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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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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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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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張慧玲法官 #刑期覆核

🙎🏻‍♂️陳仔(18) #20200101灣仔

控罪:
(1) 刑事損壞【向水炮車掟磚】
陳仔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理辯解損壞屬於政府的特別人群管理車AM9589。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陳仔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1把美工刀、1個打火機及1把鎚子,意圖損毀他人的財物。

背景及覆核詳情按此

--------------------------
陳仔同意報告內容,但因勞教中心平均刑期是5至6個月左右,會令他錯過9月開學,所以陳仔希望判入更生中心,令他趕及在刑期結束後在9月重返校園繼續學業。

👨‍⚖️官:何不defer一年?
彭偉昌:當然明白答辯人取向,但他並非中學生,副學士學位可以defer,並不影響學業。張慧玲法官則認為既然答辯人想趕及開學,判入勞教中心可成為答辯人表現良好的誘因。


--------------------------
🧷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答辯人更生計劃及報告內容,認為勞教中心服刑最適合答辯人,判刑理由書稍後頒佈。

判入勞教中心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判刑

陳 (24) 🛑已還押13日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6星期‼️

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大部份內容,除了
1)沒有向感化官表示打算上訴
2)除感化官外沒見過報告提及之Investigation Officer。

辯方律師指報告顯示被告深切反省,有悔意。希望法庭考慮初犯,年輕沒案底,僱主也願意判刑後繼續聘請,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裁判官指案件性質並不輕微,案情也並非不嚴重,被告審訊後定罪,即時監禁在所難免,考慮所有因素及求情,以6星期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扣減理由。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4尖沙咀 #續審[3/3]

楊 (26)
辯方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梳士巴利道海港城港威大廈三樓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
———————————————
控方呈上錄影片段相關截圖,但之前法庭於審訊首天指示控方準備的文件仍未準備妥當,指示控方於今天內交予書記,並指責控方呈交文件前應先檢查。

辯方呈交已修訂並簽署之承認事實(P6A),修訂關於把土地注冊處等文件列作辯方證物。

📌結案陳詞
控方期望用書面陳詞,希望法庭能給予時間準備。
控辯雙方分別需於6月24日及6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若雙方有回覆則分別需於7月2日及7月6日前呈交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補充。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手足好有禮貌,會同每位旁聽人士打招呼同道謝,更親自到其他庭支持其他手足,望珍重💛💛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1512 廣播
1518 開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102天水圍 #答辯
👤趙(21)

控罪: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趙手足被控於2021年1月2日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的搜查室外,襲擊警長58726 唐家裕。

🙅‍♂️被告不認罪🙅‍♂️

辯方已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有機會傳召醫生作供,控方暫定有4隻証人。

--------------------------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0:30屯門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7/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麥(27)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王(2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陸(23)被控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主問辯方證人:
鐳射筆用以向客人指示較高位置的產品。
被告當天有返工。

控方盤問辯方證人:
約2018年店舖開始用鐳射筆,由店長購入,總共2支。經過今次事件,已停用另一支,以避免員工不必要的麻煩。控方盤問證人是否期盼員工用完鐳射筆會放回筆筒,證人同意,但自己也曾試過不小心帶走工具回家,所以體諒同事忙中有錯亂。控方質疑證人為何刻意答沒有問的問題、偏頗員工D3,證人不同意。辯方詢問收舖情況,是否有指示要求員工離開前檢查是否有帶走店舖物件,公司有指示提醒員工離開前不要帶走公司物品,店長會檢查員工物品。

辯方覆問辯方證人:
辯方詢問證人是否每日提醒同事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回答不會。證人離開店舖前,店主亦不會檢查袋。只曾在員工入職時提醒過一次,不要帶走公司物品。證人亦試過最後離開公司,亦不會檢查員工的物品。現暫停使用鐳射筆,對公司運作造成少許不便,令客人等候時間長了。

休庭20分鐘,11:05開庭

——
D3證人完畢

D4不會作供,亦不會傳證人,遞交4封求情信

信1: 來自大學教授,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性情溫和。
信2: 來自現職消防員,認識D4十年,指被告不會亂發脾氣,深知暴力不會解決問題
信3: 兼職時的上司,案發後認識d4
信4: 來自同學,指被告情緒智商高、沒暴力傾向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法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201旺角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D4:鄭(21)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D1: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令2400-0600

D2-4:
。$3000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8月5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會進行答辯,期間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4]
#1114香港仔 #入屋犯法

👩🏻D1: 黃 (22)
🙎🏻‍♂️D2: 李(22)

控罪:入屋犯法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香港仔中心第四期地下6D舖的「名創優品」,意圖非法損毀店內的任何東西。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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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陳詞

📌片段質素差,不能依賴
話說名創優品內的閉路電視,會因為光線不足而自動切換至黑白模式。辯方明言影片的質素並不足以讓法庭進行有意義的比對,更遑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片段最多只能讓法庭確定當時店內的人數。

辯方續指在片段中被控方指稱為首被告的人,該人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黑色帽】黑口罩,但片中(及截圖)顯示該人戴【白色帽白色衫】黑口罩,但控方沒有證據解釋為何片中顏色會有此誤差。


📌被告「走」並非有力助證
控方提出被告被捕之處接近事發地方、正在逃走、被捕時掙扎等環境證供,邀請法庭推論被告有罪。

辯方接受被告當時有「走」,但並非如控方所講逃跑或逃避警員,甚至在盤問時警員都明言「我哋著晒防暴裝,佢哋走過嚟我都好詫異」。而且現場亦有大量黑衣人,警員有可能認錯人。依賴上述薄弱的證據作推論非常危險,按Turnbull案的指引,法庭有責任向事實裁斷者排除該些證據。


👨‍⚖️李俊文法官的回應
李官認同辯方觀點,但認為證據之強弱只是裁決時處理的比重問題。現階段法庭的困難之處在於就現有證據,是否完成沒有基礎支持控罪?

李官舉例,逃跑當然可以有無辜理由,但決定是否表面證供成立,只需考慮「可唔可以」而非「會唔會」定罪。就證據給予多少比重、是否滿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應留待最後裁決時處理。

*就法庭如何處理「辨認證供」,請自行參考R v. Galbraith、Turnbull 案例

--------------------------
🟢雙方14:30繼續中段陳詞,李官表示今日17:00前會就表面證供是否成立作裁定。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4/50]
#0728上環 #暴動

上午進度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D15認罪

主控: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10:00 開庭

再傳召PW2 莫慶榮 高級警司

播放一段NowTV直播片段 ,6段警方錄影片段,今日法官少咗做旁述員,主要由控方與PW2澄清警方防線在何時去到何處,20:32 去到麼利臣街,21:23 防線已經到咗急庇利街,21:47 防線到文華里前。

@21:13:07 示威者舉旗,「前方發生衝突,小心,conflict occurred」
@21:31:09 見到許智峯,攞住大聲公

播完片段之後,主問約在12點完成,代表D1, D2 & D13的沈大律師開始盤問,進行中。

14:30 再訊

==========
休庭期間,有法庭職員積極關注旁聽人士的黃口罩,有無FDNOL字樣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302何文田

麥(23) 🛑已還押21日

控罪:
刑事損壞

20210522答辯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60

現場不多於20人排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4/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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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 PW9警員 15931 陳家恆 作主問

1455 播放片段(約實時22:11) 拘捕D5

1531 休庭10分鐘
1540 開庭D1/2/3/4 冇盤問
D5爭議點為警員當晚有否看見D5投擲汽油彈

1544宣讀PW9口供,指其到達現場時因「示威暴徒不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使現場煙霧瀰漫」
警員確認警方當時有燒催淚彈

1555 PW9形容現場環境混亂,但視線對指控D5的行為好清楚,亦無法解釋為何D5頭部左側流血。又表示除612當天會有懊惱惆悵的感受,後來行動都沒有這些感覺了。

1604 D5盤問完畢,接著由另一辯盤問

1606 覆問 1609 完
控方指未必需要傳召PW10,改作宣讀以65B形式呈堂的供詞。

1611 案件押後至明早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判刑

麥(23)
5月20日認罪已經還押21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
呈上被告親自求情信,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不適宜進入,社福及青少年委員會報告指被告合適社會服務令。被告為仇恨言論後悔,向社會各界道歉,承擔法律責任。問領展是否需要賠償修復,回覆不需要。被告誠意悔改,承擔社會責任。


判詞:
行為顯示仇恨情緒,對社會很大潛在風險,相信你以深切反省。罪行本身嚴重,值得考慮監禁刑罰。考慮你過往背景,反省,報告建議,認為長時間社會服務令足夠懲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1510 廣播
1515 開庭

開庭後才放被告進犯人欄
休庭1小時,予控辯再作商討

陳(29)🛑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協助犯人意圖妨礙他被拘捕或被檢控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間,在香港知悉或相信李宇軒犯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李宇軒。

- - - - - - -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串謀協助罪犯
(3)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Herman Simon、陳手足、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為。
(2)被控於2020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犯下上述罪行後、知悉或相信他有罪,與黎智英、陳手足及其他人串謀在無合法依據或合理辯解下,協助幫自己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
(3)被控於2020年8月10日在沙田區某個單位,無牌管有彈藥,包括232枚使用過的催淚彈、7枚使用過的海綿彈及38枚使用過的橡膠子彈。

上述兩案押後至7月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維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7屯門

D1 何(21)
D2 雷(18)
D3 黃(33)
D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2-3]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
●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因剛剛才收到控方提供相關文件及片段。

D2申請更改住所地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9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9中環 #提訊

A3: 陳(34)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3)暴動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長江中心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被告對控罪(3)(4)認罪‼️
控罪(5)(6)不認罪🙅🏻‍♂️

控罪(3)(4)的正式認罪及判刑將於審訊第一天進行-即 2023年2月6日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1月6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進行

審訊將安排於 2023年2月6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作為期25天中文審訊。

被告今天決定撤銷保釋申請,即時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犯人欄前,向一眾旁聽人士揮手講再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李(50)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押後,因昨天剛收到被告答辯意向的信件,需時商討。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D17:李(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同案其餘被告詳情按此]

控罪:暴動
D17 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的答辯意向為:不認罪🙅🏻‍♂️

被告會跟隨原案第3組進行審訊: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 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 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營救理大

陳(32)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逮捕的行為,而明知該人會被香港警務處逮捕。

案情:
被告被指接載游繩離開理大的示威者。

———————————————
控方申請押後,因有機會把此案與另一案合併。

辯方對控方的合併申請未有立場。

被告申請更改宵禁時間及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7月2日 1430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尖沙咀

陳 (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被告今天並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申請法援,仍需時處理。

控方會申請將本案與另案合併。

案件押後 2021年8月24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6/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特別事項
裁判官指今日原需就(1)四支雷射筆證物呈堂性及(2)控方要求將蘋果日報新聞直播片段呈堂(證明事發日中環港鐵站衝突中有人用雷射筆,而三被告是在銅鑼灣被截查及拘捕)作特別事項裁決。

控辯雙方已經就特別事項呈交陳詞,三位辯方律師陳詞均指案件文件及證物出現最尾案件編號為47及49不同版本,有疑點懷疑控方之文件及證物不屬本案。裁判官也向控方表示留意到手上控罪書中英文版本也是兩個案件編號(英文最尾47及中文49),再者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律政司司長同意)及 Brief Fact也分別為47及49不同編號,要求休庭30分鐘讓控方調查及取指示。

📌休庭後控方律師認為由於Secretary of Justice Consent (SJ Consent)及 Charge sheet(檢控書)上RN number(案件編號)不符可能影響審訊之合法性,取得律政處指示後控方需時處理(1)案件編號不符對SJ Consent有效性及(2)如需更正要如何更改,因此要求將案件押後。

三名被告之大律師均反對控方申請押後,指沒意挑戰SJ Consent 及檢控書上案件編號不同,是挑戰證物鏈。案件編號(47/49)不符早在審訊時已出現,不明白之前辯方陳詞控方已察覺仍不關注,早兩星期應該有足夠時間澄清,而每次審訊案件主管在埸也解釋不到為何不符,故反對押後,指押後影響公義,今日原本是就特別事項裁決。

控方在裁判官追問下解釋案件編號不符經了解後得知47是master number,因當天行動涉及7單案件,49是每單細案其中編號。

📌法庭認為由於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7月7日930同一法庭提訊。控方須在6月30日或之前以書面通知辯方及法庭交代如何處理上述編號不符之法律問題及案件程序將如何處理,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律政處檢控程序要檢視證據充足無誤才進行檢控,文件編號出錯,控方,案件主管知道也不澄清,審訊完特別事項裁決才押後,咁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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