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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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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7/9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續審[2/2]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判刑

葉(20)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2021年警方繼續禁止7月1日的遊行,但仍有零星市民前往各區示威,銅鑼灣晚上發生刺傷警員自殺事件,政府晚上發出遣責聲明,翌日有人透過Facebook, Instagram 及Telegram發布煽動訊息,警方之後拘捕三名男女,分別控告20歲姓葉女生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2名姓黎及趙男子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趙認罪今年1月判囚6個月,黎則排期8月2日作答辯。
______
【1030】開庭

沈智慧讀出案情撮要
背景事件為梁健輝事件
沈智慧分別讀出被告tg, fb, ig的貼文及對話,並指出該些帳戶,貼文,群組有多少人追蹤。

判刑原則
控辯雙方不反對可基於上訴庭案例 CAAR16/2020判刑。

本案量刑
上訴庭案例指出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本案所標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煽惑非法集結的罪責與襲擊致造成嚴重傷害及謀殺,不可同日而語。上訴案例指出量刑與案發背景有關,案發前一天發生刀刺警員,並自殺的事件。被告的貼文明顯為已持續發生暴力事件的社會加強風險。傷害對象為警方,貼文內指警方為「黑警」,「狗」,明顯挑戰警方公信力。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發佈能讓廣泛人士收到信息。

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收到警方警告信後仍有發文,明顯視法紀於無物。原訟庭案件為本案之後,據上庭討論,不作active看

速報:
監禁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3分1(真誠悔意已包括在內)
其他求情理由包括影響家人均是咎由自取

故刑期為監禁10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6/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辯方向法庭匯報A6決定不作供,但會傳召1名證人,即陳先生。

陳先生的供詞:(控方盤問內容附以底線顯示)

📌1:陳先生的職業

陳先生表示他從事裝修工作,職責是為客人提供裝修服務。此外他亦有成立公司(辯方呈上商業登記證)。

📌2:陳先生與涉案店舖的關係

陳先生表示自己曾於2019年7月負責A6店舖的裝修工程,收費約港幣$70,000元(辯方呈上由陳先生公司於2019年7月20日發出的收據)。

陳先生同意收據所示工程的實際收費為港幣$71,500。在辯方詢問下,陳先生表示相關工程是由他本人和員工處理,涉及的工作包括油漆、電燈、招牌等。

📌3:遺下裝修物品的慣性

陳先生表示他們完成工程離開店舖時,會留下一些曾使用的物品如油漆、水泥、已稀釋的天拿水、火水等,以方便店舖日後使用和執漏。

在盤問下,陳先生補充指他和員工會留下物品予客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倉庫存放不到太多裝修物料,但他們也不想隨便丟掉這些物品。

陳先生表示他曾用電話向A6交代他和員工有將一些裝修物料留下在A6店舖予其使用。

📌3.1:油漆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他於工程期間使用過三個種類的油漆,但同意自己沒有告訴過A6應如何使用這些油漆,例如是否要用水溝稀。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沒有顯示過油漆掃。(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不會將油漆掃工具留予客戶)

法官問陳先生關於他留下油漆罐的數量。陳先生回應現時已經忘記。

📌3.2:天拿水

陳先生表示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或天拿水,而由於玻璃樽易碎,陳先生在安全起見下將相關玻璃樽放在樓梯底。

辯方其後向陳先生展示另一張呈堂照片,照片顯示上述玻璃樽附有天拿水的標籤。陳先生表示當他用電話與A6溝通時並不肯定玻璃樽內的液體是火水還是天拿水,但兩種液體的用途都是可作抹油漆等清潔工作。

在盤問下,陳先生指天拿水是可以在五金舖用數十元港幣購買和屬易燃液體,但同意A6未必知道如何使用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顯示的玻璃樽有九成滿(內含天拿水),但現時已忘記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液體。陳先生亦同意現時不知道玻璃樽的液體容量在其遺下予A6後有沒有被加減。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內顯示案發時店舖內有多一支天拿水,他表示可能因為他買重複的天拿水,但同意自己可以在工程完結後拿走天拿水。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現時不能肯定他完成工程後遺下多少支天拿水(在覆問下,陳先生指出他和員工通常會遺下1、2支天拿水予客戶),但同意A6在他遺下天拿水後有天拿水使用權,不再需要問他。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他不知道現在油漆罐內的液體是否油漆,此外亦同意呈堂照片中顯示有天拿水放在油漆旁邊。

📌3.3:鐵罐、空玻璃樽、和潤滑油

在盤問下,陳先生同意呈堂照片中的鐵罐、紙皮盒內的玻璃樽、和潤滑油不是其遺下,亦與其工程無關。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通常會在工程完結後留下玻璃樽,但同意自己不能100%肯定呈堂照片中的玻璃樽是他留下。

📌4:其他事宜

法官問陳先生當完成工程後曾否會A6店舖執漏。陳先生回應沒有。

在盤問下,陳先生表示他曾在裝修工程期間額外為店舖修理石屎。

-陳先生已完成作供。法庭批出半日證人費予陳先生-

-A6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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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訂於2023年9月28日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

葉主控透露雖然2023年9月28日仍然是由練錦鴻法官由2023年8月14日審理的暴動案件的審期當中,但由於受審的被告由23位減至2位,葉主控相信該案不需審至2023年9月28日,故法庭不用擔心本案的聆訊會與該案撞期(法官同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4:陳(18)
🔴已還押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5)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與其他6人不認罪受審,D4於7月14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管有攻擊性武器脫罪。法庭押後判刑至8月3日,期間還押判刑至8月3日期間為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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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指打風時想起上次遺漏替D4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所以主動要求今天再開庭處理。

D4代表律師指出該報告通常由懲教聯同社署會見被告撰寫建議,除已索取勞教,更生及教導所報告,再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然而上次替D4爭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時法庭明言所定罪之非法集結控罪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故此青少年罪犯報告似乎不需要因已沒有意義,主控要求休庭確認。

休庭後雙方建議可為D4索取背景報告,如法庭堅持索取青少年罪犯報告.該報告需時三星期可能需要延後判刑。

📌劉官最後維持上星期命令,即只替D4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志輝裁判官
#傳票案 #違反限聚令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D1 陳
D2 姜
D3 鄒
D4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各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4人涉2021年6月4日參與維園六四紀念。支聯會曾就當晚舉行六四燭光集會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唯以防疫為由作出反對並駁回上訴。市民因此自發以自己的方式悼念。

—————————

[內容從缺]

本案4張傳票合併為一案。只有D2聘有律師代表,其他3人作自辯。案件原於3月21日開審,但D3及D4被通輯後很遲才出現另擇今天開審,2人被附加保釋條件

📌答辯
4人均不認罪

🔹控方案情
依賴金百利商場CCTV及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共約20分鐘呈堂

另傳召在埸警員PW1至PW5作供/部份人口供以65b呈堂

控方完成舉證後雙方沒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案情
只有D1及D3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及D3均為網媒 Free Press Media記者,抗辯指案發時正進行採訪及直播工作,不爭議身份及拍攝片段

1645 所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並下令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2日或前交法庭及被告,而辯方陳詞須在8月16日或前交法庭、控方及其他被告。

D3及D4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2/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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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開庭]

⏺️辯方申請剔除相片
辯方提交附件一,向法庭申請不將113張相片其中的62張呈堂作為參考。

🔸辯方反對理由
控方已表明不會依賴這些照片,因此該62張照片與兩項控罪不相關,而這些相片亦與兩篇涉案貼文不相關。
辯方代表引述兩個案例,指出有些證物與案件無關,則不應採納為證物,因有可能引起法庭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不必要的聯想。
辯方代表亦批評控方於陳詞裏有寫到「立場」兩字,但沒有具體說明是甚麼立場,表達方式含糊,不如直接寫出是「政治立場」。

🔹控方回應
113張相是重要背景,反映涉案的帳戶狀態活躍及不時發表貼文,如果涉案的兩篇貼文不是被告發布,一般情況帳戶擁有人會刪除。
控方又解釋她所指的「立場」是指帳戶的內容傾向,例如有些帳戶大部分內容是與食物或寵物相關,很少突然出現一些與平常內容很不同的貼文,即她指的帳戶立場。

#施祖堯裁判官 詢問主控62張相與本案控罪意圖是否有關,主控回應不是,同時主控亦反駁辯方提出的兩個案例,認為那兩案例是陪審團案,所以有傷害性的證物不能納入參考,但本案是由裁判官親自審理,有傷害性的證據應該不會影響裁判官的決定,但控方代表表示不堅持必須將113張照片列作參考證物。

辯方代表回應其實控方無法解釋為何需要用「立場」二字。

⏺️承認事實
西灣河事件中男子A在當地執行職務,用槍傷害周及胡二人,男子A隨後被起底及被滋擾;後來周及胡被判6年監禁,男子A及其兩名女兒個人資料再次在網上被披露,例如網上出現「我老豆係殺人犯」;男子A亦因此需要接受心理評估。
被告在住址附近被拘捕、搜屋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被拍攝11張相片。被告刪除帳戶及其中所有內容。

[11:13休庭至11:37]

⏺️專家證人
#施祖堯裁判官 裁定有關證人具備專家資格。

辯方申請不將113張照片其中大部份納入參考證物則留待續審時裁決。

[11:4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國歌法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徐 (18)
🔴已服刑逾七個月,曾還押逾兩個月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Discord和YouTube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3)(a)條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

(3)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5《國歌條例》第7(4)條
被控於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

(4)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
違反香港法例文件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2)條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以塗劃或玷污國旗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的情況。

背景: 11月23日辯方提出法律爭議,質疑控罪時效性及境外法律效力,但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不接納辯方的説法。被告隨後承認所有控罪。其後於2022年12月14日被判入教導所。

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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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方關注有關「單一發佈原則」的議題,指英美採納了此項原則(英國於2013年採用),即時效由該刻開始計。香港未有相關案例決定單一發報原則是否合適,尤其有關互聯網事宜,就民事/刑事案上亦無處理此原則。官關注其他案件有否採用此原則,上訴方指多數認罪,無處理此項原則。

上訴方提出4-3項處理方法予法庭:
- 請法庭聽取並處理6項上訴理由
- 只處理判刑上訴
- 把上訴理由交上訴庭處理
- 判刑上訴交上訴庭處理,為被告申請保釋

▶️答辯方關注如果現申請擔保,教導所刑期有可能不作扣減。

本案2-4控罪屬於簡易治罪,裁判法院應能處理。並指出刑期上訴不可取 ,因如接受所有案情,刑期便應該如此。官指就定罪上訴屬於法律議題爭議, 而上訴法院一案中相關爭議之案件判決未出,因此會待有裁決才處理此案定罪上訴。

就單一發布原則連同上訢理由交至上訴法院處理之議題,答辯方認為此原則來自誹謗案,刑事案無此概念,屬上訴方希望引入之概念。

至於其中一上訴原因和一上訴庭案理據重疊,答辯方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交予另一法庭處理。而該案裁決會在9個月內有結果。如會重新排期處理本案,先處理刑期上訴不理想。

▶️官指此案被告認罪,明白此定罪上訴屬法律議題上爭議。認為待上訴庭判決後再重新排期較好,屆時是否同一法官處理不重要。

上訴方重申希望法庭今日處理所有上訴理由。官指唔等上訴庭裁決不適合,因屬相同法律議題。

-小休-

上訴方重申以上說法,如法庭要待上訴庭裁決,則會為被告申請擔保。

官指由於上訴庭案件之法律議題相同,會待上級法院之裁決,今日不會處理其他部分之上訴原因,定罪和刑期上訴。命令上訴方於上訴庭有裁決後兩星期內再交文件。

上訴方指被告自拘捕後,由9月至12入教導所未曾保䆁,年紀小無經濟能力潛逃,官指上訴法院案會在9個月內有裁決,亦需觀望該案會否上終審法院,鑑於時間性為申請理由,批准被告保䆁等候上訴。

答辯方指本案控罪1為煽動罪,並提及有關一終審法院案例,續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適用於保䆁等候上訴。如被告獲保釋,答辯方請法庭加上3條額外條件:包括禁止間接/直接使用仼何社交平台,如lihkg(連登),Discord , youtube, facbook, instagram,不準接受媒體訪問。法庭同意加上此擔保條件

📌聆訊押後待上訴法院就一案之相關法律議題作出裁決,被告獲准保䆁等候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續審 [29/44]

D1:黃(20)/ D3:何(21)
D7:馬(30)/ D8:王宗堯(42)
D11:吳(26)/ D14:林(25)
🛑D3曾還押14日索取精神科報告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D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D8和D11已認罪

(7)刑事損壞 [D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刑事損壞 [D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潘𤋮資深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D11辯方案情
D11辯方代表庭上讀出同意事實,並將2018年2月1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的診斷報告呈堂。

- D11辯方案情完畢 -

⏺️D14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D14在特別事項已曾作供,他同意採納該份證供。

📌到達金鐘
2019年7月1日D14欲觀看升旗禮及步操,當天早上6:45已乘巴士967號由天水圍出發前往金鐘,巴士行經西隧遇交通阻塞改路到環球大廈後巴士不能前進,需要下車步行向金鐘方向,到皇后像廣場避雨,停留了一會後意識到已經遲到,跟地圖指示行到立法會附近,問路後知道升旗活動已結束。由於金鐘站已封,未能即時離開。及至行到立法會見有市民在煲底休息,便停留在該處睡著。

📌轉到銅鑼灣遊行
約十一點醒後,到廁所洗面後,便乘地鐵到銅鑼灣吃東西及參加遊行,到達銅鑼灣後D14選擇了京都廣場的大快活吃午餐,在該處休息至接近三點,便加入高士威道附近的遊行隊伍,一直遊行至金鐘才知道遊行終點改了到遮打花園。

📌返回元朗
行到金鐘夏慤花園已五點多,由於當晚約了教會朋友在元朗食雞煲,遂不再前行,選擇到海富中心麥當勞飲汽水和休息,之後搭地鐵離開,差不多七點半才到達元朗,連繫了地鐵站的網絡找尋百斗記的位置,可惜行錯路,到達已經八點。

當晚約食飯的目的是因為前一天教會舉辦了佈道會所以出來慶功,當晚也有赴會者拍攝了照片,照片列為證物D14(1),相中有顯示日期和時間,亦有另一群體照內有一個蛋糕。辯方法律代表著D14將自己圈出來,照片中有一名葉小姐,是D14教會的傳道人,也是D14的導師。

到晚上十一點離開餐廳後又與其中幾位朋友到酒吧喝酒,半夜四點才乘的士回家。

📌記事冊口供
警察記事冊內,證人曾寫下的一句「只有撞玻璃,沒有過激行為」並不準確;因他當天沒有撞過玻璃。另一句「升旗禮場地嗌口號」、「物資站取物資」、「同防暴警察對峙」、「去了附近大快活」、「立法會煲底跟人行入去」等等都不正確,這些都不在證人當日活動內,而是警員2828教他要這樣說。另外「攞咗枝鐵枝,曾整傷自己,去急救站」、「行行企企」都不正確,證供內百斗記的百字寫成八字,同樣都不正確;「傳過一塊鐵盾」的證供及證物都不正確,「穿著衣服掉了」都是不正確的。至於鐵盾上的掌紋是如何形成D14指自己不得而知。D14沒有撞玻璃,是警員叫他到場後隨便指一塊,但都不是事實。

- 辯方主問完畢 -

📌案件管理
控方法律代表欲一氣呵成地盤問,向法官表示明早才盤問D14,法官允許;辯方證人亦會安排明天到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15:3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0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19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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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7)🛑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煽惑製造爆炸品;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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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郭,杜林,容/前港大學生會成員(18-20) #審訊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30/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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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已還押14日 🔥#判刑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09: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3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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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0/44]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8/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3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高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日。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7)🛑服刑中

控罪:煽惑製造爆炸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14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相關新聞: 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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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但開庭十多分鐘後表示眼前一黑唔舒服要求休息10分鐘,彭官指身體不適可大可小,將被告交由懲教安排接受診治,將今日申請押後再排期。

💛感謝報料💛
【07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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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判刑

鄭(27) 🔴已還押14日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被告於審訊後被裁定控(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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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代表律師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從小守法意識不錯。區域法院參考案例不認罪判4個月監禁,較遠的案例有HCMA482/13。本案侮辱程低較低希望考慮短期監禁或緩刑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三個月‼️

📌簡短理由:
背景報告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仍稱對榮光歌曲沒有認知。被告2019年有為政黨工作沒有可能對政治,社運一無所知,貼文屬公開,到去年有9萬多次觀賞,屈官引述羅敏聰案例,刑罰需具阻嚇性。審訊中被告對專家證人多番挑戰,整體而言沒有任何減刑理由,法庭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
========
按:
據審訊顯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773

法庭所認為嘅所謂專家證人,就只係個道聽途說,沒有求真的警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20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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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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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3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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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審訊 [1/1]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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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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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4/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07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30/4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答辯:

被告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開始:

控方表示他們會於審訊中傳召1名證人。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兩位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1:於2023年2月6日,有人將一個屬於民建聯(附有李慧琼議員的樣貌)的橫額掛在案發地點;
2:於2023年2月7日22:02時,警員檢取了一把鉗和涉案橫額;
3:警員後來在案發地點拍攝了兩張照片;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爭抝點:

辯方指被告的立場是他案發時沒有手持鉗,而涉案的鉗是被告用於工作上。此外辯方亦會爭議警誡、拘捕、和招認,因此本案會牽涉特別事項,並會以交替程序方式處理。

辯方在庭上讀出特別事項的反對理由:

於2023年2月7日約22:00時,便衣警員在案發地點對面行人路衝前並包圍被告。其後被告被兩名警員捉著雙手,之後其雙手亦被手扣鎖在背後,然後警員在被告身穿的風褸中找到一把鉗。

由於被告感到驚慌,所以他在PW1詢問曾是否用鉗弄穿橫額下回答類似「請放過我,我以後不會再犯這錯事」的說話。

在警車中,PW1曾問被告是否不喜歡李慧琼。被告回答時否認自己沒有不喜歡李慧琼,只是不喜歡民建聯向老人家「拉票」的方式。

此外,被告亦表示自己沒有犯案,然後PW1說自己看到被告犯案。

在補錄警誡口供時,PW1要被告自行閱讀記事冊,PW1亦沒有向被告覆讀記事冊的內容,並表示若被告不在記事冊簽名,便不會帶被告見CID和讓被告離開警署。被告由於怕不被保䆁而在記事冊上簽署

最後,被告是在離開警署時才簽署包括羈留人士通知書等的文件。
=============
目前進度是法庭正處理特別事項。PW1已完成作供。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特別事項的表證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PW1供詞和被告供詞關係密切,直播員認為合適的做法是留待被告完成作供後才一併發佈。

14:45續審。辯方屆時繼續對被告作主問。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子)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7]開庭
📌 裁判官問被告是否準備好,被告回應他已期待多時,被告選擇以普通話自辯

⏺️法庭翻譯讀出每一張傳票的內容,主要是指出日期、時間、地點等,問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表示1-7張傳票都不認罪

裁判官向被告解釋法庭程序,介紹主控官在庭上的位置,並著被告要等對方講完才回應,裁判官向被告解釋,7張傳票主要是兩部分:非法奏樂及非法籌款。

有關同意事實,被告稱他不同意那12位證人的口供,裁判官稱因為他之前已簽署同意事實,表示被告已經同意文件中的承認事實,但由於被告是自辯,在不明白的情況下簽署都可以理解,所以裁判官會再傳召所有證人,讓被告可以問他們問題。

裁判官問控方:沒有合理權限及解釋是由控方舉證還是由辯方舉證?
控方稱是由控方舉證;有沒犯罪意圖的理據,也需由控方提供,控方表示需要整理一下。

裁判官問被告是不是有演奏?有沒有籌款?
被告答有演奏,但傳票上寫的組織及提供設備則是沒有,不是事實。

被告隨即向裁判官提交國際人權公約副本:指出寫明他有權可以參與文化活動,裁判官接收了文件。

裁判官問被告有沒有看控方開案陳詞,被告稱有;裁判官稱片段裏有見到有人付款給你,被告稱他懷疑是有人設局陷害他。

裁判官補充:跟據刑事訴訟條例,演奏有沒有許可證是需由被告提供證據,籌款的許可證也是需由被告提供。
被告向裁判官表達他曾到警總12樓,申請許可證,但警方多方阻擾;但裁判官提示被告這些內容屬辯方案情,請被告在審訊時才表達,因太早被控方知道便會對他不利。

10:18裁判官宣佈正式開審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1警司陳榮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深水埗警署指揮官
2019-2022駐警察機動部隊,期間經常處理大型示威事件,亦經常親身在現場擔任指揮

🎥主控播放P2,P6片段
內容:旺角東地鐵站外有人在演奏二胡音樂(此乃舉報人拍攝的片段)

🔊主控播放整首願榮光歸香港(有歌詞版)
證人說他在前線執法時,示威者都經常唱這首歌而情緒高漲,亦有嗌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又稱他也曾在屯門市廣場,超過500名示威者唱及用擴音器播這首歌,唱完後有手舞足蹈及踐踏領導人的畫像,事後便發生大型警民衝突,有警員受傷。證人曾在大埔太和路及安詳路一帶執勤,見約幾百名示威者在場,當時有示威者唱這歌。

作證期間被告舉手表示證人所說內容與本案無關,裁判官稱他可以在辯方盤問時提出他的問題,證人續稱當日有做成該處道路阻塞,20101013元朗大馬路有人破壞,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四散,有人唱願榮光及叫口號,情緒高漲,對交通做成阻塞,歌曲出現時示威者的情緒都會高漲。

🔸被告問證人你是否覺得他是個罪人?證人避開不答,被告向證人表達他來這裡作供是在浪費大家時間!
被告表示他拉的是音符,他認為他拉的是「願平安歸香港」證人說他都聽過,同意有願平安歸香港這首歌!而是歌詞不同,樂曲一樣。

-證人作證完畢

[11:08小休]~[11:15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列表1)陳靜思,60歲,退休人士

20210803在旺角東站經c出口前往新世紀廣場,期間聽到有音樂聲,來自一名男子,樂器有接駁擴音器,所以好大聲,男子前方有一樂器盒內有錢,證人說她認得首歌是願榮光歸香港,又說暴動時啲暴徒會播這首歌,曾在大刑賽事被換掉這首歌,又說她在拍攝被告時都驚有黑暴會干擾她,奏樂的位置人流不算多。

🔊當主控要再播放願榮光時,裁判官向被告澄清被告是同意願榮光歸香港與願平安歸香港的音調是一樣的,所以沒有必要再播

證人續稱她覺得被告是在演奏願榮光而且好大聲所以就舉報被告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盧振業
🔹20210803接到在旺角東站有滋擾舉報,到場後見到有男子在一石柱旁邊在拉二胡,聲音都屬於大聲,便上前票控他,也見到樂器位內有港幣,他認得該男子拉奏的是願榮光歸香港,當時人流是一般,他也沒有印象巴士站有沒有人在等車。

🔸被告人問為什麼要穿便衣,而且說盒子裏面有錢,被告人問證人是不是裝陷阱陷害他?證人不同意。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譚警員
🔹20210818,18:20,穿便衣巡邏到旺角東站,發現被告在奏樂,未見到被告其人已經聽到音樂聲
🎥主控播放當日演奏片段
證人在片段中認出自己,證人供稱他認出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問告問證人當日有沒有人報警?證人說當日沒有人報警。

-證人作證完畢

⏺️傳召證人女警張凱盈
🔹20210909證人奉電台命到旺角東站執勤,電台收到有人在旺角東站演奏,到場後見到被告人在演奏同時聽到有音樂聲,但不算大聽,跟住行近被告約距離三米觀察就聽到好大聲。
🎥主控播出當日片段,證人說頭20秒是在奏願榮光歸香港,之後就是奏試問誰還未發聲,她說她認得願榮光首歌因為在各大媒體都聽過這首歌。

🔸證人表示她收到電台指示有人在沒有批準下演奏,會以簡易條例提出票控,被告表示以簡易條例票控卻用這麼多的警力是不是浪費?

⏺️傳召證人警員簡宇恩
🔹大圍港鐵站A出口處理投訴,證人說投訴內容是:有人播榮光,第一眼見到被告人在拉二胡,地上有一打開了的二胡箱,上有一張紙寫了被告人有被控的其他案件,當證人行近他時被告人便停止,證人對他作了口頭警告,被告合作,表示將會離開,而證人也11:35分收隊。

🔸被告問證人剛到場是不是聽得不清楚,即是不算大聲?證人同意。
被告表示他不是第一次在那裏,因為近民居,他不會用擴音器,也會細聲演奏。

[1300完庭]
押後至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 [1/1]
👤羅(61) #20230207鑽石山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2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鳳德道111號鳳德邨車閘外欄杆,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一張1.5米乘1米的橫額海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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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結。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8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並批准被告保釋候判。

說回審訊內容,裁判官考慮PW1和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控辯雙方呈堂的證供、辯方在在特別事項的陳詞等後,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本案牽涉的招認和警誡口供,故相關可以呈堂

在特別事項完結後,辯方就一般事項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其權利和作供利與弊,被告選擇就一般事項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就一般事項的作供,辯方採納被告在特別事項的證言,只會就鉗和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的議題作少許主問。因此,在牽涉的議題少下,控方對被告的盤問很快已經完成。

隨著一般事項已處理好,辯方作出結案陳詞,由於辯方採納他們在特別事項的陳詞,故只需作少許補充,所以很快完成。案件審結。

最後,被告感謝旁聽人士的支持🫂

今日審訊的內容最遲於明天23:00前發佈。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1/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2),(3),(7)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5),(6)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被控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下午進度
[14:36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莫志偉

🔹控方主問
2022年6月24日證人便裝當值在大圍市中心作反罪惡巡邏,見有人大圍站A出口拉二胡,後續有警長5539帶另一隊警員到場,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約十米遠,也聽到被告拉二胡的聲音,觀察兩分鐘後上前查核被告人資料,發現他也有其他被票控紀錄,隨後警告被告人將會票控他,同時見被告人有懸掛一張紙指明他被控告及需募捐用作打官司。

🎥播放P13片段
主控說謄本裡的寫上的金額$272.2是誰數的,證人答是他數的,錢是在樂器盒底下。
主控又問證人見到有男子走近,手似乎拿著一些東西放入樂器盒中,證人說是,但是沒有看清是甚麼?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他有沒有把錢退回給被告?證人說有
被告續問片段裡有沒有拍到他交回?證人回答片段沒有拍到
為什麼不拍?證人說他的同事有看到

- 證人作證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李炳倫(譯音)

🔹控方主問
2022年8月24日奉電台命到大圍站A出口處理投訴,內容是噪音投訴,有人演奏反政府音樂,證人穿軍裝當值,到場後見被告人在演奏連擴音器的樂器,在距離20米時已亦聽到拉二胡聲,聲浪較大因有擴音器,直到證人行近到被告一米時,他便停下來,觀察了約2-3分鐘,證人前方有放置一個黑色樂器袋,亦有一個紙箱,紙箱內有一些紙幣,紙盒上有紙牌,寫上因街頭演奏榮光被以下法院起訴,也寫了沒有錢打官司、募捐等字樣,當證人行到距離15米,他見到有人行過放低錢到樂器袋內。而紙箱內有紙幣。1138時,警長告被告人稱會對他進行票控,而被告的態度不合作,向警員叫喊:「香港有很多人都玩樂器,都申請不到許可,你要拉就拉吧。」

🎥主控播放p13片段,內容是一名警長向被告進行票控

🎥主控播放p14及p14a片段,都是同日的票控過程及警告被告如果不合作便會拘捕他。
片段中7-8名警員向被告嚴厲斥責及警告他必須馬上離開,糾纏一番後,被告大嗌:「香港變咗喇!香港變咗喇!」

裁判官問為何要有兩段片,兩個謄本?主控回應因為謄本面頁的日期寫錯了23號,另外片段中警長又講錯了日期,所以其實兩段片段及兩份謄本都是8月24號當日,裁判官了解到:即是同一時間有兩部攝錄機以不同角度拍攝同一場景。

當日證人及其同事都沒有數過紙箱入面有幾多錢?證人回應沒有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指當日若有人投訴,投訴的人有沒有出現?證人說警方沒有聯絡到投訴人;被告問證人你說在15米遠就見到有行人給我錢,那個行人放了幾多錢?證人回應看不到;被告問那麼你只是猜測沒有真正見到。

- 證人作供完畢 -

[16:02休庭至16:13]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高國權

🔹控方主問
2023年9月29日收到WhatsApp 電話,一名市民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通往恒生銀行天橋上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恐怕會引起暴力問題,所以他便致電手下到場處理

🔸辯方盤問
被告問證人你是不是直接收到投訴?不是上級指揮?證人回應是;
被告問那你收到直接市民打電話給你,那是有違程序的?證人回應不同意,沒有違反程序;
被告問你是主觀判斷?證人回覆不是判斷,而我有疑點便需到場調查;
是不是對所有街頭表演的人你都會行動?證人回覆無論事件大小他都會回應被告人問如果有市民投訴演奏但不是敏感歌曲?裁判官打斷被告的提問,稱證人沒有提及過「榮光」是敏感歌曲。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證物
裁判官稱被告提供的國際公約列作D1證物

[16: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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