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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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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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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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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答辯:
D1: 承認控罪1及2,否認控罪3 (控方同意控罪3存擋法庭)
D2: 承認控罪1、2及4
D3: 承認控罪1及2
D4至D6: 否認控罪1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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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被告 D1-D3
控方讀出修訂案情,庭上播放網上公開片段剪輯精華(蘋果日報,大紀員及南華早報等),D1-D3 同意案情。
[案情指D1, D2及D3被拍攝到參舆襲擊片段,D2曾手持伸縮棍、D3用垃圾桶擲向受害人,之後被發現運動鞋染血在逃走時被捕]

📌裁決
D1及D3: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D2: 控罪1,2 及4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D1-D3代表確認口頭求情可以在12月22日 1000進行,明白可能須等待其他人審訊完結才作判刑。

📌保釋
D1代申請原條件繼續保釋,控方不反對
🛑D2及D3 沒有保釋,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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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被告 D4-D6
三被告代表明白本案因現剩下3人受審,同意法官預計8天可完成審訊。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另有2名警員應辯方而傳召,沒有警誡供詞,主要依賴呈堂之片段。法庭批准審訊時免除警署報到。

📌控方讀出以下文件
📎簡短開案陳詞
2019年反逃犯條例引致社會運動,網上有人號召2019年11月3日1700 時在太古城舉行集會並有人鏈路線圖,當天相當多人嚮應前往,人羣叫喊光時口號及包圍一些店舖,約1900時證人陳真出現,之後因同人口角及向人施襲被人追打致受傷送到東區醫院,傷勢可參考醫療報告。
D4被拍到用腳踢受害人陳真及屈曲其腳
D5早於下午6時已在場,拍到跳起踩向受害人
D6 爭議身份,控方指片段拍到1905時他在2樓,期後用雨傘多次打受害人

📎D4及D6之𠄘認事實 P16
-2019年11月3日約1900時證人陳真在太古城中心外襲擊一男一女,警方在互聯網下載14段片段並作截圖。警方其後拍攝受害人傷勢及現場相片及製作相冊,並製作太古城中心之草圖
-D4及D6事後被上門拘捕,D4居於太古城而D6則居於藍田。被捕後警方拍攝2人及家中檢取物品之相片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
-D4及D6 出入境紀錄顯示2人案發時沒有離港
-D4事後在場留下卡片,曾協助警方認人及在高等法院作證人,陳真最後被判監14年半
-證物鏈不受干擾
- 2人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D5𠄘認事實 P17
-警方製作之太古城中心草圖
-警方互聯網下載3片段並作截圖
-片段拍攝到的事情均是真實
-受害人之醫療報告,事後拍攝受傷照片
-警方拍攝現場相片15張
-證物鏈不受干擾
-案發時居於觀塘,事後被上門拘捕及檢取證物並拍攝照片
-出入境紀錄顯示案發時沒有離港
-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受害人 陳真2份醫療報告
控方指另有一醫療報告將以65b呈堂但仍需時同各被告商討

🎥播放P5精華片段
-陳真在商場外向1男1女施襲,2人倒地
-商場內陳真地上被人圍毆
- D4身穿西衭,用腳踢受害人陳真
- D5曾用腳踩陳真
🎥快速播放P6精華片段
- 控方指拍到D6現場出現
-一男子右手有紋身用雨傘襲擊陳真,控方立場此人是D6

以下非同意事實,只觸及開案陳詞
🎥播放P?精華片段
-商場外趙家贀被咬甩耳仔後情況
-陳真被市民制服地上,被人圍打,頭部流血
-警方事後在商場外列陣封鎖現場,D4向街上警方及記者講述目睹早前有人被襲受傷事件並交自己卡片予警員作日後聯絡作證。

1217 午休,1430繼續,控方指下午有機會傳召證人陳真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1/15]

D1:張(25)  / D2容(32) / D3鄭(2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背景:
中年無業漢陳真涉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於太古城中心外,咬甩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及持刀傷人,陳真在施襲後疑遭人「私了」受傷倒地。警方事後拘捕 6 名男子,並提訴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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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不認罪被告 D4-D6 審訊

1432 開庭

📌讀出 應審訊而作第三份醫療報告P18(以65b 呈堂)
指出在東區醫院應診精神科時向醫生表示早年國內因生意及經濟問題出現精神問題,曾有酒精中毒紀錄,2019年9月定期覆診時有改善及穩定。本案發生後再送院稱曾再喝酒不記得如何發生衝突,檢查後沒發現有精神問題,只有睡眠質素欠佳,但須再定期接受精神科覆診

📌傳召 PW1 羅先生
🔹主問
自2005開始在太古城中心任職保安員,中間曾經離職但共做了十七年,商場有廣播系統,有緊急事件可作出宣佈。2019年6月反修例初期不多集結,8及9月起間會有人到此集會唱歌。
2019年11月3日0715當值,知道有人號召在太古城商場集會,下午5時開始有人在南商場二至四樓欄桿聚集,約有百人。有人在5樓帶頭唱「願榮光歸香港」,有人在二樓手拖手造成人鏈至北商場溜冰場口叫口號及唱歌。1810時管理處指示上5樓戲院外因有十多人向黃姓同事質問為何容許警員進入,自己到場向人羣指是警員自己進入但途人不滿圍住2人,一人在自己耳邊大罵當時下午五點多有廣播指商場人多勸喻勿去人多地方。約六時許才有廣播表示商場會關閉。
當日聚集人多影響一些商店要拉閘提早停止營業,翌日從同事口中知有店被噴漆,形容各式衣著人羣也有,有深色淺色衣物,部份戴口罩,沒留意是否同警方對峙。自已一直在5樓工作至晚上八時收工,比正常時間遲半小時。
🎥播放P15影片,太古城一期商場內人羣在各層欄桿聚集叫口號及唱歌,有多名防暴警察衝入商場,商場發出廣播。拍攝到PW1及另一同事在五樓商場被市民責罵放警員入商場,以上同自己當時所見情況相若,也是作供所提及被人圍住質問時候,主控指出在PW1耳邊大罵男子是D2。
🎥播放P09,商場內店舖被人噴白色油,PW1翌日上班才知
🎥播放蘋果日報片段P?,陣真襲擊人後逃走被人截停圍打,咬傷趙家賢耳仔。PW1自己不在場,但認得位置是商場西門出口
🎥播放P06片段,證人指出是商場二樓中庭近舞台位,有扶手電梯往下層南座地下,由此行往西門打鬥位置約1至2分鐘
🔸盤問
D5代表
-當日見到人鏈叫口號及唱歌,同意商場內可能有顧客或居民行行企企、玩電話
D6代表
-同意地鐵站有2出口往太古城商場,另有出口往吉之島,可再往康山屋苑
-同意當日人流跟平時差不多
-商場外圍亦有商店及食肆
-管理處早已通知有示威活動加派人手,但自己覺得不足夠應付人羣
- PW1在5樓戲院外出入口逗留至收工,沒有去商場內其他地方,也沒目睹本案
-同意商店提早收工但店內有燈可能仍有職員
-約1815至1830時商場廣播宣佈商場即將關閉,所有人要離開,但五樓戲院外門口沒關上以便讓人離開
🔹沒有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主問
今年52歲於內地出生,2009年由大陸移居香港,在太古城居住。2019年11月3日飲酒後後往會所焗桑拿浴後,約晚上7時離開回家經過太古城商場,途中聽到有人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用廣東話叫「光復台灣」,有數人走來鬧自己大陸仔,自己繼續行被人追上,自己聽不明他們講甚麼,之後多人圍住發生口角,其後事情完全不記得。庭上播放 PW2傷人後現場片段,同意片中初段當時只是手有傷勢。片段後來見趙家贀受傷,認出後段灰色上衣頭受傷倒地男子上是自己, PW2指事後看CCTV才知道中間過程,自己翌日在醫院才恢復意識。

📌更改保釋條件
D5申請豁免人事擔保,但可增加一天報到,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更改,其他條件不變。

1626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將展開 PW2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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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上午進度]

0939 開庭

D5代表指今早至9時才聯絡到被告,至開庭時乘坐的土在東區隧道遇上塞車,估計十時前才到,申請押後至1000 開庭。

0941 休庭

1002 再開

D5代表指D5在0955 到達,得悉被告今早0900 才起身,0918離家乘的士,明白遲到可致取消擔保,向法庭致歉。

📌傳召 PW2 陳真 (服刑中)
🔸盤問
▪️D4代表
-同意自己在高等法院因3 項蓄意嚴重傷人及 1 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判處14年半監禁,但被告補充有證人造假。同意從呈堂蘋果日報片段PD12自己有襲擊途人,但指是有人打自己才作出襲擊,是被扭曲因果。
-片段有一綠色衣女子及男子被襲,同意身旁刀是自己,指自己日日行山切生果用,時常帶在身。並指香港律師時常幫助弱者而違背良心協助指控誣告自己。自己在案發時不清楚有傷過人,翌日後來在醫院清醒才知悉事件,再次重申自己被人打才作出襲擊。
- D4代表指他襲擊一男一女之後再咬甩趙家賢耳仔,PW2指是因有人先打自己,但欠缺CCTV拍到有人打自已先,高等法院依賴2證人頂證自已先作襲擊才入罪,聲言是有人造偽證。
-同意片段見自己之後再襲擊花藍色上衣男子,再次指自己不知當時做過甚麼。播放TVB片段,被告用手扯住一穿花衫男子頭髮,一穿深色衭穿皮鞋男子(D4)用腳踢PW2背三下想令他放手,證人不同意。再播PD06, PW2被人㩒在地上想反抗,之後穿皮鞋男子屈曲其腳同時用手撥開其他想打PW2的人,問在場不是所有人也是襲擊他,證人不同意再次說是大家扭曲了先後次序。
▪️D5代表
-案發前自己去康怡居(應是康蘭居)焗桑拿,當日晚飯飲了酒才打算去出汗消除酒氣,飲了約六七杯每杯三百毫升洒,自己冇錶不清楚食飯,浸桑拿及外出時間。
-自己為此案落了2份口供,對事件發生2份文件不同解釋因寫第一份是入院時對剛剛發生事件忘記,第二份在事後看過片段及見到自己傷勢才填寫所以詳細寫下經過,包括見到20示威人士聚集及叫「光復香港」,自己貪玩說過「光復台灣」,不同意是自己挑釁各人。
-自己每天也一定行山或去康怡居做運動,行山會由柏架山去赤柱,習慣在鰂魚涌買生果好似蘋果啤梨,所以一定帶刀出街,對於自己用刀傷人完全無印象
🔹覆問
- D4代表腳指其被人屈曲腳部,那人幫手撥開襲擊的人為何不同意?證人語無論次回答。

-證人作供完-

📌傳召 PW3 偵輯警員12315余思遠(音)
🔹主問
2021年4月駐東區反黑組,上司委派於網上搜尋𘶹於2019年11月3日太古城之事件。
📎11月3日太古城集會
調查下PW3在Telegram 兩個頻道分別為「香港人抗爭日程文宣」及「香港人抗爭日程表文宣」頻道找到資料,頻道分別於19年10月29日及11月2日發訊息,是文宣號召示威者在19年11月3日去太古城商場中庭作集氣,罷食美心,叫口號及組成人鏈,集合時間是1700,集會在1800開始,自己將文宣作截圖呈堂P20。
📎辨認D6身份
-確認2022年1月5日自己替D1- D6 各人在警署拍攝了正面相片,自己再將D6同手上片段人物對比及作了4張對比截圖P21呈堂,以面貌及身體特徵得出結論是同一人'包括左眉毛偏高,右手紋身圖案,文字方向及位置相同。
📎製作精華片段
確認今年10月20至11月14日為本案製作了一段約長9分鐘精華片段,即呈堂片段P22。其後將片段中D4至D6出現作截圖
🔸盤問
▪️D4
-同意為本案製作了草圖,自己寫IKEA位置更正在2019年應是IT
▪️D6
- 2022年1月替本案6疑人拍照,目的是紀錄樣貌及特徵,同意沒規定要影咩特徵,也不知各人在2019年11月21日曾被警方拍照,當時D6有眼鏡,自已有比對過檢取眼鏡之相片。
-問到呈堂對比相片一張是用2019年11月21日警方所拍,D6眼鏡不同2022年照片,PW3指口供辨認沒提過眼鏡是衣物,辨認是用衣物及身體特徵,法官指呈堂有些片段相信是清𕇦,會作參考。
-不同意2019年片段中指稱D6紋身不清晰,回答可在庭上將片段播出來再看,並教導庭上各人指Windows有一個放大鏡功能
-同意2019年時警方沒有為D6之紋身拍相片,但在片段中可截圖,庭上即時播放截圖P31。
🔹沒有覆問

控方沒有其他證人,完成控方案情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22午休,下午1430繼續
由於D4上午表示身體不適,下午視乎其身體狀況是否可開始D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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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2/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案件管理
法律代表表示D4會作供,由於D4仍然身體不適,申請將案件審訊押後至明天。
D5代表指被告初步表示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D6代表指被告不會作供及傳召證人

1434 今日完畢,明天 1000繼續,將展開 D4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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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3/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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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2 開庭

🔺D4法律代表指被告服藥休息後今天可以作供
🔺D5法律代表表示剛收到被告新指示,申請押後至1030開庭以便確認指示獲批

1005 休庭

1026 書記通知1100 才開庭

1103 開庭

🔺D5代表向法庭指因被告有新指示(同是否聘用現時法律團隊有關),團隊向法律援助署匯報後獲答覆按情況需要押後D4今日作供,但今天可先傳召D4兩名證人,因2人證供只是本案事件發生前事項,法庭同意今天只傳召2人,提醒D5代表趁這兩天向D5解釋現階段解僱/更換律師後果

🟢D4案情
📎DW1 嚴女仕 作供
🔸主問
現在是診所助理,做了2個月。2019年是全職傳道員。認識D4夫婦四十年多,確認2019年11月3日 1430-1450 時為自己母親出殯儀式,呈上殯儀館靈堂儀式相片可見D4夫婦出席儀式。
🔹盤問
知道D4涉及刑事案件,雙方冇討論過,同意自已不在案發現場目擊事件。當日最後見到D4是1450,同意他之後做甚麽自己不知道
🔸沒有覆問

📎DW2 鄭 修女作供
🔸主問
服務天主教寶血會達63年,2019年11月3日 1500至1700負責在九龍華仁書院主持一個靈修課程,D4夫婦出席課程後用車送自己回跑馬地住所,約1730 回到家。形容D4為人有禮,尊敬別人及具正義感。
🔹盤問
-早幾個月收到通知要為本案作證人
-同意D4在當日 1730後做過咩唔知
🔸沒有覆問

1132 今日完畢,星期一0930繼續,將處理D5 新指示及D4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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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審訊 [4/15]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D3鄭已還押逾22個月,D1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7開庭

🔺D5法律代表黎大律師確認今早再收到被告新指示,可能影響答辯,由於需時解釋後果及作書面紀錄,要求押後到1020 獲批

0949 休庭

1021 各方商討後,書記通知1130 才再開

1110 再開

📌D5重新答辯
D5代表確認 被告新指示重新答辯,承認控罪(1)、(2)‼️
控方表示明早可預備好案情擇要

📌D5保釋
主控反對D5擔保指警署報到紀錄曾有10次遲到,被告代表指其近期紀錄改善,早兩天也遲到出庭,法庭也向其表達後果,希望可給予多一次機會。法官今日准許D5繼續擔保,但明言明天同意案情被定罪後極大機會撒銷其擔保。

📌案件管理
法官明白D4希望盡早今天作供,但有見D5之案情摘要未完成甚或有新指示等變數,無奈下再押後其作供,而明早D5代表因有事需延至11時才開庭。

1119 今日完畢

法庭將案件押後審訊至明早11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上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
[11:00] 開庭

主控稱在昨日已交關於D5的案件摘要畀辯方,辯方確認;控方讀出摘要(讀咗約15分鐘),講述當日太古城商場有人鏈活動,叫口號,唱榮光,陳真經過商場,各被告向陳真施習,陳真的傷勢(但又唔講佢咬人耳仔,持刀傷人),事後拘捕D5。

D5 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播放關於D5的精華片段。

高官指示D5同在12月22日10:00求情,辯方申請擔保,呈上有關證明文件,控方反對保釋;考慮後,高官暫時延長D5保釋至22日,當日要再交證明文件,之後再昨考慮,嚴厲但語重深長地提醒D5,法庭給予最後機會,要遵守保釋條件。

[11:44] D4 作供

🔸辯方主問
D4 任職律師樓文員,居住在太古城超過30年,無政治立場,無仇恨警察,無憎恨政府。

2019年11月3日上午11時許去參加彌撒,午飯後去參加喪禮,DW1 嚴女仕 作供;三點至五點去參加靈修講座,DW2 鄭修女作供,之後揸車送鄭修女返跑馬地,約17:30去北角買餸,返屋企後再去筲箕灣買燒鵝,呈上單據D4-2,時約18:15,返太古城在地鐵站放低太太,她約姐姐交收手信,D4泊車後去搵太太,途中收到電話,已經攞咗手信,相約在北面商場Starbucks等,行返屋企,路程約3~4分鐘,去到北面商場西出口見到太太,此時見到陳真襲擊他人。

D4曾經在高等法院就陳真案做證人作供,陳真用刀插温先生背脊四下,辯方不重複其他內容。

D4見到襲擊,未見過斬人,感到好震驚,叫太太報警,他跑返入商場,目的係叫人協助,入咗商場,回頭見唔到太太,又好驚,返出去搵太太,在西面商場嘅停車場出口見到太太,佢同一個小朋友一齊,問太太點解跟住入商場,佢話因為要照顧小朋友,被襲擊嘅綠色衫女士係佢媽媽,同小朋友行去遠處;D4就想行過去同綠色衫女士講,太太照顧緊佢個仔,在行緊嘅途中,就目擊陳真咬趙家賢嘅耳仔,其後陳真撲向花藍色衫男子身上,掹住男子嘅頭髮和耳仔。

🎥PB10 & PB13 TVB 片段,影到D4踢陳真,解釋係想拯救花藍色衫男子,令佢唔好受傷,同意係用力踢,係合理嘅武力,令陳真分散注意力,放開花藍色衫男子,力度合理,形容係細力,踢完約3秒後花藍色衫男子就逃脫,見到花藍色衫男子走咗就無再踢;當時踢陳真唔係同其他人一齊襲擊佢,唔認識其他人,唔係因為其他人呼籲而踢佢,唔係“私了”,唔接受“私了”行為。

🎥PV06 @02:10:17 影到D4摺疊陳真雙腳,解釋係因為陳真向上申腳,佢反抗,想起身,想減低佢嘅活動能力,唔想佢襲擊人,等警察到場;有一名灰色衫男子想襲擊陳真,因為反對“私了”於是用手推開佢,D4本來用手壓住陳真,佢好大力反抗,改為用膝頭壓住佢雙腳;D4推開灰色衫男子時失去重心企唔穩,感覺到無能為力,就放手離開,無再接觸陳真。

片段03:39:40~42 見到D4留低,交卡片和身份證俾警察,做好市民嘅責任,願意做證人指證陳真;未接觸警察之前有接觸太太,唔離開嘅原因係因為太太照顧傷者嘅小朋友。

D4唔知當日商場有人鏈活動,當日不在太古城,唔關心呢類活動,當日行為嘅動機係制止罪案發生,陳真係危險人物,持續襲擊,之以前未見過。

[12:29] 🔹控方盤問
控方呈上D4在高等法院畀口供嘅藤本,問當中有多段提到「震驚」,D4解釋係驚佢埋嚟傷害自己,驚自身安全受威脅,叫太太報警,自己入商場搵人協助,制止陳真傷害人,預期有人幫手,無引領佢哋,在人群中跑返出去,去到西面出口,見陳真好瘋狂,當刻唔知太太有無報警。

🎥PB01 & PB02 同係大紀元片段,見到D4踢陳真,解釋係見到陳真襲擊花藍色衫男子,盡市民責任救佢,唔同意控方指陳真倒在地無攻擊力,因陳真抓住花藍色衫男子。

現場好混亂,聽唔到「打佢,打死佢」,同意畫面見到有人攻擊陳真。唔同意踢陳真係救唔到花藍色衫男子,陳真有鬆手。當時聽唔到「手足撳住佢」,唔係聽到先過去。灰色衫男子踢陳真,D4用手推開佢,當刻接近失去中心。

唔同意使用非法武力,唔同意令到陳真身體受傷,唔同意有好多機會報警,唔同意留低係參與暴動,只係制止罪案發生。

[13:10] 🔸辯方覆問
指PB01大紀元片段之中,動作係一致係用腳踢,唔係“私了”。

點解唔持續拯救?因為花藍色衫嘅男子已經走咗,無參與暴動,穿着黑色衫黑色褲,係因為去參加莊重嘅儀式。

[13:14] 作供完畢,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證人變成被告,但又唔見告721案中證人A女士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5/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下午進度]

D4高(61) / D5 徐(20) / D6:鍾(36)
🛑D2容, D3鄭 已還押逾22個月,D1張 承認控罪,保釋中。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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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5代表: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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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 開庭

傳召DW3 黃女士(D4太太)

🔸辯方主問
11月3日由上午11時至下午五時,黃女士一直與D4一齊,期間去咗望彌撒、參加喪禮、靈修講座、去買餸、買燒鵝,去地鐵站攞手信,想去超級市場,但無開門,改在Starbucks與D4會合返屋企,出商場門口見到陳真襲擊一男子,有兩名女子與他糾纏,D4叫她進入商場和報警,她無跟隨入商場,因為見到有一名8~9歲小朋友無人照顧,和見到有一名傷者(温先生)在傷殘人士通道,就帶咗小朋友離開現場,去停車場入口,該處較安全;稍後D4回來揾她,問點解唔入商場,她解釋其中一名與陳真糾纏的綠色衫女子係小朋友的媽媽,於是D4就走向該女子,之後就唔知D4發生的事;當晚與D4留低提供資料協助警方。

當日黃女士曾經打電話報警,但打唔通,估計係太多人打。

黃女士無政治立場,當日唔知有示威活動,途經該處係返屋企途中;今日作供無偏幫D4,形容D4係善良嘅人,有正義感,唔係好勇鬥狠,無政治立場。

[15:00] 🔹控方盤問
黃女士見到小朋友單獨企喺度喊,叫媽媽,所以照顧佢,去到停車場出入口時打電話報警,打咗一兩次,見有好多人走出嚟,估計有人打緊,唔想重複,阻住警方。

唔記得有無同D4講報咗警,可能有,重點係講小朋友,所以D4行去綠色衫女士方向,同意見唔到D4做咩。

辯方無覆問。

[15:05] D6 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高官查詢D4的抗辯方向,係為咗防止其他人襲擊,所以用武力阻止;查詢控方對D4 & D6 的立場係身處現場,鼓勵暴動。指示雙方在結案陳辭中表達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那一刻,雙方對片段的演繹。

📌案件管理
法庭指示控方在12月29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4年1月29日回覆,在2024年2月8日10:30同庭作口頭補充。D4 & D6 申請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15:20] 完庭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求情

D1:張 / D2:容/ D3:鄭/ D5徐(20-32)🛑容,鄭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存檔法庭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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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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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打算推番認罪答辯
法援委派之大律師代表指被告開庭前最新指示為打算推番控罪(1)及(2)之認罪答辯,故法援團隊今天不再代表被告,法官提問下D5確認今天自己處理,解釋同意案情內有細節不完全同意,進一步指控前代表律師可能溝通時有誤導。法官追問此情况下不可能再有法援處協助是否有經濟能力及已經找到新代表,D5 支吾以對。

1025 小休至 1046 各代表商討

法援處代表庭上指D5今天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推番答辯,由於事出突然,需押後向上級匯報及請示才知法援處將如何處理,希望法庭押後處理D5

▪️擔保
D5陳詞希望以原條件保釋被拒,由於現狀况仍是認罪,D5需要即時還押🛑

法庭將D5案件押後至18 1130 再提訊,D5須告知是否已聘私人律師代表。

🔹D1、D2及D3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只口頭講出重點
▪️D1
初犯沒有定罪,有穩定職業,較早階段PTR前認罪,片段中只徒手打了受害人幾下,沒有預謀,對事件有悔意,計劃獄中進修運動相關科目,希望兩罪可同期執行
▪️D2
事件受害只有一人,因見到咬傷人衝動下才犯法,事件只有6分鐘,也沒預謀,亦是一早有悔意認罪,也希望2罪同期刑期可以同期,希望早日回家服侍雙親。
▪️D3
最大求情是有悔意認罪,被捕後至還押仍在狗場做義工,「私了」時使用身傍垃圾桶等武器因是因見到陳真用刀傷人及咬甩議員耳仔,年輕衝動下才去打受害人,暴動過程只有6分鐘,沒有預謀或參與非法集會,參與度低,希望考慮2罪同期執行

案件判刑暫時押後至2024年5月22日 1030,🛑期間3人須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已還押16日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D1及D3 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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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詞

D5上次開庭前一分鐘才指示申請推番認罪答辯,其法律團隊辭任,法庭押後讓其再找私人法律代表,今天再作提訊。

D5指出因還押未能找到合適律師,家人曾接觸律師但因欠缺文件至今未成功請到私人律師。

📌保釋申請
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准保釋

D5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4日 1430 再訊,無論有沒有聘請律師,1月22日前需將推翻認罪誓章存入法庭以便處理,🛑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辯方代表: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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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知道被告要在1月22日交誓章,指示律師已經向法庭申請延期,與被告見咗三次,亦已申請取得法庭錄音,現確認係推翻認罪。

高官問被告的理據,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被告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上手律師可能覺得時間已經足夠。

高官稱曾處理過這類個案,理解過度活躍症唔會影響認知,審訊期間D5律師曾多次申請押後,法庭無對律師團隊有任何時間上嘅壓力。現在D5係咪指控上手律師,會牽涉頗多證人,希望知道辯方方向。

辯方稱主觀係有指控,可能只係律師唔夠敏感,俾唔夠時間了解,而俾咗法律意見,現申請延遲至2月5日交誓章。

法庭指示辯方在2月5日中午交誓章,同時交予審訊期間代表D5嘅大律師、律師和法援署,各方在三星期內,即2月26日09:30前回應,法庭需要精神科醫生出庭,讓法庭了解情況,3月15日提堂。

辯方有保釋申請,高官指情況無變化,拒絕申請,被告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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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高官表示絕對理解,表面上有好強理據,而且要求的金額並不高。律師表示沒有指示,也未看剛收到的文件,申請在下次處理。

高官指若被告要反對這個因被告不作為而浪費時間的訟費申請,需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3天呈交反對理由,並指示除案例外,反對理由書不得多於三頁。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15日在區域法院繼續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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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亂,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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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控方口頭補充
(大概)
陳真無疑係作出襲擊,D4目睹陳真持刀傷人,係最暴力嘅時刻,佢無阻止,反而入商場叫人班救兵,聚集中人之力對付陳真,唔係叫人走;再返到現場,D4都無阻止,最後到陳珍襲擊紅衫男子和花藍色衫男子,在地上扭作一團,D3用垃圾桶掉向陳真,D4用腳踢陳真,話見唔到D3用垃圾桶,控方說法係無可能,係刻意迴避。如果D4係救花衣男子,可以拉開陳真,無必要踢佢。

現場有人叫囂:打死佢、撳住佢,D4身在現場,無可能唔知道其他人激動,已經有人撳住陳真,D4響應其他人講法,屈住佢隻腳。

辯方話D4有擋住其他人打陳針,但片段見唔到;話因為失重心,所以抓住灰衣男子,如果係咁,該男子應該後退,片段唔支持,剛剛相反,灰衣男子失重心,D4托住佢。

D4參與其中使用暴力,係有意圖;辯方批評控方無向D4 put case 係錯嘅,呈上法庭錄音的謄本。

D6 爭議嘅係身份辨認,PW3 係靠睇片和大頭相作辨認,解釋咗觀點支持佢嘅說法,結果由法庭決定,如果法庭接受,D6用遮攻擊陳真,如果係出發點係救人,就係協助參與。

🔸D4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詳細的書面陳辭,回應阮專員(主控)指D4無阻止,佢即時入商場揾人制止,每個人見到兇殘嘅事嘅反應都唔同,陳真高大,有武器,D4 只係想揾多啲人幫手,只係反應唔同。

D4 無政治立場,佢唔係叫黃絲出嚟幫手,出嚟嘅人有商場保安,有人協助傷者,有人救趙家賢,有記者,做法合理,D4 只係做有公民責任嘅人,佢叫太太報警,叫太太睇住傷者嘅小朋友,控方指責不公。

點解D4唔阻止陳真?無人會估計到,客觀係見到好多人已經拍打陳真,D4 企得較後。陳真咬斷咗趙家賢嘅耳仔,再撲向花衣男子,陳係持續不斷,突然其來。

D4 踢咗陳真背部三至四吓,唔係重要部位,踢完見到花衣男子走咗就無踢,陳的醫療報告,背部無受傷。

控方指D4屈住陳真雙腳,辯方指係摺疊,每個人失重心嘅情況都唔同,無後退唔等於無失重心,D4唔係同其他人夾手夾腳,撳住陳真一齊打佢。

陳真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佢要入院接受治療,免其他人受到危險,可見佢嘅精神狀態。

D4留低協助警方調查,家住太古城,係返屋企途中,如果係暴動示威者之後會即刻走。控方指當日嘅大環境,有人鏈有人唱「榮光」,但與D4無關,當日佢出席靈修活動,出席葬禮,只係在不幸嘅時間遇到瘋狂嘅人。

🔸D6 律師口頭補充(大概)
採納書面陳辭,請法庭留意兩點,辯方有身份嘅爭議,PW3係協助調查嘅角色,無講到睇片睇咗幾耐,無講過有無受人面識別嘅訓練,希望作為陪審團嘅法官,留意番法例對辨認嘅要求。

🔺高官詢問辯方
假設法庭接納係D6,在佢無作供嘅情況之下,法庭點考慮被告的心態,D6使用暴力,係要保護/拯救其他人?

🔸辯方表示法庭只可以根據片段見到被告嘅情況,推斷被告所見所聞。

—————
📌案件管理
高官主動提到案中D5的情況,因為可能會影響本案進度;剛收到D5的誓章,範圍頗大,牽涉唔少人,估計要審訊兩三日,希望可以安排在四月進行,四月尾裁決,案件有可能分拆,亦可能繼續,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如有改變再作通知,兩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再次見識顛倒是非黑白,原告變成被告。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提訊

D5徐(20)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背景:
D5 審訊表證成立後改認控罪(1)、(2),後來申請推翻認罪,指被誤導。

被告已交誓章正式推翻認罪,依賴患有過度活躍症,比正常人要多好多時間去理解問題,有醫生報告可以提供,被告指控原審代表大律師唔夠敏感,沒有予足夠時間了解,因而溝通出問題致錯誤認罪。

控方: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 #施臻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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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私人聘請代表大律師指今天將處理2事項:

1) 控方申請上一庭聆訊之訟費
陳詞己在3月11日存檔法庭,法官指示等待推翻認罪裁決後才處理

2) 推翻認罪程序進度
代表律師抱歉告知發生頗多波折以致延誤進度。首先被告財政不可再負擔私人律師費用,未能繼續聘用,自己不可再進一步代表處理,今天仍會努力盡力協助

被告表示將再次申請法援律師,正常需2星期,但不幸昨天被轉去獨立倉,跟身個人文件放在儲物櫃內被充公,估計申請法援需要更長時間,而自己同一直跟進之法援職員已經聯絡,是否批准仍待決定,大律師已經看過本案文件及聴了法庭錄音可轉交予下手法援大律師節省時間。

🔥高偉雄法官聴罷即指之前已經提醒被告推翻認罪並不簡單,涉及多天審訊費用不菲,造成今天情況是被告一手造成。其行為不但影響自己,同時可能延誤受審2人之裁決及認罪3人之判刑(排在5月10 及22日),法官嚴厲遣責被告不負責任行為!

1041 休庭

雙方同法援職員討論申請安排所需時間再匯報

1119 再開庭

估計申請法援要5星期,辯方大律師希望先定下審期在5月6日,上手大律師已交誓章反駁被告,被告指示可以不用傳召,會親自作供,不會依賴醫生報告。法官表示如依賴大律師溝通出錯及被告健康狀況推翻認罪,法庭需下令傳召醫生,呈交報告及傳召前代表法律團隊,要求辯方再索取被告清楚指示

1137 再休庭

1152 再開庭

辯方確認會依賴一份公立醫院顧問醫生於2023年11月撰寫之醫療報告,由於被告不同意原大律師反駁指控誓章部份內容故需傳召律師團隊作供。

法庭須發傳票傳召顧問醫生及被告前代表大律師及2位事務律師。法官關注如醫生及律師團隊在聆訊日子會否有工作在身未能出席,擔心有可能延誤原訂5月10日及22日同案被告之裁決及判刑,帷目前可做的只可定下日子希望按時順利處理。

1205 完庭

推翻認罪聆訊排期至5月6日 0930 於區域法院同庭處理,並預留5月7日及8日兩天,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柙🛑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判刑 🔥

👤余(19) 🛑已還押20日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案情:
被控在 2019 年6月3日至12月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港幣約六十多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根據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本案17 歲余姓男生,22 歲雷姓女子、28 歲吳姓男子及 50 歲王姓男子。警方最後起訴余,指1人仍在調查中,餘下2人則已經潛逃離開香港,法庭批准申請充公2人控制之銀行戶口共7000萬款項。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 /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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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開庭

辯方代表指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案例及求情信件,被告同意及明白索取之2份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報告指勞教中心合適,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

本案較獨特,被告年青犯案,控方亦涉嫌有延誤,前後2次索取法律意見相差有11個月,2019年已經被拘捕,現時已經過了21歲判刑選項少了。最後呈上一封今天才收到被告之求情信件,主要道出明白香港作為金融中心之基石,知道其行為可以判處入獄,如時間可以倒流一定不會再干犯罪行。

📌判刑速報:1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犯案時17歲,為副學士學生,現年22歲為大學計算機學系學生,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列舉案例金額較本案約60萬大而犯案時間亦較本案長,參考價值不高。法庭注意到本案沒有跨境及國際元素,手法也不複雜。

本案案情嚴重,雖然辯方呈上案例指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然而也有上訴案例對於判處勞教中心等刑罰指並不相稱,考慮案情法庭拒絕考慮勞教中心判刑。本案會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對於是否有延誤,警方對被告戶口調查工作需時,調查2年並非過長,但明白等待過程中難免有擔心焦慮,但被告努力學習由副學士升讀至學位課程,法庭考慮其成績及良好品格作扣減2個月。

【21:10 更正以下內容】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處理,辯方不反對

本案充公令押後至5月2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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