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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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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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908太子

梁 (23)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港鐵太子站 S1 扶手電梯間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特別強調包括BNO)
-居住報稱地址
-更改居住地址需要24小時前通報警方
-宵禁令2200-0600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轉乘交通工具及搵律師除外)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
就兩項控罪,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兩名證人,沒有被告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可能作供外,沒有其他證人。

抗辯方向:截停搜查情況+背囊及背囊內物品均不屬於被告,預計審期一天。

案件排期至2021年5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已還押21日

(#1118柴灣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

改判教導所‼️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1)

陳(24)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 5 月 24 日,在香港中區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保管兩把扳手、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2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CCTV。

雙方同意修改後承認事實,但由於今天餘下時間不足應付審訊。裁判官指示雙方需經第一庭重新排期擇日開審❗️改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39開庭

📌傳召PW5 警長58334 左耀昌(即拘捕D1 D2警員)

-PW5 同意事發前對D1 D2 的行動為不知情 不同意與警員9751 互相抄襲
-警員13123 與警員58334 同樣有補充口供
-作供完畢

1105 休庭;1118再開庭

📌傳召PW6 警員8698

-駐守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除第二被告代表律師之抄襲問題 其他被告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作供完畢

1145 休庭;1153再開庭

📌重召PW5警員,D2代表律師覆問
-覆問完畢

📌傳召PW7 警員(即現場便衣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8佐敦 #無線電

👤 張(D1)

同案D2獲簽保守行為處理,記錄按此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前幾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紅磡海底隧道聚集,以雜物堵塞隧道及毀壞閘機,最後進佔理工大學。2019年11月18日,網上有人呼籲去佐敦以分散警力,營救示威者。約19:20時寶靈街有堵路,警方出動水炮車,有人掟汽油彈、有人逃離現場,警方截停164人,其中拘捕4人,帶返元朗警署,在D1身上搜出對講機。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D1同意案情,控方撤控,簽1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需繳堂費300元,於保釋金扣除。

涉案對講機充公,其餘返還被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4/2)
#雷射筆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攻撃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在庭上完成簡述、補充呈交之書面陳詞及回應對方陳詞,重點如下

📌控方陳詞
聚焦是否意圖使用工具,引用3單案例(莊阿彩、袁國強及SHY)認為只要被告視該工具可作傷人,控方不需證明該物品意圖必然使用傷人。法庭亦可從環境證供如收藏位置、被發現時被告表現如逃走作推論。控方重申證人口供不受質疑,尤其專家證人公正指涉案雷射筆檢驗為3R級,沒有達到筆身所標示即3B級比較大傷害性。

📌辯方陳詞
引用翁偉成案例,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要視乎有意圖去傷人,舉證責任在控方。另外不認為被告有犯罪後逃走行為,截查時只是剛剛買完紅酒。庭上控方多位證人口供足以挑戰證物鏈出現被干擾問題,警方多次處理有缺失。控方陳詞有多項質疑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並非普通法精神。一如控方所指當天國慶遍地開花有示威活動,被告庭上解釋或許與正常日子狀况不同,但法庭可見在錄影會面、現場片段以及庭上自辯中,被告堅定表示沒有參加示威或意圖使用涉案工具去傷人。

法庭押後於2月24日16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9/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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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警員 16518 呂宇澎 作供聲稱警車到達紅磡德民街後,有現場集結人士用綠色、紫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車的擋風玻璃。於是警員落車追捕,見一女子坐係黃埔站A出口的樓梯隔離……


📌拘捕第三被告的過程
在黃埔站A出口內近地面的樓梯拘捕第三被告。搜出一支末端連住一條黑色手繩的雷射筆(P88),當場測試後,該雷射筆可發出紫藍色光線。之後拘捕第三被告,罪名為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00:20女警協助PW10將第三被告帶上警車AM6020,於00:27到達紅磡警署。


📌雷射筆的發現位置、處理經過?
警員聲稱撿取雷射筆後,經警長34113在現場測試雷射筆後一直保管住。獨立處理放在綠色背心左邊的袋中,雷射筆一直在身上直至04:15在紅磡警署交予女警15205保管。

但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黃埔站A出口地上有一條狀物體,被警員用腳向A出口方向掃走。

👮‍♂️警員撿取雷射筆的過程(最新版本)
撿起雷射筆放入右邊前褲袋 > 但俾槍袋阻住唔覺意跌咗支雷射筆落地 > 用腳掃到之後再執返 > 之後交俾警長34113 > 警長34113試完雷射筆再交返俾PW10

代表第三被告的 #藍凱欣大律師 質疑,PW10的書面證供中就雷射筆的發現位置及處理經過的描述,與警員在庭上的證供截然不同,書面證供從未提及用腳掃走雷射筆。不但記事冊無寫,兩份書面證供只簡單提及雷射筆「在被告的右身傍撿取」。

*警員堅持清楚記得第一眼見到雷射筆的位置及整個處理證物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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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休庭。審訊於2021年2月9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繼續(全日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郭(28) #0810尖沙咀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朱冠強。
——————————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主要理據:有新的片段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是比原審片段更能顯示案發更早時間的情況。

李運騰法官指會在裁決時才處理是否接納新證據。

上訴方指新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PW1指上訴人在第2次用綠光雷射筆向警察防線射30秒時並沒有任何手部動作。若法庭接納新片段,PW1的證供可信性便有疑問,他有機會認錯人,會影響定罪可靠性。此外片段顯示疑似上訴人只是站在原地,PW1指他一眼看到上訴人行為並望着她追截與新片段有衝突。

李運騰法官關注原審有沒有處理上訴人在那裏使用雷射筆。

上訴方指PW1在原審時沒有指出具體位置,在辯方盤問時亦沒有處理這議題,但新片段與疑似上訴人的衣着和描述與PW1描述的相近,以及當時疑似上訴人未被拘捕的位置和上訴人被拘捕的位置相近。

李運騰法官指法庭不能將PW1口供與未執定是否接納的片段作比對。

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因接納PW1指現場綠色光較少,故把雷射筆跌落地時射出綠光作為裁決罪成的佐證,但若PW1的因辨認出錯而令證供出現不可靠,定罪會不可靠。
——————————
上訴方就刑罰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指上訴人已明白刑罰上訴的風險,即法庭可以上調刑期。

上訴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及控罪嚴重性,尤其上訴人照射到PW1只有1秒。上訴方亦希望法庭能考慮上訴方行為及她行為的引伸後果。當時上訴人的行為持續時間短,而且當時人群開始離開,沒有因上訴人行為而有進一步行為。

李運騰法官認為若上訴人有傷人的行為,控罪將會改為傷人罪或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且以當時現場環境,上訴人的行為具挑釁性,目標是令警員打人。
——————————
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指由於案發現場路面有不少「巴士站」的字樣,不肯定上訴人被捕的位置是否片段顯示的位置,此外片段中段的部分模糊,不能顯示上訴人的逃跑方向,加上不能清晰看見疑似上訴人的褲子及容貌,答辯方認為片段中人未必是上訴人。

答辯方播放片段,片段中可見有綠色光從疑似行人路方向射向PW1,PW2,1名不知名警員及記者。答辯方指即使上訴方片段顯示出疑似上訴人在頭數秒時間沒有照射,但不能顯示出上訴人之後沒有使用雷射筆。

李運騰法官關注PW1就辨認疑似上訴人是否有誤。

答辯方認為PW1在庭上指出他看見在5米範圍內只有上訴人有他在庭上說的衣着。加上PW1表示在上訴人對警方防線第1次使用雷射筆時已鎖定視線,沒有中斷,因此沒有辨認錯誤上訴人。

李運騰法官總結答辯方立場,即PW1在開始時有沒有望錯,直到2人距離5米時才追,若視線沒有中斷,那辨認便可靠。

答辯方認為PW1不是一直盯着上訴人,但是一直沒有離開包含上訴人的視線範圍。加上髮型衣著均與PW1描述相近,因此PW1辨認沒有錯誤。

李運騰法官表示由於原審時沒有提及「巴士站」標誌的數量,而法庭亦不應靠未裁定是否可呈堂的影片作判斷,為公平起見,批准答辯方到現場拍照環境,並呈堂為新證據,亦需按程序草議動議書。

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會在下次聆訊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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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會押後至3月24日1430繼續處理,當天亦不會宣判。答辯方需於2月19日前交上新證據及動議書。上訴人在侯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45 開庭

PW4偵緝警員16552 郭志滔(音)繼續作供(制服D1)
PW5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作供

1302 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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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開庭
PW4繼續為控方作供;續昨日講到PW4 與10336一同制服D1,警長58034出現提供膠手扣,因為被告反抗,初時只係扣到一隻手,糾纏期間有位金色短頭髮女士行到PW4 身邊,試圖搶走背囊,意識到背囊應該屬於D1,佢搶證物,於是PW4 捉實一邊背帶,佢搶唔到跟住走咗,繼續糾纏直至警長51355,警員9861 和 11869到場支援,情況受控先可以上手扣,及後有更多人支援到場,圍觀人士被趕,封鎖現場,9865搜查D1背囊,搜到兩個玻璃樽,應該係汽油彈,一支錘仔,仲有個人衣物。

PW4無受傷,有被踢中,但無大礙,無睇醫;PW4稱無信心辯認到證物。

辯方D1律師盤問:
當日1630後去到髮廊後門,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係並排企定,D2在左邊D1在右邊,54965在D2左邊,PW4 在D1右邊,有留意兩人容貌,但冇印象有冇戴眼鏡,因為已經唔記得,見到D1有個黑色背囊,唔記得係邊隻手揸住。

當晚PW4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在21:03時在記事冊做補錄,在23:30時寫口供,同意律師指應該能準確反映事件,律師便指出口供紙上寫着:「見兩名男子企在58號外右手攞住背囊」。

PW4 見54965行到D2身邊,左手揸住啲嘢,相信係委任證,右手搭住D2膊頭,唔肯定是那一邊膊頭,D2講一句說話連粗口,一路講一路揮拳打,54965右邊面顴骨位被打,印象中打咗3吓,可能3-4吓,太耐唔記得,律師追問口供寫3-4拳?太快,睇唔清楚幾多吓;54965被打期間冇反應,佢右手捉住D2右手,左手捉住左手,D2有掙扎,睇唔清楚D1點打54965,但肯定有揮拳,衝過去捉住D1兩邊膊頭拉開佢,同另一警員拉佢落地,律師指口供紙寫「推倒在地上」,PW4 話拉係比較適合,律師問今日記得清楚過當晚?

三人一齊跌落地,由於D1 不停掙扎,PW4用上身壓着佢,雙手捉住佢雙手,期間D1面向天,佢縮腳踢到PW4,唔記得係邊一隻腳踢,睇唔到佢踢中同僚,睇唔到佢咬人,踢人時58034已經到場但未過嚟幫手,之後58034幫手捉幫手壓着D1下身。

播放由控方提供的其中一條片段00:12-00:52約40秒,見到PW4 & D1倒在地上,PW4唔同意見唔到D1有任何掙扎,佢無踢腳但在鬥力,不斷反抗;播到01:10 D1雙腳都冇動作,見到58034比膠手扣。

律師指D1的口供寫:「D1剛才被截查時,手持的黑色背囊(表面為黑色,背面為淺灰色),我一直有留意此背囊,以免被其他人搶走」,要求PW4 辯認暫準證物PP27,一個全黑的背囊,PW4只唔肯定係咪呢個背囊,唔肯定PP27係咪D1的背囊,可能口供打錯;律師指口供紙肯定哋寫咗3次個背囊,今日唔肯定,指出有人同PW4講咗,口供紙認錯背囊,所以今日唔肯定,PW4不同意。

PW4稱因為與D1有身體接觸,D1被捕時佢休息緊,無留意D1有無受傷,見唔到面部受傷,或者上唇撕裂流血,唔能夠排除係糾纏期間受傷。

D2 律師盤問:
律師讀出多段PW4的記事的內容,指出只有在開頭一段描述見到D2時,他孭住黑色背囊,之後其他所有內容無提過D2的背囊,PW4唔知邊個看管背囊。

補錄記事冊和寫口供紙是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做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但冇同人交流,PW4 不同意律師指D2無襲擊54965,話襲擊只係搵藉口拘捕D2。

控方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負責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5分隊工作,隊員有13962和16552,16:32時身處綠楊坊商場,收到54965通知,發現兩名黑衫黑褲男子行去荃豐中心,隨即前往支援,16:35收到54965通知去到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見到佢哋入咗去,16:38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交界58號門外,聽到5496唔係警察咪郁,行前見到左邊10336 和16552將一名男子撳在地上,該男子短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黑色波鞋,後來知道係D1,佢背向天,右手掹住黑色背囊帶;右邊見到54965 和13965在近舖頭位置,將D2(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撳在地下,見到一個黑色背囊在舖頭和D2之間,D2郁手郁腳,54965警告佢唔好郁,拉佢襲警,D2叫途人幫手打狗,招勁冲到場趕走途人。

PW5行去左邊幫手處理D1,有背囊在D1和D2之間,D1嘗試用手扯背囊,PW5幫手撳住D1雙腳,因為佢企圖起身,期間曾被踢中頸部;曾經有一名大約20歲女子,金色短髮、戴口罩、着黑色衫,試圖用手攞起背囊,最終攞唔到因為165552搶番,最後將膠手扣畀16552,鎖住D1。

16:43時有其他同事支援,包括偵緝警長51355,警員11869,9865,6300,12979,和機動部隊同事,冇留意6300和11869做咩,亦冇留意背囊。

糾纏間俾D1踢中頸部,有少少痛,冇實際傷勢,無睇醫生,PW5成功辨認出兩名被告。

辯方D1律師盤問
未去到案發地點後門之前,在走廊聽到54965嗌警察咪郁,當時位置係見唔到門口,要轉過彎先見到,在聽到位置去到轉角位大約5-6秒時間,去到第一眼已經見到前面左右兩邊地下都有人,見D1右手手持黑色背囊,背面係淺色嘅,D2都有背囊,在D2和牆之間。

律師要求PW5 辨認PP27,PW5似乎有疑問,要求睇埋另一個,被律師拒絕。

PW5確認在當晚約2200-2300時,在荃灣警署補錄記事冊,在翌日凌晨0020時,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寫Pol 154,有其他人在場處理文件。

律師指PW5 的庭上證供説D1 D2穿淺色短褲,但口供紙寫兩人深色短褲,D2穿黑鞋,孭住黑色背囊;PW5睇過口供紙後説以口供紙作準,剛才記錯。

播放控方提供的片段《1013日便衣警察》,@00:28見到PW5 在畫面右邊,@00:35 見PW5攞膠手扣,但PW5唔確認,~00:39 在近鏡頭位置,有人撳D1在地上,遠處有一藍衫人箍住D1條頸,D1踢咗幾腳,無著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黃 (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完整汽油彈及兩個破裂汽油彈。

控方獲取指示,將會提出新控罪及修訂控罪,需時準備修訂文件,申請押後案件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本案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11月5日及12月31日因文件未準備好而再申請押後。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市民及6名警員為控方證人。亦會呈遞4條錄影會面紀錄,共5小時40分鐘,其中2條會面紀錄與控罪1-9相關。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

控罪10將會進行5天審訊,以中文進行,於2021年11月29日0930開始。
審前覆核在2021年10月11日1100進行。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需繼續還押🛑

(按:蕭手足不時望向公眾席點頭及揮手,精神不錯)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盧(23) #0801天水圍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盧手足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瑞滿樓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或控制 #爆炸品,即硝酸鉀、蔗糖、碳酸鎂及碳酸氫鈉的固體混合物。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盧手足被控於在同日同地,管有8支膠管、打火機油、酒精、棉花、玻璃樽和火柴,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上次押後索取心理報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117

--------------------------
辯方引用心理報告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盧手足沒有暴力傾向,重犯與暴力相關罪行的機會低,無證據顯示盧手足會以暴力或其他侵略性行為待人,過往與家人同住亦無對他們使用暴力,因此不需接受進一步的心理治療。被告過往亦無刑事定罪記錄,正如早前提及本案是單一事件。

📌考慮被告認罪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管有爆炸品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16個月。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

控罪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30個月。

🛑總刑期為38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4/7]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443開庭

📌傳召PW8 警員8422 蕭明優(音)(即處理證物之警員)
-D7-11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9 女警員 梁鳳維(音)(即截停D7之警員)
-D7辯方大律師盤問
-PW作供完畢

📌傳召PW10 警員20882黃偉忠(音)(即截停D8之警員)
-D8辯方大律師盤問
-PW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20003
-D9辯方大律師盤問
-作供完畢

📌傳召PW12 警員23049
-D1 D10辯方大律師盤問
-作供完畢

📌傳召PW13警員
-作供完畢

D1-7 無中段陳詞,D8 D10 11有中段陳詞
1648休庭

案件明天0930續審並進行中段陳詞,批准 D6 D7 報到暫時豁免,期間全部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4/4]

D1盧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審訊進度:
PW7 DPC16193 鄭如風(?)負責處理D1證物,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就控罪一有中段陳詞。

D1辯方大律師指出,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沒證供顯示D1參與非法集結,因為所有警員第一眼看見D1 D2時不是在原先指出的非法集結的位置,亦沒有說他們是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之中,或指出D1 D2作出了任何定名行為。D2辯方大律師採納此陳詞。

一番爭辯及澄清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0930續審以考慮中段陳詞。
裁判官突然將兩名被告到警署報到的日子改變,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2月3日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0 開庭

PW5 偵緝警員16552 孫達龍(音)繼續作供,另一名制服D1的警員,聲稱被D1踢到頸部,但D1無被控告襲擊他。

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作供,15:55 主問完成,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組織,申請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月4日10:0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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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1302-1433 午間休庭

繼續播片,00:35~00:40 D1踢咗兩腳,00:40~0045 D1左腳踢咗一吓,PW5口供寫:「D1雙腳亂踢,踢到我身體,而其穿著的波鞋亦飛脫」。

播放《街坊責罵》,01:10~01:28 見PW5 除去D1雙鞋,拋向後面,PW5 不同意,表示只係捉腳,同意18秒內無踢中頭;01:28~02:16 鏡頭左移從另一角度拍攝,D1再踢咗3腳;律師指由始至終無踢中頭,與主問時係兩個版本,PW5 指睇片係,但無踢中頸唔代表無踢中身,同意就算有係意外觸及。

播放另一片段《今日荃灣》,00:50~0055 畫面右下方見到灰色T恤男子靠近牆,PW5唔確認人與牆之間有無背囊;@01:06 清晰見到灰衫男子背脊,PW5 同意睇片係無背囊,但前邊同事遮住咗,唔肯定有冇(宅)住背囊。

播放另一片段《喬裝警見工》,01:10~01:15 都係見唔到背囊,PW5解釋唔到。

律師問假如D1襲警,點解唔去醫院,PW5 稱因為無傷勢,當刻痛,之後無事,所以無去。

控方覆問
要求PW5 就「踢中身體近頸處」在主問和盤問時有不同說法作澄清,PW5 稱佢係有踢中我,睇片唔係踢中頸,但唔知係咪chuck 親條頸,覺得條頸痛。

當辯方要求確認PP27係唔係D1的背囊,希望睇埋另一個背囊,係因為54965通知係孭住黑色背囊,睇埋另一個可以換醒記憶;於16:38時已經見到兩被告瞓在地下,D1由16552 和10366制服緊,見到D1用手掹住PP27。

主控問:「片段拍攝嘅角度,同你身處嘅角度係咪一樣?」辯方反對,裁判官請PW5 離席,與控辯商議;裁判官據悉所有片段是由控方提供,詢問主控期望PW5 提供詳答案,如果佢話嘅,就需要將片段逐格逐格睇,控方表示對片段嘅真確性無爭議,全部係open source ,控方不會再追問,PW5 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署警長60657 招勁冲 (音)
2019年10月13日參與踏浪者行動,為應變大隊A5-A8分隧主管,下午做簡報,留意非法集結或毀壞店舖行動,14:30在荃灣地鐵站南豐中心一帶巡邏,16:32時收到54965電話通知,見到兩名black block向荃豐中心方向行,覺得有可疑,進行跟蹤,當時身處華都中心,行過去協助,去到附近見到54965,16552,13962,10336已經在場,54965見到PW6 到咗就從兩名男子的左邊行近,兩人一樣穿灰色T恤、黑色三角骨褲,佢哋企喺後門,面向青山度,冇留意其他物品;54962行近企在左邊的D2,右手從D1後面搭住D2右邊膊頭,左手出示委任證,D2得知警員身份,講「你話係就係啊,屌你老母」,打咗3拳,D1揮拳打54965右手,其他隊員一齊上前將佢哋控制,13962和54965控制D2,16552和10336控制D1,兩班人碌落地下,PW6 加入控制佢哋,撳住AP1和AP2,好多人圍觀,同埋指罵警察,PW6 打電話要求支援,同事未能將佢哋制服,因為劇烈反抗掙扎,有一名穿着剪頭髮袍嘅人扯PW6件衫,另一名金髮女子試圖搶地上的背囊,背囊是黑色面淺色底,當時並不知道背囊係邊個嘅,PW6 搶咗返嚟放在兩堆中間位置,期間協助54965制服D2,D2用右手扯跌PW6 背囊,警告佢都唔放手,打佢身體佢先放手,越來越多市民圍觀,攞出伸縮警棍自衛,留咗一陣有其他隊員支援,將兩人制服,處理咗現場,指示51355安排拘捕和搜證,搜查有冇違禁品,因為知道隨後會有高級長官到場,要向他們簡述,所以安排51335處理現場。

PW6 在庭上認出兩名被告,當日在場有目擊D1和D2被拘捕,見到有兩個黑色袋、玻璃樽、錘仔和雜物,冇親自處理證物唔可以指出邊個背囊屬於邊個,見到兩人被帶走;PW6 右手手掌和手腕受傷,因為要控制D1而受傷,又去醫院檢查,之後返新界南警察總部拍照,呈上相片冊P75給PW6確認第20,21,22號相片。

主問完成,時間去到15:55,辯方表示需要時間組織問題,申請提早休庭。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0953 廣播:)
1003 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法官
#1005旺角 #申請保釋

李(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違反宵禁令,故於2020年12月2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席前被撤銷保釋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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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只有5人,連埋家屬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70)/ D2:譚(22)/ D3:賴(21)
D4:陳(21)/ D5:莫(38)/ D6:羅健熙(36)
D7:林(17)/ D8:郭(19)/ D9:温(21)
D10:鄧卓儒(26)/ 台灣公視特約導演

控罪:
(1)D1-10非法集結
(2)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6)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tbc)

(2)D3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包膠索帶
(3)D4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一支士巴拿
(4)D7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兩支士巴拿
(5)D9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科學館華懋廣場外近停車場,管有三條鋼絲及一包膠索帶
(6)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Neway外管有索帶、防具、面罩、多用途刀及鉗


全部被告今天均有由法援委派代表,全部答辯意向:不認罪

D1/2/5/9/10會爭議會面紀錄警誡供詞,其中D1/9肯定會挑戰其自願性、D2/5/10暫時保留爭議並於審前覆核前決定。

控方將傳召36名警員作證人,其中一名是專家證人(D10雷射筆)。D10不會挑戰專家證人的專家身份及不挑戰專家報告,故該報告將以65b呈堂。

控辯雙方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存檔文件及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

案件排期至2022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8月8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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