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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PW4督察25301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4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0:案發當日,PW3為Y3小隊的指揮官(小隊有30至35人,當時他用對講機和咪指揮隊員行動。若果當時PW1使用西九龍總區的對講機頻道,他和隊員會收到PW1指示,他表示PW1可能曾下達釋放與案無關的人的指示。此外,PW4知道Y4小隊身處百周年紀念花園,但他是在圍捕行動後才見到Y4小隊)。早上約08:00時,他收到(西九龍總區)指示到科學館道一帶進行掃蕩(初時只是打算驅散,後來經商討後才決定作拘捕行動),並於約08:15時到達現場(即科學館道和科學館廣場位置)。他到達現場後,看見現場有一大群(約100人)示威人士(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聚集(距離他10至20米),大部分人(有20至30人)身穿黑衫、黑褲,戴黃色頭盔及/或手持雨傘(其他有戴口罩和攜背囊的人則身在人群中)。人群的前排(約20至35人在科學館廣場)築起了傘陣(作為戰術對抗警方推進,不確定是否想用以抵擋催淚煙),有人叫囂,辱罵警察(如「黑警死全家」)。Y3小隊聯同Y1小隊上前進行掃蕩。在推進前,PW3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人群距離他10至20米,亦相信他們聽到警告),內容大約為警告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違反法例,警方將會拘捕他們(和使用武力驅散)。該群示威人士於是開始後退(但未有離開),當中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退去,亦有部分人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方向退去。

21:約08:18時,PW3觀察到Y1小隊在科學館廣場近華懋廣場(對出)位置圍堵了一群為數約150(實為135)的人群(作制止和拘捕行動,但同時看到有人借小徑前往百周年公園。其後與Y1小隊商討是否作拘捕,沒有看到被包圍的人的眼臉不舒服。其後PW1對被包圍的人宣布拘捕(因為當時人群身在非法集結當中,亦是針對被捕人士們的行為、衣著、和裝備等等)。最後Y3小隊送了35人前往紅磡警署,而他沒有收到Y3小隊曾放在與案無關的人的消息(但若有隊員釋放與案無關的人,須知會他和與Y1小隊溝通),亦不知道當時有人放走在華懋廣場對出食煙的人。此外,PW4看到當時圍捕位置附近的地上有雨傘和護目鏡等物。他們相信是由前述的示威人士遺在地上,因為當時這群人曾手持上述物品,和他們在作出掃蕩行動時沒有看見上述物品在地上)。當時Y3小隊有負責協助及在封鎖線外圍戒備。PW3亦確認了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傘陣、有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以及警員敲打盾牌的聲音。他亦確認了P159(2)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他的Y3小隊隊員連同他自己(和Y1小隊)的出現。PW3同意P159(2)片段中顯示有兩名人士出現在警方防線及被警方放行離開現場(另外亦不知道片中的催淚煙是由誰人發射,但同意有人手持槍指向人群戒備)。

22:PW3在盤問下同意由於該群示威人群前方有人叫囂(不知這些人的面貌和身份),警察敲打盾牌,人群有可能聽不到由PW3所發出的口頭警告。他亦同意案發時科學館廣場U型範圍停滿了私家車。對於案發時間現場是否有車輛在行駛中及附近三個停車場是否封閉,他均表示不清楚。PW3同意案發時在科學館廣場內有示威者及非示威者,並指出警方行動的目標是針對示威者。因此,如果警方認為一名人士不是示威者,會讓其離開。PW3解釋如何判辨示威者及非示威者涉及同事的專業觀察及判斷。他指專業判斷是根據一名人士的衣著、裝備及行為反應去觀察。

📌DCCC650/2020案:

81:PW7在2019年11月為機動部隊Y3小隊的指揮官。

82:於當日08:15時,他帶領其小隊30多名成員(原本Y3小隊有41人)到達科學館道,見到離其10-20 米開外的科學館廣場口有百多人聚集,後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及打著雨傘擋著警方,大聲以“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字眼喧嘩、辱罵警員(不知道每個被捕人士的個別行為)。

83:PW7使用擴音器發出警告不久,示威者退回南洋中心方向。在其發出警告的3-5分鐘後,PW7與其隊員隨著Y3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在其外圍設立封鎖綫,以防閒人進入。PW7謂他和PW5都有以揚聲器向示威者作出相類的口頭警告,著其散開,否則會使用暴力(過程中不知道有人發射過胡椒噴霧和故椒球槍)。

📌PW5警長34994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他是Y3小隊成員。PW4是他指揮官。

🔍觀察:

案發當日08:08時,他收到驅散案發現場的人的任務(不知道Y4小隊的行動),並於08:15時在科學館道落車。這時他見到面前有約100人向他們組成傘陣(由20至30把雨傘組成)和叫喊「死黑警」和粗口,當中有約20至30人是身穿黑色裝束,佩戴蒙面物品,和手持雨傘。當時這些人距離他10多米。

🔍圍捕行動:

當他們按PW4指示作出驅散行動時,他們在華懋廣場對出包圍了約百多人(後來知道是135人)(這些人是自己走向涉案的位置),這時是08:18時。其後PW1對這百多人宣布以「暴動」罪作拘捕(有用揚聲器;PW5於2020年03月25日的證供提及PW1是以「非法集結」罪拘捕135人。PW5同意紀錄,不過當時自己翻看記事冊時發覺寫錯了,應是「暴動」)。此後他負責外圍封鎖線。

在約10:40時,Y3小隊將35人帶上車送往警署後,由於他見到涉案範圍的行人路上有背包、口罩、和雨傘,他懷疑這些物品是與案有關,所以叫女警24039檢取這些物品。

🔍觀看片段:

片段內有「一二,一二」的聲音,PW5不知道是由誰人發出的,案發時聽不到;至於「嘭嘭」聲,PW5相信是催淚彈發射的聲音,唯不知道這些催淚彈在何處發射,但案發時不知道。

📌PW6女警24039出庭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背景:

於2019年11月18日,她是Y3小隊成員。PW4是他指揮官。

🔍觀察:

案發當日08:08時,她收到前往案發現場處理示威活動的任務(不知道Y4小隊的行動,亦沒有見過Y4小隊),並於08:15時在科學館道落車。這時她見到面前有約100名黑衣人向她們組成傘陣。這群人佩戴口罩和防毒面具,和手持雨傘等物。當時這群人亦有叫喊口號和粗口,例如「屌你老母」和「死黑警」等。

🔍圍捕行動:

當PW4對現場人士警告無效後,她們按PW4指示作出圍堵和截停行動,最後她們在華懋廣場對出包圍了約百多人(後來知道是135人),這時是08:18時。

於08:40時,她負責外圍封鎖線,避免有人搶犯或有不關事的人進入內圍封鎖線。

在約10:48時,PW5指示她在涉案範圍的行人路上檢取一些物品。

事後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的證物包括(當中有些不是PW6所檢取):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PW6亦於庭上在地圖畫出她檢取地上證物和她小隊圍捕現場人士的位置。

🔍觀看片段:

(片段內有催淚煙的畫面,她於案發時看到有煙,但不知道來源)
📌PW7督察21998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7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3:PW4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Y4小隊(32)的指揮官。早上約 08:09時,PW4收到上級(西九龍總區)指示(有示威者聚集,要作掃蕩,行動與Y1Y3小隊無關),乘車到麼地道72號,約08:15時到達下車。到達後(大部分隊員已馬上跑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因為見到案發現場有不少示威者),PW4透過麼地道小路看見科學館廣場內聚集了一群示威者,他和他的Y4小隊由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後,看到人群約150人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衣著以深色上衣為主,有些人佩戴口罩,有些手持()雨傘。該群人士隨即進入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當時只有PW4、他的傳令員及PW5身處在麼地道小路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該群示威者正向他所在的位置前進,於是他指令傳令員(在他後方)舉起藍旗,即示意該集會或遊行屬違法,要求示威者立即離去,否則警方可能會使用武力。同時,PW4亦以揚聲器(大聲地)向該群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相信人群聽到),示意警方可能使用催淚煙進行驅散,但仍有部分示威者(2030)繼續向PW4的方向前進,於是他指示PW5向科學館道方向發射一枚催淚彈(庭上播放片段,PW7不能回答片中催淚煙是否由隊員發射,不過他是看到隊員發射催淚彈)作驅散(和不要走向他的方向)。發射催淚煙後,所有示威人士都向後退去,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為數約數十人(有人是仍站在原地,不過他沒有理會)。PW4其後與傳令員及PW5透過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途中見到為數不少的示威者,PW4於是指示他們向花園方向離開,期間沒有見到有人(包括路人)折返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很難折返,因為沿路有很多人正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見上述情況後,他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匯合隊友)。

24.  PW4在盤問下表示當他指示傳令員阿龍(譯音)舉起藍旗時,他沒有目睹阿龍舉起藍旗的情況,但他不相信阿龍當時沒有依照他的指示舉旗。PW4表示當他和小隊隊員於早上08:15時下車後,隨即跑入科學館廣場。當他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後約10秒(08:16),便向在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並指示阿龍舉起藍旗。由他發出口頭警告到指示PW5發射催淚煙,中間相隔少於30秒,因為PW4發現他發出警告後,仍有人繼續朝他方向前進(見情況樂觀所以沒有再推進)。在PW5發射完催淚煙的稍後時間,PW4才開始見到其他防暴警察出現。PW4補充指他叫當時身處在D1(5)相片中百週年小路內近賽馬會投注站附近,以及該小路的人士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PW4並於約08:35時在百週年小路內賽馬會投注站附近設立了一條檢查線。

25:PW4在覆問下澄清,當日約08:15時,他從麼地道小路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前,沒有警方部隊阻止人群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離開,但他亦沒有見到有人從麼地道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

📌DCCC650/2020案:

86:於2019年11月,PW8是機動部隊Y4小隊的指揮官。案發當天接獲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紀念公園驅散示威人仕。

87:於08:15時PW8帶領其小隊約30多名成員自麽地道沿着華懋廣場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路到達科學館廣場與科學舘道交界;見到離其約10-20米開外,約有150人聚集;聚集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手執雨傘並喧嘩謾駡,所用的字眼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20-30人向他走近。PW8先以揚聲器及藍旗示警着其散去,但該批人依然繼續走向他,於是下令其隊員發放催淚氣體驅散。示威者退後,其中約有40至50人經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向紀念公園逃去。

88:PW8尾隨其隊員經科學館廣場走進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的小巷,其間他再用揚聲號指示在巷內的示威者離開,部份人走入紀念公園;他見不到有人經小巷逆行進入科學館廣場。
================
14:00續審。屆時繼續對PW7的盤問。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2/30]

D1:葉(22)/ D2:歐(23)/ D3:楊(24)
D4:傅(25)/ D5:羅(24)/ D6:鄭(22)
D7:潘(23)/ D8:楊(17)/ D9:吳(23)
D10:黎(17)
🛑鄭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 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10:08開庭]

李官向控方確認6位被告屬排審後認罪,並指只會有1/4-1/5刑期扣減。李官指本星期如進度理想,往後有可能會選取9-2為開庭時間。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包括名被告衣著,並指D8 在北角警署警誡下,稱知悉有「和你lunch」所以前往中環。

李官向控方確認各被告是否屬於蓄意留守,壯大聲勢。控方指4人都有蓄意留守,壯大聲勢,而除D9外其餘被告更有多於此之行為:

D3:某階段顯示有行為曾主動參與,即在巴士被破壞時有在旁開傘;見D3曾俯身似執野,環境見旁人執磚 ; 指D3手執環保袋看似有重物,並行去畢打街隊道方向,環境見有其他人向隧道方向掟磚。

D5 : 雖然長時間戴口罩,但疑有參與嗌口號,包括「黑驚死全家,香港人報仇」,見口有郁動節奏相若,此行為等同煽動。亦當有人指防線傘陣不夠人時,見D5在附近出現,屬支持行為。

控方指D5 和D9 認識,質疑有否叫朋友參與,有否煽動人參與。

D8 : 大部分時間行黎行去,現場有1朋友一齊但無被捕,1526-27見D8 指向火堆,有手勢作溝通,屬鼓勵和支持的行為。並指D8有手勢帶引指揮其他人途跑,屬多於蓄意留守。

D9 : 片段影到D9 於1504先出現,和D5同行,當現場叫要多d人時,見D9 和D5出現在傘陣後。

🗣李官向大家講下旁聽禮儀:
指唔希望拎手提電話出黎,被告可抄筆記,法庭內可飲水,犯人欄不可用手提電話,急用都儘量用法庭wifi。並提及初心,建議大律師抄筆記,不要依賴錄音。

小休後保安向庭上人士指示要收起手提電話。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並將播放2小時影片。

📹now 新聞片段
顯示由畢打街交通正常,未有聚集到見有示威者聚集。有人破壞交通燈,並以傘阻擋鏡頭;示威者在馬路阻塞交通和聽到響安聲,目測約200人(辯方指約幾十至一百人)

🗣李官叫大家「科學d 」, 指1秒有26格,叫大家做功課數人頭,續指片段有75秒,請控辯睇過千格再講有幾多人.........................
控改口指約100人,辯方指可接受。

續播片,控指如唔參與可上天橋,片段可見人群有明顯比照,而片段當中有人叫「大家塞十字路口」,與行動吻合。片段見雙層巴士被破壞噴黑;畢打街馬路上有垃圾桶及木板起火;有示威者設路障;路面乾爽但可見有人持傘,傘下有戴口罩的人;推段有人挖磚並以傘作阻擋;干諾道中車路有人設路障;見車路有改裝膠管內有鐵釘;警車出現在干諾道中。

未播完片,下午續。

📌下午1430續審,仍需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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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督察21998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7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3:PW4案發當日為機動部隊Y4小隊(有32人)的指揮官。早上約 08:09時,PW4收到上級(西九龍總區)指示(有示威者聚集,要作掃蕩,行動與Y1和Y3小隊無關),乘車到麼地道72號,約08:15時到達下車(他的車有4人,但他不是最後下車)。到達後(大部分隊員已馬上跑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因為見到案發現場有不少示威者,同意追蹤不到隊員後來的位置,但視線上可以看到在科學館廣場的隊員),PW4透過麼地道小路看見科學館廣場內聚集了一群示威者(忘記現場有沒有車停泊,因為車不是他的重點,事實上當時沒有車阻擋其視線;沒有看過身穿黃色風褸的內地遊客,因為「如果咁sharp」他會有印象),他和他的Y4小隊(有佩備8支防暴槍、16個手擲式催淚彈(即使有人有佩備,只會有1至2個)等武器,同意當隊員認為有需要時他們便可使用)由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後,看到人群約150人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衣著以深色上衣為主,有些人佩戴口罩,有些手持()雨傘。該群人士隨即進入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同意當時現場吵)。當時只有PW4、他的傳令員及PW5身處在麼地道小路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該群示威者正向他所在的位置前進,於是他指令傳令員(在他後方)舉起藍旗,即示意該集會或遊行屬違法,要求示威者立即離去,否則警方可能會使用武力。同時,PW4亦以揚聲器(大聲地)向該群示威者發出非法集結的警告(相信人群聽到),示意警方可能使用催淚煙進行驅散,但仍有部分示威者(約20至30人)繼續向PW4的方向前進,於是他指示PW5向科學館道方向發射一枚催淚彈(庭上播放片段,PW7不能回答片中催淚煙是否由隊員發射,不過他是看到隊員發射催淚彈,因隊員在其旁邊,但當時不知道有人被驅趕至華懋廣場)作驅散(和不要走向他的方向)。發射催淚煙後,所有示威人士都向後退去,有部分人從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為數約數十人(有人是仍站在原地,不過他沒有理會)。PW4其後與傳令員及PW5透過百週年小路前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途中見到為數不少的示威者,PW4於是指示他們向花園方向離開,期間沒有見到有人(包括路人)折返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很難折返,因為沿路有很多人正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見上述情況後,他前往百周年紀念公園濆水池匯合隊友)。

24.  PW4在盤問下表示當他指示傳令員阿龍(譯音)舉起藍旗時,他沒有目睹阿龍舉起藍旗的情況,但他不相信阿龍當時沒有依照他的指示舉旗。PW4表示當他和小隊隊員於早上08:15時下車後,隨即跑入科學館廣場。當他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後約10秒(約08:16時),便向在場示威人士發出口頭警告,並指示阿龍舉起藍旗。由他發出口頭警告到指示PW5發射催淚煙,中間相隔少於30秒,因為PW4發現他發出警告後,仍有人繼續朝他方向前進(見情況樂觀所以沒有再推進)。在PW5發射完催淚煙的稍後時間,PW4才開始見到其他防暴警察出現。PW4補充指他叫當時身處在D1(5)相片中百週年小路內近賽馬會投注站附近,以及該小路的人士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方向離開。PW4並於約08:35時在百週年小路內賽馬會投注站附近設立了一條檢查線。

25:PW4在覆問下澄清,當日約08:15時,他從麼地道小路到達D1(11)相片中雙黃線的位置前,沒有警方部隊阻止人群(也沒有封鎖)從麼地道小路往麼地道離開,但他亦沒有見到有人從麼地道小路離開科學館廣場(不知道當時有5名內地遊客被截停,然後被釋放;亦不知道是否有穿西裝食煙的人被截停)

📌DCCC650/2020案:

86:於2019年11月,PW8是機動部隊Y4小隊的指揮官。案發當天接獲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紀念公園驅散示威人仕。

87:於08:15時PW8帶領其小隊約30多名成員自麽地道沿着華懋廣場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路到達科學館廣場與科學舘道交界;見到離其約10-20米開外,約有150人聚集;聚集者大部份穿黑色衣服、手執雨傘並喧嘩謾駡,所用的字眼包括“死黑警”、“黑警死全家”等,其中有20-30人向他走近。PW8先以揚聲器及藍旗示警着其散去,但該批人依然繼續走向他,於是下令其隊員發放催淚氣體驅散。示威者退後,其中約有40至50人經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向紀念公園逃去。

88:PW8尾隨其隊員經科學館廣場走進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的小巷,其間他再用揚聲號指示在巷內的示威者離開,部份人走入紀念公園;他見不到有人經小巷逆行進入科學館廣場(不知道是否有路人在科學館廣場,但同意案發地點商店酒店林立,亦同意當時曾有路人在他的四周走過)。

📌PW8女警24233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8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黑底、括號、和底線表示。)

26:案發當日,PW5為Y4小隊的隊員,亦即是PW4的隊員。當日約08:09時,PW5收到指示到科學館廣場及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進行掃蕩(這行動於同日下班時才紀錄在記事冊),因為上址有大量的示威者。Y4小隊(共3輛車)在早上約08:15時到達麼地道72號下車。下車後,她和小隊的傳令員(以及PW7)經麼地道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其他隊員已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發現有很多身穿深色衫褲以及戴口罩的人士(約50人,距離她20至30米),部分人持雨傘及雜物向她所在的位置前進,PW4於是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並向示威者發出警告(離開否則使用催淚煙)。由於PW4(用揚聲器)發出警告後(當時的人會聽到),該群示威者沒有離開,並繼續向PW4和她的位置前進,PW4於是指示她(用防暴槍)發射一枚催淚煙去驅散,她隨即向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Hotel ICON的位置發射了一枚催淚煙。據她觀察,(只記得有人向後走,其他就不記得)部分離開的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內到處跑,有些零散的人則由科學館廣場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走去。

27.  PW5確認P158片段中所顯示的一枚催淚煙就是她所發的那枚。她表示當P158片段中顯示警方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她與PW4正處於南洋中心近華懋廣場的位置(片段中有「嘭」聲,這是催淚煙發射的聲音,相信除她以外沒有人發射催淚彈,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人發射催淚彈。她將催淚彈射向Hotel Icon正門的方向是為了驅散前方人群)。

28.  她在盤問下表示她沒有目睹傳令員舉起藍旗,因此她不清楚藍旗被舉起了多久和多高。PW5亦表示當她發射完催淚煙後,便看見其他防暴警員進入科學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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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屆時會傳召6名證人。

「衛生事件」下的安排:
A20劉小姐不幸染疫😢在得悉辯方得到A20的指示後,法官批准聆訊於A20缺席下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判刑

D1:張(21)/ D2:田(25)
D3:顧(25) 🛑開審日認罪,已還押逾10個月
D5:鄺(17)/ D6:馬(16)
D7:姚(16) 🛑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其餘五人已還押22日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 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8]
D3 &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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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王官宣讀控罪及裁判結果,D3已承認控罪1、3,控罪1,除D4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D8控罪4,罪名不成立

📍王官續讀出案情及判詞
以雷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及以發光工具(電筒)照向警署;警署附近的群眾都帶着口罩,2312-2341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刑事定罪紀錄方面
D7因之前一案被判入更新中心

🔸求情
D1審訊期間承受心理壓力
D2患有多動症,父患肺病令D2不能入睡
D3案發後由廚師轉職地盤,仍然進修,向各親友表示
D5以救護員為目標,案發後仍努力不懈,在明愛專上學院修讀護理課程
D6明愛專上學院護理課程,被診斷焦慮症,與家人關係良好
D7案發時讀中三,為完成母親遺願,努力考DSE
D8現年17歲,是父母眼中的乖女兒,與家人關係良好

📍判刑理由
D7, D8審訊時未足21,各名被告均沒作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沒有做成嚴重的交通阻塞,沒有防禦性的裝備;但王官指鑑於前案例指明須考慮整體行動對社會做成傷害,不單考慮個別人士的行為!並考慮案件是預先策劃或是偶然發生,及對公眾的滋擾,此案發生於鬧市中的警署,也有主動挑釁警員。

🛑判刑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

D1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2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3 於開審前半個月認罪,獲23%認罪扣減。34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為26個月5天,整合為26個月監禁。控罪三量刑起點為6個月,23%扣減後為4個月18天,控罪三和控罪一同期執行;因為背景求情扣減兩個月,總刑24個月。

D5 勞教報告顯示被告身體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因此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D6~D8 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相對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及生活技能培訓。此判刑兼具更生及懲罰作用,因此判處三位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時希望懲教署可以提供心理治療予上述三位被告。

[15:13]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2/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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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控方呈上最新證人及控方依賴的錄像片段列表予法庭及辯方參考。雖然證人列表有16位證人,但現在已知不必全部傳召。

📌讀出承認事實P151
📎控罪1至9
🔹A1至A8在灣仔截停/拘捕時身上穿著衣物,事後搜身所檢取物品。
📎控罪10
A3於2022年2月16日持逾十萬元單程機票在機場辨理登上Pet Holding私人包機航班(竉物及主人乘坐)往英國被入境處主任發現在監察名單上隨即通知警方,A3被押到機場警署被拘捕,當時身上有特區護照及一些文件,其在暴動案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3位銀行職員對3個銀行戶口作了3份誓章。

🔹偵輯警員9768在灣仔現場拍攝相片
🔹地政總署地圖P141反映案發現場街道及大廈
🔹偵輯警員下載新聞媒體,燒錄至CD P138並製作精華片段及截圖
1)有線新聞 16:35-17:20 P133
2)Now新聞 16:47-17:47 PI34
3)TVB新聞 16:50-17:10 P135
4)立場新聞 16:44-17:14 P136
5)立場新聞17:14-17:44 P137
🔹警員拍攝2段片段(全長19及18分鐘)P121及132,並燒錄至記憶卡及製作截圖
🔹特區政府發出新聞公告P145
🔹A7對被帶到北角警署後身份不爭議
🔹A4及A8將爭議截停過程
🔹除A2外,各人並非居於莊士敦道一帶

📌𘤳定暴動範圍及時間
控方已在開案陳詞於地圖141a 上加上橙線劃出暴動範圍,另暴動時間為2019年11月2日16:30至17:10。

📌傅召PW1  DPC 9768 警員 陳逸俊(音)
🔹主問
現駐港島重案組,2019時為灣仔反黑隊成員案發日抽調到灣仔進行「踏浪者」行動,收指示23:00時到達北角警署處理本案8被告,包括接收證物,另外也處理本案網上新聞片段及截圖。

🫂播放USB精華片段P138,內有9段片段共約70多分鐘
有線新聞
-確認幹尼詩道及分城街,遠方循道衛理,路上有雜物堵道
-確認左面視窗分域街軒尼詩道交界,右面畫面是莊士敦道,聯發街,譚臣道。
-確認左面畫面軒尼詩道北海街。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彈
-確認左面畫面軒尼詩道渣甸街。右面皇後大道東行車全被堵塞
-軒尼詩道,分域街黃格仔,消防車及警車響號經過,人羣由東向西走
-A4被制服地上
-主控指A1穿黑色Adidas衫出現,警察制服按在上。角落有一紙皮著火手推車
-警方發射催淚彈後,分域街一帶A7,A5,A4,A8被制服後被拍到
Now新聞
-00:07 左面為莊士敦道近石水渠街
-00:41 莊士敦道柯布連道
-01:32 警員在莊士敦道望向春園街
-00:03 右上拍到皇後大道東春園街,黑衣男子將物品燃點起火
-約17:0x 時,皇后大道東有人放火,大批黑衣人由皇后大道東行入春園街
-汕頭街、大王東街有戴黃色頭盔黑衣人放火,莊士敦道被堵路,路上主控指持雨傘男子為A1
-17:06 時大量黑衣人聚集馬路上,水炮車到莊士敦道修頓球場外,軒尼詩道分域街有黑衣女士地上爬起身並執起雨傘
- PW1指認出A6在片段中出現
-17:09 時A3坐分域街髪型屋外地上
-髮型屋附近有著火手推車
-A5坐分域街髪型屋外地上

1625 完庭

PW1作供未完,明天09: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2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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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宣布訟費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相關司法覆核申請於2023年5月19日被駁回。)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訟費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相關司法覆核申請於2023年5月19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29個月 #續審 [9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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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楊,吳(17-24) #續審 [3/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3/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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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裁決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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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除林外的六名被告已還押20日 🔥#判刑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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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3/15]
已有#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判刑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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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女督察20824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650/2020案和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9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DCCC854/2020案:


29:案發當日,PW6為B2小隊的指揮官。早上約06:00時,她與B2小隊的一半隊員在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面向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了防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範圍。

🌟(她是從西九龍總區接收指示,防止示威者經科學館道進入理大範圍。當時她的小隊有約40人,而自己當時早於2019年11月17日約18:00時已經到達科學館道,但並非在案發地點設置封鎖線。在案發當日,理大附近有不同封鎖線,但同意片段中只顯示其小隊封鎖線,而該封鎖線亦擋了位處可通往理大和紅磡站的天橋)

30:約08:05時,B2小隊的防線前方約50米聚集了約五十名示威人士,他們均身穿黑衫、黑褲、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該群示威者曾作出叫囂的行為,部分示威者手持並打開雨傘,約有二十把。該群示威者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打算向B2小隊防線方向推進。

⭐️(示威者裝備還包括眼罩;當時示威者的人士隨時間增加,而加入的人與示威者作出相同的行為,但不知道加入人群實際數目,亦不知道每個身在人群的人曾作出的個別行為;當時示威者有叫「放人」等字句;當時憑觀察和方向判斷「一、二、一、二」是由示威者方向發出,這時約是08:10時至08:15時)

31:當該群示威者推進至距離PW6約30米時,PW6以揚聲器向該群示威者發出兩個警告,分別為非法集結警告,示意他們正參與非法集結,要馬上離開,否則警方將使用武力驅散,以及使用催淚煙的警告。PW6的同事亦有舉起黑旗,即使用催淚煙警告旗,及使用胡椒球彈對該群示威者進行驅散,但該群示威者只是向後退,並打開雨傘,沒有散開,留在科學館廣場內。

🌟(相信示威者有聽到警告,因為示威者聽到警告後有作出反應,慢慢後退。此外相關警告都是大聲,催淚煙旗號的內容包括中英文)

32:PW6發出警告後約5至10分鐘,她留意到有其他機動部隊(後知為Y1及Y3小隊)到場驅散科學館廣場內的人群。

🌟(此前她們只是留在防線,此後見Y1及Y3小隊的行動後都只是留在防線;不知道案發現場的「太興」餐廳是否有營業)

33:對於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PW6認出自己當時正在向示威人士發出警告,警員18472舉起黑旗警告,現場有人築起傘陣,及Y1與Y3小隊到場進行驅散行動。同樣地,PW6亦在P159(1)及(2)片段中認出自己,她的B2小隊隊員(後知為PW7)向聚集人群發射胡椒球,以及現場有人築起傘陣的情況。

🌟(這位發射胡椒球的人是警員18829,亦分辨到現場曾發出胡椒球警告和喝令現場人們不要看手機,馬上離開現場的男警是她的隊員(同意這時有路人站在其封鎖線附近,但不能確定這些人是否站在「太興」餐廳外,同意有食客在「太興」餐廳內)。此外封鎖線的意思是外人不可進入,內人不可離開。在上述過程中,她曾於08:05時至08:10時間用對講機向西九龍最高指揮部匯報情況(如示威者的人數和動作,和自己看到的畫面)和尋求指示)

34:PW6在盤問下同意她視覺上只能看到科學館廣場前段位置,看不到中、後段的位置。PW6亦同意位處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在視覺上看不到她同事舉起的黑色警告旗。雖則如此,PW6並不同意科學館廣場中、後段的人士會因為距離或現場有人叫喊的原因而聽不到她所發出的警告,因為她有使用揚聲器,可以蓋過那些沒有使用揚聲器的示威者的聲音。

🌟(PW9指於2020年3月17日的口供紙上的紀錄較有參考價值,亦是準確,沒有跨大;PW9不能確定片中的2名看似在現場路過,面對警方驅散時掩著鼻匆忙走避的人是否與案無關,但自己當時亦沒有下達指令截停2人,事實上自己也沒有留意到這2人)

🔍DCCC650/2020案:

62:PW6於2019年11月是西九龍機動步隊B2小隊的指揮官。

64:於案發前一天,PW6與其麾下的B2小隊已經在案發地區附近(科學館徑;即在科學廣場以東、與之平行的長街)駐守,以阻止示威人仕進入理大校園及外圍。

65:於案發當天06:00時她與約20名身穿防暴隊制服的警員在科學館道近科學廣場設立一條面向麼地道的B封鎖線。

66:約於08:05時,她目睹在其50米開外、科學館廣場與科學館道交界的出口約有50名人仕聚集:他們過半穿上黑衣褲、部份戴有過濾式口罩、以4-5人為一組集合;以打開的雨傘像盾牌一樣向著封鎖線警員、一同叫“一、二”、“一、二”地同步向前轉左,走出科學館道並轉右往B封鎖線進迫;在最接近時,兩方之間祇有20米。與此同時,亦有人大聲叫囂,其中包括“放人”等字句。其間,聚集的人增至80-100人。

67:PW6見狀使用揚聲器向出對方指出其正參與非法集結、著其馬上離開,更警告會使用武力及發放催淚煙霧將之驅散;其小隊隨即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球,但後者維持傘陣、一同叫“一、二”、“一、二”以協調同步退回科學廣場,B2小隊留守封鎖線。她指出現場極為嘈吵;胡椒彈爆開後,可令在4-5尺範圍內的人帶來不適:包括流眼淚、鼻水及皮膚剌痛。

68:PW6憑其經驗,認為其揚聲器擴音可達100-150米;而她離科學廣場約有100米,她估計於聚集的人可以聽到她發出的警告。

69:隔了幾分鐘,另一機動部隊(見下文有關PW5的證供節錄)從麼地道(即科學館道近尖沙咀的一端)進入科學館廣場,她見到其他警隊人員發放了催淚煙霧。

70:PW6作證期間,控方播放網上尋得的新聞紀錄(P69立場新聞上載的片段)、D10在現場拍攝所得片段(P70)及向法庭提供自上述片段中選制的截圖(P71(1))以印證其證供及協助參與聆訊各方瞭解現場狀況,上述錄影與PW1的證供相符。

📌PW10警員18829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0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35:案發當日,PW7為B2小隊的隊員(即PW6的隊員)。當日約06:00時,他的小隊到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場及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封鎖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

36:約08:05時,當時PW7正在封線面向東方錶行作戒備,看到前方約50米的華懋廣場入口對出有約五十名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走近東方錶行對出的路口聚集,並不斷有人加入。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頭盔及口罩。過程中,該群示威人士中有人大叫口號,而前排大約有二十把傘舉起形成傘陣,並大叫「一、二、一、二」的口號,一起逐步走近B2小隊防線。

🌟(示威者的裝備還包括眼罩;示威者亦大叫「黑警放人」)

37:於是他的主管PW6及小隊隊員分別向該群示威者發出警告及舉起黑色警告旗。

🌟(警告旗是由警員18472舉起)

38:當該群示威者前進至距離B2小隊防線約30米的距離時,由於認為有可能衝擊警方的防線,PW7於是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示意他們立即散開,否則將使用胡椒球槍。在一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7用胡椒球槍向該群示威者前地下約30米距離的位置發射了約十發胡椒球彈作出驅散。

🌟(這時是08:12至08:13時;PW10指這行為是保障安全)

39:該群示威者隨後向科學館廣場方向後退,但仍然停留在科學館廣場的路口,亦手持雨傘築起傘陣,直到後來警方其他部隊到場作出拘捕行動。

40:PW7確認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示威者聚集的情況及警方機動部隊到場的畫面。而對於P159(1)片段中顯示手持胡椒球槍的警員,PW7確認為他本人。

41:PW7在盤問下同意在P159(1)片段中顯示有數名市民身處在現場附近的太興餐廳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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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續審。開始PW10的盤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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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0920
觀塘6樓8庭 內庭已滿
視像庭設在5樓仍有飛

0945
開庭,裁判官表示處理另一宗2天審訊先

1102
休庭處理另一宗審訊案件片段截圖

1120
開庭處理本案
📌處理各被告之證物:
個人財物及D1特別申請有紀念價值物件歸還被告

📌求情
🔹主控
簡單講解本案之前巳認罪被告之判刑(更生中心,6個月及2個月監禁)另指出除D9在本案後有另一宗定罪紀錄,各人沒有案底。就本案延誤上星期D7判刑時已經提供案件時序,認為對其他被告也適用。

🔸辯方
D1
控罪一般以罸款處理,D1收入不多希望可以判以較低罰款
D2
明白D7非法集結認罪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及求情考慮後判以2個月監禁。報告正面,呈上九封家人,前同事及上司之求情信,初犯及有家人支持,努力工作,是個可靠有責任心善良樂觀充滿孝心的人,照顧陪伴父親前往覆診,本人家人因本案亦飽受折磨被告亦失去晉升及工作機會。本案發生至今已經四年,2019年8月被捕,11月起不用報到,直至2021年8月才落案起訴,案件屬有延誤。
D3
報告令人滿意,求情信包括前僱住,被告,家人等反映被告有悔意,家人在外地,在港獨力照顧81歲患病嫲嫲,有反省並承諾守法不再犯案,本案沒有預謀,希望判刑考慮以上因素。另外呈上上訴案例HCMA18/2021及HCMA 493/2015。 本案歷時短也非直接攻擊警員或使用武器。最後也指本案件屬有延誤。
D4
同意三份報告內容,三個院舍也可以但以勞教所較合適。求情文件可見D4這兩年在文憑課程取得Dean‘s list,證明沒有放棄自己努力學業,明白原本9月被學位課程收錄會受影響,希望法庭先考慮即時監禁令其可盡早展開新學業,其次為更生中心令其可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
D5
有良好背景職業,新婚太太及家人今日到庭。土生土長,人生並非一帆風順,中學畢業後由學徒開始半工讀完成工程課程。父母眼中孝順兒子,財政上一直照顧家人生活,亦默默承受母親情緒病廿年。積極參與教會活動及工作。評價工作表現良好,19及20年2次升職機會,公司願意在服刑完成繼續聘用。同樣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件有延誤影響扣減。
D8
早前呈上6封求情信,父母親指案件令家人,被告工作及情緒受影響。 D8工作認真,樂意幫助同事。教會牧師及朋友指十多年見其樂於助人。明白監禁難免,D8有因本案受傷骨折及案件有延誤影響希望作扣減。
D9
其另一刑事紀錄在本案後發生法庭不用理會,被告曾有接觸毒品紀錄但現時已完全沒有。本案令其不能全職工作,只能做3份散工。求情信指其誠實正值善良孝順,巳有反省,母親有病患仍需被告照顧,本人亦有做義工。本案參與性少,彈射器沒證據被使用,考慮整體原則明白可能部份刑期會分期執行。

1226
主控就各人檢控延誤再度拉布陳詞,亦指D7較早認罪本案判刑不可依賴

🔴由於部份求情文件今天才收到,劉官指需時閱讀,只宣佈D1 控罪(3)罰款$2000,其他判刑押後至今天下午4: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0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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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18829出庭作供:

(相關供詞摘自DCCC854/2020案的裁決理由書,若有補充或PW10在本案的供詞與該兩案的不同處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35:案發當日,PW7為B2小隊的隊員(即PW6的隊員)。當日約06:00時,他的小隊到科學館道面向科學館廣場及麼地道方向的位置設立封鎖線,目的是防止示威者進入理大。

36:約08:05時,當時PW7正在封線面向東方錶行作戒備,看到前方約50米的華懋廣場入口對出有約五十名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走近東方錶行對出的路口聚集,並不斷有人加入。部分示威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頭盔及口罩。過程中,該群示威人士中有人大叫口號,而前排大約有二十把傘舉起形成傘陣,並大叫「一、二、一、二」的口號,一起逐步走近B2小隊防線。

🌟(示威者的裝備還包括眼罩;示威者亦大叫「黑警放人」)

37:於是他的主管PW6及小隊隊員分別向該群示威者發出警告及舉起黑色警告旗。

🌟(警告旗是由警員18472舉起)

38:當該群示威者前進至距離B2小隊防線約30米的距離時,由於認為有可能衝擊警方的防線,PW7於是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示意他們立即散開,否則將使用胡椒球槍。在一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7用胡椒球槍向該群示威者前地下約30米距離的位置發射了約十發胡椒球彈作出驅散。

🌟(這時是08:12至08:13時;PW10指這行為是保障安全)

39:該群示威者隨後向科學館廣場方向後退,但仍然停留在科學館廣場的路口,亦手持雨傘築起傘陣,直到後來警方其他部隊到場作出拘捕行動。

40:PW7確認P158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包括示威者聚集的情況及警方機動部隊到場的畫面。而對於P159(1)片段中顯示手持胡椒球槍的警員,PW7確認為他本人。

41:PW7在盤問下同意在P159(1)片段中顯示有數名市民身處在現場附近的太興餐廳內。

🌟(在法官詢問下,同意太興餐廳的其中一個入口在封鎖線內,不過其實太興餐廳有多個入口。此外,市民獲批准的話亦可以進出封鎖線,同意當時有2人正由太興餐廳走向科學館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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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09:15續審,在現時休庭的時間先處理關於被告們被捕後拍攝的還原相全部遺失的問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除D1林外6人已還押20日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D2 D4 D5 D8 D9罪名成立)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罪名成立)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罪名成立)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2021年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D7審訊首天承認控罪(1),早前判刑2個月監禁。而D1林(24)在2021年12月28日承認控罪(3),審訊後,D1及D3控罪(1)脫罪,其他人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D3及D9就控罪(4)及(9)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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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下午進度]

1600 開庭
裁判官讀出案情,簡短原則及理由

1654 完庭

🔴判刑速報
D1 罸款$2000
D2 即時監禁3個月
D3即時監禁 3個月
D4 更生中心
D5即時監禁 3個月
D8即時監禁 3個月
D9即時監禁 6個月

📌簡短理由
考慮參考了東區裁判法院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對D6及D10在2021年12月之判刑,與D3,D5及D7代表呈上之數宗案例。本案檢控延誤未能達至列舉案例求情之因素,但由案發至今四年才有結果是事實,在案發後2年各人有合理期望不會被檢控,本案對被告人生規劃有一定影響。劉官引用鍾嘉豪上訴後非法集結改判以6個月監禁

控罪(1):本案非法集結規模歷時及影響比鍾嘉豪案較輕。
D2沒有堵路,物品屬防護,非號召帶領角色,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雖然雙方沒有錯誤但案件擾攘4年構成困擾及影響及個人品格等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3
控罪(4)為人生侵害條例,受害人截查D3時拉扯雙雙電梯跌低受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行為良好因素扣減各再扣減2星期。
D4
報告指3間中心均可,但勞教中心最合適,其犯案時只有16歲,對事件有悔疚,追上學業規劃要求判以監禁或更生中心,但法庭認為監禁並不適宜,按報告判處更生中心
D5
工作表現卓越,本案令其失去晉升機會。沒有特別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8
家中經濟支柱,上司指工作認真,事件已涉取教訓。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有限及管有物品全為防護。量刑以4個月為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扣減2星期。
D9
主力照顧雙親,只作兼職工作,家人、朋友及僱主評價很高。2022年10月因毒品案判以感化令同本案無關。被告沒有主導角色或堵路,參與度有限,管有雷射筆及彈射器但沒證據作出任可行為,非法集結罪量刑以5個月為量刑基準,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控罪(9)以4個月為基準,同樣地案件擾攘4年及個人求情理由各再減2星期。刑期整體性考慮下控罪(9)之2個月刑期同控罪(1)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六個月監禁。

📍按:本案由案發2019年8月至今日判刑歷時接近4年,拘捕後至2021年正式檢控相距2年,各人早在被捕後三至四個月左右已不用報到,各人以為事件告一段落,期望不會沒控。審訊之後又遇上波折經歴了卅一堂至今日才完成判刑,各人需要面對數月監禁,希望6人往後日子能夠自強不息,保持希望!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判法院)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金鐘 #裁決

D1:曾 / D2:翁 / D3:黃 / D4:林
*職工盟義工

控罪:4項違反限聚令
被控在2020年5月6日大約1216至1420時在金鐘海富中心及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建築地盤職工總會2020年5月6日在通往政總的行人天橋擺街站,派發防疫物資,10人被警方票控違反限聚令,其中6人認罪已交罰款。2023年5月9號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D3 均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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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四人均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每人罰款$6000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3/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緩大律師
A4:陳大律師
A6: 鍾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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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繼續傳召昨天證人

🔸A6辯方盤問
辯方要求播一早前未曾播之片段(畫面顯示時間為1705-28),證人同意莊士頓道修頓球場對開火堆於約1705時有火都係如片段呢個位置。辯方指出主問時證人同意控指火堆近汕頭街位置,但其實火堆相比下更近廈門街,證人同意,但當辯方再確認證人是否知悉火堆更近廈門街時,證人指現時不清楚距離,辯方質疑證人於主問多次附和主控,是否想迎合和不反駁主控,證人否認。

另一畫面顯示時間為1707,水炮車向西射水,及後泊於莊士敦道盧押道交界。畫面顯示1707西面有煙。由水炮車停泊至畫面1709,盧押道以西的莊士敦道都能影到。

續播見一起火手推車,即主問時提及近7-11的位置。就片段可見,盧押道至機利臣街的莊士敦道路段只有此處起火。

播放now片段,證人同意見有同一火堆和相當數量行人在莊士頓道馬路東行線向西行,及後人群加速。片段見一水炮車在莊士頓道由東向西行出。證人同意當有水炮車,修頓對出既莊士頓道跑向金鐘方向的人,如途中無右轉往盧押道/橫街離開,會到達分域街莊士頓道附近位置。

片段見水炮車射水,人們從分域街入軒尼斯道,可見有三名白衫男,一橙衫女和一淺灰人士,證人同意不是所有人都是黑色打扮和有裝備。證人同意及後片段聽到槍聲,睇唔到地有煙,同意近莊士頓道分域街有火。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證人同意莊士頓道菲林明道交界,即大有商場附近, 見到很多日常裝束沒有裝備人士,辯方指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方向的馬路車輛仍可以行駛,證人同意但指出馬路仍有阻塞。

畫面顯示1706有大批人士跑走,片段見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辯指一兩秒後見有煙,證人同意見到火和少少煙。辯方指片段顯示由晏頓街到達交界可以看見莊士敦道環境

🔸D7辯方律師無盤問

🔸D8辯方律師盤問
於P132a 截圖當中,D8右手邊一名林姓男子和再右手邊的姓蔡女子 ,兩名人士都有被捕。證人同意知悉當日兩人帶了什麼,同意蔡女子帶了黑色口罩,黑白間條口罩和一把縮骨遮;林男子有灰色口罩。同意最終沒有檢控是因為基於法律意見。

於警方片段P132 0001 見被捕人士帶上警車過程。辯方指片段中一名女士為D8妻子,證人回答冇印象,辯問證人有無拘捕D8妻子,證人指他處理的案件無拘捕。

🔹控方覆問
就鍾律師於盤問提及立場新聞P136問及大有商場1642實時情況,證人盤問時同意路上有正常裝束人士。

控方指1644時莊士敦道西行線地上有障礙物,亦有黑色裝扮人士帶着防毒面罩,眼罩站立。證人同意。於實時1650,控方指見同段莊士頓道西行線上有黑色裝扮人士以鐵架物件在路堵塞,問證人還見到悠閑行走途人嘛,答無。證人指看到很多黑衣人在莊士敦道行去東邊,有一些則留在莊士敦道馬路望向西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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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不容許被告在犯人欄內使用電話,辯方要求准許把文件讓被告拿進去閱讀 )

⏺️傳召高級督察 林景年

🔹控方主問
現任西區刑事調查隊, 當時原為中區牌照區主管,案發當日被調派到應變大隊第二梯隊第三小隊作主管,此小隊有40人,案發當日有35人當值。證人和小隊當日約1647到達皇后大道東近萬茂里,並行往機利臣街方向即向東出發,推進期間有在橫街掃蕩。

證人小隊在機利臣街,交界處稍時休息,解釋因為有體力勞動和以跑步作為驅散嚇退人群, 需要休息。休息後證人指1705時從通訊機得知莊士敦道有很多暴徒聚集和縱火堵路,於是帶領其小隊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方向。由皇后大道東往機利臣街時,證人指機利臣街不見有其他人。當由機利臣街前往莊士敦道一半路程行走時,證人指看見前方50米,莊士敦道分域街交界馬路上有300人聚集,主要黑色裝扮並有裝備,該群人有擲不同物件出馬路,如垃圾桶和垃圾。

證人指相信他們已經參與非法集結,便以揚聲器向他們作口頭警告,當時證人仍在機利臣街內,近路口位置。證人指他隨身有揚聲器,認為聲浪足夠讓人群聽見,但人群並沒有離開,證人帶隊伍快速推進。誦人指有多於一汽油彈曾由人群方向擲向證人方向,有見其擲地一刻並起火。證人當時穿着防暴裝束,小隊有人有盾和催淚煙槍。

證人指見到汽油彈時已出了路口,之後指示同事向人群使用催淚彈。小隊有8名隊員有佩備催淚煙槍,總共射了5發催淚彈。該人群主要在分域街莊士敦道交界馬路上和近右邊的福臨門譚臣道路口位置。證人指看到汽油彈時有聽見他們嗌口號包括「屌你老母死黑警」,發射催淚彈後人們往四周逃跑,證人下令小隊進行拘捕

主問未完,會進入拘捕議題,明天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03
[2023.07.30-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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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1黃大仙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2日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9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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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楊,吳(17-24) #續審 [4/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7個月 #續審 [4/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14:30
👥盧,雷(21-23) #續審 [16/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鄧,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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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25)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11黃埔 張(25)指有警員分別在黃埔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他施予不合法武力,而就此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律政司司長須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F.S.L(45) 和另一人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幼女淥親被無視
【08月0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9/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4/3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蕭志韻聆案官
#其他案件 #0811黃埔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張(25)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案件背景:
張指有警員分別在黃埔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及或紅磡警署內,對他施予不合法武力,而就此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律政司司長須負責包括原告所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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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法律代表今天沒有到庭,書記表示臨時才收到原告方通知法庭申請押後聆訊。(高度重視與公眾利益相關案件的司法機構,今天特地安排了保安監場,結果連保安也不知道不會開庭處理本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5/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鄧(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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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解釋關於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原因其實可用四個字解釋 -

兵 荒 馬 亂

控方確認涉及的相片和SD卡未有遺失的情況,這個情況可能是與隊員間的溝通失誤有關。

經過一番討論後,法官希望控辯雙方考慮到這方面的重要性,是否能以承認事實處理等,法庭只會考慮本案的爭議點。

在休庭商討後,控方表示現時仍然就還原相和證物相與辯方商討。法官不解為何要爭議證物相。A20大律師表達證物相會與其案情相關(有支生理鹽水未開封但裡面已經沒有液體)。法官表明這議題更應要傳召處理這支生理鹽水的警員出庭作供,反正證物相消失已是事實。

A12大律師亦指出還原相和證物相可能與A12案情相關。法官指A12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若干物品,包括泳鏡、泳帽、背包等,問警方是否有檢取這些物品。控方確認警方沒有檢取這些物品。法官認為這些還原相和證物相對A12關係不大。A12大律師表示希望盡其責任為A12爭取最大利益。

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15續審。其間控辯雙方要繼續處理還原相和證物相消失的,亦要求控方計算若果傳召相關證人和準備供詞,需時多少時間。

法官表明審訊不會中斷排期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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