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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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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8/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
10:40 前資料欠缺

🔸D18辯方盤問PW5張加豪警司中
黃官質疑D18辯方為何要睇有關消防片段,辯方指因D18是出現於醫療區,所以要提出出現原因及被誰帶去等問題,辯方亦想確立消防其實早已到達。黃官指證人不會知道當時情況,要求辯方於陳詞內提出便可。最後辯方只播放片段,睇00:13:00-00:13:27片段中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一段的彌敦道街燈已熄,證人同意片段中見有消防員在馬路中間經過,但指只見鏡頭前方街燈已熄,亦睇唔到太遠。畫面定格成為mfi,00:13:25實時為23:24並截圖成為證物。

當中危險點為A1出口,有2人有需要醫護,證人指是交給同事再交給醫護人員處理,因當時醫護人員未到場。證人指設立醫療區後交D1同事處理,因為安排邊個上邊架救護車,由邊位同事陪同等需安排及記錄。由譚志豪警署警長33131負責。

辯方指根據D2D7黃大律師盤問時,證人同意如有合理解釋可以放走,證人指這是一般做法,專登提因見到有其他人士在場,指如有合理理由可放行。證人指該指示是同傳令員及小隊指揮官講。證人指冇見有人受傷唔清醒,冇數字知道當晚有幾多人被放行。

辯方亦指昨天D12代表姚大律師所播放片段中,可見喺闊巷有3名人士坐於被控制範圍內被查身份證情況,當中一個着Nike衫,一個上下身都是深色,另一名人士手上被鎖着索帶,但已被解開。(sorry忘記辯方問題重點🙏🏾🙇🏾)其後證人指雖然是速龍而且不是under自己,但相信速龍同事。

🔸D19辯方盤問
證人指Gogogo前才到碧街,由南向北,封至咸美頓街。證人指當時已有同事封緊,所以是確立由咩同事封。到咸美頓街街口位置前路人可由上而下行,因此聚集了約2000人。證人同意醫療區內有人瞓在擔架床上。辯方指不止一處有人疊人事件,控方質疑有冇人疊人,證人指好難理解何謂人疊人,最後同意有人仆底。證人指所有受傷需處理都要去醫療區,證人覺得夠人處理就放心,並指設立醫療區重點是記錄。辯方問證人有否作出指示類似是如果答到合理解釋就放行,有冇指示關於醫療區嘅人,例如如果不醒人事就等清醒再查問?!證人指當日無聽到有人唔清醒,而當日亦無畀此指示。辯方指當晚有位伍曼華督察喺醫療區宣布拘捕,但其實冇畀機會被捕人解釋。證人指0125前沒指示詢問醫療區人示,(sorry仲有啲抄唔切🙏🏾🙇🏾)…
盤問完

🔹控方覆問
證人對於盤問階段所觀看片段有啲認到位置,有啲認唔到。從砵蘭街/碧街/窩打老道/咸美頓街/彌敦道等片段中,冇見過有車行駛。主控亦指片段中深色衫以外行人,除喺行人路外,亦看似喺馬路上隨意行,證人指以西九龍交通情況是唔正常,因較難從容隨意行。證人亦同意控方指自己沒有同鏡頭內啲人交談過,佢地去過邊做過咩及其後去邊做咩都唔知,佢地有冇意圖參與亦不知道。證人亦同意控方指拎住飯盒外賣的人不知是回家食定彌敦道暴動現場食。睇過唔同地點片段,證人同意要喺碧街東西面及窩打老道東西面等亦有機會離開,片段中顯示無封路行人可自由走動。證人同意當晚警察200人左右,不能將現場約2000人全部控制。控方覆問完成。

休庭10分鐘後將由PW4作供。

11:32 PW6溫志豪作供(即警方列表PW4)

🔹控方主問
現駐守警察總部行動部。當天是東九龍機動部隊Delta1小隊指揮官,當天以軍裝防暴裝當值。當晚 由觀塘警署去紅磡體育館候命。當晚由D連小隊向北推進,當中包括Delta1及Delta4小隊。證人於當晚2245時到達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位置,前方已與超過1500名示威者對峙中。示威者大部份為黑色衣裝,有頭盔護目鏡部份有防毒面具,示威者以卡板,木板,遮等作防線,後排扔雜物及汽油彈往警方防線,警方其後有還擊。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向住證人方向。睇P001(C)地圖為窩打老道彌敦道位置,證人指示威者喺彌敦道窩打老道路口北面,而窩打老道西向果欄方向,即警方防線左亦有示威者聚集並組成孤形防線阻止警方推進。東面亦有零散示威者聚集。遮是打開,遮頂向警方。而當天整晚至警方行動亦無落雨,證人指足以遮擋前排示威者。木板大細似運貨用卡板,約1米長1米闊。因為示威者扔汽油彈及雜物燃燒物於警方防線,因此D1隊便使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證人指同事配帶的防暴槍可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而雷鳴燈則可發射散彈及橡膠子彈。

證人指現場嘈吵,有汽油彈爆裂聲,亦有警方所使用的防暴槍聲及彈殼聲。催淚煙視乎製造商,有白及黃煙,而當晚是白色。證人指發射完催淚彈後,前面示威者會向後即旺角退,但其後會再聚集。證人指約2300時左右,D2隊上來幫手補充彈藥,約2326收到通知會連同機動部隊快速推進。證人向北面快速推進即前面推進,而前面同左面亦有示威者,右邊應該無推進。

經過黃格位置後,證人由南行線切入北行線,10米左右見1男1女示威者,叫了警察咪郁但佢地無理,於是捉住其右膊並用警棍打,其後雙方一齊跌下,便帶該男子到寶寧大廈右邊日本城位置,返回後已見其他警員協助帶女子回行人路。

2345時證人見一群人到碧街油麻地港鐵A1出入口,便帶同事到A1出入口近寶寧大廈後巷。抵達時見已有1-2名速龍同事喺窄巷,亦有示威者被制服並高舉雙手及無走動。證人便指示同事喺窄巷設立防線。除窄巷外,安利大廈同a1出口闊巷亦有防線,作用是唔畀未經許可嘅人進出。證人指一到現場已有速龍守衛住,知道速龍其後會有追捕行動,因此發出指示因需補上速龍位置。但於未發出指示前亦有D連同事作防守及疏道離開窄巷。仍然發出指示因需補上速龍位置,令防線更穩固,而指示是畀D1同事。證人指是從上級聽到指示才發出。

證人指同事設2條防線後,有檢查是否穩固,防線不是用封鎖帶,是由同事舉循牌站立看守。一到達時是喺窄巷望碧街方向,見有速於巷尾。指如要做後續行動喺窄巷會唔理想,便設立等候區及醫療區。是D1同事負責。

醫療區是用人企位包圍區域。由闊窄巷帶出的人如需醫療便會帶往。而彌敦道搜獲的人士如有需醫療亦會帶至醫療區。

等候區是不需接受醫療人士,喺未入tha前會先入wa。都是d1同事站立形式設立。當中無固定圍板圍住。

證人指THA不是D1負責。警方已在A1出口附近,其他人士不能隨意走動,因為已被制服。由醫療區外帶到醫療區,都有警員押送。而稍後需接受治療人士會有至少一位同事押送。封鎖線其後交D2同事負責。

播放警方片段,證人指片段內聽到的類似叮叮聲是警方彈殼掉地聲,亦有警方畀警告聲,防暴槍開槍及退彈藥聲,汽油彈落地聲。另一片段中黃光應該是汽油彈或燃燒物品所產生的黃光。證人指當日在場亦見此火光,是由示威者擲向警方防線,火焰最高超過3-4米。片段中綠及藍光束是示威者向警方發出的激光。睇P049-1是窄巷位置,右邊帶黑色頭盔上有1紅點人士是PW6自己。播放時間000106是A1出口南邊窄巷,見到示威者穿黑色裝束,有頭盔面具黑背囊等,示威者已被制服。窄巷遠處近碧街見速龍在尾端。證人圈出自己及速龍。截圖成為證物。證人指紅燈是D1隊而綠燈帶是東九龍機動部隊。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WA是張警司要求設立。

D2/7:對峙是2250時,直至2326快速推進其間證人都在此位置,但示威者逼近時都有少量後退,但警方推進到最前仍在黃格範圍。於2326時快速推進一刻,示威者防線再後退了約10-20米。gogogo唔知邊個講,只知是上司。

睇P001地政總署合比例的圖,成為mfi/p001/pw6/d2/1。

證人標示出P030開始階段警方防線位置及示威者防線及gogogo時示威者防線位置。截圖成為證物。

黃官質疑已有證據顯示距離,辯方指想確立對辯方有利證據。黃官質疑辯方不需用此方法查問並要求辯方可直接一點。

控方反對指證人不能代表其他人及他不在該位置。
最後證人同意黑旗可能因後方的人被阻擋會睇唔到。

(中間一些辯方沒有盤問)

證人同意辯方指碧街a1出口西的被圍捕人士已離開唔到該範圍。但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唔清楚有冇速龍。總被捕213人,證人同意不是所有被捕人都被捕於碧街。

1258完庭,明天0930再續。

PW6仍在作供中,明天將由D12辯方開始盤問。
控方指將會有警方列表PW9,16,20,43號控方證人作供,而PW1應該於星期一再傳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今日是結案的第一日聆訊。

📌裝備

控方認為辯方誤解控方所指「一物二用」的立場。控方同意各被告所管有的物品會有合理用途,但以本案情況而言,可能是各被告特意從家中取出這些裝備,然後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

辯方認為:

⁃ A1的衣飾於當時不是「示威者」裝束,A1於當時亦可謂「零裝備」。

⁃ 當時A3是「零裝備」。

⁃ A9方當時也並非有雨傘、豬咀等常見示威者裝備。即使有勞工手套,這手套並非如戰術手套或隔熱手套般,A9於當時也沒有戴上。A9在作供時亦坦誠指出案發時有穿過黑色風褸,而黑色風褸在舞台上有其用處,這點已得A7和A15的證供支持。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控方指有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因此而作出不利推論,但根據CACC21/2022案,法庭可以考慮一系列的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果,例如被告們的衣著和裝備、被捕的時間和地點、現場的環境等。除此之外,法庭亦可以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和現場狹窄的環境,判斷各被告是否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控方的立場是各被告是知悉現場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控方認為當時的警員各司其職,在庭上作供時忽略一些細節是可理解,但當時的示威者必會留意到現場的客觀情況,如果要及早離開是一定可行。而且,警察的專業是可以分辨到那些人是無辜,然後如辯方所述般放行,故拉錯人的機會是很低。

法官提及辯方最主要的論點是各被告是在關鍵時刻才進入到科學館廣場。因此,各被告進入科學館廣場與Y4小隊發射催淚煙的時間的關係是很重要,若果各被告在Y4小隊進入科學館廣場前已進入科學館廣場,各被告是否得悉現場的情況?各被告的活動和觀察空間又如何?因為若果各被告是一早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最後必然不會被包圍;若果各被告是非常遲才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必然不會忽然在華懋廣場被包圍。

A1和A1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A1提及他於關鍵時刻時是一直移動,亦曾在向科學館道前進時看見警員。

⁃ 當時科學館道是開放行走,A1當時可以向前離開,不一定調頭離開。控方證人亦有提及過華懋廣場的行人路於當時是較疏落。

⁃ A11有提及聽到「一二一二」後選擇找凹處躲避,雖然不是調頭走,但不一定是錯誤的決定。事實上A11被捕後亦身處靠牆的位置。此外,按前述情況推斷,A11是比A1較早進入科學館廣場。

⁃ 希望法庭不以「後見之明」的方式來看待當時各被告的行為,他們如常生活的行為未必如控方所指的不合理。

⁃ 希望法庭不只以片段來判斷各被告在當時的感知。法官表示片段是客觀證據,雖然角度有限制,但可以協助法庭了解現場的環境,來判斷當時各被告的視野。

⁃ 不認同當時的示威者必會留意到現場的客觀情況,這預設各被告已是示威者,不乎法律原則。同樣,警員是執法者,他們執行職務時亦應全面了解現場的環境。此外,現場環境如車輛可能會影響各被告的觀察,例如A1曾表示車輛阻礙他的視線,亦有警員曾表示車輛阻礙她的視線。還有,當時現場有人被放行,不存在沒有離開的一定是示威者的情況,這點亦得控方的同意。

A2和A12方亦表達相近看法:

⁃ 催淚煙是在驅散後發射。

⁃ 科學館廣場內的人不可能見到黑旗和胡椒彈球槍。

⁃ 發射胡椒彈球槍並非如步槍般「砰砰砰」會使人易聽到。

⁃ 即使有人從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他們的視野不會自動導航般望向前方的示威行動,特別是本身無意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他們可能認為前方的集結與其無關,他們的視野可能會受其他現場的情況影響。

⁃ 本案罪行不是思想犯罪,控方也沒有A2身在現場做何事和位置的證據。現場環境也並非十分危險,當時亦有旅行團路過。

A3方指:

⁃ 本案的重點是法庭是否信納警誡供詞。辯方認為控方沒有證據反駁A3到場的證供。

⁃ 現場的環境也並非如戰場般混亂,使人有震憾的感受,警方的行動也未算嚴厲,故本案的情況與CACC21/2022案不同。還有,Y4小隊的行動某程度令各被告圍困在科學館廣場,令一些無辜者被圍。

⁃ A3的警誡供詞是真誠和難能可貴,A3對不利自己的觀察沒有掩飾。即使A3和A9的觀察有別,這可以與二人的身高差距有關。

A9方指:

⁃ 當時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行人疏落,亦會有車輛限制A9視線;現場的環境會困著聲音,可能影響警告的聲音;胡椒彈球槍的聲音也較小。

⁃ A9的身高限制亦會限制其視野,法庭應對其有限視野予以包容,包括Y4小隊發射催淚煙的情況。

⁃ 雖然法官認為控方難以提出反證,但事實上控方沒有對A9提出的路線沒有挑戰。

⁃ 估計A9是於Y1和Y3小隊開始驅散示威者時進入科學館廣場。此外,以A9的前進方向而言,她是向警察的方向走,故她可能是被圍困的人。

📌A12在那階段見到黑旗

法官希望A12方協助法庭,A12在那一個階段看見黑旗,是對A12有利。控方指根據他們的紀錄,A12表示當他通過欄桿前往科學館廣場前已知悉現場環境,包括黑旗。A12方指根據他們的紀錄,他們不能確認A12在那個階段知道悉現場環境。此外,舉旗的時間對A12沒有特別用處,因為A12是明知前方有事發生仍然劈頭直前走,A12見慣這些情況,他深信不會被捕。辯方指出一個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會大模斯樣在警方面前走過。

📌 八卦和資訊性

法官希望辯方說服法庭,若果法庭不接納並非以「八卦」作為辯解的被告的證供,李督察同意有人在場八卦的證供對這些被告如何有利。

A1和A11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這點可以歸於原點,即只是在場。控方有引用CACC21/2022案,辯方認為這案與本案的情況,至少當時各被告不一定能在遠處看到前方的混亂。法官認為這視乎各被告在那個位置進入科學館廣場,事實上在漆咸道南上的磚亦可某程度預示案發現場的情況。辯方指出路面的磚於當時是常見,但不阻礙社會運作。法官同意,但指出這些情況可以令人對前方附近發生的事會有更多的認知,特別是有經過漆咸道南的被告。辯方認為即使當時有這些情況,但當時仍有人如A1和A11般選擇以較安全的方式如常前往目的地,特別是當時路面仍然開放,這並非不合理或正確。

關於漆咸道南的情況,A9的案情是A9知悉封車路,但辯方認為A9不一定要知道封車路的原因,即使A9作供時提及過當時「冇乜特別」,辯方認為這是針對行人路的情況。若果法庭要考慮資訊性,辯方希望法庭可以一併考慮A9曾提及噴水池於當時是和平、以及乘搭地鐵時的情況。撇開資料性,若論可信性,辯方認為控方的批評不成立,特別是當以A3和A9的關係考慮處理租相機和在現場討論何處走的議題上。

法官表明,當考慮A3和A9有利的證據時,會將兩人分割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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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繼續。

按:不反對警方是專業,但不同意好少拉錯人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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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7] 開庭,因囚車遲到

控方先為市民男子B,和PCA5732,申請匿名令,連同女子A,為三人申請在屏封後作供和使用特別通道。

📍處理65C事項

📖承認事實
(大概內容),呈堂為P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地點在元朗西鐵站,警務處長無收過集會通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晚:22:52時有三名警員到達G1出口,逗留92秒後離去,23:15時有數十名警員到場。

2019年7月21日當期時的地圖P2,元朗站的平面圖P3A & P3B,閉路電視位置圖則P4,出入口閘機編號圖P5 & P5A。

D1~D7 身份無爭議,案發時無刑責定罪紀錄,CCTV片段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P6,分為四組片段 P7M~P7P。

元朗形點一期和二期的閉路電視片段,時間由7月21日17:00 ~ 22日01:30,為附件一第一項和第三項。

從互聯網下載9段公開片段P7A, P7B & P7D ~ P7J,從其中7段做咗7套與7名被告有關的截圖P8-D1 ~ P8-D7,部份圖片有紅圈標示。

D1 當時係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當晚在Facebook 出咗三段貼文,第一段在21:38貼出,直到23:03有123人回應,第二段22:15貼出,直到23:03有31人回應,
第三段標題「打擊元朗黑分子」,在22:41貼出,直到23:03有106人回應。

2020年8月26日清晨,偵緝警員7671在沙田拘捕D1,06:25檢取一堆個人物品,包括電話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1(1~9),交由梁仲榮(音)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2785在屯門拘捕D2,06:55檢取電話、背囊、波鞋和八達通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2A,07:51~07:56由警員8110拍攝8張相P9-D2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八達通紀錄顯示到達元朗站。

2020年8月26日06:00,偵緝警員58721在元朗拘捕D3,06:10檢取電話、八達通卡、綠色衫、藍色牛仔褲、波鞋、眼鏡,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3A(1~9),11:11~11:17在元朗警署替D3 拍攝8張相P9-D3B(1~8),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

2020年8月26日06:02,偵緝警員10533在元朗拘捕D4,06:05檢取斜孭袋、電話、八達通卡、黃色波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4A,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16~07:18由警員9461拍攝12張D4容貌相P9-D4B(1~12),八達通顯示D4在銅鑼灣站入閘,在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8:05,偵緝警員7272在屯門拘捕D5,08:20檢取黑色斜孭袋、八達通卡、黑色長褲、黑色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5A(1~10),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警員7272拍攝11張D5容貌相P9-D5B(1~11),八達通顯示D5在元朗入閘。

2020年8月26日06:05,偵緝警員10077在天水圍拘捕D6,06:36檢取藍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腰包、八達通卡、信用卡、面罩和電話,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6A(1~17),P9-D6A(1~4)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8:25~08:29警員10077 與 8811 同D6 做錄影會面P11 & P11A,D6 係自願參與提供資料,12:05~12:07 警員替D6 拍攝12張相P9-D6B(1~12),八達通顯示D6在中環入閘,元朗出閘。

2020年8月26日06:51,高級偵緝警員431在慈雲山拘捕D7,08:20檢取咗黑色長褲、八達通卡、電話、白色鞋,拍攝物品和家居相片,成為P9-D7A(1~17),相片交由梁仲榮博士做法證視頻分析;07:45警員431替D7 拍攝11張相P9-D7B(1~11),八達通顯示D7在尖沙咀入閘,在元朗出閘,之後再入閘。

警方在2019年8月9日在元朗站拍攝136張相 P12(1~136),在2020年11月22日在元朗站拍攝21張相 P12(1~21)。

同意證物不受干預,片段真確反映現實情況,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陳官向控方澄清少少問題。控方亦更正錯字。

📍處理65B事項
控方以65B方式呈上梁仲榮博士的報告,但現在作用不大,因被告不爭議身份,申請不用讀出。

控方讀出另一份證人口供,講述他如何從互聯網下載P7K & P7L ,兩段控方作開案的片段。

[10:45~11:20] 休庭

就如何展開案情,控辯雙方仲未達成共識,控方想依時序先傳召PW1 警長7520,辯方希望先播片,陳官指控方可以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唔使一定遷就辯方。

[11: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0/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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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小休期間,主控與辯方律師有熱烈的討論,有人“妖”咗一聲,旁聽席上有人講咗句「learned friends, 開案中案囉」。在休庭前,主控通知法庭,指休庭期間,旁聽席有人大聲插咀。陳官義正詞嚴稱這唔係大聲,這是藐視,控方/警察應該截停該人士及查身份證,本庭有閉路電視,這是刑事審訊法庭,「唔好以為自己大哂,唔好以為法官唔係度,法庭等於公眾場合」,辯方律師有責任提醒極端支持者、同路人、咩師都好,要遵從法庭規則,無謂一時意氣犯下刑事藐視罪,如果有人叫囂及不遵從法庭指示「我可以即時鎖你入去,唔係講笑」,法庭會提供CCTV給控方,促控方跟進及考慮將該人「繩之於法」。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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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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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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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練官就火氣好猛問主控準備好未?主控答會要求答辯。

辯方律師未問口,練官就巳經話不會再押後,因今次是第4次,要求控方畀資料:上3次分別是3月28日,6月1日,8月15日,頭兩次是索取法律意見,第3次是和控方商討認罪。

辯方律師指8月31日上手馮大律師退出,9月尾他才接任,其間只探過一次被告一小時,加上案中貼文過千,需時才能全部睇完,多番爭取。

被告無保釋申請,練官再強調不會再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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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葡國及英國領事管人員到庭旁聽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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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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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30
👥方,何(22-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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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9/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徐,馬,羅(16-23) #續審 [8/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5/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4:30
👤*(13)🛑因另案服刑中 🔥#判刑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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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鄒(46) 🛑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制裁律政司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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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周嘉發(31) #裁決 (#20230206西九龍法院 口罩令)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08:10 更新)
【10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9/35]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

A15:方(23)
A19:何(22)
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服刑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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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同案11名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兩人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本年3月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席前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罪成判囚51-55個月。

A15法律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A19 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被告人親自告辯

[10:30] 開庭

A15:其中法官拒絕接納,辯方只以定格照片作為其推論行為的說法;另外辯方的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被捕前的任何與暴動有關行為,法官亦拒絕接納,因為被告人確實在暴動範圍下被捕,亦即是在暴動範圍出現。

A19:辯方提出其中理據,當日經過地點遇到身體不適,以前往步行幾分鐘路程的廣華醫院求診而路過該路段;另外,被捕捕時沒有携帶手提電話而不知道,當時政府或警方於社交媒體對封路的消息發報。
法官拒絕接絕其說法,被告人員是被捕時,沒有被警員在其身上搜到有手提電話。

最後🔴法官拒絕批出🔴兩位申請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提出上訴人可跟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條例》第83W條,提出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但提醒兩人會有「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即等於被「加監」);將會於3個內頒下裁決書。

[11:06]完畢

直播員觀察:兩位出庭都精神不錯,A15不時與親友點頭及面露笑容;散庭時兩人都與親友點頭。
【10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
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市民自衛,最新資料顯示先後有五名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然轉身不顧而去。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案發後到場,協助受襲市民,因而受傷,事後竟被指帶頭暴動,指鹿為馬,與其他受害者被無理拘捕。本案在2020年8月27日首次提堂。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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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辯方D1律師團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概內容)
1. 採用第一份承認事實附件一中的部份片段,成為辯方證物,儲存在外置hard disk D1;
2. 2019/7/21 晚何君堯在Facebook直播與人握手片段 D2;
3. 2019/7/20 添馬公園集會石鏡泉發言 D3;
4. 在同一上集會,周先生接受電視台訪問片段,話721有好戲睇;
5. 2019/7/21 當日在討論區、TG氣象巴打、TG寶寶channel、金水FB的網上貼文/片段/截圖,共21編 D4(1~21);
6. 元朗區議員麥葉成與警方的WhatsApp 對話截圖 D5;
7. 2019/7/21 21:45時,有男子被一班人用藤條打;
8. 2019/7/21 19:07~21:43 警方接到超過500人報警;
9. 針對同一時段22:40~23:15 ,有九名白衣人被控暴動罪名成立,其中有人上訴中,有一人被駁回;
10. 元朗站地圖D6(1~3);
11. 形點一、二期商場L1 L2 平面圖 D7(1~4);
12. 元朗站的巴士站地圖 P8(1~3);
13. 元朗雞地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 D9;
14. 警方下載的拍攝片段,附件一的其中四項;
15. 從公開媒體下載的26條片段 D10(1~21),包括D10(21)《 鏗鏘集》 721誰主真相;
16. 有多名偵緝警員 9184,11604,3731,4523,7792,23189,8028,11946,約19:00~25:00在元朗不同地區進行監察,通知控制室有白衣人聚集;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成為P1A。

🗣陳官質疑第二份承認事實中有好多係傳聞證供,金水、氣象巴打係咩人?法官問點解要考慮他人意見?片段中的標題偏頗/誤導,唔係因為大環境就要睇咁多,辯方大可加入外國媒體報導,唔係公開平台嘅貼文就要睇,要有權威性,評論有如武俠小說,有真實歷史加故事,對法官唔公平;亦奇怪點解控方簽名同意?

#黃錦娟大律師 解釋各貼文/片段的標題只是名稱,現階段不倚賴,不評論立場,只倚賴當中圖片,直至有證人講到(如有),如有需要可以删除標題,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片段亦有同樣標題,辯方做法一致。

[10:18] 📖D6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只與D6有關,內容講述D6任職某店鋪保安員,有九次發現顧客盜竊,協助警方成功檢控,提供裁判法院紀錄。

陳官形容D6戰績彪炳,但唔明點解以65C形式呈交,未見過這做法,律師表示諗唔到有咩其他方法。

控方同意陳官對第二份承認事實的意見,指在適當時候,會對辯方片段的相關性作出反對,根據辯方提供資料,查證過貼文/片段的真實,因此現階段同意。陳官指點解唔在承認事實中加入註腳?又指控方唔一定要應承,如果唔畀呈堂,就唔使考慮相關性。

———
控辦雙方在昨日商議後,下一步係播片。

控方提供咗播放次序表,P7K(MFI 1) & P7L(MFI 2) 已經在開案陳詞時播咗,今日會播放P7D(MFI 3), P7E, P7A & P7F,大部份不爭議身份。

D5 & D7 律師表示被告不反對在場,之於片段拍攝到嘅係咪被告,唔係全部同意,留待法庭裁決。

🎥控方開始播放第一條片P7D,內容分為六段(庭上無讀出詳細資料,例如實時),主控先讀出對內容的描述(抱歉抄唔切),有人在元朗站大堂付費區外,用手機拍攝付費區內的情況,林卓廷已經到場,白衣人在付費區外打人,指駡付費區內的黑衣人。

第一段,在播放器時間00:04 & 00:09截圖指出D3,他身穿綠色螢光衫,企在柱旁無動作,控方叫法庭留意他的參與度。另指出有D7,辯方不同意。

第二段,播放器時間01:03~01:35,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大堂,有人大嗌:「金毛唔好走,影低晒啦」。

第三段,播放器時間01:40~02:05,林卓廷在01:41出現,叫人企後啲,D7亦在片段出現,身穿有標記嘅T shirt,身份不爭議。

第四段,白衣人在F出口離開,指出見到林卓廷,D2行來行去,和D7。
D2律師指片段描述唔正確「付費區內的黑衣人條魚白衣人的人數」,控方唔會修改,如果需要就數人數,陳官指不重要,繼續播片。

第五段,在03:30見到D1,付費區內有人手持電話向外拍攝,有人掟雜物,有男子大嗌「入嚟啊,仆街」,尾段見到白衣人中,有一藍色衫男子揸遮打人。

第六段,控方指D7帶藍色口罩,挨着欄杆。

[11:14~11:45] 小休

🎥第二條片P7E,林卓廷當晚在Facebook 的現場直播片段,片長34分鐘,控方表示因為片段較長,牽涉人多,請法庭先睇各被告在被拘捕後的相,易於在片段中辨認。

因為播片會播吓停吓,控方提議上午做長少少,播完休庭,下星期繼續,陳官提議不停頓先播一次,下星期再詳細講每一段的情況。

[12:30] 播完第二條片,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24/10) 09: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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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考驗心臟💔,又一次間接經歷當晚慘案😭😭😭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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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6 溫志豪 (音)高級督察 D1小隊指揮官作供
🔸盤問
D12 代表
上司是袁思浩(音)總督察及另一位警司,小隊有傳令員孭旗袋及有另一陳德明督察用大聲公發出通知。舉旗決定由小隊副指揮陳德明督察負責。
▪️播放片段P030 由2254時段起 ,2303 時彌敦道南行有警員舉起橙旗示意離開否則開槍及作口頭警告,此際彈藥開始不足,不記得其他隊有冇舉旗或用大聲公發警告。不清楚2303至2326時發出「GOGOGO」其間冇再舉旗及警告,之前通訊機知速龍會前來協助。同意2345 時去到油麻地A1出口,見不到之前發生咩事,窄巷已經有大量被截停人士,自己逗留該處約十分鐘。2355時張嘉豪警司命D1小隊在A1兩巷位置及彌敦道北行設立封鎻線。從通訊機知道示威者2355在咸美頓街仍同警方對峙。
設封鎖線時張家豪警司指示如有人在封鎻區內合理解釋可以放行,同意有向負責警長傳達,但冇要求紀錄,自己小隊冇放行過人。19日0032時D1小隊設立了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之後才設立。自己留在MA,不確定有冇傷者由救護員帶來MA,也不知傷者由何處帶來,只有出入MA會紀錄身份及時間。不知MA內有沒有警員向在內人士調查。
D13代表
同意2316時至2406設立MA其間有人由不同位置送來
D17代表
MA內有人坐擔架床上,但不宜移動人士可在原地等待直接去醫院或之後移去MA
🔹覆問
-MA約0020-0030完成設立,由一警長負責設立,紀錄也由其負責,證人自己沒有負責
-帶到MA人士一定由警員負責,相信是示威人士,就算由救護員帶來也會由警員押來,因該人一定是制服人士。
~在場比自己高級有2位,其中一位通訊器發出Gogogo 命令,當時有戴防毒面具聽力有受影響。
-在片段?截圖上圈出華潤堂外有示威者,警方收命令正在彌敦道黃格前衝前
-沒規定舉旗,大聲公警告要連續做,要視乎示威者情況
- 晚上11點後至12點咸美頓街示威者防線只從通訊器知,沒見到,知道時間是2345後。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主問
現駐守警察總部,案發時為D2指揮官。晚上收命令去到加士居道,D2小隊沿西行線進入甘肅街拘捕5人,再交新界北小隊。當時D1,D3及D4小隊在彌敦道向北推進。D2小隊逗留至2300收通知去加工居道橋底提取後備彈藥,2315時送到去窩打老道彌敦道匯合其他3小隊,在黃格仔時見到前方約1500示威者,不停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磚頭。警方用催淚彈、象膠子彈、布袋彈及手擲式催淚彈作驅散,示威者沒有散去對峙。2324時D2小隊收通知沿彌敦道向北驅散,見到有部份示威者窩打老道向左跑, D2全小隊30人尾隨一字排開設立防線,見到B1出口有一批穿反光衣人士,有一些更爬上地鐵站,自己呼籲下來。2342時收通知D2全隊往咸美頓街彌敦道接替防線阻止示威者向南推進。往咸美頓街治途見到示威者被捕,約2343去到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確認D2小隊前後分別設立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防線均無其他人士可以自由出入。自己曾向登打士街示威者發出過警告。約0020 時再接命令去碧街A1出口接替D1小隊看守大量制服人士,有些人坐地有些跪,地上有不少棄置頭盔、護目鏡、眼罩,削尖鐵通,剪刀等。D2留守至19日06:44完成工作離開,期間沒有未經授權人士進出封鎻位置。
▪️播放P006E窩打老道店舖CCTV,實時2323時彌敦道上警方D2小隊黃格仔左轉入窩打老道西並一字排開作防線阻止示威者出入,小隊在此逗留20分鐘
▪️播放P024 警方片段 實時2348起,確認彌敦道咸美頓街上D2小隊面向北設防線封鎖彌敦道南北行線。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黃格仔2326時其他3隊前衝,D2左轉入窩打老道,爬上地鐵站B1出口人士有驅散冇作拘捕,防線沒使用膠帶或雪糕筒,不同意途人可自由出入。2342 時收命令去咸美頓街,封鎖線交另一隊警員接替,同意口供冇提過有另一隊接替。代表打算播放 Tokyo Salon CCTV 2323 約27分鐘,但需時整理希望押後下午才繼續
D9代表
2315時黃格仔設立防線,之前碧街東面(天仁茗茶)有冇封鎖不清楚
D12代表
曾駐守旺角,對該處熟悉,同意品流複雜,砵蘭街有色情場所,案發時有冇營業不知道,東南樓位置油麻地是否有酒店不知道。登打士街兩邊🧔通,咸美頓街一邊是堀頭路,碧街四通八達。
作供指2315 D2小隊帶同後備彈藥到窩打老道,D大隊再不停向彌敦道北方發射彈藥。
▪️播放P031 警方片段,由實時2315開始至2326拍到有人上後備彈藥使用。同意此時冇見到舉旗及以大聲公發警告

1258休庭,1430再續,下午仍需要其他臨時直播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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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A6 *(1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非法禁錮 他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控罪5:#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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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件背景

被告是本案的第六被告,他於首次答辯的階段時承認控罪1,2,5,11。

本案緣起於2019年10月13日約19:00時,便衣警員6191和11957在將軍澳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在巡邏期間,他們目睹約50至60名穿黑衣的示威者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處搭建路障及放火。見此後,二人一直從遠處觀察。

於19:25時,有一名示威者認出警員6191的警察身份,並向其他人大聲喊出。警員6191見狀後退至唐俊街,但後來被30至40名群眾(包括第六被告)包圍,並被要求脫下面罩以確認身份,否則拒絕讓他離開。在過程中,有人手持扳手和槌子,有人捉著警員的手臂,並開始搶奪其袋子檢查。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他站在警員6191的前方,並舉起手機把鏡頭指向其。

⁃ 舉起雨傘,並向警員6191戳3次。

之後,警員6191成功沿唐俊街逃往唐德街的方向,惟再被群眾包圍,並被人從後踢跌,倒在路邊。

當警員6191嘗試站起來之際,再次被人推撞,令其墮進路邊花槽。在此期間,警員6191被10至20名群眾以不明的尖銳硬物猛烈襲擊。

第六被告的行為如下: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擊打3次。

⁃ 用雨傘向警員6191戳3次。

當警員11957嘗試拯救警員6191時,他再度被截停,令二人被逼分開。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時,警員6191續遭4至5人猛烈襲擊。當時有男子用綠色鐳射光近距離照射其頭部;有人用氣體壓縮罐向警員噴射不明物體;有人以膝蓋及拳頭襲擊警員頭部各2次;另有人以扳手多次襲擊警員。

當時第六被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有戴上一個掛耳式口罩,干犯蒙面法。

事後,一名途經該處的海關人員為警員6191急救。警員6191之後被送院,最後被診斷出:

⁃ 枕部頭皮有一處血腫。

⁃ 前額、眉毛、鼻子、大腿及無名指等有裂傷。

⁃ 鼻骨左邊有骨折,並出現碎骨片移位。

警員11957逃離現場時亦受到多人襲擊。他送院後,發現:

⁃ 右前臂有0.5厘米的裂傷。

⁃ 右脛有擦傷。

⁃ 頭部有一處2厘米的裂傷。

📌本案判刑

雖然本案暴動的規模小和歷時短、沒有證據顯示暴動和施襲是預先計劃,事實上施襲亦是突然發生、第六被告並非主導角色,是次要和附和的角色、除涉案警員外無人受傷,和警員6191事後傷勢穩定和沒有後遺症,但包括第六被告的人群於案發當日禁錮和嚴重傷害在正當執勤中的警員6191。在警員6191被禁錮的7至8分鐘的期間,有人手持槌仔、有人對他作肢體碰撞、有人要求他交代身份及交出物品作檢查,這些是按CACC164/2018案作考慮後,得出的本案特點和嚴重之處。

第六被告案發時13歲,沒有案底。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正面。本案有一個特別情況,是第六被告於早前因另案被判入教導所,而該案是本案的延伸,處理該案判刑的法官已考慮本案的情況,但本案判刑亦應要顧及該案的情況。

考慮上述因素,亦顧及到本案一系列的罪行出自同一事件、第六被告犯案的原因和犯案時的年齡、CACC84/2004案和FACC9/2000案、及第六被告被還押的時間後,將第六被告在本案面對的四罪同樣判以教導所命令,並與另案同期執行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pdf/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31B_2020.pdf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9/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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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7  黎家朗(音) 高級督察 D2小隊指揮官 作供

D12代表
同意12點後至翌日0130見到WA 有人提取去醫療區MA,不用作紀錄,不知暴動範圍多少人被拉。

D1,13 及17代表
不用播片,撒回上午指出窩打老道封鎖後仍有人可自由出入。見到警車到窩打老道而通訊有告知,所以知有警員接替管理窩打老道封鎖區,同意口供冇寫。
🔹覆問
離開窩打老道封鎖區時見到接替人員有防暴裝備,但不肯定軍裝定便裝,當時警方已控制現場。

📌PW8 偵輯警員15999 負責THA
作紀錄
🔹主問
現駐網絡及科技安全科,案發在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穿便衣但有防暴裝備,晚上同PTU D大隊在彌敦道作驅散。過程中設立THA,11月19日0150從7443接手登記進入THA暫時被霸留人士身份資料,另有一同事開機拍攝。進入人士由軍裝帶來,警員7443做了93個紀錄,每各人士身臂如手上先會由其他警mark 上數字,自己核對身份證後填上編號,進入時間,名字,性別身份證號碼,陪同警員號碼等。登紀工作至0321完成。確認P0120呈堂為當日手寫登記紀錄,表上有附注有拘留人士稱跌身份證口頭講出號碼,會再加上出生日期。
🔸盤問
D2 及D7代表
當晚刑偵人數雙位協助處理被捕人士。PW9沒有收指示作查問,只負責THA登紀工作,由2340時接手。
D9代表
有2同事負責帶人來THA,有冇人向被捕人查問不知
法官問原先有7443負責,自己由94號開始登記,登記了99人

📌PW9 梁家俊(音)高級督察 案發為D3小隊副小隊指揮 作供
🔹主問
現任職水警,11月18日晚上先到紅館,之後收指示去加士居道處理示威,途中何文田塞車下車步行前往加士居道。2242時同D1及D4將防線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前華潤堂,前方目測有2千人,初築傘陣,之後改用木板膠板作保護,並扔上汽油彈,磚頭及雨傘等雜物。除此在B1出口窩打老道也有約500人聚集,同樣有扔雜物及汽油彈,2242,2253及2259 時自己指示傳令員17946向示威者舉黑旗表示發射催淚彈,另外2243及2305時也指示傳令員出示橙旗,自己同時用大聲公警告離開否則作拘捕。自己觀察D1及D4也有舉旗。相信大聲公聲量足夠,傳令員也作時間紀錄,但示威者並冇離開。通訊機通知會有速龍前來。2326時高級警司梁仲文下命彌敦道向前衝作拘捕及驅散,示威者向北即旺角逃去,推進時路上佈滿玻璃碎、磚頭、碎石,示威人士頭盔、防毒面罩等。2330張警司指示寶𩆜大廈外設封鎖線作THA,證人2345指示警長12951以橙帶在彌敦道上設立封鎖區,並吩咐警長不許未經批准人士進出,THA設有一個出口及一個入口。警員將犯人帶到THA入口交CID同事,THA登記被捕者資料並拍照及錄影,自己沒參與這些工作。自己D3同隊軍裝在THA外阻止相關人進入。
🔸盤問
D1,13 及17代表
2326 衝前,前方示威者四處逃跑,路上佈滿雜物,沒有目睹示威者丟下裝備。
D2 及D7代表
-11月18日當晚對使用催淚煙熟悉,射出後有效範圍沒有數據,但窩打老道射出應該去不到碧街都有效。
-2326 跑出後仍不時發射催淚煙,同意是驅散彌敦道黃格仔北示威者
D12代表
-同意2305時自己小隊發警告及舉旗後至2326沒有再作警告及舉旗,沒留意其他D小隊有無
-2315至2326時口供沒有寫低發射彈藥數目因自己冇作紀錄,同發射數量比之前更多
-2326衝前沒有進入油麻地A1出口位置,自己2330前去到彌敦道港豐找換,見到不少人彌敦道上被制服。D3小隊成員因不同工作散開自己要找回,所以2330收指示設立THA,但去到2345才吩咐警長設置。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希望下星期二安排列表上9名控方證人作供(PW22、5、55、7、37、25、19、18及44)。而下星期三會重召PW1 梁仲文高級警司,之後開始傳召匿名警員 A1-A?. 爭取星期五完成所有A字證人,餘下十多名證人如消防員作供短及一些事實性格盡量以65b讀出,接以上希望望追回進度。

法官指D5辯方身處外國證人之作供安排可能因另區院一案將佔用視像作供器材可能有延誤。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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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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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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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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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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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3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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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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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4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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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10/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6/25]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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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15:30
👤黃(25) #裁決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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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裁決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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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0/35]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裁決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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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宣讀判詞:(簡單記錄)
三項未經批准籌款罪:6次於大圍、旺角、中環奏榮光歸香港,被告在演奏時旁邊擺放紙卡寫上「因奏榮光被控告,無錢打官司」,被告引聯合國保護參加文化創作活動權利公約保障演奏權及所得之精神及物質的利益,控方傳召證人之中,第11證人警員是願榮光歸香港的專家,另外被告曾多次參加大型遊行活動,所以對榮光歌曲應有認識,警察證人證供話在示威現場見到示威者在唱榮光歸香港後,情緒高漲並喊口號,證人2(一位女途人)話演奏聲音大,又話見到有二胡盒內有錢,證人11是被指派在網上巡邏搜集有關遊行示威的資料,期間經常見到示威者唱願榮光歸香港。

被告人曾辯解他演奏的是願榮光歸林鄭,只是旋律與願榮光歸香港相近而已,被告曾多次到政府部門申請認可街頭演奏,都因個人理由不成功,被告亦曾辯解:不會繼續申請批准,因為這是不合時宜及與聯合國公約有矛盾的條例。被告人有良好品格,裁判官話接納證人的供詞(連那個曾多次玩忽職守的第11號證人的供詞都接納!)。

裁判官引兩件案例(其中一件為曾建成),被告有責任辦理好許可牌照,裁判官引一件行人路上踏單車的案例,無需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至於被告稱不知道籌款是需要申請批准的,裁判官表示對法律的無知不是犯罪的理由。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但考慮了事件的背景,裁定被告是有目的地向公眾籌款,而非被告稱的精神和物質援助。法例規定籌款活動須得到批准,原因規範是防止籌款與使黑錢等罪行有關,所以判斷該規範沒有違憲,裁判官裁定案件符合執行的相稱性;又引案例證明即使有自由,卻要考慮社會安寧,亦裁定願榮光是會挑起本已平靜的社會氣氛,有將之死灰復燃的風險{裁判官竟然只因為一個證人(陳靜思)覺得被滋擾,而判決整個社會將被煽動}。

裁判官話被告行為已超越法律界線!裁定4項奏玩樂器罪成,3項籌款罪成。

法官問被告有沒有求情,被告站起來反對判決,他辯稱:證據在那裏?所有證人都是警方那邊的人,都是警察!籌款罪?我籌了多少錢,錢在那裏?至於煽動?被告引義勇軍進行曲:起來,饑寒交逼的人們..那個更似煽動
有冇人附和我?同我一齊唱願榮光?

法官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被告大聲反駁,香港嘅法庭成為咗世界審判所,全世界都知道我被審判

法官再打斷被告人的回應!

裁判官宣布1045判刑
[1037休庭]
[1047開庭]

裁判官稱被告犯案是蓄意因為律政司已確認榮光是有港獨意圖的歌曲,因歌詞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她續稱藝術創作並非無底線,此歌極有可能誘發他人損害國家政權的安全,認為被告視法紀於無物!必須判以有阻嚇作用的刑罰。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以14日監禁為量刑考慮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亦判14日監禁

#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亦判14日監禁,考慮被告年長和做咗心臟手術,三項罪都每項減刑4日,所以每項10日,分期執行,合共即時30日監禁。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稱因為刑期短,所以可以提出等候保釋上訊保釋,條件:不可離港、保釋金二千元。

[110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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