有影片顯示警方曾放行相關身穿黑衣的人士,亦需要證供指出此說法。事實上,PW2當晚曾經透過傳令員傳達有關放行市民的情況,即便如此,法庭認為不會削弱控方依賴的環境證供。辯方如果只是依賴一些影片便要求法庭相信衣著不像一般市民就不是示威者,這是不可行的。警員調查及核實身分後放行市民,這只屬於正常調查。被放行的人士之所以會被放行,必然是因為他們向警方作出解釋。然而,有關負責放行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法庭不能決定當時警方放行市民的衡量標準。

辯方陳詞指出本案的環境證供未必可以毫無合理疑點地指證各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因為未必每一個被告都知道當時彌敦道的狀況、關注理大的新聞,但憑全黑衣著亦未必可以斷定他們是參與者。

被告衣著的顏色並不是斷定有否參與暴動的決定性因素,法庭也不會就此排除並非身穿黑色衣服的被告。無論如何,法庭不會忽略2019年的暴動場面之中,有眾多參與者均穿黑衣,此外,法庭會綜合其他環境證供以作出充分考慮。

📎證供的整體效應

針對辯方對於環境證供的批評,法庭考慮證供時要考慮其累積效應、並非單一效用。上訴庭在CACC 384/2012 一案(見注二)提出「環境證供也是如此 – 一案中或許出現各種情況,當中沒有一種能作為合理定罪的依據或超越單純懷疑的範疇;然而,若把三者綜合考慮,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不需要用「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論證標準審視案中事實基礎的證據。

📎案發時被告的住址

有辯方陳詞指出不應該只根據人事登記紀錄的資料斷定各被告案發時的住址,法庭並不同意。《人事登記條例》第4條已經斷定相關登記資料是等於事實的證據,然而,條例亦載明這方面的表面證據可以被其他證供推翻,但辯方沒有提出其他證供以作出推翻。被告作供時亦確認了當時的住址就是人事登記裡的住址,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並非住在案發區域附近。

📎辯方案情

本案中只有D4及17沒有作供及傳召證人,在這個情況下,有關他們的辯解理由,裁決書裡有很詳盡的分析。簡單而言,法庭在小心考慮下,全盤不接納辯方的證供。法庭認為其證言無非都是辯方為了被告身處現場或身上的裝備作出辯解,不合理的解釋不過是想堆砌謊言、企圖解釋被告在案發的時候經過現場,掩飾其在該處參與暴動。

📎D4及9就證物鏈的挑戰

D4及9並不承認部分呈堂證物來自他們,並對相關證物鏈作出批評。法庭考慮過後,認為即使警員在處理證物的過程之中有紀錄不全或遺漏,也只是證物鏈的瑕疵,故不同意控方未能夠證實證物被妥當處理。法庭將不就此贅述。

📎D5的辯方案情

就著D5指出其身上懷疑有救傷用品及其自稱當日到現場擔任救護員的解釋,法庭考慮時依照上訴庭於 CACC14/2021(#0831銅鑼灣 ,見注三)的判決,決定不接納D5到現場的解釋是為了在深夜時間為醫館購買薑片,順便為受傷的市民提供協助。法庭認為D5根本的到場原因便是參與暴動,根據CACC14/2021 ,D5不會因為其同時在現場救助他人而改變了其參與暴動的意圖和事實。

📎沒有作供的被告

對於沒有作供的被告,法律上他們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但當針對他們的證供明顯需要解釋時,法庭會視他們不能在宣誓之下作出解釋。這情況下,綜合各項環境證供,法庭可以較容易對沒有作供的被告作出不利推論。

📎構成「參與」的準則

部分被告身上沒甚麼裝備,只有口罩之類日常的裝備,辯方援引終審法院於 FACC6/2021( #魚蛋革命 ,見注四)的判決指出被告身處現場之餘,有作出例如舉起抗議標語、徽章之類的行為則可當作參與暴動。法庭認為這些情況只是單純舉例讓法庭在作出裁斷時加以考慮,這樣亦不代表終審法院認為被告必定要作出上述行為方算參與。

終審法院在判詞的85段中指出要考慮案中的所有證供,以推斷一個被告以鼓勵的方式做過什麼事情方可裁定為參與暴動。終審法院強調作出何種行為才足以構成參與,這是事實和程度的區別,只要案件有足夠證供讓法庭作出推論的話,即使被告沒有戴口罩、穿黑衣,並不代表法庭不可斷定其參與暴動。根據案件(由律政司司長轉交的法律問題)CASJ 1/2020(#0728上環 ,見注五)指出,非法集結暴動的要旨便是示威者以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即使沒有裝備及不作出任何行為,只要有跟他人集結在一起的意圖,法庭亦可將被告定罪。

控方的證供是有壓倒性的,其證供可以助法庭推論出九名被告在暴動範圍出現是沒有合理解釋的,裁定控罪一全部罪名成立

📌就控罪二的口頭裁決理由

法庭拒絕接納D7的解釋,裁定其管有的不是他口中指稱的工作工具,D7只是利用自己從事的工作及宗教背景,企圖將當時的暴動工具說成工作的工具。法庭認為合適和唯一的推論就是D7管有噴漆的意圖就是對其他公共或私人財產作出損毀。在本席處理過眾多涉及2019年暴動的案件之中,見過不少示威者以噴漆遮蓋閉路電視的鏡頭、在公共的牆壁或者石壆上面噴上標語或者辱警的字眼,所以控罪二罪名成立

—————————

🌟備注
一:本案中文裁決理由全文
二:CACC 384/2012中文判案書 見段21
三:CACC 14/2021(#0831銅鑼灣 )中文判案書 見段18
四:FACC6/2021(#魚蛋革命 )英文判案書
五:CASJ 1/2020(#0728上環 )英文判案書 見段5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1/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 D9作供

🔸主問
確認被截停時穿灰色長袖衫,內穿黑色Tee,外穿黑色外套。沒有任何時段參與暴動,不認識本案任何被告。當時電視或同事傾談資訊知道有理大事件在紅磡校園一帶發生,不涉及旺角油麻地。2019年沒有透過任何工具使用Telegram或Lihkg連登戶口。唔知旺角有封路放工坐小巴由旺角朗豪坊回家。只知紅磡有封路措施,沒接收訊息旺再油麻地不安全,不知當日油麻地有警員開槍。有FB戶口但沒留意到政府/警方呼籲不要往旺角油麻地,可能非關注理大事件跳過了資訊,自己比較政治冷感。同事傾談政治自己不會積極探討。截停前十分鐘不知黃格仔有暴動,同意被A26 制服,但截停非彌敦道行人路是在闊巷。當時急步,雙手舉高後再放胸前示意沒有惡意。截停爬了在闊巷地,被另一個警員打了2下,19日提出要求後被帶往醫院。

現年31歲,台灣大學畢業後回港於中環銀行工作至今。與母及其他弟妹住。中四起有甲狀腺病如做劇烈運動會氣喘,中學時因此病需留級一年。

案發11月18日需要返工,2000時放工回到葵涌家,2120時收到姓胡重要朋友(傑仔)電話指同女朋友鬧交話分手,胡姓友人是台灣讀書做餐廳兼職認識,當時認識了6年,對自己十分照顧,不時傾電話聯絡。胡友人話想在在家樂坊公園等即D5作供時提過取物資公園。雙方沒提時間,只係盡早出去。D9本身也認識其女友。2019年9月尾至10月頭大家才去過台灣旅行,收到電話感錯愕所以立即出外同傑仔見面。

自己2130孭黑色背囊出門,坐紅色小巴往旺角朗豪坊,最後在上海街598號下車。D9在地圖上標示行車位置D9_1呈堂。自己估針約2150下車,要求下在地圖D9_2劃上下車後行走至公園路線,主要在鼓油街隧道橫過彌敦道經西洋菜街前去,沿途沒見到令人覺得不安全狀況,約2200到達,沒留意公園有冇人派物資。入隧道前冇留意有冇黑衣人,途中隧道內及上地面後有見過黑色衣著戴豬咀人士行行企企但不多,比路人少,當時沒有煙或巨響,有店舖仍在營業。

估計約2210-2215入了公園最入半圓形位置找到傑仔,當時公園內有其他人坐長櫈上。沒留意公園內有冇人派物資,見面後傑仔講女友不諒解自己也提起工作壓力放負,雙方心情轉好,2人約逗留45至60分鐘食過煙及飲酒後約十一時許傑仔話知自己翌日返工提議走。公園有花草樹木遮蔽望不到入口外面,也聽不到或聞到特別東西(不排除有但沒發覺),離開公園陪傑仔經後巷行去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附近OK便利店買煙。離開OK便利店2人分開兩方向行,自己打算在路面橫過彌敦道行去A1出口再去朗豪坊坐小巴回家。

離開OK後附近沒黑衣人,見地鐵站A2出口有消防員,地上有雜物,彌敦道上欄桿被拆,南北行線上也有人,此時聽到爆炸聲同聞到有氣味,也望到南行線上對峙。在碧街交界見有示威者行行企企但沒奔跑,向西行至路中意識到催淚煙有影響,望到油麻地地鐵站A1窄巷見到地面有防毒面具隨即行去執起嘗試戴上避免呼吸困難,因未用過有好多條帶只掛頸再用手掌托住口罩遮住口鼻,見到彌敦道馬路開始混亂及見到A26,之後急步行去闊巷便被A26截停及制服。當日深色衣著沒有特別原因,當日沒打算參加任何示威活動,黑色外套原放背囊,公園飲酒後才穿上。沒留意窄巷有冇人疊人,不排除有。同意執防毒面具後情況轉差。
D5盤問
-家樂坊花園沒留意有人派物資,坐最入不能看到門外,不排除進入至離開中間有姨姨派物資。彌敦道上沒刻意望向南面警察方向

🔹控方盤問
-2019年27歲亦有一定人生或工作經驗
- 2019年6月至10月一共去過4次旅行,6月及9月去過台灣,8定9月去馬來西亞,10月尾去泰國。主控指香港有示威堵路有冇飛前去查是否有交通來回機場,D9指沒刻意去查因有人同行,從新聞知機場道路8月曾被包圍阻塞,自已沒想過擔心會受影響。沒留意過曾有姓符大陸人士在機場被打。
-被問到2019年機場示威新聞包括:6月15日和你塞,8月5日有二百多班航機延誤,稍後有萬人接機行動,8月13日符國豪被打傷,9月1日呼籲揸車癱瘓機場道路皆不清楚。為何去旅行不關注新聞答因有人同行而且去了不只一次也沒影響
-政治冷感所以對FB所走出新聞不留意,也沒使用Twitter,不會刻意主動睇新聞查看返工會否受示威影響,因乘地鐵到IFC出口一直是安全,如果有影響返工主管會有信息通知。同意知道當時中資銀行,匯豐銀行等曾受示威者破壞。
-11月18日知理大被佔據新聞,警方圍捕,沒有留意警方及示威者對峙情況。日常由於工作只留意財經新聞,問到當時恆指表現回答因主力保險較少注意股票市場。
- 11月18日出旺角不太去了解交通封路,主要由於放工回家經旺角坐小巴回葵涌交通沒影響。家不近地鐵站要轉巴士所以在旺角轉車不會一程地鐵來回家中及公司。
-朋友阿傑對自己幫忙除工作協助編更,也是不如意時傾談對象
-2013及14年分別識得阿傑及其女友,兩人2017年起拍拖。同意情侶鬧交講分手是常見,但9月2人仍很好但11月話分手所以感到錯愕,傑通話語氣也和平時不同。
-進入公園門口沒留意有冇姨姨派物資
-離開公園陪傑仔去ok便利店買煙,同意兩三分鐘到,是傑仔指定去那間。主控引用2019年10月Goggle街道圖指登打士街上有OK及七十一便利店為何不去較近,D9指是傑仔指定去邊間。
-在便利店聴不到爆炸聲及看不到煙。問為何隔幾個舖位後又聽到bang聲?D9律師反對指是假設中間有連續發出聲音。D9指也聽到示威者叫囂聲音,冇印象是否持續。bang聲應是催淚彈落地聲。
-聽到示威者及bang聲相信是警方及示威者衝突。因聽到聲音很遠而望到A1 出口也算平靜所以雖然知道有衝突仍向碧街西邊走。
-在碧街見前方彌敦道上有示威者行行企企,但人數集中向南近黃格,前方A1出口人數較疏落。碧街A2出口地上有雜物、磚頭、垃圾(罐及樽)。見到A1出口地上也有磚頭,當時沒有聯想為示威現場,一心只想過去A1出口去朗豪坊坐車走
-不知為何地上有豬咀,沒想過可能使用過執起用會有問題。當時呼吸辛苦見到便執起用希望舒服D。不同意等如打乞嗤取人地用過紙巾不合常理
-主控指被捕時全黑衣著加上防毒面具黑色背囊同示威者無異,D9不同意指褲是深藍色,也不同意主控指P912截圖進入THA前其實沒有穿灰色長袖衛衣。
-不同意主控指其實事發時攜帶豬咀到場𠻝與暴動,根本沒有約人,因警員由南而來所以向碧街西逃跑被捕,雙手舉高後再放胸前是想推開警察

🔸覆問
-有看新聞但沒有睇曬所有
-盤問答隧道外多了黑衣人,但不知是否同一班人,入隧道前冇留意有冇示威者
-不同意自己衣著同示威者無異,因豬咀是之後戴上,自己也非示威者,同意自己單憑外觀是同示威者相似。

-D9案情完-

[1638] 今日完畢,明天0930到D14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2中環 #暴動 #審訊 [5/25]

D1:葉(26)/ D2:黃(35)/ D3:陳(26)
D4:吳(20)/ D5:羅(22)/ D6:黃(26)
D7:陳(23)/ D8:袁(24)/ D9:葉(29)

控罪:
(1) D1-9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8) D1-6,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 D6使用一個口罩、D5使用一條圍巾、D4, D8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9) D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罐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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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DPC15010 男偵緝督員 韓日深(音)

控方主問
2012加入警隊,現職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時屬港島重案組3B隊,當日任調查員,負責睇片。

PW10確認當日拉咗28人,唔記得幾男幾女。當中有2人分別為一名收工後暫避的中銀職員及一名將外遊嘅美國公民(未知是報稱還是調查得知),獲DOJ指示無需控告。

PW10 從D1-9嘅相冊(D8,D9因當時送院,無拍攝外貌照片,其後回警署拍攝了隨身物品照片)得知被捕人士的身型、外貌及衣著用作比對片段疑人。PW10稱花了最少500小時於睇片(CCTV、網上片段及警員現場拍攝片段),並以「倒敍方式」尋找各人被捕前行蹤並截圖。

庭上播出置地廣場一帶CCTV及蘋果直播新聞片段,輔助PW10逐一講解辨認各被告並截圖。
辯方除了指稱是D5,D7的數張黑衣人截圖外,其餘指稱是D1-9的截圖身份不爭議。
另外,PW10憑凹位CCTV確認各被捕人士被捕前凹位地上沒有其後檢取的物品(背囊、眼罩、豬咀、長遮等數) 。

主問完畢,辯方將於星期四開始盤問PW10,辯方預計問題不多,部分代表透露無盤題。

案件押後至 4月6日 1100續審,預計當天將完成控方案情,而法庭會於4月11日就表證是否成立作出裁決。

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姚官只睇咗部分CCTV片段1,2次就發現到一啲PW10聲稱花咗不少於500小時觀看片段都發現唔到嘅重要線索(發現某被告轉身影到有戴眼罩)

是日主控同PW10部分有趣對答:

控:睇過實物?
PW︰睇過
控:睇實物嘅目的係咩?想確(無繼續衝口而出)

PW10多番表明不確定D5及D7的Puma鞋款式是否一樣後仍繼續追問是否一樣,PW10最終回答「應該一樣」

控:(播放早前已播過嘅CCTV片) 我哋都知呢度大概係邊度
PW︰正確

PW︰…背囊係有白間
控:…係有白邊
其後PW都改口白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0/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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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9【專訪】流亡美國 誓爭取金融制裁、救生艇
計劃 梁頌恆:盼重返屬於港人的香港
控方對文章嘅指控係:內容稱一國兩制唔work,記者幫梁頌恆自圓其說,無追問你係唔係鬼,睇唔到記者趕時間,梁稱有愧疚感係無事實根據,只係帶風向。
鍾:內容只係講述梁頌恆嘅意見,唔係記者或者《立場》嘅睇法,專訪與評論文章唔同,受訪者無講嘅,唔可以幫佢製造答案,受訪人物嘅內心感情係傳媒報道嘅焦點,唔一定係主張,但係一定會處理嘅事。

文章在2020年12月15日發表,辯方舉例在該日子前後,其他傳媒都有多次報導梁頌恆嘅事,如:明報、信報、星島、有線新聞、香港電台、文匯報、HK01,文匯報引述梁頌恆說話如救生艇、制裁,但無講係非法,依控方說法係唔應該報導;HK01嘅報導有影片,片中出現「光時」旗,同樣係唔應該報導。
鍾:A9文章描述梁頌恆內心有愧疚感,倡議金融制裁,爭取救生艇,同其他傳媒報道嘅內容大同小異,在10號和12號明報和信報呢啲主流媒體已經有報導,《立場》在14號先約到,當時係直播訪問,記者趕住寫完稿出街,但被控方質疑點解要凌晨出街?因為係追落後。文章引述梁頌恆自己說法,唔認同有實質構成危害國家風險,文章已經出咗一段好長時間,警方都睇唔到有實質風險?仲有,其他媒體嘅文章都未下架。控方執着記者嘅鋪排,呢個係普遍嘅做法,舉例《立場》記者訪問建制派嘅謝偉荃,記者基於謝偉荃嘅說法,幫佢整理焦點,向佢提問方便回答,政治人物係唔會畀記者擺佈或安排,唔係控方咁講,幫佢塑造形象。

文章A10【博客文章】 回應國安法通緝:歷史不留白 真理永在人世間,發佈日期時間:2020-12-18 22:39,作者:張崑陽
控方在盤問時質疑為何《立場》在同日21:59時,已經發佈咗一編有關張崑陽文章,為何又再在稍後時間發佈博客文章A10,較早前的文章內容話係引述張的Facebook ,但用詞「污名花」與貼文「抺黑」不同。

辯方調查張的facebook ,發現原來曾作修改,改之前係用「污名花」一詞,呈上張的Facebook 截圖以作紀錄。
鍾:通常政治人物在媒體上有聲名,有新聞價值,傳媒多數會原文報道,能夠反映該人物嘅思想和學術水平,文章有文獻作用,如果加咗入平台,就能夠減少消失嘅機會。
辯方例舉其他媒體對張崑陽Facebook 的報導,有HK01、東方、文匯、港人港地、信報,結論就係好多傳媒都有報導張與家人斷絕來往,和他在海外的工作。
鍾:認為A10文章作者只係真誠交代事件,讀者要被知悉,文章發表左長時間無被針對,文章在社交媒體仍然存在,無客觀證據指有構成煽動。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鍾:區家麟說法2020年係「二次回歸」,大變動,管治權回歸北京。
辯方呈上其他人仕的文章,證明「二次回歸」唔係只有區家麟講,有:吳秋北、譚惠珠。
辯方另解釋以下新詞嘅意思:
「武肺」- 疫情初期,報導指係在武漢華南海鮮市場爆發。
「新冷戰」- BBC中文網站,和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均講過這詞。
「限聚」- 封殺集會,但可以吃喝玩樂,封關錯漏百出,警務處長鄧炳強,聲稱在疫情之下,無法出過不反對通知書,不同意係因為國安法,原因係因為防疫。HK01有報導12歲女孩事件,她與兄長在西洋菜街買顏料,遭到警方武力對待,已經解釋咗出現嘅原因,警方強行拉一名不相識嘅男子過嚟,跟住告限聚,後來得撒銷咗兩人限聚令嘅告票。對於限聚令,屈穎妍、張寶華都批評政府,唔係只有區家麟先有呢個睇法。
「流氓」- 與香港人連上關係,許智峯話唔係移民,係流氓。
「難民」- 不同走難,苛政猛於武肺,因為當時倫敦風城香港人走去疫情嚴重嘅倫敦,所以形容為苛政猛於武肺,立法會嘅答問大會,議員容海恩詢問流失咗14萬人嘅問題,曾玉成在HK01専訪,有講到移民潮從何以來,中央要挽救民心。
「國安」- 係橫空出世,將法律武器化,前運輸局長張炳良提到國安法,慎防武器化,國安法應該警惡懲奸,張炳良指應用在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之上,但遭到林鄭月娥批評。
「白色恐怖」- 《眾新聞》報導國安法實施一年,教協解散,公民社會支離破碎,《立場》亦有報導和跟進組織人士的情況。

舊詞新意「送中」- 香港警方同內地一齊合謀,信報在2020年9月亦有用12港人送中作標題。
「DQ常態化」- 控方質疑點解係關人大常委事?HK01有人大DQ懶人包,解釋在何種情況可以DQ,政府可以直接頒布,人大解釋五種情況,人大在11月11號決定,政府隨即DQ公民黨四人,開創DQ立法會議員嘅先河;關於DQ嘅討論,陳文敏在明報新聞網指係在基本法上僭建;中大馬嶽教授指政府處理政治唔啱嘅人,法官判黃之鋒和肥佬禮無罪,係咪違反國安法?蔡子強指行政霸權。
辯方提出資料不是要討論誰對誰錯,只係指出依法唔等於無爭議,係有討論嘅空間,繼而再有考試題目被DQ。

案件押後至明日 09:00再訊。余若薇資深大律師表示會盡量在明早完成覆問。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4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3]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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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2:15
👤蕭(28) #宣布判決理由 (#103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5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3年3月21日被裁定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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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莫(21)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4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何(42)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陳,李,黃,張,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10個月;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有意圖傷人 2項煽動意圖; #20220507鑽石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容(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傷人)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0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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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姜,鄒,黃🛑姜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4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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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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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胡愛民,周永林.卓進燊(43-53) 2項刑事損壞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04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3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新增控方承認事實3 P0160呈堂
控方在相冊清單加上適當編號

D5被告承認事實4 P0161呈堂
主要為文件及刊物顯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D5出任一青年團體董事

📌D14 案情
原安排今天作供,代表律師今早收到新指示D14選擇重新答辯。

D14答辯:承認控罪(1)暴動‼️

由於D14同意事實預備需時,控方安排星期四處理,將以其他認罪被告作藍本。法庭批准D14保釋至星期四

📌D15案情
律師指被告原本表示不作供,但希望休庭索取最新指示。

休庭後D15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所有案情完-

[1100]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 星期四 1100 繼續處理餘下程序。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提堂

D1 陳
D2 姜/網媒記者(30)  🔴另案服刑中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需另擇日提訊再排期。

案件今日重排至7月19日 0930 作一天中文審訊。王官一再提醒各人準時出席,否則需負責訟費。D1,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04月0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上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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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1「博客文章】2020 香港新詞,發表日期:2020-12-29,作者:區家麟
辯方繼續解釋新詞嘅意義:
「DQ」- 延伸至出版界,呈上新聞報導,印刷業因國安法而自我審查,令楊子俊出版受阻。
「宣誓」- 變成生活化、武器化,人大常委會解釋之後,林鄭政府表示要修例,所有法官和公務員要重新宣誓,若有為誓詞則會被DQ。
「洗黑錢」- 法網無邊,倒爛神主牌,凍結資產,留島不留人。
辯方提供這些背景資料,係要證明文章有事實基礎,讀者可以理解文章如鋪排,詞語係2020年出現,唔認為文章係煽動,公道講包括部份人想法,反映到香港人心聲。

文章A12【博客文章】穿官袍戴假髮演一台爛戲,發表日期:2021-02-22,作者:區家麟
原本係《蘋果》嘅評論文章,《立場》轉載,文章提到國安法取消陪審團,作者搵唔到相關法例,遭控方指無事實根據。
辯方呈上《眾新聞》相關報道,記者在法例條文中揾到一個“等”字,估計律政司將法例延伸,法例中還有“其他”一詞。大律師公會在法例生效之前(6月19日)發出聲明,提出全國性嘅國安法要跟香港嘅普通法演繹;但遭鄭若驊指不合理;大律師公會在7月1日再指出,見到有人因為言論而被拘捕,傳媒刋登他人言論會否犯法?
鍾:國安法引起關注、質疑、擔憂,政府應多作解釋,現在禁制、告煽動,同反過來說,係咪證實咗擔憂係真實嘅?

文章A13【博客文章】 香港一美麗島,發表日期:2021-03-02,作者:羅冠聰
文章被控方質疑:1. 無足夠事實;2. 據資料不全,過分演繹;3. 文不對題,誤導失實。引起對司法界嘅憎恨。
辯方認為文章把香港與美麗島比較,指香港的嚴重程度較美麗到低,但規模相距不遠。
鍾:作者係基於見到嘅客觀事實,有依據,佢嘅批評可以討論,即使是依法唔等於合理,國安法由制定到執行,香港人好多懷疑和擔憂係事實。

文章A14【博客文章】「煽動」作為一種法律武器,發表日期:2021-06-21,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5【博客文章】災難現場,發表日期:2021-06-22,作者:區家麟

[詳情候補]

文章A16【專訪】【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歩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發表日期:2021-11-11,受訪者:聲稱中大校友

[詳情候補]


下午14:15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莫(21) #1118理大 (原案A2)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被告撤銷擔保。法庭批准。辯方表示其答辯方向,控罪方面會和控方繼續商討。

基於以上,被告需要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容(23)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他表示已經申請了法援,但須要大約3個星期才有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6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何(42) #0721元朗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被告不認罪,控辯雙方認為6日的審訊時間適合。控方表示當中有錄影片段,大概有30段,有閉路電視等,也會傳召10名證人,4名市民證人同4名救護人員。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7日09:30作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20507西貢 #20220507鑽石山

A1陳(35)🛑已還押逾10個月
A2李(17)🛑已還押逾10個月
A3黃(36)🛑已還押逾10個月
A4張(16)
A5蔡(19)🛑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A1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1 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危險藥物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即 1.98 克草本大麻及 2 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控罪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A3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 1 支弩及 3 支箭。

控罪5: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罪6: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2和A3被控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A1準備好答辯,會承認控罪一、五,而控罪二控方表示用其他方法處理。就著求情,申請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再聽取,需要兩個小時,沒有擔保申請。

A2選擇認罪,希望安排和A1同一日處理答辯,沒有保釋申請。

A3未準備好答辯。

A4準備好答辯,不認罪。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拒絕申請。

A5申請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期間會去信律政司商討控罪。

認罪的A1、A2會押後至2023年12月6日09:30作求情,而A3、A4、A5押後至2023年6月13日14:30提訊。除A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8位被告(25-44) #0825葵涌

A2湯(34)/ A3梁(27)/ A4鄧(25)/
A5簡(26)/ A6潘(28)/ A7陳(35)/
A8羅(44)/ A9鄧(24)

控罪1:串謀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控罪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把鎅刀。

控罪8: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5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6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通訊機。

控罪10: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金屬棒。
=============
控方申請新增控罪十一,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有關申請。

關於答辯,分為兩組。第一組為A2、3、4、5、7、9將會承認控罪,控辯雙方希望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第二組為A6、8否認控罪,將會安排10日中文的中文審訊,審期為2024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審前覆則為2024年2月1日14:30。

A9申請撤銷擔保;A6申請更改一項保釋條件,法庭批准。其他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3年11月10日10:00作答辯及求情;不認罪的被告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09:30審訊,2024年2月1日14:30作審前覆核。期間A9還押懲教署‼️其他被告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20230207鑽石山
#庭外消息

👤羅(61)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在黃大仙鳳德道 111 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 1.5 米乘 1 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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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檢閱文件及證據再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作答辯,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續審 [51/20]

下午進度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 (52)
A3: 林紹桐 (34)
/前《立場新聞》高層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 & A3 代表: #余若薇 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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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官聲稱在內庭睇咗辯方提供的有線新聞片段,關於警方在中大校園執法時,警員嗌咗一句說話「燒晒佢啦」,官聽到嘅係「燒盡啲」,估計係講前方燃燒中嘅物體。辯方不爭拗句子內容,只係想證明文章中有人聽到說話係真確。

辯方補充兩份文件,一份高等法院判決書和一份中大地圖,目的係回應法官曾詢問警方有無進入中大校園;高院判詞係因有人申請禁制令,不准警方進入校園,申請不獲批準,但判詞中有引述警方回應:「警方進入校園不只係拘捕,還要保持公共秩序」。剛才的片段亦拍攝到警方在夏鼎基運動場附近。

郭官無意中提到片頭拍攝到段校長與警方對話,指警方無權進入校園,似乎不對。辯方澄清不是判斷警方是否有權進入校園,只是證實警方曾經進入校園。

📌A2 作供

辯方覆問

文章A17 鄒幸彤獲頒「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香港發生的一切是對世界的警號,發表日期:2021-12-05,內容對象:鄒幸彤
文章報道鄒幸彤獲獎,由程翔代領,相片拍攝到現場係美國自由雕塑公園。
控方投訴相片和文字內容,令讀者同意中央係極權。
辯方呈上鄒幸彤的Facebook 截圖,刋出鄒幸彤的得獎感言;有多家傳媒報導,包括:自由亞洲電台、星島日報、信報。
鍾:報道嘅焦點係代領獎人和得獎感言,相片係頒獎地點,相中人嘅衣著有標語,好合理係傳媒嘅選擇,受關注嘅公眾人物發聲明稿,會整理報道,《立場》同其他傳媒報道差唔多,同樣資料出現在其他媒體,點解淨係《立場》被告煽動?

回應完相關文章後,辯方律師提出問題待A2回應。
[詳情候補]

控方指《立場》在發佈17篇有煽動性嘅政治文章時,就係政治平台;律師計算自《立場》成立以來,發佈咗超過十一萬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1%,若以案發的年半來計算,亦發佈有24,000篇文章,17篇只係其中的0.07%,呢個平台有99.9%嘅時間係無問題。

辯方覆問完畢,高尚情操的法官提出問題

詢問A2知唔知除咗香港電台,香港政府有無其他傳媒機構?
鍾:知道只有香港電台,但牌照規定私人電台要播放政府的宣傳訊息,其他節目亦會邀請官員上去解釋施政。

官:網絡媒體你哋做晒啦!
鍾:網絡媒體唔會有好似TVB咁獨大,有自媒體,讀者唔會專注某一媒體,互聯網世界資訊來源唔會單一。

官:可否總結為網絡媒體可以有少數人做到甚至乎一個人做,但政府唔可以廿四小時運作。
鍾:政府請咗好多網絡編輯,不同部門有自己嘅傳訊部,有好多資源和渠道,可以即時反駁、解釋和澄清。

官:現在社交媒體會推你想睇嘅相關資訊,好似echo chamber?
鍾:社交媒體有演算法,係有咁嘅現象,過去三四年好多用家到留意到,開始克服呢個問題。

辯方律師就法官嘅提問跟進
政府有好多方法可以影響到傳媒,例如放風,政府係好容易發放訊息,資訊係新聞嘅材料,傳媒會倚賴官員發放,官方亦會透過傳媒帶風向、宣傳、試水溫,有啲關係好嘅傳媒,政府會信賴,有總編輯去收料,媒體在新時代之下,政府嘅宣傳訊息非常之多,現在市民接收信息嘅來源主要係電台和電視,現在嘅非建制派,在電子媒體講關於非政治嘅訪問,係大大減少,官員佔用嘅時段多咗。

唔明點解政府無可能廿四小時運作,政府有新聞網站,有好多資源請咗社交媒體編輯,政府製造同樣時段嘅宣傳片段貴過私人好多,但效果就…諗唔到咩原因有限制政府做唔到,效果得唔到,要政府自己諗,網絡世界私人/民間可以做到,政府同樣有能力做到,政府曾經用1,616萬去宣傳完善選舉制度,每個部門有自己嘅新聞官、政治助理,政府可以留意和回應輿論,分工好仔細,政府唔係處於一個技術上解釋唔到嘅不利位置。

如果投訴《立場》嘅文章不公道、不正確、子虛烏有、或者half true,《立場》一定會嚴肅處理,不論係政府或者市民嘅投訴都會認真處理,唔會視而不見,會出更正,再喺社交媒體澄清,就例如處理文章A16嘅投訴。

其餘16篇文章無收過投訴,指控煽動對法官或者司法界嘅仇恨,亦無收過任何投訴,記憶之中只係有一次轉述外國消息,翻譯得唔好。

A2作供完畢,不會傳召證人;A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控辯相方商議後,控方在5月15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6月5日回應和交結案陳辭,法庭預留6月19~21日作口頭補充,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撤銷向警方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4.04]
[2023.04.02-04.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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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5:30
👤關(27)🛑已還押逾39個月 #宣布裁決理由書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3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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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2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6/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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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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