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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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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繼續盤問PW1差人
差人午前作供時曾作出以下四個說法:
1. 在車上見不到郭手持任何東西(差人表示忘記上午曾如此作供)
2. 郭有掂著海報
3. 郭右手手持膠紙、左手拿著海報
4. 何雙手手持海報
辯方詢問根據說法4,何根本無法張貼。PW1表示沒有見到何張貼。警車行駛中只有一至兩秒見到現場情況。PW1見到何手持海報,郭一手掂著海報,一手拿著膠紙。PW1同意沒有見到郭張貼海報。

現正休庭讓控方觀看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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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表示何可能已張貼完海報,見到現場有兩張海報已張貼,亦不能確定第三張海報張貼的情況。PW1不接受首兩張海報可能由他人張貼的說法,認為現場只有兩名被告手持海報及膠紙。PW1表示在盤問下兩名被告承認在現場張貼海報,辯方律師指出PW1說法並無紀錄在記事冊或證人口供內。PW1表示是遺漏所致。辯方律師續指PW1在當日1930曾在記事冊作補錄,並沒有提到以上說法,認為PW1並非遺漏而是兩名被告根本沒有如此承認。相反,辯方指兩名被告只是表示在該處表達訴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開庭,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如一日未能完成作供打算何時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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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下車並落樓梯到現場後,負責駕駛的50849林姓差人前來增援。辯方指50849拘捕何並搜身,PW1不同意。辯方指並無在何身上搜出違禁品。PW1表示在郭身上搜出一卷膠紙,幾乎用完。

50849捉著何右手,但PW1不同意何被拘捕,只是防止何逃走。PW1同意50849曾搜查何隨身物品,但不同意為搜身程序,亦無留意50849曾拍打何的褲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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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片段D2A:約5分鐘
片段D2B:約3分鐘
片段內容:
50849拒絕出示委任證,要求兩名被告出示身份證,否則帶回差館。50849指兩名被告年紀輕,現在是給予機會。50849隨後要求在場拍攝途人遠離,表示「影完未,唔好阻住差人做嘢」。50849向何警戒「如果有違法物品,就要拘捕你」,何問「如果正常呢」,50849表示「如果正常就要攞你資料,睇過係冇問題嘅就會畀你走」。50849搜查後表示覺得無問題,未有懷疑何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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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向何索取地址等資料,何詢問其用途,50849表示在截停搜查中要紀錄相關資料。PW1對50849說法並無印象,但同意曾向何索取地址。在觀看影片前,PW1對50849的說話並無印象,觀看影片後確認片段為當日片段,表示無印象因為當時電台正詢問是否需要增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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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PW1指拍打褲袋為檢查有否攻擊性武器,亦同意曾搜查何的錢包。辯方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察行使權力時須紀錄在記事冊上,PW1同意,並回應指未有紀錄原因為當時由50849執行,以為對方會紀錄,亦承認自己遺漏作紀錄。辯方續指PW1沒有在記事冊上紀錄曾在郭身上搜出膠紙,PW1回應指他集中紀錄搜出七張海報。PW1不同意回到差館後有時間紀錄,同意忘記紀錄搜出膠紙。辯方指PW1並無按例要求何簽名確認在其身上搜出七張海報,並指原因為七張海報根本並非在何身上搜出,PW1不同意。PW1同意沒有搜出鎅刀、剪刀及索帶。PW1同意曾查問當時在場的郭母,郭母指擔心郭何二人「出事」所以陪同。PW1同意事後未有回到現場拍攝紀錄情況,但指車上沒有拍攝器材。PW1不清楚海報內容是否商業性質。PW1確認並無親眼目擊二人張貼海報。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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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開庭,將傳召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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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青衣 #審訊 - 劉淑嫻特委裁判官
何、郭
未經准許張貼海報(在青衣北橋張貼反送中海報,被警方以傳票方式起訴)

辯方證人碩士畢業。案發當天在青衣北橋橋面近通往青衣城樓梯,目擊一輛警車從青衣北橋轉上盈翠半島停車場,兩名差人突然下車,從馬路上躍下通往青衣城樓梯。證人當時距離樓梯約廿步距離。

鑑於時間不足以讓辯方證人完成作供,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上午10時15分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 劉淑嫻裁判官
👤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手足案件開始,裁判官提出終審法院案例對 展示 的傳譯。

繼續傳召證人 葉姓路人。上庭證供指於橋面有警員跳落樓梯,距離約十數步。證人跟隨警員落樓梯,見到兩位警員截查3位途人,證人於兩三步距離外觀看,停留約十分鐘至警員及被截查人士皆離開為止。

證人指現場光度充足,亦指能聽到警員說話,亦能聽到大部分被截查人士的說話。

警員開始時聲稱截查人士藏有攻擊性武器或有非法工具,其後指只作記錄。1位年輕男性、1位年輕女性 及 1名較年長女士。pw指警員沒有搜年輕女士身,只搜年輕男士,亦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搜出。

播放片段,證人認到當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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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證人於片段03:06 認到自己,亦確認片段完結時在場。
呈堂另一片段,證人確認以手機拍攝。

同庭1100有其他案件,暫停審理至1130重新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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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郭/24 #續審🚩#0805青衣 張貼招貼或海報:在欄杆上張貼反修例海報)

返回審理案件,盤問證人。

12月主問時,證人曾指警員跳落樓梯,證人指不記得誰先跳下。d2a片段開始時一警員已手持海報,即是短片開始時已盤問一段時間。控方指片段11秒前證人不知道發生何事。

辯方案情完結,證人獲准離開

辯方指傳票修改後刪除「展示」字眼,只留下「fix固定」一字。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提醒裁判官兩被告為兩種案件。辯方指主要爭議點為於橋上警員行車中是否清晰見到被告行為。

辯方亦指搜查時男子正手指海報,女子則用手按住,但亦提出警員證人說法於口供有出入。警員原本指被告有貼海報,後指沒有見到實際動作,再指「總之有貼海報」,但不能詳細描述其行為。雖則如此,辯方指需考慮警員留意程度不可能太大。

警員50849否認有作出搜身,但呈上影片清楚見到行為應為搜身,其後亦指「呢位先生搞掂」、「如果冇問題就會畀你走」、「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現時我都覺得你冇做違法行為」。警員索取資料需解釋原因,但並不應使用資料作出檢控,又指在場被截查有一位年長女士沒有被檢控,「案件明顯針對年輕人,雖然只係推測」

又指警員沒有記錄於記事冊,以及沒有將取走膠紙作證物,亦沒有要求女被告簽署,引致法庭需質疑控方警員證人可信性。

辯方重申警員行車時「只有一、兩秒」經過,不可能證明被告有完成張貼海報,亦不可能證明於海報旁的兩人為被告。爭議點為橋上兩人 A B 是否被搜查的 C D。

辯方認為警員於上庭下午被問及上午的作供時指「唔記得」,指控方證人不可信,甚至有虛構事實之嫌。其處理案件程序亦錯漏百出,認為控方證人不可信,法庭不能接納其證供。
辯方陳詞完畢。

裁判官希望押後至27/2 作考慮,控辯雙方不反對。
27/2 160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作出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5青衣 #裁決

D1 何
D2 郭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事緣:警員去年8月5日在車上於青荃路一帶巡邏時見到有二人張貼海報便落車截查,二人稱「我地只係表達訴求」。

💛💛判決罪名不成立及獲批訟費💛💛
由於證人口供有多個版本,不被接納

另外,因本案是傳票案件,二名被告有律師代表故今日未有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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