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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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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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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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裁決
#20200508旺角 #限聚令
D1: 陳(17)
D2: 楊(24)

控罪:
(1)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D1, D2]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6(1)(a) 及6(2)條

案情:
有人提出告發被告2020年5月8日於旺角山東街40號,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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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總結案情及辯方陳詞,詳見審訊內容:
審訊當日上午進度
審訊當日下午進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控方大律師:#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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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聚集的9人共同目的是否為指罵警方?

本案聚集地點為公眾地方,案發時生效法例條文版本為不多於8人聚集,本案主要依賴PW1證供以證明聚集群眾的共同目的為指罵警方,但於主問及盤問下都沒有帶出關鍵的證供,即指罵警方的內容。即使透過影片亦未能聽到人群鬧警方,法庭不知道相關指罵內容。

辯方提出D1只是路過及D2只是讓路為免責辯護。

就證據考慮,PW1同意案發時馬路被封,行人需留在行人路上;同意當日有4隊警察執勤,人數不少;同意市民並沒有足夠時間離場;同意有市民應到無所適從;同意有車輛在行人綠燈時駛過,行人過馬路會有危險;同意在片段中沒有聽到有人鬧警察以及警方兩次警告相隔時間短。

再者控方亦沒有草圖等證物,展示聚集人群位置,只是依賴PW1證供,指出行人路上有不同衣着打扮及戴口罩的人,但並沒有提及兩名被告是否一開始便處於人群當中。在警方發出告票時,9名被告人排成一排,兩名被告剛好在最左端及最右端。9人中曾有人向PW1詢問警方行動,PW1需解釋。

以上證據顯示控方未能排除所有疑點,即不能排除D1, D2所指的情況,雖然法庭認為兩名被告行為可疑,但可疑並不有罪。

裁決:2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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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法庭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關鍵證物的影片辯方於審訊當天才呈上法庭,雖然其中一段片段為警方官方片段,另一段則為網上Open resources,但不能肯定控方有觀看。

裁決:2人訟費申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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