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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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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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六時仍然生效,今早(九月一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2023年9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6時00分

司法機構公布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4/33]

🖇非即時,補回8月31日紀錄🖇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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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D8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8盤問

🔹控方盤問

▶️對社會事件的參與+認知
被告同意自六月開始有和平/暴力示威,曾參與1,000,000人大遊行,不同意基於社會事件才考急救(被告於2019年9月20日獲發急救證書)。同年七月初從台灣環島遊受腳傷回港後,有參與一兩次有不反的普通集會,當時仍有腳傷,不知該些集會有否轉為暴力。因為早走,此階段被告已經有讀急救。

控方問被告讀急救時,有無諗過去做示威現場的fa。被告回答去到一半先咁諗,因為一路讀見到香港增加暴力情況,整個課程30小時橫跨7-8月。同意八月的暴力情況比六月份多,除了王楠衝突,警察和示威者。同意示威者多數黑色裝扮帶有頭盔。

▶️首次擔任F A
被告於2019年9月26日首次擔任急救員。解釋動機是因為當天是林鄭月娥社區對談,認為政府釋出善意,較少轉變成衝突,是一個好的契機讓自己初嘗試+學習。當天沒有認識其他急救員。

當日天氣熱,穿了短衫短褲冰袖,帶冰手袖因為有濕疹,天氣熱和防催淚氣體,地盤款普通反光衣,自己用紅膠紙痴十字的頭盔,防毒面罩(不是full face),腰包,此案件檢取的其中一個袋,內有衣物,大量醫療繃物品都有帶,因為初時唔清楚要帶乜。醫療物資都是自己購買的,花費約幾百當時無工返。

控方問當日有無變暴力,被告指林鄭當日很遲走,無嚴重衝突,自己約七至八時到達,大概0030走,離開時沒有衝突,同意當日沒有做任何急救工作。

控方質疑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嗎。被告回答自己有急救證書,身上沒有違規物品,冰就自己亦有合理解釋,而頭盔和面罩不過是基本裝備,而且頭盔上有十字。

▶️第二次擔任F A
被告忘記確實日子,但記得當日係藍色水炮車射中清真寺當天。下午一至兩點到達,約2200(?)走,目的地尖沙咀。記得當天為假日。

同意10月衝突變得更強,當日有不同示威者和警方的衝突,並出動水炮車。被告指他有處理被水炮車射中的路人。出門裝備大致和第一次出動一樣,但有進化。

被告當天有背囊,自資了醫療物資,由於上一次無點用,所以帶的和上次差不多。控方質疑為什麼要自備醫療物資,被告解釋自己有能力買不需要協助。

控方問當日急救工作,有否幫助黑衣人。被告指當日為假日,亦是公眾地方,有協助洗眼和疏散,大部份為路人和記者。控方追問,咁又無幫助疑似示威者有裝備的黑衣人,被告回答有幫助黑色衣服人士,並視之可為普通便服人士。

🗣林官問,會不會先睇對方有無參與暴動才進行急救,有無諗過佢哋會繼續參與暴動。
被告回答自己絕對唔係睇立場,係睇有無即時急切需要,因為受傷可以惡化。

▶️第三次擔任F A
2019年11月11日,被告當日要返工所以晚上八時多才到達旺角。被告指知道當日為大三罷首日,但因為當日要返工, 怕OT唔知去唔去到。

控方問會否認同此次已經升級。被告回答如果以10月該次和11月今次,很難作比較,因為10月該次有水炮車,難以下評論。

被告當日帶有頭盔,fullface面罩,冰袖,自己加上十字樣的反光衣(不是案檢取的那一件),被告到達旺角才更衣 。

📹播放被告早前搵到的旺角直播片段,指當中看見自己進行救援工作

被告同意控方指片中要等待人群散開在2140才看見被告所指稱係自己的白色頭盔F A,帶有背囊和腰包,另有一名人士在地上。被告指該腰包為此案件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中一個腰包,邊一個就唔記得。

續解釋片段中未見自己時,自己已在附近,聽到有騷亂指有人打藍絲和見fa前往該位置,被告指自己也有前往但太多人,及後警察來到,人群散去,被告才去到。

控問如何治療。被告指先觀察,但當時有人正負責急救,自己便作輔助角色,例如當不夠光時,被告便用自己頭燈協助照明,和傳遞護墊俾急救中的人員。

▶️本案件被告遇上的兩名急救員
本案中被告在理大內撞到早前在街頭認識的一男一女f A(下稱男F A女F A)。男f A是於第二次擔任F A時(清真寺)認識的,該次無交換聯絡資料,彼此沒有照片。

控問被告知道要作供有無諗住搵佢做證人。被告答無因為無聯絡資料,認同無得同男女F A分享該次旺角救援的經驗。被告在第三次擔任F A時無識到其他fa。控方指被告沒有方法聯絡其他急救員前往理大,被告答無諗過禁做,同意係獨自行動。被告知悉中大衝突。

▶️對11月17日前狀況的認知
控問被告是否知道11月17前已有暴動,被告答只知道17號朝早新聞片段,控追問11月17號前是否有睇新聞。被告解釋工作忙碌,返到屋企先睇,所以案發當日起身睇嘅新聞係嗰日朝早嘅嘢。被告指知道不同院校都有事,唔係完全唔知。

控方問決定入理大之前有無睇返11月11日開始嘅新聞,答無。控問入poly的決定是否因為11月17日很多新聞提及衝突,被告回答主要是因為鄺俊宇的直播提及只有兩名醫生在內,覺得自己有時間和能力便前往。控方質疑叫得人幫手係因為有暴力事件。被告回答入面仲有其他不同的人。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7日入理大之前係校內的人與警方之衝突。🗣官指外圍地段所見或能有內裏或外的人,不能作出概括。控方續問被告聽到鄺俊宇呼籲繼而進入校內的心態是什麼。被告解釋poly係公眾地段,可以有好多人進入,不一定只限於外圍嘅人,認為內裏只有兩名醫生不足以應付。

控方問17號見到的衝突是什麼。被告回答是當日早上的衝突,有人射箭掟磚和見有火。🗣林官問有否從新聞中看到他們在校內。被告回答主要在暢運道外,亦同意控方所指17號的新聞比11月11日旺角社會事件嚴重。控方問未入校園前有無問其他聖約翰朋友或導師應否進校園,答無。

▶️本案被檢之背囊
控方指出本案中被告自稱自己沒有背囊,但在頭三次急救行動中卻有 。被告解釋初頭經驗少,把購買的醫療物資都放進袋中,而於11月11日旺角該次,則是因為當天需要工作所以需要帶背囊帶衫到旺角換。被告續指於本案中,所穿的反光衣款式有很多袋,亦有腰包,並指當晚打算凌晨12點離開。

控問知唔知校內可以拎物資。被告回答當時估計有。控方質疑如果唔肯定係咪可以拎,點解唔計劃帶晒所有野去現場。被告答已有相對經驗那些會用得上,重申係諗住12點走,(聽唔清第日要返工?),自己也知道唔會完全夠用,指如果用晒咪走。被告指答唔到就自己的醫療物資能治療多少人。

▶️索帶
被告指三角巾買完之後一直無用過,所以只帶了2-3條三角巾。由於帶得較少,但當時在校內進行急救工作後,害怕不夠用,於是在急救站看到索帶後便拿來用。

被告解釋知道被檢取的索帶包裝原本有100條,是因為看到控方文件被檢取了99條,記得自己當時用了一條,所以知道包裝總共100條。

控方問其用途。被告指解釋當時看到索帶後有想法,可先在手腕扣一圈,再用另一條穿上套圈扣在衫上之鈕扣,於是拿便了作備用。控方質疑此做法不能在急救手冊看到,被告回答活學活用,同意可以用其他布固定傷肢,同意當時自己也有繃帶,但續指繃帶係用嚟磅傷口,但唔會攞嚟作固定傷肢,好浪費,當然如果無晒梗係可以咁用。

▶️黑色幼繩
被告解釋係同索帶差唔多時候約2230後拎的,同意此項物品較容易吊起傷肢,不需要博長,但不同意控方所指因此索帶便不是作醫療用途,亦不同意指有其他醫療物品幫助。
控方質疑索帶和黑色幼繩係參與暴動,綁起水馬之用。

▶️哮喘藥
被告指自己小時候有哮喘但無點復發,帶哮喘藥是以防催淚氣體引發。控方問是否知道警方經常使用催淚氣體,有否擔心影響自己安全,被告同意。控方質疑有無諗過去理大會有此危險,被告回答因此自己戴有full face 防毒面罩和藥物,並指有能力保護自己,急救亦係自己之後想做嘅工作,何樂而不為。

▶️被告形容急救員角色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傷病者人數不能確認,但認為自己能處理傷口,並認為自己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遇上嚴重情況會叫白車,希望別人不要認為自己所做的微不足道。被告繼而指出不要輕視微小傷口,因為可以惡化得好嚴重。

▶️ 急救工作 = 參與暴動?
🗣林官問控方立場是否指自身安全大於拯救工作。控方指出此情況會向被告指出他在參與暴動,即使真正的急救員都不應前往,警方有呼籲不要前往,內裏的人如需協助可以尋求正統方法。

🗣林官續問係咪指如果情況嚴重,急救員不應前往。控方同意,並指有不同案例檢控急救員暴動。林官指明白控方有廣泛經驗,但質疑這樣案例引入是否合適。

控方解釋即使係急救員都不應該前往,警察有講要離開校園,並指出相關急救工作應交俾有關當局處理。

被告認為控方所指不安全之定義太廣泛,如控方所說,世界便不需要有醫生。續指出自己聽完呼籲後知道理大內可以有很多非示威者人士,認為自己能夠協助救援並勸喻離開,指出不應完全顧及自己安全,既然有能力便扶危濟困。
🗣林官向控方確認如果有人真係想以急救員身份協助,不理任何人士受傷也會提供救援,如11月17日當日有急救員不理傷者是否黑衣人也提供治療,是不是違反法例。

控方回答視乎情況,並指如果法官所講的基礎是正確則無違反法例,但此案件是有足夠時間讓人離開校園。

控方指出被告當日不是急救員,即使是急救員,但看見17號的情況,如果不是參與暴動並不會前往該處,並有足夠時間離開。

🗣法官問控方是否即使有急救員證書也相同情況,控方確認。

▶️不同階段內離開poly的可能性+有否尋求協助
被告指在理大校園內去過vs座和百步梯頂的急救站,vs座的急救站看見六至七個急救員,沒有拎入面的物資,無見到有醫生在內。

控方問尖東橋衝突後有無諗過離開,被告回答諗住睇埋其他出口情況先,並指出已經行咗大圈爭A座未睇。控方問有誰人一起急救工作,被告答自己和男F A女F A和其他急救員。

被告同意曾看到消息並於vs座出來時聽到男女F A講警方找從Y座離開。控方質疑為什麼知道卻不離開,被告解釋當時認為此呼籲是指向示威者,控方問此階段有無問其他急救員相關情況,被告指沒有,而且當時很多急救員也看到此消息,

控方問有無返回急救站問相關情況,被告續指沒有返回vs座急救站問,因認為此舉無效率,也沒有在百步梯上的急救站問,因為當時無咁嘅諗法,所以唔會問。

被告指當知道有消息指記者也需要離開的時候已過了限期,並理解到同早前警方消息指需從Y座離開的消息有變化。

被告同意在返回A座搵女fa的階段無尋求家人協助。亦同意無打999同警方講自己係急救員被困。 控方質疑有咩原因唔打999。被告解釋唔使啦,指如果警察係讓自己離開。就可以直接走。而且一開頭都係諗住直接走,但係10:30睇到嗰張記者醫生坐喺地下被捕嘅相就知道唔得。

控方問被告有無Factcheck張相,被告回答有作查證,知道係poly出來的, 但不知他們從那個出口出去後被捕。但係當時未能即時完全查證便要處理化學水劑的治療行動。

被告同意有見到守護孩子,但無問佢哋情況。
並指出自己在0100-4是在執行自己早前和其他急救員商討的計劃,沒有另外尋求其他協助或問人。

▶️男FA放下背囊給被告看守 - 暢運道有人衝來之階段
被告指認為男FA會返嚟。控方質疑被告無對方聯絡電話。被告解釋對方應承幫自己買嘢食好快返,認為要搵到自己好容易,而且認為自己亦不會離開原地。

🗣林官問被告為什麼離開該位置時要把背囊咩上。被告解釋係責任問題,而且自己的部份東西也放進了其背囊,當時係諗住上樓梯去canteen

在醫療室等候男F A時,被告指自己係拎住full face面罩,帶着頭盔 。當及後見到很多人從暢運道跑來理大方向時,被告指只見為大量深色衫人士,當時自己未出醫療室門口,並感身處位置不安全,但基於外面很亂,便在門口位置觀察了4-5分鐘,待見小d人跑,平靜下來才離開。

被告及後便返回早前放低男F A背囊的位置,咩上背囊急步往canteen,未出醫療室門口時已經戴上了防毒面具,因為看到煙霧離漫。被告指在醫療室內仍未離開仍未聽到有人大叫之階段看到零碎四五人,分別有一至二名急救員及傷者。但當被告返回拎袋欲離開醫療室時該四至五人已消失,相信他們同樣聽到有人大叫便離開。

控方質疑被告有無原因此階段仍需要離開該處去搵男fa,無人阻止被告留在醫療保健室。被告回答無人阻自己,並解釋早前和男女f A在醫療保健室時所認知的衝突是在暢運道,但當自己聽到有人大叫時便意識到衝突變得近咗,有需要離開。

控方問觀察環境後醫療室是否只有自己,有無諗過留低原位。被告回答因為保健醫療室很多間隔不知實際人數,無諗過留低,當看見出面平靜後便走,因為早前看見很多人深色衣着跑向理大方向,其中一些是速龍,便打算自己站埋一邊住,不阻住他人行動,階段是被告早前所指觀察外界的4至5分鐘。見到平靜後仍決定走是因為意會到衝突近左,不過是選在平靜階段離開而已。被告確認離開時不肯定男F A是否仍在canteen內,同意無對方聯絡方法。

▶️有否檢查背囊內物品
控方質疑被告有否諗過打開對方的背囊睇吓有啲咩先決定背上。被告指邏輯不對,自己是先應承替對方保管,亦無諗過入面有暴動物品,同意無人阻礙自己查看背囊。

控方問被告對背囊內物品的認知。被告回答知道有醫療用品,不知道有對講機及「光復香港」的咭牌。

控方質疑被告有時間檢查對方背囊,被告認為無需要咁做,不同意控方所指不需要是因為背囊內的物品屬於自己暴動之用。被告不同意管有背囊內的通訊器具,控方確認無驗過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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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學界議員發佈記者會之新聞片段,被告於被捕後兩三日,因為想知急救員最後情況如何和因案件需要才搵相關片段。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控方證人a3 於 A坐通道截停自己時自己穿有反光衣,不同意所指截停時頭上無頭盔。被告指當時用紅色膠紙黐了十字在頭盔上,忘記確實位置。

🔸辯方覆問
睇番被告早前所指看到自己進行急救工作的㕵角片段,確認其頭盔的十字是在正前方。

被告解釋無打開男fa的袋是因為無諗過。在早前清真寺被射中藍色水當日,和今次在理大與男f A一齊時,對方皆無有無做任何嘢令到自己覺得對方有參與暴動意圖,而不是純粹急救員。

(九點前?)有呼籲指校內人士可從Y座離開,被告當下認為是意指示威者,而不是急救員,因為自己認知暴動中示威者是主要因素,而2100 前既消息無言明指對象包括記者/FA 也需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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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會傳D12 作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D13會作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如星期一D12 還不適,D13有機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4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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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案件表,故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記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鄧國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31-63)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上訴許可申請 (#20200501金鐘 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年6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2月29日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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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連,郭(19-22)🛑連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呈述上訴 (#0902荔景 公眾妨擾;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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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不設旁聽)
👥黃,莫,朱,許,明,鄭,伍,謝,林,施,梁,馬,張,陳(17-26)🛑莫已還押逾4個月;張已還押20日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2項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5/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廖,杜(21-27) #審訊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 #裁決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關,葉,曾(30-50) #審訊 [1/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鄧,賴,吳,趙,葉,羅,王(16-28)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3/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 #續審 [5/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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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5/3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審訊[1/7]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審訊[1/15]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上訴許可申請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9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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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鄭先生在1968年出生,已婚,在英國讀書至中四,90年返香港,在家族開的茶餐廳幫手,後來去幫攝影師學打燈,做咗好耐,2017年開始經營外賣食品工場,地點在荃灣,有商業登記,呈上副本,證明在會面記錄中報稱的地址是工場地址。

2019年同太太居住於太子,太太有工作,但與太太的關係唔好,直至2019年。每月都有兩三次因通宵工作而無返屋企,另有因約朋友在晚上飲酒,直至天光才回家冲涼返工。

2019年11月17日的事:

2019年11月17日下午在工場準備翌日所需食物,晚上約咗兩個朋友飲酒,唔記得幾耐之前約咗,兩個朋友(Henry 和阿正) 係做飲食業時相識,識咗十幾年,現在已經無聯絡。

每次去飲酒都會通宵,在酒吧飲到四五點,跟住再去尖東噴水池坐,去7仔買酒,坐到天光之後,Henry搭車走,佢住北區。

平時嘅娛樂有游水和睇戲。

前往尖沙咀:

11月17日約下午四點離開工場,當時身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黑色Nike波鞋,去深水埗游泳池游水,踩單車去荃灣工業中心門口的巴士站,搭238X巴士,單車鎖在荃灣工業中心門口的欄杆,去到深水埗昌華街落車,行去泳池,當想從背囊攞八達通拍機入閘,發覺無帶冼頭水、毛巾、底褲,本來已經用膠袋執好咗,唔記得點解無放入背囊,無得游水,有諗過去買,但要行好遠,而且六點鐘收場,太趕,於是想去睇戲,搭地鐵去尖沙咀,後來無睇,知道阿正未放工,打電話問Henry,叫佢出嚟食飯,佢話唔出喇,當晚Henry 甩底。

鄭先生自己在尖東食飯,在噴水池前面嘅源記餐廳,一路食飯一路煲劇,食完飯去咗海邊行一陣,又去麥當勞煲劇,約咗阿正十點幾在噴水池等,佢帶咗去樓上吧飲嘢,飲到第二朝四五點俾人趕走,返去噴水池坐,習慣咗,等到天光,叫阿正走,鄭先生未走,坐咗一陣發呆,匿入hotel icon附近有幾張凳嘅小公園,入去坐,瞓着咗,直至被太陽曬到好熱醒咗,聽到有人嗌大聲公,側邊有人,諗住去食早餐。

睇地圖P2(尖東地圖),鄭先生在地圖標示出瞓覺位置(1),被捕位置(2),和由(1)去(2)的行走路線(由hotel icon唯港薈到科學館廣場,近新文華中心A,B座之間,在橫過科學館道之處,有個 S 形掉頭位)。

醒咗聽到有大聲公聲,行前到天橋位,有警員叫離開,去源記食早餐;行出小徑(康達徑花園與唯港薈之間)時,望到右邊有警員唔俾過,掉頭轉左,行過咗長欄杆之後,過對面華懋廣場,當時見到有人攞住遮,企在科學館廣場馬路之上,數唔到有幾多人,因為俾遮遮住咗,行人路無人,左邊亦無警察,於是行華懋廣場嘅行人路去到位置(2),突然間,在幾秒之內,右手邊好多黑色衫嘅人走埋嚟,佢哋好快,鄭先生企近牆邊,即時被圍住咗,警察叫唔好郁、舉手。

由行入科學館廣場到被捕位置,見到好多揸住遮嘅人,無留意佢哋嗌乜,晚晚經過太子時,佢哋都在馬路上嗌,我返屋企,行人路上亦有人睇,無被截查過,當時警察唔會拉行人路上嘅人,無諗過會被拉。

在位置(2)被拘捕,送咗去警署,做咗一份會面記錄,提供嘅係工場地址,有兩個電話9617字頭係私用,5546字頭係公司用,兩部電話無被攞走。

會面紀錄中問答一,警察問因參與暴動而被拘捕有咩講,鄭先生話「在尖沙咀一帶徘徊散心」係警員寫嘅,佢自己唔識用這字眼,佢話唔開心、去飲酒、坐吓、去食早餐。

會面紀錄中問答九,黑色背囊內有灰色恤衫,係用嚟替換,鄭先生在庭上作出示範,格仔恤衫內有短袖T恤,灰色恤衫都係一樣作用,有冷氣時就穿上,出外時就除咗。背囊內有藍黑色泳鏡泳帽,係用嚟游水;一對白色工人手套係用嚟踩單車,當甩鏈時就維修,日日都會踩單車代步。

11月18日無參與非法集結,無叫口號,無聚集,無將物品交俾人使用。

嚴官叫鄭先生在地圖上標示出與阿正分手的位置,和之後行去瞓覺位置(1)的路線。再叫鄭先生澄清,與阿正分手時天已經光晒,無街燈。

律師補充問題,鄭先生行去瞓覺時留意到球場位置比平時多人,途中唔見有警察,無人阻止。

主問完畢,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

[10:30~11:00] 早休

鄭先生向法庭申請修改剛才畫出的路線,改變不大唔影響證供。辯方律師亦無補充。

🔹控方盤問:

主控質疑在P77會面記錄之中嘅問答一,無提過與Henry 和阿正飲酒,無提過Henry唔出嚟,鄭先生解釋警員都無問過咪無講囉。

阿正早期做廚房,在做茶餐廳時識嘅,後來佢都轉咗行,去production house做打燈,無問佢第二日使唔使返工,無問佢會搭咩車返屋企,咁大個人唔會問呢啲啦,通常佢都係搭的士。

唔返屋企住嘅原因,係要等太太返咗工先,費事返去嗌交,返去沖完涼再返工場。

瞓覺嘅位置係之前無意中發覺,唔記得由分手位去瞓覺位行咗幾耐,平常步速,在主控多次追問下,鄭先生同意在5~10分鐘之內。

主控多番質疑點解唔在百周年紀念公園度坐,而要行咁遠去hotel icon,鄭先生亦多次解釋嗰度喺公眾位置,好多人行,夜晚就可以,日頭就好樣衰,hotel icon 嗰度人少啲,靜啲,指主控唔明醉貓心態。

因為在2000年曾經因事受傷,醫生叫做運動,開始游水習慣,一個星期最多游6日,泳鏡和泳帽唔記得幾時放入背囊,佢哋容易乾,乾咗就可以放入背囊,通常喺嗰日之前先執毛巾、洗頭水,用白色背心袋裝住,在工場都有毛巾和底褲。

主控質疑點解唔去買毛巾,可以游下一場7點的時段?鄭先生解釋咁樣會打亂計劃,六點鐘游完水,沖完涼,有時間去食飯,七點先開始游就好趕,無時間食飯。

主控質疑點解唔約在酒吧等,其實阿正有咁講過,畀咗地址鄭先生,叫佢上去先,但鄭先生未去過,如果去錯咗,坐低咗,酒錢邊個畀?去麥當勞坐低,有劇煲,又唔使返工,無所謂。

去噴水池癲一陣,等天光,就Henry返上水,一舉兩得,係習慣嚟。

康達徑花園隔離小徑行出科學館道,見到有警察唔俾通過,知道發生咩事,在太子經常見到,知道有示威,但唔驚。睇MFI 1 嘅一號相,相中前方喺華懋廣場,被問到見到有示威,點解要行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而唔行麼地道,鄭先生反問點解要咁大工程行咁遠?行人路無示威。

鄭先生表示當時靠左邊牆行,幾秒鐘內就好多人湧埋嚟,主控多番問鄭先生他們點樣衝埋嚟、見唔見衝埋嚟,咩方向衝埋嚟,鄭先話現場好多人,唔知點衝埋嚟,但見到衝埋嚟,多番對答,開始有啲亂,嚴官介入,稱雙方問答得好高興,但都係唔清楚,叫書記畀把尺鄭先生,估計當時離開牆邊幾遠而行,途中有無遇到其他人?最後鄭先生表示主要在右走埋嚟,約一、兩點鐘方向,跟住感覺到後面都有人,再跟住就好亂,反問主控點解會被拉咗。

白色手套喺工場有嘅,用完唔會洗,唔記得幾時放入背囊。

最後控方指出案情:
- 去酒吧飲酒係講大話(唔同意)
- 蓄意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 一早已經到達現場(唔同意)
- 見到有舉藍旗(唔知咩色)
- 聽到廣播叫離開(聽到有聲,但無留意內容)
- 聽到「一二、一二」,「死黑警」(唔同意)
- 睇到警方發射催淚彈(唔同意)

辯方無覆問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09:15續審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0902荔景 #案件呈述上訴

第一答辯人/D1:連(19)🛑因另案服刑中
第二答辯人/D2:郭(22)

控罪(2):公眾妨擾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背景:兩位被告於2021年5月18日在 #施祖堯裁判官 席前被裁定公眾妨擾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______

速報:
法官拒絕控方上訴,判詞稍後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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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答辯
控方提交經修改的控罪書
控罪(1):  D1,2,4,6,7,8,9不認罪
               D3,5認罪🔴
控罪(2):  D9 不認罪

📌認罪案情
案發前,警方已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周邊,當時大批人仍一群群前往支援理大。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當時警察作出警告及驅趕,示威者防線退向科學廣場、文華中心及華懋中心一帶。
0815時,PTUY1及Y3小隊在麽地道設立防線,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發出警告後進行驅趕。其後Y1及Y3小隊在華懋中心外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我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百周年廣場周邊掃盪,D3及D5在上址被捕。

在D3檢取白色iPhone、SIM card、黑色手機殼、8達通、灰口罩、黑色cap帽、黑色背囊、3M口罩、5枝生理鹽水、紅色Tee、灰色Tee及灰短褲。

在D5檢獲白色三星手機、8達通、黑外套、黑色Tee、藍長褲、灰白鞋、黑口罩、黑背囊及藍色泳鏡。

公開媒體拍攝到PTUB2向科學館廣場的示威者驅趕時,示威者防線打開雨傘的畫面。
而另案檢獲的GoPro則拍到本案有關的片段,如警察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包圍及制服示威者。

D3及D5明白及同意上述案情。
法庭裁定兩位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保釋申請
▶️D3申請保釋擔保外出獲批🟢
被告現年19歲,辯方希望法庭為報告考慮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另被告剛考獲香港大學學位,原定9月1日入學,早前已去信校方望保留學位,唯校方至今未有回覆。希望能親自回校處理學位保留事宜及完首學期的課程。
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準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唯反對保釋條件修改。

▶️D5取消擔保,需要還押🔴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指待審訊的被告之同意案情需額外商討1小時,辯方亦申請向控方檢視證物。
黃官會給予更多時間控辯雙方商討同意案情,望雙方明日備妥已簽好的同意案情,不希望再有任何押後。

認罪被告D3及D5的求情留待其他被告審訊完結後再處理。黃官暫定安排2023年11月28日1000時在35庭會作判刑。

[1240完庭]

除D5需要還押🔴。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在35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4/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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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D1律師告知法庭,被告會作供,無辯方證人;但剛剛得悉他發燒唔舒服,要去睇醫生,申請明天才開始。

李官表示理解,控方無異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5/9) 10:00 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5/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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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午內容 ]
📌傳D12作供

🔸主問內容

▶️背景
被告和嫲嫲同住。每星期會和家人親戚聚一次食飯,通常在周日。被告2019中六畢業,2021運動教練高級文憑畢業,2022年初做健身教練。

2019 畢業後在長沙灣一餐廳番工,至8-9月轉工至石離一間餐廳(至11月?) - 其工作時間為1700-2100。被告2019 年11 月要番學,同月11日停課

被告2019.6月頭曾參與一次有不反之反修例和平集會,之後無再參與,因暑假要在長沙灣餐廳番工,而9月開學之後亦無時間。

▶️中學同學相約被告 入理大靜坐

11月17日 09:xx 起身,有一中學同學(下稱中同 - 中4認識平時一齊玩)早上從telegram 傳一消息俾自己,指希望入poly靜坐,約1-2小時(被告指當時中同有提及地點但當時自己不確定)以和平手法表達意見,令警方不會封鎖校園。續指中大衝突中很多傷亡,不希望今次同中大一樣。被告指自己也是大專生,不希望有暴力情況令學校圍封。彼此預計靜坐,呼籲暴力示威者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

被告當時認為對方意見幾好,但需睇清況和成效,續指晚上9點有約家人食飯(每星期一次聚會),所以當日預17-18 :00離開,有告知對方,對方指也會同時間和自己一齊走。

▶️出發理大 + Y core 進入

二人彼此相約於10:30 葵涌光輝圍公園等, 因是彼此中間位。10:30 2人到光輝圍公園 ,喺附近一餐廳食早餐。約11:30 二人答的士到poly 附近,在何文由落車位置見殯儀館。

中同帶自己先行一條樓梯再經一條隧道入poly。此階段約12:00。被告以往無入過poly, 當時不知入口,後知從y core入,當時見只有1-2人,行來行去,好靜。中同帶自己由育材道行至va,約行了15分鐘,當時周圍環境無咩人。

▶️準備靜坐 及其衣着

之後入va行上樓梯,見有1x人似從袋中執嘢,約幾十袋,無見有人靜坐,但認為該些人似預備靜坐,中同有問他們,對方確認係靜坐。

被告同中同一齊幫手預備靜坐,該些人叫被告2人幫手整理地下,並俾報紙幫手鋪地。被告當時有睇該些人的袋中係乜,見有文宣紙類物,文具,急救用品,大聲公,漲蓬,零食,衣物。續指靜坐d人淨係從袋中拎所需之物出來,不知物品屬於何人。

後來預備好便開始,有人以大聲公講唔好出去同警察打過,會好似中大。(被告/大聲工人士?)續指無人會希望有一日不能進出校園。

被告指靜坐人數約1x人。有路過黑色衫人士,反光衣/其他正常打扮人士注足聽,記憶無人有反應。被告靜坐之衣着:深色tee,黑短褲,背囊 - 內有一枝水,鎖匙和銀包

約13:15靜坐人士叫被告和中同幫手把袋搬入房,約有多2人一起搬,估係想多d地方坐整齊d,搬左5分鐘,及後再叫被告和中同把袋中物品分類,執左大半個鐘,二入彼此感累便在體育館休息,此階段約1430,館內有分散約30人。

▶️體育館-> canteen -> 靜坐處聽到靜坐人士和黑衫人爭執

二人有拎地蓆坐在上休息,期間有睇手機和一齊打皇者榮耀(線上遊戲),休息45min 後二人便去了對面canteen諗住買野食,叫完野食先發現不用付款,當時飯堂約1x-20 人,什麼衣着人士也有。

食飯時有睇到canteen 電視,直播住a core 外圍衝突。食左45分鐘,約1630,後想返回靜坐處,行到附近聽到好嘈,見靜坐處有4黑色衫裝備人士和靜坐區人士嘈,指靜坐人士坐喺度幾耐都無用,應該要出去打過。靜坐人士指要打到幾時,會搞到中大禁,何不以和平方法表達意見。

1x分鐘後,無共識,有裝嘅人走咗。被告認為應用和平手法,覺得佢地激進,唔聽人諗法。

▶️被告遺失電話+ 尋覓失敗+打算回家

當時 17:xx ,2人打算都走,被告諗住拎電話出嚟但發現唔見左,認為是在飯堂遺失,中同陪自己去canteen 搵,有用中同電話打俾被告電話,通但無聽到電話響,估震機。

二人在canteen搵左10分鐘,後在體育館搵左5-10分鐘,後再在靜坐位置搵左5分鐘,終不死心再去canteen  搵,當時見canteen 電視直播時間約1730,內容都係影住a core外圍,見有對峙。被告有打算繼續搵,但中同話認為應該搵唔到不如離開先,叫去尖沙咀地鐵站番屋企。中同帶自己到平台位置行至a core樓梯前。

- 此階段至被捕,曾嘗試離開POLY 4次 -

▶️首次嘗試離開Poly - A core -

二人到達a core 樓梯頂時間約17:50。當時兩邊有水馬,只有2-3身位出口,出口處有人,望落梯之視野受阻,聽到周圍好嘈,有磚地落地聲,嗅到剌鼻味(事後知tg 味),周圍好多人。

二人成功出去,行樓梯落去見有雜物,行至外面行人路位置,旁邊有巴士站,當時見兩條車路有50人以上和警方對峙中,水炮車射水中。

中同想從科學館道離開行往尖沙咀地鐵站,但被告表示害怕,解釋指無親身見此場面,而科學館道也有示威者在。便叫中同往其他出口,亦唔想穿過暢運道示威者。

約18:30,中同想試照行但知自己驚,就行番上樓梯搵弟2d 出口。中同有睇電話搵出口,打算去火車橋。

▶️第二次嘗試離開理大 - 紅火橋

約1845到紅火橋距離6-7米(?)見近理大之出口被枱,木板,壁報板堵塞。二人無嘗試穿過,無其他人跟二人前往此出口,見有人經過出口位置但無停留,亦無見有人嘗試從此出口出。二人有問路人,獲告知不清楚邊到可以走到。二人逗留了少於5分鐘,中同指去返進來之入口,即y core

▶️第三次嘗試離開理大 - Y core

二人返回va 經育材道往y core 出入口,到y core近19:00。見一班約2x多人黑衫為主人士,有見戴頭盔,在隧道外,似搬跟野去隧道方向,當時被告和他們距離約(2-5米/25米?),亦見隧道口有堵塞。

見狀無打算要迫出去,有聽到該批人指想守住y core, 被告指自己乜都無(衣着和上指一樣,另指袋有掛黑鴨嘴帽),對方有裝備,續指彼此理念不同怕有爭執,自己認為要和平表達,認為對方係想以暴力手法。二人和該批人士彼此無溝通。此階段站了3-x分鐘

中同指行科學館係可行,想再試,離開隧道口約19:05-10

▶️第四次嘗試離開理大 - A core (此階段戴上頭套+中同失散)

二人返va 往平台再行去a core約19:20-25到百步梯前,被告知a core有剌鼻味,在前往a core 途中在canteen 物資站想拎口罩,但搵唔到,便於衣物物資中尋獲到一似是圍巾的東西,諗住頂住先,去到平台先知係頭套。

被告在近core f(認為此處5分鐘內就到core a )便戴上頭套,只蓋上嘴鼻。被告和中同前往時無人跟隨。此階段約19:30

見a core水馬位置有tg 味,有2x黑衫人士,部分有裝備包括頭盔,有反光衣,分佈在附近。中同知自己驚,提議自己先試科學館道走是否可行,如可行會返回,叫自己在水馬位置等。被告由見中同出了水馬至自己被捕無再見到中同。此階段約1945

▶️等中同期間於a core受傷

被告等了10分鐘,突然很多人由外湧入百步梯水馬出入口,估從樓梯下上來的,被告當時面向他們,記得有一穿雨衣人士撞到自己,自己繼而被kick 到向後跌,左膊落地,撞到頭左邊耳仔位,感痛楚不能集中,當時無留意有無出血。及後一反光衣人士扶起自己到一(紅磚牆?)位置,不認識對方,估計為急救員。

當時被告坐喺度,對方問有無唔舒服並告知自己頭左近耳有留血,續替自己治療,拿了紗布㯲住傷口。被告當時戴住的頭套被急救員除下,但依然套在頸。被告同該人講想等朋友,該人指有需要可去急救站,說罷便離開,被告當時不知急救站位置,無諗住問因想等中同。

該人離開了後約10 分鐘,被告還感頭痛難集中。有1普通人士問被告要否去急救站,被告指不想去因為想等中同,自己無記中同電話號碼,怕中同搵唔到自己。

▶️體育館遇上三人

被告續表示想去體育館,因早前和中同去過體育館 ,估如果中同搵唔到自己都會去體育館 搵。該人扶自己到va,到體育館約20:05-10。有借該人電話打俾姐姐2次,不通。當時體育館內有2x人分散坐着休息,有睇電話,見他們有講出面情況並指走唔到啦,好似好亂等內容 。

被告有問他們邊到可以走,對方答宜家都唔知,續指見到出面禁,最好留一晚,認為可能警察示威者會散。

被告當時打算先休息,因不敢出去。休息時約2100。訓左半夜有醒,出去canteen 見電視直播顯示時間為22:30,睇左約10分鐘,畫面顯示a core 有對峙。被告忙記此階當時canteen  還有否運作。

除電視外,有問飯堂陌生人外界情況和有無得走,獲告知宜家更加無得走,指警方封鎖左校園,宜家出會被視為暴動,建議留在校內。
被告當時不知消息真假,自己聽到此消息無試出唔出到去,被告留在canteen 20-25 分鐘,有一路睇直播,及後認為留體育館好d,23:00便離開canteen 往體育館,當時心態不知所措,後悔,頭傷無感痛,但有乏力感,見一枱上有乾糧,拎了媽咪面和Mn M 朱古力。

之後坐回位食,及後睡著了,估2315-20 訓,當時半醒半睡,途中有去canteen 睇直播,當時0230,見直播畫面情況顯示a core照舊混亂, 睇左5-10 分鐘,認為離開不到,便再返回體育館休息,有訓,0445醒左,因聽到有3人說行出去試下不同出口能否走,自己有問能否一齊出去並問對方時間,所以知當時為0445。

▶️與體育館三人一同搵出口 ->計劃v core 爬出去+ 戴上了手套 -> 改路線往A core

對方接受被告所請,並指想去創新樓。被告指該三有一人黑衫,一白衫。對談中認為對方係理大學生,因為似熟悉校園。被告跟隨三人,三人有指可能要在v core 創新樓爬出去。

行出至va上平台時,該三人在地上拎手套,被告自己知要爬所以也有拎並在其後往v core 時戴上,記得該手套好污糟,而當時地上有很多手套。

及後見有另外3人從v core 向自己反方向過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3人有問對方v core 出唔出到, 該3人指不能。但原本和被告同行的部分人還想在v core 試爬出去。於是原本和被告同行中有一人和被告決定加入剛從a core折反之3名人士,一同五人出發。

▶️A core 被捕

到a core 樓梯前,被告記得好暗,有水馬阻視線。當時有成功穿過水馬到地面,但樓梯位好多雜物,當時見旁有人,但無行出去行人路。當時被告頭傷無痛,已無紗布蓋住。

一行五人,行至a core 百步梯底。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行到行人路 ,見十字路口水炮車射水中。形容巴士站行人路 情況混亂,馬路有示威者約2x人, 黑衫有頭盔,續指嗰時見唔到佢地做跟咩。

被告和原本同行之人跟隨住a core 折返之三人向科學館道行,行了1-2秒差唔多踏入馬路,突然有bombom 聲,後知係像膠子彈,見10 字路口有約五十人全黑打扮有頭盔湧回poly 方向。被告指當時反應唔到,距離該群人約5-6米,並於自己右手邊。

及後隨即看到科學館道有人跑向自己,黑衫為主,自己也轉身跑向a core,但一轉身已見有警察拎住警棍在自己面前,並向自己揮動警棍,彼此距離一個身位,當時自己雙手保護頭頂,並跪底向下望,因此睇唔到周圍環境,此時頭套鬆脫,令早前在行出行人路時因有tg味戴翻之頭套,變為掛在頸上。

▶️被警棍打中 並拖行

警將被告㩒在地,面朝地,反手上索帶,被告唔知附近有幾多警察,警棍有打到手和頭前,無察覺有幾多警員在自己身旁。

當時被警察拖行被告到馬路中間石壆位置,拖行時面朝地,警員捉住被告背包手抽位。面有接觸到地面,撞到地下,左邊眼和臉感痛楚,於被捕後拍攝的照片可見,左眼於和腫了,左面擦傷。該警員叫被告自己起身,當時被警橋住左手,被告當刻發現唔見了一隻鞋,懷疑被拖行時唔見的。後帶到科學館花糟正式拘捕

🌟-拘捕後被告到廣華醫院神經科接受治療-

▶️証物:
被告確定以下為進入理大衣着:
黑色背囊, 黑色鴨嘴帽(全程掛在脊書包,無用),黑addidas襯衣,黑短褲
另有:
黑頭套(準備第4th 離開時拎的,詳見上文)
手套(指知要在v core 爬出去時在平台拎的,詳見上文)
一隻雜色運動鞋(另一隻懷疑被警員拖行時唔見的,詳見上文)
——————————————————
被捕後相片:
- 頭上見有蹦帶(被告指由警方包扎,頭後見有血蹟)

📌[1543完]
D12主問完  -  明0930續
控方明天將開展D12盤問,預計2小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5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4
[2023.09.03-09.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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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劉,高,陳,許(18-21)🛑四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1中大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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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2/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蔡,丁(39-54) #續審 [6/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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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法庭指示 [1/1]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10:30 高等法院第卌一庭 👤許智峯(38) #排期評定訟費單申請 (#原訴傳票 4項藐視法庭;許智峯被指違反4宗刑事案件的保釋條件和/或向法庭作出的承諾,於2022年9月29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09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36/33]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2/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2/7]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6/1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6/10]

❗️庭外消息❗️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D1身體不適。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14:30 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4/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3] 開庭

律師代表稱A3唔舒服,未能上庭,表示可以在缺席以下繼續審訊,法庭批准。

A16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個人背景:

蔡小姐案發時家住上水,在大學讀工商管理畢業,2016年入職產品營銷人員,2019年2月公司調任高級專員,令蔡小姐更投入工作,辯方呈上調職信D16-2,在11月12日上司指派工作,要在11月18日提交護膚產品的推銷方案,呈上上司的電郵D16-3,於是蔡小姐約了三位朋友做意見調查,收集意見用作推銷方案,本來約咗大學同學Eva在11月17日見面,但Eva在早一日改約在11月18日08:30在hotel icon。

前往尖沙咀:

11月18日早上,蔡小姐搭地鐵到尖沙咀站,在P2出口出,行麼地道,經好時中心,左轉經帝苑中心,經百週年紀念花園小徑,去科學館廣場,打算穿去hotel icon;去到小徑時,見到前面好多車好多人,就行華懋廣場側邊嘅行人路,前面越來越多人,有人開始向後退,諗住向後走,見遠處有人向南洋中心跑來,後面有警察追,變成前後都有人迫向蔡小姐,她選擇企埋一邊,稍後就被拘捕。

衣著和裝備:

當日穿普通返工衫、白色T shirt 、牛仔褲、波鞋,背囊有一部Lenovo thinkpad 電腦,相片P16-1係當日拍攝嘅樣貌背,見到電腦從背囊中突出一角,係警察叫將背囊孭在前邊,然後雙手扣上索帶。

背囊中搜出護目鏡、生理鹽水和鴨嘴帽,係因為11月11~12日,上水站有射催淚彈,放工經過時,聞到殘留嘅催淚煙氣味,雙眼唔舒服,去咗藥房,售貨員叫佢買生理鹽水和護目鏡,呈上HK01新聞,證明11月11~15日警方連續五日在上水發射催淚彈,街坊形容為生態災難D16-4,買咗1 pack 4 支嘅生理鹽水,用咗兩支,警方檢取有4支,兩支係媽咪畀嘅,因為佢都唔舒服,佢都有買;18號當日,無戴過護目鏡,無用過生理鹽水,無戴鴨嘴帽,只係平時用嚟擋太陽。

當日無見Eva,無交proposal ,後來在11月20日補做返,呈上三份意見調查紀錄P16-5(1~3),再呈上11月21日交畀客戶的proposal P16-6。

蔡小姐稱當日無參與非法集會,無將物品用作非法集會,無支持示威。

其他辯方律師無盤問,控方申請休庭20分鐘睇辯方文件。

[09:47~10:20] 休庭

🔹控方盤問:

原本約咗Eva在11月17日在屯門食晏,佢都係做marketing相關工作,在尖沙咀新文華中心返工,係佢提議在hotel icon見面,大家都係返10點,所以約咗08:30,之後返工。

蔡小姐當日早上搭港鐵去九龍塘轉車去尖沙咀,在P2出口行去hotel icon,同意主控指出,可以搭車去到紅磡站,行去hotel icon,但出門時睇過MTR APP,知到紅磡站封咗,所以在九龍塘轉車,當時有留意理大事件,但唔知封紅磡站同理大有關;唔確定幾點上車,只講到7點前出門,約8點落車,唔記得幾點去到P2出口。

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P22畫出由P2出口行到噴水池的路線;唔記得幾點去到噴水池,穿過廣場入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步入科學廣場時,有好多車,有好多人,主要在左邊,有聚集,有行出行入,着咩色衫都有,唔知佢哋做咩,行右邊行人路係因為去hotel icon近啲,同人群無關,越行越多人在前方,數唔到有幾多人,本來係聚集緊,好快就向後退,見唔到有遮陣,只見到有人開遮,未意識到係咩事?(主控叫蔡小姐在地圖標示出當刻她身處的位置),距離牆邊有約兩個身位,見唔到有警察,本來打算從右邊行過去,但佢哋後退阻住,亦有啲驚,唔可以沿百周年紀念公園小路走,因為麼地道小徑都會有人,又有車阻住,望唔到小路情況,前後都有人包圍着,走唔到,選擇企埋一邊,覺得安全啲。

當時聽到周圍都好嘈,但聽清楚內容,亦聽唔到警方有嗌大聲公。

當日着嘅衫係日常衣着,帶備電腦,警方有檢取咗着嘅衣物,其他銀包、鎖匙、公司咭、化妝品無被檢取。

經過上水站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感到眼睛唔舒服,有淚水,雖然蔡小姐家住附近嘅屋苑,但不同意主控話可以返屋企才處理,經過藥房,想處理咗先,於是買生理鹽水使眼,11號當日已經用咗兩支,12號晚約9~10點經過上水站,又遇到殘留嘅催淚煙,所以有戴護目鏡,只係當日戴過一次。

控方呈上護目鏡,指出四周污糟,見到索帶(頭帶)有污積,主控指蔡小姐在18號之前曾多次用過,蔡小姐唔同意,唔知點解有污積。

4支生理鹽水中,兩支20 ml 係蔡小姐買,兩支10 ml 係媽咪在同一日11號買。經過上水站時,鼻無舒服,所以唔使戴口罩。鴨嘴帽係防曬用,經常放在背囊。

雖然18號知道有理大事件,知道紅磡站閂咗,但無改地點,因為就Eva,當時經常有事件發生,避唔到,而且去到Hotel icon,無改地點,已經遲咗交proposal 。

主控質疑點解一定要面對面見Eva?蔡小姐解釋唔係要佢買化妝品,係想向佢展示產品,和攞推廣嘅意見。

主控質疑P16-5(1~3) 意見調查和P16-6 proposal 的內容,所有文件都無寫日期,無寫調查由誰人做,proposal 只有組員姓名,無寫由誰撰寫;蔡小姐解釋這些資料對客戶不是重點,客戶只想知到提議嘅推廣策略,公司亦無要求,proposal 有她的姓名,是她做的;意見調查是proposal的附件,由邊個做和幾時做都不重點。

最後主控指出案情:
- 11月18日明知理大封咗,紅磡站封咗,咁早去到尖沙咀,係去參與非法集結
- 約見Eva做調查係講大話
- 在科學廣場被圍住係講大話
- 帶着工具係存心參與非法集結
- 當天有使用過護目鏡
- 帶着生理鹽水,唔係之前使用
- 當時情況一早可以沿路折返
- 被夾住無得走係講大話
- 係非法集結一份子
- 一早到場係蓄意參與
- 聽到大聲公叫離開
- 聽到嗌「 1212、死黑警」
- 見到麼地道舉藍旗
- 聽到和見到警察發射胡椒球彈槍
- 見到有發射催淚彈槍

蔡小姐對以上的指控全部不同意

嚴官詢問蔡小姐搭車的時間,她解釋因為無戴錶,唔知幾點上車,應在06:55~07:00出門口,約10分鐘行到上水站,知到上水可以去到九龍塘,在該處轉車。

嚴官:無17號嘅交通證供,聽到時間點有啲奇怪,因早前有被告作供時稱大埔無火車,有困難去考慮案情。
主控:未能提供官方嘅時間作相關證供,申請休庭處理。

[11:25~11:45] 休庭

控方表示早前D2作供時提過有關資料,但唔係控方資料,在這方面對蔡小姐無盤問。

🔸辯方覆問:

- 本來在11月17日約咗Eva食晏,嗰日係星期日,兩人都唔使返工。
- 當時身處科學館廣場,見到有人由麼地道迫近,有人跑去百周年紀念公園,但唔知係唔係同一班人。
- 護目鏡係就咁放入背囊,無用其它袋袋著。
- 18號無交proposal ,在警署通知上司,上司和客戶相量後,因特殊情況,改為21號交。
- D16-6 proposal 無簽名,無展示由邊個人寫,只係有名。

蔡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證人。

A19律師申請明日作供,A20律師申請在星期四作供,法庭批准。

[12:10]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6/9) 09:15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 上午內容 ]

📌傳D12作供
D12盤問完,詳情: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3633-10-27

- 無覆問 -

明日開始D13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4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1中大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劉, D3高, D4陳, D5許(18-21)
🛑四人服刑中

控罪:
(1)D1,D2-D5暴動
(2),(4-6) D1,D3- D5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8) 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各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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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代表: 陳女大律師
D4: 潘大律師
D5: #邱治瑋大律師

▪️D1只作刑罰上訴
▪️D4只作定罪上訴
▪️D3及D5 今日正式撒回定罪上訴申請,D5只作刑罰上訴申請

📌上訴申請速報
D1 及D5刑罰上訴申請被駁回
D4定罪上訴申請被駁回
四人需要繼續服刑

定罪上訴
🔸D4 代表
補充書面陳詞指裁決第72段指出D4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非基於事實裁斷,只依賴一連串推論,包括衣著裝備(黑色舍堂衫,豬咀,頭盔,頭套,頸掛有泳鏡,3M手套,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多個外科口罩等)。申請人立場不挑戰身上裝備,暴動前曾身處暴動現場。根據法官裁斷暴動前黃色垃圾車右後方有記者及非示威人士,D4當時有手持手機,不能排除並不是示威者,法官指出審訊中D4沒有出庭作供,沒有證據基礎支持D4可能到場作紀錄。代表庭上播出FB立場新聞約30秒片段,第4次衝擊時黃色垃圾後有數人舉起相機。法官質疑該些人有反光衣或背心有press字,同示威者衣著有別,一眼睇已知非示威者。彭偉昌質疑片段未能增強陳詞,更甚者見記者同示威者保持相當距離。

第二點爭議法庭推論D4選擇留守現場法律上犯錯,但同意沒相關案例。法官反指D4代表可參考CACC577/1999案例,代表指需先看資料,1128法庭休庭至1146,代表不再堅持立場。

🔹答辯人回應
簡短回應片段見警方推進不久已拘捕D4,身上衣物裝備累積等環境證供足夠推綸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三位法官先指近期「唐健邦案」結論為同一法庭判刑不可支持同類案件之判刑參考

🔸D1 代表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梁天崎十二項因素,代表指本案對比楊家倫/鄧浩賢案較輕。上訴法官指警方防線阻止扔物到二號橋下是維護公眾安全,多次衝擊瓦解防線是阻止任務執行為判刑主調,代表接納。從財物損失,參與角色,D1刑期明顯過重。彭偉昌法官進一步指從片段現場見到有縱火及大煙冒起,法庭判刑需考慮潛在風險,暴動案會以共同罪責即羣體行為而非一人作為作判刑,彭寶琴指楊家倫/鄧浩賢案涉縱火或扔玻璃樽,本案扔汽油彈規模達廿三枚,合共四次衝擊。

🔸D5代表
立場同D1 相似,不爭議原審法官考慮梁天崎案8項因素,但5年起點沒有列出以各因素之比重,申請人認為過重,楊家倫案有可能令的士爆炸較本案嚴重,彭寶琴打斷判刑不是數學計算而是整體考量,暴動罪法例最多可判十年,本案起點5年即為中位數,法庭不能逐項因素得出刑期再相加。再者如屬領導角色只是有加刑因素,非領導者不是減刑理由。
另一上訴理據為D5同意案情沒有被原審法官考慮作減刑因素,彭寶琴上訴法官指此為法官酌情行使,代表律師同意。追問下代表指自己非原審代表,只知D5一直爭議搜身發現之扳手非其擁有,而截停及搜身警察並非同一人。

🔹律政司代表回應D5扳手在判詞內已經排除背囊內扳手由他人放入,警誡下D5冇嘢講,理解不反對其袋內有扳手。進一步指判刑書已經寫出為何本案暴動嚴重,包括有計劃,有序前後出作4次衝擊,示威者各有分工。而11月11日是暴動高峰期,二號橋警方失去防線可癱瘓新界北主要交通幹道。

三位法官商議後駁回今日所有上訴申請‼️

判詞將於擇日公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D1-D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D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李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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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案發當日0800時,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PTU B第二隊的防線前,並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打開20多把雨傘,有人大叫「釋放理大」,其後人數增加,人群開始向PTU B2防線進發,人群大叫「1,2,1,2」。而Y1及Y3小隊在科學館道設立防線,Y4小隊在南洋中心小路設防線,並舉旗警告聚集人群,繼而靠近示威者防線及進行驅趕及追截。部份人與警方對峙,另有數十人從小路走向百周年紀念公園。

0810時,督察李偉航宣怖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檢獲16把雨傘及示威者常用的裝備。當時其他小隊在港晶中心、新文華中心周邊的小路及百周年紀念公園周邊掃盪。當中於百周年紀念公園拘捕13人,包括本案9位被告。

D2當時稱路過尖沙咀,與小學同學(按:另案被告)買了一箱樽裝水,想睇睇有無人要水。

D4為註冊護士,當日早上在柴灣離開,乘搭地鐵在尖沙咀落車轉乘小巴返家。途經案發現場,聽見有人大叫,就留低睇下有無人需要幫助。而口罩則用來防止吸入催淚氣體。

📌控罪基礎
控罪一:
案發前,警方已在多個媒體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周邊地區。當日警方在尖東周邊也設立多條防線,在場人仕仍然在現場逗留,並集结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二:
D9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可用作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

📌承認事實
- 背景: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及其他罪案,警方在這段時間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其周邊地區。新聞公告內容呈堂為P240(1)~(11)。
- 李偉航督察0810時在華懋廣場附近拘捕135人,包括本案被告。
- D1所報稱的住所。
- D2證物:警員14056在深水埗警署為D2進行搜身,搜出藍色三星手機、SIM card、黑色電話殼、3M護目鏡、紫色泳鏡及灰色手袖。以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證物:警員6984在深水埗警署羈留室為D4進行搜身,搜出citybank信用卡、三星手機、SIM card、綠色背囊、白色鞋、毛衣、黑色長褲、藍色Tee、紅色護目鏡、黑色護目鏡、眼鏡、白帽、黑帽、1包白色口罩及其警誡的會面紀錄。
- D4所報稱的住所。
- D6證物:警員5199在紅磡警署為D6進行搜身,搜出黑色背囊、口罩、灰色Tee、藍色口罩、黑色長西褲、黑色襪、黑白鞋、灰電話套、個人八達通、八達通、黑色手機與SIM card。
- D6所報稱的住所。
- D7所報稱的住所。
- D8所報稱的住所。
- D9證物:警員57031為D9進行搜身,搜出銀紅色鐳射筆、藍色口罩、黑色背囊、黑色cap帽、黑黃色鞋。
- 現場物品:警員2455在華懋廣場附近地下搜獲一盒口罩、空的大支生理鹽水、5個護目鏡、21隻手套、長者8達通、散裝口罩、10把雨傘、黑色背囊內有2個腰袋、10支細的生理鹽水、3個口罩、2包紙巾、金色充電器和噴漆。
- 鐳射筆專家報告:檢驗鐳射筆屬3R,7.6米內直接照射眼精會危害眼精。
- 公開媒體下載的片段
- 從另一案件被捕記者檢獲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與案件相關的影片
- 鐳射筆專家證人報告確認鐳射筆操作正常
- 地政署提供的兩幅2019年11月版本的相關地圖
- 證物鏈由檢取至帶到法庭沒有受到干擾
- 全部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各被告清楚明白,並同意上述事實。

📌播放片段
🎥立場新聞香港11•18 科學館道圍捕直播片
為圍堵前的片段,影到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近科學館道與警方對峙,並大聲叫喊「1212」

🎥蘋果1118各區直播
為圍堵後的片段,途人雙手舉高經過防暴往小路離開,靠華懋廣場對出一段科學館廣場路有大量人被控制,部份人坐在地上雙手舉高,部份人被雙手反綁坐在地上。

🎥Sony攝錄機內抄錄的4段影片
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在警察面前形成行列,同時亦顯示警方的拘捕過程。包括警方宣佈非集,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作出驅散,另一隊則在華懋廣場後方包圍人群,最後大量人仕被包圍。

📌傳召PW1 督察李偉航(為下命包圍人群的Y1小隊隊長)

證人2019年11月時駐守西九總區機動部隊,PTU Y1小隊。當時有參與踏浪者行動。

案發當日西九總區當值,石硤尾行動基地候命。當日約0800時,總區指示其Y1小隊到尖沙咀科學館道處理大量人群聚集事件。其Y1小隊有41警員。同場到場的還有Y3小隊。

0815時到達科學館道,落車位置約30米外見約200人在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聚集。人群多數穿深色衫褲手,部份人舉雨傘及戴頭盔、護目鏡、手袖和手套。聽到人群大叫及講粗口罵警,如「死黑警」。

地圖畫落車位/人群聚集位置/包圍位置 p244

落車後見到人群行為,認為要即時處理,用大聲公作出口頭警告「前面聚集人仕留意,尼個係警方向你哋發出既警告,你哋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刻離開,否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你哋都可能被拘捕」。
作出警告後,人群沒有離開並繼續舉起雨傘向住警方。命令其小隊上前包圍人群。成功將百數人包圍在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對出。當時Y3小隊亦有協助包圍行動。
包圍後,指示小隊看管百幾人,以防他們離開及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指示畫出2條封鎖線,內圍為看管包圍人仕,外圍封鎖線為防止其他人干擾警方工作。

0820時向包圍人士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包括本案被告。
其後收起全部人身份證作紀錄,通知指揮中心安排車輛將被捕人仕帶去警署處理。其中80男20女去深水埗警署,35女送去紅磡警署。

在現場有安排警員在包圍地點地外檢取證物。被捕人帶上車後,證人其後跟隨去深水埗警署,安排警署及向刑事調查隊報告。

邀請證人看相片冊:
237(10):見不到擔傘人仕, 證人認到自己。相片為包圍135人之後的狀態

237(8) :一批警員由科學館道行入科學館廣場,證人指相片為其小隊推進包圍人仕階段。

237(3):科學館廣場,有人拎傘,為聚集人仕之一

234(1) :有人開深色雨傘,相片1呈現到1當時到場觀察到的狀態

234(4): 人群往南洋中心方向退後,為開始推進,包圍人群階段。

📌案件管理
控方有22控方證人,包括現場警員、打火機油專家證人、2證物警員。

案件14: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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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2/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取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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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及D2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D3:代表:#唐樂山大律師

[部分內容從缺]

📌傳召 專家證人作供
-作供完畢-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作供完畢,之後將播放3被告錄影會面紀錄共長約3小時。

🫂播放D1 警署會面紀錄
針對羣組用戶及自己多條發言,解釋自己對黑警,反修例事件認知,對發言「傷害黑警」立場及對其他人會否跟隨去做想法。

🫂播放D3警署會面紀錄
警誡下承認有在羣組發言,但不記得打了甚麼。查問下,被告交代背景如學歷、工作、家人資料同時提供開機手機密碼。D3自己非群組管理員。理解羣組內發言「狗」是警察

由於D2會面紀錄長61分鐘,控方打算明早才開始播放,播完後便完成控方案情。

法官指控罪依賴3人在羣組內發文,但開案陳詞及文件冊有140頁,要求主控將重點或依賴之字句逐一指出。主控回覆文件冊對話內容全部依賴,希望法庭作整體考慮。

1541完庭,明早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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