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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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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
[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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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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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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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已完成作供,詳情見附錄。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更新版的承認事實。法官確認。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準備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協助法庭理解箇中脈絡。控辯雙方表示明白。

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4日15:30作口頭結案陳詞,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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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作供紀錄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何時使用連登:

被告指在2017年至2018年間起使用名為「XXX」的Lihkg帳戶。自己亦在2019年下半年起有就社會事件發言,「但都係隨口講或亂嗡」,即是「講完就算數」、「R水吹」、「睇完笑吓咁就算數」。就名稱含「屎」一字,他指這是搞笑之意,與男人間的屎尿屁玩意無異。

他指自己有關注2019年的社會事件,但即使自己曾在Lihkg 留言,他並不算在意。

📎 控罪1的言論:

關於控罪1的言論,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被告說內容含誇張之意,他沒有煽動意圖,只是「隨口嗡完就算數」,他在稍後時間對自己言論全無印象,直到被拘捕。

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須要上班。被告指他於該段時間十分忙,如處理帳戶和戶口的事情以追趕稅局的限期,故他每天幾乎直到21:00時至22:00時才下班,工作強度高,因此他在當日下班後感到十分攰。

於當日,被告在約19:00時至20:00時下班後在公司附近的餐廳吃飯,其後沿電車路走,直到在東角路時看到有人放下鮮花,故他向途人八卦並得知是悼念周梓樂先生離世的事。其後,他在等候巴士回家時看到相關帖文,他看到後由於對周梓樂先生離世一事感到憤怒,故留下涉案說話,事後對自己的言論沒有印象。

關於135號帖文,即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他指這只是開屎尿屁的笑話,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早前曾留下「69到依家都5個月㗎啦喎」的言論。被告指「69」是指2019年6月9日的大遊行,當時他是回應別人的帖文,亦有人亦曾回應他的帖文。控方說被告當時不是發洩,因為早前已與其他人有所討論,甚至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並非簡單留下「一兩隻字」。被告不同意,但他現時不能回答當時自己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的目的和是否一時衝動。

📎 控罪2的言論:

關於控罪2的言論,被告說自己沒有煽動意圖,只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親自做或叫人做。

他記得2020年5月8日是陳志全受傷入院的一天。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曾分佈6則帖文,順序為:

1:「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

2:「睇tvb係原罪」

3:「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4:「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5:「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6:「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被告同意他在約1小時30分鐘內發佈上述6則帖文。他指在這段時間期間,自己正在外吃飯,其間使用手機時看到涉案主帖文,由於他認為與事實不對(因為他從其他媒體的片段看到陳議員是被人扯跌,故他感到憤怒),再加上自己在疫情下面對經濟壓力,一時衝口而出,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曾說「咁就做任抵制TVB啦」。被告同意,並在詢問下指即是到廣告商的專頁留帖文和「派嬲」表達不滿。控方指這帖附有一連結,被告說已忘記這連結的性質。

控方指被告曾說「TVB戰線手足嚟」。被告說這是「亂噏」,現時亦不能說出何謂「TVB戰線手足」。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附上兩張女性相片、臉書某用戶留言的照片(被告指不是由他截取)、和超連結。被告指當時他受壓力衝口而出,現時認為這情況不理想,因為已經不能修改或刪除,但不知道可否詢問管理員可否修改或刪除相關內容。控方問為何衝口而出但會找留言照片和相片,被告表示沒有印象,但記得當時很慎怒,不同意是經思考的行為。即使是相片,他不是有針對性搜尋。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內留下留言,看似回應其他人的帖子,但看來內容與陳議員事件無關。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TVB記者轉mic的言論。當時有人回覆其言論。被告亦有所回應。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是與人辯論(例如如何分辨TVB前線記者),他人亦是認真看待其言論。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笠水」的言論。被告指「笠水」解作「收聲」,亦同意他是正回覆他人的言論,但不認為是延續與人辯論的話題。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的言論。被告指「叔一燒」是指有人在天橋被燒的事件;「藍絲」是指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老人家。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睇TVB係原罪」。被告同意他曾發出此言論,亦同意當時警戒下曾回答自己認為TVB新聞帶偏見。

辯方提及被告有帖文曾提及有3個圓圈。被告指這是「派膠」之意,指上方的對話「無厘頭」,氣氛屬輕鬆。


他忘記是否所有6則帖文(有2個沒有在本文列出)都是在餐廳發佈。

他認為相關示威活動在疫情下已減少。

被告同意自己發佈的帖文是公開,故理論上公眾會看到,但一般「唔會睇到咁後」,認知上都是「大家睇完就算」。

控方說若果有人看完本案帖文後去打斷別人的手腳,被告是犯法。被告說不知道,因為他當時衝口而出,沒有想太多,但他知道傷人是犯法,亦會面對刑事訴訟。

📎 被告在其他帖文中關於TVB的言論:

控方給予被告觀看第二本相片冊,第一個內容是關於被告在其他帖文內(2021年4月8日)的留言和圖片(即員工證)。被告指他當時在Instagram或Telegram內看到後轉發的,但他沒有在帖文內指是他在網上複製整段內容。他指當時是一看到就分享予其他人,自己沒有習慣是會「加啲嘢落去」如資料來源,但不是扮TVB員工(他亦不是TVB員工),引起其他人對TVB員工的仇恨,而是希望別人理解。

第二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1年5月9日回應他人說「呢排得返百幾個人做任務」。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三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回應他人說「全個新聞台都要仆街」。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四個內容是關於被告開設的帖子中問他人「你做唔做任務啊」,而該「任務」是關於「貴格麥片」。他認為這「任務」都是「派嬲」。在控方詢問下,他自己認為TVB的報導手法偏頗,一如警誡下的說法。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證供的內容-

附錄2:PW1作供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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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1633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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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傳召pw27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11月18日為速龍指揮官,收到指示連同兩車人往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行動,每架車約20人。11月18日2325 證人坐巴士到窩打老道近碧街落車,證人坐第一架巴士,落車次序為中間批次警員,前面有其他警員早過證人落。落車後往碧街西推。

證人指到達油麻地A2出口望向黃格,有超過100名暴徒在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往北面,穿有不同裝備。速龍在碧街東往西跑,本身想進行拘捕,並以油麻地A1出口為目的地作封鎖,證人指看見暴徒在北行線推進,有機動部隊向北追。

控方問A1 是否唯一封鎖位。證人指他們想由東往西在碧街近A1出口橫向設置防線,在下車行動前有訓示下屬此行動,並指現場混亂,有在通訊機有再講此行動。

證人指到油麻地A2後見彌敦道南有暴徒跑向北,便知此處是上級提到之地方,曾於對講機對兩架車上的隊員講:係呢度啦。證人指兩架車上的隊員有部分往東方街,部分往西。證人跨過彌敦道中間分格線,見前面有暴徒,證人指他拉低咗一個,仍有很多人跑向北面。

證人指他跪在地上,一手控制該人士,另一手作戒備,續指有一人衝向他,於是用另一隻手拉低該人,並指出佢係同時控制兩人(兩名被制服人士不是本案被告)

證人指他的同事有前往和他相近的方向即前往近A1出口,有看到他們在A1出口設防線。證人指他是兩架車中的第一架車中間批次下車的,在他之前有警員跑向西,由下車至到達碧街西設置防線用了3-4分鐘。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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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8 A33
🔹控方主問

證人在11月18日為速龍,連同兩架車上的警員,由於交通問題不能往西到碧街,在2325到達窩打老道近碧街下車跑向碧街西。證人是第一架車下車,跑至碧街東路口轉入東方街,再跑向南,到東方街窩打老道交界見窩打老道彌敦道有示威者。

證人指到窩打老道時見黃格仔(窩打老道彌郭道)有示威者跑向他的方向,有人穿黑色衣物和有裝備,指他們由窩打老道西跑向他。

證人指他制服了一黑帽黑袋軍綠長褲人士,有速龍協助。證人指其間有留意彌敦道窩打老道,並指當時有超過100名防暴於上址設防線。證人指由落車至制服前見防線位置無警員,到他制服上述提及之人士後有警員在窩打老道東方街設防線,續指防線外窩打老道東面無人能進入防線。證人其後帶他制服之人士往窩打老道彌敦道匯豐銀行。

證人指由2325落車後直接跑向示威者,用了數十秒到東方街窩打老道路口,到達見有警員設防線則約20-30秒。續指由東方街到窩打老道見到黃格時已有警員追示威者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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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明天會再處理證物相册編號和傳召最後兩名控方證人,表列第15證人和另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 星期五6月23日早上不開庭
− 視乎辯方會否需要就有65b上的處理,如明天未能處理,會於下星期一處理,如無意外屆時會完結控方案情
− 下星期二27號下午不開庭
− 29號早上會為本案認罪被告判刑,當天不會進行審訊。

[ 明天早上續 ,下午將不開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0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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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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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8/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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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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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6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2/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1/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8/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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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宣布獲承認事實3,P0128b,
內容為D3,D4,D5,D6,D8,D15
控方證物P內容清單

⏺️傳召pw28 警員黃順維(音),現職南丫島主管,事發當日任防暴警察

🔹主控(沒有盤問)
只指出證人於案發當日指揮有關催淚彈等武器的點數

🔸D4法律代表
2245時證人在防暴警察中與示威者在黃格仔南北對峙
證人表示2242-2246共發出:
64發槍發煙霧彈(即是催淚彈)手襲催淚彈有用(因個別同事有佩戴)但傳令員沒有記錄,事後有報銷但不能肯定於是於2242-2246所發出,所以沒有計算
69發橡膠子彈
13發布袋彈
證人指根據他觀察的經驗,催淚彈影響範圍是方圓200米,不包括50-80米之射程,催淚煙會令人眼紅腫、流眼水及影響呼吸道等症狀,
證人沒有留意到附近有示威者或警員在洗眼或清洗面部;
法官問證人如果帶了護目鏡會不會減少症狀,證人回答會,但如沒有防毒面具都會影響呼吸器官,風向也會對影響程度,因為會遮擋住煙霧

🔸D8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表示皮膚受影響是因人而異,
風向也可能會影響受襲者之嚴重性;但被影響人士不會因身處位置之遠近而有輕輕重影響之分,只是在大約200米內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200米範圍不一定指催淚彈落地點的半徑範圍,他只是憑經驗估計而已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D4D5D15法律代表表示反對傳召此證人,法官質疑為何他們在審前覆核階段沒有提出?D4法律代表道歉並解釋因當時未能肯定;法官指出三位法律代表應該要及時提出

🔹控方法律代表表示自己不知辯方已經決定反對
法官質疑為何三位代表要突襲控方!
控方代表又強調他對辯方已決定反對傳召此證人毫不知情,亦不知反對理由,代表也強調他沒有發出過任何不傳召此證人的訊息

-法官宣布休庭至1030
並着雙方需給予法庭就呈上之兩頁反對理由文件及案例等問題清楚向法庭解釋

[1012休庭]~[1045開庭]
🔹主控報告

案例亦有三單(屬同樣連登,IG)有人反對,包括書面及口頭,結果是不能呈堂;
法官就與證人有關之約有20張紙的證物,其中有文字加相片的截圖;
法官向D5代表查詢他的書面反對理由有沒有區分文字、文字加圖片及單圖片,法律代表表示他反對全部證物法官表示控方傳召此證人及證物可能主要是想證明油麻地現場的騷亂是廣為人知的,但他質疑控方有沒有必要以傳召證人的方式去證明這一點!

🔹控方向法庭申請時間,他需與律政司討論這證物,因也牽涉到其他案件,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其着控方法律代表如反對辯方的書面反對,需留意準備書面理由。

案件押後至20230626,1430同庭續審

[110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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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控方與D8達成本案第四份承認事實,以65b呈上,內容係同意「港大同學會書院」陳校長的證明書。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 在1995年出生,住中環西摩道,2017年大學畢業,2018年獲教育文憑,2019年11月做港大同學會書院老師,任期由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教綜合科學和生物科,2021年辭職。

學校對老師要求高,要準備筆記功課畀學生,非傳統中學,用活動教學,學校唔用教科書,老師因應學生程度,由零開始出課堂內容,每堂兩至三個環節,有遊戲和實驗,教中四班,要求老師準備好多好多練習筆記,要設計活動、實驗吸引佢哋對生物科興趣;未過試用期,希望在Band one學校教到好成績。

有關注社會事件,D8表示中立,學校指引中立,習慣睇Facebook新聞,有like明報。教學期間無同學生討論社會事件,在學校,老師和家長係用WhatsApp和電郵聯絡,有不同群組。11月無停課,無受影響,學校在黃竹坑,返學由屋企行去中環地鐵站,坐車去金鐘,轉車去海洋公園站,再行5分鐘,工作無受社會事件影響,海洋公園站無封過站,中環無封過路,11號無停課,嗰日學校提早放學,晚上約22:30,學校用WhatsApp傳訊息俾全體老師,大概內容:學校因應交通情況,11月12日停課一天,期間學校照常開放,高層老師必須回校,學生如有需要都可以返學校,停課期間不停學,老師要根據12號嘅課堂,準備相對嘅網上教材畀學生自行學習,12號因工作安排,要準備網上教材,打算朝早在家完成網上教材,但有兩件事一定要在學校做,打算晏晝食完飯返學校做,出小測卷和準備實驗,小測卷學校有指引,不能重複過往三年考試卷,考試卷一定要用學校電腦睇,所以一定要返學校參考試卷;因為book咗實驗室準備中四實驗,實驗室好難book,所以決定返工。

案發當日08:30起身,等上司學科主任畀指示,09:45收到WhatsApp和電郵,指示科組要準備咩網上教材,包括筆記、功課,用咩渠道通知學生,因為電郵寫ASAP,就開始做,一直做到食飯,大約13:00,工作已經做晒,上載至網上平台,通知學生,食飯食到約兩點,睇WhatsApp 和電郵,無新指示,走去小睡,瞓到約14:45起身,執USB、實驗用手套,換衫出門。

出門時無留意交通,因為沿着平時路線行去中環站,未試過封路,無諗過要特別去睇,朝早工作時,睇Facebook,見到明報新聞有講三罷,多區示威,睇唔到講中上環,食飯後出門之前無睇Facebook,無從其他途徑睇即時新聞,無約其他人。

當日嘅衣着,相片P117(1~4),上身係藍色恤衫P66,黑色長褲P67。灰色鞋P68,本身係白色,2018年去完柬埔寨變咗灰色,一件黑色T恤底衫,相片睇唔到,影片見到戴cap帽,因為啱啱瞓醒,求其戴帽唔使梳頭,出門時已經帶咗頸套,只係包頸,無遮口鼻,因為嗰日天氣凍大風,戴嚟保暖,係平時返工嘅衣着,上課日子唔會戴帽,凍就會戴頸套,睇情況,大風就會戴,夏天唔使,秋冬會帶嚟防身;黑色背囊係返學用,出街都用,裝隨身物品,例如䄛、叉電器,無執背囊,多數係太重先執,承認事實中有講背囊內揾到嘅物品,有啡色外套P187,冷氣房保暖用,一對黑色手套P72,準備實驗用,係關於生物科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植物的營養和氣體交換,放葉落水,葉有氣孔,有空氣經過氣孔在水中排出,比較唔同品種植物嘅葉氣吼分布、密度,要準備不同品種嘅樹葉,學校有自然徑,可以揀不同品種樹葉,試吓邊種適合,平時處理植物都會帶手套,保護雙手,學校有手套,但在STEM房,普通手套唔係防割,保護唔到,D8入唔到STEM房攞手套,自己嘅乾淨啲,呢種手套在大學開始用,field trip野外考察用,好多時間會用,爆林保護雙手,工作時仍然有與同學去,生物科老師都會自組或者跟機構做野外考察,習慣戴手套,手套用咗幾個月。

黑色口罩P73,在警署在背囊內搵到,係保暖口罩,同外科口罩有分別,較為厚啲,形狀唔同,包裝係咁寫,呈上同款口罩相片,寫住“舒適保暖口罩”,出門口時攞咗入袋。

黑色手肘P74,都係在背囊搵到,平時出field trip 用,防曬、皮膚會涼啲,之前考察過,放在袋內無執出嚟,對上一次在10月尾夜行時用過,大學開始已經戴手袖。

一隻375G USB P78,在背囊搵到,帶返學校工作用,因為要出小測卷,打算大致出完之後,就擺晒入USB入邊,帶返屋企再做修改。

粉紅色iPhone P76,當時扲住在手,去到畢打街德輔道中交界,手中係揸住手機和充電器。

[11:20~11:49] 小休

D8在地圖畫出由屋企行去中環嘅路線,15:00出門,沿着半山電梯落去、嚤囉廟街、堅道、士丹頓街、荷李活道、擺花街、到電梯最底,過馬路去德輔道中,再過馬路去到C出口,成為D8-6。

同平時一樣去到德輔道中,見到馬路上無車行,行人路一樣,正常人來人往,在德輔道中南邊行人路行,繼續向C出口步行,無特別,直到C出口,見到封咗拉閘,繼續向前行去Landmark,搵其他出入口,邊度可以入,見到G出口無封,去到近Citibank,有途人攞手機影相,D8拉高頸套遮住口鼻,因為係老師,唔想俾人影到,好難入Band one中學,試用期未過,唔想俾人影到放上網,被學生見到亂咁評論,Citibank 在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位,見到德輔道中有好多人在馬路上行行企企,無做任何嘢,畢打街近皇后大道中嘅馬路上少啲人,近德輔道交介位多啲人,着返工衫,有著便服,在交界位嘅馬路,黑衣人同着返工衫嘅人一樣行行企企,因為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好多人,睇唔清楚畢打街與干諾道中嗰度發生咩事,過馬路去Landmark嘅G出口,因為環境好奇怪,想知發生咩事,望向干諾道中方向,注意力集中在干諾道中,行咗出馬路,都係睇唔清實際發生咩事,覺得所有嘢嘅源頭喺嗰度,但因為德輔道中啲人遮住,所以睇唔到,但好想知發生咩事,當時無特別留意行人路情況,唔記得望咗幾耐,留意到馬路上嘅人上返行人路,都係望向干諾道中,好好奇,直至離開都唔知發生咩事,因為人多,上咗行人路,有人遮住視線,唔係企定定,有移動,從人群之中睇,唔記得睇咗幾耐,突然間見馬路上嘅人向皇后大道中方向行,見到越來越多舉雨傘嘅人在馬路上向皇后大道中行,當時唔知點解咁做,有啲擔心,向右邊移動,同馬路上嘅人保持距離,舉遮嘅人來自干諾道中方向,唔見有人破壞,無人拆欄杆,無人破壞交通裝置,無敲打物件,無人掟汽油彈,有人聲,但無人叫囂,無辱罵警察,無舉旗,無警告,無嗌咪,無指示。

移動之後,見途人向雪廠街行,唔知有咩危險,所以見到佢哋行就跟住行,突然間有人開始跑,跑之前留意到在馬路有黑衣人行上行人路,見到同行嘅人望向干諾道中方向,D8又望,但睇唔到發生咩事,有巴士遮住視線,跟住,身邊嘅人開始跑,唔知係唔係有危險,所以跟住跑向雪廠街,因為起跑時驚頂帽會甩,所以除帽,同時拉低頸套方便呼吸,一直跑,諗返起剛才在馬路上上返行人路嘅蒙面人,當時諗唔想被誤會喺馬路上嘅人,早前蒙面,係無諗過會被誤會為示威者,因為離開好遠。

跟住見到前邊嘅人跑轉頭,唔知係咪雪廠街嗰邊都有危險,所以掉頭跑向畢打街,見到前面嘅人轉入置地中庭凹位,跟住轉入去。

片段中見唔到D8有帽和手頸套,手拎住手機和充電器,因為情況混亂,唔知幾時跌咗頂帽和頸套,見到前邊啲人停在凹位,就跟住停,當時見到有上班嘅女士被後面跑上嚟嘅警察撞到跌在地上,警察扶起佢俾佢離開,同時間有一位警察揮棍指示D8和其他人離開,話唔關事嘅人離開,聽佢咁講就離開,打算轉右,有人離開咗,之後聽到另一警察講唔准走,所以停低,被截停問話、搜袋。

主問到尾聲,未完,14: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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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向兩名被告指有申請法援嘅權利,兩名被告明白,而兩名被告律師均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1日 0930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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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牌銀色私家車
83: 跑馬地黃泥涌道一大廈CCTV,見到更換車牌銀色私家車出現

84: 樂活道18號CCTV指向大坑道辨認到涉案私家車,同83鏡頭距離1公里

85: 大坑道341號CCTV指向大坑道,涉案私家車出現

86及87: 大坑道350號CCTV,實時01:49,87圖見到汽車背面,86則見到正面

88: 跑馬地 梅興街8號大廈閘門訪客黑白鏡頭 CC073截圖,於01:54:58(快實時5分鐘)見到涉案私家車先經過後倒車停泊,可見到車牌RNxxxx。估計用了10分鐘由春園街到達上址,沿路約五公里上山少車少燈亦為雙線雙程,推論私家車沒停過,因此各人所坐位置不變,證人指車停下8分鐘後才有人下車。02:03:34時右後車門一人下車,該人廋身材戴黑色cap帽頂前方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口罩,黑色Nike logo長袖風褸(A4)/ 02:03:40 前座乘客位下車,面部有黑色面巾遮蓋只見眼部及頭頸,相信是A2趁停車8分鐘內換裝才下車,2人分別向鏡頭左及右方行走。

證人在地圖上以紅色筆劃下上述追蹤行車路線,同時標示88及89鏡頭所在位置

89: 成和道68號大廈CCTV -CC074,D4於02:05:15(比實時快5分鐘)在梅興街接近成和道出現,A4辨認特徵為黑色帽、白色口罩,黑鞋左邊鞋面有鮮色條,黑色吊腳褲、廋身型及行路步姿。02:06:26時A4折返再經過,向落車位置走去。02:11:01 A4又再由右向左行向成和道方向。

90: 再次跳回 梅興街大廈訪客CC073鏡頭,02:04:05(快實時5分鐘),一個黑色風褸黑色朿腳褲戴黑色口罩穿白色底黑色波鞋男子左後座下車打開車尾箱取物,證人以乘客位置,髪型耳上剷青及衣著辨認推論是A3。02:05:29 A4鏡頭前左至右走過,02:06:24 A2拉下面巾露出白色口罩上回私家車左前座。02:09:28 A4由右至左經過鏡頭。02:10:44 A4左至右去私家車,02:10:50 A4右後座上車。02:11:47 涉案私家車向春勝街駛走。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劃出私家車停泊,駛走路徑。

91: 實時02:13跑馬地警署內有火光

93 梅興街8號大廈訪客CCTV 02:18:39起(實時02:13 )見到前後3個人由春勝街跑入梅興街再跑去成和道。較高A3跑在戴面巾A2後方。A3腳因穿吊腳褲足踝露出白色部份。片段時間02:18:45,A4鏡頭前跑過,辨認A4以白色口罩,戴黑色cap帽,穿著之黑色風褸較反光看起來比其他2人較淺色,提腿幅度大令褲吊腳比A3較大,露出腳部亦較A3多。

92: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鏡頭指向荷塘道比實時快1分鐘,片段拍到涉案銀色私家車UHxxxx離開梅興街後02:10:38泊在荷塘道口。

94: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 片段02:15:05 汽車著尾燈似等人,3人由梅興街走來上車,次序為A2、A3及A4。A2登上左前座,A3了登上左後座,02:15:11 時A4因其黑色風褸較反光顏色較灰最後登上銀色私家車從左後座上車,推論A3移了去右後座以便讓A4左後座快速上車,02:15:21截圖私家車駛走消失。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02:15時前方為涉案銀色私家車停路傍,證人從吻合衣著及對上片段時間辨認數秒內A2、A3及A4由梅興街不足一百米距離跑到先後上車開車走

1254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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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車牌銀色私家車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法官留意到A2及A3跑到汽車時雙手戴上白色手套,證人同意指A2至4也有,主控指93項截圖也見到各人均戴上白色手套,A4最後在左後車門上車。 PW8確認梅興街、春勝街均是單程路。主控要求PW8在地圖繪出私家車由梅興街起步之路線。

93: D2、D3及D4由右跑至左,即在梅興街上春勝街方向跑向成和道方向,確認今早作供指此位置跑去接應汽車位置距離很短,可能得50米

96: 大坑道341號CCTV ,推算到汽車成和道後去藍塘道再行大坑道

97及98: 大坑道350號CCTV,兩鏡相距數十米,有數秒時差。

99: 大坑道137號中石油CCTV-Cc078 於02:17:39 涉案私家車及一架黑色女七人車向北角方向經過,由於是單線雙程行車,在後之銀色涉案車只能一直跟住黑色車行。PW8留意到大坑道341號首次見到黑色7人車,在銀色車前30秒

100: 大坑道大廈CCTV,2車相距只有一個車位,後方有一白色SUV

101及102: 2個CCTV CC081及CC082 只相距數十米,02:19時前方黑色七人車經過,涉案私家車UHxxxx 跟在後方。

103: 距102 CCTV 1.5公里天后廟道大廈CCTV,02:21 時黑色七人車及涉案銀色車出現

104: 炮台山道大廈CCTV-CC083, 02:22:39截圖七人車落山往北角,銀色私家車跟在之後。

證人在不同地圖劃下上述涉案私家車由跑馬地至炮台山道行車路徑

105: 英皇道怡安中心CCTV,黑色七人車(欖型車頭燈)經過轉入渣華道,銀色車在2至3個車位後跟隨

106: 距105 鏡頭4至5百米後之北角渣華道店舖內黑白CCTV,02:25:13時涉案UHxxxx銀色私家車停門外,02:26:58起左前及後車門打開,02:27:02見到A4戴白色口罩,穿黑色吊腳褲下車。片段02:27:05 時A3隨後下車,穿灰白色波鞋及已經換上犯案前穿著衣物。02:27: 20時涉案汽車駛走。02:28:15 見到A2穿著藍色牛仔外套(換上犯案前衣著)經過店前向英皇道方向行去,是回北角家。咁我們放工時間

📌案件管理:
主控指星期五早上應可完成PW8控方主問,A2盤問預計1小時,A3預計半天,A4則預計一天。下星期三前可完成此證人及傳召A5手機閔南語相關訊息翻譯員。

1642今日完,星期五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3/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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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辯方主問
約15:00 出門,睇手機,有一中四班學生在14:05時發訊息,出門先睇到,佢搵D8幫手上載教學材料俾佢溫習,小測用,有跟進,沿途用手機搵教學材料上載到雲端,就快行到QRC100 (Queen’s Road Central),15:15 send WhatsApp 畀佢 “please check”,打完呢句見到電話得返好少電,在背囊攞充電器叉電,開始揸住充電器直到置地外面,兩個時間與地點之間一直揸住,第一眼見到警察係在置地廣場凹位,女士被撞低當刻。

🎥P141(8),控方在15:25:30開始播放,辯方在15:21:21開始,係D8首次在片段出現(MFI 8),@15:22:05 D8 開始過馬路行向置地廣場,@15:22:09 企在行人路對出嘅馬路,@15:22:33 上返行人路,@15:22:44 趷高腳望,@15:33:52 趷高腳望向干諾道中方向,@15:25:12 再趷高腳望,@15:25:19 見人急步向皇后大道中,多人舉遮,@15:25:22 D8 離開馬路,@15:25:30 控方指控D8,當日無約人同行,截停之前無遇到相識嘅人,無同人交談,無手勢或者眼神交流、無意圖參與暴動,無藉着身在現場鼓勵或者支持佢哋,無做任何動作。

[15:00] 🔹控方盤問
D8在香港大學讀生態學,進修教育文憑一年,去過多國旅行,同讀書無關,在香港有去field trip,去烏溪沙海星灣、香港島嘅龍脊,教綜合科學,教初中生生物概念,做實驗要小心,唔好受傷。

11月11日晚收到訊息,嗰晚諗住第二日早上做網上教材,下午返學校,有兩個原因,中四班嘅生物科小測在11月14日,預計在星期三要俾試卷由另一位生物科課老師檢查,檢查完在當日印卷,或者星期四印卷,另一老師教另一班,一份卷兩班用,每月都有小測,學校無明文規定,係和另一老師協商,D8係新老師,想盡力做好工作,主控指在14號完成都無問題,亦唔係必定要在14號做小測,D8稱係可以轉,但唔係無問題,因為學生在每一科都有測驗,學校規定每日不能多於兩個測驗,定咗日子要轉,唔知改到幾時,UT在一個Sem,然後小測,如果夾到另一日就可以,實際好難在短時間再測驗,當日出咗MC,實際出咗幾多唔記得,另一老師決定課題,然後D8負責出題目,佢負責check卷,題目不能重複過往三年嘅考試卷,曾經檢視過去三年嘅題目,不同意因為好多份卷無可能記得晒不同意無印象。

原本11月12日要返學,會在空堂出題目,無同另一老師傾改日子,如果係資深老師可能會咁做,但當時資歷淺,唔會亂改,因為已經定好咗,在學校日程表寫咗。

唔同意控方指可以在13號揀題目,13或14號印,要俾同事check,可能會改,唔會咁趕,預計13號搞掂,如果唔得,最終係要14號印。

唔可能同另一老師一齊做,因為每個老師都有不同工作,另一老師可能出緊另一份卷,所以自己嘅卷自己出。

關於實驗室,11月12號係準備下一堂的實驗,實驗性質係plant nutrition gas exchange ,將樹葉放在水中,睇空氣從氣孔排出,睇分布和密度,要準備、設計實驗流程、步驟,引導學生探究唔同樹葉氣孔分布、數量、密度、全部都要在實驗室做,做準備工作,將不同嘅樹葉帶去實驗室,用量杯放入水,計劃畀一啲挑戰事項俾學生,例如睇有燈或者無燈嘅分別,流程可以思考,如果實驗係自己玩,可以在屋企做,但實驗畀全班學生做,所以要一早準備好,實際上畀setup佢哋係大概點嘅樣,模擬一次,呢個係相對簡單實驗,搵樹葉和模擬一次係好重要,在課室裏面看似簡單嘅步驟,老師背後一定要做功課,唔同意唔需要時間,順利係可以好快,但安排六個小組,邊樣做先邊樣做後,點樣帶佢哋去到挑戰項目,係要模擬,不同嘅樹葉、細杯大杯、有燈無燈,好多嘢,呢個實驗係第一次做。

實驗室係好難訂,訂咗16:00開始,最遲22:00走,學校嘅停車場有自然徑,無特定要邊種樹葉,做完實驗仲要設計工作紙,同實驗室助理準備物資,同意係可以在12號之後做,但實驗室難訂,已經計劃好,就跟着進度。

[16:20] 主控表示會詢問另一範疇,但留意到時間,預計星期五一定夠時間,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23/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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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10:00
👤麥(16) #終審上訴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於2022年8月23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和刑罰獲撤銷。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於2022年10月6日發出傳票,認為律政司未能提出合理可供辯的論點。律政司按傳票指示,以書面形式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解釋為何本案應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於2023年2月20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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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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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葉,黃,吳,羅,陳,袁(20-35)🛑六人已還押23日 🔥#判刑 (#1112中環 暴動 4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9/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何,馬,王宗堯,吳,林(21-41) #續審 [14/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2項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4/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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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裁 判 法 院)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翁,黃,林/職工盟義工(22-46) #續審 [5/3] (#20200506金鐘 4項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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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續審[5/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2/90]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4/44]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祈顯義非常任法官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
簡單背景:

在2019年10月7日的約22:24時至約22:25時期間,答辯人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其後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最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這一個行為就是本案的核心重點。當時,有其他人同時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和在現場叫囂。事實上,答辯人亦被拍攝到曾在現場吃東西,或是多次在現場徘徊。(詳細可見本案審訊第一天的片段記錄)

在原審時,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向警方照射強光)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至於「共同目的」的部分,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的行為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而且他當時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他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是故,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的罪名成立

在定罪上訴時,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下稱「原審法官」)認為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考慮到其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所以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這可能是獨斷獨行的行為,故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是故,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是次聆訊涉及一個觀點,若翻譯作中文,內容是關於原審法官批准答辯人的定罪上訴申請時,是否錯誤引用終審法院於早前在FACC6/2021案和FACC3/2022案中所訂立和討論過的法律原則。

在今日的聆訊,律政司由吳加悅女士和黃恩寧女士代表;答辯人由王熙曜先生代表。

今日聆訊的內容(重點附以底線)

[10:00開庭]

📎簡單而言,上訴人的立場是:

(1)答辯人是知道他附近的杜XX和其他1男1女是正作出照射光束的行為,他至少可以看見相關的光束,並有意圖地作出相關的被禁行為;

(2)上訴方沒有將非法集結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至於涉案1至2分鐘外的時間,法庭可視之作背景考慮;

(3)答辯人並沒有出庭作供,不能推翻控方證據指關於他的犯罪意圖的說法;和

(4)本案有足夠證據顯示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是有一定「熟悉」,並一同向警方照射光束。

📎簡言之,答辯方的立場是:

(1)同意原審法官可能將答辯人的行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作區分;

(2)同意答辯人有參與相關集結,但事實上他與其他人(特別是1男1女)作出不同的行為。因此,即使他犯法,這會是其他的罪行,並非「非法集結」;

(3)原審法官亦曾提及考慮過其他因素,如答辯人的年紀、他在其他時間所作的行為等;和

(4)上訴方不公地將涉案集結過度侷限於涉案的1至2分鐘,法庭應全盤考慮整體約25分鐘,因為撇開涉案的1至2分鐘,答辯人確是只是獨斷獨行。

📎法庭的關注:

(1)若以原審法官的判決考慮,答辯人作出行為是因貪玩的話,或許對答辯人是不利,因為這可能亦是參與集結的動機

(2)答辯人的行為難稱是獨立,因為他從杜XX拿電筒後有歸還。然而,原審法官的關注點可能是答辯人與另外1男1女的行為,這是否一個正確的做法;和

(3)如果答辯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時作出相關被禁行為,即使他在後來參與其他不相關的事,他這一刻的行為已令他犯法。本案的情況是根據警員供詞和片段,當時現場是正有人叫喊,警方亦曾發出警告。

法庭將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10:35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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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本案時序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首次提堂
2020年7月19日:本案開審
2021年8月12日:莫子聰裁判官裁定被告罪成
2021年9月2日:莫子聰裁判官將被告判入勞教中心,但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2022年8月23日:張慧玲法官裁定被告的定罪上訴得直,刑罰撤銷
2023年2月20日:終審法院向律政司司長批出上訴許可

附錄2:莫子聰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附錄3:張慧玲法官的判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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