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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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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新案件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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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近期收到辯方提供新相片,警方需時與機電工程處調查,申請押後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提堂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被告不認罪

證人列表有9名證人,需要傳召當中7名證人,控方沒有招認及錄影片段。
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

羅德泉問仲有無事情法庭現時可以處理到,辯方表示沒有,羅德泉因此認為需要再排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 6月7日 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前覆核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控方將傳召4-6名控方證人,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辯方證人,辯方或會播放數分鐘片段。

案件押後至 9月27日 和 9月28日 0930 於東區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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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Day1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控方代表鄭大律師表示原檢控梁大律師未能處理本案需由自已臨時處理,另因需時同辯方商討兩項控罪其他處理方法及舉證所需傳召證人,申請休庭半小時。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表示也是早兩日才接手本案。

裁判官表示不理想,要求傳達訊息給前檢控代表梁大律師,希望其寫信予法庭交侍突然退出不再處理本案原因❗️

1025 再開庭,商討後控方表示會繼續進行審訊。

📌答辯:不承認兩項控罪

控方同辯方商討後指將傳召所有9名控方證人,辯方除被告外還有1名在場女友入作辯方證人,辯方可能會播放數分鐘片段,雙方暫時未有同意承認事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 作供
控方主問
當天為西區警署特遣隊,上午1105-1115上司崔志泉(音)警署警長訓示便衣作反爆竊巡邏,除崔及PW1外另外5男1女便衣一起巡。

約1120時證人,崔志泉警署警長及女警24336三人先行出西區警署,去到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之紅綠燈位等待轉燈後過馬路,PW聽到對面馬路一男子聲在叫但聽不到叫什麼,證人循叫聲方向望見有一高1.7米高穿黑色T恤,黑色褲,戴黑色框眼鏡男子用右手將用塑膠帶掛在燈柱之黃色告示牌拉下來後扔在地上,其附近另有一高1.6米長髪穿灰色衫裙女子同行。

🔸現場碰撞
跟住轉綠燈,該男子從對面馬路凶神惡煞衝過嚟崔警署警署位置,用手指指向崔頭部並講出「我x你老母,我做咩嘢關你x事?」。PW1即走到2人之中間,面對男子說「我是警察」,男子不理會繼續想在PW1身邊繞過衝向崔。證人見男子情緒激動而且在馬路上,於是用左手捉住其右手拖他上行人路即西區警署門外。那時PW1見到警員50551到達前方即指示協助帶男子上行人路,期間男子不斷掙扎,PW1見8939及14890亦到達,證人話男子刑毀叫他們幫手,男子激烈掙扎時用右面膊頭及手臂撞證人左面,PW1失平衡跌低向前仆,形容右邊膝好痛猶如斷腳,有流血。起身見50551,14890及8939已經制服男子。PW1叫14890以刑毀及襲警拘捕男子,並指男子拉下告示牌及令證人受傷。50551,8939及14890將男子抬入警署,PW1説自己用單腳跳返警署稍後再去瑪麗醫院驗傷,驗查獲證右膝撞傷,右手擦損並給予28天病假。
PW1回答指同14890説刑毀拘捕時距離他一至兩米,男子在傍。而對男子表明自己是警察時在一至兩呎距離,自己聲線也夠大。

🔸指示牌
PW1指男子用右手一下便拉下黃色指示牌,不記得燈柱編號及扔在地後怎樣處理。事後知道指示牌是2019年8月31日在西邊街有封路,所以掛上黃色告示牌上邊以中英文寫着”請勿在此橫過馬路 Do not cross here”。控方庭上展示一破損黃色指示牌(PP1),右上角崩甩,左上角撕開咗,證人確定是案件作供提及。

跟住證人回答由見到男子拉下告示牌到第一眼見到衝向崔警署警長相隔10-15秒,而拉下告示到丟在地下時間約5-6秒,丟下到衝過馬路也是5-6秒。拘捕男子時除了三個警察附近亦有同行女子及路人在旁。

🔸相冊PP2-現場
控方給予證人7張圖片PP2(1-7) 觀看,PW1認出以下:
圖1 德輔道西邊街之交界路口
圖2 圖中有燈柱,路上黃線是西邊街
圖6見中原地產,亦見一燈柱,案中指示牌掛此燈柱
圖3見到黃色牌在地上,是男子拉下來那個(即PP1)

🔸相冊PP3-傷勢
PW1確認圖1中人是自己在瑪麗醫院驗傷拍攝,可以見到手踭有膠布繃帶,圖2,3是近鏡,圖4見到右滕紅腫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證人指案發時衣著為格仔短袖恤衫、深色便服衭,穿波鞋,沒掛委任證同意沒任何警察記認,而後來加入之巡邏警員也是如此,一般人見到不會知道是警察。
-PP2 圖2 見到西環警署正門,1120出發是經水馬中間閘門走出到馬路燈位打算過馬路過對面中原地產,等候轉燈時PW在中間,女警及崔在左及右邊大致平排,相隔二三個身位
-指出pp2 圖7 見到男子當時位置,掛通告燈柱同行女子位置
-證人同意路面3線行車屬繁忙馬路,車路旁也嘈吵,同意聴到一次叫聲但不知內容及向誰講。圖片7見到黃色指示牌位置,承認看不到內容,但肯定男子拉下,是用力丟地上
-潘狀指傷勢圖片及報告完全沒提流血,PW1即指是擦傷表面血絲。而被問到報告提到證人是因失平衡跌落地受傷,證人重覆是被男子撞到倒地,報告所說內容不準確描寫。

1258 午休,下午14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1/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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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下午進度:

📌PW1 警長51173 歐志強作供
辯方盤問
-對於相冊PP2圖7之告示牌證人回答唔知幾時貼亦不知邊個貼上。但確定2019年9月1日早上封路沒再出現,承認仍掛告示「請勿在此橫過馬路」係不準確,但不知現場共有多少黃色告示貼,同意不封路應該要移走告示。盤問下PW1同意在處理遊行示威中,有時舉辦組織會貼一些告示維持交通,同警方通告分別在沒有警察字眼。承認作為普通人,不知案中指示牌是誰掛(🌟案中證物沒有警察字眼)
-證人案發前不認識被告但之後有上網查知道在2019年11月20日當選為區議員。辯方律師指事後看,被告其實關心社會移走冇用指示牌,PW1回答「多手」。對於上午證物PP1不一定是案發當時那張以及不知告示牌之前有冇損毀或寫字,PW1同意。
-PW1表示不肯定男子行過去崔志泉警署警長時,崔有沒有説話。自己對男子只説了2句「我係警察」及「行埋行人路先講」
🔸地圖劃各人位置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說「我係警察」時自己、崔、女警及被告位置(D1),除了女警不記得,PW1按記憶劃上。問到怎樣拉男子,證人說用左手拉住男子右手
-辯方律師指示證人在一張Google現場地圖上劃上記號示意制服男子時自己、崔、警員50551及位置(D2),PW1按記憶劃上,同意證供曾說50551前來協助我制服AP,50551控制左手邊,我右手
-在律師要求下劃上第一眼見到8939,14890及50552前來協助制服該男子時各人位置(D3)。
-根據圖D3,律師指兩名警察路中心左右拉住男子,掙扎是正常,PW1不同意,但同意叫8939,14890拘捕男子時,男子未必聽到
-證人表示知道男士被控罪行是阻差辦公不是襲警,但不知其意圖,只知他做出動作令自己受傷。
-❗️PW1不同意辯方說男子被警員同事控制時同PW1有距離,根本沒有身體接觸❗️
-證人同意案發時,其他在場警員沒有人見到男士掙扎時碰到PW1令他跌下,但不同意自己跌下同男子冇關
🔸手機片段截圖
-代表律師申請將一段手機拍攝片段截圖呈堂(D4),片段拍到男子在西區警署門外被制服情形,同PW1有相當距離,沒身體接觸
-截圖清楚見到男子被四名便服人員制服地上,PW1同意男子是本案被告,四人是作供提及同事但不能認出各人編號。(圖片可見PW1同男子距離不近,不可能有身體接觸)
-辯方律師指被告掙扎是合理,因為當時覺得被人帶上行人路並非合法,自己認為拉下誤導指示牌是合理合法,警員在不知指示牌之前狀況下拘捕不合法。

📌PW2 交通警8280 邱樂成(音)作供
主問
-證人2019年8月31日駐守交通部,當日針對香港島公眾活動有交通管制,其中在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有道路管制設施如水馬、雪糕筒及提示牌
-觀看PP2圖片冊後,PW2認出圖1為西邊街德輔道西交界,圖2,3及7分別展示交界燈柱上有膠帶,確認是8月30日上午11時自己掛上指示牌位置。其中圖3黃色牌是因行人處封閉提示行人改道而需掛上
-看完PP1證物黃色牌後,PW2指呢張A4紙牌是同當天掛燈柱嘅牌一樣
-證人同意PP2 圖4之指示卡右上角甩咗與實物PP1一樣,也同意將牌穿索帶掛上燈柱是沒有破爛,如翌日沒有交通管制需要拆除。

PW2交通警8280 作供至1620暫休,明天0930繼續。預計明日可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案情及結案需再另擇日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2/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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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PW2 交通警8280邱樂成(音)作供

辯方盤問
-2019年8月31日0900到跑馬地警署交通管制組上班,約1100到西邊街處理改道措施安排,工作至1230離開返回跑馬地警署,設置改路措施是上司決定
-庭上應要求取出記事冊予辯方查看,回覆承認記事冊沒有提及進行改道措施及張貼告示
-超過一年後在2020年11月4日按上司吩咐為本案交通改道回書面口供
-看過證物告示牌是8月31日張貼相同,同意辯方指自己不能說邊張告示貼那𥚃位置因為上面沒有編號以及證物比昨天主問說A4size大
-書面口供「提示牌及卡紙掛在…」,PW2指證物PP1是口供所指嘅卡紙而提示牌包括一些標誌,封鎖拉帶及雪糕筒,即如PP2圖片所見
-PP2 圖片2及7中黃色臨時路牌及拉帶防止過馬路是8月31日設置,對於幾時拆不清楚,改路幾時完是否直至行動完結自己也不清楚。
-同意8月31日沒人到西邊街示威,9月1日已經沒有改道措施。而PP2圖7見到不可路過膠牌有誤導,為何沒移走自己不知道,但表示移除除是要上司吩咐才做
-同意證物黃色膠牌好殘,而由8月31日1230至9月1日1100中間有無人整過告示牌,曾被人拉下放回或換了別張自己一律不知道

1003 PW2盤問完,沒有覆問

📌1010控方表示雙方同意PW1及PW2作供後大部份案情已經展現庭上,為省卻時間,其他證人不需傳召,雙方簽署承認事實以65c呈堂

📌承認事實(P5)
1)2019年9月1日約上午1120時在西區警署外警員51173,19867及 女警24336德輔道西向東面方向巡邏
2)同日警員50551,8939及14890於西區警署外制服被告
3)警員14890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刑事毁壞及襲警
4)警長51173往瑪麗醫院驗傷,驗傷報告(P4)呈堂
5)同日下午1208 警員18384現場拍攝照片7張呈堂 P2(1-7)
6)1210時警員18384檢取了一張「請勿在此橫過馬路do not cross here」告示板呈堂(P1)
7)1600 時警員18384向警長51173拍攝了四張照片呈堂(P3(1-4))
8)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案情完,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 10月29日 1430辯方於同庭作結案陳詞(書面需在10月26日1600前交法庭及控方,控方如有回應需於10月28日1600前送達)及同時定下11月11日 15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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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裁決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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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不成立
控罪(2) 不成立

📌簡短理由
PW1作供描述見到被告在毫無原因下衝向警署警長,並説粗口及講「我做乜嘢關你X事」,現場多名警員但PW1及被告糾纏間沒有人見到被告確實做過甚麼。PW1在醫院拍攝傷勢照片沒有流血,但作供說受傷流血,盤問下PW1說拍照前有,意思是表面微絲血管擦傷,法庭認為其將兩者混為一談。而他也不同意醫院報告說他失平衡跌倒受傷,單方面聲稱是被吿撞倒。法庭不接納PW1證供。因庭上只傳召現場證人PW1,法庭餘下只可檢視控罪元素。

控罪一
PW2即早一日掛上封路告示警員雖然作供指告示大小是A4,盤問下同意其實大過A4,亦不肯定掛上之後有沒有被其他人拉扯破壞。法庭認為記錯大少不足為其,而其內容為改路,一般人就算沒警務處字眼也應該知道是警方告示,但不可排除掛上後被他人毀壞,因此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二
當天警員便裝巡邏,直至拉被吿上行人路沒有出示委任證。PW1在過馬路時截停被告不是拘捕,旨在澄清其為何激動,其後在馬路中180度轉身強行拉扯被告上警署外行人路,不考慮其是否願意,法庭判斷被告在警員不是正在合法行使權利掙扎,亦不可排除警員其後說自己是警察,因此控方也未能將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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