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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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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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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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罪行詳情: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抗辯。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行使權力選擇不作供,並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會於2022年1月25日09:30,在原有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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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https://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95774/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4
2022.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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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賴,阮,陳,蔡(16-20)🛑阮,蔡因另案已還押4個月 #提訊 (#20210505將軍澳 入屋犯法 襲警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阮,蔡,*,梁,陳,蔣周,郭/光城者成員(15-25)🛑除蔣周外其餘六位已還押4個月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張(32)🛑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16) #續審 [6/5]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17/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1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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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8/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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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1:00
👤鄒家成(24)🛑已還押1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1]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續審 [2/7] (#0825荃灣 參與非法集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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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5) #審訊 [1/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陳(62)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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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熊雪如暫委裁判官
🕛12:00
👤李(19) #答辯 (#20211211屯門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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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裁決 企圖刑事恐嚇

(22:19 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控罪: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約2002時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 == == == ==
被告自行抗辯。

不爭異的事實,在2002時出現在涉案地點,有接收繳款通知書。
同日2010時,根據599G章,不得在公眾地方多於2人聚集,被告稱犯案時間沒有犯下。警員14905拍攝短片可見被告被警方分開調查,但被告並無同其他人聚集,片段中亦不見一群談論。
控方證人認為四人同一目的,當時因第一控方證人無告票,所以找第二控方證人,經第一控方證人講述,被告及其餘三人叫口號,一同談論。

法庭考慮:
審視是否真實
該項特定事實是否合理

辯方:錄像片段同證供不符,控方證人無立刻在記事冊畫草圖。

但裁判官認為第一控方證人合乎邏輯,有理真實。遺漏是可以理解的,旁白所述時間及片段不同,但接納敘述事件的證供。

第二控方證人沒有同一隊,沒有當值時校對時間,這是可以接納的。

裁定有共同目的在公眾地方聚集,控方舉證無合理疑點。

👉🏻裁決罪名成立,判罰款$2,5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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