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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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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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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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主控本周四(5月4日)下午要處理其他案件陳詞,故只能在上午進行半天審訊,恐怕不足夠完成D3案情(D3會作供並傳召證人)。辯方已同意屆時改為先處理D4案情,因只有被告自己作供,肯定可在半天內完成。

傳召D1梁先生

梁先生現年49歲,未婚、獨居,案發時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1998年取得商科學位,自2001年起以自由工作形式與不同公司合作,以獲證書資格的導師身分教授模擬拳擊(body combat)、室內單車、聲音療癒、森巴等各類課程。

2004年他於義工活動認識一位林姓女子,其後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15日他曾與林小姐見面,交收網購物品,當日約定18日晚上11點後食飯慶祝生日(梁先生11月28日生日)。工作關係他較夜收工,所以通常約食飯都是較夜時間。

梁先生於2019年11月份上課時間表顯示,案發當日原定他有4堂要上;當日他上完第三堂(黃埔Air Fitness)後睇到尖沙咀YMCA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即原定當日他要上的第四堂),於是由黃埔返深水埗屋企,大約晚上8點返到。因稍後約了朋友在旺角、油麻地食飯,所以他9點半後先去大角咀行商場,打算慢慢行過去目的地。約11點他由櫻桃街公園出發,約5分鐘後行到去登打士街;他要去砵蘭街所以轉了入咸美頓街。

砵蘭街深仔記、東北燒烤等食肆當時營業中。他沿砵蘭街向滾得棧行,去到碧街路口時突然有人迎面跑過來;他轉入碧街A1出口位置,彌敦道方向好多人跑過來,於是他行返出砵蘭街,隨即被推倒在地上,並被人踩,然後暈倒。他最後有記憶的位置是在碧街與砵蘭街轉彎位附近;他沒有進入過窄巷和闊巷,位置較接近闊巷。

醒後記憶他已身在醫院病房,對於急症室發生的事沒有印象。他有印象曾向醫生報上職業並講述自己是油麻地路人,在人群中受傷。回復意識後他一直戴氧氣罩。他的病人衣服是由醫護人員替他換上,不是如控方證人庭上所指由他自己換衫。他有吊鹽水。他的銀包(內有八達通)放在床頭櫃,唔知個人財物有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唔知更換了的衣服放在哪裏,自己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

由0146時(急症室紀錄時間)至1240時之前(警員聲稱在他面前檢取物品時間),警員沒有向梁先生宣布拘捕,沒有向他展示和檢取衣服,沒有問過八達通。他沒有擁有黑色口罩,當日也沒有戴過口罩,亦沒有帶雷射筆。

當晚他去到登打士街時沒有任何事情值得關注,咸美頓街與砵蘭街都沒有。案發前、2019年11月他都有去過砵蘭街食飯,沒有發生過可疑事情。

他沒有參與窩打老道、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管有雷射筆。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1-12)。

🔗控方盤問

朋友林小姐一年只見幾次面,但平日都有透過訊息與電話通話聯絡。梁先生託林小姐上網代購滅蟲藥和穿水晶鏈的橡筋,因林小姐集運較方便所以就託她代為購買。即使他購買的種類和數量都不多,他不同意沒有需要因此而麻煩一年只見幾次的朋友幫忙。

辯方呈堂文件中有關於YMCA取消課程的WhatsApp紀錄,不是梁先生自己儲存的紀錄而是他的學生提供,因為他遺失了電話(出院後發現)。

約晚上11點咁夜食飯完全是遷就梁先生的工作時間;林小姐任職會計文員,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

YMCA下午3時就發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但梁先生晚上上完黃埔的課堂之後才睇到訊息,因為準備上堂前他會把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他不同意控方指斥他在說謊,指他不可能由下午1點幾上完第二堂至上第三堂之前一直開啟飛行模式。

雖然YMCA課堂取消,但他認為約好了就不要更改,所以沒有找林小姐說可以提早食飯,而他也要回家沖涼換衫。他當日穿風褸、短褲,天氣不太熱;工作以外他平日也習慣穿短褲--即使當晚是約了女性朋友食飯。

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梁先生原定11月11日晚的課堂已取消了,但他沒有想過18日的課堂也會一樣取消。根據公司紀錄,他當日中午上完堂沒有簽到;他習慣晚上上完堂才一次過簽兩堂紀錄,所以當日他有去上課但紀錄上沒有他的簽名。

他熟識砵蘭街一帶,知道附近食肆都開得比較夜,又可以坐得耐;約林小姐時沒有預先約定去邊間食,習慣到時才決定食乜。最後他打算去滾得棧。

他由砵蘭街到碧街未到闊巷,亦未到A1出口的建築物。他在砵蘭街時面向窩打老道,有人跑過來於是轉入碧街,但當時仍是望向窩打老道而不是望住地鐵站口。他當時所見砵蘭街情況與平常無異,多人行來行去,但沒有黑衣人聚集。在失去知覺之前,他從來沒有聞到催淚煙,不知道有催淚煙;被推跌和踩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他知道在醫院有轉過病房,對急症室過程沒有印象;在碧街被人踩之後就昏迷了。他有印象有醫生診治的時候是19日日頭,在此之前有護士問過他資料。根據急症室醫生報告,他於0146時接受檢驗,主要投訴是氣促,原因是2330時受催淚煙影響(不清楚資料是由梁先生自己還是警員提供)。報告亦寫他當時精神狀態為alert,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15/15,即是他完全清醒;對此梁先生表示不同意。梁先生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任何醫療紀錄描述他昏迷。

他被推跌前見到人從窩打老道向旺角方向跑,於是走去砵蘭街轉入碧街的角位;他見到跑的人數不算很多。他是在碧街的行人路被推跌,他只是企埋一邊冇郁。他不知道人群是否由彌敦道跑入碧街。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致被推跌。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
梁先生同意,畫面見到砵蘭街有煙霧,但見不到自己出現的時間;他在現場時沒有見過片段中的情況。

⭐️辯方不爭議早前呈堂片段顯示碧街有藥房被偷取物品,陳官表示會考慮埋暴動時有人偷竊。

梁先生按指示在地圖上標記自己在碧街被推跌的位置。

由於被推跌和被踩後已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如何被送到醫療區。

林小姐住旺角,他們約食飯慣例是他先找到餐廳然後再聯絡她,而她會再家出發;案發當晚林小姐實際上在何處、從哪裏出發、幾點可以去到,梁先生都不知道,因他最後沒有聯絡到對方。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延續(實時23:29-23:50, unused material)
梁先生確認片段沒有拍攝到有人從砵蘭街、碧街(他供稱跌低暈倒位置)被抬走。

⭐️陳官提出觀察:畫面見到好多消防員與救護員游走,但都沒有走到去梁先生聲稱跌低暈倒的位置,亦有其他人經過都沒有停低。

梁先生事先沒有特地探討滾得棧當晚是否營業,只打算去到見到有開就去。

📺播放大紀元時報拍攝窩打老道、砵蘭界、碧街一帶片段(約23:50時, unused material)

⭐️陳官提出觀察:砵蘭街所有店舖皆已關閉,包括滾得棧。
梁先生確認,片段拍攝砵蘭街與碧街交界的畫面見不到有人躺在地上。

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不同意當時衫袋有黑色雷射筆、黑色口罩。

🔗辯方覆問

本來他供稱不清楚自己跌低位置是行到入碧街幾入,但畫地圖時標記了角落位置;事實上他不清楚自己跌低的位置。

另外他想澄清醫療報告上寫有Dysphasia一字,即語言障礙、失語。

回應陳官問題,他出院後、22或23日才再聯絡林小姐。

-D1梁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1辯方證人林小姐

林小姐現年36歲,目前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豉油街單位。

她在2004、2005年左右做義工時認識D1梁先生,十多年期間兩人大約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他們因網購物品而見面,並相約11月18日食生日飯,因她記得梁先生28日生日。她同意約晚上11點食飯,另外有再邀約兩位共同朋友但二人都沒有空,所以只會有她與梁先生兩個人食。

案發時她在美容院任職會計主任,當日6點9收工後由觀塘搭車返屋企,7點半前返到;她返到旺角不覺情況有特別與平常不同之處。2019年11月份她有和朋友去過砵蘭街食晚飯。

她與梁先生約食飯通常都不會約實餐廳,由梁先生去到才通知她去。當晚她放工回家後有食少少嘢和整理魚缸,之後打打下機瞓着咗,醒來已是12點,打電話給梁先生但他沒有接聽,她認為算是約會已取消。翌日早上她有再嘗試聯絡梁先生但都找不到他。

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但她今天仍有記憶,因自己約朋友出街食飯但不見人、朋友被拘捕是第一次發生。

🔗控方盤問

林小姐約兩周之前收到通知今天上庭作供。她與梁先生一年見幾次面是大約5、6次。她不是每個朋友生日都會食生日飯,也不是記得每個認識的人生日日子。

她現在還記得當時幫梁先生網購的物品,因物品普通,而且網站有購買紀錄。近年梁先生已沒有再託她代買物品,最後一次應該是2021年買貓玩具。

她知道梁先生職業是教班、晚上約9點幾收工,而他教完班會先回家梳洗,所以約11點咁夜食飯。雖然當晚約食飯是和梁先生慶祝生日,但她因為太眼瞓所以瞓着咗;11點不是她慣常食晚的時間。她不同意控方指她供稱與梁先生當晚約食飯是不合理、捏造事實。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將開啟D2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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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開庭] D4不適尚未到達法庭,辯方表示D4今日會睇番醫生作證明(11:05 D4 到庭)

控方讀出有關D2的第三份承認事實,有關D2被制服時和在紅磡警署被檢取之物品

控方應辯方要求將傳召2名防線証人
📌PW20 總督察 麥羨咸(音)12139

🔹控方主問:
現職警察學院,20191117隷屬東九龍,第二梯隊,當日1530在將軍澳警署當值,1640往觀塘警署拿裝備,1700離開往九龍灣總部,1820有指示圍封理大,1830帶同40人小隊 到達康莊道南行線近漆咸道北設置防線D4,防止有人進入理大, 地圖畫出駐守防線位置

證人指防線前無人或車輛出現。證人和小隊面向海底收費廣場方向。及後1845-1900時,李兆基樓即Y座方向有人投擲硬物和汽油彈至防線,證人用警車上揚聲器較以最大聲量警告,但投擲方沒有理會,警員施放催淚彈,示威者便停止攻擊。此階段少於2分鐘,及後防線回復平靜,證人繼續設立防線。

證人指11月18日0000後,防線後方漆咸道北近蕪湖街出現大批黑衣人,當時證人安排小隊一部份人留守防線,他則帶領其餘隊員前往漆咸道南近蕪湖街設置防線C3,不准任何人進入poly, 並向超過100名示威者驅散並以揚聲器最大聲量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武力。0000至11月18 0920前有發射三枚催淚彈。

控方問11月17日1830後在d4 防線有收到如何處理理大出來人士嗎,證人回答當到達防線時知道要以暴動罪拘捕出來人士,沒有人從D4 C3防線出來。

🔸D7辯方
上年(?)0425回證人口供。證人於1830到達D4防線前沒有警方在上址,不清楚設立防線前能否由此位置自由出入理大,同意1830後出來的人士需要拘捕,亦不批准進入防線,1830無人進入防線。

證人不清楚D4防線對面y core李兆基樓出入口位置,1830沒有檢查y core出口的位置,不知道有警方在d3設置防線。證人記得何文田地鐵站大概位置,不同意辯方指相近理大,認為要行一個山頭。同意1900時示威者之攻擊是該階段防線的唯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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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 陳嘉興 高級督察(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PTU總部
11月17日駐守黃大仙分區,屬第二梯隊指揮官,當日證人休假,1448收到副指揮官電話要求緊急出動,於下午5:30集合,並於1820訓示後前往漆咸道防止有人進入/出理工大學

1830 證人與41名隊員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橋底位置設置防線,防止有人進入理大至11月18日0900。此階段無人從這防線進入poly。

如果有人逃離,證人指會避免暴力逃走情況發生,如果是行出來的人會截停搜查並向上級取指示如何處理。 總共有4名人士在0800-0900從這條防線離開,0800 一名男士和一名記者先出來,及後有兩名男子出來。除了記者外,三位男士皆為被捕人士。

d3位置守時,1117 2157 理大y core 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物品一次,證人發射催淚彈並作警告。證人指示威者在行人隧道攻擊但沒有離開理大,並指出他本人是理大畢業生所以知道行人隧道屬於理大。

證人指有在y core 隧道用揚聲器最大聲量持續警告,從y core出來是漆咸道北向d3位置。證人說不出理大有多小出入口。由到達該處到轉更只有四名人士從防線出來。

🔸D7辯方
證人是首批於1830到達設置防線位置的警員,同意1830前所有人可以從core y 自由出入。證人沒有數過core y 有幾多出入口但不只於一個。漆咸道北樓梯再經隧道 才到core y。除了該四名人之外沒有人經證人的防線從Poly出來。10點後以暴動罪拘捕的指令是來自上面總區指揮。11月17日1830-1900證人沒有到core y 查看/調查,整晚也沒有。

辯方問證人是否記得y core 平台出入口擠塞了很多東西,證人回答記得隧道有很多,冇檢查有否阻塞通道。證人忘記core z有沒有出口。睇相見一𨋢和隧道口,證人指不能確認,辯方問證人設置防線時,有否留意隧道口情況,證人回答不能確定𨋢的位置是在哪裏。同意能夠確認y core 出口位置。

證人不知道2019 poly 有冇入閘機, 只記得畢業時沒有。2006畢業後,林官問證人有否回校,證人回答在學時曾在core y 做實驗一整年。

🔸D8辯方
- 證人在poly畢業後至今次暴動案,只有在畢業典禮曾回校,對校園環境認知停留在2006年。指大學醫療保健處在A core 地下, 可以由噴水池行往不需答𨋢,pw 曾在該處睇過牙醫和中醫,不肯定該處為poly主要提供醫療之地方。

就11月17 晚上十點後會以暴動罪拘捕從poly出來人士,有4人在1118早上離開,當中一名記者核實身份後放行,證人指該人無被拘捕,不肯定是否無條件放行,忘記了處理的流程。在身份核實的過程需要pprb幫助,忘記是他們到場或遙距。

辯方問證人是總部下指令當遇見這些人需要核實身份還是證人看見此類人才請示上級。證人回答忘記先後次。證人冇記憶有幾多人在這情況下被放行

🔹控方覆問
- 證人解釋6點半-8點無人從他的防線出入,其他則不知道,因為Y core附近有很多草,視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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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召拘捕D7警員 A2
(A1-A11證人的個人身份不能被透露)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7日 1400當值,11月18 日0450有訓示要到poly 進行拘捕。證人負責持胡椒球彈槍,0457在康宏廣場候命,0527 PW在康宏廣場收到指示要到暢運道清理示威者。地圖上標記a4。PW 0527由科學館道向暢運道推進並拘捕示威者,看到超過100名示威者和大量雜物,如磚頭和鐵馬,証人往正門方向推進,指示威者有投擲汽油彈。

證人發射數枚胡椒球彈並繼續推進至近正門時,看到大群人逃跑,證人追着一黑長衫褲帶住防毒面具人士,並於正門廣場樓梯底拘捕該人,原地以黑索帶鎖上。

證人指樓梯頂部情況混亂,有人擲磚和汽油彈,證人和被捕人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安全位置安頓好後,想把被捕人士由原來的路線徹返帶回警方防線,但看見原來路線被汽油彈造成火海,遂更改路線,改路至沿鍾士元樓有蓋位置到柯士甸道,左轉至漆咸道南往地圖標記a3之警方防線,並在0535於a3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後把被捕士人交給刑事偵緝警員 49037。

證人在地圖畫下由A4 經科學館道往poly正門方向推進之路線。在暢運道有汽油彈擲向警方方向, pw向施襲示威者即正門出入口方向發放數十枚胡椒球彈,當時很多人四方八面走。

當pw 在科學館道向正門出入口推時,留意到其中一人,在地圖記下以下位置
圓圈: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PW位置
三角形: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該人位置

證人指在圓圈位置街燈熄滅,只有汽油彈的光,並一直維持,因不只一處有汽油彈。首次看到該名人士時是背向證人逃跑向Poly正門出入口,證人上前追截,第一眼看見該人相距五米。由第一眼至截停該人時,視線冇離開過,燈光也沒有改變。證人追至poly廣場樓梯底用索帶控制該名人士,在地圖記下該截停位置。

pw 指和被捕人無上過樓梯。證人以手截停並控制被告在地上,被告面向地下,用索帶是因為暴動場面減低被捕人士對其威脅,當時環境很差也有汽油彈和磚頭擲向證人,證人便帶被告起身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即core a。由截停到core a被告和證人都是在跑,能整個階段控制被告。證人原本打算沿路前往a4,但出鍾士元樓看見樓梯和暢運道變成火海,所以改地方至A3作出拘捕, 由鍾士元樓到a3過程中視線沒有離開。

後知該被捕人士為本案被告d7。證人第一眼看見d7,是長黑色衫褲,面上有防毒面具和透明眼罩。雖然d7是背向證人, 但證人解釋人係3D,在後方亦可看到。在樓梯處截停被告時的衣着裝備亦沒有改變。不爭議被告當時有背囊,證人回答當時沒有看見。證人指在截停階段,他扯低被告的防毒面具和眼罩至頸部然後帶往鍾士元樓,直至在A3拘捕位置時物件還在頸上。

及後交付給49037,當時衣着和裝備仍在被告身上,證人沒有在任何階段搜查過被告背囊。不爭議截停時被告有銀色電筒,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證人由首次截停被告到交付給49037沒有干擾其物品。

下午1445 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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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早段從缺)

🔸D7辯方盤問:

📌被告衣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是在行人路,而不是在馬路上一說,同意當時環境有約10至20多名人士跑進poly正門,看到被告背面,也看見他黑色衫褲,有防毒過濾器和透明眼罩。雖然被告背着證人,證人也target 了被告,但證人指沒有留意有白色部份的背包。

辯方指相片顯示被告有一個部分白色的背包,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辯方指證人指稱被告黑衫褲,但相片卻顯示是灰後袋深藍色褲和白色鞋,證人同意當時沒有仔細留意,也沒有留意上衣不是全黑,而是在手就位有綠色部份。

辯方再展視其他相片,由於被告雙手反綁根本無法觸碰頸部的物件,相片亦不見被告頸上有眼罩,證人指可能中途脫落,辯方質疑證人作口供。証人指由制服至帶至警方防線時情況混亂,亦無向交付警員講有遺下了眼罩,表示不知道跌了,同意其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有透明眼(鏡?)罩,也沒有提跌了。

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在20191119口供無講,但現在卻提及有透明眼鏡,證人稱現在清楚地記得拘捕被告的過程,因為「有啲嘢會好記得」,承認三年前的供詞不太詳細。辯方向證人指出更本沒有透明眼鏡。

證人稱當時截停被告後,因被告聲稱眼部不適,證人指自己「好好人」,在鍾士元樓內幫被告洗眼,該眼罩有機會於當時遺留,對此證人沒有任何書面紀錄,辯方質疑為何會沒有紀錄在口供內,證人表示無提及推進過程,重申洗眼時仍見該眼罩,辯方質疑為何會在過程跌下重要證物,證人解釋情況混亂。並質疑辯方清況有幾混亂「你唔會知道」,辯方回「我明白架」,證人指「你唔明白」。

辯方再問為何口供沒有記下,証人回答左你啦。林官問證人認為有什麼需要寫落口供。

📌拘捕過程
邀請證人看理大百步梯的相片,指證人聲稱在此拘捕嫌疑人。當晚證人一共拘捕兩人,D7為首名拘捕,並於鍾士元樓出來後,前往交付被告予偵輯警員途中拘捕另一位(為本案D6)。林官指控方需要在早前控方案情交代此證況。 證人其後在地圖上寫出截停D7位置。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於五六級樓梯上的木扶手位拉被告落去樓梯底,再將其制服。證人其後戴被告進入一間房,沒有留意被告當時頸上還有沒有護目鏡。

🎥辯方播放早前審訊中見有警方入理大之大學醫療保健處片段:證人指能夠於片中辨認自己, 並指出自己是片段後面拎大型水樽人士,畫面中見證人控制住被告,證人指出被告右膊有透明的眼罩。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這是近視眼鏡不是眼罩的說法,並重申是暴動人士佩戴的眼罩。片段中見證人頭燈為紅色。

播放控方證物p24,速龍小隊約五時經暢運道衝,證人不確定自已是否在內,也無法從其他相片確認頭有紅燈的人是否自已。只表示火堆旁邊三警其中一警可能是自已。林官指出證人不是唯一紅色燈,該問題和答案不知所謂。

最後一張相片於0528時看到有一名紅色燈和兩名藍色燈人,證人指看不到自己在相片中。

🔸D13辯方盤問
證人稱當時有過30人特別戰術小隊由科學館往暢運道。 證人小隊是第一隊到達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證人是在小隊中頭排位置,當時見很多示威者在暢運道馬路走,也有在行人路上走。證人不知道暢運道兩條行車線有10米, 知識中間有石壆位而其鐵欄已被拆去。證人指由科學館道暢運道交界前往理大出口需時約15秒內。有看見很多示威者在暢運道帶着頭盔和防毒過濾器,當中一些有背囊。

證人否認有指令見人就拉,解釋會先判斷是否示威者,如果看見頭盔和帶着防毒過濾器會認為是示威者。不同意辯方所指如果沒有頭盔和防毒過濾器,甚至沒有口罩,便會否定其示威者身份。

辯方詢問證人,甚麼人會不拘捕? 林官提議辯方換另一種問法。證人回答需要視乎裝束和裝備,指假設性問題答不到。證人表示假設性問題不會作答。 辯方再問如果非黑衫黑褲、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的人站在馬路上,加上當時案發情況,是否會拘捕? 控方重申,假設性問題無幫助。證人稱,若果該人站於暴動範圍內,手持汽油彈或磚塊,便會有機拘捕該人。

🔹控方覆問
問及證人當時為被告洗眼時環境凌亂,使其留意不到有冇眼罩。證人指當截停示威者時,同事中了汽油彈「成身火」,證人腳邊也有汽油彈爆開,一秒也不能停。其後帶示威者到室內地方。
控方問證人由暢運道到A3位置時,有沒有危險。證人稱還有汽油彈在廣場爆,即噴水池至樓梯底位置。

明日11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2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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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甘慕賢非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終審上訴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原訟法庭於2022年11月18日批准就第一項理據發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1月17日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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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黃,馬(16-17)🛑黃,馬已還押14日 #求情 🔥#判刑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1: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盧,雷(21-23) #續審 [2/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倪,區,黃,倪,丁(18-44) #審訊前覆核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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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判刑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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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2/18]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5/2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1/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求情 #判刑 🔥

D1: 陳 (20)
D5: 黃 (19) 👩🏻
D14: 馬 (20)
上述為現時年齢
🛑黃,馬已還押14日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5]
控罪指她攜有一個樽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載有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漆、一把螺絲批和一盒火柴。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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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求情:
D1
報告良好,內容提及2023年3月曾接觸大麻,被告已經承諾不再接觸。今早代表律師再呈上包括老師及女友等5封求情信,被告成績雖不好但個性仍良善,希望法庭採納教導所建議。

D5
明白及同意教導所報告之建議,代表律師指出報告內容其中有誤,更正D5被捕時為16歲,現年19歲。希望法庭採納建議。

D14
報告正面,同意教導所報告建議,同意內容指候審時有接觸過大麻,被告解釋因受朋友誘惑,已經知道不可以再試。更正報告內容指修讀運動學科休學有誤,了解後被告已經在去年完成學業,而僱主也表示服刑完畢願意繼續聘用。

[1015 休庭至 1030作判刑]

📌判刑:
D1 : 教導所
D5: 兩控罪均判 教導所 (同期執行)
D14: 教導所

📌簡單理由:
本案沒有證據3人有作出暴力行為,暴動參與只是在場逗留壯大聲勢,三人均在開審日改為認罪,求情已經表示悔意。案發時分別為17,16及17歲,以3人年紀,教導所替代長時間數年之監禁是合適及匹配,已經索取3人之報告均建議判處教導所,法庭同意採納。
【05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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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2/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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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 偵輯警長 6191 作供 (受襲便衣)

🔹主問
案發日因應示威頻繁將軍澳警署內上司訓示將到區內作反罪惡巡邏,當天穿便衣服裝,攜有斜孭袋內有一支伸縮警棍。下午收消息指Popcorn商場附近有示威遊行出動,小隊下午到「唐俊街公園」,同行隊員另有三人包括13615、33884、11957,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圈出公園。不知道主控問區內有個「唐明街公園」,自己對該日位置有清晰記憶。小隊各人分散步入公園。

自己從唐德街進入公園,由於消息指唐明街近唐俊街交界有示威者,於是6時許去唐明街入口觀察,見到60至80人正在用水馬竹枝等在唐明街堵路,公園有欄桿但不阻視線。自己用電話通知上司,被吩咐同隊員繼續公園內觀察,示威者有縱火及叫囂行為。期間聽到人羣中有一男聲問「阿sir你去邊?」,人羣在公園內唐明街近花槽位置,那些人相隔十多米有坐或企地上,多穿黑色衫褲戴口罩。自已以正常步速離開公園往唐俊街出口方向。

隨即被約4黑衣男子從後走出圍住,有兩至三人以膊頭撞自己。看不到各人樣貌因有口罩面巾等遮蓋,只知是男子。其中一較高男子問是否警察?PW1沒回應,再問爲何出現?自己意識有危險答「同你哋一樣嚟示威」。
🫂播放P63a 警員錄影網絡新聞片段 約30分鐘,當日晚上19:02 開始,由於技術問題未能順利播放提早休庭。

1229 休庭,下午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5/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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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開庭
D1代表方大律師向法庭報告,D1於9點4通知律師正在中環塞車,剛剛才趕到法庭;他8點半已出門。陳官警告,若然任何被告人遲到,保釋將會取消,需要還押。

開始D2辯方案情。

傳召D2謝先生

謝先生今年27歲,沒有刑事紀錄,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與父母同住青衣,弟弟在海外讀書。他學生時期曾參加不同課外活動,並贏得多個排球比賽獎項。他在本地大學國際關係榮譽學士畢業。2019年4月至12月他在中電任文職,因本案而不獲公司續約,於是改任排球教練為生。

2016年他與朋友打排球時認識現任女友,至2019年10月正式成為情侶。

案發當日他需要在家工作,下午約6點完成,隨後去做gym,之後朋友打電話來約他去牛頭角食飯,商討稍後合夥搞排球生意。他和朋友約10點半至10點9食完譚仔,收到女友來電指她身體發生狀況,當時她在南昌,他就叫她先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自己再駕駛屬於媽媽的Honda前往廣華醫院。

當時他仍是「新牌仔」不熟路,所以使用了Google Map導航,建議路線為沿淘大去到太子道東再到亞皆老街後左轉入彌敦道,但實際上他由太子道東到亞皆老街近油站位置見到塞車,無法前進,唯有等。等候期間女友打來,告訴他的士過不到彌敦道,所以司機在砵蘭街就放低她。她表示身體仍然不適,加上落車後聞到令她更辛苦的難聞氣味;他想即時過去,於是問女友確實位置,女友指她見到深仔記燈牌,在他們平日會去買衫的Popcorn店舖對面。

當時他位處的中線與右線都塞住,無法行車,所以他經左線駛往黑布街先泊低車,然後行去找女友。他的步行路線經豉油街、花園街、登打士街,然後穿過家樂坊過少少的小巷,打算經去碧街A2出口隧道橫過彌敦道去深仔記。他去到A2出口見到被木板封住,過唔到,於是望向對面碧街的A1出口,見到中間彌敦道的分隔鐵欄已被拆除。當時彌敦道已沒有車行,而他見到有人在路面直接跨過石壆;心急找女友的他決定也這樣過馬路。

當時他留意到有示威活動進行中,有火光和氣味;他本身有400度近視、300度散光要戴眼鏡,而現場情況令他眼睛刺痛、流眼水,無法睜開。他隱約見到闊巷有火光,所以選擇行窄巷,但此時有人從四方八面跑來,自己不知發生什麼事,只好急步行。他入到窄巷約中間位就被推跌,胸口向地趴低,有物件頂住胸口但不知是何物,並感覺到被人踩過背部,其中有些人踩完他再跌低,壓在他身上,愈來愈重,左腳亦有被壓。他呼吸困難,有約5秒失去意識,後來被救出,帶到一處並指令他跪低;之後有人安排他上擔架床和戴上頸箍、氧氣罩。有人問他包括個人資料等問題,他有回答,但沒有人對話時他就迷迷糊糊。

他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拘捕。在醫院午飯時間有軍裝警員告知他已經被捕,他當時感到驚訝。警員檢取他的物品:背囊、波鞋、外套、褲(醫生檢查時剪開了左邊);他沒有口罩、豬嘴等任何暴動相關物品,背囊只有當日做完gym換的一件粉紅色衫和當晚駕駛的Honda黑色車匙。

他在醫院時有問過可否打電話給女友,後來在病房見到家人和女友都有隔住玻璃從外望他(因有警員看守,無法接觸)。家人知道他在醫院,因為在旺角搵到架車但唔見人。

他沒有參與暴動。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1-15)。

🔗控方盤問

女友打電話給他時身在南昌地鐵站,他選擇叫她去廣華醫院是因為他有醫生親戚在廣華工作;當時他沒有馬上打電話問那位親戚關於女友身體狀況,亦沒有確認他是否在上班。他沒有即時想到蘇屋邨的明愛醫院更接近女友當時位置。

塞車期間他沒有主動打電話給女友問她的情況,而當日旺角一帶電話接收訊號都很差,所以他在黑布街落車後都沒有告知女友自己正步行過去找她。父母不知他約朋友去牛頭角食飯,也不知他要和女友去廣華醫院,而他亦沒有告訴任何人把車停泊了在黑布街;他不知道父母是如何懂得去旺角尋找車輛。

當女友在電話說聞到氣味,他沒有問清楚是什麼氣味,只是一心想盡快趕到去陪伴她。

主控指出豉油街可以直接行到去砵蘭街,亦可從登打士街不經巷仔去到砵蘭街;對此謝先生沒有異議,但當時他是想到Popcorn的位置再過去。

他見到示威者,見到有火光、聞到催淚氣體,沒有見到有警察;他在碧街見到的示威者人數不多,只有零星幾人,到彌敦道路面就多人。他過馬路時左邊較多人,但當時人群未開始向他跑。他急步行,但因氣體影響視力,加上要顧及地上的磚頭,他的步速不能說是健步如飛。

他不同意主控所指,他在窄巷出現是因為參與暴動而逃避警方追截時跑入窄巷。

🔗辯方覆問

當晚他如此心急想去找女友,因女友一向獨立、堅強,甚至十分照顧他,很少依賴他,而當晚電話對話中她的表現與平日完全不同。關於女友當時身體狀況,因他知道其病歷及嚴重性,所以很擔心。

當晚兩次通話都是女友打給他,他自己沒有打給女友。

-D2謝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2女友

案發時她住東涌,在尖沙咀上班,收工就行去柯士甸站搭到去南昌站轉東涌線,當晚她也需要上班,做到晚上9點幾收工。當日她已身體不適,搭地鐵期間亦感到有異常,於是在南昌站廁所檢查身體,見到情況(與她過往經歷過的身體問題相似)就打電話給男友謝先生,想他來接她一起睇醫生,當時大約10點9。

當晚男友說正和朋友食飯,她就自己搭的士去廣華醫院,但因為交通受阻,去唔到廣華,的士司機就在其他地方放低她,叫她行過去。她落車後仍感到不適,加上聞到疑似催淚彈氣味,於是再打電話給男友,告訴他自己去唔到廣華。當時電話訊號接收差。男友問她位置,她說在粉麵舖深仔記附近,即是平時會去的Popcorn店舖對面。

因為好痛而且覺得暈,她坐在公園等男友來,但一直等不到;她不斷打電話找男友,但一係冇人聽一係唔通。之後她找男友家人,說自己在旺角,但與男友失聯;男友家人叫她先到他們家休息。她到男友家後聯絡了做醫生的男友親戚,說出自己情況後獲得意見。

她有告知男友家人本身約了去廣華醫院,所以他們去旺角找他。

🔗控方盤問

當時她除了希望男友陪伴,最重要是想得到醫護診治。去廣華醫院是男友提出;最後通電話時她只知他正塞車。她落的士時有告訴他,自己在深仔記附近,而他們都有光顧過深仔記,所以男友是知道深仔記位置,但再提埋Popcorn較清楚。

她落車後聞到催淚煙覺得辛苦,之後坐在公園等候期間比較早時更辛苦;她打電話找不到男友,沒有考慮去其他醫院。她坐在公園最出的位置,可以望到外面的路有車經過。

當刻她身體與心理都有狀況,所以想等到男友一齊去醫院。當晚和翌日她都沒有睇醫生。

她不同意控方指她虛構證供,不同意男友有參與暴動。

-D2女友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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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有關D4案情會傳召之女警員14033指最快要5月25日才能上庭作供。

控方建議先讓所有證人和被告作供,等該女警能出席才再開庭。林官指程序不理想,亦不見能省很多時間,而此證人亦不只有關D4案情,當中可能牽涉其他被告。

D4辯方指如就女警口供草擬盤問所獲得的文字口供與現場會有差距。林官指如未能安排便唯有暫停,希望屆時各律師遷就時間。此證人亦有關證物鏈第3棒,牽涉10多名證人,可以先做這些證人。

控方指6月頭開始要處理高院案件,屆時可能要交回律政署處理。林官指不希望案件拖至2024,休庭至1145商討。控方指今日會處理兩名證人。

法庭終決定五月尾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一併押後至8月21 - 9月7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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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 A3 (有關拘捕D8之證人)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15:30之證人供詞:

11月17日 1400當值至完結,1920 到達總部,2325 離開總部,11月18日 0450時知悉poly出入口有示威者非法集結 ,投擲雜物和使用弓箭情況,而外圍當時已有封鎖線,並有足夠時間讓他們離開。所以仍在內的人屬拒絕離開,pw指會前往拘捕該批人士。

pw 由科學館道往暢運道推進,0457到康宏廣場外候命發動,0527知道示威者仍有破壞行動,pw 及後在科學館道前往暢運道,有看到障礙物,pw幾名同事前往向poly 出入口位處,pw亦隨他們前往出入口較中心位,及後前往core a 避開現場的危險環境和火。

證人過程中看到一深色衣物穿反光衣有急救字樣人士,證人截停該人並帶往大堂內位置。該人士指稱受催淚彈影響,證人遂幫他清洗。及後有PTU指火勢減弱,pw於是帶同被捕人士離開到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調查,並以暴動罪作拘捕,後交給警員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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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當值穿速龍服裝。於地圖畫出:
- 圖圈1 : 0457 到達康宏廣場位置
- 之後畫出向前推進路線圖
- 圖圈2+3:證人第一眼看到被捕人士之位置(彼此相近)

證人科學館道跑往暢運道看見障礙物和被拆毁的行車欄杆,證人同事跑向Poly入口,證人亦跟隨作戒備,證人指知道有兩位跑進去的同事受傷,其中一名在現場看見他倒下,看不見過程,後知頭部受傷;證人往出入口位置時,看見第二位受傷同事在地上,身上有白色粉,指被汽油彈液體賤中。

證人指第一眼看見被捕人在巴士站後面較入位置,即花槽入面簷篷位置,彼此相距五米,證人指稱被告面向證人在Poly外暢運道位置以逃跑速度,狀似跑入理大範圍。證人指其急救字樣反光衣在深色衣物外。

證人由第一眼並截停被告時不需要追捕,以口頭勸喻和用手截停被告,被告有有聽從指示,證人指徒手作出控制並叫被告不要亂郁因為環境危險和有火。由於環境混亂有火,證人第一眼截停被告時無留意被告身上物品,並欲尋找出口離開理大。

證人與2-3名警員押解他們各自拘捕的人進入Core A大學醫療保健處 ,指當時入面無乜人 。被告告知受催淚彈影響,證人替他清洗治療,之後Core A 有PTU入內告知出面火勢轉輕,證人和其他警員連同各被告人便離開Core A ,右轉簷蓬沿邊往暢運道,再到科學館道加連威老道交界警方集合處。至此階段證人冇交付其他人看管被告。

證人到達交界處時才有留意和調查被告衣着裝束,當時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大背囊, 亦沒有嘗試拎下重唔重。0546時向D8作出拘捕,0605交付給警員6813。過程沒有人打開背囊或干擾。由截停到加連威老道時證人用手答住被告膊頭要求跟着他直至交付。

證人解釋截停被告因為此次行動是要拒捕違法分子,而見被告向他跑認為有危險便截停他。林官問證人當時在Poly內看到Poly外的被告跑進Poly 還是跑至其他方向,人數幾多。證人指當看到被告已是行動較後位置,之前已有過百人跑往Poly。當他看到被告時,被告是自己一人跑回Poly 的。由過百人跑到被告自己一人跑回相距5分鐘 內。

證人指認為有危險並截停被告是因為 大環境如平台有汽油彈。林官要求證人搞清簷蓬和平台之位置(之前有證人以相同詞語-簷蓬-作形容)。證人答平台為百步梯上的地方,簷蓬則是Core A遮住下面空間之地方,而除了平台外,執行拘捕行動時,示威者由暢運道跑至poly時和正門對出也有汽油彈。

證人指以上汽油彈情況與截停被告時間相距五至10分鐘,是汽油彈情況靜下來才看見被告獨自跑回理大方向

🔸D7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幫被告洗眼之前見到有其他警員,被告當時沒有眼罩,稱被催淚彈影響想洗眼,證人同意理大出入口很多催淚彈,沒有眼罩容易被影響。 醫療保健署內除了被告,證人也有看到其他警員替其他人洗眼,不知道是否D7。

證人用清水幫被告洗眼而不是生理鹽水,辯方稱d8背囊有生理鹽水,證人指沒有搜查背囊,亦沒有問被告有沒有鹽水。不記得保健署內其他人有沒有帶護目鏡。

下午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判刑

D1王(19) / D2梁(25) / D3羅(22)
D4馮(28) / D5何(20) / D6郭(22)
🛑D1 王因另案服刑中;其他被告已還押22日
*2019年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於夏慤道近添美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

D1 #伍穎珊大律師
D3 #李煒鍵大律師
D4 #鄺展鴻大律師
D6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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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劉官話要處理內庭文書工作,所以遲開庭。

控上確認D1在案發時無刑事紀錄,呈上D1後來的案件的紀錄。

辯方求情

D1
律師解釋咗背景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給被告知道,D1同意內容,與其他法庭報告一致;已不倚賴毒品,報告指不適合;另一案件已排期到區域法院,與本案無關;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她患病要做手術,被告難以短期內見到家人,希望法庭可以整體考慮扣減少少;大律師指612當日的情況,下午比上午激烈,上訴庭對一宗發生在下午的案件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D2
同樣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2同意內容,有僱主嘅求情信,被告初犯,早在2020年8月認罪,無奈審訊延誤,希望法庭酌情扣減。

D3
D3同意背景報告內容,父母承諾會好好看管,家人有到庭支持,採納書面陳辭。

D4
D4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係良好嘅爸爸、丈夫,對事件有反省,忽略咗法律後果嘅嚴重性,採納書面陳辭。

D5
因為體能問題,勞教報告表示唔建議,在西廚學院表現良好,評價高,現任僱主表示會留返職畀佢,會計劃更生做廚師。

D6
因為親友要收集求情信,在開庭前才呈上九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給被告知道,D6同意內容,雖然D6選擇抗辯,感化官同意有悔意,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而犯案,D6無暴力衝擊,不是帶頭,有家人、僱主和朋友嘅支持,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休庭約三十分鐘考慮。

裁判官就控罪一、二再次簡述各被告在案中的行為、性質,對社會影響嚴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解釋⋯⋯。

控罪一:
本案比鍾嘉豪鍾案 CAAR 4/2020 嚴重,量刑不適用,亦唔及庾家駒案 CAAR 5/2020,以36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39個星期,經審訊定罪無得扣減。
D5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4個星期。

控罪二:
以4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
D4 同樣因屬積極參與而加刑3個星期,即45個星期。
D3 & D6 判42個星期。
D2 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28個星期。
D1 後期認罪,獲得五分一扣減,即33.6個星期。

控罪三:
D1 判處9個星期監禁,認罪獲得三分一扣減,即6個星期,理應全部分期執行,法庭寬大處理,3個星期分期執行。

劉官再講述案件審咗咁耐的原因,有部份由D1引至,有部份因上訴案,和法律程序等等。

📌最後判刑:

D1 控罪二判36.6星期,控罪三判3個星期分期執行,因他早前已被判入戒毒所,酌情扣減10個星期,因母親患病扣減兩個星期,最終判處24個星期監禁。

D2 控罪二判28個星期,酌情扣減3個星期,主動更生扣減1個星期,即24個星期監禁。

D3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D4 控罪一判39個星期,控罪二判45個星期,兩條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酌情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9個星期監禁。

D5 控罪一判24星期,主動更生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20個星期監禁。

D6 控罪二判42個星期,初犯扣減3個星期,及時間因素而作減刑,最終判處36個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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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此案暫時係拖得最長嘅社運案,延伸閱讀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357
法庭安排咗個細庭,犯人欄內被告都唔夠位坐,旁聽位座無虛席,除家屬外,所有公眾人仕都要坐延伸庭,但聲音好差。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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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繼續傳召PW8 A3 (有關拘捕D8 之匿名證人)

🔸D8辯方
證人同意相片中巴士站後有一L形花槽延伸往poly正門,其左邊通道便是簷篷底。第一眼看見被告便是這裏,當時彼此距離約三至五米。

當時證人和被告皆在簷篷底通道。同意辯方所指彼此相距三至五米有1-2步距離,並指由第一眼見到再到被告跟隨指令唔好郁是兩至3秒內的事。

主問時證人指第一眼見被告只有他一人,因為後方煙霧離漫視線不良,加上被告身體阻礙視線。在截停被告後冇留意其後方有無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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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關注證人早前盤問中以「逃跑」字眼形容被告走向證人的方向:
證人同意辯方指證人口供並沒有用逃跑的字眼,而除了跑外亦沒有作出其他行為動作,視線所及亦無人在追捕D8,叫被告唔好郁之前亦無聽到其他人叫他唔好郁。

辯方指「逃跑」意指逃離一啲嘢,對有關情況描述不準確。 證人不同意,解釋被告跑的方向和衣着與先前跑入理大的100名示威者的相近。林官要求證人解釋為何先前指與示威者一同由暢運道跑入理大,但證人其後出現在通道的原因。

▶️證人解釋他由科學館道往暢運道時,警方有拘捕行動,指示威者逃跑並主要往理大方向,有警方追截,證人亦跟隨警方往Poly方向,即花槽和百步梯中間位置,警方當時有成功拘捕,並打算撤離該位置,當時環境有汽油彈和火,證人和警方遂往左簷篷底位置避開危險環境。此時證人看見D8也和他一同在理大內通道上,從暢運道方向(並不意指被告在暢運道)跑向證人之方向。

總括而言證人基於被告「逃跑」方向和衣着與早前示威者相近,判斷是示威者並作出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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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同意當時有看到相中被告黃色反光衣左胸寫EMS的字,理解為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有諗過可能是急救員。用逃跑字眼形容被告,除了衣着和跑的方向外沒有其他原因。

證人及後曾帶被告進入醫療保健室,並指亦理解為物理治療房,指案發前有去過該處。同意簷篷底通道能夠進入該醫療保健處,而該處與截停被告地點是最近和安全的室內地方,約8-10步距離。

證人忘記被告有什麼裝備,並指當時見到無頭盔,防毒面罩則忘記了有沒有。同意在證人口供沒有提及防毒面具和頭盔。辯方向證人指出被告有帶着防毒面具,證人指不清楚,確定沒有辯方所指白色頭盔加紅色貼紙貼成的十字。雖然被告曾向證人指面部不適,但證人沒有記憶有沒有為被告除下面罩,亦無對被截停制服之被告除下他的裝備查看樣貌。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有頭盔和防毒面具並曾經除下來查看樣貌

🔹沒有覆問

明早1000續
將傳召拘捕D12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03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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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4: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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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2個月 #續審 [2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2/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盧,雷(21-23) #續審 [3/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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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5月0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16/2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2/33]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續審[3/18]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2/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D2代表:#黃達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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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D4辯方案情。

傳召D4張先生

張先生今年34歲,案發時30歲,沒有刑事紀錄,案發前不認識本案其他被告,住屯門。他於2013年大學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其後去澳洲working holiday,回港後曾投考警員,未能通過體能測試而不獲錄取,2015-2021年(包括本案發生時)任職某國際大公司,工作地點是尖沙咀廣東道,有門市和辦公室,時間為星期一至五10:30-19:30;2019年11月2-17日他放假去旅行,18日如常10:30返工。

當天返到公司後,經理於11:00宣布因理大事件公司門市不會營業,叫員工回家。獲得一天額外假期,張先生與3位同事相約去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家中打機;提早收工後他們先搭小巴去食飯,然後上同事家。張先生8點幾就離開同事家,因前一天已約朋友9點在旺角食飯;他徒步前往相約地點,大概用了20分鐘時間。

當天他早上出門上班時着灰色短袖衫、短褲,腰包大小約為4枝熒光筆合埋,內有電話、身份證、現金、信用卡等。

與朋友食飯期間他打算向對方展示一些公司產品資料,但發現自己沒有翌日公司training需要的內容,所以想返公司取回資料。食完飯他與朋友分別,自己返公司,所以用Google Map搵方法返公司,但顯示公共交通工具沒有服務。他去到家樂坊開call的士app,嘗試了兩次都不成功。當時時間約11點,他決定徒步行返公司;他本身已知道路線,再用Google Map查看步行大約所需時間。

他見到一名男子在食煙,於是他也想食煙,但找不到煙;他知道碧街有便利店,打算去買煙。他行到巷尾時見到碧街的OK營業中,地上有磚頭被掘起,油麻地地鐵站出口關閉而站外有雜物,有兩位消防員似乎正在處理。當時約11點3,他看見情況感到不安,認為即將有事發生,遂打消食煙念頭。他打算行出彌敦道看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返公司。

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見到左邊多人聚集,有火光,亦有警察-他感覺兩群人正在對峙,所以估計其中一群是警察。他見到兩位消防員正橫跨彌敦道,已過一半,而同時亦有其他人橫過彌敦道,所以他決定跟隨消防員,先過彌敦道,打算其後轉往果欄方向沿廣東道向尖沙咀行返公司。

彌敦道上有雜物和磚頭,中間分隔的欄杆不存在,他就跟消防員向A1出口行。當他已過彌敦道一半再多一條行車線之際,他聽到左方有「bang bang」兩聲,然後向左望,見到兩個冒煙中的物體在地上由他的左方碌到右方;他感到驚慌,吸入了煙並感到呼吸困難、眼澀而流眼水、皮膚刺痛。當時他睇路有困難,所以碎步行並用手探路,最後摸到一道牆後右手靠牆休息。他聽到左方(即窩打老道方向)有尖叫聲和一班人跑向旺角方向的聲響,於是更緊靠牆,之後再聽到更多人由左跑向右的聲響,夾雜槍聲。

此時他感覺到右後方有好多人向他逼近;難以平衡下他被逼至窄巷位置。他估計自己靠住的牆是地鐵站出口後方。之後他被警員截停、搜身,搜出上述物品。

獲釋後他如常返工,但由於電話已被警方檢取,無法登入公司系統,要上司安排協助,到同日下午約4點半才能成功登入。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4(1-10)。

🔗控方盤問

案發當日早上他由屯門搭巴士返公司,約9點半出門。返到公司後,公司宣布全日不會營業,有講明原因是關於理大事件,沒有提及翌日是否需要上班,而他認為需要。

之前他已進行過原定19日要進行的同類型員工training,算是熟習內容。他同意這些內容算是公司機密資料。公司網頁有產品基本介紹,但不會詳細講解產品的所有功能。

當日早上約11:00離開公司時,他身上有煙;他有吸煙習慣,每日食大約大半包。

約晚上食飯的朋友在屯門經營餐廳,當日約在旺角食飯因朋友住何文田,而其餐廳沒有做晚市。他同意食飯賬單沒有顯示結賬時仍然有兩個人在場,同意賬單沒有顯示他本人有在場食飯。

早上離開公司時他只是一心想去同事屋企打機,而晚上9點同朋友食飯,計劃返到屋企約半夜時分才睇公司資料去準備19日的training。Training內容有部分與公司產品有關,是他想和朋友分享的內容;產品當時已經推出,不是尚未發布的新產品,但他之前未曾在公司training中介紹過如何操作。這個training共有6份資料,他預算要2-2.5小時做準備。公司的辦公室有密碼就入到,是24小時開放。

他在登打士街用app call的士時有寫目的地是去廣東道,一直沒有的士接call。他想先返公司取回資料後回家備課,然後翌日進行training;如果等到翌日提早返公司才準備恐怕不夠時間。他知道彌敦道沒有車,沒有先行出彌敦道睇情況,因他已選擇沿平日慣常行的行人路往尖沙咀方向行。

他在A2出口、未過彌敦道時感到現場環境不尋常,有示威者與警員對峙,與他相隔約兩架巴士的距離。左方黑衣示威者有大約數百人;他只望了一眼,示威者應該大部分都背向他。他不清楚見到的煙是什麼煙-即使當時他判斷現場出現對峙,他不知道那些是否催淚煙。當時他見到現場仍有途人,而且有消防員正橫過彌敦道,感到安心,所以認為自己可以跟隨消防員過馬路。

冒煙物體碌過之後,他視線受影響,只能慢慢盡量向前行。他用右手挨住白色建築物牆邊時面向窩打老道,感覺有好多人從後推他,把他推到窄巷。

他在登打士街選擇行後巷而非大街,因這是他的慣用路線-很多人都是這樣,包括他當時不認識的D2(*謝先生昨天作供時同樣指自己當晚經該後巷到碧街)。

🔗辯方覆問

他由2019年3月起就負責公司的員工內部培訓,不是每次題材都一樣。內容是公司機密,不可對外洩露,但可教授他人相關知識。

他橫過彌敦道期間見到冒煙物體碌過,當時他身處彌敦道北行線。

回應陳官提問,他在天仁茗茶位置聞到的氣味似是胡椒或炒燶的氣味,不肯定是否催淚煙。陳官指出,見到上海街有個阿叔捂住口鼻,彌敦道應該已煙霧彌漫;張先生解釋,自己經巷仔去到彌敦道,所以只是很短時間在彌敦道,只是聞到類似胡椒或炒燶的氣味。

-D4證人張先生作供完畢。D4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法庭已收到認罪被告書面求情陳詞,原訂兩位上庭的日子延至不認罪被告的裁決日,法官最後希望重申,於控方提交結案陳詞後三星期,辯方亦可以提交結案陳詞,而法官希望於四星期後作出裁決。

主控官因為下午有其他案件,所以申請於明天09:30繼續審訊,將開啟D3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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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上午進度]
1014 開庭

🔸就昨天下午PW1看片段後作供,討論如何處理PW1餘下作供,A5代表呈上2頁文件表述辯方立場,主要有2點:

1)控方有責任如何在PW1引入證供,不應由辯方或法庭優化/簡化其證供

2)控方有責任去澄清A5檢控基礎,如罪行發生地點及詳情,以便讓其決定抗辯及提問方向

李官不同意第一點法庭昨天有協助優化PW1之作供,只有在案件管理上簡化一些重複口供。法庭希望知道A5有何爭議/投訴,A5代表指不是投訴法庭,也非爭議A5不在場,只是要求控方作嚴格擧證A5在場。李官認為只需PW1確認自己是否在片中,及可否辨認案中被告,至於片段中發生何事敍述由控方決定。

至於第二點,法官指控罪書已經寫出針對A5案發地點,明白不同地點有不同意事件發生,如有不足是對辯方有利。A5代表同意暫沒要求索取進一步地點資料

🔹主控指承認事實雙方巳經同意片段真確,PW1再在庭上敘述片段見到咩發生是重複其口供,浪費時間。而法庭建議採用地政處大地圖今日已預備好。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確認PP108a 地政處地圖見到尚德商場,唐俊街、唐明街及作供身處公園。
🫂 再播放P63a ,29:23開始見到唐俊街,見到宣基中學。認中自己戴黑帽背向鏡頭出現人羣中並在截圖圈出自己。PW1指29:39本案事件開始前被4人包圍及撞,嘗試離開但在此畫面位置被阻止。位置是唐明街休憩處唐俊街出口外行人路位置。同意昨天作供說過在公園內被包圍,今更正應該在公園外行人路。當時被三四十人圍住時有人叫囂,擔心自己安全,恐怕會被襲擊。

1143 早休

1215 再開庭

主控休庭後表示收到訊息昨天晚飯友人快測確認中武肺。法庭建議早休午飯讓主控作快測

1223 上午完,下午1430 視乎主控快測結果再決定下午程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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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3/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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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外聘)

[下午進度]

主控報告快測確認沒有中武肺,可以繼續審訊。

📌傳召PW1 偵輯警長 6191 梁日輝 作供 (受襲便衣)
🔹繼續主問
🫂 再播放P63a
片段見有人要求PW1 交出斜孭袋,並數一二三,證人答會交敷衍但實際冇,旨在拖延時間。但四週開始多人走近PW1,包括一戴Fila鴨舌帽女子(女子A)手持一把鎚仔,一人持園藝剪刀,右前方一人則持士巴拿,自己cap帽被男子A除去丟走。

證人指有人話有警察嚟緊,數人於是拉扯PW1嘗試搶走斜孭袋,有一人用遮篤自己。男子A用手扯證人頭髪。片段中一人曾用壓縮罐噴自己,不知是甚麼但刺鼻。

之後 PW1趁人羣不為意逃走,跑出唐俊街馬路向鏡頭反方向。途中有兩名示威者由行人路迎面衝出,自己嘗試避開但感覺被人用腳踢低,從後追上示威者拳打腳踢並搶走斜孭袋掉在草叢(唐俊街行人路有一花槽),自己走去想去取回袋再被追上之多名示威者襲擊(感覺用利器、硬物及拳腳)。確認片中被打人士是自己,有一男子協助扶起自己,當時不知該人身份,事後才有人告知。

05:22 唐德街行人路一人替PW1包包紥,PW1說「你班暴徒唔係人嚟」,當時臉上有血,右大腿中刀亦流血。05:39其斜孭袋被在唐俊街馬路上,物品包括電話、警棍及充電器被人放地上。不久有人將警棍取去丟入旁邊坑渠。除警棍外,其他物品被增援警員尋回。

重看片段0048 時幾十人圍住證人,一位粉紅衫女子(即A3)大叫「就有防暴」,PW1指當時有聽到理解是催促在場人士快搜PW1身,亦挑起在場示威者情緒。證人指A3大叫之後示威人士情緒高漲及迫近。

1634今日完,PW1作供未完明早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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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有關D13證物之承認事實爭議:
- 控方指324-330 為截停 d13時在背囊之物件 , 控辯原無爭議,但控方現欲申請删去同意事實並交由證人再作交代。

林官指此會更公議,即使開頭有共識,但其中一邊想改也是可以的。辯方質疑有否機礎,指同意事實不應隨便改變,從何處搵到不應依賴證人所說,或由此得出他們的答案。官指控方也不會知道,辯方指如此便不應提出65c,林官指控方可抽回承認事實後依賴證人口供,或等證人口供才申請改變同意案情。

林官質疑同意了的65c是否不能改變 ,辯方指要有充夠理據。林官指控方做法不需批評,不能強迫控方承認事實。辯方指證物328的豬嘴,控方原指在背囊中找到,如果現改指在面上或證人有其他講法,辯方指需要拎指示,詢問法庭不知現在透露是否恰當。最後辯方同意讓控方搵證人再作證明,並於承認事實中撤回等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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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蘇俊傑(音)拘捕D12 之證人

🔹控方主問
- 現職西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7 日 屬b連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0845-完結。

證人於1820到達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進行防線行動,及後得知科學館道近巴士站有暴徒掟汽油彈,並於此設立警察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1))

於11月17日 2000 時於加連威老道近加連威老 廣場設立另一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2))工作是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沒有其他工作。證人在此防線駐守到2205。

11月17日2205時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 設防線,與防線(1)相同地方,工作是防守和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駐守至11月18 日0525。

證人0525 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候命令進入POLY進行拘捕和掃蕩。0530 黃漢偉( 音)高級督察帶領進入防線進行拘捕。證人指見到poly出面很多暴徒,暢運道近科學館道有人擲汽油彈和𥖁,地上有火光。

證人指於11月18日 0531時他在理大門外看見一群人,當中有一名男子戴住黑色口罩,藍外套,黑短褲,雙手有手套,左腳穿布鞋,右腳赤腳,黑色背包勾住一黑帽。兩者相距10米,證人指該男子看到證人後立即由暢運道近科學館道跑往理大方向,證人追截後除下他的口罩,並指該男子推開他。

證人把被告壓在地上雙手反後用索帶鎖上,基於環境危險,於11月18日0535把被告帶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以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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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忙記了於0531時在一群人中看見被捕人時該人群的數目,也留意不到人群身上物品,但看到是黑色衣物。

證人指出當時有街燈但光線陰暗,控方追問隨了電子燈光,有無汽油彈,pw回應有火光,需不密集但光線充足。證人指當時由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面對面,被告轉身逃跑,速度慢,到截停期間視線無受阻。證人指當時被告有口罩遮蓋嘴鼻位置,帶着白色勞工手套,背着背囊。

截停過程:
證人用手截停和除下他的黑色口罩,當時男子仍然站着。pw指男子不停用手反抗,曾推證人上半,但忘記力度,證人用手撳男子落地後用力控制,男子面朝地下從後用索帶鎖上 。證人忘記了如何處置和除下他的口罩,也忘記了口罩去向。之後證人雙手扶被告起身。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d12身上物品裝備仍然帶着,及後於0558時交付給16033。看守期間,在拘捕位置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忘記有沒有曾經見過被告的電話。

11月18日 0545-50 有警方救護員在拘捕位置替被告檢查,發現後腦有擦損。證人指相信是在禁 被告落地時,其後腦和地下摩擦造成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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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盤問
證人指1820-0500沒有人從證人曾經參與之三條封鎖線出入poly,林官指屬hearsay, 證人更正當更時沒有人在他的封鎖線出入。證人不記得看守時是否知悉柯士甸道漆咸道中間警察和示威者有衝突

辯方問證人於0530出發拘捕行動.的時間是否準確。證人確認,並在加連威老道沿科學館道往暢運道出發,忘記了是跑/行。

約0530時在科學館道未到暢運道,忘記到達科學館道時前面有沒有速龍。辯方問證人當晚有沒有看過速龍,證人回可否睇記事冊,辯詢問為何,證人沒有回答。

辯方問證人到達科學館道準備過暢運道時有沒有暴徒從漆咸道跑過來。證人回答看到一大班人。證人早前曾經指出當走過暢運道時有一班黑衣人在理大出入口掟雜物,現續指該批人士在理大門口,是呈靜止狀態, 忘記該批人士有沒有轉身走人poly。證人沒有留意當過暢運道見到被告之前左邊有沒有暴徒。

警方有以tg ,橡膠子彈,胡椒球彈還擊在poly 正門示威者之攻勢,但證人沒有使用以上武器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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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辯方盤問

在11月18日 0531看到被告在人群中時,空氣中有大量煙霧彈,證人當時持有警棍和豬嘴幫助呼吸。0531時證人並不是單獨行動,有其他警員和隊伍同時出發進入防線進行拘捕驅散行動,但證人忘記有多少名,約幾十人。0531證人跑入防線向poly正門出入口方向,他不是最先進入,但忘記前方有沒有其他警員。證人說不出正門位置人群的數量,沒有留意左手邊近漆咸道南有沒有其他示威者。

證人解釋早前指出看到被告在內的人群和在正門附近呈靜止狀態沒有走動,有掟汽油彈的人群為同一群人。證人指這群人無冇記憶有多少人,但是穿着黑衣的暴徒。

證人忘記在平台位置有沒有示威者,不肯定在早前提及投擲轉頭和汽油彈之階段是不是來自平台。證人指有指令進入封鎖線進行拘捕,但沒有提及特定對象,自己也沒有鎖定人物。同意和被告相距10米,截停時被告是和他最近的一名非警方人士。證人指被告當時是站着,面向證人,證人快速跑向被告並截停 , 冇記憶被告何時有作出反應,否認被告面向證人但呆如木雞,續指被告有轉身跑去poly 巴士站方向。證人畫出d12跑之路線。

林官問證人現指d12在馬路上,與早前指出被告身處該群人士的位置好像不同。pw 回答第一眼見到d12 是在暢運道並跑往巴士站

證人指0531當時現場有tg ,視野30米內,忘記了漆咸道南該刻有否水炮車,沒有望向該方向,同意當時正門位置地上很多雜物,冇留意有沒有尖物。辯方指出赤腳在該環境行並不安全。證人指第一眼看見d12右腳已經赤腳,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眼看到是雙腳有着鞋。證人指d12當時靜態站在馬路上。

辯方邀請證人打開記事簿 在11月18日pm1220記載有關拘捕過程的補錄供詞,和另外於同日下午1500的一份證人供詞。

在證人供詞中,pw 指ap正從理大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證人同意上述講法和現在指他是靜態站着的有所不同, 並指出今日的才是正確版本。同意於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及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做什麼,亦同意時至今日只有記事簿為唯一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證人事隔三年,卻自稱記事簿的紀錄是錯,今日供詞才真確的說法。當中林官留意到證人記事簿中指被告由Poly跑去科學館道近暢運道,但今日卻指稱由暢運道跑往poly,兩個方向截然不同的情況。問及辯方會否跟進此問題。

辯方表示知道。同時亦質疑為什麼證人今日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靜態站着,在證人供詞卻指他在跑的說法。控方希望讓證人看其正人供詞, 因為當中有寫到辯方指pw無寫的情況。

辯方邀請pw睇2019年11月18日1500 於石硤尾警署落的口供和記事册

記事册有關於2019年11月18日 0531pw在Poly門口看見d12,指他正從poly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情況之補錄供詞。證人同意當他追截時在證人供詞中所說被告在跑和今日稱靜態的不同。

辯方指在記事冊後的mfi9是 唯一一份證人供詞, 當中寫到11月18日0531被告看到證人後,方轉身沿着暢運道往理大方向跑。證人同意當中沒有寫到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他在做什麼。林官指ap轉身跑便是pw第一眼看到的反應

林官希望辯方解釋到底在關注證人在記事冊和證人供詞中那一樣不一情況,包括ap 跑之方向截然不同的問題還是pw第一眼看到ap 時狀態不一的問題。

林官續指記事冊記載被告「正從」理大跑向….指出相關詞語是重要的。但證人供詞則使指ap看到證人後「即」轉身跑向…,請辯方考慮什麼轉身前是什麼情況和在做什麼,而逃跑的方向則另一個分岐。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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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D12辯方續上午盤問

證人同意mfi9 為本案唯一口供 。當中提及被告人看到證人方即轉身跑往…,辯方問證人轉身前被告在做什麼,證人答企咗喺度,不是正在跑。證人同意記事冊所講被告正從Poly跑向…與現在說法指稱被告企喺度的說法不一,並指出今天說法是 靜態站着。

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會有所不同。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並指出於mfi9口供中被告看見證人即轉身跑這一句的版本是正確的,同意冇講述轉身前在做什麼,是靜態還是在跑,重新pw見到被告,被告才轉身跑

辯方請證人解釋到底是被告在理大跑向暢運道於是追截還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證人解釋是由暢運道跑往理大於是追截。

辯方請證人看證物相片。證人於追截時除下被告的黑色口罩,現同意稱為一個頭套,當時只蓋着鼻嘴的位置,當證人用手搲低頭套時變成套在被告的頸上狀態。

截停過程:
辯方請證人解釋如何把被告制服在地上,證人解釋只記得當時壓他在地上,面對面搲低被告的面罩,指被告有推開證人上半身,忘記是否成功。

辯方請證人解釋面對面如何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並是在短時間內,指被告是先面朝天,後來才反手鎖索帶,並指被告在地上有掙扎, 如用手推開證人。

證人指當時獨自制服被告, 不同意辯方指有拖行被告半條暢運道闊才讓他起返身,指用索帶後讓他起身,亦不同意辯方所講制服時有用警棍,解釋由截停到拘捕時也沒有抓住警棍。

🌟辯方向證人指出證人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警棍打被告的頭,但當下被告擋了,及後證人再多次打被告的頭部,使被告由站着變成痞在地上用手阻擋警棍的攻勢。期間也有其他警員打被告的頭部,被告當時用手保護頭部。在證人成功制服被告在地下後便將被告拖行半條暢運道闊,直至被告告知感痛楚才讓他起身。

證人指他沒有記憶被告在截停之前有沒有向他講述頭後方受傷,並指自冇可能留意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不需要追截,因為被告沒有跑,證人在被告附近搲低其口罩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落地前被告兩隻腳有穿鞋,是在拖行過程中遺失了其中一隻。

證人指忘記在拘捕位置搜身打開被告背囊時有沒有銀包鎖匙。同意由截停到拘捕沒有出現過被告的電話, 忘記搜身時有沒有電話出現。及後證人把證物交給16033。

🔹控方覆問
就D7辯方盤問中問及證人是否確認時間, 證人指他是看自己手錶來確認時間,不知時間和他人是否相同。

冇在證人供詞講及第一眼見被告是靜態的是因為 認為沒有用,亦沒有人那樣仔細問他。

證人指出早前同意搜身時沒有電話的意思是不知有沒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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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就證人講及被告逃跑路線不一查問,辯方指出辯方的立場是被告原地企沒有跑。林官問記事册和口供講及不同被告逃跑方向的原因何在。證人回答是補錄完發現有錯,諗返起不是此情況。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一直站在原地沒有轉身和跑的說法。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搲低被告口罩時不是面對面而是在側邊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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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口頭陳詞:10月28日(星期六)
裁決:12月9日(星期六)
判刑:12月23日(星期六)

明天10:00續
將會傳召D13有關之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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