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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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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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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差人X
(7)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D1及D2向法庭申請禁止報道令獲批,傳媒禁止報道任何可能識別D1及D2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學校名稱

D2及D3爭議警誡供詞招認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讓辯方律師闡釋法律意見,就控罪 (6),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控方在6月2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D3,D3亦須在6月9日前作書面回覆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站近A1 出口的電梯

修訂控罪3: 管有攻擊性物品
控D2: 管有3B級雷射筆一支

修訂控罪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控D3: 斧頭 白電油 兩支噴漆 (聽唔晒)

修訂控罪4: 抗拒警務人員 (不肯定)
控D4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30日 1500 觀塘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7)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方準備好答辯,辯方有押後申請
D1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
D2代表律師指地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2隻光碟(證物122)未能播放,需要再向控方索取。正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文件,需時4星期。
D3、D4則表示未有相關問題,曾協助另外2名律師未果。
D3希望與其他被告一同答辯。
D4已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正待回覆。

案件押後至2020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提堂

D1 *(14)
D2 *(15)
D3 高(18)
D4 張(18)

控罪:1.非法集結(D1-D4)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七)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控罪一: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罪二:D1,D2不認罪
控罪三:D2不認罪
控罪四至六:D3均不認罪
控罪七:D4認罪‼️

控方表示將以控罪一作為D4承認控罪七的交換條件。

撤回針對D4的控罪一

證物P85-P97充公,證物P98-P100歸還D4

求情: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成績優異,品學兼優,獲中文大學理學院獎學金,亦有定期向慈善機構捐款。定罪對被告構成壓力,令其之後的路更難走;其家人也十分在乎被告。希望法庭能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讓被告保釋外出。


就著D1-D3的案件詳情如下:

控方傳召23位證人,D1、D2各有一份警誡供詞。依賴觀塘站一段長約21分鐘的閉路電視及五段一共長約12分鐘的影片。D3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1就著自稱招認的自願性、準確性及拘捕過程借有爭議;D2就著自稱招認方面有爭議。
D3就著第一控罪有不在場證據,辯方將會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1、D2需考慮是否需要依賴錄影會面紀錄

D4的判刑押後至9月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以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D4以現有條件保釋;D1-D3的案件則押後至10月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期間個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呈交同意案情。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判刑

D4:張(19)

被告為本案D4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647

控罪: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

由於被告認第七項控罪,第一項控罪(非法集結)撤銷

上次已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報告內容正面。

感化官報告建議以感化形式處理,感化報告指被告深感後悔,怕會影響學業,認為自己一時衝動沒有考慮後果。
控方上次呈上照片,沒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行為,亦沒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噴漆,在被告身上除了搜到噴漆,沒搜到其他可疑物品。

🛑判12個月感化🛑需遵從感化官指示:
。哪裏學習、工作
。參與訓練、課程、講座
。交友方面要聽從感化官指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申請保釋 #1007觀塘

D1 * (15) 🛑已還押逾1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曾違反宵禁令🛑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押後至2021年1月18至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上午審訊進度:
0930-1114 控方一直整理文件,書記多番詢問可以開庭未。主控:呢個官好人,唔會趕人,整好曬先開。

1115 終於開庭
宣讀控罪及兩份同意案情。(主控多次讀出未成年手足的全名...) 主控表示有十名控方證人,其中五位需要盤問,其他用65b (即書面口供直接呈堂) 處理。

傳召證人前,首先播放一些影片片段,包括涉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片段和裕民坊地盤的閉路電視片段。(其實好朦,乜都睇唔到)

PW1警署警長鄭敏中(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觀塘警區軍裝巡邏隊第四小隊。當日2005下班,徒步行經觀塘黨鐵站A1出口,見到有8-10人圍住升降機。當時我距離該升降機約20米,現場有街燈照明但昏暗。他們有撐傘,睇唔清楚有冇人出入亦睇唔清楚他們衣著。然後聽到有撞擊的聲音從升降機傳出,當時距離升降機約5米,我不夠膽駐足,一路行一路睇了約七至八秒,一直有撞擊聲音但看不到損毀情況。
對面的行人路有30-40人聚集,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加黑色面罩。於是我打電話比指揮中心報案,話見到有非法集結及破壞行為。聯絡後該40-50黑衣人向我方向逃離,即由A1出口向同仁街方向,再左轉入裕民坊。[PW1地圖標示人群逃跑的路線,呈堂為證物P16a] 之後我就睇唔到佢哋,但見到有防暴緊接他們尾隨,路線一致,見到兩堆人是五秒之內的事。之後我就離開。

🌟D2律師盤問
破壞升降機的人揸住把遮逃走?(PW1:見唔到40-50人逃走時有攞遮) 你話有8-10人刑事毀壞,40-50人非法集結,我問緊嗰8-10人 (PW1:離遠觀察,唔知佢哋點處理啲遮) 40-50人手上有冇揸住嘢?(PW1:唔清楚) 除咗A1出口升降機被破壞,其他出口有冇破壞?(PW1:唔清楚)

🌟D3律師盤問
你身處現場但冇作出拘捕 (PW1:冇) 2005時觀塘有其他路人,人數亦多 (PW1:係) 你唔知40-50人跑咗去邊,有冇人被捕 (PW1:冇同事通知我) 你無法肯定被告是在這40-50人之中,亦沒有人叫你認人 (PW1: 係) 你對英超是否熟悉 (PW1:唔熟) 你未必認得阿仙奴波衫 (PW1:唔知)

📌D2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2的口頭回應呈堂,當中包括:
1) 10月7日2013至2022警長2189查問的回應及招認;
2) 2110-2306 PC15911記事冊內補錄警誡口供的回應及招認。

理由是D2在不自願及不公平的情況下作出回應,警員亦違反指引。案發時D2只有15歲,警員沒有安排家人陪同下就作出查問。PC15911沒有作出警誡,補錄警誡供詞時沒有家長或監護人陪同。D2被帶到觀塘警署後,警長2189、PC15911和其他不知名警員對D2使用武力及威嚇利誘。包括有警員捏D2肚說「好撚勇呀?」、打他左邊身肋骨、用雷射光束照眼令D2以為自己被錄影而作出招認。PC15911自行填寫警誡供詞,並利誘如在上面簽署並抄寫聲明,可更快獲釋。警員沒有向D2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D2在被羈留期間亦聽到D3的母親哀求警察不要打人,期間聽到有撞擊聲,D2擔心自己會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加簽。

同時呈上D1被捕時的相片、D2醫療報告、D3專家醫療報告,雙方同意以65b呈堂。

1430續審。
(注:本案D1因早前違反宵禁已還押逾一個月‼️原本今日應和D2 D3一同審訊,但不知道為何法庭另有安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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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PW2 PC21287 余志權(?)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觀塘警區特遣隊第二隊,2002特遣隊接報前往觀塘黨鐵站A1出口,2012警車去到開源道迴旋處時,見到約50名黑衣人在黨鐵站附近聚集,警車駛近時,那些人向同仁街方向散去,我拿裝備落車追趕,當時距離那些人約100米,他們手上沒有武器。路經C3出口升降機時,升降機已被破壞,滿地玻璃碎,但沒有留意升降機附近有沒有人。在遠處看見有人右轉至裕民坊,繼續追趕,到了休憩公園附近見到有零星人士轉上康寧道,但我追到上去就唔見咗,於是在物華街一帶作搜索行動。不久後衝鋒隊通知在瑞和街截停了一堆人,我趕到現場時已見到有幾個人被制服。我幫手在外圍保護,防止圍觀人士接近。被制服的人是全黑色打扮。[在地圖畫出追趕路線,呈堂為證物P16b]

🌟D2律師盤問
辯方質疑PW2說C3出口升降機被破壞而不是A1,PW2說他亦有經過A1出口,覆問時澄清C3和A1出口相近。辯方質疑在口供紙內PW2到達迴旋處看見有人在升降機聚集,PW2說他在警車上見到,落車後他們四散,但主問時PW2沒有提及,PW2說他主要提及黑衣人。
有冇人拿著雨傘?(PW2:見到有背囊,但睇唔到佢哋揸住啲咩) 你頭先話佢哋冇武器 (PW2:情況混亂,冇留意有冇人攞遮)
PW2同意不能確定最後被截停的人士在最初聚集的50名黑衣人中,亦不能確定他們有毀壞升降機。

🌟D3律師盤問
PW2同意追趕過程中,不知道有冇人中途加入,亦同意當時觀塘有路人。播放閉路電視片段P2c,PW2同意20:13:55黑衣人已消失於視線,唔知去咗邊。PW2同意不能確定D3有破壞升降機,不能確定他是否在黨鐵站附近開始跑。辯方指出在20:11:30穿著紅衫過馬路的人,20:12:05再次出現和其他人一起跑。PW2不確定這兩人是否同一個人。

PW3 警長5275 莫志忠(好細聲聽唔到) 制服D1 D3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現在是國安部。2015和隊員到達A1出口,在警車上已見不到有任何人在上址,所以冇落車,看不到升降機有冇損毀。就在對講機聽到較早前破壞的人已沿裕民坊往康寧道方向逃去,於是向該處駛去。到了康寧街和物華街交界,看見有約十個黑衣人跑緊,他們跑入輔仁街往崇仁街瑞和街方向。警車沿康寧街上斜,右轉入崇仁街再轉入瑞和街追截。到了瑞和街63號永輝樓,約五人向上逃跑 (瑞和街是斜玻),我落車追截,首先截到一名女子,交給他人跟進後繼續追捕前方四名男子。他們由瑞和街左轉入瑞華街,我喝止叫佢哋唔好走,四人沒有理會。用手捉住了其中兩名被告D1 D3,警長2189制服D2 D4。隨後有其他隊員支援,只隔了5-10秒。因要顧及現場環境及向上司和電台報告,沒有留意警長他們的情況和對話。
[在地圖上標示追趕路線及截停四人的位置,呈堂為證物16c]

🌟D2律師盤問
PW3同意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瑞和街,不能確認他去過A1出口。PW3見唔到警長如何制服D2,最終結果是警長將D2控制在地上。PW3冇印象見到警長揸住警棍或任何嘢,聽唔到兩人有冇交談。當時唔知道被截停的四人都未滿16歲,亦沒有懷疑過。冇留意D2有冇戴口罩。辯方質疑PW3之後已將兩名被告交給PC15 911接手,應該有時間觀察警長的情況,PW3說現場混亂,有警車聲及有多人聚集,為顧及安全,要通知call台。PW3只知道有初步搜身及調查,聽唔到有冇警誡。因想盡快離開現場所以冇詳細搜身。

辯方指出案情:D2在瑞寧街見到警察已舉高雙手示意不反抗,警長2189仍衝向D2用警棍打他,並將D2推落地。D2雙手受傷,有人將D2的袋的東西倒曬落地下。D2在現場沒有作出任何招認。整個過程冇人警誡過D2,亦冇人問D2家長聯絡方法。PW3只回答唔知道或見唔到。

PW3有啲階段冇留意拘捕警員,亦唔知道有冇人查D2身份證。D2離開時警車只有他一位被告,他與警長2189同車,和PW3不同車。

🌟D3律師盤問
PW3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制服兩人時聽到附近有另一些拘捕進行中,但講唔出聽到啲咩,只知道有隊員做緊嘢,好嘈,只集中在眼前的被告。辯方問聽唔聽到有人嗌「好痛」「屌你老母打鳩我」「喂阿sir我乜撚都冇做過喎」,PW3話唔清楚,冇聽到。PW3搭AM8603指揮車離開。

PW4 警長2189 曾華偉是制服D2 D4的警員,主問未完結。

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2]
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

背景:
前年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去年4月7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D4於去年8月25日在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管有噴漆,換取控方對其非法集結罪撤控,其後於去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

📌PW4 警長2189曾華偉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一隊,軍裝當值。2009接報出動,2013到達A出口附近但沒有落車,因通訊機話一堆人破壞後逃去康寧道方向,叫我地留意大概十幾名黑衣黑口罩,手持工具人士。警車駛向裕民坊,我沿途留意有冇可疑人士。

到了康寧街物華街交界,警車右手邊有數名男子和通訊機所說的衣著一致,他們逃入輔仁街。是警車沿康寧道到崇仁街右轉,但到了輔仁街交界見唔到人,直去到瑞和街左轉追截搜索。到了瑞和街瑞寧街交界,在車頭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轉入瑞寧街,形跡可疑,於是在交界位停車落車,落車時和黑衣人相距約五米,亦見到警長5275在追趕同一班人。我手上沒有任何工具。

追了約十米,兩男子在我正前方,我伸出兩手捉住他們衣服,他們掙扎,我叫他們趴在地上,他們很合作地趴在地上。(直播員按:搵鬼信) 我將他們按在地上,見唔到佢哋正面,叫佢哋唔好郁,合作啲。十秒後PC17344嚟幫手。
[在地圖上標示警車路線和截停位置,呈堂為證物P16d]
[PW4又認唔到人... 之後辯方同意被拘捕者身份冇爭議,唔駛認]

除咗叫兩名被告合作啲,和他們沒有其他對話。PC 17344嚟到站在我右手邊。D2沒有戴面罩,比我感覺係成年與未成年之間。現場環境混亂嘈吵,有人被制服,亦有其他人在追截中,但不是太多路人。沒有留意落車一刻的環境。

我將D4交給PC17344處理,指示他調查,我對D2開始調查。我扶佢起身,問佢點解見到警察要走,佢答「驚畀你拉」我問「點解要驚,你頭先做過啲乜?」佢答「頭先同一堆人去咗觀塘港鐵站整爛咗啲嘢」語氣清晰,正常對答,我沒有用特別惡和嚴詞語氣,D2回應合作,情緒平靜。交談之間,PC15911來到身邊問我使唔使幫手,我向他交代後就將D2交給他處理。PC15911隨之而作出警誡及交談,聽到他們對答大概是較早前幾點到黨鐵站破壞咗啲乜、同咩人破壞。D2回應1925破壞了升降機的玻璃,指出身邊被控制的三人亦有份。PC15911以刑事毀壞罪名向D2宣布拘捕及再次警誡,D2回應「我淨係開遮,自己冇郁手破壞」D2表情平靜,態度合作。PC15911對他快速搜身看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

除了用手捉住被告的衫和按他們在地上,沒有使用附加武力,看不到其他人有接觸被告。沒有威迫利誘要任何人招認,亦看不到有其他人如此做。我沒有查看身份證,因只會在雙方都安全的情況下才會要求出示,當日現場情況並不適合。

作出拘捕行動後,現場有十數人圍觀,圍觀群眾與被補者及警察相距20米左右。PW4帶D2上車,在車上沒有與D2交談,警員15911則與D2拿個人資料及致電D2家人。PW4表示沒有對D2作出威嚇或暴力行為,到達觀塘警署後,D2無投訴、無要求。15911再為D2做詳細搜身,搜出鐳射筆,思疑支筆是攻擊性武器,15911詢問D2如何操作並嘗試操作該鐳射筆,警員指鐳射筆筆頭有綠色光線射出,但他沒有接觸過這支筆,15911面向桌上紙張開啟鐳射筆,沒有照射其他方位。

警員補充在車上查看D2身份證發現是未成年,所以通知家人前來警署。但未必一定會在家人到場後才向被告作出審問,因應情況如案件有急切性,會在被告家長未到達時先向被告作出審問。PW4表示有簡單向D2父親說過被告權利。

D2代表律師盤問

PW4表示叫兩名被告「唔好郁」,兩被告是合作的,但拘捕地點是斜路,拘捕時情況亦混亂,PW4失平衡也跌倒在地。
當時PW4無確實去思考被告是否夠16歲。律師表示PW4服務警隊20年,應該知道被告人如果不足20歲,應該在被告家長在現場時才作出盤問,PW4表示律師說法不正確,當時他是有急切性要查問被告。

律師指警員記事冊文字記錄及庭上口供有出入,前者寫了D2表現荒張,支吾以對,但後者則表示D2表現平靜。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未完成作供,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2/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 警員27511馬志成(音)作供

控方主問

拘捕後過程,確認P19雷射筆、P20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

D2代表律師盤問

1612 因辯方剛收到警員記事冊副本,需時閱讀以便盤問PW5,因此申請休庭,明早一次過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5警員27511馬志成(音)繼續作供

D2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PW5在正常程序下是不是應該查身份證後,再了解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PW5表示「呢啲記錄唔係可以即刻查到㗎喎」。PW5再補充在查身份證前都不會問對方有無犯過罪,如果有被通緝的話,會在查完身份證後,由電台通知他。PW5承認沒有查到對方有沒有刑事記錄。

昨日PW5供詞稱係帶D2上車後,查完身份證始知被告未夠16歲。律師質疑PW5沒有就得悉被告未就核實被告未夠16歲此事作記錄。PW5表示在了解被告未夠16歲後隨即通知被告父親。PW5承認未有準確將未夠16歲一事寫在記事簿內。PW5之前提及到基於不清楚D2父親幾時先到,在D2父親到警署前已對D2進行搜身。PW5承認沒有就該事作記錄。律師詢問PW5是否清楚以上記錄不單是用來保障D2,並確保警員係有依足程序。PW5表示有寫落記事冊,認為自己係跟足咗程序。PW5同意沒有就警車當時座位位置作記錄。不同意拘捕警員大多數都會作相關記錄。

律師引述PW5記事冊在拘捕現場「檢取AP2之斜揹袋及內裡物品為本案之證物」。PW5澄清斜揹袋檢取為證物,但裡面物品未檢查。律師詢問PW5在拘捕現場中,有沒有將裡面物品檢取為證物。PW5 最終表示有(懷疑口誤)。其後,律師質疑當PW5返回警署,拿出鐳射筆時,該鐳射筆已屬於證物。PW5澄清當時只有將斜揹袋列為證物,等到返回警署,會取出裡面物品。若果與本案有關,才會列為證物,亦不同意除鐳射筆以外的證物不是與本案有關。PW5同意其Pol.154(口供)已將裡面所有物品列作證物。

律師質疑PW5在搜出鐳射筆後,是否需要反覆測試鐳射筆(開4-5次;每次4-5秒)。PW5認為有需要。律師質疑PW5在測試鐳射筆時是干擾證物。PW5認為在做測試前鐳射筆未檢取為證物,及指出需要在測試時,確保鐳射筆是可以正常運作的,先可以證明它是攻擊性武器,並可以列為證物。律師質疑PW5在取出鐳射筆時,憑肉眼可以知道是鐳射筆。PW5表示當時不肯定,它可能是鉛筆、原子筆。PW5同意自己沒有記錄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PW5亦同意沒有曾就以上測試鐳射筆的方法告知證物警員DPC19702。

PW5同意在拘捕現場查問、警誡被告人時,SGT2189亦在場。律師質疑PW5在完成補錄口供的時侯,為什麼沒有2189加簽。PW5表示補錄口供無需要警長加簽。律師指出查問疑犯守則列明施行警誡或查問,倘若進行發問或錄取口供時,有2名或以上警務人員在場的話,則這些在場的其他人需要在記錄上加簽。PW5表示程序上,若是未成年人、精神上無能力行為人士或拒絕在紀事冊上簽名的話,才需要警長或以上同事在紀事冊加簽。若果被告當時有適當成年人陪伴,亦不需要加簽。

律師指出D2案情:喺瑞寧街被截停現場,你無盡量安排D2家長或監護人在場,就對D2進行發問。PW5不同意。你當時攞走咗D2揹起身嘅斜揹袋,將袋入面嘅嘢倒晒落嚟。PW5表示沒有。然後你將物件擺返入去,就自己揹住個袋。PW5不同意。嗰個時間入面,D2或者D2嘅袋根本無鐳射筆。PW5不同意。而你哋之所以安排D2一個被捕人士上AM6341,係方便你哋威嚇佢或施加暴力。PW5不同意。喺現場時,SGT2189曾經扯起D2,叫佢起身認罪。PW5不清楚。然後上警車之前,其實有另外一個戴頭盔嘅防暴警曾搣過D2。PW5不同意。仲講過一句「好撚勇啊?」。PW5不同意。上到警車其實2189坐D2隔籬。PW5不同意。2189曾喝令D2開佢部手機。PW5不同意。2189再次拎個手機出嚟,並叫D2對住2189認罪。PW5不同意。D2嘗試話過佢咩都無做過,2189批㬹撞向他左邊身。PW5不同意。抵達觀塘警署之後,你同2189喺搜身室度用支鐳射筆射向D2隻眼。PW5不同意。支鐳射筆不屬於D2。PW5不同意。你帶D2作補錄時,其實入面內容係你自己寫,D2無講過任何說話。PW5不同意。你有曾經對D2講,如果合作簽名嘅話可以快啲走。PW5稱佢解釋過如果佢呢part快啲嘅話,會將佢交俾負責嘅OC case,負責OC case處理完佢嘅情況會睇下可唔可以俾佢保釋。律師詢問講呢番說話嘅時候,被告父親係咪到咗。PW5稱到咗,係喺佢地兩個面前講嘅。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2189同D2講過「唔好鬧佢,返屋企先教」,PW5不清楚。喺2189帶同D2父親入嚟嘅時候,你已經做緊部份補錄。PW5不同意。喺會面期間,你曾經對D2父親解釋過D2傷勢喺佢自己跌親。PW5表示有解釋過;不清楚SGT2189有冇解釋。你冇再問佢哋需唔需要睇醫生。PW5稱佢當時有對D2父親話佢仔仔受咗傷;D2父親同警方講唔需要睇醫生;亦有說如果爸爸覺得有需要嘅話,警方可以再安幫佢哋睇醫生。D2並非自願喺記事本上面簽名,係因為警方嘅慫恿及威嚇下先簽名。PW5不同意。Pol.153係喺會面結尾先俾D2父親補簽返。PW5不同意;係喺會面開始時已經簽了。喺會面期間2189有入過嚟。PW5無留意。

D3代表律師盤問
PW5控制被告時,有20-30人的人群,距離他們10-15米。當時PW5身處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PW5面向瑞和街,人群應該在瑞和街斜路上面。而左邊瑞寧街同瑞和街斜路下面都有人。因光線昏暗,無留意到地下有工具或鎚仔等。在截停被告到返回警署期間,PW5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律師展示了一段片段,嘗試讓PW5認下片段中的男子是否身穿證物P3圖片中的阿仙奴波衫。PW5只認到有紅色衫,不能準確認到是否相等於P3中的波衫。

📌PW6警員16011黃錦祥作供

控方主問
PW6負責拘捕及處理D1。

D2律師盤問
PW6有留意當日總共有4名男子被控制,但無留意其他警員有無對其他被告進行搜身 ,因為全程只專注於D1身上。在處理D1時,無留意2189是否曾走過來講過嘢。

D3律師盤問
當日PW6同被捕人士離開的時候,乘坐大巴士警車AM9804。PW6稱一般警車有攝錄鏡頭,但不清楚AM9804有沒有攝錄鏡頭,就算有都不會知有沒有開著。上到AM9804,PW6坐走廊位;D1坐PW6右邊,即窗口位。座位大概是警車中間位置,車門喺座位後面。PW6不清楚其他警員及被捕人士座位,包括PC18267及17028。PW6稱車上無聽過有同事用一個取笑的語氣話「屌,咁多嘢嘅」;無聽過有被告話「屌,你塞俾我嘅」;無聽過有同事話「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6無聽過同事講粗言穢語;無聽過同事講「曱甴」呢兩個字。到警署離開車門時,無聞到電油味或異味。律師指出辯方案情:你應該聞到電油味。PW6不同意。


📌PW7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控方主問
當晚約20:13,接獲特警隊通知觀塘站外有人刑毀1部升降機,PW7連同其他同事乘警車到附近進行包截。當警車駛到物華街及瑞和街附近,PW7就見到有一班人向住瑞和街方向跑。當時大部份人眼見都係身穿黑衫、黑褲,蒙面。當時警車位置大約距離100米左右。
隨即警車就駛去追截,到瑞和街時,PW7見到有一班同事正在追截1名黑衫黑褲女子,隨即落車幫手,最終成功追截該女子。
PW7又得知有另一批黑衫黑褲人士往瑞和街及瑞寧街方向跑去,於是PW7跑上瑞和街斜路追截,當時有其他同事。當PW7由瑞和街左轉入瑞寧街,就見到有幾名黑衫黑褲人士向上跑 ,即與PW7前進方向一致;當時PW7與他們距離50米左右。PW7決定追截其中一名黑衫黑褲人士,追截期間曾大叫唔好走,該名男子無理會、繼續向上跑。PW7指出該男子曾在講「唔好跑」之前望過PW7;直到瑞寧街口供所寫嘅店鋪外面成功追截到該男子;追截期間視線沒有離開。PW7用雙手捉住男子一隻手、叫佢不要走同聽從警方指示,男子用力、有想擺脫意圖。期後數十秒內隊員趕到,就成功合力制服男子在地上,其中1位為PC17028。PW7形容控制過程入面,自己負責控制男子上半身,有另一位警員負責控制下半身;PW7形容控制男子的力度都幾大力,因為男子掙扎的力度都幾大。17028其後負責鎖上手扣及拘捕。該名男子為D3。
此時,PW7發現在場有20-30人圍觀起哄,情況混亂,決定同17028馬上帶D3上車。在控制到上車期間,PW7無對被告作任何查詢;不知道17028有無作任何查詢。PW7描述捉住被告隻手時,被告服飾為黑衫、黑褲、黑面罩、黑手套。
主控展示證物(黑色袋)給PW7,PW7表示在現場時只有望過揹喺手,並無接觸過、睇到袋裡物品或查詢有關黑色袋的事宜,直到乘坐警車返到警署,由17028交俾佢才有機會接觸個袋。返到警署後,等候值日官時,17028有打開黑色袋睇下入面有啲乜嘢:當時PW7在旁,見到翻出廿幾樣證物。PW7在此刻記得有彈珠、豬嘴。主控想展示證物給PW7睇。當17028將證物點算交給PW7後,PW7有將證物清單有寫在證人口供上。

主控此時申請將證人口供交俾PW7,但D3代表律師反對,因為PW7作供含糊,未有足夠基礎睇返證人口供,睇證人口供反而會係變相幫PW7作供,裁判官同意。

PW7提到接收從17208收到的證物後,會先寫低一張清單,會對照住證物同清單寫落證人口供;亦會將交收過程寫落證人口供 ,最後證物交給總區特別職務隊隊員處理。PW7成功回憶起更多的證物及其特徵。期間主控問到鋤頭嘅特徵,PW7話回答係尖嘅。PW7表示當日無為證物影過相。根據PW7供詞,如無遺漏,呈堂咗彈珠發射器(PP22)、鋼珠(PP23)、防毒面具(PP24)、黑色手套(PP25)。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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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警員18267何雍賢作供

D3代表律師盤問

案情主要分3階段:
由出動到截停上車離開:第一階段
PW7搭AM9804到現場。PW7確定AM9804車廂入面並無視像攝錄、以及大多數警車車廂入面都無視像攝錄(註:與PW6口供有衝突)。出發時,PW7坐左邊單邊位,前一兩格為門口。當時PW7沒有聞到白電油、天拿水或刺鼻的味道。當時電台沒有報有襲擊的事件。
當時AM9804喺物華街逆線轉入瑞和街。PW7喺一張空白嘅P16畫出當時的行駛路徑。律師重申即當時AM9804沒有經康寧道上祟仁街,PW7點頭同意。當時AM9804轉右入瑞和街,見到有另一班同事正在追截黑衫黑褲女仔,就馬上落車追截。AM9804當時位置喺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的100米外。
PW7在下車處幫手截停咗黑衣女子後,發現仍有4-5黑衣人向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跑上去。當時用了1分鐘就由停車處追到了正在跑的黑衣人,並截停在瑞寧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律師稱讚PW7「咁你都跑得幾快架喎」,PW7回應道「其實……我對自己都有信心嘅。」
當時PW7同其他警員追上去;PW7位置大概在馬路中間。PW7表示瑞寧街望向瑞和街只顧追截,並無睇到有冇其他警車。PW7稱追趕當時無攞警棍,唔清楚其他同事有無攞。 PW7忘記當時係捉住D3嘅邊一隻手。
律師想PW7解釋D3「掙扎」的意思。PW7稱D3不斷揈手和扯住PW7繼續向前跑。
律師質疑會唔會向前嘅動作係失平衡所致,PW7不同意,表示拉扯力度大,而且失平衡應該會仆倒。被告沒有揮拳。
律師質疑PW7之前在主問提及到由捉住D3隻手到隊友趕到的「數十秒」其實並沒有數十秒,PW7沒有正面回答。
律師詢問PW7 D3跌倒的過程,PW7稱當時環境太混亂,唔記得。
律師詢問PW7是否未能肯定D3是由觀塘站跑去上址,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拘捕D3時,PW7或其同事沒有以抗拒警務人員或襲擊的罪名去作出拘捕,PW7同意。
律師詢問PW7會否認為被告有作出抗拒的行為,PW7認為有,因為被告知道PW7是警察,而且被告的行為在PW7看來是逃走。

指出辯方案情:
追截時,案情未如你說。PW7不同意。
追截時,係D3向後望,見到你舉起警棍同佢講「你老母」、「 打尻我?」PW7不同意。
然後D3同你講「阿sir,我乜撚都無做」PW7不同意。
然後你右手一棍打向D3左邊頭部。PW7不同意。
左手一拳打向第三被告個鼻。PW7不同意。
然後你正面拉佢件衫,拉佢落地下同時扯頭套。PW7不同意。
然後講咗句「蒙面好撚型啊?」PW7不同意。

律師詢問PW7當時有無留意被告衣著。PW7稱他當時見到被告著有黑色、有啲紅色嘅衫;黑色長褲。律師將D3當日嘅褲展示給PW7,並請PW7聞下條褲有無特別氣味。PW7聞到天拿水味。
律師詢問PW7制服之後的過程。PW7稱自己當時雙手按住D3膊頭,而D3在地上被控制後並不平靜,但無襲擊警員的行為,因為警員稱因為當時已經被制服。然後當17028上完手扣後,就企起身。PW7無留意到17028的制服動作。因為PW7制服時望向前面為瑞寧街,所以D3頭部都係對住瑞寧街。PW7確認當時只有雙手按住D3膊頭,腳是跪在地面。17028用後扣式上手扣。PW7無留意當時地上有無鎚仔或其他工具。PW7稱追截時,被告揹住一個PUMA袋;而D3落地時,可能因為個袋被掉到PW7後面,所以PW7視野沒有見到個袋。PW7不清楚17028有否開過D3嗰袋。PW7聽到17028對D3作出拘捕。PW7形容17028當時在控制D3腳部,所以17028從D3背後作出拘捕,但是17028聲量夠大,D3應該聽到;D3途中亦有嗌死黑警之類的說話。PW7記得D3由拘捕到上車都是面向瑞寧街。當時瑞寧街兩邊行人路有人群叫囂。

指出案情:
其實情況並不如你所說。PW7不同意。
其實當第二個警員跑過來時,你或者另外一位警員係用膝頭哥壓住D3條腰。PW7不同意。
D3一路面向瑞和街。PW7不同意。
D3因為被壓住痛,嘗試趷起個頭。PW7唔同意。
你或者你同事喺D3面前放低咗一支銀色尖頭棒狀物。PW7同意。
然後D3大叫「屌你老母,做乜撚嘢放支電槍喺我面前」PW7表示有聽過,解釋該物件為電筒。
跟住你上前收返電筒。PW7同意。
被告無任何膊頭反抗嘅動作,即嘗試想趷起身、撞你哋。PW7不同意。
被告除上述嗰句外,無大叫。PW7不同意。
被告無講過死黑警。PW7不同意。

由制服被告到上車過程:第二階段
制服後扣上手扣,由PW7和17028一人一邊托住D3格甩底抬起佢;PW7稱當時要俾啲力托;與17028一人一邊搭住佢膊頭(不記得左右);中間過程三人係平靜、最終帶佢上車。
指出案情:
被告面向瑞和街,你或者17028直接扯手扣拉佢上嚟。PW7不同意,因為PW7稱D3很重;自己和17028都係偏瘦嘅人,無可能扯個手扣拉到佢起身(按:17028其後上庭,直播員覺得佢身型健碩;以及形象中PW7講過對自己應該係幾有信心先啱)
然後手扣就整親D3。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將D3推去AM9804車窗外嘅鐵絲網。PW7不同意。
D3左面面頰位置就撞向鐵絲網。PW7不同意。
然後17028就㩒住D3推去鐵絲網,嗌左聲「唔好顛[din2] 啊」PW7不同意。
然後一路捽住佢塊面去車門位置。PW7不同意。
然後先開門俾佢上車。PW7不同意。
D3上咗車之後其實係坐近門口位置。PW7同意,PW7坐近窗口座位;D3坐近走廊座位;17028企係走廊,因為當時警車都擠擁。
上車時D3身體狀況已經好唔舒服,暈暈地、四肢無力。PW7不清楚。
由追截到上車,D3都無抗拒你同你同事嘅拘捕及截停。PW7不同意。
反而係你主動攻擊D3。PW7不同意。

警車上面過程:
企喺度係唔係警察搭大巴嘅普遍做法,但因為17028係拘捕警員要睇住D3。PW7稱被告個袋係17028全程揸住,但不清楚幾時開始跟身。PW7稱返到警署,落車一刻,D3有嘔吐,有嘔吐物。PW7記得車上,D3表現平靜、沒有嘔吐 ,但到警署準備落車,就發覺D3瞓左喺度,當PW7嘗試抬高佢,就發現有嘔吐物在座位。PW7無留意D3身上有白電油、天拿水味道及無留意D3是否面青口唇白。PW7不記得在車程上有刺鼻味道。
律師指出被告喺車上面係向前伏低。PW7表示不記得。
指出案情:
D3上車後係自己一個坐。PW7不同意。
D3坐左喺一入門口兩座位。PW7不同意。
D3伏低喺兩個座位上。PW7不同意。
D3係揹住個袋上車。PW7不同意。
有一個警員伸手入咗D3個袋入面。PW7不同意。
而該警員係坐喺D3後一行。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白電油整到D3下身。PW7不同意。
有警員用取笑嘅態度講咗一句大意係「屌,咁多嘢嘅」PW7不同意。
然後D3回咗一句「屌,你塞俾我嘅」PW7不同意。
然後有警員回咗一句「你老母,架車有cam㗎,傻仔」PW7不同意。
D3一直在車上有嘔吐跡象。PW7不同意。
D3有在車上嘔吐。PW7不同意。
你不坐在D3隔籬。PW7不同意。

到警署時,17028先下車,然後PW7經過D3,再扶D3下車。但D3有嘔吐,所以要17028上車協助扶D3下車。律師質疑如何17028又上車協助,難道警車空間很寬敞。PW7表示不記得太仔細的描述。

到達警署之後:第三階段
落車後,由PW7同17028帶住D3行經解犯通道入去報案室,會面值日官。過程中,有見到其他警員,但無其他警員走過來或搲水吹,PW7不同意。
指出案情:
喺到達警署落咗車,去報案室嘅途中,其實有一大班警員等緊被捕人士嚟。PW7要求澄清位置。律師更正為停車場內。PW7指當然當時都不是太冷清。
然後有一個著白色長袖衫、身型較肥胖嘅警員過咗嚟,用上鉤拳形式打左D3下巴一下。PW7不同意。
當你帶D3去報案室嘅時候,你或者其他同事擺咗啲嘢喺D3隻手入面係咁捽。PW7不同意。
喺值日官張檯附近,你或者其他同事拉住其他被告嘅頭,話D3係「瀨尿曱甴」。PW7不同意。
你其實未能肯定被告是由觀塘站跑到瑞和街與瑞寧街交界。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被告一刻,被告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係無你啱啱所講嘅彈珠、所謂嘅彈珠發射器。PW7不同意。
係無你所講嘅鋤頭。PW7不同意。
律師重覆指出D3斜揹袋入面只有兩個防毒面具、3M面罩、兩支滿嘅白電油、一個鎖匙連住一個可摺疊刀。PW7不同意。
喺你制服D3一刻,D3無作出任何反抗或抗拒你的行為。PW7不同意。
律師質問裝住「彈珠發射器」的袋是藍色,為何PW7會只記得藍色的發射器機身。PW7稱由於事發已久。
律師質問PW7為何得知「彈珠發射器」為彈珠發射器。PW7稱曾見過有用類似機器發射彈珠。PW7在P16畫過的行車路線為P26。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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