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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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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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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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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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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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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