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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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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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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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非手足 #非聲援
#1005元朗

杜知珩 (43)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刀鋒長25.5cm的麵包刀、刀鋒長10.5cm的生果刀)

案情:
當日2245元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有記者向在場警員報稱發現被告身上有長刀。當時有示威者用鐵鎚破壞附近物品,被告取出並用左手持有25.5cm的刀,其後被示威者包圍及用雨傘襲擊。被告被截查時辯稱因知道當日有示威,擔心附近有暴力行為才携刀作自衛用途,另一把刀是用來切生果。

被告認罪

辯方外藉律師求情並引用高等法院案例,希望輕判。

最後判刑:即時監禁10個月。

新聞連結click here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1號至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保釋條件如下:
。原有$1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案件押後至9月23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1號至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辯方於兩日前才收到額外文件,申請押後以再次決定答辯方向,屆時會與審前覆核一并處理。控方將傳召3位在場警員作供,額外有4位警員提供記事冊內容。


案件押後至10月21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答辯及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05元朗

黃(22)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位警員及呈上1份會面記錄 (警員包括:拘捕、錄口供、沙展58081、其他聽唔切),另呈上一份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
辯方無片段播放和只有被告作證人。

案件將於21年1月18至19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5元朗 #續審 [2/2]

黃(22)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新界豐年路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 即總督察5799及警員19427

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黃(22) #1005元朗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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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證瑜裁判官對案中爭議的裁決

警員截停被告的理由
指出警員若有合理懷疑干犯罪行即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與示威者裝束相同。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辨識身份,已經令警員有合理基礎截查。

被告有可能聽不到警員指示
錄影片段聽到警員最少發出3次警告/要求截停被告,當時雙方距離接近,不相信被告聽唔到。警員就時間的證供只是大概數字不可能是準確數字,而且幾秒與十幾秒的分別並不關鍵,因為警員對被告的警告簡短,可以在4至5秒內完成。

被告跌低前的行為
被告跌低前,PW1想伸手截停被告但被告無停低 >> 被告推PW1令牠跌低 >> PW1拉被告大家一齊跌低,證供與錄影片段相符。相反,被告被伸手截停後繼續向前行

被告跌低後有否逃跑
PW1稱伸手截停被告後他走了兩步,PW2説是4米。距離描述的差異並不關鍵,因為PW1所講的兩步可以是4米。

被告有合理辯解抵抗警員?
錄影片段顯示,初時被告接近企直只有上身向前傾,即使被警員按下,亦不會如被告作供所講「若不抵抗就頭撼地而且不能呼吸」辯方醫療報告指被告擦傷及頭暈。但報告的黑白相片無法準確顯示傷勢,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傷勢如何造成。即使傷勢是截停及被制服時產生,亦與被告嘗試逃走時跌低、持續抵抗警方的合理武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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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且表現良好,即使被定罪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自疫情以來是家庭經濟支柱,將一半收入作家用。呈上父母、教會牧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有做義工,有服務社會的心。

👨‍⚖️王證瑜裁判官對被告講:本案案情嚴重,根據案例法庭可以判監或禁閉式刑罰。PW1因為你嘅抗拒而受傷,如果你去配合警員的截查,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你參與任何罪行,根據法律警察必定會將你放行,可惜你選擇抗拒導致本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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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黃手足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都仍然開放。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判刑
👤黃(22) #1005元朗
🛑已經還押14日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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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3星期❗️

📌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報告

辯方律師首先澄清兩份報告提及被告否認控罪是因被告會面時表達不清晰,今天同被告講解報告時被告承認罪行,有悔意亦親自書寫求情信。

感化官認為被告還押時行為良好,願意跟隨指示本身亦有做義工服務。勞教報告指被告體能不適合,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建議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表示收到辯方大律師陳詞提供多宗詳細案例參考,有助於法庭判刑。其中曾鏡光一案為最近期及與本案類似,該案原判四星期監禁,上訴後維持原判,但指比較寬大處理。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需要判處監禁或禁閉室刑罰。同時案情亦嚴重,被告截查時逃走,拘捕時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因而不會考慮。

案件發生在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戴住口罩向警方防線行去,一路行一路望住警方,雖然辯方解釋是想知發生何事,但其後遇到截查卻拒絕及逃跑,最終要多名警員協助制服間接令警力減少,行為效果是挑戰法律令其他人犯法,甚至現場人士起哄增加現場惡化風險。律師陳詞指本案同社會事件無關,然而案發在蒙面法實施第一天,被告行為同社會事件背景有一定關係。

參考曾鏡光案例,本案沒有高聲叫駡,有警員受傷但被告自己亦有傷互相抵銷,量刑以4星期起點合理,考慮求情中被告顯示後悔當初舉動與沒及早認罪,求情信可見有家人及教會支持、兄長聽障需擔當與父母溝通橋樑等因素予扣減一星期,法庭判處3星期即時監禁。

參考案例:HCMA 27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鏡光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cfi/20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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