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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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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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6位被告(20-3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4吳(20)/
A5羅(22)/ A7陳(23)/ A8袁(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蒙面

控罪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

控罪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6: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圍巾。

控罪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8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罩。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無線電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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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上述六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控罪成立:

1:「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適用於所有六名被告;

2:「蒙面」,違反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適用於除A7外的五名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適用於A5。

A4在早前承認控罪10,即「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案情:

於2019年11月12日約12:00時至約15:00時,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和干諾道中一帶發生了暴動,為數以千計的示威者佔據上述道路,部分人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在馬路上燃點火堆、用雜物金屬釘等設置路障、且設下傘陣防線與警方對峙。

警方於15:00時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高舉黑旗,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一群示威者逃跑至置地廣場旁邊的緊急逃生出口位置,最終被截停及拘捕,包括上述六名被告。

錄像片段顯示除A7外,各被告期間均曾戴着蒙面物品。A5更在該逃生出口卸下背囊,內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六名被告被裁定是有備而來意圖及曾參與上述暴動的一份子,藉其出現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集結而壯大聲勢,從而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及在過程中佩戴著蒙面物品(除A7)。

A5亦被裁定他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是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本案判刑: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院已列舉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若應用在本案中:

(1)本案暴動並非有計劃而起,看似是因人數增加而起

(2)高峯有如千人參與,暴動規模大

(3)暴動的暴力程度高,示威者投擲磚塊、縱火、破壞車輛和交通裝置、設置傘陣等

(4)暴動歷時約3小時

(5)暴動本案發生在中環,是重要交通梭紐

(6)暴動沒有帶來沒有人受傷和財物損失 ,但有交通裝置被破壞

(7)暴動帶來的公共威脅高

(8)暴動為市民帶來的不便多

(9)暴動對社群的影響大,亦影響警民關係

(10)暴動對公共開支帶來的負擔高,要作不同的維修

(11)被告們擔當鼓勵者的角色

(12)被告們干犯多於一項控罪

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暴動罪」而言,本案隨時可予以4年6個月或甚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數。但畢竟六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並非擔當破壞者等主要角色、承認不少案情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和案發距今已過約3年,對六位被告造成不少壓力,適當的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

A7只涉及「暴動罪」。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就「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所有本案情況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數分別為監禁1.5個月/6星期、監禁3個月、和罰款1500元。

A1,2,8涉及「暴動罪」和「蒙面」兩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做法。如前述,「暴動罪」的刑期為監禁4年,三人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4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和罰款1500元是合適的做法。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A5涉及「暴動罪」、「蒙面」、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罪。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認為總刑期為監禁4年1個月是合適的做法,A5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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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在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

(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附錄2:辯方的進一步求情

A1大律師確認A1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1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均是讚賞A1的為人;良好背景;有正當職業;高學歷;現時有遲來悔意、有解釋到現場的原因,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2大律師確認A2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2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2的支持;多年的捐款和義工服務可示其善心和愛心;現時有遲來悔意、在於對不能照顧家人的歉意,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A4大律師確認A4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A4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他人為A1撰寫的求情信,可示他們對A4的支持;A4被捕後仍然追尋夢想,幫助他人,亦幫助社會抗疫。

A5和A7大律師確認A5和A7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 A5現時對身邊人有歉意;而A7在藝術方面展現天份,唯現時已不能照顧家人,希望法庭採取較低的量刑,如DCCC771/2020案中,許法官就「暴動罪」予以監禁4年作量刑起數。

A8大律師確認A8同意及明白背景報告。 A8大律師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A8雖自己面對不同障礙,但積極克服並努力學習;本案是單一事件,「冇機會重犯」,可以將刑期同期執行,和採取較低的量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4/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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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控方繼續覆問D8
集中質問D8企在置地廣場/畢打街交界,LV店舖外行人路上的4分鐘所見的情況,控方播出直播新聞片段P135,見到示威者傘陣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慢慢退後至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交界的黃格,指稱D8應見到傘陣情況,點解唔走?

D8堅持當時望唔到干諾道中的情況,見唔到傘陣,只係見到近距離有人由畢打街行向皇后大道中,見到有人「打直」持傘,不是「打橫」,最後見到多人逃跑,亦有驚慌,所以走。

最後,主控向D8指出:
- 當日有備而去人群聚集示威一帶;
- 直著出現同其他示威者一同集結;
- 從而壯大聲勢,協助或者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 從而表達個人立場
被告全部唔同意

[14:56] 辯方覆問
解釋「打直」嘅意思係持傘向上,「打橫」係從新聞片段中見到的橫向某角度。
當時有望向干諾道中方向,因為行人路和馬路上好多人,阻擋視線,睇唔到傘陣。

[15:00~15:14] 休庭
D8律師已再向被告索取指示,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人,D8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需要八星期寫陳辭,後來改為六星期;辯方表示需要四星期;彭官表示要睇日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7/6) 09:30 同庭續審,與其他已認罪的被告再商議日期,五名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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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好多親友到庭支持各被告,八成坐滿。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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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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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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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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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6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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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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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3/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0/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5/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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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陳,鄺(33-39) #提堂 (#1111馬鞍山 2項擾亂秩序;原訟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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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黃(25) #審前覆核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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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06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3/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9/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9/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主控是大律師身體不適缺席,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審訊。兩位被告皆會作供,預計星期三可完成所有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3/3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5/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0/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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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2
-2012年加入警隊,有路面駕駛經驗
-不同意調查是因A2在北角渣華道靚靚屋下車再向前推假定上車的人包括A2,由其出門也有追蹤
-根據辯方地圖冊,作供指A2在春園街上車轉去廈門街再出皇後大道東約七至八百米,不同意中途可能有人上落車,同意中間有些位沒CCTV,但以時間車速自己相信沒有停車
-代表律師指出有其他路線也可去到黃泥涌道,PW8不同意,以行車時間及距離不吻合,而其中一路段的酒店CCTV也沒有拍到銀色私家車,同意中途有無停過車不會知道
-不知路段在案發時有冇路障、工程改道,同意汽車進入黄泥涌道後至樂活道情況不知道
-其後追蹤路線中途有個別道路有無停過車或上落同意不會知道,因CCTV不是連🧔,但有些路段是跟住一架黑色七人車,相信沒可能停車上落客仍可跟隨該黑色七人車。
-2022年8月10日口供及截圖涉辨認被告身份,截圖39指認出是A2但此圖同作供憑髮型,衣著包括黑色帽,有口罩,牛仔褸外套,Nike鞋及束腳褲(犯案前衣著)沒一樣特徵可以見到。質疑一些國片下身看不到口供卻能寫穿黑色長褲,PW8指是參考一連串鏡頭
-庭上作供指A2是4人中較矮,A3較高但文字口供沒有用身高識別,證人指相片截圖見高度差別,不特別再提。
-油站CCTV經過黑色車見不到型號問為何知七人車,PW8指以長度。亦以車頭及車尾燈識別。不同意指自己駕車經驗不可能分辨到車型及車款。
-有看過在馬可尼道拍攝之涉案私家車照片,A2代表指是混能車,PW8明白混能車運作。
A3
-案發日已委派做本案調查員
-職責包括收集CCTV,再比證物警員,所有片段超過400小時。紀事冊紀錄2020年3月30日至5月21日做片段分析,不同意花少於200小時收看
-口供翻看CCTV作截圖對同4被告搜出衣物對比。同意庭上身份非調查員,分折以電腦駁較大電視收看片段,沒有用人面辨識系統。作供沒有指出以樣貌對比,因以衣物等會較客觀
-2023年4月一頁紙口供附件有行車路線,今日同意非所有路段有CCTV涵蓋,有推斷車行路線,鏡同鏡距離曾以谷歌量度,同意沒在口供寫下。分折工作在2022年8月口供有詳細對比衣物特徵。第二份2023年口供主要針對 CCTV圈出被告
- P31相片指A3等人行到金里程便轉入店,但CCTV角度有排檔簷篷阻擋,只是因店著燈推論走入店內
-涉案車可坐5人,春園街CCTV拍不到車廂內情況,但留意到熄燈停車鎖門熄冷氣動作。同意開門及鎖門也是閃燈及後排有冇坐人看不到。
-作供指進入金里程換衫是自己推算,A2及A3作案後在車內換衫也是推論。印象中有檢取車內黑色衫褲,知道有做DNA及指紋比對但沒有結果
-跑馬地CCTV,A2至A4也是黑色衫褲,只是口罩顏色,A3及A4長褲吊腳程度不同,三人跑動次序以特徵判斷,不同意A3不在內。
-車內換衫依賴下車位置及衣物改變推測

1233 午休,1410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黃(25) #0908旺角 (本案D3)

控罪1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XX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上次聆訊的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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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訊簡要:

被告於上次聆訊表示不認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今日作審前覆核。

[14:53開庭]

準備審訊:

控方說已將承認事實和審前覆核問卷傳真予法庭,並打算在今天將兩份文件的正本呈遞法庭。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作3天審訊。

裁判官說不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1月,而且不是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為案件是早於2019年發生,以及法庭於9月是可以為本案撥出連續3個工作天作審訊。因此,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就審訊日子再作商討。

[14:57處理另案]
[15:08 重新處理本案]

控方說經控辯雙方的商討後, 他們在2023年9月25日的整個星期都可以處理本案。

經裁判官詢問後,辯方確認本案不牽涉不在場證據

經裁判官詢問後,控方確認只會依賴兩條閉路電視片段,時長共約30分鐘

處理好案件管理事宜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5日至27日在第13法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並批准被告在候審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15:19 本案處理完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0/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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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15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證人多番不直接答問反而作大串解釋被法官指宣誓下需如實作答

🔸盤問
A4
-不同意調查工作排除不利控方之證據
-不同意自己幾張截圖圈出藍圈男子不是A4
-聲稱A4吊腳褲所以露出白色足踝腳眼,片段質素不肯定A4有無著白襪。梅興街CCTV截圖是側身所以看不見腳部白色部份。
- 作供指A4穿黑色長袖風褸/外套因較反光,比起其他被告冇咁黑,同意書面口供是寫長袖外套,睇片較清楚知是風褸。
-A4家中搜出及檢取了黑色cap帽及鞋,沒有檢到黑色風褸及吊腳褲,回口供時沒看過實物。同意看影片見不到鴨咀帽上面馬騮圖案,但憑長方形白邊及帽鰴相信是同一頂。A4代表庭上呈上4張不同cap帽相片D4(4)1-4均被PW8指顏色較黑,是正方形不是長方形同涉案A4帽不相同。
-不同意石水渠街CCTV片段CC42 00:46:52內A4帽只見白色一點,放大近看似是白色長方形。
-灰色短褲是否有褲頭帶截圖看不到,P12短褲相片在家中拍因光源充足所見較警方拍證物相片淺色。同意灰色褲是普通短褲
-有上案件重組案情,但沒有專家資格,同意谷歌量度距離只是約數因可能有錯但相信仍算精準。推斷路線認為合理,中間沒爬頭,越過對面線行
-排除車上有第五人
-鏡頭所見A4不同時間褲不同了,證人估計是鏡頭外換了褲,不同意不是同一人,因鞋同帽是一樣。A4對鞋是較特別、獨一無二。左腳外側有淺色圖案,認為非白色,因同白色口罩顏色有分別。
-警方A4家中搜到證物相片黑鞋上有不同顏色螢光圖案,自己認知Vans 2019年有波鞋類似設計圖案比賽,鞋背有黃色雨傘,但最後沒有圖出產。CCTV拍不到鞋上細緻圖案如格仔,但左腳明顯圖案仍可見。認為該鞋是布鞋款,因腳筒及厚度同波鞋不同。
- PW8調查報告指有替被告做背景調查,2020年4月21日及22日有查詢電訊公司一些被告電話通訊紀錄,包括A4。2020年5月26日行動簡介報告MFI 15是上司吩咐自己打,印象只有警長級以上出席,但方便行動之後找負責同事所以報告有所有人員編號。
-涉案車是Toyota Pirus, 自己非專家不知有冇改裝。辯方提供圖片之3張同款車是似本案,但自己識別會留意著燈後狀況,認為涉案車輛頂上鯊魚旗同該3張不同。認同行車路線為住宅區,不同意中途有同款車駛過因有些CCTV拍到車牌而追蹤至北角也找到該車。辨認有總區情報科協助看不同區之CCTV,但自己不單憑他人給予資料,會判斷是否合理
- 3月30日00:53:05春園街交加街截圖男子手持發光物體堅持是電話,不是平板電腦,也不同意此人並非A4,只同意此鏡頭質素分辨不到是帆布鞋及上面圖案。

1605 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估計本證人上午可完成盤問,下午可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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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以65b形式處理之證人口供

- 謝徳志(音)地鐵站站長
在2019年12月23 11:35 於油麻地地鐵站站長室錄取之口供:主要有關油麻地地鐵站之服務狀況。警方問及於11月18日0700示威人士情況,證人指凌晨有示威者指要幫poly, 直至證人上班時,油麻地站也是關閉的。證人指他工作時看見零星示威者在油麻地地鐵站附近,有堵路情況,清晰時間因為是站長,地鐵亦有紀錄

- PW31李錦華(音)大和果欄負責人
在20200203 於油麻地果欄錄取。證人指在11月18日2200工作時,窩打老道上海街有黑衣人堵路,地上有磚頭,交通燈被破壞,證人指他需要由旺角行至窩打老道上班,有曾擔心安全而不開舖,但驚舖頭被「暴徒」投擲汽油彈,續指也有員工無上班,所有貨車也來不到上貨,有約$30000 捐失。證人於11月19日關舖後便離開。

- PW32張兆康 (音)
在20200203於窩打老道6 號錄取口供。證人11月18日22:00在富潤欄有限公司(音)門口上落貨,指聽到彌敦道有燥音,有看見約200名黑衣人在彌敦道沿窩打老道跑向渡船街,有經過證人店舖對面馬路,續指之後有跑回彌敦道聚集,至第二日凌晨都有人跑來跑去,指當警方銷煙,人群便跑回渡船街,不停重複。證人指彌敦道嗰邊有叫囂聲,黑衣人也很嘈吵。

📌有關立場和telegram之證人
- 控方立場不再傳召

📌控方案情完結,各辯方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法官要求知道各被告會否作供和傳召多少名證人,小休至1530

D3 不出庭作供 - 有4名辯方證人
D4 出庭作供 - 有 2 名辯方證人
D5 不出庭作供 - 有 2 名辯方證人
D6 出庭作供 - 有 1 名辯方證人
D8 出庭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D15 不出庭作供 - 沒有辯方證人

明早0930將開展辯方案情,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5/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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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D3代表麥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審訊時D3不坐在被告欄內,改坐旁聽席,方便其家人及社工向他講解審訊內容;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麥大律師另外滙報,由於法律團隊難以向D3索取指示,因此無法簽署任何同意事實,控方需要"strict proof"。

李官邀請麥大律師申明立場,目前辯方意向於一般事項與特別事項皆以精神科黃醫生為辯方證人,但法庭日前已裁定D3適合受審,意即不接納黃醫生的部分證供,而由始至終黃醫生就案件只撰寫了一份報告。

📎讀出D1及D7承認事實
📎播放三段D7精華片段放大版(D7不爭議身分)
📎讀出D8第二份承認事實

關於李官提出的問題,麥大律師目前傾向繼續依賴黃醫生證供;他申請押後再作考慮。

[15:47休庭至16:15]

一直無法從D3取得指示的麥大律師,仍在考慮當中,或許會爭議案件應由另一法官審理。(*至今D3尚未進行答辯)

[16:2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30續審,處理完D3部分後會開始傳召證人作供

📍按:早前在D3是否適宜受審的爭議中,控方多次引述專家證人意見,指只要給予當事人空間、耐性和指引(allowance, patience, guidance)他就可以達到六大範疇標準,適宜受審;然而今天審訊明顯見到,權威專家只能給予理想而離地的建議,現實中當事人根本缺乏相應支援。法庭根據法律原則去裁定一個人適宜受審;有沒有人考慮過他能否有意義地參與審訊(participate effectively)、是否真的可確保他面對的是一場公平審訊(a fair trial)?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6]
[2023.06.25-07.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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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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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甄(16)🛑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4/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54/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11/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6/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A2陳,蔡,林已還押逾1個月 #續審 [25/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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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梁(27) #轉介文件 (#0612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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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4/3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54/2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11/19]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0/20]

🕜11: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6/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5/30]

D1:吳(25)/ D2:陳(25)/ D3:陳(22)/ D4:李(24)
D5:蔡(23)/ D6:林(23)/ D7:陳(24)/ D8:梁(24)

🛑D2, D5, D6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訟辯)1
D1/D6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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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囚車遲到,書記叫控辯雙方商討口頭陳詞的日期

[10:10] 開庭
初步議訂控方在8月8日交陳詞,辯方在9月5日回應,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彭官需時考慮,至來的日期只有在11月的星期六,裁決、求情、判刑要分開在多日,法庭再休庭待書記與各方安排。

[10:33] 開庭
法庭決定:
1. 控方在8月8日交書面結案陳詞
2. 辯方在9月5日交書面結案陳詞和對控方的回應
3. 雙方在9月19日作口頭補充,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4. 法庭在11月4日09:30作裁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
5. 已認罪的被告和日後裁決後的被告,在11月18日09:30求情,地點可能改去灣仔區域法院
6. 法庭在12月2日09:30作判刑
7. 已認罪的被告在11月10日前交到法庭
8. D1, D3, D4, D7 & D8 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各被告申請更改每兩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9. D2, D5 & D6 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跟咗案件多日,見到開庭前後的人生,不論控辯雙方在庭上如何針峰相對,好禮貌地互相指責,散庭互相講笑講爛gag;庭上主控的積極和某辯方律師不停睇手機,形成強烈對比,叫坐在後排各被告情何以堪,咁就改變了幾個人的一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轉介文件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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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經將預備好轉介文件交辯方,案件下次將在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7月18日 1430 作答辯,期間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 感謝報料 💛
【06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判刑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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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辯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D2
-局部放大版地圖為辯方證物D1,圖中標記A點與B點距離為110米,B點與C點距離為90米;
-地圖上另外兩個標記位置確實地點;
-D11妻子於2019年11月19日從尼泊爾抵港。

辯方案情

📌傳召D10潘先生作供

潘先生案發至今一直任職室內設計助理,主要工作為設計平面及立體圖、到地盤視察工程進度;案發時他正負責兩個項目。案發至今他一直沒有任何特別政治聯繫。

他同意案發當晚約23:26後警方就把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位置封鎖,亦包括碧街的A1與A2出口,而他在封鎖範圍內被警方截停。他當晚是從咸美頓街行入彌敦道近九龍行位置。

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約上午11點返到公司,因交通問題而遲到,平常他的上班時間為10:00-19:00。他居於葵涌,住所離地鐵站一段距離,而小巴站十分近,所以平日上班都是搭小巴到上海街、弼街的十字路口落車。

當日他下午約5點半離開公司,前往大角咀福全街、必發道一帶,為一個工作項目購買啞黑色的不銹鋼板,但找不到合適的不銹鋼板,所以最終沒有買,只在「湯始五金」店舖訂購了一本讓設計師對顏色的樣板。其後他在洋松街一間茶餐廳食飯,食完約9點,打算到旺角電腦中心買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電腦器材。

辯方呈上已標示的路線圖:潘先生當晚離開洋松街後經松樹街、西九龍走廊到弼街,經上海街到通菜街後南行至亞皆老街,再經西洋菜南街到達奶路臣街;沿途他都見到有路人。他進入亞皆老街之前一切正常,到亞皆老街就見到該處商舖已關閉,除此之外沒有特別,有車停泊,沒有車在路上行駛。他在亞皆老街沒有見到穿黑衣、看似示威者的人。

他經過D2地鐵站出口時見到已落閘,沒有留意D3出口情況。約9點半他去到旺角電腦中心,見到沒有營業;當刻他不清楚電腦中心是提早關門還是全日沒有營業,因他出發前已上網查過電腦中心營業時間,相信有開。其後他在附近逛,去到洗衣街和豉油街都見到該處商舖沒有開門,街上有途人,路面沒有車;於是他打算回家,去上海街搭小巴。

去到小巴站他逗留約20分鐘都沒有車,於是去了登打士街、上海街附近的公園坐低,打算查找其他可以離開的交通工具和了解情況;沿途他都不見有特別狀況發生,路上沒有車輛行駛。他上網查適合的巴士路線,但幾條線都沒有班次,Uber亦不能使用。他有透過Instagram睇新聞,嘗試了解現場情況。當時電話上網速度極慢,基本上無法睇影片,只能睇圖片和文字訊息;他得悉佐敦道附近有示威,但不知道實際位置。

他在小公園逗留了約50分鐘,認為再等落去都唔係辦法,打算到住在佐敦渡船街的親戚家過夜。當時約23:20,因他不知道佐敦實際情況,他決定先行出彌敦道觀察一下。他在咸美頓街見不到示威者,路面沒有受破壞,沒有車輛行駛。他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見到有零散示威者分布於十字路口,南方則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估計不到人數,好多,示威者最後方在接近碧街位置;他見到窩打老道有煙,稍為前行靠近後就見到有火光。他聽到大聲的敲擊聲。

他見到有煙仍向前行,因他想看看能否去到親戚的家;見到有火後他就在九龍行位置停低1分鐘,觀察環境。他認為自己位置與煙霧來源有一定距離,沒有即時危險,所以停留。其後他見到彌敦道北行線有大量示威者向北走,同時聽到爆炸聲;他自己沒有走,只被示威者撞至九龍行牆邊位置。

他的眼睛、喉嚨都受到刺激,估計是吸入了催淚氣體;當時他沒有戴口罩或任何防護工具。因人群擠擁,他仆倒、跪在地上。他想爬起身離開之隙,頭頂感到被硬物打了一下,隨即感覺到被警員從後拉扯衣領並對自己使用胡椒噴霧——因他之後就被警員拘捕,因此估計該人為警員。警員把他在地上向南方拖行,到某位置後把他按壓在地上和鎖上手扣;當時他視線不清。一陣之後他被警員扯起身,帶到另一位置,交給另一名警員。由他在九龍行見示威者向北走直至被警員交給另一警員,大概是20-30秒之間的事。

接手處理他的警員指示他坐低,隔一段時間後用水幫他洗面。眼睛受刺激後、洗面之前,他的視線都很模糊。他視力恢復時已身處A1出口近寶寧大廈,背向彌敦道。他向警員說頭痛,稍後被帶到醫療區,由醫護人員為他包紮頭部,其後返回A1出口位置坐低。

他確認當晚身上被搜出一個口罩和一對手套,被捕前沒有戴過。

[11:32休庭至12:09]

📎可重用黑色口罩:他每天都會攜帶,以備落地盤時使用,而他工作有時會突發要到地盤。口罩是他自己在便利店購買。

📎工程用黑色手套:由於他當天要到大角咀買不銹鋼板,原本預計買完要帶返公司,所以5點半離開公司時帶備了這對由公司提供的手套,放在背囊內。

控方已呈堂的案發日運輸署公告、政府新聞署公告、警察公共關係科帖文,潘先生都沒有睇過,但知道理大、即尖沙咀與紅磡一帶發生暴動;被捕之前他亦沒有看過相關連登討論區帖文和Telegram頻道訊息。

[12:50休庭]

14:30續審,控方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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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16/44]

D1:黃(20)/ D3:何(21)🛑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控罪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 D3, D7, D8, 和D1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控罪3:刑事損壞
D1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D14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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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D3律師表示,因應法庭裁定D3適合答辯,向法庭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表示適合繼續由李官作審訊,指辯方現在才有新議題:當時被告是否適合做會面記錄,和案發當日被告嘅精神狀態;辯方的專家證人不在香港,控方專家證人未有準備,咁拖落去對其他被告不公,議題應該在審前覆核要提出;不反對申請,本案另一被告D13分拆案件,已排期在9月4日進行審前覆核,在10月16日進行15日審訊。

李官關心案件出度,主控稱控方專家證人Dr. Amy Liu 要再跟被告會面,唔會在一兩個星期提交報告,如果D3不留在本案,控方只需兩三日就可以完結控方案情,如果留低,可能要去到下星期尾。

李官需要控方再提供準確的所需時間,以作決定,指示小休。

[12:33]
主控稱未能聯絡另一醫生證人,他已轉到私人醫院執業,需要法庭出證人傳票,需時處理,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日。

李官理解辯方反對的理由,是指D3在做會面記錄時,雖然有母親陪同,但母親並非係合適成年人,因母親的理解能力有問題。

主控要求辯方提出書面反對理由,D3律師表示會利用下午時間準備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明日(28/6) 09:30 同庭續審,預計只開上午,在星期四才傳召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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