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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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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審訊(1/2)
#0707旺角

張(66)

非即時,補回27/8/2020資料

前文

0935開庭
控方提出修改控罪一(關於高級警司A),增加控罪四(關於高級督察B);辯方反對,理由為跟據控罪摘要,雖然原本控罪一牽涉A & B,但是屬於一宗連續發生的事情,A & B係要被告做同一件事,如果分拆和控罪成立,法庭就要考慮控罪一的判刑對控罪四的影響。

官問:分拆後如果兩罪同時成立,刑罰同時執行,咁同唔分拆有咩分別?辯方指兩項控罪會做成兩項案底。

控方指原來控罪一嘅行為係,被告停車、熄匙、閂門、行開,但審視後分拆更為適合。

辯方指出當時首先由A叫被告駛開車輛,A叫B跟進,B叫被告交出車匙,係連續事情,在短短一分鐘內發生。

裁判官退庭考慮咗30分鐘,之後作出口頭裁決,基於辯方呈上的案例合乎這案情而有說服力,不批准修改控罪,但若在審訊時控方有更多理據可以再作修訂。

控方向被告宣讀第三項控罪的按情摘要,被告承認,法庭宣布罪名成立押後判決。

控方再讀出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承認事實,呈上文件為證物一,匿名的證人改為真實姓名。

控方會傳召四名證人,有兩份警誡供詞;辯方要求傳召多兩名警員,一名市民和一名精神科醫生出庭作證,被裁判官質疑辯方為何在審前覆核時冇提出要精神科醫生出庭作證,加長審訊時間。

~~~~~~~~
傳召PW1林總警司70239(又升咗職)

主問:
PW1是當晚在彌敦道佈防的指揮官,負責從旺角向尖沙咀進行掃蕩行動,證人能好有系統地仔細哋講出一年前的事情。

在當晚大約八至九時,警方知道有大部份示威者由尖沙咀行去旺角,2140收到油尖警區指示,去彌敦道旺角道交界布防,大約10時去到,指PTU B大隊一字排開在彌敦道上面向尖沙咀封鎖南北行線,2205香尖沙咀前進開始掃蕩,2320行到豉油街,見到人群歡呼,有一部的士從人群中駛出,在防線前10米停下,有一名男子落車,揭開車頭蓋,只是部隊停下上前問該名男子,但冇回答,見到架車冇損壞,叫佢駛開,唔係就拖走架車,告佢阻差辦公,前後警告咗兩次,佢都無回答;因為該部的士打橫阻住兩條行車線,妨礙警車推進,於是指示PW2拘捕被告,PW1就去處理其他事情約三至5分鐘後回到現場,發覺被告坐在司機位開車,隨即指示其他警員拉佢落車拘捕,被告落車後曾試途衝向PW1,但被其他警員阻止,PW2進行拘捕,PW1離開現場繼續指揮大隊推進。

辯方播出兩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引導PW1從片段中確認他作出的口供,見到被告在被捕過程中多次說出159三個數字,PW1估計被告係講Pol159,是一份警方內部用作記錄行動之用的文件,但同現場情況應該無關。

辯方盤問:
律師詢問PW1由開始接觸被告到宣佈拘捕,是發生在一分鐘內的事,質疑拘捕原因,PW1解釋因為被告停車妨礙路面,阻礙警方推進,已經起碼警告左兩次,佢完全冇回答,所以告佢阻差辦公。

詢問PW1知唔知被告在2320被捕前的較早時間,約在2245和2310時,曾經在彌敦道上停咗兩次,每次同樣揭起車頭蓋?PW1表示唔知。

從片段中聽到有警員叫被告揸走架車,所以被告上返車,詢問PW1知唔知在拘捕被告之前,有其他警員曾經叫被告開車走?PW1表示當時唔知。

律師向PW1指出,被告在酒精的影響下,未必明白PW1的指示和作出回應,證人表示不同意。

~~~~~~~~
傳召PW2黃高級督察11834

主問:

PW2是當晚穿着便衣的刑事偵緝警員,跟隨前排防暴警員進行掃蕩,第一眼見到該架的士時已經停咗車,被告落咗地,距離大約7~8米,PW1和其他警員似在調查中,但唔知詳情,隨後聽到有人嗌要搵刑偵人員,於是行過去,PW1指示PW2「處理」被告,無話拘捕。

PW2問被告點解停車,回答話壞咗,被告從車上取走車匙代入褲袋,PW2視察過架車,唔覺得係壞車,要被告交出車匙,被告用粗口鬧PW2,要佢出示委任證,PW2話當時有移開背囊帶,顯示放在衣服上的委任證,多次警告被告要交出車匙之後,就宣佈拘捕,罪名是阻差辦公。

但隨後又聽到證人叫被告開車走,正當被告上車準備開車時,PW1返到現場,叫被告落車要拉佢;被告落車,情緒激動,試徒衝向PW1,PW2和其他警員阻止,PW2叫警員12509拘捕被告,雙方有爭執吵鬧,被告鬧PW1「𢭃佢囉柚」,被告被扣上手扣時曾用腳踢另一警員馮警長兩次,踢到大概脛骨中間,馮警長嗌襲警。

其他警員推被告到路中花槽位置,上手扣,拉上警車,在車內發覺被告有濃烈酒味,上車前無,唔覺得佢受酒精影響,因為對答清晰;在被告身上搵唔到車匙,最終在的士內搵到。

辯方播出二號片段,引導PW2從片段中確認他作出的口供;被告多次大叫三隻、九隻,證人解釋可能係表示判刑三個月或者九個月。

辯方盤問:
PW2同當接觸被告時,已經有他的車牌和身份證,唔記得叫人開機錄影係在此之前或之後的事,事情發生得好快,唔記得被告曾經攞過車匙出嚟。

在11/7日1700,PW2撰寫了一份口供,無寫到因為襲警而宣佈拘捕被告,但在主問時有講到;PW2解釋可能當時忘記咗,剛才主問時想起。

PW2在主問時說,移開背囊帶,顯示出在胸前的委任證,但在片段中睇唔到,只係聽到「我唔需要畀你睇」,律師質疑從來沒有向被告出示委任證,PW2不同意。

PW2在拘捕過程中,聞唔到被告有酒氣,直至上到警車。

PW2覆述被告再落車後情緒激動,PW2在被告左前方,馮警長在被告正前方,大家距離半個身位,見到被告連續踢咗馮警長兩吓;但在錄影片段中睇唔到該動作,只係見到被告行後和被警員拉後,被告嗌「佢踩我,拖鞋呀」,因此辯方向PW2指出,被告係警員踩到,被告只係縮腳碰到一下,係意外,PW2不同意。

主控覆問:
叫PW2指出被告踢警長的腳脛位置,即俗稱上五吋下五吋的位置。

PW2作供完畢。

~~~~~~~~
傳召PW3 警員12509

主問:

PW3在庭上認出被告,是由他拘捕被告,當時先鎖上左手,但被告態度不合作,不順從指示,不願意鬆手移向背後;見到被告踢馮警長,但因為動作快,PW3專注在鎖手扣,加上被告雙手在身前,阻擋咗視線,睇唔到被告邊隻腳踢,只係睇到踢中警長小腿;隨後帶被告去路中石壆位,鎖上手扣,警誡阻差辦公,襲擊警務人員。

辯方盤問:
PW3同意被告無大反抗,有申出雙手在身前,不願意反去後面,唔記得被告申手向天,被告和其他警用粗口互罵。

PW3不同意辯方所指:PW3當時企在被告後面,睇唔到被告踢警長,睇唔到踢兩吓,有警踩被告。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

~~~~~~~~
因時間接近四點半,裁判官建議明日傳召證人;改與辯方商討傳召神科醫生的問題,因為預算只有明日審訊,若傳召醫生作專家證人,控辯雙方認為要多審訊半日,但裁判官話法庭排期好密,若再審要排到好後,打算不再加庭,要控辯雙方傾惦佢;明日28/7 09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審訊(2/2)
#0707旺角

非即時,補回28/8紀錄

張(66)

昨日紀錄

0915開庭

傳召PW4 馮警長

主問:

在7/7 2326 PW4在旺角拘捕被告的現埸,確認被告在庭上,在警員12509拘捕被告期間,被告和其他警員用粗口互相大聲叫駡,PW4在場只係語言上協助,叫被告冷靜,距離被告大約半米,被告向後退時,感覺到右腳脛被踢中兩下,低頭望向下,見到被告腳部有郁動,即時大叫襲警,警告其他同事。

PW4被踢中兩下,主控叫PW4指出正確位置,裁判官提議PW4帶上當日使用的護脛(P3)示範,PW4把護脛帶到右腳小腿上在褲管之外;第一下踢中小腿外側,上下大約在中間,因為踢唔中,所以感覺力度細,第二下踢到小腿正面,上下都係中間,感覺力度大。

8/7 0052 PW4去廣華醫院驗傷,報告中的相片顯示有紅腫、擦傷、和有小紅點,PW4解釋話擦傷是因為被踢中護脛,它向上推而擦傷。

辯方盤問:
PW4無親眼見到被告踢佢,係感覺到被踢才向下望,見到被告的腳向後退,相信係被告踢。

律師詢問相片中見到被告小腿有紅點,是怎樣引至,PW4解釋是因為自去年6月12日以來,工作經常要帶護脛,初時直接戴在皮膚之上,因為皮膚敏感,而引至有紅點,所以後來戴在褲管之外。

PW4不同意辯方向佢指出:被告後退係因為同其他警員爭持,有其他警員踩被告所以縮腳,未必係被告踢PW4,被告冇可能在1秒鐘內踢兩次,亦冇可能踢到咁高。

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市民吳先生

主問:

PW5是的士司機,在2019年6月與被告合作,被告揸早更PW5揸夜間,在被告被捕後一星期冇再合作。

在7/7 大約下午一至兩點,被告約PW5一齊去油麻地一間歌廳,逗留到約九點走,期間飲啤酒和傾偈,被告和現場多人相熟,PW5則唔識在場人士,被告飲咗十幾杯啤酒,覺得佢有酒意,有少少面紅,但唔知有冇醉,說話無九唔搭八,行路正常。

辯方盤問:
PW5原意想在1700走(夜更1700-0500),但因社會運動,好多地方行唔到,所以無開工;當日飲嘅啤酒係大支裝青島,十幾杯大約係四支。

到2100被告在無通知下走咗,約一分鐘後PW5追出去,見到被告坐在的士的司機位,被高叫PW5返入去歌廳替佢取回藍牙耳機,但PW5無返去,只係企在路邊吸煙,之後到的士取回裝散紙的錢箱,自己步行離開。

無覆問,PW5作供完畢。

~~~~~~~~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控辯雙方商議後決定不傳召另外兩名警員,以縮短審訊時間。辯方只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就控罪一作出抗辯,控方不爭議該醫生作為專家證人的資格。

~~~~~~~~
傳召DW1精神科醫生郭先生

辯方主問:

DW1在2019年5月6日和6月14日與被告會面,每次一個半小時,並在7月20日撰寫了一份精神科報告,呈上法庭。

🙇‍♂️請恕直播員才疏學淺,控辯雙方引述報告內容,大部分都唔知講乜,只有簡略記下🙇‍♂️

被告自二十歲開始飲酒,每次都飮好多,會影響肝功能,隨着年紀大,更加會容易飲醉酒。

根據警方在事發一個半小時後,替被告做的酒精呼氣測試記錄,再轉化為血液酒精濃度,得出結果是0.123%至0.144%,遠超指標0.08%,肯定被告當時為 alcohol intoxication,用以下例子引證:

1. 被告drive to in-appropriate place, 前後停咗三次車,每次打開車頭蓋,隨後又閂返,佢可能覺得壞車,停低開車頭蓋維修,跟住唔記得咗,又再停過。

2. 被告跟警員講「唔好郁,屌你老母」,係not relevant speech。

3. 被告有時靜3~4秒,突然間又火爆3~4秒,係典型飲醉酒行為。

控方盤問:
一個重點,就算被告飲醉酒,佢嘅行為都係出於個人意志,被告可以控制佢嘅行為,PW6不同意,跟據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被告不可能fully form intention to do something。

控:被告可以駕車;有回應警員指示取出車匙
證:駕車不代表清醒,被告將車匙袋落袋

控:被告經常飲酒,tolerance(可以承受)應該大
證:年輕tolerance 㑹大,以被告年紀tolerance唔會好

控:做醉酒評估最好係在當日,事隔十個月,準確性?
證:同意,只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

控:報告中有多段的資料是根據被告的説法,但在法庭上未有相關證供,會唔會影響報告嘅結論
證:不會

控:被告講「全世界影住你」,「3隻咋」,「襲警,9隻咋」,顯示被告對現場環境有認知
證:不完全認同,因為被告話曾經當差,佢咁講好可能係基於長期記憶,唔代表唔影響佢短暫記憶,因為酒精只會影響短暫記憶

DW1不同意控方向佢指出:被告有認知,有反應和好快,被告有明顯意圖阻差辦公,報告唔正確。

辯方覆問:
就算好似控方質疑,無咗部分證據,但酒精超晒標,唔會影響judgement 。

DW1作證完畢

1310~1540休庭

~~~~~~~~

控方話無陳詞,但話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辯護,只會招致自己導致受酒精影響,並呈上案例,請法庭參考法律原則。

辯方陳詞:
就控罪一,辯方提出兩個論據:


一、被告是否故意⋯⋯根據郭醫生的證供,被告form唔到故意的意途,法庭無需要考慮全部,只要有部份,就可以判無罪;故意係明知有風險但照做,被告有冇充分嘅能力去構成有意圖行為。

二、被告是否有阻撓⋯⋯被告在創興廣場停車之前,仲停咗兩次車,PW1主觀地認為被刻意停車,在一分鐘內向被告作出盤問、叫佢駛開、警告和拘捕。

PW2和被告交涉咗只係52秒,期間被告有和其他警員溝通,合作地交出車牌和身分證給PW4,由交出身分證到再上返車只係40秒,被告是否可以在短時間內form到意圖。

PW2冇收到指示拘捕被告,被告要佢出示委任證,這不是阻撓行為,當時未宣佈拘捕,被告可能覺得點解要交出車匙。

PW4指出PW2的委任證是掛在左胸前,PW2自稱移開背囊帶,但從片段中睇唔到。

被告係合作嘅,有上車試途離開,有伸出雙手給警員鎖上手扣。

據醫生觀察,被告嘅回覆係無substance,3隻、9隻、Pol159(已經唔用),呢啲係long-term memory。

就控罪二,錄影片段影唔到,PW2 & PW4睇唔到,襲擊過程有疑點,襲擊前被告向後退,可能係被鎖手扣時掙扎,PW4認為被告襲擊,係基於被告有後退,上身有郁動,呢啲係憶測。

PW4這傷勢能否能夠由一個着拖鞋的人造成,傷勢是由於護脛向上移動造成,護脛在褲管外,傷勢成疑,因為PW2, PW3 & PW4對襲擊的過程的描述有出入,如果法庭相信PW4,則PW2 & PW3就不可信。

PW4可能感覺到觸碰,主動覺得來自被告,由於聽到襲警,PW2 & PW3下意識認為被告踢咗兩腳。

被告被推到花槽,第一時間嗌「拖鞋」,各證人未能確認事前有冇人踩到被告,被告只是縮腳。

~~~~~~~~

案件押後至21/9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可能會改)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張(66)

控罪: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3)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後補

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5庭判刑
❗️期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上次審訊

判詞
裁判官指出就本案雙方不爭議錄影片段呈堂。總共傳召了4名警員作控方證人。警方PW1指當時從旺角往尖沙咀方向作掃蕩,至2320在豉油街有人群歡呼,有一輛的士駛出,一人下車,即是被告。PW1看到車輛認為車沒有故障,於是著被告駛離。被告沒有理會。於是PW1指派PW2趕走被告。PW2見到的士時已是完全停下的狀態,被告已落地,二人距離大約7-8米。PW2當時不知道詳情,上前協助問被告為何停車。被告回應車壞了。PW2認為車輛沒有故障,於是叫被告交出車匙。此時被告講粗口,叫PW2出示委任證。PW2出示委任證,多次警告後宣佈拘捕被告。其他人叫被告離開,被告亦上車準備走。
PW1回到現場,叫被告下車,被告情緒激動,向前衝。於是PW1叫PW3作出拘捕,PW1則繼續指揮大隊推進。被告表現不合作,不跟從指示。PW4說當時只是出言協助叫被告冷靜,退後時感到被踢了兩腳,但沒親眼見到,然後大叫「襲警」。就兩腳踢向警員構成襲警控罪。
PW2指看到被告踢PW4,但看不到被告用哪一隻腳踢,只見到踢到小腿。PW4有穿護脛,第一下踢中小腿外側,因為踢不中,所以感覺細。第二下踢中小腿正面,感覺力度大。其後警員帶走被告上警車,感到被告有酒氣。PW4去了廣華醫院驗傷,有擦傷。
PW5吳先生是夜更的士司機,當晚和被告飲酒。被告飲了十多杯,大約是4枝的份量,覺得被告已經喝醉。
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傳召了一名精神科醫生作辯方證人。醫生兩次與被告會面,並為被告寫了一份精神科報告。雙方不爭議DW1的專家證人身份。兩次會面各1.5小時,並於本年7月20日撰寫了一份精神科報告。DW1認為,當時被告已經飲醉,出現在不合適的位置,停車開車頭蓋又關上,認為當時壞車,亦指被告當時行為是典型的醉酒行為。

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有權不作供,不會因被告不作供而對被告有不利的推測。如有任何不利的推測需要由依靠證供作推論,不能以警方造假機會較低作考慮。
裁判官指先處理控罪1,並讀出3個案例。 裁判官認為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合情理,沒有矛盾,亦有片為證,皆為誠實可靠證人。就是否正在正當執行職務方面,雙方都沒有爭議。而是否阻擾方面,辯方稱事發時間很短,不算阻撓。被告只是向警員要求查看委任證,而當時情況混亂,被告有權問警員身份。而且警員要求被告交出車匙,被告要求PW證明警員身份亦是有理由。

法庭認為此說法並不成立,被告是固意阻撓。當時情況不混亂,被告必然知道當時情況,現場有記者,警員有身穿寫上警察的背心,必然知道PW2是警員。片中證實被告停車時,有幾位軍裝警員走過去。警員當然要出示委任證,但被告由始至終故意收起車匙。被告態度囂張,大聲。認為被告想生事,停車在路中間,警方要繞過其車,令現場警員更難執行職務。當時被告不駛走車輛,現場環境亦難把車輛拖走,被告不交出車匙令警方行動更難更費時。所以法庭認為此時已構成阻撓。
是否固意方面,辯方稱被告沒有意圖。不爭議有飲酒,但是否醉到不能有意圖,辯方呈上一單案例辯解。而醫療報告第56段,關於診斷醉酒。首先都不爭議被告有飲酒,亦有對控罪3認罪。其次是說多於一行為,a. 停在不合適地方 b. 不合作 c.言不清步不穩。考慮b,c項,顯然有醉酒以外的人士也可作出此等行為,需考慮被告是否此類以外的人,而如果被告真是飲醉,是否沒有犯罪意圖。
就被告是否暈眩不清方面,裁判官認為被告對答有紋有路,直接。不是像辯方所指只是重覆著警員的說話,說話有內容。亦無手腳不協調的情況,例如關門,扣安全帶。因此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手腳協調,沒有步態不穩。片段亦沒有看到被告步態不穩的情況,當時還記得取走車匙。面紅,嘔吐等情況亦沒有發生。而被告欲衝向PW1可見被告當時反應不慢。在承認事實裏,被告有駕駛去不同地方,亦沒有發生甚麼事。因此不接納認知功能不正常。
有關事情沒有複雜性,對犯案有意圖綽綽有餘。0210-0218被告表現合作,和平。但已是在有關時段後,所以無法協助被告。而DW1寫報告是在事隔一年後,亦不是在現場,因此對報告考慮比重細。法庭認為被告是有意犯罪。

就阻礙PW1, 2方面,辯方指不離開,不交車匙是連續動作,法庭對此接納。而是否沒有合理辯解,認為是沒有。被告不需要去此地,和停在此地,車輛機件亦正常。警方行動有必要性,要求被告駛走車輛有必要。因此裁定控方就控罪1 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罪名成立。


關於控罪2,辯方指無片段拍攝到,PW則認為是被告踢。對於控方證人們就襲擊過程說法有差異,裁判官認為證詞的時間差微不足道,位置上的分歧亦細。以當時混亂情況,這些分歧微不足道。而當時有不少相機在拍攝,相信警方不會愚蠢地誣諂被告。至於踢兩腳行為,無理由是警員踢PW4。當時被告情緒激動,加上受酒精影響,有機會是被告踢。裁判官指經多次翻看片段,雖然只見到被告上半身,但認為被告動作和踢兩腳動作脗合。所以雖然無人看到動作,亦無片段拍攝到,但仍認為是被告所為。辯方指無警員能指出被告是用左還是右腳去踢,此說法是吹毛求疵。被告曾大叫找拖鞋,無人知是誰令被告甩鞋。但以被告穿人字拖,被踩到的話必然是後退,而非向前踢到PW4。而時間短無法踢兩腳此說法,法庭無法理解為何不可以。因此裁決控罪2 罪名成立。

(控罪3 於審訊前已承認)

控方申請證物P3歸還警(即該護脛),其餘交法庭存檔。並呈上被告刑事和交通罪行方面紀錄。曾上庭19次,包括27項控罪。有兩項同控罪2 一樣,即襲警。

裁判官﹕有浪費警力,冒警

控方續指還有交通方面,2000年犯不小心駕駛,2019年涉另一交通案件,案件在此案後發生,現時已停牌。

辯方求情指關於控罪3,首先望考慮過往5年無犯同類案件可當初犯。另外呈上一封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過往經歷複雜,在此案後開始有做義工,亦已戒酒。本案後深感後悔,被告銳意戒酒,重犯機會低,亦有社工支援。
就控罪1,當時被告願意上車離開,爭執後都有離開的行動。而警方亦能在旁邊繼續推進,還有一條車道給警車。而控罪2是與一名的士司機爭執,當時被告是乘客。當時被告對案件坦白亦已服刑完畢。

裁判官提醒辯方律師如果逐條罪解釋,恐怕會對被告不利。

辯方續指於襲警案中,此案案情並非最嚴重。被告對情緒控制有困難,而現在有社工跟進,已引以為誡。

雖然辯方說有和相關社工見面,對被告有信心。但裁判官則認為被告刑事紀錄太多,難以相信。

最後裁判官指基於被告刑事紀錄非常差,足有4頁紙。襲警、賭博、交通相關都有干犯過。而罰款、緩刑、監禁都有試過,作用都不大。雖然社工有信心,但不太有用。所以先押後索取背景報告再判刑。

押後至2020年10月1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5庭判刑。其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判刑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判刑:
-控一:兩個月
-控二:六個月
-控三:30天量刑起點
-停牌三年

❗️同時執行,需監禁六個月❗️

辯方指會就襲警罪及阻差辦公罪會上訴

申請擔保條件:
-現金五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
*詳情稍後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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