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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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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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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下午進度:

控方在庭上讀出
承認事實一(P66)
帷D1代表指呈堂三人身上管有物件即證物P1~P46其中一項有爭議不是D1, 控方同意修改。
證物呈堂包括:
P1-P20 D1 被捕時身上物品
P21-31 D2 被捕時身上物品
P32-41 D3被捕時身上物品
P44、45 Icable FB片段
P46、47 NOW TV FB片段
P48 CBC城市廣播 網上片段
P49 說在線 網上片段
P50 Vision Time 看中國網上片段
P51~59 太古地鐵站CCTV
P60-62 康怡廣場CCTV
P63-64 康怡百貨CCTV
P65 D1拍攝之搜身片段

承認事實二(P67)
香港警務處曾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予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島維多利亞公園足球場舉行公眾集會。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
主問

1620 PW1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2/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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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呈上片段詳細資料並表示P45 Icable 及 P46 Now 片段是D1被捕後時段,控方不依賴,呈堂只供法庭參考相關事件。另外P53是MTR提供,是沒有片段。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現場環境)
盤問
🔸D1代表
鰂魚涌站
-確認到鰂魚涌地鐵站A出口時已經設立防線,自己小隊接手線
-防線在地鐵站A出口同行人路交界
-同意當時見到百名示威者在大堂閘內,沒有出閘,自己同人羣距離約10-15米
-自己沒有行過去閘機附近
-同意閘機在自己一點鐘位置
-示威者之後離開閘口往下層月台
-持英國旗人士因有頭盔及面罩看不到面貌分不到男女,但去到太古時再見到該人,因頭盔及面罩甩咗知道是女人
-合理懐疑太古及鰂魚涌持英國旗人是同一人
太古站
-示威者同是黑色衣服,有頭盔,相信是鰂魚涌早前那批。通訊機消息亦指鰂魚涌示威者坐車前往太古站
🔸D2代表
-沒有目睹示威者坐地鐵由鰂魚涌往太古
-主問下盾牌發出啪聲是因7月起參與踏浪者經驗自己估計是彈珠打中
-2244東行經過太古站C出口,之後總督察吩咐掉頭
-自己是該車第一人下車,不肯定有冇同事巳到
-約2245下車至太古C出口階段自己沒發過警告旗或作出口頭警告,解釋因情況危急要拘捕,不清楚其他警員有冇作出警告
-危急是評估示威者非法集結有鐵棍,滅火筒等會反抗,需即時處理
-播放P50片段40-43秒,證人下車,指起跑時已經見到白煙噴向警方
-不清楚當時同事現場身上有冇孭警告旗
-鰂魚涌地鐵站持英國旗人士,身份不清楚
🔸D3代表
-8月11日案發日天文台有雷暴警告及下雨,PW1指工作時見不到下雨
-太古站見黑色衣物戴頭盔豬咀示威者相信是鰂魚涌地鐵站同一批,昨天在P68地圖畫下C出口示威者逃走位置,同意不知誰人用雷射筆及擲傘。
-不同意太古站C出口通道可入地鐵站或往Aeon超市,自己只走去C出口及見到Aeon已經落閘
覆問
-D3代表問太古城C出口可往Aeon超市,PW1表示不可以,C出口只可乘電梯下去太古站月台,再問之下證人又指不肯定C出口可否往AEON, 但否定往AEON STYLE招牌位置
-再播P50片段由40秒起,約一分鐘時見到AEON STYLE招牌,PW1指這位置應該是在C出口右面康山道

PW1作供完畢

📌PW2高級督察 梁敏儀(音)作供(現場環境)
主問
-當日為PTU E4小隊,2238車隊在北角海裕街,收到對講機通知鰂魚涌示威人士乘車往西灣河方向,於是乘衝鋒車往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E4隊共有三架車。2243車隊途經康怡廣場東行,見到西行線馬路上有三百名示威者,各人有口罩,鐵枝並用藍色雷射光射向警方,右邊車身聽到有嘭一聲,估是被硬物打中,有人叫囂。內容不清楚,於是3車在英皇道康山道交界U turn, 最後在C出口近利嘉閣停下,站C出口見到有白煙。PW2下車追入C出口見到十至十五米外約50人走入太古站C出口,另外亦有人沿廣場往西逃走。自己唔知為何有白煙。控方播放片段證人圈出自己當時位置及一被制服女士,截圖呈堂(P6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2/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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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下午進度
🎥播放P47 Now TV 22:45:02開始
防暴及畜龍衝入C出口作拘捕,電梯口前多人被制服地上,有示威者眼角受傷。便衣在售票月台呼喝市民離開,有市民回應「我住呢度嘅on9」。
-P47片段PW2確認是太古站C出口電梯頂8月11日拘捕時情況
-22:42:45截圖內見到自己,圈出自己及被制服人士並呈堂(P70)
🎥播放P49 片段
-內容是C出口電梯頂制服示威者,1分41秒截圖確認自己控制一女子在地上並圈出2人呈堂(P71)
-在控方要求下於地圖畫上C出口,停車位置、PW2下車行走路線、三百名示威者位置、示威者二條逃走路線(P72)

盤問
🔸D1代表
-收通知有人在鰂魚涌地鐵站衝擊警方
-太古站三百人是估計,當中包括記者,亦可能有途人
🔸D2代表
-2238 在北角海裕街,約20分鐘行往鰂魚涌地鐵站,沒有目睹衝過擊
-車到太古站非第一架車
-🎥片段P50, C出口有2警車包括自己所乘一架太古站見到鍾督察。
-衝入C出口因懐疑該批人士參加早前非集

🔸D3代表
-C出口人羣分開走,不肯定警方C出口有冇發射催淚彈
覆問
-盤問下指不知其他警員有否發警告,自己拘捕一女子時有警告過

📌PW3高級督察 林乘風(音)作供(現場環境)
主問
PTU 隊伍,2238在北角海裕街收指示乘車往西灣河水警基地,一共3架。2243在康山道見到200示威者企在西行線,多穿黑色衣服,有頭盔及用雷射光照射,有人叫囂黑警及有人持傘,聽到有小型硬物撞擊右車身。對講機命令掉頭拉人,掉頭位置不記得,掉頭回C出口約30秒理解是有罪案發生要作拘捕。掉頭後馬路上人已經散,有十多人向西跑,另一大批人約五六十人10-20米外湧入C出口,相信是之前見同一班人因一様有黃頭盔及粉紅色豬咀有白色氣體冒出,望不穿,非催淚煙,吸入有少許不舒服,但不影響行動。因情況混亂,警告旗亦在車上,因此PW3沒有作任何警告,見到兩邊電梯也有人往月台方向逃走,一同事拖了一人出來制服在行人路上,證人上前協助。
🎥播放P44 Icable 22:4430開始,確認是當場環境,22:46:10認釗自己,正將一被捕人士制服牆邊並分別圈出並將截圖呈堂(P73)
-要求在康山一帶地圖(P68a)地圖分別畫下C出口,停車位置、200人集合地方、示威者逃走兩路線並呈堂(P74)

1635 PW3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3/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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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PW3高級督察 林乘風(音)作供(現場環境)
盤問
🔸D1代表
-由海裕街到太古站車程5-6分鐘
-在東行線行車時望向西行太古C出口時間短觀察少於十秒,看不到人士細緻動作,所見二百人是大約,同意有示威人士、記者、睇熱鬧人士
-逃向C出口50人是早前馬路上佔路人士因衣物裝備相似
🔸D2代表
-PTU E大隊是由總督察負責,他曾到太古站在E1車上給指示,不知道他到達時間。
-E4小隊另一指揮官是PW2梁敏儀(音),自己沒有發出警告
🎥P50 23-26秒,不肯定片中警車是自己乘坐那架。
-C出口右面商場入口已封及左面AEON Style 店入口則不肯定
-根據地圖康山道康安街倒3角Aeon商場有另一入口
-E4小隊有1巡邏車及2架19座中型車,PW2同自己一車
🔸D3代表
-目睹二百人中有人持傘,但兩份口供沒提因不是必要細節,昨天庭上記得便說出。
-示威者有沒頭盔豬咀人士
沒覆問

📌PW4 PC 18940 高澤欽(音)作供
(拘捕D1)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完
🔸D2代表
(詳情候補)

1617 今日休庭,D2盤問未完

明天下午1430繼續審訊

D1代表指下星期一下午4:00在高等法院有案件裁決,申請提早離開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4/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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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下午審訊:

📌PW4 PC 18940 高澤欽(音)作供
()拘捕D1

盤問
🔸D2代表
-2243時警車AM9889在康山道東行線停下,同意前方沒有其他警車。
🎥P40 Cable TV 22:44:56~22:45:06,拍攝康怡太古C出口,遠方電車右有一警方小巴,PW4不否認是自己所坐
-表示見過E大隊魏總督察
🎥P49 1分20秒,確認魏在電梯頂,企畫面中間執勤
-在畫下之地圖上,確認康怡廣場南側有一行車路,不知是否康x路
🔸D3代表
-2246時重申見西行線上大部份人穿黑色衫褲及防毒面具
覆問
-D1代表盤問指P77圖片答看不到示威者衣著,但同意現場有街燈及商店燈光自己有見到示威者衣著

📌PW5 DPC 194陳定邦(音)作供(接收D1、D3 證物)
主問
當時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
-確認8月12日0150從PC20836 接收一孟姓男子物品(P42相冊34-43頁,即證物33-41)
同日0330從PC18940,PW4 接收謝姓男子證物(P42相冊1-19頁,證物1-20),有印象P75宣傳單張物品上有星球大戰激光劍公仔,是個人物品同日稍後再將證物交女警6665處理

盤問
🔸D1代表
PC18940交來D1,於8月12日替D1錄口供沒有提及證物P75. 自己口供也只在交來來物品清單寫上個人物品,個人物品銀包手機及P75是全部放入一透明證物袋,之後女警6665怎處理個人物品如是否有退還被捕者不知道
🔸D2代表沒盤問
🔸D3代表
-PC20836交來D3物品,確認相冊證物,8月15日0150所回口供上黃色安全帽是相冊內物件
-8月12日0153向D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因其能閲讀中文,由自己睇,沒有讀出可以見律師及接受治療等權利
-否認D3曾提出要求見律師及睇醫生而自己話遲啲,但同意他拒絕簽羈留人士通知書但冇説原因
-不知道8月12日下午1400 D3有去東區醫院接受治療
-D3代表呈上3相片PP3~1(1-3),見到D3太陽穴及右眼附近有紅腫,PW5指在北角警署接手當場沒見到,不知是否在太古站時受傷因自己不在場
-不清楚由PC2083交來黃色頭盔並非D3
沒覆問,但指黃色頭盔沒有呈堂控方亦不依頼

📌PW6 PC23571 余樂文(音)作供(拘捕D2)
主問
當日PTU E4小隊,上司為PW2及PW3。2238收通訊機消息指大批示威者在鰂魚涌地鐵站作破壞後坐列車往柴灣方向,部分人在太古站下車。收到指示乘AM9889 小巴(坐右邊)由北角出發沿英皇道往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2243車到康山道東行近康安街,見到西行線上有約百人佔據馬路三線其中兩線,大多穿黑色衣服,戴頭盔口罩,看不到手中物品亦聴不到發出咩聲,但見藍色及綠色雷射光射向警車車頭進入車廂,冇射中自己,之後見約二三十人向西沿馬路及行人路慢慢行。因頭兩部前車受襲,所乘警車在康山道東行近安康街停下。
2244通訊機收指示下車拘捕康山道向西行示威者,原因係非法集結。證人在束行線下車跨過西行線,該二三十人掉頭向東走,距離自己四五十米,於是上前追並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走。2245去到Aeon Style 側門一供殘疾人士用斜路見10-20米外一白色頭盔灰色口罩黑色衫褲手持長遮及孭黑色斜孭袋男子,於是衝前上前用雙手從旁捉其左手攔截,男子有掙扎,同時見到其他同事上前協助控制該男子,最後反手索上手扣,男子冷靜及平復後PW6除下其頭盔口罩,在斜孭袋找到身份證確認身份並作搜身,確認搜出證物P21~31。2257找到一對手套及示威單張並見戴口罩頭盔於是宣佈拘捕,之後帶D2去北角警署,在8月12日0500將證物再交WDPC6665處理。
🎥P50片段是事發經過,見到Aeon Style側門斜路就是拘捕D2地點,但在白色圍牆後截停D2,控方要求在截圖P79劃上截停位置。
🎥P48 片段 確認拍到牆後自已截停D2情況,在第12秒截圖圈出自己及D2並呈堂P80。
-要求在街道圖畫上停車,示威者身處位置,自己下車行走路線,二三十人掉頭向東逃走路線(P81)。
-追截二三十時見到D2跑在最後尾其他人已經入商埸,因有圍牆阻住只見到D2戴白色頭盔及灰色口罩,件衫上有圖案或字。

1635 今日完庭

明早0930繼續審訊,將會開始盤問P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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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5/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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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6 PC23571 余樂文(音)作供(拘捕D2)
盤問
🔸D1代表
-控方文件冊80頁看中國截圖22:43康山道西行線可見得兩條行車線,證人指計埋電車路3條行車線,所以自己作供説3線
-P81 指所乘車停下前見有二三十人向西慢行,透過車窗見普遍衣著黑色衣服及有蒙面
-從後追截看不到示威者細緻衣服,但同車上觀察所見大致相同
🔸D2代表
-自己坐第三部車,沒留意行駛時同前車距離
-所乘小巴停下東行線靠西行,看不到前車。證人第一眼見D2在二三十人湧入側門前在牆外行人路上,近側門殘疾人士出入口。要求下在地圖畫出第一眼見到D2自己位置(P82)
-不同意D2是慢行往殘疾人士通道,不肯定下車所見60米外二三十人當中包括D2,只肯定追截時他是湧入去Aeon Style側門其中一人。
-由下車追同二三十人逃跑一直保持五六十米,因多人湧入側門阻塞所以拉近距離追上,自己跑落Aeon Style樓梯,正面見到D2在殘疾人士通道上
🎥P48 CBC 片段見除自己外有其他謦員接觸D2,承認自己專注D2故一直認為是第一位警員截停D2沒留意其他警員,看片後同意第一位截停D2是片段中穿黑色衫警員,也不清楚該警員為何截停D2及不知道該警員身份。
-不清楚由康安街康山道交界至太古站行人路只有AEON Style出入口
-🎥D2代表播放辯方影片D2(1)(片由45秒播至2分10秒),片段在西行電車路上拍攝C出口及東西行車線,PW6確認是事發時C出口附近,1分15秒見到東行線上有2架警方小巴,證人指所坐那架近電車站。
-證人同意P48片段內黑色制服警員曾對D2用武力,不同意D2掙扎是因受武力對待的反應,自己捉住其手時D2是有掙扎反抗。
🔸D3代表
-康山道留意到該二三十人慢行是因羣人衣服裝備即黑色衫褲戴頭盔口罩
沒覆問

📌PW7 PC 14212 趙金(音)作供
(拘捕D3)
主問
當日屬香港總區應變大隊,2243乘坐警方私家車跟隨PTU E4小隊到康山道近康怡廣場見到一百米外西行線馬路上有百多二百示威者,大部分穿黑色衫黑色褲戴黃色頭盔,有人持遮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之後2244收指示車停康山道康安街燈位,下車走過西行線作散驅散及拘捕。下車見約四五十名示威者西行線馬路向自己方向跑,證人跑前30米左右被示威者見到,示威人士隨即掉頭。由於康山道另一面有軍裝反方向來形成包抄,見到大部分示威者在距自己五六十米走入AEON,同時有人跑入太古地鐵站,但不知那是何出口。自己在康山道追入AEON, 第一眼見到一個穿灰褲灰色背囊示威者在康山道出現,因不是黑色衫褲所以特別留意,該人在示威者較後位置,一直追到康山道2號近玻璃門口有同事將其制服,由於該人手舞足蹈掙扎於是PW7上前協助,2250-2253時同該人搜身。記得在背囊搜出人字拖,一把遮及藍色防水袋,其身旁有一黃色頭盔(裁判官質問下💢控方指立場不知頭盔是誰人,法庭不需考慮)。證人在文件夾42至54頁認出該人搜出之證物。證人指事隔多年現在庭上認唔出該人。同日2300時軍裝PC20836 走過來,證人交代詳情後吩附軍裝將孟姓被告拘捕。證人在文件夾內當日拍攝之相片認出孟姓男子。控方要求在康山道地圖畫下停車,第一眼見示威者位置,四五十人跑來時位置,第一眼見到孟姓男子其所在位置,建築物內制服孟姓男子位置,尾隨孟姓男子路線(呈堂P83)。

1307 今日完

下午因D1代表要前往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法庭批准押後至下星期一繼續。

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6/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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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PW7 PC 14212 趙金(音)作供 (拘捕D3)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22:43時見到示威者所以在康山道東行線停車,2244下車,2245追入康山道,警方兩邊作包「差」,即係夾擊示威者
-要求下地圖上晝上包「差」路線呈堂(P84)
-該段康山路西行線得太古站出入口及Aeon ,不認為當時是拘捕不是主問提及之驅散

🔸D3代表
-印象中本案是自己第二單處理社會事件案件須上庭,參加相關社運拘捕多過五次
-同意庭上作供指「15米外」康山道2號Aeon門口見到PC 11694拘捕一灰背囊灰衭男子從來沒有在口供及記事冊出現,為何隔2年10個月仍記得,PW7 指因是因灰色䃿及背囊特別所以記得。
🎥看中國P50 58秒至1分31秒,Aeon Style入口門外警員制服一灰䃿男子。片段中見有警員將地上一黃色頭盔在七八尺外踢向D3,證人認出穿黑色便裝短袖衫在片中出現,確認D3制服在地上說「我唔郁」
-PW7到埸時頭盔已經在旁,思疑頭盔是D3於是檢取,之後再交軍裝警員PC20836,但同意D3在場曾說過頭盔不是他。
-作供説D3背包內有黑白色格仔遮,但相冊沒有,證人指不知原因
-不同意追灰色背囊男子入商場不是片段中那人,因中間曾消失數秒但憑個人經驗其衣著及反應(掙扎)相信是同一人。PW7指D3口說我唔郁但身體有掙扎,不認為因受武力才掙扎
-同意D3個人物品沒有手機,不知D3受傷因其他沒表示有受傷,亦看不到有同事打他或將頭撞向Aeon鐵閘
-辯方指記事冊有寫下「AP左手手臂及左頭部有紅腫,但不用看醫生」,證人同意指今日再看喚起有此紀錄

覆問
-格仔遮交PC 20836後沒有再接觸
-被告有傷但說不用看醫生

📌PW8 PC 20836 謝學軍(音)作供 (拘捕D3)
主問
機動部隊E4小隊軍裝當值,當日2238前往西灣河水警基地,警車經康山道見到太古地鐵站C出口見到約百名示威者聚集,自己乘第一部車右方,距離示威者30米左右,示威者多穿黑色衫戴頭盔蒙住面,曾見到雷射光射入所乘車輛及曾聽到有物品碰到警車聲,司機雙白線掉頭去西行線停在太古C出口,大隊副指揮魏總督察透過對講機指示下車追截作驅散及拘捕。約40示威者見到警察即在行人路及馬路急步衝入C出口。PW8在C出口有制服過人。2255在C出口收指示到Aeon商場大堂入口協助14212 PW7, 他正處理一穿黑色衫灰色短褲頸掛防毒而罩,手有護臂男子坐地上。PW7交代拘捕過程,知道被捕者姓孟,地上已經擺放了個人物品包括黃色頭盔,黑白色遮等。物品其後由自己處理,相冊45~54頁只認出51~54內背囊,衫,䃿及鞋及拍攝D3之相片。2303時向D3宣布拘捕,其左臂及頭有擦傷,不知道原因,有問過要否幫忙冇回應亦沒提出睇醫生。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自己乘警車中巴AM7263,兩位督察在八人中車內
-不記得是否由海裕街出發
-不記得E4及E1 小隊是一齊行動定E1先到,印象出發時沒有E1小隊
🎥看中國片段,C出口見到AM7466巴士及一中車,不清楚AM7466是否E1小隊
-有黑色速龍在場追截,但何時到埸不知道
🔸D3代表
-到Aeon時,D3已經制服坐地上,有說頭盔不是他。同意PW7將所有物品交自己,其後自己將所有證物交DPC193
-8月12日0018北角警署內有問過D3要不要看醫生沒回應,否認D3有話過要看醫生自己答遲啲先
-不知D3在8月12日1400去過東區醫院接受治療
沒有覆問

雙方午飯對不同片段時差比對達成共識,但今日需時處理以MFI呈堂並印出截圖,控方申請下午休庭處理MFI, 明天上午將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PW9 PC 18088(負責比對片段時間及辯認D1至D3),預計不需播放片段,明天上午可完成控方所有案情。

1500 今日完畢

明天 1000繼續審訊,將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及有新承認事實呈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7/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呈堂片段時差對比未能達共識將以MFI附件形式交法庭,其中P45, P49, P60及P62片段所示大致同實時相同。P50看中國全片3分秒是分段拍攝,有個别時段未能作對比。D2 代表對MFI內P61 截圖22:44:13時間對比不同意,有2秒分別,立埸不是同一事件,休庭30分鐘後控方修正MFI 內P61 為22:44:11。

📌進一步承認事實(D1,D2) P91
1.警方拍攝片段P65 22:48:43,圖中男子為D1 (P90)
2.CBC 片段 P48 第3秒 截圖黃圈為D2(P85)
3.Vision Time片段P50第59秒截圖紅圈為D2(P86)
4.太古站CCTV P51 22:42:13 截圖內為D2(P87)
5.CBC片段P48 22:43 黃圈為D2(P89)
6.康怡廣場 CCTV P61 22:43:06截圖黃圈為D2(P87)

📌PW9 DPC 18088 何燦坤(音)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主問
-負責本案調查,查看Now及有線新聞及其他網上公開片段,地鐵站,商埸CCTV及警方拍攝片段認出D1及D2
-看過D3被捕後拍攝之全身,側面照片及相關證物相片,結論是本案一孟姓被告
-🎥P51 太古站CCTV 22:43,示威者由站內通道向C出口行,22:41:54截圖P92留意到有2男子,一黑衫衭黑頭盔灰色短衭黑色鞋灰色背囊為男子A,另一身旁男子戴黃色安全帽黑色衫䃿灰白色手袖灰白短褲孭橙色套套住背囊為男子B。
-🎥P60 康怡廣場向康山道CCTV 22:41起黑色衫褲人士在走動,22:44:02 截圖P93左右為太古C出口及康怡南廣場入口,右上見到康山道西行線。圖中分別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衣飾物品同P92人物一樣)
-🎥P61 康怡廣場 向南怡廣埸入口CCTV 22:40起播放,見到示威人士不停行出太古C出口,22:42:20截圖P94 又見到男子A及B並圈出,男子B先由太古C出口走出,男子A在一兩個身位後,2人往康山道西行線方向走
-🎥P44 cable新聞FB 22:44:33開始,22:45:36地點為康山道西行線巴士站及康怡廣場南入口,22:45:19截圖中有示威者在康山道走入康怡廣場南,根據片段內容是防暴警察到場驅趕馬路上聚集示威者走入C出口,圖內白色物體自己估計是滅火筒噴出。男子A及B出現22:45:29截圖內圈出呈堂P95。
-🎥P50 看中國片段 52秒開始,59秒截圖P96呈堂見到男子A及另一男子,圈出男子A正跑向AEON Style門口跑去
-🎥P63 Aeon CCTV 22:45:12 拍攝Aeon Style室內中門入口,一堆手推車放在門側,22:45:50一批黑色衣物部份戴有黃色安全帽人士行入,22:46:26可見到男子A及B。22:46:17為首次見男子A黑色上衣灰色䃿白色手套孭灰色背囊在玻璃門被警員捉住背囊,男子B戴黃色帽黑色上衣白灰色手袖橙色冚背囊已經進入Aeon Style. 證人在截圖22:46:18秒圈出男子A及B並呈堂P97
-🎥P50 看中國片段第1分15秒開始,1分32秒見到男子A 。1分26秒截圖有警察Aeon Style中門玻璃門外制服一男子地上,憑衣著及物品圈出男子A並呈堂P98
⭕️證人從P92至P98辨認男子A 同 警方警署拍攝本案孟姓被告是同一人,證人指觀察到該人黑色上衣膊頭及袖邊位有缐突出似反轉穿,灰色短褲,黑色Vans帆布鞋,頸掛防毒面具,灰色背囊上有個菱型欖球鎖匙扣,手穿黑色手袖及白色手襪。
盤問
🔸D1代表沒盤問
🔸D2代表
-證物P88及P89截圖地點為康怡廣場,相片見到太古站C出口,廣埸公衆通道,康山道行人路及西行線馬路。
-2022年3至4月才接手本案查看片段,沒有經歷過2019年8月11日事發經過,對白色煙,聚集人士行為是看片後自己意見。
🔸D3代表指盤問需時,明早才開始

1610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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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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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審訊:

📌PW9 DPC 18088 作供 (對比片段辯認3被告:D1、D2不爭議辨認,D3有爭議)

盤問
🔸D3代表
-🎥P50 看中國片段第45秒開始,至1分32秒,同意代表指1分26秒制服在地上男子只得左手戴有白色手襪
-同意D3證物防毒面具連濾咀相片可見3M字眼
-同意D3相片手襪為黃色,沒見過實物相信因該款是手掌位有黃色凸紋,其他位白色
-D3背囊相片不似淺灰色,回答可能燈光問題影嚮,不知道牌子。同意D3代表呈上8張灰色背包圖片D3-3(1-8),多款不同牌子同D3身上背囊差唔多,不知道是否好普遍。
-同意D3身上黑衫證物相片見到有字,昨天說D3上衣似反轉著。代表律師質疑當時晚上而證人不在場何以肯定,證人指是看過拘捕全身相片及現場片段後自己意見。同意片段AEON Style中門入口玻璃門外D3被制服地上時頭上沒有黑色頭盔,不排除拘捕時跌咗。D3代表問康怡廣場CCTV拍攝示威者進入中門作供說看到男子A及B,證人今日指畫面質素未能確定男子A有沒有戴黑色頭盔
-P92至P97 截圖是按片段時序及地點推算逃走路線而辨認男子A及B,P94男子A可見穿黑鞋,P95兩人消失,P95男子A再出現,承認辨認是靠身上衣物服飾及行走路線同意頭盔黑衣物防毒面具是示威者普遍裝束。
🎥P44 icable FB 22:44:33開始至22:45:25時男子A及B只出現一兩秒,證人也是憑衣飾辨認是兩人。
覆問
-再看🎥P50看中國片段由1分20秒起,1分25及26秒畫面見地上有兩個黑色頭盔,其中一個在制服男子A警員大腿附近
-辨認主要依靠黑衫,短䃿因拍攝D3全身照時沒有頭盔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D1及D2代表沒有中段陳詞,D3代表指將有口頭中段陳詞,但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下午作陳詞。

1119 上午完畢,下午1430繼續

下午審訊:

📌D3 代表口頭中段陳詞
辯方主要認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指出D3於事發時有參與非法集會。本案共有9名證人,首三位主要是大環境如有百名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豬咀頭盔,有人持鐵支及雷射筆。PW7為拘捕D3警員,主要證供為補錄記事冊指在巴士站見D3走在最尾在15米外,辨方認為其口供不可信,事隔兩年多才在庭上作供説出15米距離,庭上也説事隔多年認唔到D3。PW8是之後拘埔D3及接收證物。PW9是憑片段辯認3被告,作供指如何辨認男子A及B ,同意男子A之黑頭盔及一隻白手襪被捕時沒見到。男子A之背囊非常普遍,甚至宣稱頭盔也是示威者常有,背囊上之飾物用作辨認為本案D3身份並非有力證據
📌控方回應
不同意D3代表呈堂多款背囊圖片是普遍,控方認為背囊上飾物亦有一定程度協助辨認

⭕️法庭裁定D1,D2及D3表面證供成立。

-D1及D2皆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及傳召一位事實證人,法律代表指需時預備要求押後至明早完成D3辯方案情。

1525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9/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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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D3 作供
主問
今年23歲,2019年8月當時為大學二年級生,現在剛剛畢業因本案仍未正式工作,辯方呈上畢業證書D3-4。事發時同父親有爭執搬了去藍田同外公住約兩個月,現同父親同住在柴灣(父母離異)。本身有兼職教游泳及連鎖餐廳工作賺取生活費。案發日下午2-4時在觀塘泳池教游泳。呈上個人八達通紀錄D3-5見到8月11日中午乘巴士到觀塘,1345進入觀塘泳池,1601坐巴士線601往港島維多利亞公園參加反修例合法集會,自己一個人去約5點離開,在出口走時見到有人派物資於是取走一對冰䄂,一包裝手套(後發現袋內得一隻),一個防毒面罩,2張地鐵單程車票。當時天氣熱所以即時穿上冰䄂。之後1717去附近麥當勞食嘢再用取得車票乘地鐵回去柴灣將手提電腦交還父親,在那裡一直睡覺至2200。父之前吩咐晚上10-11時去太古附近栢慧苑同父親朋友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來之感冒藥,自己食過有效所以父托朋友買。父指示可在Aeon Style 向西行經過一公園後2分鐘便到屋苑。自己2215由柴灣乘地鐵去太古站見指示牌有Aeon Style在C出口,於是往C出口,見到出口很多示威者情況混亂便打算打電話給父,自己向西行行至一側門跟住幾個人行入去商場想從背囊找手機打電話比父,但見到混亂於是找出手套戴上但發現得一隻及將防毒面具掛頸,數秒後便被人按地上及打頭,於是叫「我唔掙扎唔好打」,其後被反身及有警員追問地上黃色頭盔是否自己因身旁有另外一個被告,D3回答不是後被警察將頭撞向鐵閘受傷,自己有向警察要求搵律師同去醫院但被告知等下先。
🎥P50看中國片段1分18秒至35秒為D3被捕情況,黃色安全帽在遠方地上,D3指當時沒留意到,不知為何黃頭盔最後檢取作自己證物,因有游水故背囊有替換交服及泳褲等。相冊自己證物之Jansport 背囊同片段50秒一黑衣人走去側門顏色相似皆淺色但不一樣,D3指該黑衣人不是自己,而證物黑衫確認是餐廳返工制服,衫上有2個中文公司名字,衫招牌亦反了出來。D3銀行戶口紀錄可見2019年3、4及7月餐廳所發薪金呈堂D3-7(1-3)
🎥P50 看中國片段1分02秒黑頭盔灰背囊男子不是自己。之後D3被帶去北角警署停車場,因知會被拍照恐怕影響公司所以將身上黑衫反轉著,警察忙於工作沒人理,拍照後錄口供再表示見律師及睇醫生,同樣地被告之等下。傷勢相信是制服時被警棍打中及將頭撞向鐵閘。8月12日終送去東區醫院。呈堂醫院報告D3-8指左臂,頭部有傷(傷勢圖片(D3-1(1-3))。律師主問下D3指事後知B出口去栢蕙苑較近。要求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C及B出口路線往栢蕙苑並呈堂D3~9。
盤問
-當日坐巴士去觀塘衣著是黑色衫、灰色短衭及著拖鞋
-文件夾52,53頁為當時衫褲,54頁不是拖鞋
-當日不用返餐廳工作,但家中有多套黑色公司衫,因舒服及放頂當天出門取來著。教游水時會換第二件衫,游完水換Vans波鞋
-參加維園集會是早兩日決定,知道是合法集會,但不記得如何得知
-藍田出門時有帶防水袋、更換衣物,電腦及Vans波鞋
-父早一兩日打電話吿知8月11日晚上十至十一點去搵李小姐取藥,年幼時見過李小姐數次,上一次約十年前,知道李為父舊同事
-去取自己那盒藥,父的感冒藥再作安排,自己沒李小姐電話,知道她當天下午三時班機回港,預鬆時間所以父同李溝通後2200-2300才去取藥。
-之前參加過集會1,2次但沒有見過派物資。8月11日見到人取便取物資,手套冰袖防毒面具沒想到怎用,防毒面具知可防催淚煙,地鐵票用來撘車。所有取得物品放入背囊內。
-沒測試過車票,用車票回柴灣出到閘便冇問題
-回父家沒考慮他是在家,他房內有聲知你在但沒見到面及打招呼,早兩日已經講實沒有再確認晚上取藥,我回自己房間因太攰瞓著至十點鬧鐘響。起身不見父在廰沒考究是否仍在房。
-搬去外公家父知道自己沒有帶藥,家中感冒藥亦差唔多食晒所以叫自己搵李小姐取日本買回之藥
-離家時沒換衣服帶背囊,內有維園取物資。坐地鐵去太古用硬幣買票因不喜歡袋硬幣集慣買票。維園去柴灣用取得之車票撘想試吓車票是否有效。剩下一張單程票打算太古回藍田用因可慳多啲
-D3指大約2240到太古站,同意CCTV有機會到自己,控方播放 🎥P51 太古地鐵站近C出口通道CCTV ,時間播放為22:36-2245希望證人留意黑衫灰短衭灰孭背囊沒戴口罩即自己出現,22:37畫面見2黑色衫衭戴手套人士出現,22:39 兩黑衣人手持長支狀物體及疑燙衫板由大堂往C出口,接著兩三分鐘大批黑色衫衭戴安全帽及防毒面具示威者由大堂走往太古C出口。片段至22:45:08停 ,D3指畫質差認不到自己出現
-控方指出片段其實見不到有黑衫灰短衭孭灰背囊沒戴口罩打扮人士(即D3),D3回答影片起格可能自己走漏眼,控方播放第二次後D3也辨認唔到自己。
-控方文件夾259頁截圖為P51 22:45:54 見到男子A有戴頭盔及防毒面具,此人為時段內唯一黑衣灰䃿灰背囊出現,D3否認是自己。

-盤問未完待續-

1640控方預計仍有不少盤問今日內不能完成,休庭商議後要求押後,兩個半天應可完成D3及其事實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26日 及 8月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繼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0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0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4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4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0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7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6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9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4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1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0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3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3/1]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

14:39開庭

早前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今於庭上補充陳詞。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裁決,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0/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510】開庭

📌D3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十點鐘多離家到太古站C出口往栢蕙苑,發現現場多人聚集及看不到父所指公園,人羣在馬路及行人路,有持長遮擔心安全,未經歷過此場面
-想打電話給父,本以為在袋內其後才知留在家
-進入商場想戴上防毒面具,但只掛頸,打算真正有危險如發射催淚煙才用,一隻手套放面具側順便戴埋沒想過有咩用,感覺安全啲
🎥P63 224610開始,康怡超市側門入口CCTV,多人走入,D3指自己在門口。控方指留意一人穿淺色䃿,其右邊有一橙色物體。不肯定此人是自己,也不同意自己戴黑色頭盔
🎥P50 看中國00:57開始,不同意00:59一男戴黑色頭盔灰背盔是自己,1分鐘多片段制服男子其黑色tee招牌反轉,D3不同意。
-P51 圖片同意是當日用背囊
-作供指在警署才反轉黑色衫是怕被人影到公司名,但室內冇記者或其他人,D3說第一次被拉不清楚
-不同意受傷是自己掙扎造成,重申是有警員將頭撞向鐵閘所致,不同意警員作供提及男子A是自己,同意265頁圖片被制服地上人是自己但不是男子A
覆問
-幾時離開車廂作供答22:40但不肯定因沒有錶
-C出口樓梯回答可能係下去大堂因自己不在太古站附近住或工作對該處不熟悉
📌DW1 李小姐 [D3事實證人]
主問
-同家人住鰂魚涌,確認呈堂7頁文件D3-(10)包括8月7至11日去鹿兒島旅行資料,8月11日下午2:50到港,另有護照副本,日本出入境蓋章。
-認識孟先生(D3父),為2002 -2003舊同事,離開公司後仍有聯絡
-Whatsapp 文字通話列印本,可見有日本照人氣藥品,8月9日內容提及代購2盒感冒藥,指8月11日要求「他」2200-2300上門取,「他」是D3,因父子有爭吵D3自己上門取自己一盒。另有whatsapp電話通話紀錄
-只在2004年見過D3,但有其父Facebook認得D3,當晚D3沒到取,因提過23:00前取到就取故沒理會
-確認呈堂D3父感冒藥過數通知
-太古站吉之島出口往自己居所最近,但不知是叫咩出口
盤問
-D3父並非次次托代買藥,今次是第一定二次,平時有約食飯。沒有其子D3聯絡電話
-D3不知其住址
-通話紀錄是從D3父手機印下,要求買藥見到2019年8月8日,其他對話日期沒有資料不淸楚
-分開取藥因D3父指父子有抝撬,詳情不知
-知道D3因非法集結被拉,其父數月前通知上庭作證人
沒有覆問

-D3辯方案情完結-

【1653】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預留9月30日備用)。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18日1300或前提交,辯方須在9月1日1300前回應及交書面結案陳詞,雙方進一步回應分別在9月7及9日1300前。3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由於辯方已舉證完畢,因此原安排於8月1日的審期將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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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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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提供新片段,獲法庭暫准。
辯方指新片段為PW1指證當事人「掟水樽」時段,但顯示當時並沒有人「掟水樽」,並非質疑PW1講大話,只是睇錯。

刑期上訴方面,假設法庭維持判處當事人罪成,原審 #梁嘉琪裁判官 亦沒有考慮當事人背景及事件中無人受傷等情節,辯方指判刑時應考慮社會服務令。

法官將於8月24日10:00時頒下判詞,當天被告須出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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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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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原因:
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及2段錄影片段,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控方證人作供同錄影片段有不符地方如不見到有叫被告放下自拍棍。PW1及PW2在關鍵證供明顯有主要出入分歧並在盤問下出現矛盾。片段見被告沒有如控方案例般拒絕搜查物品不合作。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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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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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443】開庭,D3代表指被告因快速測試陽性仍待PCR結果今日未能到庭申請缺席,法庭批准。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代表
-共傳召9名證人,就非法集結之元素已經作充足舉證,沒有補充。法官要求澄清陳詞內分別提及(1) D2之同意事實P67 A至D,但P67只有「不反對通知書」一項。主控律師指是手民之誤,應該是P91,(2) 陳詞說承認事實指PW9認出D2,但承認事實沒有提及,控方同意刪除。
-今日D2代表交來陳詞補充片段時差沒有補充

🔸辯方代表
D1 沒有補充。法官澄清其陳詞指PW6較可信,然而PW4是D1主要證人,代表回應其立場是除PW4外,不挑戰其他證人之可信性

D2
強調片段時間性,PW6指警車因被物扔中所以停在東行左2線後再沒有警車經過,D2其後片段出現時行出西行線推算只有26秒,其時應沒有警車經過,警方也沒有警告,故D2不知道有非法集結發生,不能排除其正沿康山道行人路離開。

D3
立場是控方沒直接證據D3參與非法集結,PW7作供懷疑D3在一堆示威者中出現,相信參與非法集結而拘捕是不可信,其視線曾失去,對D3衣服也記不請楚,拘捕被告PW7警員指地上頭盔相信是D3之前所用,同早前自己追截之人相似但其實沒有充足證明頭盔是D3擁有。D3有出庭作供及傳召一證人,被捕時只有豬咀掛頸,一隻手套、冰䄂並已作解釋,希望法庭考慮其説法。

法官再問各被告代表是否不爭議關鍵時間在太古站C出口行人路對出有非法集結發生,3名代表同意。

【1540】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裁決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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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裁決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 罪名成立‼️
D3: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控方共傳召9名證人,D1及D2選擇不作供,D3有作供及傳召1位證人。3被告不爭議太古C出口案發時發生非法集結。本案沒有直接片段或證據3人參與非法集結,法庭需考慮環境證供能否作足夠推論。
D1
證人指D1有逃跑,法庭考慮環境證供認為是因害怕犯案被捕而逃跑
D2
控方截圖見裝束同其他示威人士相同,由月台去C出口,不可能不知其他同行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法庭並以頭盔、手套等裝備推論有份參與。
D3
控方沒有證據逗留多久,證人指地上頭盔為D3作供並不淸晰。兩證人PW7及PW9對D3頭盔顏色形容不同分別為黑色及黃色。另外DW1 作供不盡不實,電話紀錄因換電話不見了,約了D3晚上取藥不見人也不找並不合理,不接納其作供,整體而言,D3雖然行為可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報告索取陳詞
D2 現年21歲,代表呈上一份由非牟利青年組識撰寫報告(內容要求不在庭上讀出),大意是有狀況勞教中心不適宜,希望法庭只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指報告非政府機構發出,法律上仍需要為D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判刑,🔴期間2人需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D1,2)及勞教中心報告(D2)。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判刑 🔥

D1:謝(24) / D2:何(20)
🔴2人已還押21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同案D4,D5提訊時認罪被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經審訊後D1及D2罪名成立,D3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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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2: 即時監禁9個月‼️

📌求情
D1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但更正應為兄長非姐姐同住。報告內提及不想做家訪但主因是父母年紀大恐怕再經歴不愉而非絕對不願意。現在26歲,經營網上商店。DSE成績不理想,2016年全職做網上商店,但生意也並不算好。2021年修讀基礎文憑課程,文憑完成後因本案需暫停進修高級課程。一案發出於好奇及氣氛前往,之後已經有悔意沒有參與同類活動。數封求情信包括本人,女友及文憑課程老師,信件可見D1關心雙親,因本案擔心未來但仍希望可進修至取得大學學位,還押反思自己不成熟不會重蹈覆轍,明白需為行為付出代價。身上物品主要為防護而非作破壞。希望法庭接納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初犯,而且在2年後才被控告有延誤檢控之嫌。

D2,明白及同意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內容,代表補充勞教中心內指沒參與非法集結同背景報告指有不一致,其沒參與意思是沒有參與暴力行為,後經了解明白沒作暴力也是參與所以在背景報告答有參加非法集結。勞教中心報名指不適宜,建議小欖會更適合接受治療。D2同雙親有良好關係,已經找到人生工作目標。D2考順冇案底,受社會氣氛及從社交媒體接收訊息而參與。同樣希望法庭留意案發時18歳但因延誤檢控,於起訴時已經20歲而判刑時更達21歲失去更生中心選擇,而其在案中非主要角色也沒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作扣減輕判。

📌簡短理由
非法集結已經有上訴庭案例作判刑原則,包括參與程度,影響地點、時間及規模等。本案在2019年8月11日晚上於太古站發生,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車及堵路。案發時D1身上有頭盔,行山杖,口罩及護目鏡。案發時D2身上有口罩、手套及雨傘等工具,兩人裝備為一般示威者常用。
D1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代表雖提出有延誤但非正式指責控方,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D2
考慮所有因素監禁是唯一選擇,量刑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需於小欖接受治療,沒有任何扣減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