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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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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詳情後補

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陳(17)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意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擁有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水炮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1月1日港島區有公眾集會,至約下午4時,在軒尼詩道匯豐銀行據稱有破壞行為,集會因而取消,及後在各地有破壞行為,包括破壞店舖及堵路。
水炮車到場沿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行駛,車路上有人放火及投擲汽油彈,到波斯富街交界,陳在記者間衝出向水炮車車尾掉磚,當時陳戴有手套及豬嘴、身穿黑衣黑褲。警員從後制服陳,當時陳身旁有一個鎚,陳承認為自己所有,水炮車鏡頭拍攝到整個過程,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件造成水炮車8厘米凹陷,維修費共9900元。
在背囊內搜出1個膠樽內含210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

背景:1月3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2月28日向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5月4日被加控「刑事損壞」罪;8月4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 #錢禮主任裁判官 認為控罪(2)存有爭議,質疑控方未能證明陳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財產;8月11日認罪後還押至今。

已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等報告

勞教及感化報告正面,態度正面,對自己行為後悔,建議18個月感化

還押期間親自撰寫求情信,亦呈上2封社工撰寫求情信

‼️18個月感化‼️
期間須按感化官指示參與社區課程及活動,並且行為良好奉公守法

11月23日東區裁判法院感化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判刑

許(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辯方陳詞🌟
被告明白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犯法的,願意接受法庭裁決。社會服務令正面,指出被告為人孝順,將來打算再讀書。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這次是初犯,事後有悔意,願意做社會服務令;其身體已痊癒,醫生亦指出被告現時的身體狀況適合做社會服務令。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詞🌟
法庭考慮到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認為此案案情嚴重,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會考慮判處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早前曾發生意外受傷,是個別情況,被告現階段仍需覆診,療程未完全完成,身體仍康復之中。有見及此,法庭早前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認為報告建議的80-160社會服務令並不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補回24/8審訊內容)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修改地點:由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修改為青山公路新墟段與井財街交界,辯方同意,修訂獲批

答辯方向:不認罪

辯方律師提出,因控罪是阻街,當中提到被告身上物品(如手套)對控罪無任何關係,亦對被告不利,建議在雙方承認事實中刪除

控方指由於被告當時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所以身上有手套等十分重要

裁判官質疑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是否有證據

無辯方證人

控方其中一項影片證據,指因正本光碟仍保留在另一宗案件的法庭案件,因此暫未能提供正本,裁判官及辯方不反對以未經修改的副本取代。

控方為PW1申請身份保護令、在屏障內作供、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

原因
1. 證人由2018年起,在特警隊駐守,特警隊成員身份需要保密
2. 申請可能影響公開性,但對社會安全、證人利益亦需考慮,證人的名字對公眾不重要,但匿名令可有效保障證人作為特警隊的身份
3. 申請對辯方沒有影響

控方提供的其中一份書面陳辭,當中不少部份被遮蓋,控方指因當中部份內容涉及特警隊工作細節和機密。辯方質疑如內容被遮擋可如何依賴作審訊,連文章內容都無辦法理解。裁判官亦質疑控方,當中內容有甚麼位置涉及機密,又質疑如辯方對特警隊工作沒有認知,而當中內容亦被遮蓋的話,則無法進行審訊

裁判官質疑控方不向辯方提供完整的文件內容,因為將影響辯方日後的法律行動部署。控方堅持當中內容涉及警隊機密和部署,特警隊日常會處理恐怖份子犯罪活動,必須身份保密。官則指如控方堅持不提供文件完整內容,公平起見,她將不會批准匿名令。

控方指因現時社會環境,有「老豆搵仔」Telegram 公開大量警員資料,所以必須對特警身份作出保密。

官質疑,如「放下社會環境因素」,是否特警隊就必須匿名作供,控方可否提供理由。

(控方呆左)

控方補充理由:
1. 特警需經過幾年密集訓練,投入大量資源培訓,因此其身份必須保密
2. 再強調,即使公眾知情權受影響,但被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亦十分重要
3. 引述兩宗案例,特警隊作供均批准匿名令

辯方關注:
1. 收到文件的部分內容被塗黑遮蓋
2. 控方提出的案例 TMCC/700011(補充 15歲手足屯門襲警案),當時葉啟亮裁判官批准匿名令只是因為辯方沒有反對申請,當時葉官亦反對以警隊培訓資源,凌駕公眾知情權
3. 另一宗控方提出案例,當時是因為特警隊證人正正負責該宗案件的監控工作,作供當日仍在執行職務,所以才會批准匿名作供
4. 因此匿名令批准與否,需謹慎考慮,不是特警隊就可以匿名作供
5. 又引述香港警察Youtube有一段影片,訪問特警隊,有十多萬view,但只是戴面罩,所以特警隊亦不至於完全不可以曝光,加上現時正值疫情,證人已經戴上口罩,已有效遮擋面容
6. 如控方認為飛虎隊身份是「咁重要」、「咁唔見得光」,建議控方不要用這些飛虎隊去參與「咁濕碎」的阻街案件聆訊

官考慮雙方論點,批准控方為PW1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1. 對公眾知情權沒有大影響
2. 辯方仍可看到證人表情,對辯方無不利
3. 考慮到證人作為飛虎隊的工作性質,以及證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PW1將以「警員X」為代號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Part 2

雙方承認事實 P1、控方證物 P2-P10

傳召 PW1 警員 X

20191007當日駐守PTU總部當值,任特別戰術小隊,就違法公眾活動作應變,當日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

2146時收到主管通知,去青山公路新墟段戒備,當日坐在便衣狗車NS4983,出動時負責觀察現場環境及指揮隊員調配。

2152時從屯門公路往荃灣方向左轉去杯渡路,當時杯渡路及青山公路交界,中線右線有膠水馬,相信有人堵路。

當時車從左邊線衝過杯渡路,再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往虎地方向行駛,當時馬路兩旁沿途有雜物,有垃圾桶、鐵馬、膠水馬等,亦有零星幾個黑衫黑褲蒙面人士,沿馬路兩邊行,當時衣著同示威者一樣。

初時行車狀況正常,直到井財街社區會堂附近,發現交通有阻塞,於是留意前方情況,有綠色的士和九巴雙層巴士。相信巴士前面有其他車,但巴士太大,阻擋視線,睇唔到,巴士位置大約在鄉事會路與青山公路新墟段交界十字路交通燈附近。

發現巴士前面,兩邊各有十幾名黑衣蒙面人聚集,之後巴士前面車輛駛走,巴士向前駛,人群聚向巴士前面,「打量緊架車」,似是望向車廂內搵緊人或搵緊一啲野

1-2分鐘後見到人群其中一個黑衣人在巴士左前方,當時作出一個手號,作勢叫架車向前行,之後巴士向前行,然後人群向兩邊稍微散開。到綠色的士向前駛,人群再次聚向的士,其中一人手勢示意的士停下,PW1相信人群在做違法路障,於是通知隊員落車控制現場。

作出指示後,隊員落車跑向人群,當時X亦有落車,之後人群四散向不同方向跑,見到有幾人被制服,同時PW1原地作出戒備,其他隊員繼續追截,截到幾個人,最後大約10人被捕。

到現場前,沿途都有隨意擺放的零星雜物,如垃圾筒、卡板,但對路上其他車輛無明顯阻礙,如車輛靠路中心行駛,仍可行車。

控方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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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1. 剛才證供提到三個地點,杯渡路、杯渡路左轉向青山公路、青山公路與鄉事會路交界
2. 第二個路段指見到有阻塞,但案發當日口供紙無提及
3. 第三個路段見到有黑衣人做出手勢,是否因此而判斷人群在堵路?
4. 觀察到打量巴士和放行巴士,理應不是堵路?有甚麼基礎去相信人群在堵路?(PW1: 根據警方指引,一般情況下相信人群在堵路)
5. 辯方:觀察到有人示意的士停下,都應該不足以相信人群在堵路?
6. 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辯方指出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

官:杯渡路雜物阻塞情況比較嚴重?(PW1同意)

第二個路段唔算好大阻塞?(PW1同意)

官:辯方提到「當速龍落車時,人群都在四散,沒有任何法理基礎去相信人群堵路」,PW1不同意,可否進一步解釋?
PW1: 當時人群聚向巴士在打量,車輛不能前進,相信他們在堵路

主控:為何巴士「兩旁有人打量」,就不能前進?
PW1: 因為巴士前方睇唔到,所以唔清楚

PW1 作供完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傳召PW2

控方盤問:

駐守於有組織及三合會罪案調查科,當日任總部應變大隊,1815時到大興行動機地,2146出發,坐在便衣狗車NS4983。

2152駛到杯渡路,中線右線被膠水馬堵塞,車只能從左線前行,左轉入青山公路新墟段,2155時駛到青山公路與井財街交界,左線被雜物堵塞,行人路有十多個深色衫褲戴口罩人士,見唔到呢十幾個人做緊乜(官:是視線受阻,還是無留意?PW2: 無留意)

車之後沿右線行(主控:點解由左線去右線?PW2: 因為有雜物阻塞要避開)

之後見到前面一部的士,再前面有一部巴士。
見到巴士旁有三十多個深色衫人士圍住巴士,望向車內狀況,有人手勢示意巴士離開,之後巴士向虎地方向駛離。

之後收到通知,落車控制現場,人群四散,之後向鄉事會路人群方向追過去,制服及拘捕一名女士

庭上播放當日一段由警方拍攝片段,片段中雜物不在路中心,而是在路旁,PW2指出當時車隊到現場是有被雜物阻擋,但唔能夠從影片指出雜物確實位置。

辯方盤問:是否唔肯定雜物放在路旁幾耐,亦唔肯定邊個放啲雜物落去?
PW2:是。

PW2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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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探員 13402

控方盤問:
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當日當值總部應變大隊
1700時駕駛VN8304出發,1800時到大興行動基地,與PTU總部大隊對可能發生公眾活動作準備
2155去到青山公路新墟段,近屯門鄉事會路行唔到,落車後見到一名男子從車尾右方走出去馬路,身穿短袖上衣、短褲、拖鞋、口罩,上前作出警告,表明警察身份,該人逃走,並大叫「走呀」,於是追截並將其壓倒在地制服,位置離私家狗車不足2米

2200 時將該人(即被告)拘捕,之後送到屯門警署,2250 時開始在警署進行搜查,並檢取物品,無見到被告有傷勢,無歐打被告,亦無見到有警察歐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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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3

當時有無戴耳機,面具或頭盔?(無。)
當時燈光昏暗?(不同意。)
被告戴左口罩,點肯定被告開口叫「走呀」?
會否根本唔係被告叫?(不同意。)
當日有另一個操國語防暴打被告頭,用國語講「低下頭」。(不同意。)
證人當日制服被告,用手肘打被告口兩次?(不同意。)
用膝頭撞被告膝頭?(不同意。)
被告下唇內則流血,可有留意?(無留意。)
當日在警署內向被告作「羈留搜查」?(有。)
是否同意被告可在「搜查」時有法律代表?應向其解釋法律權利?(同意。)
是否有向被告解釋,可以要求睇醫生及搵律師?(有。)
「搜查」時值日官未見被告,未向被告解釋法律權利,只有PW3一人搜身?(同意。)
是否不合程序?(不是,這次搜查只是檢視被告是否有危險品,不屬於「羈留搜查」程序)
案發現場親眼睇唔到有無人或邊個放雜物上路面?落車只是收到隊員指示?
(同意。落車是因為收到指示及跟從)

PW3 作供完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蔣(17)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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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上午

1002 開庭,傳召 PW4 偵緝警員 13556

控方盤問:

駐守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當日由1500時開始工作,1820時於大興行動基地候命,2140時出發去青山公路新墟段,坐在尾車 白色小巴 AM7082,2155時去到近井財街社區會堂,發現交通阻塞,車輛停下。當日在行動中負責拍攝現場狀況。

主控:點解停下?(PW4: 估係前面有示威者堵路)

主控展示一張事發現場圖片,PW4在圖上畫上當日車輛被阻塞時的位置及障礙物位置

PW4指從小巴車尾見到在井財街與青山公路交界,有3-4名示威者放下障礙物,如竹支等。

當日檢取了4支竹、2條木梯、1把雨傘,亦在現場拍攝了一條影片展示有關証物,控方展示該段影片,但未有帶有關實物証物呈堂。

PW4 指出各證物當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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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已對當日事件記憶糢糊?(不同意)
撈亂證物與路上其他雜物?庭上證供與當日事發經過不符合?(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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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PW4 作供完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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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開庭,傳召 PW5 探員 14248

控方盤問:
當日駐守屯門警署刑事調查隊,由20191007晚上2315時開始當值,20191008日0010時開始為同案10名被捕人士拍照,並為本案被告拍攝8張相片,分別展示了被告的正面、側面、衣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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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相片中有戴眼鏡、口罩、手套、斜揹袋,影相前有無戴?(唔記得,無印象)
相中位置是「臭格」?(是)
點解要在臭格影?(當日好多被捕人,好難搵位影相)
有冇聽過APS程序為被捕人士影相?(有)
APS要在指定房間?(是)
為何這些相片不符APS程序?(呢幾張相,不屬於APS,有影另外嘅APS程序照片)
如果影APS,要發採集個人資料聲明書?(是)
影呢幾張相,有無發採集個人資料聲明書?(無)
有冇向被告指出,呢幾張相,可以唔影?(唔記得)
有冇向被告指出,呢幾張相唔影的後果?(無印象)
有冇向被告指出,影呢幾張相嘅目的?(無印象)
咁你影相嘅目的?(收到上級指示要影呢啲相,要重組被捕人在被捕時的衣著)
有無向被告作出警戒?(無)
是否侵犯了被告的囚權,損害他法律權利?

官打斷,請 PW5 離開。

裁判官詢問控方呈上這些照片的目的,問這些照片是否只證明警方曾拍攝過這些相片,抑或希望以這些照片,帶出被告在被捕當日有戴上這些物品,從而作為是否構成定罪的其中一個招認證據。

辯方不質疑這些物品和相片的可呈堂性,但亦質疑其證據價值,是否可依賴作定罪因素。

PW5 繼續作供。

影相前沒有向被告發「被捕人士須知」文件?(無)
影相可否要求律師在場?(相信可以。)
影之前有否提醒被告,可以等埋律師先影?(無印象)
影左10個被捕人士的相片,有無作警戒?(無)
辯方律師質疑,在臭格為被捕人士影相,侵犯人權和尊嚴。

裁判官指其他被捕人士超出本案範圍,建議直接向警方投訴。

PW5 作供完畢。
=======================
辯方中段陳詞:

阻街主要定罪因素,是在街上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從而阻礙交通。

但控方完全沒有提及這方面的證據,單單指出被告與其他被捕人士的「共同參與」因素。

控方各證人供詞,指見到有人聚集,但卻無詳細指出被告如何阻礙交通,而且各證人供詞亦有矛盾及不盡不實之處。

而且控方沒有傳召路上巴士司機去解釋為何交通受阻。就算有人聚集堵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其中,而被告曾戴口罩、手套等,對於被告有否參與堵路,只是猜測成分,不構成招認證據。控方亦沒呈上相片或影片,證明堵路人士均戴口罩、手套。
=======================
控方:以各環境證據作檢控基礎,加上被告戴口罩、手套,大叫「走呀」,足以推論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堵路。

裁判官亦質疑控方,即使同案有其他被捕人士,有甚麼理據去相信被告干犯控罪?

辯方:無論從「主犯」或「共犯」角度,均不足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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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押後至150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林(22) #續審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雙方完成結案陳詞,內容後補。

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7/9 1130 西九龍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7]
👤岑(25) #0626警總 #續審
‼️還押逾8個月‼️

審訊過程

休庭。被告作完供,無其他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本案8月31日09:00 於區域法院聽取口頭陳詞補充,郭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8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3將軍澳 #提堂

李(2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辯方表示早前已去信律政司商討案件的處理方法,正在等候律政司回覆,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500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判刑

👤姚(37)

控罪及案情

已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81-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指,被告合作且感悔意,承諾日後合作及不再犯。

判刑
溫官指,案中受害人傷勢雖不輕微,但控方選擇用普通襲擊罪控告被告,顯示控方認為被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最高。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犯案是預謀行為。
法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溫官又指法庭最看重的是被告有否悔意,被告也感後悔。故,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25紅磡 #提堂

黎(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8月25日在紅磡警署外管有雷射筆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傳票撤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8將軍澳 #提訊
🕝14:30
👥盧,林(21-24)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在警署A2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指他們在2019年10月8日在將軍澳站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稱被告當天曾打破已經關閉的將軍澳站的玻璃幕牆,強行進入站內,又將一架梯類物品扔進路軌上,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背景:
政府在10月5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發連日多區示威衝突。二人在10月8日凌晨被捕,10月9日首次提堂時,A2林因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控方要求D1盧禁足所有港鐵站,惟裁判官認為不合比例,二人原被控一項「刑事損毁」罪,5月5日改控「入屋犯法」罪,5月17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A1申請押後,以商討法律意見
A2沒反對押後,並表示打算認罪‼️‼️‼️希望有充足時間處理求情文件(醫療文件)

控方不反對押後,希望把A1 A2的答辯一拼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9日15:30區域法院聆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14:30

🌟已刪去部分被告之相關詳情🌟

👤A2 林(16)
👤A3陳(49)
👤A4趙(25)🛑已還押逾9個月
👤A5王(46)

控罪:1.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A4)
6.管有第I部危險毒藥(A4)
*早前有新增控罪8-11,惟有關控罪未有被讀出

早前庭上投訴:警方延誤為A4安排診治超過12小時,A4被捕時遭警方壓在地上。律師初次與A4會面,頭部腫脹有傷,律師要求將A4送院,惟12小時後再與A4會面仍未獲送院。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指A4於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 2 枚汽油彈,3火機,1樽消毒火酒(控罪五)
指A4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的毒藥昔多芬2片(控罪六)

A2-3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A4不反對押後,希望索取更多文件
A5不反對押後,雖然文件收妥希望索取更多法律意見

‼️‼️‼️A4無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除A4外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趙手足精神不錯,經常望旁聽席有手勢)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7屯門
#裁決

蔣(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罪名不成立🌟

判詞撮要:
案情指五名警員到達案發現場附近時,馬路上有雜物導致塞車。雖然路上有巴士,警員亦不清楚巴士前面的狀況,但看到巴士旁有著深色衣服的人士,警員們稱他們為示威人士。辯方陳詞時指出各名警員對於警車位置和沿途路線的描述不一致,裁判官認為這只是各警員描述的細節不同,行車路線亦不是在主問有仔細問的問題,非關鍵案情。PW1-4對於現場所見的供詞可互相支持,沒有誇大。

關鍵的是被告有否做出控罪所指的行為。被告裝束不是深色衣物,而即使被告在現場出現、在警員追截時作逃跑姿態、帶著勞工手套,亦未達致被告有參與在場其他人的行為的唯一推論。控方證據未能達致毫無疑點,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以下抄上一個直播員直播)

👤黃(32)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1)。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2-3)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申請保釋條件:
。由一星期報到一次改為兩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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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中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麥 (23)
👤A2 譚 (19)
👤A3 鄭 (17)
👤A4 李 (18)
👤A5 周 (20)

控罪:
(1) 暴動 (A1)
(2) 非法集結 (A1-A5)
(3)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 A2, A3, A5)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D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

有修訂控罪,庭上未有讀出

A1申請押後
A2未有律師代表,正申請法援
A3正申請法援
A4-5有法律代表,不反對押後

保釋條件更改:
。A3減少報到次數
。A4減少報到次數
。A5更改報導警署

押後至2020年11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中東籍義士,鈕(19)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正申請法援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鈕手足精神很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葉(30)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先讀出案情相關內容(參考審訊內容)其後表示被告自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因此也會準備充足,隨時帶着防毒面具、泳鏡及護目鏡以作保護。裁判官指被告是成年人,行路應會帶眼,會留意前方保護自己。事發現場離遠應該聽到人大叫及看到地上有眾多雜物,他因而認為被告多事幹,看到現場情況如此仍滯留現場十多分鐘,又質疑為何被告稱自己怕遇上警民衝突,仍留在是非之地十多分鐘。裁判官說出,被告當時跟朋友相約一同進餐,留在現場會耽誤約會,問被告為甚麼當時在現場也不打電話提醒被告友人小心。當時情況混亂,被告可以與其友人相約於其他地方會面,但被告並沒有這樣做,因此質疑被告是否與其友人有約。另一方面,被告一直向僱主投訴沒工具使用,但又突然在家發現擁有所需用具,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之前一直都不察覺。此外,裁判官質疑被告為甚麼不在去程前經過麵包鋪時交下器具,而選擇在回程才做,也不明白被告為甚麼選擇把器具交給僱主也不交給當天正在上班的員工。

裁判官指出被告疑點重重,違反事理,因此不接納被告證供。裁判官表示自己肯定(推論)被告當時並非單單路經該處,當時被告擁有齊全的保護裝備(防毒面具、泳鏡、護目鏡等)所以認為被告是有所企圖,做好準備參與抗爭,有長期對抗警員的目的。
(按:又肯定又推論?直播員表示一頭問號?)

法庭認為,木棍固然可以用以製造瑞士卷,同時也能用以作敲打,破壞公物如路燈,巴士車窗;而六角匙除了能用於麵包機器外,也能用以拆除路邊的鐵欄,將其拋到馬路上擾亂秩序,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指,根據基本物理及信納司法認知,認為被告當時持有木棍是有用作敲爛公物(巴士車窗、路燈)之用,而六角匙是有拆除路邊鐵欄的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31歲,為麵包鋪的麵包助理,已工作4年。註冊地址同父母一同居住。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感後悔。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撰寫人為被告的老闆、一位認識十多年的牧者及自己。

老闆在信中指出被告為一名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能快點一同工作。牧者指被告關心社會,經常幫助弱勢社群,例如會派食物給予拾荒者。

裁判官明言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堵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相信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逗留於現場等待其他同道中人一起參與非法行為。而被告的保護器具齊全,推斷他立心決定長期對抗警員。

法庭以9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需要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提出保釋上訴,裁判官先反問對方「你用咩理由呀?」其後接納,惟保釋條件的保釋金加大至5萬元。


(葉手足表示謝謝每一位旁聽師的支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前覆核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控方指辯方只承認承認事實內的一小部分,對案情沒有幫助。辯方對拘捕過程有爭議,要傳召兩名參與拘捕的警員PW1 PW2,亦會傳召另外兩至三名警員作盤問,包括當天的值日官。辯方亦有一名街外證人、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段幾分鐘的片段。控方要求如該片段是互聯網片段,辯方應交給控方核實。辯方表示會仔細確認片段可呈堂。

押後至11月12至1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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