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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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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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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A1: 羅(56)🛑已還押逾3個月
A2: 黃(22)🛑已還押逾3個月
A3: 埃及籍手足(35)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情:
A1-2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A1另被控使男子Y受傷。據悉事主X是內地遊客,A1持指揮棒毆打X及Y,A2則將X推落地及持雨傘遮掩。
A3被控於他於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A1、A2及其他在逃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案件押後6月9 1430區域法院再訊,三名被告均有法律援助申請並沒有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鄧(3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6月18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陳,李(17-19) #提堂#1006石硤尾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索帶)

(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 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指2人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多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7月13日1430再訊
其間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李,李,李(17-20) #提堂#1006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抗拒警務人員)
新增控罪4: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d2)管有無線電,編號159086171

新增控罪4,辯方要求毋須答辯,押後 23/7。辯方指未有收妥文件,亦會考慮向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

d1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改為 2300-0700 獲批⭕️
辯方指工作時間不彈性,現時工作時數不足。
d2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3 申請宵禁令由2100-0700 改為 2300-0700 獲批⭕️

禁足令豁免:轉乘交通工具、來往律師樓

案件押後至 23/7 09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已還押逾5個月

A1:羅(56)🛑
A2:黃(22)🛑
A3:埃及籍手足(35)🛑


控罪:
(1) A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A1有意圖而傷人罪


詳情:
(1) A1-3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A1被控於同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眾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旺角

鄭(19)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

詳情:
被控於19 年 10 月 6 日,在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大埔道 56 號後巷,而該財產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並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旺角

A1:羅(56)🛑已還押逾7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7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D1-3有意圖而傷人罪
(2) D1有意圖而傷人罪

(1) D1-3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亞皆老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2) 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認罪,D2與D3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改控《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指示辯方律師在下次聆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求情陳詞大綱,被告背景,被告過往刑事記錄(如有)

🛑眾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06旺角

D1:李(17)
D2:李(17)
D3:李(20)
D4:陳(17)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3)D3:抗拒警務人員
(4)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攜有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支
(2)D2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旺角染布房街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該路上遺下垃圾袋、垃圾桶及回收箱,對上述公眾地方的車輛或人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3)D3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4)D2被控於同日在窩打老道後巷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機BAOFENG UV-5RE
(5)D4被控於同日在染布房街近百布街,管有一部無線電通訊器

答辯相關:
(1)D1: 不認罪
(2)D2: 認罪
(3)D3: 不認罪
(4)D2: 認罪
(5)D4: 自簽保守行為

- - - - -

D2:證物16-27充公
沒有案底,案發時沒有工作。完成中三後投身社會,D2及母親因經濟環境因素而失業,父親現為唯一家庭經濟支柱。D2現重返校園,前日已開學。去年開始有社工跟進。D2認為當時自己思考不夠成熟,現已作出反思。也感慶幸有學校收佢,承諾會珍惜、努力讀書。D2坦白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能判以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可藉以建立守法意識,為社會做多啲事情。

押後至9月25日判刑,期間保釋待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 - - - -

D4:證物39-52充公
🎊撤回控罪,即控罪(5)🎊
以$1000自簽保,守行為24個月

- - - - -

案件之D1/3部份將於11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控方透露現時證人列表有11名證人。法庭指示須不少於於3天前呈交承認事實及聯合問卷。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006旺角

李(17)

控罪:
(2)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於上一次提堂時就兩項控罪認罪及求情,裁判官押後以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兩項控罪同期判處12個月感化命令。
即在感化令期間:
。居住、讀書的地方需要徵得感化官同意
。守宵禁令2130-0600 (除非獲得感化官批准或得到家人陪同)
。遵從感化官合理指令
。參加感化官建議的活動、小組及計劃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06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羅(56)🛑已還押逾9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9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D1承認控罪(1)&(2),兩項控罪成立🙇‍♂️

*D2 & D3 不承認控罪(1),與控方達成協議,以《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

🛑D2&D3 承認修訂控罪🙇‍♂️

--------------------------
📌控罪(1)案情撮要:
內地來港的商人男子X,於2019年10月5日晚上從尖沙咀坐巴士返回位於旺角的旅館途中,於亞皆老街先達廣場附近被現場人士認出其支那人身份。男子X受驚嘗試離開不果,遭包括各被告在內的多名人士包圍,部份襲擊過程被拍攝錄影。

D1沒有蒙面,面容被清楚拍下。呈堂片段見D1以棒狀物體並手持類似磚頭物件襲擊男子X;女被告D2打開一把彩虹色雨傘遮擋鏡頭,並從後推了男子X一下;埃及籍被告則用腳踢倒坐在地的男子 X。最後男子X多處有瘀傷及擦傷,身上的財物及電話被掠


📌控罪(2)案情撮要
2019年10月6日02:00時,男子Y與友人飲酒後坐的士到彌敦道亞皆老街附近,因無法通過路障與現場人士口角。約十幾名在場人士(包括本案的3名被告) 指稱男子Y是便衣警,遂以竹枝及硬物襲擊,並拳打腳踢Y。

部份襲擊過程被拍下,片段顯示D1以石頭狀物品襲擊Y一兩下,在Y逃跑後亦無繼續追打,事件在Y友人解釋男子Y飲醉酒後告一段落。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多處擦傷、瘀傷,留院3日後獲准放23日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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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1的藍凱欣大律師求情:
D1自幼家貧教育程度不高,不過生活困難亦沒有申請綜援,一直自力更生,只曾因工傷而領取6個月傷殘津貼。不忍年輕人被警方暴力對待,以為PW1襲擊現場人士,D1曾對PW1講:「你做乜掟磚頭,放低。」而襲擊PW1過程亦不足1分鐘

PW2拆除路障手持竹技,D1得悉他醉酒後已經停手,感到後悔知道行為不當,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人金錢上的損失。過往一直奉公守法,純粹在憤怒下一時衝動犯下本案


🛑D2, D3 求情:
D2的參與只有從後推倒男子X,並無直接參與襲擊

D3在事件後段參與襲擊,在落街買煙時注意到街上有人呼叫,因好奇而加入襲擊,他承認行為愚蠢

法庭已考慮求情,每位被告須賠償人民幣3300(合共10000元) 予受害人

--------------------------
🛑押後至 10月28日 14:30 於區域法院判刑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羅,黃,埃及籍手足(23-57) #1006旺角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A2及A3認罪後,律政司願意改為以《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起訴兩人

控罪2: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A1羅(57)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時,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結果:

量刑起點:

控罪1:
A1:4年9個月監禁
A2:2年監禁
A3:2年監禁

控罪2:
A1:4年9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案件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總刑罰如下:

A1:4年監禁
A2:1年3個月監禁
A3:1年3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575&QS=%28%7Ba+kwok%7D+%25coram%29&TP=R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審前覆核

👥李,李(17-20)

控方指已提交有關問卷。D3代表律師補充對問卷的答覆。後應裁判官要求,D1及D3代表律師分別就本案爭議點作出澄清。

控方預計傳召4-5名證人。預審期3天。

本案將於2021年3月3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四庭作3天中文審訊。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除此外,期間被告按原條件繼續保釋。

*見本案排期較後,羅官叮囑各代表律師接受案件前,考慮自己能否消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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