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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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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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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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新案件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元
不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9月1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方尚有文件未給辯方,申請押後,辯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答辯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提堂或答辯,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辯方律師指被告有武漢肺炎病徵,因此早上求醫,醫生指被告有上呼吸道感染,所以要求被告於家中等待檢測結果,今天缺席上庭

警署報到暫獲豁免
但新增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5號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可以擔保外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罪一:‼️認罪‼️
控罪二:‼️認罪‼️
控罪三:‼️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月25日約2339時,PW1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截停被告,因他形跡可疑,有迴避警員,警員搜身後,找到背包裏有鐳射筆,索帶,頭盔,膠手套,面布,衣袖,鹽水,衫等物品。
被告手帶連接2條電線,被捕時戴藍色口罩,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有3包膠索帶,可用作束縛。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在影片,草圖可見旺角早前有集結,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物品,設置路障。在檢驗下,被告的鐳射筆屬3b級別,沒有使用牌照。
證物p1-15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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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文件,總共有12封求情信。被告人現時21歲,案發時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有很多義工,老師,舍監有正面評價,指他本性善良。在求情信中可見有上進心。雖然讀書一般,但亦希望成為特殊教育老師,相信與其背景有關。
被告選擇認罪承擔責任,相信面對的後果及是次刑事定罪紀錄,對他以後的志向已經是很大的懲罰。

案中沒有人受到傷害,亦沒有任何物件受到損壞。雖然公安條例指明要有拘留式刑罰,但亦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以及被告年紀比較年輕。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內容大概都是指被告的成長經歷與一般年青人不一樣,沒法感受到家庭溫暖。

求情信一:此人在被告2歲時已認識,有與被告聯絡,很多事被告因背景而沒法做到,讚被告本性好。被告看似搗蛋鬼但不會傷害他人。被告患有不同的精神狀況問題,亦缺愛,但十分善良,性格行為好好。

求情信二:此人由被告3歲起開始照顧他,外表看來很惡但正義有愛,缺乏溫暖。

求情信三:此人為高層人物,指被告算是特別的個案,需面對不同突變,對人及四周環境欠缺信任,難以適應。

被告有自己寫的求情信,講述成長背景,指有悔意,會努力完成學業,貢獻社會等

=========================

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手足神情不安,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
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3.08
2022.03.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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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於上週五宣佈,除上訴申請、保釋申請、保釋覆核以及正被羈押被告的新案/答辯/判刑外,原已排期於3月7日至4月11日的法院聆訊將延期進行。下列案件或有機會因應最新安排而有所更改,敬請留意。⚠️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文(20) #進度報告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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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125油麻地 #進度報告

👤文 (20)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雷射筆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3) 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無線電

背景:被告在2021年2月25日提堂時認罪,在2021年3月11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曾經被還押。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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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無律師代表,法庭人員在開庭前先向被告解釋特別報告內容。

09:50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是否知悉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被判做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被告只能做咗88小時,尚餘152小時;報告正面,服務滿意,準時見感化官,建議延長履行社會服務令的時間至24個月,由2021年3月11日起計,裁判官接受報告建議延長時限,提醒被告無得再延長,如果24個月後未能完成,可能會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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