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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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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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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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十二港人案 #轉介文件

👥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6: 黃(17)
D7: 黃(30)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黃,李,郭已還押3個月;廖,黃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
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押後到 2021年7月6日 14:30 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三粒星ig:https://instagram.com/saamlapsing?utm_medium=copy_lin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3個月
A5: 廖(17) 🛑已還押6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A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A3
辯方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A3 將會於 2021年7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5
答辯意向為:控罪(2)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A5的正式答辯及判刑將會於本案A2,A4 的審訊第一天進行,即2022年5月1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A2, A4 提堂詳情按此]

2名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廖手足及鄭手足精神不錯,有望向旁聽席點頭示意)

=======================
本案A1 鄧棨然家人希望以網上平台生意,幫助支付棨然於服刑期間的費用及罰款,以及為他儲蓄成為日後重返家園時的支援。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
ig : https://instagram.com/yanlegobrother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4個月
(⚫️同案A1仍於中国服刑中)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3]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3]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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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A2 A4: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2年4月19日 0930
*A2,A4一同作審前覆核
開審日期:2022年5月16日 0930
審期:12天 (中文)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手足有望向旁聽席揮手及點頭^^)

同案A5 已於上次提堂表示答辯意向為控罪(2)認罪❗️
正式答辯及判刑將會於本案審訊的第一天進行,即2022年5月16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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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2港人事件仍有2手足(包括本案A1)被扣押在中国服刑中,希望大家可以保持關注熱度🙏🏻唔好因為時間耐就忘記咗佢哋。

本案A1 鄧 家人希望以網上平台生意,幫助支付A1鄧於服刑期間的費用及罰款,以及為他儲蓄成為日後重返家園時的支援。希望大家可以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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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十二港人案 #提訊

D1: 廖(18) D2: 鄭(19) D3: 張(23)
D4: 張(21) D5: 嚴(22)
D8: 李(31) D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5個月;廖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D3打算認罪‼️
D5申請暫時保釋外出(temporarily release),法庭拒絕批准。

其他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全部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26日 15:15 區域法院再訊。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6個月;廖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相討處理方法,A4法援仍未獲批,申請押後8星期再提訊,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14
:30再提訊,期間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十二港人案 #提訊

🟤本直播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8: 李(31) A9: 郭(19)
🛑鄭,嚴,張,張,李,郭已還押逾9個月;廖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_________________
A1-A5,A8-A9 均表示將會認罪,求情及判刑將定於2022年7月14-15日以中文進行,所有被告均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3: 郭(18)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3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鉗
(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雷射筆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被告亦為 #十二港人案 A9,辯方申請短暫押後以待確認答辯意向,得悉其他被告將於4月20日進行審訊,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0日14:30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求情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7日;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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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及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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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法庭表示已閱畢所有被告的求情陳辭及案例。

A2:
辯方因疫情問題今天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的事業,疫情期間亦有繼續努力。被告與家人及女友關係穩定。但被告因家庭問題而導致有心理問題。

A3: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會為他索取各中心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
法庭根據案例認為不應索取中心報告。

A4:
辯方今早再向法庭呈交求情信,由僱主撰寫,信中提到被告有良好品格。亦有向法庭呈交被告的醫生報告,以便法庭於判刑時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

A5:
辯方向法庭表示同意判處監禁,因已還押長時間,希望盡快服畢刑期繼續生活。而且被告於最早時間認罪,希望法庭會給予1/3刑期扣減。

法庭向各律師了解部分案情細節
1.搜獲的玻璃樽中含有大量大頭針,專家報告有否對這提出評論?會否增加殺傷力?

專家報告內容:
問題:鐵釘和糖等催化劑會否增加損壞範圍?
專家答覆:鐵釘為惰性,在燃燒過程中起不了燃燒作用。

眾辯方不反對法庭根據事實及常識推論眾被告把大頭針放於汽油彈內會令剎傷力增加。

2.現場搜獲的材料可以製造比汽油彈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但各被告從沒有商討任何有關的資訊。法庭希望了解雙方是否同意法庭以被告有可能制造更嚴重的鋁熱劑彈作推論。

眾辯方認為鋁熱劑彈比汽油彈更嚴重,而且他們並沒有作出任何相關的討論,所以不同意法庭的推論。

3.法庭就是否需要以汽油彈的數量及容量去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希望了解雙方的看法。

辯方向法庭提出以下案例,證明法庭有考慮汽油彈的容量而作出判刑。
1. DCCC 248/2020
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
2. DCCC97/2020 [2021] HKDC 1039
A1: 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A5: 刑期為3年監禁

法庭會先為各被告索取心理醫生及背景報告。案件會押後至7月16日 0930 判刑,眾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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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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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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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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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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