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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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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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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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A2:庾(35)/ A3:陳(37)/ A4:葉(31)
A5:鄺(26)/ A6:尹48)/ A7:楊(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被控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於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背景:
原案林卓廷(A1)於去年12月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申請分拆案件,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將於10月12日開審,預計15天。

今天控方再申請將案件與林卓延審期合併,控方立場是播片淨長度15-16小時,相同證人及影片,而其中一名市民證人不願作供兩次;於審訊及裁決公平性應由同一法官處理,亦不想浪費法庭時間。

辯方立場A4,5,7反對合併希望儘快開審 ,A6立場中立,其餘各被告沒有反對合併。

法庭立場希望在案件管理、公平原則和節省時間,希望案件能合併處理,現階段休庭給雙方商討審期。

[3:15]現休庭30分鐘

經雙方商討後,案件合併,但辯方希望沿用相同法律團隊,進行審訊,申請至2024年開審,但法庭認為做法不理想,拒絕接納,最終案件合併。

有保釋條件更改餘下:
法庭批准,A2 A3 有報到時間更改及各被告報到日數改為每月一次,期餘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將於本年10月12日-11月3日及11月13日-11月23日早上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第卅三庭進行審前覆核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梁,謝,黃,張,郭,劉(19-45) 

控罪及詳情:
(1)暴動罪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開案陳詞,D5 郭 & D6 劉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兩人無申請保釋,立即還押到結案一同求情裁決,今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
[0933開庭]

傳召偵緝警員9751

案發當日1800時起以東九龍應變大隊成員身分當值,2200時到達加士居道,隨機動部隊D4小隊進行掃蕩。證人主要職責為現場拍攝,以下播放片段全為證人所拍。

🎥播放P014(片段反映警方沿彌敦道向旺角推進情況)

警員沿加士居道往彌敦道方向推進,未到逸東酒店已聽到「砰砰」聲。

片段播放期間各方就關注點作出描述如下:
(陳官)-逸東酒店外的路上見到好多磚頭
(陳官)-見到警員互相提示並戴上豬咀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明星酒樓、耀才證劵、郵局、廉政公署、書局外;💥陳官表示之前喺附近守過,所以對一帶環境十分熟悉。)
(控方)-地下佈滿雜物

🎥播放P015-P016(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先後舉橙旗和藍旗警告現場人士離開)

(陳官)-地上有火--唔只火光,直頭係火嚟

警方催淚煙只會有煙,不會產生火光。片段所見警員手持槍枝為「大口仔」,用以發射催淚彈,發射會製造聲響。催淚煙有少少味,吸入氣體會催淚。汽油彈有少少汽油味,但行到好近先會聞到。(💥陳官一度忘記如何稱呼汽油彈,「玻璃裡面有易燃物體...叫做咩...」)

(辯方)-不同畫面都見到警察以外還有路人

警方已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分別有畫面顯示示威者好後方有藍色及綠色雷射光束照向警方。

🎥播放P017(雙方對峙)

(陳官)-見到有零星汽油彈由油麻地站B1與B2出口方向掟出

[1248午休至1432]

🎥播放P018

(陳官)-整個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示威者好有默契咁用圍板圍住咗彌敦道,行動一致、有系統、有計劃
(陳官)-圍板外著晒火,推論示威者將汽油彈拋向前方跌落地下位置
(陳官)-不斷聽到汽油彈爆炸聲、玻璃碎聲,火光熊熊
(陳官)-警方曾向前進攻並制服了一些示威者

🎥播放P019(港豐找換店外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P020(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情況,實時約2345時)

(控方)-日本城外地上有大量雨傘

🎥播放P021(警方以橙帶於碧街劃出醫療區、臨時羈留區)

🎥播放P022(警方向臨時羈留區內的被制服人士宣布拘捕)

🔸辯方盤問

🔸D2盤問
P021(醫療區片段)和P022(臨時羈留區片段)都是由證人拍攝。辯方要求他確認片中示威者是否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證人重複表示自己只負責拍攝,燈光及其他周邊事不是其控制範圍,亦唔關佢事。證人唔清楚現場有幾多張擔架床,當日在現場醫療區也沒有留意有幾多張擔架床,同意自己所拍攝片段未有拍到全部在擔架床上的人面貌。證人用長約1米的棍舉高攝錄機進行拍攝,估計鏡頭離地約2米高,但時高時低,最高時離地約2米多啲,唔肯定是否不超過2米半。

🔸D4盤問
證人在逸東酒店外戴上了防毒面罩,有過濾功能所以聞不到氣味,唔同意當時其實不知道現場有沒有放催淚煙,因煙係可以睇到。他不是催淚煙專家,只知催淚煙會在空氣中擴散。

🔹控方覆問
證人用來協助拍攝的棍類似「自拍神器」,棍長度大約及腰,同意陳官估算約有1.2米長。他拍攝時雙手同時扶住棍,手攰時就舉低啲。他拍攝臨時羈留區目的是記錄拘捕過程。

[1640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4月11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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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前內容從缺]

📌PW2至PW4 現場拍攝警員分別作供完畢

📌PW5 DPC 8164 拍攝警員作供
2200 同PTU D4小隊沿彌敦道向加士居道推進負責拍攝

🫂P042 2330時在碧街彌敦道交界A1出口錄影,被捕人士踎或坐地上面向牆。

🫂P043 天仁名茶牌下先有一男後一花裙女子經過,見到地鐵站A1出口窄巷示威者被制服後情況

📌PW6 DPC 58506 負責拍攝工作

🫂P024開始時見到PTU D2小隊彌敦道咸美頓街交通銀行外面向太子。

彌敦道上前方登打士街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

🔸D2法律代表邀請法官留意片段內可見曾有途人,圍觀者。法官指示陳詞時在截圖圈出

🫂P025 喲234x至235x時,遠方彌敦道太子方向有示威者,馬路上有物件著地冒起火光

🫂P025 19日01:00 碧街地鐵站出口附近情形

1635 今日所有證人作供完

明早 0930 繼續審訊,PW7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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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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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開庭時表示自己今天身體不適,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今天希望完成播放警方拍攝片段及網上公開媒體片段,留待明天早上再傳召其他証人;法官批准。

📹播片
PW7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片段播放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窩打老道、加士居道、彌敦道一帶情況。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當時埸面一片狼藉,滿地雨傘、被掘起的磚和渠蓋、水馬、垃圾筒等。法官並指示控方截圖紀錄當時情況。

PW8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繼續播放片段展示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油麻地一帶情況。片段播放至碧街時,主控官指現埸可見大量示威者遺下的物件,包括豬咀、鎚仔等,並截圖及要求PW8圈出圖中的伸縮棍及鎚仔。

警方拍攝片段全部播放完畢後,控方陸續播放現埸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分鐘。片段可見示威者、路人、記者及警員。

控方指00:22:10為踢門時間,00:22:19可見有人作出敲打動作,00:22:41見傘陣,00:27:11見有人從店舖拿出梯和木板,控方請法庭留意00:27:58畫面中藥房招牌附近情況。
官:有示威者於上址踢門,並有傘陣作遮擋,其後搬梯和木板出來走向彌敦道。

D2法律代表在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2326推進時,在路上兩旁仍有不少街坊看熱鬧或是途人,而不是參與暴動人士,並已呈交截圖。
法官反指據她所了解,有參與暴動人士會著街坊裝,而過往已有案例指出於暴動現埸壯聲勢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D2法律代表表示了解,只是想指出不可一概認為於警方推進時仍有可能有非參與暴動的途人身處現埸,並於稍後被圈入拘捕範圍。

控方指片段可見未開始暴動已有人聚集。
辯方請法庭留意畫面可見有不小途人皆無裝備。

法官表示從片段可見有示威者用傘陣遮掩其他示威者踢開其中一間店鋪的門,然後從內搬出木板和梯繼而再搬往彌敦道方向。控方截圖作紀錄。法官亦嘗試指出片段中有一名穿白色連帽上衣的女子,她當時並沒有配戴豬咀,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手持雨傘。該女子雖沒有穿著暴動人士的衣著,但在該埸面下仍長期逗留在現埸,根據案例仍被示作鼓勵及便利暴動人士。法官指,她想指出衣著並非唯一分辨暴動人士條件。

控方指今日能播放所有片段,表格有36名證人現已完成9名證人,有些不用傳召。

1252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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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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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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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片(以快速播放)
P010E XX牛腩粉麵店CCTV:
2321時門外不時有黑衣人由左至右或右至左經過,有人打開傘,有人手持物件。

P007E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6 向碧街砵蘭街方向)CCTV:
大批黑衣人士彌敦道沿碧街跑向砵蘭街,為警方到場前後情況

P007G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7碧街向彌敦道方向)CCTV:
見到彌敦道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窄巷,拍到有警員到達彌敦道碧街前後情況,有黑衣人由窄巷走向砵蘭街,其間有警員用強力電筒照射黑衣人,窄巷有一人被制服(非本案),之後有一警員拔槍。
(D2代表指片中一男途人曾孭斜孭袋經過)

P008C匯港通找換店CCTV(指向碧街窄巷):
實時23: 30,警方已經到埸,制服示威者安排坐在窄巷

P011A 九龍行CCTV(彌敦道指向碧街):
主控指約晚上九點多彌敦道有人鏈傳送木板,D2代表指此時亦有各色衣著人士出現

[所有CCTV播完]

P058 RTHK片段 :
04:02時窩打老道康祐大廈外有數名途人,04:11:55警方推進後沿途見到多人被捕,彌敦道馬路上遺下雜物雨傘,23:34警方咸美頓街一字排開設封所線,之後23:39仍有示威者對峙投擲汽油彈著地後冒出火光。

P058A 熱血時報片段:
黑衣人在彌敦道上聚集,有人打開雨傘及用木板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作防線,多次投汽油彈引起火光,警方在彌敦道另一邊設防線線對峙並施放催淚彈。
📍法官曾要求慢播聽聲,之後指示威者好有系統,有人叫口號進攻及後退。

P058B 熱血時報片段:
示威者後方拍攝角度,拍到示威者行動過程,警方突然推進後示威者四散
📍法官指上海街窩打老道見到2淺色上衣男女一起並手持長傘停留,聽到有人叫「有狗」。D2代表指23:27果欄燈火通明應該還在營業,但陳官指窩打老道遍地磚頭是否店鋪仍可做生意? D2代表也指片中分別有街坊大叔大媽手持膠袋,另藍色上衣路人出現。

[1641 今日完庭]
控方仍有3段片段 P058C、D及E分別是熱血時報報、大紀元/新唐人電視留待明天播放,估計快播需30分鐘。

明天早上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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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我希望多謝呢排一齊有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地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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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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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開庭]

播放証物P058C YouTube 片段

2310  彌敦道窩打老道直播片段(快放)
控方表示片段中可見人群傳遞物件,法官詢問是甚麼物件,控方表示無法從影片判斷,只見是玻璃樽狀及傘狀物品。法官指示控方從片段中截取圖片,顯示彌敦道窩打老道中有示威者排成兩行傳遞物件。

播放証物影片P058D 砵蘭行文明里片段

法官指示控方截取片段中有人掩鼻之片段並詢問控方當時拍攝位置,控方引述證物P001B表示當時位置為油麻地地鐵站C出口附近

播放証物影片P058E 窩打老道人群情況及警方防線

控方表示所有証物錄影片段播放完畢,以下將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首先會傳召高級警司(不能說的名字)作供,但證人1030才到庭,因此暫時休庭待証人到達。

1037開庭 傳召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

証人表示1118當日駐守鐵路警區,同時兼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法官詢問可否以採納四年前警察所作口供代替庭上作供,以節省法官當庭抄寫證供時間。控辯雙方表示需要討論並索取當事人指示,法官休庭至1130再續。

1139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不反對,並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証人作供 警察編號2700,1118當日進行踏浪者行動,奉命設立窩打老道防線,到場後曾要求調配水炮車到場未果,於是驅趕人群到碧街彌敦道交界。人群之後攻擊防線,2300人群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但人群大部份人配戴防毒面罩,施放催淚彈未能驅趕,人群並開始於附近建築物縱火,於是開始部署驅散/拘捕行動。2323下令機動部隊B大隊開始推進並拘捕示威人士,及後將所有被捕人士帶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並於碧街設立臨時羈留處,以便看管被捕人士。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進行特別行動原因,証人回應當時由於理工大學被佔領,並在附近一帶有破壞事件,並於附近連接紅磡火車站天橋投擲大量雜物落紅隧口, 此批人士亦攻擊警察,武器包括弓箭,佔領者亦於理大內制造汽油彈,因此部署包圍理大,避免佔領者離開。而1118前兩日曾被調派至理大外作防線工作,親身遇見過佔領者離開。1118當日留意到網上有討論區包括連登有人士呼籲營救佔領者,當中有一個講法叫圍魏救趙,意即有示威者在外圍衝擊警方防線,打開缺口以便佔領者離開理大,1118當日下午有示威者衝擊理大外警方防線,因此當日當更後被調派至紅磡火車站,2100接到指示帶同應變大隊開始行動。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是否負責部署拘捕/驅散行動,並要求証人於地圖上指出行動地點及推進方向及交代當日行動準備細節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 証人此前表示2311時碧街有人士高速向後跑往太子方向,辯方問是否當時於碧街後聚集人士不是靜止而是有郁動,証人表示兩者均有,辯方問是否有2-3人向後衝而引發人群向後跑,証人表示只見2-3人向後跑,並無看見引發人群向後跑。

D2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其當時長時間站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石壆觀察現場情況,是否同意面前出現火光長達兩分鐘,証人同意。辯方問是否有鐳射光影射,証人指一直有照射,辯方問是否在此情況下看見有2-3人於碧街向後跑,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有否戴防毒面具,証人表示沒有,只有頭盔連保護罩。法官問現場有否氣味,証人表示有濃烈汽油彈氣味,及物件燃燒的氣味

辯方律師出示地圖指出証人當時身處位置當時前後兩至三條燈柱沒有開啟,當時証人其實並不能觀察到2-3人看見速龍後逃跑,証人表示不同意,而看見速龍後逃跑只是推斷

辯方律師再指出當時証人與碧街相距近百米,無可能看見當時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晚0013返回碧街,此時有無從任何渠道得悉碧街小巷有人疊人事件發生,証人表示沒有,辯方再指出當時人疊人人數眾多,有大約30-100人,是否作為現場最高指揮官亦不清楚此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再出示地圖,問証人是否知道彌敦道兩旁包括上海街及砵蘭街有大量住宅單位,証人表示知道,辯方律師再問是否知悉深仔記粉麵位置而當晚有營業,証人表示沒有此方面資料

辯方指出深仔記位於砵蘭街65號,當晚附近亦有大量流鶯工作,問証人是否知悉,証人表示沒有資料

D3律師盤問証人,指其表示見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有防線,作為警方最高指揮官,知否在驅散行動前警方曾否於當處設立防線,証人表示沒有在該處設立防線

辯方律師指出警方驅散行動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問証人是否同意,証人表示同意

1303休庭,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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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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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司張嘉豪(音)繼續作供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D2法律代表:
證人回應辯方大律師在2315時,上級指示證人稍後有速龍小隊到場截斷後方,在場的警員便隨後追捕,梁是唯一與總部聯繫的人,所以由他發出gogogo 的指令。
法律代表強調gogogo 那一刻是個出奇不意的行動,證人同意。
證人亦表示他站於廣豐找換店附近碧街窄巷,之後知道巷內有20-30人,證人稱他有份幫手疏散窄巷內的人,他只同意彌敦道有不少被制服的人,但聚集的人不多。
問證人停留了多久,證人稱都以分鐘計,由gogogo到確證封鎖線15分鐘,辯方問在這段時間內,證人不能見證住所有窄巷內的人完成疏散,證人不同意。

-D3法律代表
證人稱2326時,同意小巷入面可能有非示威者;
代表指出醫療區內的人幾時及由邊度被帶入去,證人都係不清楚的,證人同意。

-D4法律代表
問證人催淚煙會令人看不清楚事物的?證人表示因人而異;
證人都同意催淚煙是會令人呼吸困難;
證人回應辯方,他已經唔記得他有沒有將窄巷內有多人擠塞的事件會報上司。

🔹控方覆問
證人回應主控:窄巷內人士的衣着是黑或深色衫,背囊、行山仗頭部帶有裝備;
確立封鎖線前已有不少警員在場,封鎖線是要在場的警員在速龍小隊離崗後留低執行任務,不可離開;
主控又着證人認出摧淚催的空殼是當日使用的用槍發出的催淚彈。

👨‍🏫法官問證人用槍射出催淚彈的,同用手拋出的催淚彈的尺碼是不是一樣?證人話有些不同。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列表上第11證人高級督察溫志豪(音)
🔹控方主問
控方讀出證人於2019-11-23寫的供詞;內容大致: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於彌敦道南行線推進至較北之彌敦道中央郵局…證人到場不久後追捕兩名男女,用警棍擊打男子,因地上有濕滑物質,三人同跌在地上,在速龍隊員協助下拘捕了該兩名男女;及後到碧街小巷協助疏散人群,設立醫療區分流到各區醫院診治。

證人同意採納該口供呈堂;主控再着證人確認2326時快速向前推進,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目到人群由彌敦道轉入碧街,A1出口窄巷有一大群人塞滿在附近,有100-150人;
證人稱他2345時才到達窄巷,當時已見到有速龍小隊隊員及不少示威者被制服,有些躺着有些蹲着及跪著,並已高舉雙手,衣着就都是黑衫褲的;
他當時在窄巷附近處理了一名女示威者;闊巷當時亦有速龍小隊人員在場。

🎥主控播放片段截圖及片段:A1窄巷情況
證人認出並在圖中圈出自己,稱他正替一名女被捕者擺復原卧式,所以他在地上蹲着;(法官質疑主控為何需要逐段逐段片段都確定時間,主控表示過往類似案件有辯方代表質疑,雖然有警員在場但也可能有其他人士進入,所以有必要確認有警員在場的詳細時間),稍後速龍小隊撤離,證人所屬之D1小隊負責留守於彌敦道以西,近地油麻地鐵站A1出口設立之防線,至0008交給D2小隊接手該防線之前,證人下令設醫療區及羈留區。

🔸辯方盤問
-D1法律代表:成立封鎖區後,如有警員截停、拘捕現場人士,是否都將會帶進封鎖區?
證人表示他到場後就沒有人被帶入,但他到場前就不知道。

-D2代表:窄闊巷口,地鐵站的人堆,範圍有幾大,證人表示人堆直徑有15米;
證人同意2345到達碧街前,窄巷在該時段前有甚麼人進入了窄巷他都不清楚,同意可能當中有非示威者;

-D3代表:證人同意他被上司指派設立醫療區及等候區後,便沒有返回碧街封鎖線;警員在哪裡將其他帶入該位置他就不知道;
證人回應他沒有點算過有幾多人被帶入醫療區及等候區。

🔹主控覆問
🎥播放片段及着證人在截圖中圈出由彌敦道轉入碧街而堆在窄巷外的人群;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表示她約了下一個控方證下午兩點半;
法官問昨日看的RTHK,熱血時報及大紀元片段,有沒有做截圖?控方回答有,且已是雙方同意了的;

[1221休庭,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下午進度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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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二位證人 警長33131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早前所作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讀出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證人在口供提及於2326時向示威人士推進,沿途亦有制服示威人士,其後沿彌敦道追至碧街,在甚麼時候到達。證人回答於2335到達A1出口位置,當時見到機場部隊總部人員,特別戰術部隊人員在場。控方問證人有否望向碧街警方制服示威者的位置,證人見到近碧街有被制服人士,亦有速龍圍堵一堆示威者。

控方指證人2335被指派在碧街封鎖線,證人指派下屬進行,全部為機動部隊D1隊員,控方要求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封鎖線位置。

控方問證人設立封鎖線後留於該處多久。證人回覆整晚逗留該位置,負負設立羈留區/醫療區。

控方問當證人逗留該處時,有否看見有警員再將其他被捕人士入封鎖線,證人指在其視線範圍內並沒有。

法官問等侯區用意何在,證人指當時於碧街圍堵一堆人士,等候帶領進入臨時羈留區,或有醫療需要者會被帶領到醫療區。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是否只負責拘捕押送本案中第二及第四被告,而沒有直接負責或指示其他警員進行對D1押送工作,證人回答沒帶直接負責,但有指示其他隊員進行押送。辯方律師指證人沒有對當時指派何人押送D1進行紀錄,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根據證人口供碧街至砵蘭街都是封鎖範圍,證人同意。有機動部隊人員追截碧街人士,當時是否追截至砵蘭街,代表已超出設立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不清楚,當時被圍堵人士集中於碧街,法官問知否在砵蘭街有拘捕行動,證人表示不清楚。

🔸辯方盤問
D2律師:指證人口供中有點名5名人士,代表當時該5名人士都是被證人所屬小隊追截制服,但當時證人口供附表-被捕人士列表中有29人被捕,是否代表其他25人非由被告負責,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錄影片段中有被拘捕人士於醫療區擔架床上,亦有部分人士要用呼吸器協助呼吸,證人同意。

D4律師:證人口供中附件2被捕人士列表中有D4名字,該名字如何得來?證人回答當時需去醫院人士不斷遞增,因此當時需紀錄誰人負責押解工作,亦需紀錄被押解往醫院人士資料,名字應該因此得來。

辯方律師指證人用「應該」字眼,表示沒法清楚記起當晚每一位人士的被拘捕情況,證人不同意。

1518 控方有覆問,但需時十分鐘索取指示,聆訊1530繼續。

🔹控方覆問
地圖中碧街東南商業中心左邊為砵蘭街,證人口供附件地圖中封鎖區位置遠達砵蘭街,但當時封鎖區位置其實並未至砵蘭街。

控方指當時碧街已有速龍在場控制一大堆人士,當時速龍位置亦在場達致封鎖效果,證人同意。控方問證人有否在碧街位置時見到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因證人回答辯方盤問時指出其當時視線範圍遠至砵蘭街,法官更正控方說法,當時證人的回答為他不清楚在該處有無拘捕行動,控方再問證人有否看見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沒有。盤問完結。

控方表示下午原訂傳召兩位證人未能出席,將更改時間再行傳召。

📌案件管理
安排PW14 及PW15 (兩位消防員)在4月17日出庭作供;除PW30及PW31在鐳射筆證供上有爭議外,其他證人會以65B形式讀書證人供詞,部份會有簡單的跟進問題。

[15:45休庭,押後至4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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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告:「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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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3

PW13同意他曾於其他審訊指出東方街至碧街有看到觀感不是參與暴動的人,現解釋因為他們無對自己作出敵意行為,亦同意在其他審訊中曾指出該路段有深色和淺色衣服的人

PW13同意東方街碧街轉角位有OK便利店,但無印像有無開燈。PW13由東方街往碧街,忘記有否看見磚頭被挖出,但在彌敦道有看到磚頭,不知磚頭由何來。

PW13於窄巷看見兩人昏迷,一名是女性,另一名忘記了其姓別。另有7-8名神智不清,有男有女。不知道有無人其他人在窄巷以外昏迷。PW13指窄巷傷者有生命危險,要先處理,並不是意指只處理窄巷傷者。

PW13於A2出口叫兩名同事,林進彥和林二和(音),前往A1出口觀察。證人有先觀察才叫他們前往,並指當時無對峙情況發生,同事到達A1出口後告知他有火。PW13於2332看見有人疊人情況出現,看不到如何發生

辯方問及PW13由A2出口望向A1出口作觀察之時間,指a4 有途經彌敦道,欲知有關環境之證供。PW13答約2325-30時,其後同事吿知有火警便前往A1出口。

辯方指不同PW13就時間上有不同演繹。PW13叫同事去A1出口時,指碧街不見有警員,即旺角大廈到城景國際,廣華醫院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路段,視線範圍和平,無對峙,條街有人。

PW13叫同事去A1出口後,指警察很快由廣華醫院跑向彌敦道並撳咗啲人落地。彌敦道人群則四散。證人叫同事前往A1後,在他們過彌敦道時有觀察其安全,及後望回A2出口並希望進行爆破,因為地鐵站有訊號顯示有火警。

🔹覆問PW13

控方問PW13盤問指其他時間平靜是不是相比起窩打老道彌敦道對峙時的激烈情況而言。PW13指到達油麻地消防局時看見對峙,但於東方街是沒有看到此情形。
PW13於A2出口叫同事前往A1出口時,冇一同前往幫手,繼續專注在A2出口, 同意因此冇留意碧街和彌敦道情況。直至同事告知有火警才前往A1出口,沿碧街往彌敦道。當證人還在碧街時,看見警方在他後面近廣華醫院衝向彌敦道,速度比他快。PW13同意在東方街往碧街看見的淺色衫和深色衣物人士其身份和做什麼無從考究。

📌傳召PW14 溫健良
現職高級消防隊長
讀出證人於2020 年3月回的一份證人供詞

2357時到達彌敦道碧街, 現場已被警察封鎖,證人進行急救工作,有26男7女送院,0500時消防離開。證人口供指到達彌敦道碧為2357時。PW14續指是消防車到達上海街登打士街位置,及後用了3至4分鐘,約0000時到達A1出口。

到達現場後,問得封鎖線內警員准許入內,但移動傷者前要先得到警員同意。

🔸辯方盤問

同意進行評估時有人昏迷和神智不清,有叫警員盡快把傷者送往醫院,相信擔架床情況是較為嚴重的。關於神智不清的昏迷指數幾多無資料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15 STC A1
- 以65b 成為證供P0123

2019年11月18號1955時到達遊樂會,2325時窩打老道碧街落車向彌敦道推進,見示威者向北跑,警員窩打老道彌敦道防線向北掃,PW15下指令作出攔截。PW15指出他前面口罩頭盔者後知AP1 距離約五米, 喝令停底,尾隨徒手拉底AP1並跪在他背後控制。

及後見到其他示威者繼續往北面逃走,證人指AP2衝向他,距離相約五米並喝令他停止不果便用手拉低AP2。令人擔心示威者由碧街往砵蘭街方向逃走,欲在A1出口進行堵截。PW15在0025時把兩名被捕者交付往tha。

📌案件管理:
還會有4名A證人,但21號先黎到,可能會有時間調配。控方估計下星期一完結控方案情

D1: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2: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3: 將會作供有1 名證人
D4: 作供

下午1430繼續傳召A1作主問,並會傳召A5 PW17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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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7 STC A5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黑衣人往彌敦道南行或北行跑,証人回答兩面都有,當跑到A2出口時,原本看見的人群已走,有另一班人向碧街跑。當時一面跑一面大叫「警察咪郁」,但黑衣人並無理會。

控方問証人第十段指當時有拔搶,到碧街落車後至拔槍,時間相距多久。証人指下車看表時是2325,至截停第一位人士用了約一分鐘。

控方問証人口供第十一段指到達油麻地A1出口後,望去身後A1出口至旺角大廈之間大一堆黑衣人,但旺角大廈其實在另一邊馬路,是否口供出錯。証人回答當時寫錯,實際位置是寶靈大廈。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並簽署。

控方問証人口供指當時窄巷內有人群站在一起,當時情況如何。証人指其實當時人群是塞住於窄巷內,因頭兩排有人跌倒,人群無法往砵蘭街方向跑,因此滯留該處。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問証人當時人群面向甚麼方向,証人指當時人群面向砵蘭街,因他們想往砵蘭街跑。

控方問証人當時袋住手槍但拔出警棍,有無看見人從砵蘭街走向窄巷,証人問答無,當時有穿着綠色防暴裝備同事到達,於是向他們下達封鎖命令。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的目的為何,証人答確保窄巷內人群無法出去,砵蘭街的人亦無法進入。

控方問証人設立封鎖線後的時間有無見到有人走入防線,証人回答無。

控方再問証人口供指當時在旺角大廈控制押被制服的黑衣人,其實是指寶寧大廈,証人回答是,控方指示証人修改口供。

控方指証人2351時知悉同事已設立臨時羈留中心,証人同意。

証人指當日全日均被指示不要嘗試拘捕記者或穿反光衣手持急救箱的人士。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剛才作供時指跑到A2出口時望向彌敦道情況,看見窄巷闊巷有人跑,証人不同意。証人指當時於彌敦道從南向北跑,到達A2時人群已跑到咸美頓街差轉入內街。証人指當時看見到寶寧大廈有人跑出,於是追截並進行拘捕,因此人群無法再向彌敦道北行跑。而証人大部份時間看守窄巷。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稱見到一百人塞在窄巷時,無見到闊巷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知否窄巷有人受傷,証人回答不清楚。辯方律師問當時是否看見闊巷有人受傷,証人答不清楚及不是其職責。

D2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窄巷有人塞住是因前排有人跌低,有無親眼看見第一排有人跌倒,証人答沒有。辯方問當時有人疊人情況是否同意,証人答因前排有人跌倒後方總會有人停在附近。但並不屬於人疊人情況辯方問當時是否有人趴在地上被壓住,証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是否有達一點七米高的人疊人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有無幫手將疊住的人拔出來,証人回答沒有人疊人。

辯方律司向証人指出當時有發生1.75米高人疊人事件,証人仍不同意。

D3問証人當時落車是否後跑50米,証人同意同意。辯法指証人証供附表位置一,第一眼望向窄巷是位置一位置,証人不同意,指去到A2出口時才望到窄巷,未到是望往窄巷方向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方向。辯方指証人當時無留意咸美頓街方向,証人同意。辯方指証人之後有份制服示威人士,除自己制服的人士外,並不知道警方於其他位置有無拘捕行動,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口供形容落車時有近一百人,該一百人不是在正前方,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當時該一百人走後彌敦道就無人,証人不同意,因當時該一百人不是整齊跑,該一百人離去後還有零星人士在跑。

🔹控方覆問

回望窄巷看見人塞住情況,在碧街砵蘭街方向,另一個盡頭無法看見,証人同意

案件押後至明早同庭續審,控方將再傳召五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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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3 EU督察譚健新(音)
證人於2019年11月29號所撰寫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於當日2347時接到指令於咸設立防線,2357時到達,當時有無警員在場?証人回答到達時由機動部隊東九龍總區駐守防線。控方問當時是否與其一起駐守防線,証人回答當時是接替防線,隊員大約有八十人左右。

控方問當時証人設立防線目的,証人口答當時咸美頓街三至四十米外有800名示威者持續衝擊警方防線,有人擲汽油彈及叫囂,為保護南邊機動部隊隊員及確保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不會有未經授權人士穿過,因此設立防線。

控方問証人0008時是否沿彌敦道往亞皆老街推進,掃蕩及驅散示威者,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有無警員留守防線,証人回答離開防線前已聯絡東九龍機動部隊分派人員接替防線,交接後才離開。

控方問証人沿途掃蕩期間有無制服拘捕住何人証人回答在豉油街交界第四小隊曾制服幾名示威者,及立即帶上警車,掃蕩行動結束前已將其送返旺角警署。控方問是否從來無將該些人士帶回臨時羈留/醫療區,証人回答沒有。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 作供完畢 -

⏺️傳召PW21 督察 梁家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問証人當時除舉旗作警告外有無其他形式警告,証人回答當時有用隨身攜帶大聲公作出警告,該段時間並立即安排人手設立臨時羈留區封鎖線。控方問証人是否用橙帶分割不同區域,防止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及逃走,証人同意。控方問當時封鎖線有無警員看守,証人回答有,羈留區外圍由証人看守,內部由偵緝警長58834帶領看守。

🔸辯方盤問

D1辯方律師盤問,指醫療區不是証人設立,而由誰人設立証人並不清楚,証人回答設立者應該為D1小隊。辯方律師問証人是否所有入羈留區人士都有紀錄,沒有紀錄就代表沒有無進入過該區,証人同意。

D2辯方律師問據証人口供指當時有近二千名示威者,橫跨彌敦道兩邊,當時大約有幾多層人,証人回答人群分佈不平均,只見密密麻麻,實際有幾層不清楚。

辯方律師指証人作出警告時目標只是人群中最前一堆人,証人同意,辯方律師指証人無法判斷後排人士能否聽到警告,証人同意。

D4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以大聲公作出警告時有無量度過大聲公聲量,証人無回答沒有。辯方律師問是否沒有分貝的具體數字,証人回答沒有。

🔹控方覆問

指相信証人同意在不同情況下聲音能傳達多遠很難一概而論,証人表示同意。

- 作供完畢 -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証人程序完成。法官表示證人證供簡短及而控辯雙方沒有太多盤問,下午三時左右就完成當日所有傳召及盤問的情況並不理想,指出控方應妥善管理傳召證人安排,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控方表示明日原本傳召共5位證人,並考慮額外再加兩名。

案件明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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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D2身體狀況不佳,辯方請法庭諒解。

⏺️傳召證人列表第29 警長34974

於2019年11月20號撰寫的證人供詞:
11月18日1800時當值,2242時進行人群控制行動,彌敦道南北線行有2000暴徒,和警方有對峙情況出現,2326時D隊彌敦道往北推,過了窩打老道後看見警方制服部份人士。2335時曾庭賓(音)叫證人設立THA,即臨時羈留區,並擔任主管,證人於彌敦道保寧大廈設立THA。警員7443負責登記進入THA人士資料,警員18068和14589負責拍攝人士照片,D3隊負責THA外圍封鎖。

14名被捕人士先入THA,2351至0127時有75男17女再被安排進入。余世強(音)告知證人,其中一名被捕人士鐘景濤(音)需要前往醫院,因此沒有進入THA。李穎妍(音)由警員23755和25042提取到醫院。梁建平(音)由警員19952及24421提取。0130時女警吳萬華(音)向90人宣布以暴動罪拘捕。及後有40人被提取。何健聰(音)被16407提取至醫療區,02x5時郭健/啟超(音)被警員23191及25731提取到醫院。0322時證人向吳萬華(音)報告人數。證人講述提取被捕人士坐警車離開之不同時間。

🔹控方主問
14名人士最早控制的先進入THA,證人有為他們預留號碼。編號4是鐘景濤(音),即是去了醫院的該名人士,進入THA有92名人士。證人0130時向吳萬華 (音)報告有90人,因有2人送院。及後有人提取40各人士,餘50名,何健聰(音)郭健/啟超(音)被提取後,0225後餘48人,及後再提取29個,餘19個。最後提取19個。

0321前再有另一批99人入THA,不同時間有人被提取和去醫院。0322時證人向吳萬華(音)報告有99人。0400時4人送院,餘95人。及後先後提取28名,45名和於0523時提取22名人士。0533時THA工作完結。第一批總共有92名人士入THA,第二批有99人入。

🔸辯方盤問

鐘景濤(音)是當初14人其中一人,第一批總共有92名人士入THA,一人無入便是鍾。證人不知現場制服了幾多人。如有人要前往醫院無進入THA則無相關資料。

警員7443負責登記工作,證人記憶中所有被捕者皆能出示身份證作名字核對。

⏺️控方讀出以65b形式引入之口供

▶️保安員
證人於11月18日從粉嶺居所搭巴士上班,因知悉有示威者,所以要窩打老道下車,從彌敦道528號後門入工作地方,距離正門6米。證人聽到外面嘈吵有粗口,看到有對峙,沒有公共交通工具,證人感到害怕,並用毛巾把邊縫封住難聞氣味,看見閘外有示威者和警察,2330才減少,一兩點回復平靜

▶️樂健成(音)
油麻地居所永僑大廈可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留意到無公共交通工具行駛,有幾十至一百黑衣人。有警車鳴響。2200至2300時有粗口叫罵聲。見示威者掟雜物和汽油彈,有火光閃,擔心自身安全。看見有警察推進,1230至0100時成功拘捕黑衣人。

▶️李素閒(音)
證人為彌敦道535號寶寧大廈售貨員,店名lavengie (音),0930時工作看見彌敦道有少量人。及後看到有人堵路和破壞交通燈,證人致電老闆後可以早收工,1250證人收舖。

直播員注:控方律師讀出口供時不時有停頓,後方有人提示讀音才繼續讀出,如在控方欲讀出「並且」一詞時便可見上述情況。

⏺️案件管理
宣布拘捕之女警,STCA26、A33和押送被告去醫院之警員將會作供。下午會傳召PW28警員20610,和有關檢取D1雷射筆和黑色口罩的2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43開庭]

案件管理
原定尚有兩名匿名速龍隊員A26及A33待傳召,惟A26昨天通知控方自己確診,而且身體不適。撇除今天已安排的證人,餘下只有數名控方證人未出庭作供,控方相信一天時間已足夠完成所有證人的證供,申請明天與後天不開庭,今天審訊完結後押後至27日(星期四)才再開庭繼續審訊。

陳官質疑辯方特別要求傳召個別證人的用意;辯方律師解釋,由於未能與控方達成共識以承認事實處理,因此需要傳召相關證人出庭,接受盤問或向其指出辯方案情。

傳召PW29 警員23049 林XX
押送D1去醫院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隸屬機動部隊D4小隊,2155時到達加士居道,2200時開始向油麻地推進。翌日凌晨0121時他被指派聯同警員20610押解D1去醫院,稍後到了瑪嘉烈醫院,一起看守D1直至1315時由其他同事接手。證人與20610看守期間,沒有任何時間D1是沒有警員看管,D1亦沒受過干擾。

D1換病人衫時床位有拉簾,只有20610在內協助D1,證人在外等候。換完衫他見到有個膠袋放了D1原本身穿的衣物,放在床邊。在他看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過那袋衣物。

🔸D1代表盤問

證人於上星期四收到一名警員電話通知今天要來法庭作供—他忘記對方的警員編號,只知是負責此宗案件的I.O.(調查警員)。對方告知他上庭是關於押解本案D1去醫院的事情。

他從來沒有就當日在醫院看管D1的事件錄取書面口供,只有自己的記事冊紀錄,而記事冊沒有描述D1換衫相關內容。即使至今已事隔3年4個月,他對當日事情仍然有印象,記得當時D1著黑衫黑褲、沒有戴口罩;他沒有向D1搜身,唔記得20610有沒有。他有見過D1的身份證—他與20610到達THA時見到D1在擔架床上,然後20610指示D1取出身份證。他自己沒有與D1交談。

0121-1315時在醫院期間,他不記得醫生接觸過D1幾多次,不清楚醫生曾說D1不適合錄口供。

調查警員沒有教他要在庭上說什麼。

-PW29作供完畢-

傳召PW30 偵緝警員 11622 羅XX
本案調查警員

🔸D1代表盤問

證人上星期四通知警員23049今天到庭就2019年油麻地案件作供,沒有提及是關於押送本案被告;他自己只是按指示通知23049上庭,不清楚傳召此名證人是否可協助控方舉證。

20610作供時他也在庭上,沒有特別留心聽20610被盤問的內容。

🔹控方覆問

證人通知23049要上庭作供的時候,估計其證供大概是當日與20610一起做過的事,但實際不知道。

-PW30作供完畢-

傳召PW31 女偵緝警員16451
醫院拘捕D1及檢取證物

2019年11月19日由警署警長帶領她與男警員21169到瑪嘉烈醫院,負責就本案D1進行拘捕工作;證人負責做警誡。1150時她們獲通知D1已由F2病房轉到E2;到場時她見到D1躺在病床上,在場有兩名軍裝警員23049和20610,她向20610確認D1身分,再核對D1身份證,並問D1「你就係梁XX?」隨後把D1身份證交回20610,繼續自己的工作。

當時D1躺在病床上,她不知道是否適合警誡會面;她有問過20610,知道D1尚未見醫生。護士回覆指,醫生未進行診治,所以D1當時不適合錄口供;其後她就對D1說,未見醫生所以暫時不會為他錄口供,D1點頭。

隨後她問20610,D1有沒有隨身物品;D1左邊櫃的地上有一個綁住的白色膠袋,她拿起膠袋問D1是否屬於他,D1點頭,於是她在其面前打開膠袋,逐件物品取出:粉紅色短袖T恤、黑色長袖風褸、黑色短褲、一對藍色波鞋、一對白色黑色橫間襪、黑色口罩、八達通、雷射筆。黑色口罩、八達通和雷射筆都是從風褸袋內取出。

其後她對D1說,今天不能錄口供,但以上搜出物品與案有關,因此會被檢取為證物。D1有望住她並點頭。她見到D1期間都清醒,亦明白她的說話。

她把上述物品放回白色膠袋後再放入自己帶去的透明警方證物袋,證物袋有打結。她離開病房時,D1仍然由兩名軍裝警員看守。她把檢取物品帶回新界南刑事總部寫字樓後𠝹開證物袋,將8件證物分開逐一放入細證物袋,然後再將所有證物放入一個大證物袋,鎖入只有她自己有鎖匙的櫃內。當時仍未知道D1何時可錄口供,所以她在等通知;至下午3時她收到軍裝同事通知,D1仍未見醫生,未能錄口供。

最後她把一整袋證物交給警員14902(PW8)。在她處理期間,沒有人干擾過證物。

🔸D1代表盤問

當日她和警長與21169都是著便裝去醫院。她忘記見到D1時有否戴氧氣罩和吊鹽水。

她同意自己的書面紀錄沒有記載前述8件證物從何處搜出,現在已忘記聲稱從風褸袋搜出的物品是從哪邊風褸袋搜出、是否同一個袋內搜出所有3件—她同意這是重要的資料,但沒有特別原因不就此作紀錄。

她判斷當時D1狀態清醒,除了因他有點頭外,她問及搜出的八達通時D1有答「唔係(個人八達通)」;她就八達通作出查問而沒有就雷射筆查問,因她想確認八達通是否屬於D1。

醫院的白色膠袋有帶走,但不屬案件證物,所以沒有和前述8件證物一起處理,已丟棄。

當日她的角色是警誡警員,但與D1溝通的整個過程中從沒警誡—關於八達通的問題也是案件調查。即使D1清醒,但因當時未警誡,所以她沒有要求D1在其記事冊或證物袋等簽名確認。

【辯方向證人指出以下辯方案情,證人回應皆為「唔同意」】
1230-1240時D1神智不清,證人沒有在其面前檢取和展示前述8件物品,期間D1亦沒有和她溝通,而證人供稱搜出的黑色口罩與雷射筆並不屬於被告。

🔹控方覆問

她問及八達通時只問了是否個人八達通。當時D1不適合錄口供並不影響她檢取證物,因當時清醒、有回答。

-PW31作供完畢-

傳召PW32 速龍隊員A33

2019年11月22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4,A33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見到一班人由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當中十幾人跑入碧街,由碧街西往東跑,即向著其車頭方向跑。該些人見到速龍落車,有部分折返,部分轉入東方街。他見到當時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已被防暴警封鎖。

制服兩人是在近東方街與巷仔的位置,除了協助自己制服人的速龍隊員外,當時他見到窩打老道以東沒有其他警員,亦沒有其他人從窩打老道以東被帶入來。

-PW32作供完畢-

[1242午休]
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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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 PW33 陣丹蕾(音)
🔹主問
庭上讀出2020年2月3日以65b呈呈口供P145 ,證人確認,事發為寶靈大廈正品堂店員,11月18日有上班,當時彌敦道受暴徒破壞,店鋪下午5時收工,雖然其店沒有受破壞,但該星期也受示威影響提早關門。19日上班門外佈滿玻璃碎及雜物,另外充滿催淚彈氣味。
🔸D2盤問
-不知附近砵蘭街65號有間叫深仔記餐廳
-知道咸美頓街碧街近砵蘭街有很多流鶯,沒留意是否經常有十多人
-同意砵蘭街、上海街及新填地街也有民居,有居民出入
🔹沒有覆問

📌傳召 PW34 警員23948 曾超榮(音)
🔹主問
口供亦以64b呈堂及讀出,11月18日駐PTU D1小隊,晚上出發到加士居道掃蕩。2219在彌敦道近中央郵局設立防線,2245沿彌敦道推進至窩打老道,2326奉命向旺角追捕暴徒,其後在碧街A1出口協助築封鎖線阻止人離去。0110時奉命看守D2,因其自稱左腳踝受傷,將其帶到醫療區後向其查證身份及搜身,結果只找到黑色背囊、一條Honda車匙及一件粉紅色T恤,最後帶D2往瑪嘉烈醫院留院醫治。D2當時清醒、有對答。
🔸D2盤問
-不認得實物車匙
-不認得實物粉紅色T恤,因非武器當時沒拿出來
- 同意D2身上沒遮、口罩、眼罩、頭套或雷射筆等
-2327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附近游走,在地圖上標示,同意可能仍有路人出現
-0223時陪同D2去醫院,不同意有人對D2說咁細個有車匙應該富有人家
-不記得D2現場有瞓擔架及戴氧運罩,不同意D2有暈低,因他有不時說腳痛
🔹覆問
D2話腳痛後有救護同事前來協助

📌讀出伍曼華 高級偵察督察口供P0147 及中文版P0147a。證人11月18日及19日在場協助掃蕩及宣佈以暴動罪拘捕大量示威者。

[1532 今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星期四0930續審,當日將處理23951、1718、24438及A26警員之作供,預計可完成控方案情,法庭提醒28日將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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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傳召PW35 匿名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8,A2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時見到大量人群在A1出口與商鋪之間的通道。(證人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記自己發射胡椒球彈時身處位置。)

2325時落車後他由碧街去到彌敦道;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約1分鐘至分半鐘。他沒有留意自己發射胡椒球後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人群仍然是沿彌敦道向北跑,他見唔到有人跑入碧街。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面向南方窩打老道方向戒備,期間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也沒有留意有沒有人跑入碧街。

因速龍小隊在碧街出現,示威者壓埋去彌敦道北行線,而速龍再去到慢線位置時示威者再入碧街,他見到此情況就發射胡椒球。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 警員23951 曾業成(音)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D2小隊
押解D4到醫院

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9,PW3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0142時他奉命由醫療區押解D4去伊利沙伯醫院,當時去到醫療區見到D4坐在地上,問其名字而對方答張XX,並核對其身份證確認身分。

進行初步搜身前他有問過D4而且獲得回應。由他接觸起D4清醒、有回答,在醫院換衫也是自己換,個人物品也是他自己pack。

🔸D4代表盤問

他第一眼見到D4身上沒有特別物品,只穿短袖衫和短褲,已上膠手扣—第一眼見到時他沒有留意D4身上有沒有腰包之類物品,其後搜身搜出的物品也唔記得。他沒有印象當時D4有少量現金,但記得有數張咭片。

D4有上擔架床。雙方初接觸的3分鐘內,D4除了說出自己的名字外沒有再說過。PW36唔記得D4有沒有戴氧氣罩,唔記得其身上有沒有眼鏡;他的記事冊有記錄D4被搜出的物品,有記錄D4有一部電話、耳機、數張咭片,沒有其他違禁品。他唔記得辯方指稱D4身上的眼鏡和少量現金。

在醫院時他親眼目擊D4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入一個膠袋。

🔹控方覆問

D4所有個人物品都有放入膠袋。他唔記得當日相處的整個過程中有沒有見過D4有眼鏡。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警長1718 李穎軒(音)
在瑪嘉烈醫院檢取D3物品

2019年12月9日與2021年11月13日錄取之書面口供分別以65B呈堂為P0150a、P0150b,PW37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D3代表盤問

警員向D3講解將會檢取他的物品後,D3自行從病床旁的儲物櫃取出裝住11件被檢取物品的紫色背囊。PW37對床尾的啡色枱沒有印象。

與案無關或沒有危險的物品不會檢取,交還被告。PW37唔記得檢取物品次序,有機會與證人供詞所寫次序不一致。他唔記得D3曾向警員要求紙筆做紀錄。搜查背囊時「可能係有」不需檢取的物品。對於辯方所指背囊內有煙、泳褲、毛巾、叉電線等物品,他的回應為「唔清楚」。

他確認辯方展示的相片上寫有他當日檢取的11件物品,次序與他的紀錄不同,唔清楚是否D3當日在警員檢取物品期間自己所作之筆錄。

他現在答唔到當日有沒有見過辯方另一張相片中的物品,但確認沒有檢取過該些物品。

-PW37作供完畢-

📌警員24438書面供詞P0151

0015時與高級警員34601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接替26497與26451看守D4的工作。0019時把D4右手鎖上手扣扣在床邊,當時其右手沒有受傷。以暴動罪向D4宣布拘捕後,對方表示明白。

主診醫生通知D4可以出院,1640時辦理出院手續,1650時上車,1745時到達黃大仙警署,1808時交由值日官看管。

📌第三份承認事實P0152
D3被截停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長褲、黑色腰帶、黑鞋,有彩色背包。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D1目前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辯方需要再索取指示確認。

[1109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5月2日)0930續審,此後本案審訊將移至第34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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