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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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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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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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32/44]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月0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判刑

🕒15: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判刑

D1:張(21)/ D2:田(25)
D3:顧(25) 🛑開審日認罪,已還押逾10個月
D5:鄺(17)/ D6:馬(16)
D7:姚(16) 🛑因另外被判入更生中心
D8: *(14)

其餘五人已還押22日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 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2),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8]
D3 & D8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14:32] 開庭
📍王官宣讀控罪及裁判結果,D3已承認控罪1、3,控罪1,除D4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D8控罪4,罪名不成立

📍王官續讀出案情及判詞
以雷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及以發光工具(電筒)照向警署;警署附近的群眾都帶着口罩,2312-2341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刑事定罪紀錄方面
D7因之前一案被判入更新中心

🔸求情
D1審訊期間承受心理壓力
D2患有多動症,父患肺病令D2不能入睡
D3案發後由廚師轉職地盤,仍然進修,向各親友表示
D5以救護員為目標,案發後仍努力不懈,在明愛專上學院修讀護理課程
D6明愛專上學院護理課程,被診斷焦慮症,與家人關係良好
D7案發時讀中三,為完成母親遺願,努力考DSE
D8現年17歲,是父母眼中的乖女兒,與家人關係良好

📍判刑理由
D7, D8審訊時未足21,各名被告均沒作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沒有做成嚴重的交通阻塞,沒有防禦性的裝備;但王官指鑑於前案例指明須考慮整體行動對社會做成傷害,不單考慮個別人士的行為!並考慮案件是預先策劃或是偶然發生,及對公眾的滋擾,此案發生於鬧市中的警署,也有主動挑釁警員。

🛑判刑以34個月為量刑起點

D1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2 3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背景求情扣減2個月,總刑32個月。

D3 於開審前半個月認罪,獲23%認罪扣減。34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後為26個月5天,整合為26個月監禁。控罪三量刑起點為6個月,23%扣減後為4個月18天,控罪三和控罪一同期執行;因為背景求情扣減兩個月,總刑24個月。

D5 勞教報告顯示被告身體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因此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D6~D8 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相對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及生活技能培訓。此判刑兼具更生及懲罰作用,因此判處三位被告進入教導所。同時希望懲教署可以提供心理治療予上述三位被告。

[15:13]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4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0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提訊#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求情
#判刑 🔥

D2:黎(18)🛑已還押21日

控罪: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代表 #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

被告同意已經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2份報告均正面及指適合被告,其中感化官較建議勞教中心。被告指示希望按建議判處勞教中心,否則希望判處監禁,因教導所一般需逗留3年及再受監管一段時間比罪責重,而監禁刑期可參考D1,代表大律師已交書面求情陳詞,僱主同親人求情信件,沒有進一步補充。

在報告中被告同意收取三千元去犯案及願意承擔責任,但在計算下希望判勞教中心以便盡早重投社會工作。

📌判刑速報:教導所🔴

📌簡短理由
考慮本案有嚴重之處,自19年6月開始發生社會運動,交通系統多次受損,破壞行為會產生漣漪效應,D2更曾嘗試以打火機縱火但不成功。D2背景犯案時17歲,由姑婆撫養成人,誤交損友至誤入歧途,雖然坦承收錢犯事願承擔後果,在報告面談時態度鬆散及計算刑罸。

法庭認為判處監禁及勞教中心並不適合,判刑選項中教導所可為被告重整正確價值觀及培養遵守紀律精神,另一方面也可發展生活工作等技能。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5/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續審[9/7]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1/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答辯
兩位被告皆不認罪

開案陳詞
沒有讀出

承認事實

📌第一份P12:
2020年2月29日約2248時,警長34053駕駛七人車連同隊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警方沿彌敦道進行掃蕩,2317時於彌敦道610號位置圍封77人,當中包括本案兩位被告人。

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自豉油街相隔距離110米。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相關時段現場情況,控方依賴當中分成20段、各長1分鐘的片段;畫面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相若。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2,39張截圖為P2a。

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0:23-22:20:40、22:47:18-22:47:30與22:49:40拍到D1出現;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29:48-22:32:00、22:25:19-22:25:40與23:13:13拍到D2出現。

當晚現場有不同傳媒拍攝、直播。獨立媒體的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3,相關截圖為P3a,SocREC YouTube片段為P4,相關截圖為P4a。獨媒片段顯示時間2239-2309比實時慢約1分14秒;辯方不爭議片段中2254時拍到D2。SocREC片段播放器時間03:15-03:35實時為約2250時。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P5。

2020年3月1日0020時高級督察余承豐在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當時D1身穿灰色長袖衛衣、內穿白色T恤、黑色長褲、運動鞋。他被搜出管有一瓶10毫升生理鹽水。D2於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樣以「非法集結」罪名被拘捕,當時他身穿黑色外套、間條T恤、灰色長褲、運動鞋。兩位被告被捕後分別拍攝了6張照片,照片如實反映他們被捕時衣著配備和管有物品。當時被圍捕的77人其後都有在警署拍照。

📌第二份P14:
由偵緝警員攝錄警方行動的片段P13記錄了2339-2352時於彌敦道610號外情況,反映D2被捕時衣著,相關截圖為P13a。

辯方身分爭議
在沒有同意的畫面中衣著相似、控方指稱為D2之人士,辯方爭議身分,其中2250時好望角大廈片段有「關鍵一分鐘」拍到控方聲稱是D2向警車投擲物件。

傳召PW1 警長34053 陳斌
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PW1 負責駕駛車牌VT6909的銀色七人私家車,2240時從太子警察遊樂會出發至旺角一帶。同時共有3輛警方車輛出勤,他駕駛的是尾車。

約2248時他駛至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前兩車停下,他也有停車。他見到該處有好多人聚集,彌敦道南行線近山東街位置見到黑衫黑褲人及其他人向路面投擲雜物;3輛車上的警員落車,沿彌敦道追入山東街,他本人則留在車上。他見到有人用雜物、竹枝掟向前車(車牌VP473)。

他落車,望向彌敦道北行線見到約50-60人在該位置聚集,用物件掟向警方車輛,一邊走近一邊掟,於是掹槍戒備,並向前方人群發出口頭警告「唔好再掟嘢」、「唔好再埋嚟」,但不被理會。他當時著便裝但有警察背心,亦曾一兩次大聲表露自己警察身分,但人群沒有反應,繼續向警車投擲物件。

他見人多勢眾遂返回自己車內,稍後3輛車皆沿彌敦道南行線往尖沙咀方向離開。他不清楚落車追捕的警員有沒有表露身分。去到安全地方後他落車檢查,發現車輛有多處損毀:車頭冚、車頂、左右車身遭硬物弄花弄凹,而當晚出車前車身完好。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約2249時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位置情況

(直播員描述:黑衣人以工程圍欄堵塞馬路期間,3輛警方七人車駛至,黑衣人逃走,有人以竹枝等物件擲向車輛。)

🎥播放SocREC片段P4
警車沿彌敦道駛離現場情況

3輛警車被襲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都有人從左右兩方投擲雜物,其中一名黑衫、白底黑鞋男子用腳踢車門,亦有人向車飛遮。

🔸D1盤問

案發當晚2248時PW1駕駛的VT6909是私家車、沒有警方標示,一般市民從外觀上不能看出是警方車輛。他不清楚2235時之前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是否已被警方確定為已發生擾亂公共秩序;他只收到訊息多人聚集、但不在固定點。他不知道警方約2313-2317時曾向在山東街和豉油街之間的彌敦道集結人群發出一連串警告,要求他們散去。

🔸D2盤問

他主問時稱,當時彌敦道南北行線之間沒有分隔物,只是指他自己停車的位置,因接近紅綠燈位才沒有分隔物。

傳召PW2 高級督察14842 余承豐
案發時職務為港島總區內部保安部第二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1930時PW2穿防暴裝當值,本被派駐港島區,2235時被調派到旺角——他個人認知與「8.31事件」半周年有關。未到現場之前,他收到資訊得知現場已出現破壞社會安寧事件,包括主要幹道堵路與霸佔行為、焚燒鐵馬、襲擊商舖、塗鴉等。(D2關大律師指出,上述行為基本上只是證人聽返來,屬背景資料。)

🌟在王官查詢下,PW2解釋其所屬「內部保安」即負責防暴工作。)

他率領的小隊有41人。去到旺角後他於2258時被委派到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於南行線面向尖沙咀方向設防(北行線由其他小隊負責),防止其他人進入,準備沿彌敦道往南向尖沙咀方向推進;以他理解同時會有其他隊伍(機動部隊Z大隊)沿彌敦道從反方向推進。

以他目測,豉油街至山東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有約150人聚集。當時警方推進中,但「激進示威者」、「暴徒」以粗言穢語與警員對峙,致推進行動緩慢;推進至610號荷李活商業中心外,警方終將示威者「閘住」。他和小隊在彌敦道山東街位置,Z大隊則在豉油街位置,把人群夾在中間。

他在截停位置停低後,由2313時至2317時多次向群眾發出警告要求離開,因當時已發生破壞社會安寧事件,但群眾沒有因而散去。在彌敦道610號最初扣留了約100人,期間有部分人逃脫;現場經搜查和盤問後最終有77人被拘捕,部分人士因有合理辯解或合法理由在現場出現而獲放行。

以他現場所見,行人路與部分車路已被佔領,而示威者罵粗言穢語及以高強度雷射筆照射警方,意圖阻撓警方執行職務。

🔸D1盤問

案發當晚約2235時他收到命令前往旺角警區,當時收到資訊該區已爆發擾亂公共秩序情況——他不同意這個時間之前彌敦道山東街尚未被警方確定出現擾亂公共秩序,因2235時只是他收到資訊的時間,並非事件發生之時間。

警方推進時,市民可從豉油街離開,但他發出警告時沒有告訴市民可從哪些街道離開。

他在彌敦道610號外拘留約100人,最終拘捕其中77人,而部分人因有合理辯解而獲放行——部分人是由他本人親自作出查問,印象中他大約查問了十多人,其餘現場被截停人士則由他麾下的警長和警員負責查問;由他親自查問的人當中,以他印象約三份一人獲得放行。他沒有記錄低自己截查人士所提供出現在現場的理由。

🔸D2盤問

當天他1930時開始當值,至2235時收到指示要前往旺角支援,期間一直處於候命狀態;當時所收訊息只是要他前往旺角警區,約2252時到達旺角警區後才收到要在亞皆老街彌敦道設防的指示——他不肯定當時自己身處旺角哪個位置。

2258時他到達亞皆老街彌敦道交界後不是立即推進,至2310時才開始從該位置向南推進。以他個人理解,由亞皆老街到山東街距離少於200米;他同意亞皆老街在山東街以北、彌敦道南行線有小路可以去到奶路臣街。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23:13:04
未有警員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出現

-23:13:46
彌敦道北行線警員向南跑,南行線亦見到警員
——警方一向戰術都是南北行線警員一同推進。掃蕩不會進入山東街。

-23:14:30
警方已封閉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如市民想從彌敦道離開可經山東街離開,警方會讓他們通過。

-23:14:38
警方正向南推進,PW2本人已離開畫面所涵蓋位置
他在這個階段發出警告。當時他不清楚豉油街彌敦道狀況,知道Z大隊未到豉油街。Z大隊從豉油街以南、近登打士街位置向北推進。

他同意,豉油街行人隧道兩邊都有通道予人通過,而當時他有想過,通道太窄、不足以讓150人通過。部分人無法從彌敦道南行線轉入豉油街,但除此路線外亦有市民橫過馬路(穿過石壆)都可以離開。如市民不欲與警員接觸仍可經豉油街離開,因豉油街當時不是完全封閉。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片段實時約2313時可見,多人在彌敦道南行線與豉油街行人隧道之間的路口聚集;片段實時2314時可見,彌敦道南行線已有警員推進——當時路口人士如要離開,可經行人隧道旁通道,或橫過馬路。他同意片段收錄現場有人說「行唔到」,亦同意豉油街通往西洋菜南街的位置企滿人。警方已封鎖豉油街,但有讓部分人向東離開。

他不同意辯方所指,2313-2317時市民即使想離開也會被聚集人士阻礙;他認為現場人士只是選擇不離開,因該處有隧道,而警員亦容許人離開。他不清楚是否全部人都可以離開,同意某人能否進入隧道視乎其身處位置。

他知道,當晚被拘捕的77人之中部分人沒有遭起訴。

🌟王官要求重播P3片段後表示,觀察到自2314時起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行人隧道兩旁開始堵塞;PW2同意。
【10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6/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2/5]

🕙10: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2/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陳大律師、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PW3 從片段辨認2人
作供完畢

📌PW4 政府化驗是專家證人
作供完畢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明早會呈交,雙方預告沒有中段陳詞。

1319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

📌案件管理
法官押後至明天1000 裁決是否表面證據成位。如成立,D1 會開始作供,主問估約45分鐘,而D2則打算星期四早上才開始作供,主問不長於2小時,審訊星期四一定可以完結。預留11月16日 或17日作結案陳詞,裁決最快在12月初進行。

💛感謝報料💛
【10月1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7/35]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3/5]

(截至09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3/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第三份承認事實P45

-蘋果日報Facebook直播片段呈堂為P44;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於22:47:35-22:49:42拍攝到D2,其身分不受爭議;
-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其中之一鏡頭錄影時間為2020年2月29日1900-0000時。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44
22:32:00-22:36:07

雙畫面片段左方畫面顯示豉油街情況,右方畫面反映登打士街環境;其後片段只播放登打士街一帶情況的畫面。

控方案情正式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兩位被告所面對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1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1廖先生

🔸辯方主問

廖先生現年23歲,案發時19歲。他於2022年修畢職業訓練局文憑課程,現時與家人同住,職業為髮型學徒。

案發時他在荷李活商業中心內一間食肆任職侍應。案發當晚約2210時他與女友、哥哥及其女友剛在先達廣場附近落車,隨後一行人去到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

📌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截圖
他確認截圖中灰衫白口罩人士是自己

-22:20:38截圖
當時他們邊行邊想去哪裡進食,而最終一行人去了他工作的餐廳。由該十字路口步行到其工作餐廳,1分鐘內就可以到達。

-22:47:30截圖
他們已在餐廳食完飯。他們打算到朗豪坊戲院觀看於2315時(非準確時間)、即約半小時後開始放映的一齣電影。早前庭上播放片段可見他的手部有動作;他解釋,此截圖反映他舉起右手,當時他實際上是指向哥哥女友之方向,叫自己女友走過去與哥哥和女友站在一起。

-22:49:40截圖
當時他仍在十字路口。PW3證供指片段可見其他途人與他一樣有手部動作——他並不認識那些有手部動作的途人。他自己的手部動作則源於見到兩架私家車停在路邊就立即開門、有人衝出來,而當時他前方有好多路人,於是自己叫路人行開些,因情況頗混亂。

-22:49:51截圖
當刻他望著身處自己後方的同行3人,他正揮動雙手指示3人靠近一些、小心,因當時路上多人在追逐、衝撞。

-22:50:28截圖
就控方指稱畫面顯示他朝銀色車方向舉起手,實際上當時是銀色車突然高速駛走,而車前方有些人,情況緊急他就舉手向那些人示意,留意有車。

-22:50:29截圖
當他身旁男子向銀色車投擲物品時,控方指稱他揮動雙手、「表現雀躍」——他本來是因為前方有人叫囂就上前觀察狀況,然後發現銀色車停泊在路邊,而其後有人叫囂和掟雜物(因為他在後方,所以實際上看不到雜物是掟向哪處);他聽到有人說「開槍喇」,情急下就邊向後跳、邊向他人示意要小心。

不爭議約0020時PW2於彌敦道610號外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他,而他身上被搜出一枝10毫升生理鹽水——因其工作餐廳附近一帶之前都有發生示威,經常出現催淚彈,而案發前數天至一星期他曾在上班途中吸入催淚煙,當時有同事給予他兩枝10毫升生理鹽水;他用完其中一枝後把另一枝放在袋裡,而他一直使用同一個袋,因此一直保存著用剩的一枝生理鹽水。

廖先生於相關時期之工作更表呈堂為辯方證物D1,工作遲到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2;兩份文件分別載有其英文名及中文全名。

案發當晚10時許他剛見到銀色私家車時,不知道那是警方車輛。當晚任何時段他沒有在彌敦道山東街作出過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沒有在該位置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控方盤問

他當時在鑽石山居住。他們一行4人皆在鑽石山上車,乘搭33M小巴前往先達廣場,約2210時到達。落車後他們沿亞皆老街行經旺角中心,然後往旺角站E2出口方向繼續行,橫過D2出口對出馬路後沿彌敦道行去山東街。

當時他沒有特別留意、但相信當晚地鐵有運作。他們未出發前已一早決定,由鑽石山出旺角用餐,而去睇戲是出到旺角後、未用餐之前決定。
呈堂片段影到他在2247時於現場出現,那時他們已用餐完畢。

他從山東街去工作餐廳的路線如下:轉入山東街後向西洋菜南街行,再沿西洋菜南街去到荷李活商業中心。他們大約2221、2222時左右去到。據呈堂紀錄他於2019年5月入職,對附近環境熟悉。他知道荷李活商業中心有兩個入口(控方指出其實有3個入口);當晚他經西洋菜南街入口進入。

餐廳平日於2230時截單,但他記得當晚延遲了收舖。他們去到時已接近收工時間,沒有其他客人在內;餐廳有兩名員工在工作(他已忘記身分)。他們一行4人全部有進食;他只以食客身分光顧,沒有做接待工作。現在他已忘記當晚吃了什麼,只記得不用等很久食物就準備好(約5分鐘),而他們用了10-15分鐘就食完。

由於他們已上網睇過尚有戲票未售罄,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後未即時去朗豪坊,想先打發時間;他們約1分鐘後行到山東街,在街上漫無目的地行。約2245時他在山東街沒有見到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堵路等場面出現,而山東街上不是所有店舖關閉,部分有開;他記不起瓊華中心有沒有開。他一直在山東街一帶徘徊,忘記有沒有行出彌敦道;當時他沒有考慮去朗豪坊閒逛。

控方指出,片段所見他約2245時在山東街出現後向彌敦道方向行,但是轉左,即是離朗豪坊更遠。約2247時他返回山東街,在畫面的彌敦道左邊重新出現後橫過山東街;該段期間他身在彌敦道,見到彌敦道行人路上多人,馬路情況則記不起,而他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員。他不同意當時多示威者在現場聚集;他見到多路人在行街、聊天。

2247時返到山東街,他沒有再見到有車在山東街行駛,但當時路面沒有障礙物,其後(約2248時)才如呈堂片段所示有人堵路。主控指出,片段顯示2247時末已開始有示威者築路障;他解釋,自己不是第一刻就察覺到,因他先望彌敦道方向,沒有留意山東街。他知道有人築路障,但沒有特別留意用來堵路的物品;他同意有人用大型障礙物如垃圾桶。

他同意,即使當時有路障,自己仍可離開現場。他見到築路障就知有示威者在場,但沒有特別緊張或驚慌,因在該區上班當時已經常見到類似事件發生,亦有睇到新聞。他聽聞過8.31(🌟陳主控形容為太子站內「聲稱警員衝入車廂」及不當使用武力),但當時不知是831半周年。他同意示威不一定只有築路障,可能行動升級;他未親眼見過、亦不曾從新聞得知示威者會縱火,知道可能會與意見不合人士發生身體衝突、知道會投擲物件,但沒想過自己會被掟中。他知道警員執法好多時有全副防暴裝備,如盾牌、警棍、胡椒噴霧,甚至橡膠彈槍、催淚彈槍。他沒有想過會無辜被捕,因認為警方只捉示威者。2248時見到築路障後他仍在山東街逗留——他在該處沒有特別事做,但沒想過去其他地方。

主控形容,由示威者開始單方面築路障起,至2249時3輛警方私家車到場後情況急轉直下,因當時正在築路障的示威者慌忙丟下物件後反方向逃跑,而穿防暴裝、有槍警員衝前⋯⋯🌟王官表示,PW1庭上證供為警員穿便裝加警察背心;主控回應,證人證供沒有提及,但呈堂片段見到有防暴警員。廖先生供稱,當時自己身在現場但情況混亂,只於一瞬間見到警員跑過,見不到裝備等細節;當時他感到驚訝和害怕,擔心自己和同行3人安全,所以他的反應是首先找回他們。

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若然他驚而情況混亂,自然反應理應是走為上著;他沒有犯法,為何要跑走?當時他亦沒有因混亂而考慮不去睇戲;他已見到示威者離開而所謂警方追逐亦已走開,沒預想之後再有類似情況出現,也沒預計該刻會有特別危險。他是由山東街行人路行到彌敦道街口位停低才知道原來有第三架車(PW1駕駛之銀色車,一開始他未睇到)——他見到好多雜物飛向該車、多人圍住車,沒有見到司機落車。他確認擲物人士與他位置接近,其中之一更是非常接近。

當時他見到附近多人朝車輛投擲物件,感到錯愕因當時未知是警車,不明現場人士為何要擲物,但事不關己故此沒有出手阻止任何人;場面混亂但他沒考慮到自己有機會被掟中受傷。他確認當時行人路不是密不透風,但人多擠塞;他同意當時有途徑可以離開現場。

🍵1321午休至1421再開庭(原訂1415開庭,但兩位身為公務員的檢控官姍姍來遲)☕️

銀色車於22:50:26離開現場後,他仍留在山東街彌敦道附近,忘記逗留了多久,因未夠鐘睇戲所以仍未動身前往朗豪坊;由山東街行去朗豪坊、連同買戲飛時間,他認為約5分鐘就足夠。至2310時他仍身處山東街位置;他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根本沒有想過要去睇戲。由2250時至到2310時整整20分鐘,他同意有足夠時間可以離開現場。

他已忘記用餐後從哪個出口離開荷李活商業中心。主控指出,荷李活商業中心當晚8時半已落閘關門——P5片段清楚影到彌敦道出口與豉油街出口已落閘,西洋菜南街的出口亦可從特定角度看到已落閘——他較早前供稱在餐廳食飯的時候,商場其實已經關閉。主控再指出,閉路電視鏡頭在相關時段從來沒有影到他從西洋菜南街出口出入。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

-彌敦道鏡頭
他確認片段所見彌敦道出入口之鐵閘已關閉,自己及同行3人亦沒有在畫面出現

-豉油街鏡頭
他只知荷李活商業中心在畫面右方,但不確定出入口是在哪個位置

🎥播放獨立媒體片段P3

他同意荷李活商業中心的豉油街出入口在畫面中FILA外牆廣告旁。他不清楚豉油街是否僅此一出口。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較早前他確認2245-2247時身處彌敦道,但供稱當時視線範圍內沒有警察;控方再次播放相關時段內容,片段顯示當時彌敦道有車頂閃燈的警車,亦有大群防暴警站在北行線上。

~22:47:18
他由彌敦道步入山東街
【10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8/3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4/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5]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傳召D2杜先生

🔸辯方主問

杜先生在香港出生,現年29歲,案發時26歲,一直與雙親同住,已婚姐姐不同住。他在海外讀大學,2019年夏天回港。

案發時他在尖沙咀上班,平日上班時間為1200-2100,周末則返1130-2030;案發當日他需要上班,返1130。他的女友是公司同事,當天收工後一起到旺角食飯;呈堂片段有拍攝到女友與他同行。他於2019年底入職,而女友較他早入職;他們在2019年12月26日成為男女朋友。現時他以自由身在同一行業工作,持有相關執照。

當時他有聽聞過8.31太子事件,但案發日之前沒有從任何途徑得知當天旺角有8.31紀念活動,事發前並不知悉當天旺角會有事發生。他沒有參加過遊行、示威。

他家住青衣,平日返工都會借用家人的凌志車代步。收工後他經常會與女友到旺角食飯;案發當晚約9時到旺角後,他就把車泊在砵蘭街近歐美廣場的路邊。

📌辯方文件夾D3
他確認文件夾內有自己的會考成績表、工作相關證書、工作更表、糧單和歐美廣場的圖片——圖中歐美廣場左方是砵蘭街,右方為登打士街;文件夾內另有一幅旺角相關地段的地圖。

當晚泊好車他和女友就去通菜街一間茶餐廳食飯,該茶餐廳位處山東街與豉油街之間。他們落車步行,經登打士街去到通菜街;當時路面情況與平常無異,沒有發生任何令他出現不尋常反應的事情。他們食飯用了約45分鐘至1小時,期間沒有特別狀況,他亦沒有留意新聞。食完飯他們步行2-3分鐘去了一間位於山東街西洋菜街交界附近的小食店,買了雞蛋仔和竹蔗水,站在小食店外的行人路享用。當時他面向彌敦道、背向通菜街,看不到山東街情況。突然他見到消防員出勤,知道發生火警,於是和女友沿山東街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因彌敦道方向較少人。

他確認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時間22:29:49拍到他經過山東街左轉入彌敦道;當時他是打算返登打士街攞車離開。沿路他不見有事發生,行到豉油街路口就見到好多防暴警員和催淚煙,亦聞到煙味,情況混亂,於是他不再繼續南行攞車,改為沿彌敦道折返山東街,因該處太多人,他無法經豉油街去西洋菜南街。2247-2249時他站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觀察,見到人築路障,沒有考慮要進入山東街;他見到3架私家車上的人落車、跑入山東街——當時不知是警察——所以退回彌敦道近倫敦大酒樓位置,而上述私家車向南駛走時有經過他,當時他仍在倫敦大酒樓外。

當時路面情況混亂,他和女友企定沒有移動,之後嘗試越過石壆去彌敦道北行線再找離開的路線,但過不到,因北行線多人衝過來;他們遂往南繼績向前行,觀察狀況,當時仍是想去攞車。登打士街一帶依然混亂,而他沒有考慮向北行,因為多防暴警察,亦沒有向南去登打士街,只行到近豉油街,突然聽到示威者起鬨,於是沿路向北折返山東街。當防暴警衝過來,他自然反應就跑,並叫女友一起跑——他跑在女友前,約2253時跑到周大福外就發現與女友失散了。

PW3指稱好望角片段影到向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男子不是他本人。

由2249時離開山東街直至叫女友跑期間,他沒有在任何時段與女友分開過;在周大福失散後他打電話給女友但唔通,有繼續嘗試聯絡。呈堂片段曾影到他右手手持物件,當時他是在打電話,嘗試聯絡女友; 去到豉油街他終於聯絡到女友,並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再見。女友當晚同樣被捕,最終沒有被起訴。


🔹控方盤問

他同意倫敦大酒樓對出有行人過路線,彌敦道山東街近奶路臣街位置亦有行人過路線。他和女友在茶餐廳食飯至大約2200-2205時,其後到了山東街西洋菜南街交界的小食店——兩人共享一份雞蛋仔與一枝竹蔗水都要花10-20分鐘才食完,因他們是邊食邊傾偈。其後他們就行到山東街彌敦道交界。

因為彌敦道北行線多人,他不同意可從該位置行到去攞車;他知道豉油街有行人隧道,但不知道通不通。他當時打算往登打士街方向離開,於是一直往南行到山東街位置。他曾考慮過轉入豉油街,但沒有轉到,因當時豉油街好多示威者、多人。最終他沒有成功去到登打士街,去到豉油街路口逗留約10分鐘後決定折返山東街。他沒有親眼見過放催淚彈,只有聞到氣味和看到煙。他沒有入過豉油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閉路電視片段P5(豉油街鏡頭)
他確認自己和女友兩度在畫面出現——現在他同意於2235時有入過豉油街。他不同意當時行人隧道可自由出入。22:47:35-22:49:42他身在山東街,但之後再於豉油街出現,都沒有經行人隧道過馬路。

P5的彌敦道鏡頭拍攝到他於22:51:19身處荷李活商業中心對出。蔡檢控官指出,22:49:42-22:51:19他一直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範圍——包括倫敦大酒樓,其實有足夠時間跑。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直至22:51:19都沒有打算橫過彌敦道去攞車——他曾嘗試過,但不成功。控方又指,事實上他食完飯後有好多機會可以過馬路。

📌P13a截圖
他確認截圖如實反映自己當晚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外套(中間沒有拉上拉鏈)、白色口罩、灰色長褲、白色鞋。

🎥播放好望角大廈閉路電視片段P2
多次重播22:50:16-22:50:35「黃金20秒」

他同意,片段中控方指稱為他的疑人,與他本人一樣著黑白間條衫、黑色長袖短身外套(中間分開)和戴白色口罩(不同意口罩形狀),因角度問題看不清楚長褲和鞋的顏色,只能同意該名疑人穿淺色長褲,自己亦不清楚疑人所穿的間條衫是否短過外套。

不爭議22:49:42他身處彌敦道山東街交界位置;他不同意30秒後被拍到向銀色私家車投擲物件的疑人是他本人。控方指出,在同一地點、僅隔30秒後有一名衣著與他「似到十足」的人,其實就是他。控方向他指出以下控方案情:他向銀色車投擲物品、與至少兩人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並且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

🔸辯方覆問

📌P10被捕相
控方證人早前證供指灰色褲的左前方有logo;他同意如相片所示,這條褲不貼身,是較鬆動的窄腳運動褲。他看不到P2片段向銀色車擲物疑人的長褲有logo,也看不到是鬆身褲,亦看不到是運動褲型;疑人所穿間條衫的間條闊窄亦不能睇清楚。

控方剛才盤問時指他在山東街彌敦道交界附近(包括倫敦大酒樓)逗留,而他答同意——他同意的部分是自己在倫敦大酒樓外逗留。

盤問時他本供稱沒有入過豉油街,看到片段後接受畫面中人是自己——他不是說謊,只因事隔太久,加上當晚經歷太多事件,他忘記自己有入過豉油街。當時他不選擇經行人隧道過馬路,原因是不知道裡面發生什麼事。

他的車停泊在砵蘭街,不是入錶車位——抄牌對他而言問題不大。當時他的經濟狀況良好。

以上為D2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需於11月3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辯方,辯方則需於11月10日或之前將書面陳詞存檔及送達控方,11月16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裁決日子屆時再定。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000續審,期間兩位被告恢復警署報到並維持其他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李(50)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控罪1: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傷人17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黃漢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9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中國銀行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4:作出一項或一連串 #妨礙司法公正 傾向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一個單位,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
所有控罪罪成❗️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21&currpage=T

求情:

個人背景:

被告今年53歲,過去沒有刑事紀錄,父親在小時候離世,自小與媽媽姐姐弟弟居住。早年,因為母親偏愛姐姐弟弟,故她與母親彼此關係不好。中學畢業開始後,被告開始投身社會工作幫補家計,現時從事紡織行業,一人小型工作,明白需要面臨監禁,所以結束公司。。然而,現時母親有不同的疾病需要人照顧,然而弟弟不在香港,姐姐沒有盡子女責任。被告明白自己需要面臨不短的刑期,無法再照顧母親。

被告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包括:

2015年:居住的地方有很嚴重的鉛水事件,自發性工作,協助老人家拿水
2017年:參加綠色力量,清潔南丫島海灘
2017年:去香港牛物種保育協會,協助動物
2018年:山竹颱風吹襲,參與自發社區清理行動;參與「老有所依」,協助清理被摧毀的小動物居所

被告總共14封求情信,由被告,以上提及的不同組織及親朋戚友書寫:

- 被告在信中帶出自己案發幾年間的生路歷程及其家庭背景,也有形容自己做義工服務的情況等;
- 社工在信中有一個好詳盡的背景,例如被告的個人成長,義工服務。
- 善導會社工提及被告關於義工服務的證明;
- 香港牛物種保護協會成員提及被告2017年,參加義工的證明;
- 關於鉛水事件,當時的時任區議員,提及被告所做的服務;
- 「老有所依」動物組織所寫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颱風吹襲後,為被摧殘的流浪貓清理家園;
其他親友的信則不一一提及。

總的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義工服務,過去沒有刑事紀錄,可以考慮求情信中提及到她有正面品格,認為是唯一可以給予法庭減刑的因素。

案例:

關於案例,辯方引用CACC364/2006一案,帶出本案中,被告的義工服務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可以引申出她一直有正面的品格,希望可以因此減刑。本案被告的背景良好,其參與的涉案行為好明顯受當時社會影響。被告承擔後果,案發至今已經3年,承擔好多壓力。辯方明白這不是原因,但被告已經影響生活,例如結束工作,已經雙重打擊,希望法庭會考慮。

本案牽涉三項不同的罪行,辯方引用案例,引出加刑因素和傷人17的主要因素。本案被告非主動者,沒有預謀,因由受社會氣氛影響,非個人恩怨,也沒有受到酒精影響。此外,被告襲擊的物品非一直帶著,為隨街拿取,可見非預謀。而醫療報告和證人作供,顯示第一控方證人沒有受到永遠的影響,其家人也沒有被影響。關於挑釁,本案,看回證供,兩名控方證人雖非始作俑者。但的確因為他們的出現,尤其證人一,有揮動酒瓶,挑動其他路人的情緒,他也有牽涉其他案要簽保守行為。公告說,他未必是挑釁行為,但當時的行為,例如講粗口,的確激發了其他現場人士的情緒。某程度上,控罪的嚴重性程度可以減低被告的程度。此外,控方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襲擊控方證人二。因為兩項控罪的時間人物地點接近,希望邀請法庭同期執行。

對於刑期,辯方沒有直接陳詞。刑期長短,由法庭決定。

關於暴動,引用梁天琦案件一連串的考慮因素:

有否預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此部分有預謀成分,暴動性質相當突發性。起碼控方沒有證據證明此地方之前有發生任何暴動,發生時間瞬間。現場雖有人聚集,但都是和平,非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人數?在鏡頭上可見數十人不等,繼而發生的圍毆事件;
暴力事件?嚴重,因為被告有取金屬物件襲擊人;
暴動範圍?在街角落頭;
暴動時間?隨機發生;
暴動傷害?控方證人一有醫療報告,沒有其他人受傷或者構成任何交通問題;
暴動的程度?不高,突發性發生,非警民衝突;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程度?低;
暴動的社群影響、低,屬於反修例案件後的事件;
暴動造成的公眾開支?沒有;沒有干犯行為,有特殊地方。嚴重性非惡劣,非有汽油彈,也沒有影響公共開支。
本案的暴動與傷人罪有重疊,但只計算暴動的話程度為低。

關於控罪四:

一,引發的妨礙司法罪行?其嚴重性已經探討過;
二,持續性?低,只是一瞬間。鞋掉落街之後就沒有後續事情,動作比較單一;
三,妨礙司法公正引起的後果?比較低。控方依賴鞋為辨認被告身分的其中一樣物件,雖有影響但比較有限。

本案牽涉4個控罪,雖然建議了法庭頭兩項控罪可以同期執行。控罪三就是傷人罪,如果沒有傷人就沒有暴動出現,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沒有其他的行為干犯了該控罪,也希望法庭考慮傷人罪的程度及有否影響他人。以上有重疊成分,辯方認為控罪一二和三應該也要同期執行。至於控罪四,辯方不能強詞奪理,但希望法庭考慮如果完全分開執行,會否過重?因此希望法庭將控罪四部分分期執行。

辯方列出案例,CAAR13/2022案(銅鑼灣集結,有路障火魔法等。)案件中,為集結,有出現路障及汽油彈等,也有人被圍毆,例如多處身體損傷。最後就暴動罪,法庭判處6年監禁;就傷人罪,判處5年-5年半監禁,上訴庭認為以上為合適的刑期。關於傷人,案件有加刑因素,例如有人跑都繼續被其他人襲擊及其人數規模大。對於本案,應該較上案輕,因其暴動歷時短,人數不多,也沒有路障等情況。本案傷人的情況都是類似,因此比上案較輕微。

第二個案例,CACC196/2022一案,為721白衣人暴動。在上訴刑期的許可書中提及該被告,所控告的傷人17無罪,後改告傷人19。而其暴動情況,對社群影響大,因人數眾多,有預謀,多人受傷,影響地鐵站,最後暴動罪以4年6個月起點。其暴動程度與本案類似,甚或比本案嚴重。若作一個基礎,辯方建議法庭可以用4年6個月或者更低,因為上訴庭覺得上案判處的刑期可以。

第三個案例,CAAR 3/2009一案,為交通意外。被控告干擾車輛意外,可以類比本案,性質相似。此案被告駕駛的士撞死路人,事後被警方拘捕時見到被告維修的士被撞毀的部分,與本案類似。上訴庭覺得干擾罪的合適起點為6個月,當中三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判處兩年8個月。辯方指2009年,還沒有危險駕駛等控罪,所以判得比較輕。辯方表示,若法庭覺得6個月監禁合適則沒有意見;如果法庭覺得需要再高些,希望法庭參考分期執行的部分。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11:30判刑,被告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03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15: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16: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讀判詞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43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裁決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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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開庭]

📌法官開始逐字讀出裁訣書

📌裁決速報
總結全部罪名成立‼️
A2 控罪(1)及(5) 罪名成立
A3 控罪(1) 罪名成立
A4 控罪(1)及(7) 罪名成立
A5 控罪(1)及(8) 罪名成立
A6 控罪(1)罪名成立
A8控罪(1)及(9) 罪名成立
A9 控罪(1)及(10) 罪名成立
A11 控罪(1) 罪名成立
A12 控罪(1) 罪名成立
A13 控罪(1)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除接納A11 爭議PW11證供外,其他控方證供詞皆獲接納,包括對A11依賴之PW6及7。而辯方證人方面除A3,4,5,8,11,12於此案並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所有證人證供除A6之DW1只算品格證人外皆被指為不可信被拒納。讀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法律原則後以高8度說同級法院的裁決原則案例對本席原全沒有約束力,辯方代表引用完全是不正確,個別抗辯更是強詞奪理!認為憑各人身上衣物如黑色衫褲,口罩、手套等物品及大部份人於相關時段掃蕩時在不同屋苑大廈截停各人而各人並非該大廈住戶,沈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各人憑藉出現現場作鼓勵支持壯大聲勢,而且個別被告戴有物品阻止識辨身份,故裁定控方擧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17:38 法官轉身走,離開前叫各律師商量求情日子後通知書記便可]

案件押後2024年 4月30日 1430作求情,書面求情須於3月18日16:00或前交到法庭。🛑期間各人被撒消保釋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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