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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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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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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梁,趙(22-24) 提堂(#111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梁涉管有口罩、眼罩、勞工手套等;趙涉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

👤施(#20200119中環 襲警)

👤劉(#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劉頴匡 (#20200119中環 (1)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2) 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梁,趙(22-24) 提堂(#111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梁涉管有口罩、眼罩、勞工手套等;趙涉以胡椒噴劑噴中警長A)

D1 撤銷控罪

D2
修訂控罪:
①襲警(警長A)
②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①管有攻擊性武器
②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無線對講機)

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03MAR 12nn 一庭


👤施(#20200119中環 襲警)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劉(#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5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梁(#20200119中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500保釋金
。不准離港,並交出旅遊證件(豁免24-29JAN外遊)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豁免27JAN)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24小時內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 01APR 1430 一庭




☂️☂️東區手足case完☂️☂️
#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22) #提堂 保釋覆核
控罪: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撤銷控罪
🛑被告可離開!
辯方有訟費申請押後至22/4 下午西九處理

此前共還押72天

#1111灣仔
#1127觀塘

此次撤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指郵包裹內有丫叉,警扮送貨員上門拘捕一事),另涉襲警相關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1月21日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改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保留爭議上述物品為攻擊性武器及無線電通訊器具

預留2天審期

申請禁足令容許因工作原因進入灣仔一帶被拒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被拒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2300至0700被拒

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向公眾發佈控方第一證人,即控罪書上警長A身份,辯方不反對,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並預留6月4日,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背景資料 (立場新聞 23.APR.2020)
--------------
(控罪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煙餅)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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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所有控罪,不答辯,無警誡供詞
由余超卓大律師代表

控方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包括
PW1 沙展A

PW2 25127 鄧永X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PW3 4708 董致言 跑馬地分區警署公眾活動管理組
*案發時3人均著便衣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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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沙展A在2019年11月11日在律敦治醫院的醫療報告
2) 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影像真實準確,無被修改或干擾
3)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4) 繪製地圖的準確性
5) 沙展A的外套化驗後,證實並無有害物質
6) 不爭議涉案物品屬攻擊性武器

爭議點:
1) 當時被捕人士的身份
2) 拘捕過程
3) 反對控方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因控方開審前一直無通知,而且被告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確認
---------------------
PW1沙展A作供:
收到情報指有人在2019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並會堵塞主要幹道,所以當日早上06:00與小隊成員揸車巡邏,防止罪案發生

07:00在通訊機收到消息指,有黑衣人在天樂里近鵝頸橋附近堵路,駛至上址後(警署警長25127)叫我落車,睇吓附近有無事發生。25127尾隨我巡邏,未幾聽到有人在天樂里,日善街,祥德里附近大叫,但聽唔到對話內容,所以跑過去睇。去到見到有幾名戴黑色cap帽的黑衣人,向我迎面衝過嚟(日善街方向)

係日善街與立德里交界,見到6個黑色裝束,黑色面罩人士,於是拔出警棍戒備,雙方距離接近。帶頭的黑衣人已經過咗我,向愛群道方向跑緊。之後我嘗試用雙手攔截最後一個黑衣人,同時立刻感覺到胸部對上,頸附近位置有刺痛、灼熱感覺。唔清楚係點做成,但相信係攻擊性物品引起,而當時現場只有嘗試控制的黑衣人
--------------------
拘捕過程:
當時07:00,天晴無雨,光線充足。見到有一班黑衣人好急咁跑緊,同時同我距離好近,觸手可及,無留意佢手上有任何野。但接近該黑衣人時,突然眼有刺痛,面、頸部感到灼熱,但對視線無大影響。之後我雙手攬住黑衣人腰部位置,佢亦因此延遲了向愛群道的跑速,因為他要轉身掙脫警員

追到愛群道近新伊館對開,該名黑衣人跑到馬路與欄杆中間,轉左向七人車方向,沿馬路中心逃走。當時距離好近,於是我揮動警棍,並發出警告:唔好走!警察!之後向該名黑衣人右邊膊頭揮棍,他隨即放慢腳步,然後被㩒在地上,警員25127緊接上前協助制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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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下指出同意當日香港好混亂,近呢半年都係,但當日摩利臣山道附近算平靜。執勤嗰區(跑馬地)無封路,市民正常外出,學生正常上課。同意當日周圍有好多黑衣人隨街行,但香港有自由,容許市民著黑衫。記憶所及,當時雖然無一大班黑衣人聚集,但佢地只係分散哂,幾個幾個咁。

直到係通訊機收到消息,有黑衣人堵路時,先開始對著黑衫黑褲的人敏感。唔會對黑衣人有憎恨,亦不會指罵他們,見到黑衣人有不法行為就會拘捕。

辯方大律師余超卓指,警長A言不由衷,純粹為迎合作供需要,警長A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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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作供:
避免影響審訊,細節待pw2作供完成再更新

下一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怕你TLDR,22:00會有更詳細版
想知㩒呢度睇

*辯方對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審訊期間,要求控方稱呼被告為「該名黑衣人」

PW1警長A作供:
1) 追捕時嗌:唔好走,警察,而嘗試制服該名黑衣人時,曾用警棍打他右邊膊頭
2) 把該名黑衣人㩒在地上之後,25127協助一齊制服他
3) 從第一眼看見該名黑衣人至制服他為止,共離開視線不足1秒
4) 聲稱被該名黑衣人噴中,所以他交俾警長54242處理,之後到新伊館外揾水清潔面部及頸部
5) 被送到律敦治醫院治理,逗留2小時後出院,繼續執勤
6) 同意證人供詞在案發當日錄取,準確如實地記錄當日經過

在辯方質問下指出:
1) 無書面記錄自己舉起警棍揮打,因為係反射動作,唔會記得咁多細節,所以無寫落證人供詞到
2) 承認在該名黑衣人背向自己時向他揮棍,因為想控制他,認為屬於合法武力
3) 唔清楚防暴隊有無加入追捕
4) 認為該名黑衣人唔係避緊我,而係避緊其他警員同事
5) 同意影片中無顯示沒有任何黑衣人噴任何物品,但唔同意被告無噴我

* 辯方律師向PW1提出,被告人無被你咁樣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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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作供:
1) 目睹該名黑衣人轉身有一下動作,之後有霧散出嚟
2) 思疑佢噴咗d野,因為當時眼有d唔舒服
3) 當時有微風,距離約20米,中間有其他警員同事
4) 追捕途中視線被泊在愛群路路邊的士阻隔,但好快又見返目標,視線離開唔夠1秒,但承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

拘捕過程有爭議,細節審訊結束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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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於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TLDR 詳細版

大狀撚狗記:
余超卓大律師(余),警長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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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你11月11日做過證人口供,上庭作供前有無再睇過協助記憶?
A:有睇過
余:咁當日有無人同你講過,你係進行進行踏浪者行動?
A:我上級訓示我去做一個防止堵路行動
余: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上級訓示我負責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係咪先?
A:頭先你問我係咪進行踏浪者行動,呢個係行動嘅一部份
余:同唔同意係證人口供上第2段你清楚寫低,與其他隊員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行動仲有其他隊員係咪?佢地都係著便裝?
A:同車嘅隊員係
余:咁唔同車嘅警員呢?
A:有其他著防暴裝同軍裝同事當值
余:咁同你同車嘅便裝警員,佢地身上有無委任證㗎?
A:當然有喇
余:咁當日你有無將你嘅委任證掛係心口呀?
A:執行職務嗰陣當然有喇
余:即係幾時開始?係車上嗰陣?
A:係車上無
余:咁落車之後呢?
A:我唔會淨係答你有定無,我要做我嘅偵緝工作㗎嘛,戴咗咁仲點做呀?
余:咁嗰陣就唔算係執行職務?
A:當然算喇
余:喇嗰陣你無戴呀,咁你幾時先戴委任證?
A:截查嗰陣需要表露身份嗰陣咪戴返囉
余:咁你落車之後,去到截查之前都無帶嘅?
A:截查前,當時電光火石間,時間唔容許我戴,所以無
-----------------
余:幾時收到通訊要追截黑衣人?
A:07:15左右
余:你係車上面,落車都無戴委任證,你知要截查呢6名黑衣人㗎何?
A:當然
余:你知到佢地係咩方向?
A:見到咪知囉,相信有黑衣人堵路,但唔知係邊到,所以揸車巡邏
余:ah…(語氣: I see…)你肯定?最後答案?要諗喇!
A:係
余:咁你同唔同意,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同日7:15,本人在通訊機知道有3批身穿黑衫黑褲嘅人,響摩利臣山道向新伊館方向逃走,於是我指示同事,一齊落車掃蕩」
A:同意
余:記唔記得,頭先你話係通訊機收到信息話有人堵路,你唔知地點
A:記得
-----------------
余:你講到「掃蕩黑衣人」,我有個提議,可唔可以話你唔戴委任證,係唔想俾人辨識,以免被人追究?
A:唔同意你用「提議」一詞,我無提議過隊員唔戴委任證
裁判官:提議只係辯方案情嘅一部份,律師提問嘅方法嚟,並唔係話你有提議。請繼續
余:有無留意同車其他隊員身上有無戴委任證?
A:坐我隔離嗰個有戴,其他唔清楚
余:咁你知道落車要執行職務喇,咁點解唔戴返委任證,掛個證係胸前唔阻你好耐嘅啫
A:當時我唔記得委任證放咗係邊,要用時間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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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承上庭,今日續審,傳召PW2作供
對專家證人資格無爭議

PW2作供:
在灣仔警署113室搜查該名男子,在他的腰帶上搜到
1) 伸縮棍
2) 一支不明圖柱物品,有膠紙包住
3) 對講機

我認為該圓柱物體有可能係爆炸品,所以向值日官報告,要求化驗。在08:17再進行警誡,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思疑爆炸品,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然後要求警員4708幫手看管證物,於08:20向被告宣讀被羈押人士通知書,告知他的權利。

不久,被告同我講佢唔舒服,頭暈作嘔,右手感覺到痛,想睇醫生,於是我向值日官報告,要求救護車到場。10:13救護員到場睇佢傷勢,而我係報案室外等候,唔清楚之後發生嘅事,因為交咗俾報案室嘅同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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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部分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上一部份

PW2 25127繼續作供:

控方要求證人除低口罩認人,辯方反對,指出對於證人在報案室處理被告一事,並無爭議,但因為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應該做正式嘅認人手續,讓證人可以公平公正地認出被告……認為無必要在庭上認人,但唔想唗時間,決定不爭議認人手續。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余超卓指出,警員25127從來無警誡被告,而被告亦無口頭招認,即從來無講「d野同腰帶係人地俾我」。警員25127否認,指當時有問被告d野係咪你㗎,亦問及物品來源。

進一步盤問下,警員25127承認沒有在每次盤問都對被告進行警誡,因為這是盤問技巧,警誡一次就夠。而拘捕時已經在新伊館外警誡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都警誡過,只不過無在書面證供上記錄,表示無可能所有細節都寫,否則記事册會唔夠寫。

證人同意拘捕過程,被捕人士傷勢,以及當日涉案人士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使余大狀質疑,為何認為重要的案情都不記錄?而警員25127稱自己受過訓練,會記得當日發生過的事,屬於自然反應,無需記錄。

其後余大狀提出,證人對當天的記憶純粹為滿足今天的作供而捏造,跨大其詞,即席揮毫,一路作供一路作,因為從來無書面記錄被捕過程。證人不同意,但承認記事册和證人供詞有改善空間,可以寫得更好。

下一部份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2]
👤趙(22) #1111灣仔

14:48開庭

向PW3指出,追嗰個根本唔係被告。被告係追逐前,在摩利臣山道遊樂場公園外被捕。而不是如PW1, 2所講在新伊館外拘捕被告。

*無爭議被告去過灣仔警署
====================
4份專家證人報告:

1)香港政府化驗所伍寶琼博士於2020年1月2日,對警長A的外套、T恤,涉案的噴霧罐進行化驗。就所呈交物品是否含有害物,並無重要發現。

而噴霧罐設計作遠距離噴射,可釋出內含氯香草銨(音)的粉紅色液體,該物質常見於個人防護噴霧。接觸人體可引致軟黏膜組織紅腫灼熱,可歸類為攻擊性物品。
-------------------------
2) 政府化驗所解剖科賴醫生,於2020年5月11日受警方委託化驗涉案的噴霧。結果顯示,噴霧可噴出內含氯化銨、硝酸鹽的液體。從皮膚和呼吸系統被人體吸收後,會令人呼吸困難,誘發喘,刺激皮膚
--------------------------
3) 違禁武器檢驗專員,化驗師吳家豪(音)博士於2019年12月3日,檢驗涉案的伸縮棍。該伸縮棍由可由27cm伸展至64cm,外層有防滑膠包裹,內層一節由金屬組成。並設有磁力鎖,防止內層在重力下伸展。解鎖依賴重力及揮動時產生離心力伸展內層。
-------------------------
4) 爆炸品處理科於2020年5月29日,檢驗涉案的懷疑爆炸品。即一個重168g, 直徑4.5cm, 高11cm的自制的紙皮錐體,內含啡色粉末,信管。用2g啡色粉末進行燃燒測試,點火後發生激烈反應,冒出內含氯化銨的白色煙霧,該化合物為製造煙餅的常見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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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無辯方證人

* 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下一部份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趙(22) #1111灣仔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PART 6

處理接唔接納無警誡下的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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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余超卓大律師陳詞:
辯方向控方第2證人指出,佢根本無係現場被捕時警誡被告。而被告從來無係警誡下有任何招認,從未講過「d野係佢地俾我」。所以在voir dire中,控方需要證明相關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曾向被告進行警誡。

另外,相關招認要被告自願作出,而招認前從未受到執法者的不公平對待,包括威逼利誘,打/嚇/。才可以被法庭接納。

就證供而言,亦有出現不尋常情況。例如第2控方證人指,當天在現場拘捕後,有對被告進行警誡。但驚訝地,該證人從來無向法庭呈交被告的警誡及招認記錄。在(事後記錄)補錄警誡文中,亦無被告簽名確認在相關時段警誡下有招認。

換句話說,法庭只收到PW2的單方面口頭作供,聲稱有妥當地警誡被告,而被告有招認。俗d講句,佢講乜都得㗎喇!順帶一提,刑事檢控標準較高,法庭必須得到可靠證供作出裁決,絕不能讓信口雌黃成為鐵證。

就PW2現場進行警戒說法而言,他當時從日善路跑一段路,轉幾個灣,再協助同事制服被告,而PW2亦承認當時氣喘。

試想一下,PW2㩒住被告,氣喘如牛,仍然可以一氣呵成將警誡文娓娓道出,好似讀唐詩300首咁,將171字警誡文讀完。仲要記得案發時間,人物,街名,犯罪類型及檢獲物品。簡直係天荒夜潭,匪夷所思,荒謬絕倫,子虛烏有。

常識常理話俾我知,呢份記錄一定經過精雕細琢,在安全環境下安靜地寫成。如果PW2所言屬實,咁佢就係「警神」喇。曹植都要七步先成詩,你一步都無郁到,仲要㩒住被告都可以講到警誡文。如果咁都唔係大話,咁我都唔知咩先係大話喇。

不得不考慮,被告在現場有被警棍打過2下。當時被告正受到暴力對待,豈能接納招認係自願?而PW2, PW3都講過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作嘔、頭痛,可見當時被告身體及精神狀態不適合作供。

而當時房間內警員,當被捕者在受控制範圍內,為何仍不查問被告不適的理由?不禁令人懷疑,他們對被告發生嘅事,心知肚明。

最後,PW2證供前後矛盾。證供與證詞大相逕庭。可信性,可靠性乏善足陳、罄竹難書。不是法庭可依賴證人,要求法庭不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
------------------
案件將於2020年7月2日續審
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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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
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
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
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
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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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休庭至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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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
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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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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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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