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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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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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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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0707旺角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
法庭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17) #1110屯門

控罪:
(1)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個板手、14塊白布、1個漏斗、1把剪刀等等(控罪1)及1個BAOFENG UV82對講機(控罪2)

控罪1 - ‼️認罪‼️
控罪2 - 不認罪 (交由法庭存檔,不會處理控罪,除非有此法庭或上訴庭的指示)

被告代表律師呈上11封由中學老師和家長撰寫的求情信及品格證明,顯示被告為人積極樂觀、遵守校規及樂於助人。

胡官指,被告當日全身由頭到腳均以黑色服飾打扮,亦有黑背囊、黑腰包。而身上3個水樽袋都裝有汽油彈,背包內的易燃物品及有機混合品亦可以製造更多汽油彈,可造成更嚴重破壞。

由此可見,被告的行為絕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充份準備造成破壞。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峰,被告黑色的打份顯然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身上的3張八達通顯然是為了避開追查。雖然被告只有17歲,但以上案情顯示被告罪行的嚴重性。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1430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心理報告。胡官強調,索取報告目的是讓法庭有更全面考慮,不代表法庭認為非監禁式刑罰就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胡官亦明言,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

‼️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覆核聆訊

區諾軒

控罪:2項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警隊條例 第63條)

背景:
區諾軒於19年7月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包括以大聲公3次敲打其盾牌,令關志豪受驚,以及以大聲公朝高振邦叫喊,令高耳朵不適。

#梁嘉琪裁判官 接納社會服務報告,認為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有信心他可完成社會服務令,加上考慮到案情背景及被告是初犯,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 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覆核她的決定。根據案例,裁判官須決定 ①是否批准覆核聆訊 ②如何進行覆核聆訊

申請方(律政司):
被告面對兩項襲擊警務人員的罪行,此罪行在不同級別的法庭都被認為是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即時監禁,引用HKSAR v Ma Kwai Chun 指 any assault upon a public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that officer’s duty is a matter to be regarded by the courts as serious. The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in relation to such an offence must be one that has deterrence as its uppermost aim.

再者,被告即使背景良好,初犯,除非被告有例外情況,否則一般都應判處監禁,而被告的良好背景及初犯並非例外情況
本案案情嚴重,高警司有實際身體損害:耳痛及耳朵有非永久性聽力受損
律政司接受上訴庭針對襲警罪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並非泛指所有襲警罪,但重申本案案情嚴重,亦無例外情況令法庭判處非監禁式懲罰

答辯人 (被告):
裁判官於判刑時已考慮整體案情、背景及犯案情況,控辯雙方提出的案例在本次聆訊亦相若,申請方指除非例外情況才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原則性犯錯

回應方指HKSAR v Ma Kwai Chun,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指
we do not think that this particular case calls f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sentence imposed. That is not to detract from the general approach we advocate to sentencing in a case of assault upon a legal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or her duties. It is, rather, a recognition of the fact that none of the sentencing principles espoused by the authorities to which we have been taken, and which we have cited, demands that the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of a case are to be ignored. Whatever a general sentencing policy may be, it must never be one that ignores the need for individual justice. This is the sentiment which we sought to emphasise in HKSAR v Leung Pui Shan 

‘…sentencing is an art which must carefully be moulded not only to the category of offence but to the offender. There is a danger of sentencing becoming over-mechanical with too little regard for unusual circumstances that might arise in relation to the commission of particular offences and too little regard to circumstances peculiar to the offender.’

答辯人強調判刑並非機械式操作,需要就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去決定
上訴庭指Unusual circumstances並非指除非特別情況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而 Ma Kwai Chun一案所牽涉的是直接襲擊,陳柏洋一案亦是以水樽襲警,本案並不牽涉被告以動作襲擊警員身體本身,被告手持揚聲器也與高警司保持一個手臂的距離,而被告犯案當時亦接近大聲公
而陳栢楊一案中曾引用黃智佳一案,黃遭到警員追截後,向警員揮拳,最後被罰款$2,000

社會服務令並不可視為一個Soft option,乃是監禁刑期的替代,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亦令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剝奪被告人約10天的人身自由

裁決:
本庭謹記陳偉國一案指襲擊警務人員乃嚴重罪行,一般而言應判處監禁,但法庭亦顧及鄧志賢一案指若案情不算嚴重,法庭須考慮被告人個人背景、刑事紀錄,被告的悔改及更新考慮及社會利益等,分析後才決定最合適的處置被告的判刑

被告人現時32歲,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及社區服務,犯案時為履行職責,在報道上亦多次承認自己言語上不當,警員無實際上傷害,感化官指被告有悔意,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

法庭認為朱家言一案與本案案情類似,原訟法庭在刑期上訴最終改判社會服務令,法庭就梁曉暘一案亦謹記判刑時需在阻嚇及更生中取得平衡

法庭認為本案不及李珏熙嚴重,李一案被告人欠缺悔意。而本案被告人沒有預謀及部署,法庭認為判刑在原則上沒有犯錯

法庭引用案例指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有懲罰和更生這兩個判刑元素,而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亦有一定阻嚇作用,符合本案案情,判刑沒有明顯不足

基於以上理由,法庭駁回律政司申請,維持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時亦批准答辯人訟費申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7/10]
#0728上環 #暴動
(字數關係,part 2)

辯方: D1 D2 資深大律師潘熙
辯方二: D3 曾藹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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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
控方現時在問相片自拍的左右調轉(mirrored)問題,正在考究Dickies的是否左右調轉咗,希望藉此確認D3當時衣著及髮型(瀏海方向)。相片顯示D3與A沒有束起頭髮。控方問幾時開始束起頭髮?D3回覆於西營盤地鐵站出閘前紮咗辮。控方從相片中確認D3與A衣著。
D3:深藍色衫,2條帶背囊,7分褲,淺色波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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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控方現在呈出P52(icable_D3_1)證物,此前從未公開的片段,為有線新聞片段,片段為高空拍攝,多達70,80人。控方叫D3標示兩名人士及播慢鏡片。

定格中指出兩名人士。擾攘20分鐘,未能清晰指出兩名人士。辯方及辯方二投訴完全不能認清兩名人士。郭官問及證據問題,其證據被律政司接納。但從來沒有警方作供有關證據,郭官從未有基礎下獲悉,由於控方團隊觀看已久,郭官主動提出休庭,控方拒絕,於是繼續觀看影片。辯方二問控方是否將會有指控,指控基礎為何。郭官接納控方可提問,但同時指出,如果D3拒絕承認自己就是控方所指的片中人,就要繼續而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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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辯方不同意一開始同依家係指住同一個人(畫面似係7層大廈天台影落街)。因難以確認控方問題,盤問對D3不公平。再者,作為事實證人的各位警員,無一依賴該片段,因此事實基礎難以建立。

法官同意辯方二,認為相關問題控方可在結案陳辭提出。辯方問及背囊問題,現場幾十人有背囊,控方現時只問該兩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見唔到呀……)。辯方繼而問基礎問題,質疑主控官落場打埋波,自己做埋事實證人。控方被郭官及辯方及辯方二質疑下,認為辯方打斷作供,目的係暗示證人答不同意,所以提出要先讓證人回答,控方談及基礎就是影片內容。辯方及辯方二重申在場無人可睇到,郭官提議控方只能問該名黑衫有冇揹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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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擾攘三十分鐘,控方終於問兩位人士是否D3與A,D3不同意,控方續問該位人士有否揹背囊,D3答:睇唔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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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曾藹琪大律師:你問證人睇片中人衣著時,佢已經唔同意你嘅講法。之後其他野都係意見,所定證供係 ineligible evidence, 唔應該再重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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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潘熙向郭官提出,呢d無基礎嘅問題,控方唔應該再提出。依家被告都話見唔到,在座律師都見唔到,除非你(郭官)話你見到囉,咁我就收聲坐返低。郭官回應:咁佢依家係控方盤問,唔係主問呀嘛,證人見唔到佢可以答唔同意,答完咪繼續囉。潘攤手,以示無奈

相信與全場一樣,都係睇唔到。未知控方是否擁有狗一般的動態視力。控方聲稱其中一名人士t shirt上有dickies 字,D3稱大概見到,續問其他身上特徵(短裙及短褲,紮辮,深色衫,淺色波鞋?)。之後郭官多次表示「唔知你講緊邊個」。辯方指D3睇,與旁聽眾人睇並無分別。現時控方停每一微秒去問是否D3,繼續問一堆無基礎的問題。(同唔同意片中人係馬路逗留一段時間?答:同意,遮陣/路障近唔近?答:還可以,我覺得唔近)

然後用慢鏡播放,指示D3盡力跟著,之後郭官侊然:「原來去到呢到喇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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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控方問點解聽到2下槍聲,有煙湧過嚟都唔走?唔擔心安全?D3答:擔心,但因為地鐵站入口係前面,所以諗著向前行,但前面d人又後退緊,所以佢跟著,之後就同朋友就失散咗。控方追問點解你要進入西源里,D3回答因為俾催淚煙搞到抖唔到氣,好辛苦,所以想揾個角落頭坐低休息。

D3重申不認識D1D2,亦不清楚他們在場原因。當時有人用生理鹽水係大廈入口,幫我洗眼(一嘢倒咗好多)。控方再問點解聽到現場有人嗌「有警察,快d走」嘅時候,你會走?D3答:走只係因為本能反應,而D1扶住我走,有人叫就跟著走,當時無諗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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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基礎(foundation)問題:即係你無喇喇問一條友,你係咪李嘉誠嗰仔呀?你係基於乜野原因而咁樣問?佢又係姓李?你見到佢同李生食飯?乜野都無,咪無基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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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 休庭,星期一 09:45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1648 再開庭,辯方表示會上訴,並向裁判官申請擔保。

裁判官批准被告擔保外出

擔保條件:
1000蚊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一天向警署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一:非法集結
二至八:七項襲警
九: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本文字直播只顯示今天下午審訊🙇‍♂️

全日審訊主要為控方出示片段控告畫家擲雞蛋。

片段一:閉路電視片段遠鏡,拍攝於警總一帶影像,顯示被告由鏡頭左下角入場。

片段二:社會紀錄頻道
第一部分:近鏡影住被告向在場人士拎雞蛋,並表示「雞蛋,唔該。」,然後叫記者們站開一點。

第二部分:警總扶手電梯下,有一群警員(5-6個)站於扶手電梯下面,被告站於他們前方,將雞蛋投擲在地下,並指出「有無玩過歡樂天地?」
控方指控被告涉及刑事毁壞。
之後警員上返扶手電梯上面,當中有一位手持攝錄機嘅警員,即PW1。

第三部分:被告跟隨大隊移動到前方,前方有黑色圍欄。圍欄後了一群便衣警員,其中一位為PW6。黑色圍欄旁邊是一個玻璃平台,有一群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有PW3(女督察),PW4,PW5,PW8。片段影到被告當時除了雞蛋,前方還有蕃茄。他首先向黑色圍欄方向擲雞蛋,然後轉向玻璃平台方向擲。控方顯示被告係向警察方向投擲。中途被告有向在場人士詢問再要雞蛋。而且中途被告有係地下灑左一樽液體,表示是送比警員。這部份,控方指控同第一控罪有關,因為在場人士有起哄。

第四部分:被告跟在場人士傾談了數分鐘,然後走到扶手電梯(第二部份的位置)。當然只有扶手電梯上面有警員。被告站於扶手電梯下方,向上方投擲雞蛋。鏡頭顯示扶手電梯兩側,扶手電梯下方都有黃色污跡。扶手電梯上方有一位警員,頭的右方有盾牌,為PW9,直到見到許智峯站到被告旁邊。

片段完結。

1647 休庭,星期一(15/6)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由於劉官不容許記者以外人士紀錄,只憑記憶,超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852 庭外約10人等候
0918 庭外約15人等候
0921 派籌
0924 公眾入庭,尚餘10個位以上

註:法院旁油站位置爆水渠,請各位旁聽師小心,同時影響觀塘道西行交通擠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新案件
盧(23)

控罪: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含46克爆炸品

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警方於防波提附近找到被告,在0314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水庫東壩找到金屬容器及黑色膠帶,以及45克的粉末。爆炸位置附近有四塊玻璃碎片。

控方申請押後以作進一步檢查,以檢查電話紀錄及檢驗懷疑爆炸物品

盧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並稱當晚只是夜行登高,辯方律師指證物3被告的腰包容量不大,如收藏了指稱的金屬容器不應會在被捕兩小時才被發現,指出警方有插贓嫁禍之嫌。

被告申請保釋
裁判官指由於控罪嚴重‼️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7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洪(20)

辯方指出上星期開會時新發現一段錄影片段,或有助抗辯,故向法庭申請押後半小時,以與控方商討,會否有其他方向,節省法庭時間。

控方共有2名警察證人

裁判官批准,押後半小時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8/10]
#0728上環 #暴動

辯方: D1 D2大律師
辯方二: D3大律師

0944 廣播
0947 開庭

0947 D3作證再宣誓,郭官問及控方證據問題。控方回覆沒有像上次的影片證據。郭官提及上一次片段控方問片中兩名人士是否D3及友人(下稱A)。郭官提及辯方雖沒有強烈反對,但同意控方問法有問題,相信是警員是以該人士身影及衣著以提交證據。

稍前,辯方二問及警員才出現cctv片段,其時沒有證明是D3及A。直至D3作證才證明是D3及A,控方於此基礎下提出icable片段。控方指認證片,除法官閣下,法庭眾人都可以提出辯認。郭官問該兩名人士是否由警務人員圈起,控方指沒有警務人員看過icable片段。郭官指如果D3未作供前,控方的提出不能成為證據,而辯方二其時亦會清楚控方案情。郭官質問為何星期五才出現片段,如何能夠阻止控方才提出此類證據。控方指郭官不能阻止。郭官質疑警員是否能講實,郭官亦質疑只有控方大律師本人講實,當然可邀其他人確實。


控方開案23段曾提及,因於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出暴動行為,只能指示法庭作出推斷。郭官質疑控方提出的證據對辯方不公平,相信上訴庭亦會質疑。郭官重提控方開案陳辭23段,其依賴證據與開案衝突,即時辯方不提出,郭官認為自己也有確認的責任。郭官同意證據被接納,但同意D3已同意從未出馬路,控方23段同意沒有證據指出D3曾出現馬路。郭官質疑此為不正常情況,被允許但不常見。郭官強調控方應該不是收埋證據,但法庭上須公道,郭官強調不是指責控方,但希望辯方、辯方二、控方一些考慮時間,法官是否再需要接納這些證供。郭官提出休庭,控方提出有諗過,但被郭官嘲笑,郭官問及認得D3及A的時間,控方稱開案陳辭前已經知。郭官更質疑控方提出原因,辯方可以因控方開案陳辭關係,因而不會觀看每一個證據。郭官稱辯方唔可能遂段睇哂,亦相信控方入了大量影片證供。控方指據D3形容衣著後才能證明片段是有作用。控方重申D3作供前不能知道D3行蹤。控方指icable與D3作供有衝突,以希望指出D3證供不可信。控方指就算icable確認為D3及A,但不能作出確認暴動證明,需交由法庭判斷。郭官再向控方澄清現時程序。

1013 辯方二申請休庭組織,辯方二申請休庭二十分鐘。
1042 開庭

1042 控方指拘捕D1及拘捕D3的警員,控方指警員對P53證供中,拘捕D1警員曾指D3裝束相似片段人士,兩警員皆被獲邀睇mtr cctv片。辯方二曾問警員,除頭盔外,是否相似D3衣著,警員回覆指似。郭官確認,從來沒有警員指出D3,警員們只有回應相似。控方重申用與不用片段,是再按D3證供再確認。控方指出認人只是「我地認為」,片段沒有顯示D3及A有參與任何行為,只可確認D3有頭盔及保鮮紙。郭官重申知道有此段片段,不清楚控方會依賴此片段。控方指會搜尋會否有法庭證據對D3說法有衝突,所以不會造成不公。

1052 辯方二陳述證據問題及回應控方。有關D3就控方依賴icable,提出剔除證據,因為對D3不利多於舉證價值。片段是高空影幾百人,不清晰
不能顯示樣貌,裝備。控方即使使用MTR CCTV,控方證人亦只能回覆相似。郭官質疑不即時反駁,辯方二指當時愕然,亦不知控方尚有多少影片。辯方二指控為只是speculated,一個fishing accusation。辯方二重申對mtr cctv的問題是指出衣著問題,一名控方證人指相似,一名女警指不清晰,警員20902只能確認衣著,再有另一名警員同是確認衣著。辯方二在於公道,認為警員作供合理,所有人只能認同衣著相似,從未有任何警員指出為D3。辯方二指當時的提問是公道,辯方二指控控方say evidence from the bench,如果是有警員相認到,則必須請警員出庭。郭官指證據不是from the bench,始終是被雙方及法庭接納的證據,控方是可以使用證據。

郭官指控方指icable只用作discredit D3,而不是證明參與暴動。郭官問辯方二是否接受。辯方二及郭官認為現時情況已經夠差(笑),辯方二再重申證據價值極低。郭官問不利之處,因為D3而回答不是D3,認為可支援辯方立場。辯方二現稱不是利與不利問題,是證據正當性及價值。辯方同意辯方二,提出collateral evidence rule。AG reference no.2, 1970s案, 322-1。1. Photographic evidence的清晰度問題;2. 影片需有人指證認得defendant;3. 影片需清晰給眾人知道是D3;4. Facal mapping問題,需要專業人士認證。控方片段四點皆不滿足,辯方亦指控方亦承認只是自己人認到。辯方指這基礎下,控方可問片段是否D3,但當D3否認後,則不能再有任何追問。辯方澄清自己只是代表D1D2,亦不能代表D3反對,只是作為大律師的原則問題,再提及可引用黃秀平案(同音,AGno.2 2002),亦詫異控方會提出。

控方指案例HKSAR vs Taco 366 64段,法官可觀看片段再作出裁決。控方亦不同意辯方指是collateral issue,認為是可給被告一個機會申訴不是D3,此點與郭官稍前回應辯方二一致。

郭官退庭稱考慮。辯方補充為chapter 8 152段 vanity of answer,根據rule,不能再問落去的原因,再後引申的證據不是visible。控方指自己的提問沒有contradict立場,只是確認。郭官指讀出Taco案(同音),辯方指案情指需sufficiently clear,辯方則指需此四點。控方提出AG reference 19段不是指四點為必須滿足,再指Taco案法官可判斷

1123 郭官休庭,1150開庭。

1154 開庭
1154 郭官輕述早上問題,郭官多謝各律師協助,判決P52 Icable P1-5以用作削弱D3可信性,但不用作指出D3參與暴動的證據,郭官認為片段沒有對D3不利,D3可有機會重申立場。據刑事程序65c,雙方同意可以使用影片,控方可使用該證據,但一定程度的依賴居爭議。郭官同意辨認問題,但認為是比例問題,同意控方可以追問。

1200 控方問及D3當天下午兩三點時狀況細節。D3回應是早上起身後通電話與A確認細節,是A提出帶黑色衫給A。控方問是否知道事先集會需黑衫黑褲,D3重申A提及,費時被影到及認到。控方問戴口罩目的是否不希望傳媒影到面貌,再追問是否不希望在集會現場被認到。D3回覆不希望在集會現場被朋友及傳媒認到。控方指為何在天橋(不是集會範圍),仍要戴口罩。控方再質疑集會目的。控方重提當天細節。D3稱當時不知道西營盤是否有遊行集會。控方稱D3為參與遊行。控方問戴口罩人士為?有否交談?D3再稱不認識,及大部分人有囉口罩。控方問派口罩者唯一目的,辯方二反駁D3不會知道,郭官同意。控方問有冇諗點解要戴。D3稱因A帶所以帶,及後澄清時間問題。D3解釋中一開始與A有戴口罩的習慣,因可遮蔽倦容,不清楚A戴的原因,但估計亦是,因為A一直有帶。

1214 控方重提不希望標奇立異,控方形容D3想成為集會人士一份子,D3勉強同意。控方稱D3是戴頭盔保鮮紙等等是進入人群。D3指接受人好意,街坊細路仔亦有。控方指是否更相似示威人士,D3指得個似字。D3指為何不指出A唔禮貌,D3指過咗去就算。D3有否於A第二次不禮貌指出。控方指因為A無穿黑色衫,無頭盔及保鮮紙,質疑是D3希望帶A去。D3不同意。

1226 D3 1830到西營盤,1900多少許被拘捕。控方問及D3有否囉遮出來。控方誤會D2的一條繩為遮柄,全場笑連郭官。控方呈出P51證據,但全程問及D1D2。D3提及自己與遮陣遠,控方呈出地圖證據P54A,指D3如果有望的話,會望到。D3指出自己身高問題,及遮陣較高。郭官同意辯方二,相信此方向不會問到任何事。D3稱其時聽不到警方的廣播。

1236 控方問第一次聽到警察來的狀況,呈出影片P51。D3改稱第一次聽到警察咪走的時候是西元里前,辯方交待D3已曾作供當時混亂,時序不清。D3稱只希望洗眼,痛覺亦有影響。控方問為何D1D2需扶D3,D3稱不清楚D1D2動機,亦不認識D1D2。控方問去差館當天,爸爸有搵律師到警署。控方問為何爸爸及父親沒有投訴被警棍打頭/出返來唔拉你。D3解釋坐48後上庭後才接觸二人。

1245 控方問D3與A父親的whatsapp call對話,A父同意該晚食餐飯,打電話再聯絡,盡快覆,是預返美孚食,通話為兩三分鐘,通話時疑於金鐘站。控方指16歲咁大個人知危險知要美孚食飯。D3指唔知咁危險,重提咁遠水路來,就咁走好哂,以及A父未打來。控方指D3是否知道示威越多人越有威力,D3指無了解過。控方再重提標其立異問題,是否D3希望視為示威者一份子。郭官提問D3,D3稱身旁圍觀者亦是一樣裝束,身旁細路亦是。控方質問現場多時有示威者會帶細路,何為旁觀,D3稱只是自己判斷。

1254 辯方二組織案情,再考慮是否傳召A爸爸。五分鐘休庭。

1303 開庭
辯方二指不需再傳召任何證人,郭官指所有作供完畢,將開始陳辭階段。控方指MFI1列出D2片段,MFI1B為CCTV片段,入面P49是六分鐘,將更改成三十多分鐘;MFIC原依賴三間報紙報導,將加入icable及nowtv片段。原先working copy只針對D2,解釋只要剪輯警方片段時,所有timestamp會失去。控方將製作video gist作陳辭之用,為控方形容影片等。因於需時,控方曾要求一星期時間但遭拒,現申請7月3日結案陳辭。郭官建議6月26日。辯方二估計此案一直落,因而推其他案件,今星期空閒,6月22開始打其他案。辯方則同意7月3日。

郭官稱雙方6月26日將結案陳辭備份法庭,7月1日前可提出意見。7月3日早上10時續庭。

保釋條件繼續,直至7月3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希維裁判官
#0908中環 #提堂 #管有攻擊性武器

沈(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情:
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當日有示威前往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辯方申請押後至21/7,以待專家提供關於雷射筆意見

押後至2020年7月2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 [2/10]
#0621灣仔 #0621警總 #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 #刑事損壞 #襲警

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8)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9)刑事損壞

1011 開庭
被告的一名親友向法庭表示希望可以筆錄審訊內容,劉官詢問親友基本資料及理由;以及辯方能否完全記錄和控方有否異議。辯方表示該親友一直協助法律範疇以外的事宜,控方表示只要儘量唔好偏離法庭一般做法即可。

劉官亦提點該親友任何可能與被告人審訊相關事宜都應該透過辯方律師向法庭表達,以保障被告權益。

1023暫時休庭,待辯方索取指示。

1041開庭
劉官認為基於法律原則及確保公平審訊;而被告人若有聘用法律代表一般都由律師做筆記以確保公平審訊,避免有「通水」的情況出現。如有須要,法庭會給予時間休庭讓律師與被告及其親友商討相關事項;劉官可作出呢啲安排,亦相信律師的筆記是完整、充分的。最後再次提醒公眾人士不能抄寫或記錄審訊,唯記者則應秉持專業操守作記錄及報導。

控方開始舉證,播出P2至P6警方拍攝軍器廠街情況的錄影片段。當中由不同角度拍攝相約時段警總外人群聚集及向警總投擲物品的畫面。清楚拍攝到被告雖於人群之中,但與人群(被)保持一段距離離;附近不時有人傳遞物資,亦有人向被告遞上雞蛋及番茄(?)。片中人群不時呼喊口號,如「盧偉聰落嚟」、「釋放盧偉聰」、「撤控放人」及列出五大訴求。劉官指第一次睇片未能太清楚聽得出人群呼喊的所有內容,詢問控方會否製謄本?控方表示稍後可以處理,暫時只有P2片段有完整謄本。

直播員觀片時一度懷疑畫家已修煉結界術,故無人能夠主動企近畫家。

1132休庭至1200,以提供會面時間予辯方律師跟被告及其親友溝通、索取指示。開庭後繼續播放另一角度的片段。

1222 播放P5片段,被告作勢要向警總投物時有警員道「佢要儲氣,要運勁」。

1239 P2至P6播放完畢,劉官指藍大律師與被告及其家屬可以隨時翻睇片段,但審訊發展過程中如有任何關注可以再向法庭提出申請。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1432開庭,先清潔消毒證人台。
傳召證人PW1,鄭姓偵緝警員14497,
隸屬港島總區重案組,當日值勤返中更,即1400開始在灣仔警署作防禦工作並負責現場拍攝情況,當時站立位置為扶手電梯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 傷人
3. 管有第一部毒藥

被指於6月12日於觀塘臨時公共小巴站傷人,並沒有准許下管有第一部毒藥(偉哥)

還押小欖精神治療中心,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
①是否適合答辯
②是否適合頒下入院令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誤殺 #提訊日

梁(27)

控罪:誤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

案情:
2019年6月16日二百萬人反修例遊行後,在中環7號碼頭與63歲周姓男子爭執,周被推跌兩天後死亡。梁還柙二百多天後獲得保釋。

❗️不認罪❗️

案件將會交付原訟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必須出席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林子勤裁判官 #審訊
👤周(20) #0826東涌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
於2019年8月26日,在東涌健東路1號映灣園被告居所,書枱第4格櫃桶內,搜出一支重力操作鋼棒(收起時約20厘米,最長可伸展至52厘米)

🙅‍♂️同意案情,不認罪

雙方無爭議事實:
1)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2) 不爭議梁博士為違禁武器專家資格
3) 梁博士為涉案物品撰寫的報告
4) 不爭議案中被告身份
5) 搜獲涉案伸縮棍的地點

09:40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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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
傳召警員證人PC10364 陳國強(音),2009年入職,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組

當日15:02,帶同由東區裁判法院發出的搜查令,與隊員到被告寓所搜查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物品。到達後,同行隊員出示委任證及搜查令,向女戶主(被告媽媽)解釋進入單位目的,之後女戶主開門,指出被告就在房間裏面。

在確認被告身份後,警誡被告並講解搜查令,在被告的見證下開始從房間左邊(床)進行搜查,在書枱由頂數起第4格的櫃桶內,搜出1支伸縮棍。再對被告進行警誡,之後在被告面前揮動該伸縮棍

房內只有屬於被告的物品(電話,銀包,電腦),衣櫃亦有一些與非法集結案有關的衣物。書枱上的黑色銀包內有被告的學生證,被告亦講出該電話的電話號碼。同行隊員搜查其他房間,無發現可疑物品

約在16:40帶被告出客廳,點算搜查物品,被告在記事冊簽署確認。同隊隊員在屋內拍照,帶走被告前問佢需唔需要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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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辯方盤問下,PW1承認從來無問過間房主人係邊個,而被告亦無講過房內的衣物屬於佢。控方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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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休庭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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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被告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屋內本來有4人居住,直至2018年初,家姐搬咗去男友到住,我由睡房1(搜出伸縮棍)搬到睡房2訓,因為床的尺寸較大,房間亦較寬敞。而睡房1則成為雜物房/客房/遊戲房/雜物房。有時會有朋友上嚟打通宵機,家姐同佢男友間中都會返嚟,亦有大陸嘅親戚會留宿

當日帶埋銀包、電話同電腦係睡房1打機,因為會經常網上購物,而且打機時要同朋友通訊。突然有警察上門作出拘捕,我向他出示身份證,佢展示搜查令並開始在我見證下進行搜查……全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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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控方盤問被告

*確認被捕時睡房1有被鋪,枕頭,門後一兩件屬於被告的衣物

如果睡房1張床咁細,點解你家姐同你男友唔係睡房2到留宿?
(答:兩間房張床一樣闊,只係睡房1張床短d,而佢兩個都比較矮,所以無問題)

點解搬咗去寬敞嘅睡房2,仍然有物品放係睡房1?靠門嗰度d衣物,有d反轉咗,好似著完放係度,你知唔知屬於邊個?
(答:唔知,款式差唔多,辨識唔到)

追問:房內有無野係唔屬於你?
(答:櫃頂嗰d模型,係我家姐男友嘅,仲有一d過季衣物,被鋪)

*被告不同意當時仍在睡房1訓,表示對房內部份物品有認知,但對於涉案伸縮棍並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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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辯方覆問,被告稱睡房1內物品,無打開、無用過就唔會見到。以上係辯方案情

*控方無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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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辯方結案陳詞

被告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對房間內有伸縮棍知情而且屬於他。而警員證供同現場環境證供,都無法得出一個唯一而不可抗拒推論,證明該伸縮棍必然屬於被告。

林官打斷:本來係無,作供完咪有囉。被告作供證明咗自己與房間嘅關係,無論佢有朋友留宿又好,上嚟打機都好,被告係房嘅時間一定多過佢d朋友,呢度你有咩講法?

辯方回應:房間並無上鎖,而且有其他人使用,房內一片混亂。而且主要由母親負責打掃,被告甚少整理,對房內有其他物品不知情,十分正常

再者,當日警員亦撿取了被告的電腦及電話,大可以檢查購物記錄。而警方亦沒有在伸縮棍上發現被告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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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休庭至 12:30 宣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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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開庭
裁決及口頭判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13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認罪‼️
控罪 2: 企圖縱火 - ‼️認罪
‼️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 於2019 年10月13日,被告在將軍澳唐明街管有2個汽油彈及火機,並意圖燃點汽油彈,對他人的財產或生命造成傷害。

案發當日,示威者聚集於將軍澳唐明街附近,築起路障並向路障點火與警方對峙。被告被捕時,手持汽油彈及火機,警戒下保持緘默。在及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管有汽油彈,並意圖向路障縱火。

求情理由:
1. 被告沒有意圖對他人造成傷害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使用汽油彈的目的是為了燃燒路障,並不是為了對路人、警方及其他示威者造成傷害。辯方指,當時被告處於第二層防線內,與防線外的警方有一段距離,並沒有意圖對警方造成傷害。控方並沒有爭議這一點。辯方解釋,被告的行為最多只是魯莽,並沒有實質意圖造成傷害。

辯方續指,案發時間大約在下午六時日落前,視線充足,而案發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不會阻礙其他人進出該地方。辯方呈上一區域法院案例(Wong Chun Chi - 唔肯定有冇聽錯case名),說明今次的案件是同類案件中比較輕微,被告沒有堵塞或阻止他人離開案發場地,案發時並不是深夜時段,減輕了案件的嚴重性。

2. 被告家庭背景

3. 主動認罪

辯方呈上由僱主、前足球教練及被告親自撰寫的8封求情信。被告的前教練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感的人,會為不公義的事情挺身而出。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出,在還押的時間裏面,深切反省自己做過的事,明白到暴力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案件押後至 6月24日 1430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手足請送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2荃灣



期間以同樣條款保釋

待索取醫療報告,押後於8月10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15沙田 #審訊

休庭20分鐘

控辯雙方已完成盤問PW1
控方已盤問PW2,辯方亦只差一項亦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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