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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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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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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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8/6]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

盤問控方證人PW7完畢

辯方申請A3留院的醫療報告會以第65C條處理,獲批

16:07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8,辯方詢問關於八達通紀錄

16:31明天繼續盤問PW8

各被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暫定2021年5月6日0930作結案陳詞,A1-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給控方,A3則於5月3日1200前傳送

🟢明天2021年4月14日0930再續審
(1642終於完庭啦!郭官於商討日期時,贈各位律師一句勵志說話:今天的事今天做)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D1 在1月29日在裁判官鄭紀航前承認2控罪。
D2 提堂時不認罪,案件已經在3月23至24在不需律師下完成審訊。D1判刑及求情可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

控方指D1有3項類似案底,指他會在2021年8月出獄。

—————————————-

D1 鄧官前再確認承認兩控罪❗️

-就非法集結律師求情引用2014-16年葉寶琳,黃毓民等案例最好終判以罰款。本案是和平集結,沒有暴力元素,為時兩三小時。但鄧官回應被告有預計包括準備banner及直幡。至於第二控罪,律師指今天庭上播放RTHK片段可見黃最初沒有戴口罩,只是遊行時接受一外藉記者訪問後才戴上,用意不是隱藏身份,只是想示威表達公民抗命。

D2古 經審訊後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法庭依賴2013年古思堯燒國旗一案,當時古同樣不認罪,但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與本案相同。法官問被告求情有沒有嘢講,古說自己有第四期癌症需接受治療,但仍會全力配合法庭及懲教準備第十一次坐監,唔希望法庭同情,可憐。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4個月❗️❗️
D2 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控罪(1)參考周庭2020年一案(HCMA 374/2020)非法集結量刑以12個月起點。然而本案人數、時間及行為遠不及該案,但鄧官同時指黃當日接受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拿著直幡,是帶領性人物。本案法庭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D1認罪減去三份一即判處4個月。D2在審訊中沒有爭議案情扣減一個月。D1控罪(2)以15日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與控罪(1)同期執行

📍兩位精神不錯,黃在欄內不時望向旁聽席,古上午完庭前呼「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判刑離開時黃向旁聽人士說「好掛住大家」後獲回應「撐住,加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當日身穿畜龍裝當值,與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同隊,並協助其拘捕A15。

A15被鎖上膠索帶時,PW37在場。

A15趴在電車軌上被7627 鄧智兆 壓住,當時A15戴住眼罩和防毒面罩,7627 鄧智兆 扯下其防毒面罩交予PW37,眼罩則在A15身旁,PW37不知眼罩如何由A15戴住變為在地上。

PW37問A15防毒面罩是否屬於他,又拾起眼罩問A15是否屬於他,PW37指A15答「係呀」,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的背囊內,眼罩放入背囊時沒有先用任何袋袋住。(按:A15當時揹住背囊,直播員實在難以理解PW37如何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背囊)

其後PW37及7627 鄧智兆 押A15到電車站,PW37搜查A15背囊和身體時,有取出眼罩,但沒有取出眼罩袋。

在影片NTS M077中20:09:36時,畫面左邊坐在電車站為A15,A15左邊一畜龍踎在旁手持一個膠袋為PW37,膠袋下有一個眼罩屬於A15,PW37指早前在搜查時由背囊中取出放在地上,沒有用任何袋裝住。

🌟 #陳仲衡法官 要求片段中可清晰見到A15的畫面,在20:09:51時A15被強光照射, #陳仲衡法官 不禁指「光到眼耳口鼻都見唔到」。

在20:11:15時可清晰見到A15容貌及傷勢。

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9/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作供完畢。

傳召 PW17 政府法政科化驗師 蘇文浩(音)博士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證人曾經為此案撰寫兩份口供,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以65B形式呈堂,不爭議專家身份,不用在庭上讀出口供內容。

案件押後至明天(14/4)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後補資料

睇P70嘅第四號相,係第三組汽油彈,有兩條橡筋,PW16當晚返新界南總部處理,取出火柴,無理到橡筋,確認連橡筋交俾化驗所,但現在證物中搵唔到,唔知去咗邊,證人表示唔係佢整唔見,睇P80化驗所簽收文件,item 5 & 6關於第三組證物無寫rubber band,item 1 & 3 有寫rubber band,證人唔同意無交,有機會係佢打漏咗,因為橡筋無拆落嚟,綁在樽上,無處理;但在記事冊有寫着:「一個玻璃樽,內有液體沉澱物,樽身有兩條橡筋綁住兩條火柴」,記事冊有寫點解P80無寫,證人表示可能唔小心、大意。

在2019年11月22日的口供,20:30時,在新界南總部11869張AP2搜出嘅物品交由本人接管,有44件,詳細記錄,包括有DPC 13962嘅一副黑色眼鏡,已損壞,點解13962嘅財物回歸第二被告,佢將物件交俾我,我就寫低,同意係錯咗。

⚙️控方覆問
澄清D1個人八達通係邊度搵到;主問時曾經話係在荃灣警署,在證物P1內檢取,其實係9865將P1和八達通分開交俾PW16,兩張八達通都入咗落財物袋。

傳召PW17政府法政化驗師蘇文浩博士
兩位辯方律師都不爭議證人的専家身份,同意證人的兩份口供以65B形式呈堂,可以不用在庭上讀出內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 #0831銅鑼灣 案中 #沈小民法官 指58171 黃子誠 證供不可靠,控罪不可能成立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7

📌證人供詞及記事冊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的口供紙主面提及來自NTS M077的兩幅截圖,第一個截圖是關於搜查A15、第二個截圖是關於PW37與偵緝警員押解A15。

在1頁紙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提及截停、制服、拘捕A15,PW37同意。在記事用就案發當晚有3頁紙紀錄,完全沒有提及A15,PW37同意。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口供紙時有播放NTS M077,PW37同意辯方指出PW37單憑記憶講述在片段前所發生的事情。當日透過通訊機得知 鄧智兆 要求支援,因此由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回去協助。

📌眼罩
主問時指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戴住防毒面罩和眼罩, 鄧智兆 脫下交予PW37,但PW37又指眼罩從地上拾起。兩個不同版本是因PW37忘記眼罩從何搜出,PW37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有沒有戴眼罩。
眼罩在近電車站A15坐下被搜身時才初次搜出,PW37不同意。
PW37指第一次看見A15時,A15坐在地上戴住眼罩時,眼罩沒有鏡片, 鄧智兆 扯脫其眼罩。昨天主問時指 鄧智兆 扯脫其口罩,現指 鄧智兆 先將眼罩交PW37,再將防毒面罩交予PW37。
主問時指眼罩在地上,現指眼罩是PW37從 鄧智兆 手上接過放在地上。

PW37堅持以上說法皆十分肯定。

🌟 #陳仲衡法官 堅持要求 #王國豪大律師 說話必須用口語,表示自己難以理解,但直播員理解力尚算OK,毫無難度。

📌雨遮
鄧智兆 有提過涉及一把雨遮,但沒有指示PW37尋找,PW37沒有協助尋找,亦沒有搜獲。

📌護甲
PW37當時先搜查A15背囊,再搜A15身。A15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沒有任何護甲。頸上有橙色哨子。

📌證物處理
PW37指有證物列表提及證物是在身上或背囊中檢取,後指自己理解錯誤,其實沒有該列表,自己上車後沒有時間列出證物。

🌟PW37說話鬼食泥, #葉青菁大律師 建議證人提聲說話,被 #陳仲衡法官 大聲吆喝「俾佢講埋先啦,佢講到一半你又起身講嘢,我抄唔切啦」(按:抄唔切關人起身講嘢事咩?)

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盤問時提及的橙色哨子,PW37指類似P15-5。

PW37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3/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

📌書面陳詞已在3月呈交,控辯只作簡短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回應控方陳詞指被告身上工具為社運常見用作破壞堵路是沒有證據去證明。❗️鄭官見控方未能順暢解答下提示控方可要求法庭以司法認知推論工具必然用作破壞。❗️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裁判官表示亦可能安排在七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118葵涌

D1:冼(18)
D2:湯(21)
🛑曾還押54日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內庭飛已派晒
「求直播員打錯左十三庭」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有警誡供詞但不依賴

辯方對證物鏈沒有反對,即同意被告管有物品但將有3名辯方證人就被告管有物品理由解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至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希望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申請押後以就答辯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指今次將會是最後一次申請押後案件,控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17) #2020063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有招認)。辯方不爭議警誡供詞準確性及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3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5

📌拘捕A15
當日旁晚時分在德輔道西一帶當值,約2010時在一警車內處理一名被捕人,即A15。當時以「襲警」及「未經批准集結」警誡及拘捕A15。PW38脫下鎖住A15的膠索帶,並安排救護車送A15到瑪麗醫院。

📌在醫院檢取證物
A15在等待診治期間,PW38在瑪麗醫院17號分流站從A15檢取一些證物。

P15-1防毒面罩和P15-6眼罩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P15-6中有眼罩、綠色布袋,布袋中有白色袋,袋住一塊深色鏡片,在背囊搜出時,眼罩在綠色布袋上,當時PW38沒有留意袋中有深色鏡片。
PW38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前,從未發現有白色袋和鏡片。

P15-5哨子掛在A15頸上,PW38從A15頸上脫下。
P15-7五個未開封口罩亦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

P15-8手套則在警車上被PW38從A15手上脫下,以防剪下緊箍A15的膠索帶時,剪爛手套。脫下後PW38將手套放在背囊內,直至從背囊再次搜出手套。

A15的個人八達通在背囊內銀包搜出。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8

📌「不斷襲擊」
案發當日約2005時, 鄧智兆 將A15交予PW38處理,並交帶細節讓PW38拘捕及搜身。
PW38在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4頁的證人供詞,第4段中提及「不 斷 用手踭襲擊鄧智兆」,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亦有紀錄 鄧智兆 提及「AP 不 斷 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呈上PW38的證人陳述書第4段為MFI D15-2。

覆問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證人口供第四段中提及 鄧智兆 向PW38交代案情,在現場 鄧智兆 交代時,PW38沒有作任何記錄,在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中作紀錄時,依靠憶述 鄧智兆 交代內容。

PW38作供完畢

——————

女警署警長 55464 黃鳳雲 的兩份證人供詞

兩份證人供詞連同附件以65b形式呈堂,2021年4月9日錄取的證人供詞為P70;2021年4月13日的為P70A。

於4月9日的口供錄取過程中,刑偵探員播放了兩條片段,分別為獨媒片段及一條警方拍攝片段。

獨媒片段00:35:00-00:40:00
有一女子在00:38:32於合成海味附近進入鏡頭,至00:39:03離開。
黃警署警長由衣著,裝備,行為等認出自己,並於00:38:45作出截圖。

另一片段為NTS16 M064 00007
00:09:00 - 00:10:00
於00:09:40作出截圖,辨認出片段中女子為自己
片段顯示黃警署警長於00:09:45帶一名女被捕人上警察車輛,並於00:09:45作出截圖。

在4月13日作錄取另一口供,為4月9日的口供作補充。
再次播放同一警方片段,時間為00:09:20-00:09:35。片段中見到背心上印有CRM NTS標識,並於00:09:32作出截圖。

(參考 盤問覆問 P34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陶 (60) #2020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站E1出口外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2日示威者號召於不同地方示威,包括旺角。案發當日旺角有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呼叫口號及唱歌,亦有人從高處向警方投擲雜物。同日亦有示威人士就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罪被拘捕。

控方3名證人,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員及一名偵緝警員,當日奉召到旺角站E1出口外行人路設封鎖線。約20:03,現場有超過200人聚集(包括被告),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警方當時已舉藍旗警告。同日20:28,仍有超過50人聚集在上址,大聲叫喊「黑警死全家」,警方即口頭警告群眾解散,否則使用武力。

當日被告戴銀色眼鏡、藍色T-Shirt、黑褲、黑鞋、戴口罩,白髮。警方以揚聲器警告被告。

20:30時,被告再次大叫「黑警死全家」,及指罵警方「死黑警」「仆街」以挑釁群眾,致群眾加入大叫並假扮狗吠,向警方大叫「屌你老母」。警方繼續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挑釁群眾侮辱警察,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衝向被告,被告嘗試逃走,最後被制服。

制服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被捕後全程保持沉默。

相關片段:
警方有一段手提錄影片段拍攝當日情形(相關片段從11:24開始播放,約5分鐘)。片段可見,11:24-13:38,現場較為平靜,當日在情況受控後被告是第一名挑釁群眾的人士,被告站於人群中,群眾與警方距離約2-3米。

被告第一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中13:38,被告舉起手大叫「支持警察」,群眾和應「吞槍自殺」,口號重覆叫喊數次。

被告第二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14:06時,被告再次帶領叫口號,隨後14:19-14:27,一名女子大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被告第三次帶領叫口號:
14:47-51,被告與一名女子繼續帶領叫口號,14:51-56警方多次警告群眾正在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散去。14:56-15:36被告與旁人傾計。期後15:36-47被告轉身加入人群領導群眾繼續叫口號。

被告第四次帶領叫口號:
15:47-16:00 警方針對被告作出警告:「戴眼鏡藍色衫個呀叔,影住你呀」,被告企在民眾後方,帶領群眾向警察辱罵「屌你老母」


#求情
被告初犯,沒有定罪記錄,60歲,是社會公僕。上司亦指被告有責任心,品格良好,是負責任市民。育有2名女兒,女兒指被告為負責任的爸爸,十分照顧家庭。是次案件被告有機會面臨失去退休金,當時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呈上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因家境問題未能完成學業,期後於夜校進修,94年投身政府工作,服務市民,工作雖對身體有勞損,仍不減工作熱誠,閒時亦有做義工。是次落案起訴後已感後悔,受到教訓。

家人指被告一生為家庭奔波,奉公守法,努力上進,品學兼優。因家住深水埗一帶,常有示威發生,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積壓情緒,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家中亦有年屆90歲母親,家人希望之後能與被告多相處,確保被告不再重犯。


📌判刑理由: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亦第一時間認罪,法庭在較早前已收到並閱讀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信,知道被告生活起重要變化,寢食難安,已汲取教訓。信中家人亦分享與被告的童年回憶及生活點滴,指被告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宣洩負面情緒。

法庭面對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的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但法庭不只會考慮被告行為,更會觀察周遭環境。當晚現場已有多人聚集(有時100,有時200),而單從影片可見亦有超過50人。現場環境不理想,有人叫喊口號、擲雜物等,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群眾仍沒有散去,雙方持續對峙。被告仍在此惡劣氣氛下挑釁群眾,令情況更緊張,被告亦4次帶領叫口號,明顯煽動他人情緒,被告擔任領導角色,令事件有潛在風險演變成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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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罪名成立,考慮整體案情及辯方求情後,徐官決定以60日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40日。

‼️40天即時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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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6承認事實

(59)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800 黃銘暉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16,當時A16身穿黑色背心(P16-1)、黑色短袖上衣(P16-2)、黑色長牛仔褲(P16-3)及黑色球鞋(P16-4)。警員 9800 黃銘暉 其後把A16交予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看管。

(60)同日約2004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德輔道西 44 號外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6。

(61)同日約2240時,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在瑪麗醫院急症室 18 號房檢取以下證物:
(1) 一頂黃色安全帽(P16-5)
(2) 一副護目鏡(P16-6)
(3) 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一件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一條黑色頸罩(P16-9)
(6) 一對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一個3M白色口罩(P16- 13)
(10) 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11) 一個白色透明噴壺(P16-14)
(12) 三支由上述噴壺倒出的無色液體。

(62)2019年7月30日約1318時,警員 11891 蔡咖陸 從A16的個人財物檢取以下證物:
(1) 一個黑色背囊(P16-15)
(2) 一個黑色背囊袋
(3) 兩件短袖上衣
(4) 一條毛巾
(5) 一件背心
(6) 一條短褲
(7) 一條面巾
(8) 一對長襪
(9) 一對短襪
(10) 兩個未開封口罩

(63)同日約1703時 03 分,警員 11891 蔡咖陸 在葵涌警署檢取A16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時身穿的衣物作為包括P16-1至P16-4。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6相片呈堂為P28(D16)(1)-(5)。

(88)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69張從A16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6)(1)-(69)。

——————

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背景
當日約1800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叫囂,用粗口挑釁警方,包括「死黑警」、「警犬」、「屌你老母死黑警」,並投擲雜物。警方防線其後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驅散人群。至約1955時,防線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停頓,PW3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上,接到指示將作快速推進,上前驅散,在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

📌制服A16
推進期間,前方數百人集結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位置,PW39在快速推進時,留意在約20米外,一名男子戴黃色頭盔、深色眼罩、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波鞋,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面向警方防線。男子看見警方快速推進便轉身離去。PW39上前將男子拉倒在地並按壓,期間男子有掙扎,PW39稱自己叫「警察唔好再掙扎,依家拉你非法集結」,另一個畜龍18658前來協助。其後PW39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即A16。
之後PW39將A16交偵緝警員5589處理。

📌標示A16位置
PW39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制服A16的位置,在電車站與電車軌之間,呈堂為P62_PW39_001A。

📌揚聲器
A16當時用右手持揚聲器,PW39制服A16後揚聲器掉落在A16身旁地上。PW39沒有處理該揚聲器。

📌證物
PW39指P16-8綠色長袖風褸為A16當時身穿,黃色頭盔類似地盤用安全帽,制服A16後留意到頭盔邊沿有一條灰色線,確認為P16-5。深綠色眼罩確認為P16-6。灰白色防毒面罩確認為P16-7。黑色背囊外有黑色防水套,PW39確認為控方展示的證物,呈堂為P16-16。

- 早休至1215 -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522將軍澳 #審訊

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2日在將軍澳彩明商場266號舖「魚池拾捌」外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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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以下證人之主問及盤問
PW1 23997 李梓陽
PW2 1355 張展宏

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1125 宣布休庭10分鐘

1140 被告選擇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蕭(26) #0922旺角
🛑已還押20天🛑

控罪1及2:#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及審訊內容索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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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被告由關恆芬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不再向法庭重覆求情大網,但仍希望指被告當時或許受自身精神和情緒問題影響判斷力,一時衝動而犯案。此外亦有24封的求情信指被告具有良好背景和有專業技能,閒時也會參與義工服務。

📌案情:

辯方認為本案比起其他暴動案件並非最嚴重的,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有計劃和組織地參與本案暴動;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大規模暴力;現場氣氛也較平靜,警方可在路面上移動,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已以流水式方式離開現場;現場也沒有警民衝突及對侍,也沒有警員受傷;是次暴動是非暴力,破壞程度也較低;被告人當時也沒有帶任何武器和縱火工具。

辯方指被告2次的縱火均是在同一馬路中央進行,但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火種也很快被消防員熄滅。

📌案例:

辯方向法庭呈交了與本案相關的案例,即CACC113/2018和CACC130/2017案,希望法庭可參考2案並以監禁4年3個月至5年作為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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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背景:

辯方指在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她由於情緒及精神方面出現問題而覆診,或許影響到自身判斷的能力。辯方指她亦已對本案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希望法庭輕判,讓她早日貢獻社會,照顧家人,以對社會和家人負責。由被告人的僱主、親人、朋友等所撰寫的24封求情信中指被告人是有愛心、樂於助人和勤奮工作。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每宗暴動罪案件的性質和背景不同,其他暴動罪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但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仍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

法庭觀察到本案有100多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叫囂,甚至會手持磚頭,或使用雷射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當警方稍後對示威者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不加理會,甚至之後在太子道西進行縱火波及2至3條行車線,堵塞道路。但法庭同意本案不是有詳細策劃。

控罪1和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被告手持植物、紙皮等物件協助火堆燃燒,現場片段可顯示出該火堆火光熊熊,可對附近公眾人士造成嚴重傷害,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認為控罪1及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監禁,而控罪3則是5年監禁,由於本案案情是在同一天一連串發生的,法庭下令3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後把3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下調6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下,4年6個月監禁就是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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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192&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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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先請法官P16-4鞋子及P16-8綠色有帽風褸,以讓法官容易理解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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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39警員9800 黃銘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衣物
將A16交予5589處理後,PW39離開,沒有再接觸A16。由制服A16至將其交5589期間,PW39一直在A16附近,A16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期間有留意A16衣着。

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6)(2)中可見A16,下身穿着的黑色長褲和球鞋與現場相同。

📌USP相片
相片P59由USP United Social Press 社媒的網站下載。被制服在地,面朝下被按壓,戴黃色頭盔身穿綠色外套者為A16,相片右邊持圓盾的畜龍為PW39、左邊畜龍為18658。在相片右下方地上的揚聲器為A16較早時手持的揚聲器。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5:05至19:55:13
19:55:08時,PW39指畫面中間,站在電車軌和雙白線間,右手持揚聲器,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黑色球鞋,背着黑色背囊,戴黃色頭盔者為A16。截圖為P57(NOW)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19:55:11時控方指示法官留意該男子動作,截圖為P57(NOW)_PW39_002。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2A。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不滿意要求PW39重圈。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1:58至00:22:13
PW39指在00:22:02時畫面右方在雙白線和電車軌間,右手持揚聲器,戴黃色頭盔、深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球鞋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1。PW39圈出指稱的A16為001A。
在00:22:05時可見該人背面,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2,圈出為002A。在00:22:11時見到該人左側又再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3,圈出為003A。

🔸時段二由00:23:22至00:23:34
PW39指在00:23:24時畫面右下角,戴黃色頭盔、綠色眼罩、灰色防毒面罩,身穿綠色長袖風褸,背着黑色背囊,右手持揚聲器者為A16。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9_004,圈出為004A。畫面可見位置為「西城六十」。

- 午飯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6]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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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伍淑娟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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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進度:
A2律師已完成對PW8的盤問。盤問內容主要涉及PW8對A2的辨認。控方也已完成有關A1和A2方面的覆問。

⭐️怎樣判斷A2有180CM?⭐️
PW8表示用港鐵購票機入票位加上以自己的身高判斷...

👨‍⚖️郭啟安法官表示每個人的身材比例不同,有的可能腳長點,有的可能腳短點

⭐️PW8表示曾就4-5宗社會案件觀看不同截圖,而這宗案件是他第1次就此作供⭐️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所有被告均表示不作供。

13:07審訊完畢

由於控方表示工作十分繁忙,辯方也十分繁忙,案件暫定於2021年5月8日 星期六10:00作結案陳詞,預料需時全日,A1和A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A3則需於5月3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予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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