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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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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113將軍澳
#攻擊性武器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尚德邨管有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發出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詳細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有2個
1. 被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有否受干擾
2.被告有否意圖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定罪。證物P9 P15 獲承認,而且身份不受爭議。

📌有關PW1 警員7443 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PW1 為拘捕被告的警員。案發當天2359 於將軍澳A2 出口,PTU 機動部隊推進路線有路障,有30-40 名黑衫黑褲人士投擲磚頭,亦有人士使用雷射筆照射。
於0010 , 警員作出拘捕行動,示威者立刻離開。
於0029-0032, 被告被PTU機動部隊在尚智樓截查。
PW1 並不清楚被告被PTU機動部隊截查時的衣著
PW1 在現場搜出帽,口罩及黑色裝置(證物P11) . PW1 按下黑色裝置,只有黃光出現並沒有火。
當時被告並沒有回應黑色裝置(證物P11), 帽及口罩的用途。

🟢法庭全盤接納PW1 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持平。
PW1指出現場黑衫黑褲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再者,自己並沒有親眼見被告被截停的情況,對被告被截停搜查及截查期間的衣著亦不清楚。關於記錄的問題,為何警方沒有記錄被告被截查時保持緘默的情況,只有記錄持有黑色裝置(證物P11). 法庭認為做法合理,基於管有電槍可以有合理原因地管有。
總括而言,PW1對案情細節不清楚,只是得悉案件發生,但不清楚被告衣著,法庭可以接納PW1 對案發現場的證供。

📌有關PW2 專家證人潘仲恩博士的口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法庭裁定PW2口供內容不受爭義,但對於考慮黑色裝置(證物P11)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PW2的證供無助判決。如要證明黑色裝置能運作,PW1 的口供已可證明。而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裝置有充電並且準備使用。

📌有關辯方質疑黑色裝置(證物P11)
PW3 口供指出裝置放於防干擾袋 內,但並非與法庭上同一個證物袋,因此辯方質疑庭上的黑色裝置(證物P11)並不是現場檢獲的黑色裝置。PW1於庭上確認證物P11正是他在現場檢取的黑色裝置。
🟢法庭認為黑色裝置(證物P11)的所有細節與PW1 在現場檢獲的完全一樣,認為證物P11 沒有受到干擾,裁定辯方的質疑不成立。

📌有關DW1 黃小姐的證供
(詳情可以參考前期審訊內容)
裁判官日前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證人DW1 .
🟢法庭接納DW1證供。證人證供清晰,時地人事有條理。證供所指示威者與警方對恃情況吻合,並能詳細描述警方的行為。再者,證供提及進入商場OK 便利點的情況具體真實,因為催淚煙而入內躲避合理。控方質疑DW1證供有問題,因為證人未能示範被告正確的點煙動作。但法庭認為DW1不清楚是合理,DW1 有表示過不太喜歡被告的大煙癮,所以未能做出動作是合理的。由於被告與黃小姐在距離案發現場比較遠,正想要離開時因為受到催淚煙的波及而躲進商場屬合理行為,法庭認為DW1所描述的事情有可能發生,因此接納其證供。

📌案情分析
控方依賴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法庭並不同意黑色裝置(證物P11)為攻擊性武器。法庭認為該黑色裝置與一般打火機有相似的功能,而且市面上亦有同款裝置可供購買。加上,PW2 的證供亦未能夠完全同意黑色裝置為攻擊性武器,只可以證明黑色裝置有燃燒及點火的功能。法庭認為黑色裝置本身並不是攻擊性武器,重點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使用。由於案發現場截查被告的PTU 機動部隊成員並沒有出庭作供,所有被告被截查的時間地點不詳。被告被PW1截查時並沒有反抗,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逃走的意圖。再者,沒有證供協助法庭得知被告於案發現場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即使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口罩,手套,帽這些與示威者類似的裝束。但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否穿著紅色風褸,假設有穿著,紅色風褸的顏色鮮艷,容易被警員察覺,並不符合示威者的裝束。而有關黑色裝置,DW1黃小姐已表示被告以它作點煙的打火機之用。控方亦沒有相關證供描述被告與DW1 黃小姐分開直至被截查的情況。有鑒於以黑色裝置作攻擊性武器並不是唯一可能性,而且被告有傷在身,難以肯定會作出攻擊性行為。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答辯
#無線電

D4: 蔡 (17)

控罪:(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D4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港鐵調景嶺站內,無牌管有1部對講機。
‼️D1-3已於12月1日認罪,罰款5,000元。當日D4申請押後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

‼️被告認罪‼️

📌案情
2020年3月8日,有1,000人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外聚集,悼念在去年11月去世的科大生(即周梓樂同學),現場設有祭壇。警方在附近巡邏,1934在調景嶺站收費區內發現4名男子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在4人身上搜出對講機,D3及D4搜出雷射筆,並有手套、面罩、眼罩等物品。對講機經通訊事務管理局執行處辦公室檢驗,確認可作無線電通訊,並無領有牌照。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證物17至24充公,證物25歸還被告。

📌辯方求情
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現年17歲。案發地點距離示威現場數百米至1公里。被告持有急救牌照,當日攜帶了急救物品,希望到場提供急救服務。

辯方呈上被告親撰求情信,指自己自小希望成為急救員,並在學校參與急救隊服務。英文老師求情信指,被告熱心服務,曾任學生會幹事、社長等。聖約翰救傷隊主管求情指,被告熱心參與急救服務,曾自費參與急救深造過程,並參與總部持續訓練課程。被告亦在過去暑假取得學校的優異服務獎。

被告本身為中學生,沒有收入。胞姊仍然在學,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為地盤工人,月入20,000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家庭背景輕判。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未成年。只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沒有使用,但可以運作。示威現場大規模,有可能影響其他通訊。考慮過求情和家庭狀況,但因判刑一致性考量,仍判罰款$5,000,從擔保金扣除,餘額7日內繳付。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20200205將軍澳

韓(19)🛑已還押逾16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陳列1條橙色膠帶,所佔阻礙唐明街三條西行行車線。

(2)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地下外抗拒警員17569及警長3617。

=======================
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

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指被告與家庭關係良好,十分孝順,勤力,被告工作後有準時和穩定地交家用,雖然收入不多,但家用給一半,也有幫忙做家務,照顧他人。在過往還押期間,有深刻教訓,有家人支持。

社會服務令建議被告做160-240小時

辯方希望採納社會服務令建議,但梁官指更生中心報告稱,被告學業成績極不理想,亦在以前的公司做一半沒做。
辯方稱因為公司生意不好,但即使如此,被告往後亦有繼續工作,只是工種不同了。
關於成績,辯方稱是天資問題。

梁官指控罪二``有啲肢體動作``,有令警員受傷,雖然是輕傷但仍是受傷了。辯方同意有一定嚴重性,令拘捕警員跌低,有輕微傷勢(左右手背有抓痕),但稱傷勢輕微,被告人年輕是初犯,當時不知所措才作出此行為,當時沒有心。

=======================
梁官指被告沒有一開始認罪,在排期2天審訊後,第1天審訊時才認罪。控罪二案情嚴重,要考慮更生中心。
被告背景沒案底,年紀輕,讀書成績不佳之後工作方面又沒有運,但有理想,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當日一時衝動,亦受朋輩影響,在過去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及受教訓。
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工作表現及過去,不適合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刑責方面,膠帶不是最嚴重,行車流量不多,但範圍是3條行車線,影響的人不少。
被告指是因為貪玩,可見被告守法意識低。雖然警員傷勢輕,但被告罔顧執法人員安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員是不能接受的。
由於控罪二案情嚴重,所以要禁閉式刑罰。
過往被告沒清晰的人生目標和意向,更生中心有技能訓練,亦可加強守法意識,適合被告。

‼️‼️‼️‼️更生中心‼️‼️‼️‼️

(按:韓手足望落好無精神,亦沒回望旁聽席😭不過此案以往上庭時只有幾個人旁聽,幾乎沒有親友旁聽,感謝今次突然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不認罪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辯雙方開庭才處理承認事實,主控多次語塞,擾攘至1055才傳召PW1。

📌PW1 SGT3959 陳德霖(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當日0035軍裝當值,於將軍澳警署地下在通訊機接報指有人在景林邨佳景路出入口聚集燒衣,於是和PC24429去車房天台設立觀察點。0040觀察到該出入口有50人聚集。看控方相片冊:P53見到該入口;P51是人群主要聚集位置。期間有人大叫、有些人燒衣,可見到有火光和三個化寶桶。

0040-0053這段期間我們的職責是觀察人群的行為和動向,便裝警員24067和軍裝警員19134負責用攝錄機拍攝。我持續觀察,見到有一名著淺色短袖T恤、黑色短褲、黑色鞋、戴口罩的人在人群前面。他在馬路邊舉高右手,向觀察點發射綠色激光。亦有其他人仿效,有三條綠色光及兩條紅色光射向我們。天台觀察點有五人,有PC24429和警司王啟忠,其他沒印象。光線射向我的頭部和眼睛,令我有幾秒看不到聚集的人,我要側身避開,有40至50秒受影響。

0053我觀察到的人仍在人群前排,王警司向人群發出兩次警告,叫他們停止使用激光裝置,影響警察執行職務。人群沒有停止,頻繁地照向我們,有人歡呼。然後在佳景路有同事跑過去驅散,人群向景林邨方向逃走,由相片冊的P51向P52-P54逃走。同事進入景林邨後三分鐘,押了三個人回來,其中一人就是第一次用鐳射筆照我的人。我在0100離開天台。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方要求PW1在地圖上標示觀察點和人群聚集位置,為證物D1(1)。
辯:你觀察到的男子X在人群內,當時景林邨和佳景路沒有封鎖,不能排除有路人經過望望的可能性
PW1:同意
辯:你的口供內「目眩」係咩意思
PW1:睇唔到野
辯:其實他們只是想照警署而不是照向你
PW1:不同意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的口供提到0110回到將軍澳警署向CID警長匯報案情及回口供(pol154)。但你的口供是0500後才開始寫,這段時間D3在警署。向你指出現場根本冇出現過雷射筆光線,你因為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才在pol154加添此情節。
PW1:完全不同意
辯:當日有其他警員拍攝現場情況,有沒有雷射筆光線睇番片就一目了然
PW1:不同意

📌PW2 PC24067 譚智聰(音) 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將軍澳警區軍裝巡邏二隊。在警署車房頂向佳景路觀察,有四五十人聚集喧嘩叫口號,有三四條綠色雷射光照向警方。天台上有五至六人,有便裝有軍裝。我用攝錄機拍攝景林邨的人群,他們約在30米外。[播放片段,冇聲] 片段內顯示0048,實際時間有三至四分鐘的誤差,應該是較早時間。(片段的)0052,這時王警司發出兩次警告。(片段的)0055警察開始掃蕩。
(直播員按:其實真係見唔到有雷射光囉...)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其實你的證供講唔到邊個用雷射筆照到警方,只能說該人在D1(1)黃格附近
PW2:係
辯:這個範圍內的人可能是居民
PW2:同意
[之後圍繞景林邨路旁花槽的位置擾攘一輪...
最後PW2同意聚集的人群旁邊有花槽。之後的證人案情會涉及到此花槽]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說觀測點和人群距離約30米,你沒有量度過實際距離
PW2:係
辯:雷射光線有移動,有時會照到警署
PW2:係

控方覆問被辯方反對,裁判官同意問題已超越覆問範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1/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PW3 PC19134 李家堯(音) 作供
📌主問
隸屬東九龍警區衝鋒隊三隊。案發當日0045在將軍澳警署車房屋頂拍攝,軍裝當值。當時同場有兩至三位便裝及兩至三位軍裝,不認識亦不記得他們的編號。相片冊P60是其中一張截圖,距離觀察點約50米。在景林邨入口的紅色消防閘有約四十人聚集,有男有女但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叫囂並用雷射光照射建築物及我們的位置。照片中可以見到十字白光點的光源在人群之中,但不知道是什麼。人群聚集在消防閘前後位置,即P60內的路燈正前方,黃光點正下方。我在0053-0056期間拍攝,綠光照到我的眼覺得不舒服,要閉眼。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問所講嘅黃光點係咪街燈
PW3:唔確定
辯:你話消防閘前後都有人,邊邊多人啲?
PW3:數唔到,人數相約
辯:你講唔到綠色雷射光源自邊個位置,射向你眼睛的光束亦不知道是從哪裏發出
PW3:同意

(天台組作供完畢,之後到地面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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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長1659 魏冠傑(音)作供中,為D1拘捕警員。
📌主問
現在是深水埗警署值日官,案發當日隸屬東九龍總區重案組,便裝當值。0050幫辦訓示將軍澳警署外有人聚集、叫囂、並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叫我們去調查。我在景林邨浩明苑外離開私家車,步行至人群集結地點。見到景林邨外有40至50人聚集、叫囂和講粗口。

在我前面約兩米有一名粉色T恤、灰色短褲的男子,叫囂並用右手雷射筆發出綠光照住車房上的警員,他是背向我的。[主控要求PW4在地圖上標示車房天台位置、消防閘位置、用大圈圈住人群聚集的位置、自己觀察的位置和粉色衫男子的位置]

觀察咗佢大概一分鐘,見到佢同側邊啲人嗌,右手繼續射警署車房上的警員。警署的警員向在場人士發出警告,內容大概是不要再聚集和用雷射筆照射,阻礙警員,警告了兩次。該人繼續射了三四秒,我隨即向他表示身份並制服。人群散去後才有同事前來協助。我向他上手銬,宣佈拘捕和警誡,他說我冇嘢講。之後我向他快速搜身但找不到雷射裝置,但是在附近的花槽找到。

播放cctv片段。(冇聲)
[00:53:04 淨係見到一堆人企喺度...] 當時已在場觀察,亦見到粉色衫男子,他有一個腰包在身後。00:54:14 人群開始散去,這時已經制服了被告,有同事來協助,見到自己入鏡。不爭議被捕男子是D1。

我在附近花槽檢取了一支雷射筆,為證物P1。0055我向被告宣佈拘捕,並將檢取了的雷射筆帶在身邊。因為我要揸車,所以將D1交給PC11619給PC8164。0104在將軍澳警署5號接見室搜查D1,錄取補錄警誡口供,之後將D1交回觀塘警署。整個過程一直都保管住證物P1,收工時將P1放入我在慈雲山警署辦公枱的櫃桶鎖上,2019年8月22日約1300和其他證物一起交給慈雲山警署證物室。櫃桶只有我有鎖匙,整個過程沒有人干擾過。

‼️D1辯方大律師提出爭議‼️
有關PW4一直保管P1這一部分的證供從來沒有向辯方披露過。就P1證物鏈,要傳召多兩名證人,一名是WPC15510,是8月22日和PW4一起交證物到證物房的警員。證物房人員的口供可以用65b處理。另一名是DPC8164,他曾經在2019年12月11日-12月14日從證物房取出P1。

DPC8164審訊期間一直坐在主控旁邊協助,主控詢問他是否可以繼續在席。D1辯方大律師不反對,但D3辯方大律師反對。主控指她需要DPC8164協助,申請他不需離開法庭。

裁判官請DPC8164離開法庭處理此爭議。

D1辯方大律師就P1證物鏈只爭議P1在8月22日前的事情,只需要盤問證物房人員、PW4和WPC15510。D3辯方大律師就證物鏈爭議PW8檢取聲稱由D3管有的雷射筆的情況,庭上見到的雷射筆不是當日檢取的同一支。今天才收到處理此證物的警員的兩份書面口供,未知是否需要傳召他們。(P1因證物鏈爭議,變回臨時證物PP1)

裁判官宣佈休庭20分鐘,向主控指示警員8164就證物處理方面即時補錄口供,之後先傳召他盤問,完成後他就可以繼續在法庭協助主控。

📌PW5 DPC8164 林則健(音) 作供。
📌主問
由於本案D2上訴至高等法院,所以需提取證物,審理完畢後就交回證物房。2019年12月11日取出,12月14日交回。12月31日因即將開始審訊,取出關於本案的所有證物直至今天。期間沒有干擾證物。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不知道你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5:係
辯:2019年8月11日你和PW4在案發現場
PW5:冇,我和他不是駐守同區部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接收證物時,證物是否在證物袋密封
PW5:唔記得,本身有就有

裁判官提問:item 32係邊個嘅雷射筆?
PW5:屬於姓謝的被告 (D3)
官:本外所有證物之中,有其他同類證物?
PW5:一共有三支,分別屬於三位被告。

PW5作供完畢。

📌繼續PW4主問
播放cctv片段。(冇聲)
在00:54:14的截圖,圈出自己(PW4)和D1。
0104在將軍澳警署5號接見室搜查D1,在他背囊搜出一個黑盒(證物PP2),是用來放雷射筆的盒。PW4在庭上示範將雷射筆PP1放進黑盒中。

‼️主控詢問PW4如何處理PP1,D1辯方大律師一度反對,因為此案情從來沒有向辯方披露,請法庭不要考慮。裁判官問,有沒有案例指出證人給的證供不能超越口供紙?辯方要求休庭10分鐘找案例。辯方最後修正說法,指出可以透過盤問和結案陳詞讓法庭考慮給予該證供多少比重,不再反對主控就這方面作主問。‼️

📌主控問PW4如何處理D1的證物
PW4:昨天證供已包括所有證物 (注:即一直都保管住證物在身上,收工時將證物放入慈雲山警署辦公枱的櫃桶鎖上)
8月22日和WPC15510一起交證物去證物房,因為她有幫忙做文件工作。這時證物用證物袋封好,並有黃色標籤,標籤上有案件編號、證物編號、警員編號和所屬隊伍、日期、物件的描述/形容。11月27日提取本案的三支雷射筆去警察總部交給同事化驗,因應要求重新包裝,要用memo紙寫上Q1 Q2 Q3和警員編號綁在三支雷射筆上才交給盧永楷化驗。12月6日由警察總部重新接收並交回證物房。12月12日1505提取本案證物,1521交回。這次是因為處理太多同類案件,和證物房人員講錯number。發現有錯後已即時交回,沒有涉及三支雷射筆亦沒有拆包裝。

主問完成。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2/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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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主要在慈雲山警署工作,你的辦公室亦在那裏。你調查時曾經去過D1屋企搜查,知道他住所是案發現場附近。如果他行去新都城就會經過案發現場。
PW4:同意
辯:你話你處理很多同類型案件,證物會包括雷射筆,係唔係好多時會將證物擺喺自己櫃桶
PW4:環境容許我都會盡快交畀證物房,櫃桶同一時間只會存放一單案件的證物,保持完整性同埋唔干擾佢
辯:你對刑事調查有21年經驗,相信你會小心處理證明,處理細節都會有詳盡紀錄。檢取證物一刻, 是否要放進防干擾證物袋封存?
PW4:唔係樣樣嘢都要,跟程序做。
辯:為何PP1 PP2不盡早交去證物房?
PW4:8月10日由朝早八點做到8月11日凌晨,要搜屋、休息、放假,有其他案件要處理,要約證明房交收。慈雲山證物房得一人處理,有好多其他隊伍要約佢,有時可能有幾百樣證物,全日就畀曬佢。
辯:8月11日至8月22日中間有十至十一日時間,你講咗一堆原因,邊一個先係真正原因?
PW4:全部都係,環境好惡劣,證物房人員唔係淨係服務我一個,我約呢個時間已經係最早。
辯:你口供內從來冇提及證物放在你櫃桶
PW4:因為櫃桶得我一個人保管,口供內已寫證物是由我保管,保管喺邊就唔使寫得咁仔細。
辯:你喺花槽搵到雷射筆亦冇同被告確認是否他的物品
PW4:冇,因為我會調查,就算佢話唔係佢嘅我都會拘捕
辯:你如何確認該物品是屬於他的
PW4:詳細調查後有記錄,錄影會面時亦有問
辯:你係一個人喺花槽揾嘢,在場其他同事冇搵
PW4:係
辯:你應該可以分辨到Unlawful assembly (非法集結)和Unauthorized assembly (未經批准集結) 是兩回事。你拘捕D1時只說「未經批准集結」,即是你觀察了D1一段時間,都冇覺得佢係unlawful
PW4:可以咁講,但告咩唔係我決定
辯:你亦用阻差辦公罪名拘捕D1,你懷疑他妨礙車房上的人,但不知道是誰
PW4:係
辯:你哋去到佳景路入口是為了配合防暴掃蕩人群
PW4:可以咁講
辯:你預期拘捕行動是由防暴進行?
PW4:是由我們拘捕,防暴保護
辯:即係如果你哋唔拘捕,防暴都唔會衝出嚟
PW4:估計唔會

向PW4展示辯方相片D1(1-5)。PW4同意人群聚集於相片內紅閘附近,邨內花槽旁邊較少人,PW4在景林邨橫樑下定點觀察,之後漸漸行近紅閘,差不多到截停D1的位置。觀察期間,D1一直站在原地,離人群有點距離。

播放片段
辯:cctv片段00:52:51,身邊有幾個人和你一起觀察
PW4:唔清楚
辯:有一名黑色背囊人士在你和D1之間,你如何觀察到D1行為
PW4:拍片角度問題,他不是在我正前方
辯:現場冇其他人和D1互動,亦無人對D1的行為有反應
PW4:講唔到
辯:D1身邊有人周圍行,冇人覺得驚慌
PW4:係
辯:你哋行埋去制服D1的前一刻,佢冇任何動作
PW4:同意
辯:D1用手指指住上面,好似同隔離嘅人講嘢,一秒左右就放番低,果一下唔係用雷射筆照警員
PW4:唔同意
辯:00:53:25-00:54:13 就係你觀察的時段
PW4:可以播返前少少
辯:前少少未見到你,嗰陣你已經到咗?你又話定點觀察?
PW4:我落車行埋去期間都有觀察到
辯:你指稱D1用嘅雷射筆係咩色
PW4:綠色
辯:播片,片中見唔到綠色光線,亦不是聚焦的光,只係有嘢發光,唔似係雷射裝置發出的光。
PW4:不同意
辯:亦唔似係一點的狀態
PW4:你問我同唔同意,我一定唔同意架啦

辯:D1一直和人群保持一段距離,中間有人行過
PW4:同意
辯:00:54:13 留意到你用右手按住腰部,左手向前指,你做緊乜
PW4:用槍戒備
辯:因為你處理好多案件,有好多細節都記唔清楚,大致依賴文字記錄
PW4:係
辯:你話你喺花槽揾嘢,而你同事冇喺花槽揾嘢。睇番片,有一名市民被撲低後,你又行開咗去按住另一個人。去花槽揾野的其實另有其人。
PW4:我之後有行番去花槽
辯:我哋將段片由頭播到尾,你睇一次
PW4:同意有其他人搵花槽
辯:你按住被告的頭,望住軍裝警員的方向,見到有另一個人搵花槽
PW4:同意,你繼續播... 00:56:40 相信呢度我執到支雷射筆
辯:但你一直都係企喺度喎... 呢個只係你推論,你無法100%肯定邊一刻執到
PW4:記憶中我係踎低執
辯:但你冇前前後後咁喺花槽度搵,你冇辦法肯定其他花槽有冇其他雷射筆,但你主問又講到冇搵到其他雷射筆
PW4:我只係講我附近

辯:向你指出,除咗隔離的一個人,D1冇同其他任何人交流,亦和聚集的人有距離,人群叫囂是D1出現前的既有情況,你說不出D1有計劃參與集會。
PW4:同意
辯:將軍澳警署附近有間永興茶餐廳,茶餐廳當晚有宵夜時段
PW4:唔知果日有冇開,平時有。
辯:本案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你見不到他們有交流,你講不到這三個人是不是共同做事
PW4:同意
辯:即使D1有舉起裝置亦不能肯定他的目的,他可能只是照向人群,不能排除此可能性。
PW4:可以咁講

辯:向你指出,D1冇喺現場講粗口,亦冇不停地叫
PW4:不同意
辯:你在D1身後觀察,不能100%肯定是他叫囂
PW4:同意
辯:D1身旁的人沒有動靜
PW4:同意
辯:D1在任何時段都沒有舉手用裝置發出綠色光束,亦冇用裝置照向警務人員。在兩次警告後仍然用光束照射警員三至四秒之後放低,這件事沒有發生過。
PW4:不同意
辯:你說D1將光束射向警方只是推論,可能你只係見到佢射向某一方向,但不是指向一個目標。你不能100%肯定光束射向哪一個位置
PW4:我見到佢係射向警署

辯:你將PP1交畀盧sir之前要做一些處理,有冇封好先交出
PW4:有放落袋用釘釘好
辯:你親手交畀佢
PW4:係,有我做的簽收紙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王警司的警告只係話唔好再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冇叫人唔好聚集
PW4:不同意

📌PW5 證物房文員 梁兆輝 書面口供用65(b)方式呈堂,沒有在庭上讀出。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檢取證物十日八日之後先交去證物房嘅情況都唔多發生
PW5:我唔知佢係幾時檢取
辯:8月22日收取雷射筆是從女警接收
PW5:當日係女警15510交畀我,但唔記得有冇其他人排緊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你份口供係根據電腦交收紀錄去寫,你對事件冇獨立記憶
PW5:係,因為每次交收都會match電腦紀錄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8 警員5135作供
📌主問節錄 (只有下午的內容)
0055 拘捕及警誡D3,0105 將D3交給軍裝警員9217, 因自己要揸警察私家車番警署,0200 D3到達觀塘警署,0238-0248 我向D3搜查,在他左前褲袋發現可發射綠色光線的雷射筆,檢取為案中證物,和D3做錄影會面時亦有向他展示。該雷射筆一直由我保管,放入證物袋,之後鎖在我寫字樓的鐵櫃,沒有被干擾。8月22日1300和SGT1659、DPC8146、WPC15510一起交證物給證物房。證物上有黃色標籤,由WPC15510寫,我釘上去,編號為P32。

🌟D1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看辯方相片D1(1-5),你在紅閘後花槽附近觀察,你的證供指位置距離你天台同事約30米,其實由將軍澳警署外牆到紅閘,相隔四條行車線和行人路,其實不止30米,應該有60米。
PW8:不同意有咁遠,應該低估了10米左右
辯:重案組3A隊在0048-0050之間到場,你的目的是支援。以你觀察,人群主要聚集的地方和你的位置之間有路人,現場沒有封鎖可以自由進出,亦沒有封路。
PW8:同意
辯:你有冇同事孭住黑色背囊
PW8:係,睇cctv孭住黑色背囊嗰個係我同事
辯:同事同你同隊,聽訓示而行動
PW8:係
辯:留意他行為,佢好似有人行過就想捉咁,片段00:54:20-00:54:25,你地嘅訓示係咁?
PW8:我聽唔到我上司講乜
辯:你解釋唔到你同事嘅動作
PW8:係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撮要)
辯:你接報到場調查,但沒有特定調查對象
PW8:係
辯:現場多人聚集,好難睇到邊個打邊個。但你對D3的描述精準仔細,其實D3不在人群之中
PW8:不同意,因為他曾經叫口號和用手指指向上邊,因為他動作而記得他特徵,從人罅中見到
辯:D3的雷射筆是紅色光,是用按鈕電而不是3A電
PW8:不清楚

🛑覆問
控:孭黑色背囊的同事見人就捉,你同意嗎
PW8:不同意
控:你點解會特別留意D3
PW8:因為他的動作,他和聚集的人做一樣的事
控:他指向警署時有咩特別反應
PW8:冇,同其他人一樣
控:D3做咗咩令你要拘捕佢?
PW8:D3唔知咩原因衝埋去我同事DPC8146,我過去捉住佢
控:DPC8146當時做緊乜?
PW8:唔清楚,當時聚集的五六十人衝過去我地方向,佢做防衛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表證成立。

D1 D3不作供,但各有一名辯方證人。

先傳召D1的辯方證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3/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1辯方證人DW1周先生作供,是D1的朋友。
📌主問
2019年8月10日2350,當時正前往觀塘地鐵站,準備前往坑口地鐵站會合D1,因為約了D1食嘢。0010到達坑口地鐵站。呈上周先生和女友的whatsapp對話紀錄,內容談及食嘢和約了D1,亦提及會去寶琳住所放下書本。景林邨和街景路就是在寶琳。0020後沒有回覆女友的訊息,估計在那時和D1會合,之後和D1去景林邨。他們最終目的地是永興茶餐廳,但期間D1被捕,周先生因為驚,已在事前離開。0614周先生向女友whatsapp說D1畀人拉咗。D1被捕的事情是一段時間後才知道,因為宣佈拘捕時周先生不在身邊。D1和周先生曾經在案發現場附近望前面聚集人群,周先生離開現場前,D1沒有和除他之外的任何人溝通過。

🛑控方盤問
控:你將你和女友的whatsapp紀錄呈堂,你約咗D1食嘢應該都有用whatsapp溝通,點解唔呈堂
DW1:佢部電話冇咗,冇哂紀錄
控:對話冇提到你約咗D1喺坑口地鐵站,亦冇提到同佢食嘢,「我到了」亦冇話到咗邊
DW1:係
控:你行到去紅閘見到有幾多人聚集?
DW1:唔太記得
控:幾個定幾十個?
DW1:十零二十個,唔太清楚
控:你哋叫咩口號?
DW1:唔記得
控:你話你驚,驚啲乜嘢?
DW1:身後突然有巨響,有人大叫,唔知發生咩事,就跑走左
控:你放棄原本計劃,離開後都唔知現場發生咩事,你大概幾點知道D一被捕?
DW1:我跑到去便利店打畀D1冇人聽,去到大概凌晨三點先知佢畀人拉咗
控:向你指出你根本冇約D1去茶餐廳,亦冇計劃行去永興茶餐廳,如有計劃應該有whatsapp紀錄
DW1:不同意

裁判官提問:你話身後有巨響時,你的位置是面向哪裏?
DW1:面向將軍澳警署
官:可否形容是什麼聲音
DW1:有東西掉落地的聲音
官:你受驚後走咗去邊?
DW1:景林邨落泊的士的位置的便利店

控方跟進提問:你說的巨響是不是有人跌低的聲音
DW1:不是叫聲
控:但你話聽到有人叫,果時你應該未跑走
DW1:情況混亂,分唔到先後
控:你離開D1時,他未被拘捕?
DW1:見到佢被按低後才離開
控:你話你受驚,但冇提到見到D1被按低
DW1:係

明天14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0811將軍澳
#審訊 [4/3]
#非法集結 #阻差辨公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譚(25)
D3 謝(18)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 D3)
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 9 號浩明苑地下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阻撓警長3959執行職務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D3辯方證人王先生,用紅外線測距儀量度將軍澳警署至紅閘附近雙黃線格仔的距離,結果為33米。盤問下指是律師樓叫他量度。(直播員按:其實有咩用意?唔係好明)

辯方案情完結。

日程
1月12日 控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辯方
1月14日 辯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予法庭及控方
1月19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聽取陳詞,希望於一小時內完成
1月26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D3免除今天報到,其餘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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