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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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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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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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陳 (22) 🛑已還押逾5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
辯方申請就控罪2、3、4是否屬於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議題作出挑戰,申請6月27日以英文開庭處理。辯方需於6月6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需於6月20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

此外,辯方指被告擬就控罪一認罪。希望就被告自閉症問題申請索取精神報告,以加快案件進度。唯法官指非於其法理權力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上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 已經認罪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09:55 開庭

控方朗讀開案陳詞。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針對各被告主要有四大類指控,包括:一.拘捕時逃匿的證據,二. 衣著,三.裝備,四.身處的時空及地點。法官要求控方以列表形式明確指出各被告參與暴動的指控。控方表示之後會修訂開案陳詞。

第一項控罪訴全部人暴動,所有被告不認罪

第二項控罪訴D1,攻擊性武器,鐳射筆,不認罪

第四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噴壺內藏有芥末水劑,不認罪

第五項控罪訴D7,攻擊性武器,鐳射筆x2,不認罪

下午會繼續控方開案,播放相關新聞片段及警方錄影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5]

下午進度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判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檢控官 #徐倩姿

—————————————
14:30 繼續控方開案

控方播放錄影片段,當中包括3大類:
(1) 4段open source新聞片
(2) 8段警方錄影片段
(3) 2段CCTV片段

其中一段片段,控方想法庭特別留意:大概19:13會見到有人在彌敦道抛汽油彈入尖沙咀警署裏面,導致警員Y受傷。法官表示主控是「導演」,負責引導法庭睇呢套「電影」。

主控指出,另一條Now TV新聞片段,大約19:19:50會見到示威者將第二粒汽油彈抛入尖沙咀警署裏面。

下一段Now TV新聞片段,見到示威者推出一個高臺,並且會見到D4、D6、D7及D8被警員拘捕和制服的情況。

16:55休庭,明天繼續播放片段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非法集結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唐 (1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黎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修訂控罪; 非法集結
唐(D1)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指雙方磋商後更改控罪及案情,法庭批准修改

📌答辯:D1承認修訂控罪‼️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

控方今日播放案情附件20段片段包括CCTV,有線新聞、立場新聞視頻及保安所拍攝等協助法庭了解事件考慮判刑,控方指集結維持約1小時22分鐘至下午兩點人羣散去。片段內可見被告在校園內走在遊行隊伍前排,手持橫額「這場革命無人取勝,但請你留低一起見證」,遊行中亦曾持揚聲器呼叫口號,示威者跟隨。中大保安不時透過揚聲器呼籲散去。

被告有2次定罪紀錄,一為屯門非法集結另一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均判處更生中心,另一理大2019年11月案件9項控罪性質同本案不同仍在調查中等候法律意見。

📌D1求情
採納書面陳詞。被告過去干犯之控罪已經承擔後果,本為職訓局學生,本身有語言發展遲緩、學習障礙,另外曾受校園欺凌,2019年起誤以為干犯案件得到認同。本案規模不大,對公眾構成影響亦不大。案件中不涉及暴力,被告拘捕後合作,對修改控罪同意及一早認罪,自己撰寫信件表示慶幸得到懲教人員教導。由首宗案件判刑後禁閉至今已經有一年兩個月,主要因本案自4月14日起撒銷保釋還押。

王詩麗法官指D1在理大案件保䆁期間干犯本案有加刑因素,辯方明白,但仍希望先為D1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600看報名及聽取辯方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1索取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報告,法官強調即時監禁仍是選項之一。法庭另訂下11月23日 1100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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