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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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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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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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1111上水 #保釋申請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在19年11月11日發起「黎明行動」號召堵路,申請人經審訊後裁定於清晨在上水慢駛私家車,被截查時以腳踢警員腹部一下。

保釋背景:於6月12日被 #吳重儀裁判官 裁定罪成,裁判官明言只會考慮監禁,她又質疑申請人「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指其人格有潛在障礙,下令將他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報告及背景報告。於當日下午時分,再次向 #吳重儀裁判官 申請保釋候判被拒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擔保金:20,000
擔保人現金:20,000
每天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往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接受評估 (如有需要)

案件將於6月2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柴灣 #裁決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罪名成立,還押至6月30日等候索取被告的感化、勞教、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後再作判刑。

保釋候判申請按此
判刑按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1中大

A1:劉(21)
A2:符(21)
A3:高(21)
A4:陳(18)
A5:許(20)

控罪:
(1)A1-5:暴動
(2)-(6)A1-5:違反《禁蒙面法》
(7)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A1-5同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2)-(6)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分別以口罩、面罩、圍巾等物品蒙面
(7)A2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鎚頭
(8)A5被控於同日地藏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答辯

鄧(3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 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案情:
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在警誡下沒有供詞,控方有4名證人,辯方沒有證人
沒有爭議之事實
- 對管有的物品沒有爭議
- 在被告的背包裡發現物品

預計審訊日程為1天半(9月1日及9月2日)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中文應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擔保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大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A1-4:暴動
(2)-(4)A1,A2-4:違反《禁蒙面法》
(5)A3:藏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黃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2)-(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
(5)A3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4Telegram #1117Telegram

許(24)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2)串謀煽惑他人傷人
(3)串謀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4)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為首三項的交替控罪)
(5)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詳情:
(1)-(3)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他人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非法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以及非法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4)*首三控罪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串謀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使用暴力
(5)被控於年9月3日煽惑流動應用程式 Telegram 使用者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部載有WhatsApp 的裝置

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2灣仔

王(16)

控罪:
(1)非法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與其他人士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個玻璃樽、一罐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案件押後至8月6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轉介文件

雷(29)

控罪:
(1)參與暴動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
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控罪一) ,以及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控罪二) 。

法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7日 1430 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0旺角

A1:王(25)
A2:劉(20)
A3:劉(28)
A4:鄧(58)


控罪:
(1)A1-2:非法集結
(2)A3:刑事毁壞罪
(3)A3:抗拒警務人員
(4)A4:參與暴動
(5)A4: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A3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一輛警車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X
(4)A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5)A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Y

保釋相關事宜:
A4:警署報到由每週三次減少至每週兩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上述被告部份已申請或正申請法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18日在觀塘小巴站外保管2個板手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1,000
-12個月不得作出損壞他人財產的行為
-支付堂費1,0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提堂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於去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某單位管有一批違禁及攻擊性武器,即1個指節套(控罪一) 、1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二) 、2支彈叉、1個彈射器,以及3袋鋼珠及玻璃珠(控罪三)以及未有牌照下管有兩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四及五) 。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8月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以本地話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14沙田 阻差辨公
錢(人民力量成員)

獲准保釋
增加保釋金到四千元,豁免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13日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其間控辯雙方準備審前覆核,辯方申請醫療報告。

=========

#提堂 #1007馬鞍山 阻差辦公
楊(39)

被告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後,裁判官宣布押後到2020年9月7日判刑,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承認控罪及有悔意,申請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考慮以非監禁形式代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25) #審訊#1224尖沙咀 涉襲擊警長A)

罪名:
襲擊警務人員

於便衣警長A背脊上貼紙,拍落去時令對方感到受襲

辯方盤問A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6秀茂坪
D1:黃
D2:秦
D3: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3)襲擊警務人員 (D3)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3)

案情:於2019年10月26日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D1管有1支藍色、1支黑色噴漆、9隻手套(控罪1),D2管有白色膠水、油刷(控罪2),意圖損壞附近的行人隧道,而D3則襲擊警長劉協成(控罪3),未能出示身分證(控罪4)

D1
控方撤回控罪

簽保守行為:
-1,000
- 不得干犯刑事損壞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等的罪行
-堂費1,000

D2
控方於6月17日才收到辯方申請,律政司需時考慮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匿名令申請
控方申請不得披露警長A個人資料,控方指辯方在沒有受襲警員的編號及名字也能搜證。裁判官承認起底情況嚴重,明白身份保密的重要,但裁判官早前裁定匿名令不得常規化,每一宗案件需要獨立處理,高等法院頒下的臨時禁制令防止警員被起底。裁判官續指昨天由 #高浩文法官 處理民事藐視法庭的案件,被告被判28天監禁緩刑1年,高法官強調日後類似案件,極有機會判監,裁判官信納該案件有足夠阻嚇作用。再者,控方提供的數字顯示自4月起警員被起底的情況有所緩和,控方亦未能顯示受襲警員有何特別情況需要匿名,法庭考慮司法公義後,拒絕批出匿名令

D2及D3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3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31中環 #提堂

譚得志 (47)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於本年5月31問於中環民光街中環10號碼頭襲擊一名男子石房有(大波man)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可離港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將於8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中環 #判刑

👤鍾(24)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9號至13號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拘捕。


被告於2020年6月4日承認控罪。(當日答辯


判刑需考慮案情的嚴重程度,當晚示威現場約400到500人,規模不算小,但只是叫口號等行動,性質相對溫和。當晚亦沒有大型的暴力,整個示威活動中也沒有人士受傷或財物損失,但法庭仍需維護公眾秩序而判處。

判處無薪社會服務令能幫助年輕人自我更新,及具阻嚇性懲罰,又能補償社會大眾,亦不是輕的懲罰。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又願意承擔責任,判處社會服務令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作出判決。

判刑
⁃ 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需聽從感化官指示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提堂

D1 陳
D2 *
D3 陳

控罪:非法集結

因D2未滿16歲,辯方已去信詢問律政司如何處理,要求押後至8月14日,控方不反對。

辯方要求裁判官記錄在案:
PW8是被告的班主任,為控方提供一份口頭供詞。但該人在D2第一次上庭已一直支援D2,亦多次參與D2和律師的會面,得知辯方案情及抗辯策略。辯方向律政司去信時亦有附上該人的信件,該人應是重要的辯方證人。同時作控方證人並不恰當。

裁判官應辯方要求,限7月9日前控方需就PW8的立場及處理方法通知辯方。

7月16日前辯方需通知控方三名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當天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及定下審訊日期。

D3要求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准。其餘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 陳
D2 陳

控罪:刑事毀壞

7月16日前辯方需通知控方兩名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押後至8月1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當天同時處理審前覆核及定下審訊日期。

兩名被告新增保釋條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何(25) #審訊#1224尖沙咀 涉襲擊警長A)

罪名: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告於便衣警長A背脊上貼紙(內容為:感謝你哋嘅默默耕耘)拍落去時令對方感到痛楚受襲。


第一天審訊結束

今控方主問辯方盤問了控方第一證人A
播了現場片段

官初步表示目前看來證據並非薄弱,證人並非不可靠。

明早再繼續問控方第二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2堅尼地城 #審訊

程(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告於去年11月12在堅尼地城城西道與西祥街交界管有一支鐵勾、三個螺絲帽、一支士巴拿以及50支鐵枝,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方主問PW1 鄭家俊(音) 警員12095
PW1憶遊案發當晚原坐警車上,原本正往香港仔,但途經承西路發現為數約20名黑色衫褲人士堵塞,於是便連同其他隊員落車追捕。
他和沙展34577「停吓跑吓」5分鍾後到達卑路乍灣公園,進入男廁發現其中一廁格有上鎖,聽見呼吸聲但拍門半分鍾無人應,及後被告從廁格內出來,不理會PW1向門口逃走,但被PW1截停。PW1見被告全身濕透走出來,即懷疑被告或與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堵路案件有關。
PW1 從被告背囊上搜出鐵勾、士巴拿、50支鐵枝、外套、手套,太陽眼鏡、電話等物品。
PW1問被告點解有呢啲嘢,被告無出聲。
搜出物品後PW1認為被告同較早前承西路的非法集及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拘捕帶到西區警署。


辯方盤問PW1
辯:進剛才在主問是指10點正到達公園?
PW1:係
辯:10點05分拘捕被告?
PW1:係
辯:10點入公園,10點05分拘捕?
PW1:10點係入男廁
辯:你入到男廁,揾人用咗幾耐?
PW1:幾秒鍾,一眼睇晒
辯:留意呼吸聲又幾耐?
PW1:幾秒鍾
辯:仲有係廁格外等半分鍾?
PW1:問咗入面有無人,但聽到有聲所以拍門。
辯:開門之後被告點?
PW1:向門口走
辯:你同沙展35477點企?
PW1:企係廁格門口
辯:分開企?
PW1:分開企係廁格外,圍住門口
辯:被告開門後衝出去?
PW1:快步走
辯:你點截停佢
PW1:(被告做出伸手捉及勒住的動作)
辯:有無接觸被告?
PW1:有
辯:係咩位置?
PW1:上身,勒住佢前面身
辯:咁沙展34577有咩行動?
PW1:都係類似咁嘅動作截住被告
辯:咩動作?
PW1:唔太肯定,我專注截住被告留意唔到
何官:係你身邊,但係你留意唔到?
PW1:唔好意思
辯:截住佢嘅動作,你會形容係制服?
PW1:(10秒後...)都會
辯:我向你指出你係警員記事冊同書面口供係形容被告係衝出黎,你同沙展34577馬上制服,呢份口供係2019年11月19日錄取,同你係庭上嘅講法唔同。
PW1:不同意,因為係事實
辯:你係廁格外截停被告嘅目的係?
PW1:(…又10秒) 想揾相關...堵路人士,因為佢開口後不理會我地跑走嘅行為不正常,相信佢之較早嘅堵路有關。
辯:你之前唔係話跑係快步。
辯:有合理懷疑?點解果陣唔拘捕?
PW1:當時只係懷疑,要進一步調查。
辯:調查係開佢背囊?
PW1:仲有快速搜身。
辯:有無要求被告被身份證
PW1:未
辯:點解?
PW1:被告想走,事出突發
辯:搜袋前有無睇身份證?
PW1:搜咗身先睇,因要睇下有無危險物品,例如刀
辯:點解主問時無提及(搜身及查身份證) ?
PW1: 疏忽
辯:截停佢係因為覺得佢同堵路有關?
PW1:係
辯:係搜完背囊後强化咗你對佢懷疑?
PW1:係
辯:咁點解都唔警戒被告?
PW1:無親眼見到佢堵路,要聽吓佢解釋。
辯:呢個唔係不警戒佢嘅理由。
PW1:不同意
辯:咁點解搜完背囊後亦唔作出警誡?
PW1:比機會佢解釋,雖然有關,但又未必有關。
辯:我向你指出你嘅做法不合理
PW1:不同意
辯:違反咗警例中相關嘅指引
PW1:不同意
辯:搜出cap帽,太陽眼鏡等物品嘅次序有無特別意思?
PW1:無
辯:由面拎開始拎?
PW1:(...3,4秒) 係
辯:啲嘢擺係邊?
PW1:地下
辯:廁所地下?
PW1:係
辯:灘開擺?
PW1:係
辯:全部灘係地?
PW1:拎啲大件出黎,鐵枝數完留返係背囊
辯:係男廁內數?
PW1:係,快速咁數
辯:當時士巴拿同螺絲帽係咪分開?
PW1:係
辯:十幾樣嘢拎出黎放係地,再放返入背囊?
PW1:係
辯:我向你拍出你10點正入男廁,5分鐘時間內聽呼吸聲、拍門、等半分鐘、快速搜身、再搜背囊係唔夠時間完成。
PW1:不同意
辯:仲包括埋數鐵枝
PW1:不同意
辯:我向你指出你根本無喺男廁內搜背囊?
PW1:不同意
辯:你係書面口供同警員記事冊都有寫當時制服被告?
PW1:係
辯:當時對被告使用武力?
PW1:無
辯:因此先係供詞中用制服嘅字眼?
PW1:不同意
辯:警隊中對制服定義包括咩動作?有無規定咩叫制服?
PW1:無
辯:我向你指出你當時係廁所內向被告嘅肚打咗4拳?
PW1:不同意
辯:你從來都係截停被告前表明警察身份?
PW1:唔係
辯:離開時邊個拎被告嘅背囊?
PW1:我拎
辯:被告由邊個帶上警車?
PW1:我
辯:我向你指出其實被告嘅背囊係喺被告上警車後,由另一警員拎上車嘅?
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PW1
控:身上有無警察嘅標示
PW1:有,啲章有寫
控:搜出物品後强化咗對被告非法集結嘅懷疑?
PW1:係
控:邊樣物品?
PW1:士巴拿
控:點解呢?
PW1:因為從經驗得知士巴拿可拆鐵欄(直播員:佢的確係話係佢嘅經驗🙈)
控:係咩經驗?
PW1:過去半年處理堵路嘅經驗


何官:當時沙展做緊乜?
PW1:只係睇住
何官:搜背囊果陣都係?
PW1:都係,因為唔算太多嘢
何官:拍門果陣?
PW1:幫手叫
何官:點叫?
PW1:入面有人就出黎、入面有人就應吓
何官:敲門呢?
PW1:無
何官:問問題果啲?
PW1:無

控方指漏咗一條覆問,何官準許再問。

控:返到警署有同被告見值日官?
PW1:有
控:被告當時無投訴?
PW1:係

辯方陳詞
上訴庭在詮釋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時,指出條例原意是,只規限適合用來束縛/侵害人身,入侵圍封住宅,而不是任何非法用途的物品。Tang Chi-ming v The Queen [1968] HKLR 716

就本案控罪而言,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外,須提供證據顯示涉案的4樣物件可用必須束縛/侵害人身,入侵住宅。

控方案情指,較早前承西路有非法集結,被告在男廁被拘捕,因此有理由相信,他打算使用有關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及堵路。而使用工具參與非法集結,屬於該條例不容許的詮釋範圍,法庭不應接納。

另外,被告管有物品的證明,純粹依賴PW1的作供,而且所描述的時間不合理,制服時嘅情況亦和事實不乎,環境證供薄弱,而且無法證明動機,未能在毫無合理懷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


1241
辯方陳詞完畢,休庭至1500

(水蛇春咁長都睇晒,Thanks!)

但仲有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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