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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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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4/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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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今日進度
被告選擇作供,打算傳召一專家證人及2名事實證人,另外有2名品格證人口供以65b 呈堂。

📌DW1 黃女士及 DW2陳女士 品格證人口供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作供
主問
簡單回答背景及職業,9月14日相約了友人馮先生及馮女友於翌日9月15日晚上6點多在銅鑼灣晚飯。當天1630在屯門等車原定先往中環怡和大廈再轉巴士或地鐵往銅鑼灣,上車後在屯門轉車處有廣播通知巴士不行走西隧而改行紅隧,需在灣仔北總站下車,被告使用八達通付款,交易紀錄(D7)可見1645上車,車程約1小時,由於車程耐下車後先去了巴士站洗手間。[王官問為何揀銅鑼灣食飯,黃回答地點是朋友選擇而自己比較遷就他人],由於見Google Map顯示步行10多分鐘可以到SOGO,證人決定步行前往,行到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有一班穿制服警員行過來對被告及其他路人說灣仔很危險,叫他們不要再往前方。被告掉頭五六步即有警員說「咪住咪住,唔好走!」,之後向眾人截查。
🔸身上物品
其中PW1 PC9054 負責搜查被告,只拿出背囊內紅色膠袋,內有護目鏡、防毒面具、過濾器。律師問為何有這些物品,黃解釋因為2019年警察四處發射大量催淚彈,知氣體對身體有害所以在2019年8月中購買保護物品平時帶住傍身,但從未用過。而背囊內有其他物品如鴨舌帽,雨褸,手套及毛巾均是案發前行山沒有執拾留袋
🔸雷射筆
被告印象中背囊內有一支雷射筆放在白色膠盒(D1)內,盒內另有一電池,筆內有沒有電及有冇鎖匙扣不肯定,但警員9054沒有在自己面前展示搜出雷射筆,亦沒有在自己面前開著雷射筆,不肯定P2證物是不是當時警員搜出雷射筆。自己背囊雷射筆是由朋友陸小姐送贈。陸從被吿IG知道被告喜歡攀石,在街上見到筆知道啱用便購買送贈。被告2張攀石證書(D8,D9)及 6張IG截圖(D10(1-6)),全部是行山,爬樹,上攀石堂等相,可見被告多穿黑色衫、䃿及黑色鞋,被告指相中黑色鞋是被捕當日所穿那對。主問下回答唔識其他被截停人士,自己沒有上過馬師道天橋或者參與軒尼詩道違法行為,也沒有使用過雷射筆。第二次拘捕之警員聯絡時剛剛在新蒲崗攀石,因溝通不到警員不知道新蒲崗被告位置及門口泊不到車,所以雙方約在東啟德體育館門外等。
盤問
控:約幾點食飯及地點?(沒有約實時間,也沒有約定食什麼。一向習慣先約定可以行街的地方)
控:屯門出中環30分鐘假期已經可以,你不用1小時咁耐(需要)
[庭上發出笑聲,屯公出名塞車]
控:知道改行紅隧原因?(車上睡覺,沒有特別去了解)
控:知當天民陣發起集會?(當日唔知,事後才知道)
控:雷射筆是幾時送?(案發前兩日約了陸小姐及另外兩人行夜山時送,買之前沒有問我,放於盒內我沒打開,我只說多謝便放入背囊內,自己至2日後被捕也沒為意留在袋。
控:D10六張相不見用過雷射筆?(不會長時間使用,通常同伴地面指示邊塊石路線)
控:其實雷射筆好難瞄準?[不同意,電筒光才有散射]
控:雷射筆有安全問題,會射中眼及面還使用?(街上買到應該安全,而且唔會直射向眼及頭)
控:認得證物P2雷射筆(沒印象,亦唔知鎖匙扣從何而來,不肯定P2就是朋友送果支)
控:其實雷射筆鎖匙扣及電唔可以全放入P1膠盒,空間不足(庭上被告將所有嘢放入盒,並説亂咁擺咁放是可以)
王官:護目鏡作供指從沒使用,但鏡上面有花痕?(同意,可能拆開檢查時hi到致刮花 )
沒有覆問

📌DW3攀山及攀登專家證人 易先生
🔹控方反對專家證人口供,爭議專家身份,並認為沒有相關性及需要性,呈上書面陳詞引用案例指專家口供需要相關性、科學學術性等及累積一定經驗,但辯方反指其理由狹義,陳喬崔也只是電子專家,其對雷射筆觀星應用也不會熟悉,本案專家報告雖然沒針對3B級雷射筆,但對被告管有用途有相關解釋。法庭指專家口供沒排除3B級雷射筆應用,其專家報告對關鍵議題管有雷射筆有一定相關性,因此接納其專家口供呈堂
主問
背景介紹,國際認可資格包括曾任2018亞運比賽裁判,富相當經驗,香港只有三人擁有裁判資格。主要作供指雷射筆在室內外攀登也是常見使用,沒有指定品牌或規格,一般市面購買可以使用。自己25年攀石經驗中,康民署攀石埸地從來沒有禁止使用雷射筆,或禁止使用某些級別,更加沒什麼使用防備指引。
盤問
-D8呈堂被告證書是初級班,為何要用雷射筆?
(視乎場地遇上困難有機會需要教練指示又或者學員查問位置而用到雷射筆,教練會教路線,不排除學員互相討論指導也使用)
-是否定要使用?
(旁人難用詞言溝通,雷射筆指示路線是常見但同意不是一定使用工具)
-有冇安全性問題?(普遍購買到嘅筆過往曾試過光線接觸到手腳,從未試過有不良影響)
-如果有專家說雷射光射中眼及皮膚會受傷,會唔會用?(經驗見到射中手腳沒有事,自己也曾試過射中自己沒有受傷,但如果有專家說某些型號會有傷害就唔會用嗰個型號)
覆問
證人指自己25年經驗是每次攀石活動也有人使用雷射筆,確認從來未見過有人因雷射光射中而受傷。

📌DW4事實證人 陸小姐
主問
中學時同校認識被告,2019年9月11日在深水埗鴨寮街買了一支雷射筆打算送給被告。證人從被告IG分享知道他參與攀石,曾在網上片見人攀石用可能用得着。購買時筆和電分開放在白色膠盒內,筆有鎖匙扣,在9月13日行夜山時送交被告,被告說多謝然後沒有打開便放入背囊內。
盤問
當天共行了三四小時夜山,由樂富集合起步往獅子山,回程在黃大仙坐巴士離開。曾看片見攀石教練或隊員用雷射筆指示路線知道會用到,但沒見過被告使用。購買前沒問被告因為價錢只是$60,唔啱用也沒有所謂。購買前後也沒試,新貨相信運作正常,只要能射出光便可,沒有去考究射程遠近。被告接過沒有打開,因衆人一起行山沒追問唔打開看看。
沒有覆問

📌DW5事實證人 馮先生
主問
確認相約被告在事發日下午6時左右銅鑼灣晚飯,自己女友曾小姐也一起去,三人均讀同一中學互相認識。地點時間是由自己決定,地點選銅鑼灣因可行街,當天同女友先到太古行街,約晚上六時知銅鑼灣交通混亂想通知被告,但其電話唔通,二人最終沒有去銅鑼灣在太古離開。當晚聯絡到被告家姐知悉也同被告也失去聯絡。翌日9月16日從其姊知道被告昨晚在銅鑼灣被拘捕,稍後有與被告通電話聯絡。
盤問
-幾時約晚飯?(早一天9月14日晚上八九點左右)
-準確約會時間及地點?(沒確切,只説約6點左右在銅鑼灣等,一般習慣到時再致電聯絡)
-被告被捕唔通知警方解釋?(冇諗過)
沒有覆問

- 辯方案情完結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5日 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於1月3日1200前提交法庭,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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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辯方就控方指辯方證人不可信回應理由薄弱牽強
-年輕人相約食飯不是簽約,唔一定一早確定準確時間,地點,這是個人習慣
-朋友間送贈禮物價值少,並沒詳細傾是否適用並非不可,雷射筆不是煮食爐,反而問火力是否足夠是不合理

王官問辯方法庭考慮是否管有雷射筆外,對其袋內搜出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及雨褸等物品企圖應如何處理?辯方律師指沒有否認擁有物品亦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法庭應該考慮全部是保護器具並非攻擊性,而且不是戴在身上或頸上。現場附近沒有示威、交通暢順、有一家大細在天橋上行走,而法庭裁決應考慮被告當時反應,態度同上述現場環境。辯方建議法庭在考慮證供時可重看兩段片段考慮當時被告反應態度及同警員之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 10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2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1.31
2022.0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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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前覆核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張,姚,*,唐(15-25) #裁決 (#0811黃埔 非法集結 管有爆炸品 襲警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2/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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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黃(27) #裁決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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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劉(27)🛑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紅磡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的工具 2項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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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4:30
👤區諾軒(34)🛑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4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張超雄(64) #答辯 (#20200508立法會 藐視)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穎匡,陳志全,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陳志全,呂智恆,李予信外,其餘13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10:15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10:45
👤鄒家成(24)🛑已還押25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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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鍾(17) #續審 [5/4]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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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唐(19)🛑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0921屯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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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裁決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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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
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接納大部份控方證人供詞。被告有作供解釋搜出物品用途,然而有物品如過濾器,面罩及眼罩等不止一件,法庭不相信用於其解釋用途。在問及知否當天銅鑼灣有國際民主日集會活動表示不知道,但作供曾提及不時關注集會活動,知道經常發射催淚彈所以購入保護工具。法庭對作供相互予盾,不信納被告供詞。雖然DW3及DW4提及雷射筆用在攀石上,但被告截停位置附近有大型集會,有燃燒物件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而且個別物品如護目鏡有兩件,法庭唯一合理推論雷射筆是帶到集會供自己或其他人使用,判處罪名成立。

📌求情
呈上五封求情信,被告為人工作熱誠,樂於助人,愛護家人,定罪失去熱愛工作,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指控罪不可能考慮社會服務令,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1 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判刑,期間以下列條件繼續保釋

-現金擔保由$500增至$4000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星期警署報到2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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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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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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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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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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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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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 黃(27)
(2月4日裁決罪成批准保釋候判)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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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原因:
今日再呈上3封求情信,王官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原在三月判刑,但因第五波疫情及王官冇期延至今日作扣減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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