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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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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後補)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6/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
下午進度

🔸辯方專家證人 - 黃宗顯精神科醫生
🔺特別事項供詞🔺

📌辯方主問
專家證人身份沒有爭議。黃醫生從2021年4月起會見被告,至今一直跟進被告情況,有處方藥物。撰寫報告時,黃醫生與被告會面少於一個月,沒有充裕時間,需在緊張及大壓力情況下完成報告。一般較理想情況下,要有2-3個月讓醫生充分了解病人,但聽畢控方蔡醫生的評論後,並沒有動搖被告患ADHD的結論,因作供前亦有與被告母親會面(最熟悉被告的人),而母親的說法完全支持自己的結論。

母親指被告童年時經常跌倒致全身瘀傷,寫字有很大困難,令人難以閱讀,小學起上課不專心,經常要留堂做功課。

被告所有成績表亦吻合患ADHD的結論,例如中三時被告曾十多次忘記帶書本而被記三個缺點。經常遲到及成績差。

在診斷步驟方面不同意蔡醫生的批評,自己是基於被告病歷作診斷,以往被告已病讀寫障礙、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等問題,撰寫報告只得11天時間,已準確記錄。

黃醫生曾擔心被告說謊,故抽時間三次會見被告,被告症狀沒有前後矛盾或不一致,須終身接受治療。三次治療後,病徵有改善,從配藥後的反應亦可確認診斷。

黃醫生遵從DSM-5設計的檢測表的診斷指引,雖然指引有列出斷症時要排除腦部或其他身體問題,但除非有臨床上懷疑,甚少個案要安排照腦影像或抽血。

在多次評估、與家人會面、閱讀9年來的成績表等,黃醫生確認自己診斷正確,被告坦誠道出症狀,與病歷一致,例如承認語文差,但數學不俗,沒有誇大其詞,屬誠實可信。

MoCA在香港雖廣泛用於認知障礙(老人痴呆),但醫生研究指MoCA亦可用於有認知缺損的病人身上,如抑鬱、腦癌、智障、精神分裂等,並不限於65歲以上老人。黃醫生指若自己得不到滿分,會擔心自己腦部有問題,MoCA在港是一個較常見及全面測試腦部的輔助工具。

被告在MoCA專注算術的部分雖然有計錯1個步驟,但仍答對4-5,故項目仍可取得滿分3分,總分沒有被扣至25分。控方蔡醫生會有誤解或因對MoCA不太熟悉。

在時間認知方面,被告曾兩次錯誤指出測試當日是4月30日及4月31日,但實際是5月1日,顯示被告有輕微認知障礙,部分功能上做得唔係好好。

📌控方盤問(只針對特別事項)

ADHD患者在長期記憶較少受影響,但仍有個案長期記憶唔好,因為患者連短期記憶都不能儲存,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長期記憶有問題,因沒有心理學家在此方面作評估。

在首兩次呈堂的錄影會面片段合共800多條問題,若被告在他人教導下記得所有問題的答案,共不反映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因在有預演的情況下不斷重覆,被告有可能記得答案,而黃醫生認為半小時預演時間已好長。

在錄影片段中有些開放式問題,黃醫生認同要諗咗先答到,但對主控所指「被告答到啲問題即短期記憶冇問題,唔係有人教佢答」抱有疑問,因不清楚預演的內容不能評估。黃醫生雖有問被告預演內容,但被告好多嘢都唔記得。

在第二及第三次錄影會面中,被告認出20件涉案證物並原原本本講出證物位置及與案件的關係,黃醫生指若物件從家中搜出,已使用一般時間,記得屬合理,不能以此推論被告短期記憶沒有問題。

黃醫生不能確認被告在錄影會面前的預演如何影響被告錄影會面的表現,亦不能確認被告當天的短期記憶狀態,因2019年黃醫生未接觸被告。但從診斷中顯示被告小時候的短期記憶問題至今仍存在,而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若被告從沒有受治療,病情在案發時非常可能會受影響,但不能確認影響的程度。

黃醫生指不能以被告記得證物推論被告當時的狀態,被告曾向醫生指出自己有用一晚時間在腦海中預演案件,想配合警方,盡快完成口供。由於被告IQ高,若記憶力又好,就解釋不到被告成績差。

雖然主控指三次呈堂錄影會面約116分鐘,超過1280條問題,被告回答沒有前後矛盾,但黃醫生當時不在場,不能評論被告記憶力表現。ADHD患者怕麻煩,急性子,會好快講完啲嘢,快啲搞掂件事。

被告於麻雀館及廚房工作,黃醫生沒有問被告上下班時間,但生理時鐘不完全與工作時間有關,會受陽光影響。在第一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有回應自己精神狀態及身體狀況適合,而會面後期被告提出要去廁所暫停錄影,可見被告有需要時會主動提出。主控指會面中亦不見被告眼瞓,惟黃醫生指不能憑聲線判斷,不同意主控指出錄影時間對被告沒有影響,因為即使是正常人,錄影會面的時間亦太長,何況是有發展問題的病人。持續專注對ADHD患者而言是相當困難。

被告能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黃醫生指被告曾稱他是在害怕、被威脅、被打的情況下讀出,醫生認為他只是想快啲完成件事。在辨認影像時,若被告除下眼鏡,黃醫生相信佢有時睇到,有時睇唔到,雖被告有稱認出自己,但相信只為配合警方,盡快答晒所有問題。

法官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有時認到自己,有時認唔到,反映不是為配合警方,否則統一回答認到/認唔到便可。黃醫生回應該刻被告視力並非在最佳狀態,影像大小及清晰度會影響辨認質素,即使自己已見過被告幾次,也不能從片段裡認出被告。

在三次警誡下,被告均稱明白警誡,但黃醫生指被告短期記憶差,可能忘記警誡內容,雖然醫學文獻沒有提及要多長時間提醒ADHD患者一次,因受不同因素影響,如高壓環境,錄影時長等。雖然被告IQ高,有機會提醒時間可以相隔較遠,但沒有標準答案,提醒次數越多越好,例如有其他個案在錄影會面時需要警方不停重複警誡,甚至要重錄。

被告曾就特別事項作供超過一小時,對主控問及被告會否在作供期間忘記宣誓內容而冇講真話,黃醫生回應指被告有機會唔記得一開始做嘅嘢。

黃醫生報告提及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有眼神接觸、禮拜合作、專注良好;在2005年的一份心理學家報告中觀察被告願意作答,sociable,既然黃醫生沒有懷疑心理學家當時對被告作出不妥行為,主控指出警方亦沒有做不妥行為,被告亦是自願做記錄。黃醫生回應不知道當時的情況,但被告曾講自己被打,幾次描述一致,由法庭搵出真相。

📌法官盤問

黃醫生指錄影會面時自己不在現場,不能回答「在多大程度上接納警方曾對被告作出不恰當對待」,但在診斷時會考慮案件對被告的影響。

若果專注力不足的病人沒有接受治療,要完成長時間的錄影會面是非常困難,例如被告對自己簽過的文件記憶已十分模糊,凌晨時份進行錄影亦有可能影響記憶力。

MoCA測試結果顯示被告雖有短期記憶問題,但長期記憶影響不大,例如被告記得自己幾多歲來港。法官問及若事件發生在被告身上,被告親自做過啲嘢,著過啲裝備,會否容易忘記?黃醫生指被告大腦認知功能有一部分受影響,即使事件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仍有可能忘記。若有提示被告,或能刺激被告記憶,即使讓被告睇案發片段/證物提醒,黃醫生重申被告是時時刻刻受短期記憶問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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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特別事項陳詞🔸
控方蔡醫生並沒有作出相反診斷指被告沒有患ADHD,即使是常人,長時間的錄影會面亦有困難。若果法庭接納被告小時候已有專注力問題,辯方更有基礎指被告患ADHD,此為終身障礙。

若控方否定被告患ADHD,需要毫無合理疑點,在證供層面上,控方並不能推翻黃醫生的結論。在被告患ADHD情況下,長時期錄影會面肯定會對被告造成影響,只是影響程度多大的疑點利益歸被告。

辯方並非指患ADHD人士所作的錄影會面必然無用,警方機制下,患ADHD病人可安排簽署另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合適成人可介入協助。

🌟控方打斷指警方有機制針對弱智或小朋友,而ADHD則沒有特別機制。

辯方回應警方官方網站,在接觸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會有另一套機制。

控方指若辯方想講MIP,希望有證供支持。法官亦皺眉頭向辯方表示,陳詞要現實啲,做資料搜集,但對辯方誤導法庭有保留。

辯方解釋網站列出警方通常接觸的MIP包括患有自閉症、精神分裂、腦退化症或輕度智障的人士,是用舉例方式寫出,並沒有包括所有例子,而ADHD患者亦有需要另一套機制。

法官指黃醫生作供時提出的例子比被告作供時具體很多,例如被告主要提及被打,但黃醫生則有談及視力、提示警誡內容、錄影會面時長等,質疑被告為甚麼作供時不投訴。辯方解釋黃醫生以醫生角度評論,而被告只專注講警方的不當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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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休庭一小時作特別事項裁決

🔺即決定是否接納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於錄影會面作招認🔺

注:法官在早前審訊已表明若裁定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作招認,此案的控罪基礎將會非常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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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開庭
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自願作出招認,法庭沒有留意到任何不公平情況,故亦不行使酌情權剔除此部分證供。

就一般事項,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控方舉證完畢,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蔡醫生一天專家證人費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9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本來是錢禮…) #提堂 #20201108將軍澳

黃(50)

控罪:刑事毀壞

案情:
2020年11月8日在尚德邨A停車場24號樓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威信停車場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一面牆。

背景:
本案首次於2021年5月27日提堂,保釋條件為保釋金$500、禁足令、不得間接或直接騷擾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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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1月8日1700,將軍澳警署警員於尚德邨一帶巡邏,監察A停車場外的周梓樂壇。
1748時,PW1,3駐守停車場,看到約30人在壇聚集,人群中有一名男子,即被告,指着PW1,3大叫「黑警死全家!你哋會有報應㗎!」其他人有和應。
PW1,3觀察被告,被告後離開壇,在附近流連。證人覺得可疑,在樓梯截停被告。
到地下出口,見被告在24號樓梯外,用黑筆在牆上寫「721831黑警死全家」後離開。證人在地下出口追截被告,在停車場外截停。
在被告左前褲袋,發現雙頭黑筆和紅筆(marker),是為證物p1-2。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該牆壁屬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PW6職員指維修費需$250 。
閉路電影片段拍到停車場地下出口外,於1751時被告透過出口進入樓梯間位置,沒有離開。
1753被告返回,透過地下出口進入24號梯。
1755被告離開,PW1,3追截。

————————————————-
控方申請證物p1-2充公,申請賠償令$250給威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嚴重,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被告51歲已婚,無案底,是高級教育人員,高收入,年資很深。有兒女,太太也是高收入人士。被告與太太需每個月供樓和供養父母。
被告有很高學歷,但不滿意,繼續進修,力求上進。
本案維修成本不高,被告只寫了幾隻字。
周梓樂不幸離世對很多人有影響,被告是次只是一時衝動,與性格不相符。

求情信:
第一封是某醫生撰寫,指被告熱心 ,無放棄機會去裝備自己,希望在自己的領域一展所長。
第二封是上司撰寫,指被告盡心盡力,受別人愛戴,工作表現值得嘉許。

被告與年輕人有接觸,很可能受到牽動而有所作為,明白這不是借口來減低罪責,只是提供解釋為何作出此行為。
經過時間的洗禮,被告感到後悔,指自己當時失去判斷力。發生此事後對家人有巨變。
本案的字亦只是寫在不當眼的地方。

被告的教席很大機會受到影響 ,太太亦有很大壓力,有寫求情信。

👶🏻莫子聰:「關於教席,被告僱主知唔知呢件事?」
🤵🏻‍♂️辯:知
👶🏻莫子聰:「呢個行為俾學生好壞印象」
🤵🏻‍♂️辯:對,所以我們沒有試圖去淡化影響。被告熱愛他的工作,經此事後可能已經到了盡頭。
👶🏻莫子聰:「家庭經濟背景與判刑沒影響,因教席已經失去,與經濟沒關係」

總括而言,被告知錯有悔意,希望給予機會。

——————————————————
判詞:
物品損壞不嚴重,但被告行為嚴重!因為被告的身份,他受過高深教育,讀過高尚院校。
被告行為影響無數年輕人,被告與年輕人的關係愈好的話,愈要注意。
👶🏻莫子聰:「被告寫咗乜字?就算被告受情緒影響,都係受過高深教育嘅人,竟然會寫出嗰啲字!咒人死全家!」
👶🏻莫子聰:「所以好嚴重!」
👦🏻手足:「對唔住」
👶🏻莫子聰:「仲要用呢種破壞財物嘅方式!」
👦🏻手足:「對唔住」
(旁聽人士:🥺…)

————————————————-
莫子聰有考慮過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但被告行為嚴重,所以量刑起點三星期,認罪扣三份一,總刑期兩星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因此
‼️‼️‼️即時服刑兩星期‼️‼️‼️

(本庭無記者。只有5人旁聽,被告一直曲着身子低頭🥺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頭)
(按:關於是否批准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會考慮上訴成功機會的高低)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鄭,張,張,趙,鍾,古,黃,林,李(18-3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張(3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
控方表示會有另一位被告從另一宗理大案件加入此案,即何(17),控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原則上不反對。

本案進行審訊前覆核和審訊的日子:
審訊前覆核:2022年10月17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

審訊: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8日 (共35天)
地點:西九龍法院大樓
審訊語言:中文
保釋:原有條件,除以下:

A4申請在某時段取回護照3天獲批,但A4同時需在這3天期間中新增到警署報到1天。

A5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7更改報到時間和警署獲批。

A8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法庭認為愈快進行審訊對被告有利,因代表被告可愈快重拾正常生活,希望受改期影響的被告理解。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8大圍 #裁決
楊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 & (2)條,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公園,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469

早前審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064

【1450】播錄音
【1503】開庭,旁聽席坐滿九成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女家屬聞判後於庭上嚎哭,不斷說道:「睇住佢大,好乖㗎個仔⋯⋯十幾歲點解要受咁多苦啫⋯⋯」😿

裁決理由:
1. 裁定被告被警方截查時「管有」涉案鋼製伸縮棍
👉🏻控方呈上的錄影片段顯示於案發前一天,即12月7日晚上約10時半,被告曾攜帶涉案的黑色背囊進入大圍道15號金山樓地下一間餐廳內。辯方不爭議被告在片段中的身份,被告亦承認及知悉該黑色背囊內的物品(即一支伸長時可達65厘米的鋼製伸縮棍、黑色頭盔、防毒面罩及濾嘴、護膝、手肘護甲及黑面巾)屬他個人管有。

2. 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該伸縮棍
👉🏻控辯雙方承認被告被截查及發現管有伸縮棍的休憩公園屬公眾地方。

3. 裁定涉案的伸縮棍為「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可分為三個類別,一是本質上可傷人的物品;二是被製造或改裝成用以傷害他人的物品;三是管有物品的人意圖利用該物品去傷害他人,或將物品交給其他人,去傷害別人。而辯方亦同意該伸縮棍本質為攻擊性武器。

4. 裁定被告「在無合理辯解/合法權限」管有該伸縮棍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的時間及地點,有合理權限管有該物品,而涉案伸縮棍伸長時可達65厘米長,能造成一定的傷害。

裁判官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由於索取教導所報告意味著被告須還押,辯方陳詞指案件原獲律政司同意以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惟後來律政司撤回決定,辯方一度申請終止聆訊但遭處理案件的香淑嫻裁判官駁回,這對被告造成重大創傷。辯方故希望法庭放棄索取報告,如必須索取報告,亦希望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另指,被告不認罪受審是為了保留終止聆訊的上訴權利,然而被告一早已承認案情,亦毋須抗辯,顯示其有一定悔意。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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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開庭
由於證人當時不在現場,所以證人用影片辨識對案件對本案作用不大,法官拒絕控方證人用影片辨識被告。


【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
辨方律師盤問證人同意第一眼到見被告時,被告在大埔道後巷尾,其他示威者向大埔道離開。被告被制服時身穿深藍色外套、黑色鞋、黑色褲、黑色背囊啡色拉鍊、眼部戴黑色的護目鏡、面上有黑色頭布遮住、戴兩邊粉紅色啲防毒面罩、戴手套及手䄂,腰間有黑色cap帽。

證人指被告被制服時面向地下,面上仍帶上頭色,當情況受控時除下被告護目鏡、面巾及防毒面具,之後令被告坐在地上。及後將被告交由其他警員處理後,到大埔道及大埔道後巷會合其他隊員。當時證人被葉金輝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不在身旁,在警察遊樂會被葉金輝第二次告知被告人是擲汽油彈時,被告人也不在身旁。
辯方律師指證人在當日錄取的口供,沒有提及有人告知被捕人是在後巷擲汽油彈的人,到第二日錄取的證人口供才提及,證人同意。

控方律師要求證人交出警察記錄册,法官質疑記錄册有否需要辯方律師閱讀,要求控方律師處理記錄册有否機密資料等,休庭處理。


--------------------------
控方證人覆問證人,記錄册只描述被告的外貌,沒有記錄擲汽油彈,證人同意,因為當時只想記錄時間及外貌。證人指防毒面具在面巾下,仍能看到防毒面具是粉紅色。

控方傳召第四證人警員 58433 趙我基。證人指當時在大埔道56號a,看見33110 甘洪泉 警長,被告人坐在地下身穿藍色外套,手臂有黑色手袖,右手帶黑色手套,左手帶3M黑灰色手套,穿著黑色褲及鞋,黑色背囊及黑色銀色眼罩,粉紅及灰色防毒面具及黑色面巾。趙我基指黑色長褲的褲腳為橡筋。

李官質疑及不滿為何控方律師多次要求證人形容被捕時的穿著,不明白與擲汽油彈男子的關係,法官雙手抱頭對,極為不滿。


控方律師讀出警察葉浩明(讀音)及黃冠雄博士的證人口供

【16:16】休庭,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的保釋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審訊 [5/7]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PW15-16作供完畢

明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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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前,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呈交三份反對PW65證供呈堂的文件,其中兩份早前已經呈交,當中包括三個案例。

繼續傳召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

🔶概括上部分盤問內容:
辯方質疑PW65沒有本案人物、物件的辨認資格。

PW65辨認資格相關的盤問內容


📍[以下開始觀看片段作出盤問]

▫️A1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34播放至21:22:41

PW65指影快相牌左邊的是A1, PW65同意現場多煙,能看到A1的側身但看不到整個人。PW65指從畫面見到A1戴了2個口罩,他同意畫面鏡頭及畫面中的人物都有郁動。PW65指出自己能以A1的衣著、外型從片中肯定其身份。(如鞋有白邊、背囊前有白色物體。)

🎞播放P81開源片段(第二十一段)大紀元時報錄影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05:45播放至00:05:50

辯方指出片中只見該人士上半身有個黃頭盔,看不到褲同鞋,PW65均同意,又指出自己認出A1因其戴著的2個口罩。

▫️A3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2:40播放至21:22:50

畫面中的比對目標大部分時間背向鏡頭,只見其左側面及背包。PW65指該人士有一截頭髮遮住眼罩,及有掂額頭,辯方指出這是女士撥頭髮的動作

▫️A12
🎞播放P66警方片段PV14
由21:32:34播放至21:32:46

影片濛糊,但PW65指稱能憑著A12的身形、衣著及其手持的紅色雨傘從片中認出A12

🎞播放P71永安中心外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由21:34:22播放至21:36:27

由21:38:00播放至21:47:01

辯方指出此片段沒有比對目標的全身、臉孔、特徵,難以認出A12,辯方亦指出片中的色差,頭盔因燈光問題會時黃時白。PW65不同意影片中未有顯示比對目標的全身,因片中見到其口罩。

PW65不同意以上各片段沒有出現指稱被告

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

▫️A6
🎞播放P57警方片段PV5
由21:23:14播放至21:23:15

PW65指稱A6是畫面左邊身穿雨衣的人士,PW65 不同意看不到其身形,亦不同意片中的光源不同,難以作顏色對比。PW65在供詞中形容A6的背囊為綠色面黃色底,PW65同意片中所示背囊的底部是卡其色,但聲稱現實的顏色及片中所顯示的類近。

🎞播放P80金豐找換店外閉路電視(十二號鏡頭)
由21:33:32播放至21:33:40

辯方指出A6旁邊有人拿著電筒,及有閃光光源,PW65指這不會影響其帽子的色差。PW65指從片中分辨不到A6所穿的是否淺藍色鞋,同意可能是淺灰色鞋,但指稱在較後時間會看得更清楚。

在獲批查看自己的口供後,PW65確認自己在片中無法辨認到A6的鞋。PW65在庭上聲稱自己在比對時有考慮過A6當時穿著黑色間條的鞋,但口供中沒有交代此環節皆因其認為鞋不是相對強烈的證據。

證人不同意自己是先假設再比對被告。

1638 完庭

A6代表律師盤問未完,尚有三條較長的片段需播放及繼續盤問PW65. 明早10:00同庭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11深水埗

D1:李(18)
D2:黃(23)
D3:邱(16)
D4:劉(22)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欽州街37號西九龍中心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欽州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射器及243枚彈珠。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及一把鉗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4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各交出現金1000元
。不得離港
。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8月1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4/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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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張建斌總督察
當日為署任新界北警區衝鋒隊警司
曾經到埸作指揮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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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明日09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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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押後待翻譯法律文件,以確保日後能有效率地進行後續的法律程序,不過控方未準備好書面法律文件。

本案押後至2021年9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提訊日,法庭指示控方需在9月9日前向辯方交付文件册。

👉保釋相關事宜
1) 批准彭卓棋不需要「提供第三名人事擔保?」
2) 批准呂智恆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間
3) 其餘獲准保釋的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訊

今天只有譚凱邦提出保釋申請,其餘還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放棄每8天提出保釋覆核權利,可以離開,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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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休庭一陣,稍後會處理譚凱邦的保釋申請。

【17:54】開庭

【18:08】今日聆訊結束。譚凱邦保釋申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答辯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2)刑事損壞

案情:
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廣場2樓男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廁格的廁所門及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詳情可看上一次直播: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01

手足尚有另一宗案件,已撤控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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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待警方文件,警方一直拖延文件

押後至2021年8月20日0930西九龍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5/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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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同意事實,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8月24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預計於9月23日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1118理大

方 (26)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3月3日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席前及分別於3月12日及5月7日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保釋均被拒

保釋申請被拒

(李官指出如她另案的審訊被判罪名不成立,可再次就此案申請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5/12]
#0907大埔 #非法集結

D1:韋(19) / D2:何(25)
D3:陳(49) / D4:*(15)
D5:張(18) / D6:陳(17)
D7:林(20) / D8:徐(23)
D9:梁(17) /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11名被告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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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36尚休庭中,庭內只有15公眾旁聽
1136開

控方利用早休時間進行商討後,決定再傳召多一名證人,傳召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按:證人禿頭穿着粉紅藍格仔恤衫白T,看起來很頹廢)

1208 D1代表律師盤問中…香淑嫻多次打斷
1239待手足去完洗手間再續,不休庭
1241繼續
1300 D2,3律師盤完,現在由D4律師盤

1301放飯,1430再續

1435 開庭,繼續盤問控方證人 - 大埔墟站站長江啟承(同音)。
[內容撮要:控辯雙方就圖片盤問證人有關站內外環境、情況等,圖片以P(數字)代表;共傳召過2名證人,分別係江站長同警員關展翔(同音)]

D5,D7,D9代表律師(下以D5統稱)盤問
D5: P4小路通出去係咪雅運路?
江:通出去係的士站,再對面路就係
D5: 睇P1顯示大埔墟站1號出口資料,有A1,A2,A3出口;A1係通去新達廣場,係咪落咗閘後行人可照行到?(江:係)
D5: A3通去逸雅苑同運頭塘邨,即2019年人稱連儂隧道位置?(江:係)
D5:地鐵站有接駁巴士服務?(江:係)
D5:去到大埔遠少少嘅地方?(江:係)
D5:都係喺A3搭? (江:係)
D5:A2出咗A出口再出埋閘機係去到文武廟等地方?(江:係)
D5:之後想請閣下睇吓圖片五,係地鐵站閉路電視嘅截圖(搞錯咗圖片 所以直接睇閉路電視C83 021 0304 ( 2019/09/07))左下閉路電視係C83鏡頭,係唔係影住A2出口?過咗凌晨12點落閘之後可以行人?(江:保持行到(唔肯定具體字眼,但大致係話係))(江:係)
D5:富雅花園喺邊?係唔係近地鐵站?(江: A2出口步行大概60、70米)
D5:睇另一張圖片(唔肯定係咪第13張圖),A同B出口中間係入閘大堂,相片最左嗰部入閘機係咪闊啲?(江:係)
D5:閉路電視淨係影到一部,但實際有兩部?兩部闊閘機同埋售票機之間大概幾闊?係咪15至20米左右?(江:係)
香官:第一版嘅入閘機同第13張圖嘅入閘機係咪一樣?係咪有8部普通入閘機同埋2部闊閘機?(江:係)

D4代表律師(下以D4統稱)盤問
D4: 當日有早到?(江:係)
D4: 返到工要換制服?(江:係)
D4: 返工係搭地鐵定係行路(江:行路)
D4: 係咪返控制室換衫?之後直接開工?(江:係)
D4: 之後有警員嚟先再去睇發生咩事?(江:係)
D4: 喺返工過程係唔係冇確認閘機係咪有塗鴉?(江:係)
(按:香官一直表示唔明白...)
D4: 係唔係之後9月8號凌晨同警員去檢查先第一次去檢查閘機同售票機情況?(江:係,因為接更嗰陣上一手冇報過話有塗鴉)
D4: 記唔記得係邊個交更? (江:唔記得)
(按:香官keep住好炆憎)
D4: 交更係咩時候? (江: 11點)
D4: 喺控制室交更 ?係唔係冇親自檢查閘機係咪正常? (光:我冇,因為運作正常)你冇答我問題(江:冇)
D4: 11月2號有同警方落證人口供?係唔係誠實?(江:係)
D4: 喺口供入面提到9月7號接更檢查妥當,咁係有檢查? (江:監測器顯示妥當,所以唔使檢查)咁係同事講妥當定係自己檢查過妥當? (江:同事講)

D8代表律師(下以D8統稱)盤問
D8: 口供係咪就所知講出?(江:係)
D8: 從來冇呼籲地鐵站內人士離開?(江:係)
D8: 係咪當值期間冇講過?(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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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申請覆問:想澄清少少地理問題
主:P1入面A1、A2、A3係代表唔同出口?第三張圖大字過少少嘅牆印咗個A字係代表邊個出口? (江: A )
主:落咗閘之後A出面先再細分A1、A2、A3?
香:大埔墟站有幾多道閘?(江:4,之後改口5)
香:東海堂隔離有閘?(江:係)
主:唔急於咁快落閘?就辯方所問,東海堂、銀行情況有親自check過?(江:冇)

香問辯方就佢問過嘅問題有冇追問,D8代表律師表示想就問過嘅問題攞指示。

D8: 有五道閘,落咗閘之後閘內係唔係地鐵站範圍?
江:check返地政處嘅話係。
——————————————————————
約10分鐘後
1530 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關展翔(同音)
主: 2019年9月7號執勤?(關:係)講下經過。
關:進入沙田,準備去大埔警署。經過廣福道嗰陣通信機有指令,之後去到大埔警署喺車候命。跟住夜晚11點聽到指令,就前往大埔墟火車站。2328左右出車,去到近廣福道,同事成功離開火車站,就同同事回程返大埔警署。之後收到指示有人話喺大埔墟(主控:有啲嘢啦)就同同事再次前往, 2340到達火車站。
主:大概幾多同事?
關:大約40至50人,然後喺車度見到100至120人喺站內聚集。
主:咁警車停邊?
關:火車站同的士站你位置。(主:點去?)的士站喺大埔墟站外,隧道隔離。
主:睇第一版P3有相影到新發廣場,見唔見到人群聚集位置?
關:圖五上面靠右。
主:有條柱同個閘機,附近有A字?有幾多人聚集?
關:大約100人。(主:當時係咩位置?)關:未入閘。
主:睇吓圖19 ,有咩係同案件有關?
關:唔係喺當值位置。(主控問邊張圖近距離當值位置,關答圖四。)
關:當時有大批着黑色衫,相信係示威人士向隧道同街市方向逃跑,所以同同事按方向追截。
主:當時啲人有咩要留意?
關:有人嗌「有警察,走」「有狗,走」
主:幾多人嗌?關:淨係聽到,睇唔到,但係唔同位置都截到人。(主:截停咗幾多人?)關:我嗰度六至七人。
主:描述吓當時見到嘅嘢。
關:場面混亂好難點算人數,但當時追截完,指示同事將截到嘅人帶去榮華餅家位置進行搜查。
主:點處理?
關:見到閘機受破壞、售票機有黑色七友、閉路電視就破壞同埋有玻璃碎,相信喺到達前有人干犯非法集結同刑事毁壞,所以向在場同事表示作出拘捕。
主:在場警員對被告拍攝同錄影?對截停人士搜查同拘捕?(關:係)

[播放C83 021 0304 ( 2019/09/07) 23:43:47-23:44:06]

D1代表律師(下以D1統稱)盤問
D1: 總共拘捕咗幾多人?
關: 24人。
D1: D1並非由你嗰隊截到?(關:係)

D3代表律師(下以D3統稱)盤問
D3: 去到A出口見到有人喺地鐵出口跑出,想問你係咪唔肯定截停嘅人係跑出定係行出,只係知佢哋喺地鐵站出嚟,咁講公唔公道?
關:可以咁講。

💛如有報料可pm bot💛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7/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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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專家證人 - 黃精神科醫生
就一般事項作供

🔸主問
接納昨日關於特別事項對ADHD描述的證供,昨日較專注討論ADHD的專注力不足問題,是日關注點會較注重他們的衝動行為。

確診ADHD後,不同病人有不同的精神表現,有些可能只是AD或HD,而被告屬於混合型(即兩種問題都有),在作出診斷並治療後,被告情況有改善。

📌過動/衝動 V.S. 一般人
每個人都會有衝動,但ADHD的衝動定性為精神病態,在正常範圍外、持續性高、對日常生活有顯著影響,並非如常人一般為一兩件事衝動而後悔。

區分病態衝動與一般人的衝動,前者不能自控,而被告的ADHD程度在案發時能否控制自己?黃醫生深信片段中的人不能控制自己,因為片段中可見多人聚集、嘈吵,是具刺激性及壓力的環境,患者易情緒鼓動,令「唔知自己做咩」的行為加劇或更易激發。

📌意會後果的能力
患者會認為別人不是「十足十」明白自己,認為很少人理解自己,行為思想與常人不同。黃醫生形容片段中的人當時精神狀態為「跳制」,「人哋做乜就跟住做,會做啲之後先諗返嘅行為」。

看過涉案片段後,片中人士的行為似涉及多個步驟,包括:到場、加入群眾、做不同行為,雖然看似連續或有計劃,但睇返成件事,冇人預計到他何時「跳制」。亦可以是該片段人士曾多次/持續「跳制」,把不同「跳制」的片段組織在一起,便看似是連續的動作。

📌黃醫生對被告的認識
第一次在診所與被告會面時,王醫生並沒有為意被告已進入房間,因為被告的行為好快、好急,當時已察覺被告的性格急進。這是典型ADHD患者的行為,他當刻做咗(進入房間),事後能回想自己的行為。

黃醫生形容被告有能力回想事件的後果,但強調時間性十分重要,他經常會在短時間內先做自己想做的行為,而沒有去想後果。若被告長時間進行一件事,在觀看影片、經過內省、旁人提點,被告能想像事件後果。

ADHD屬精神病的一種,與腦部前額有關,而該部份牽涉決策力decision-making,即患者的attention(諗住件事)、memory(記住件事)、judgement(判斷),幾方面的能力有缺損。

若把懲罰方法應用在ADHD的人身上,只影響他們的判決能力,因為他們總是「是但講,是但做」。黃醫生的報告內提及被告的衝動屬於cognitive(認知)層面上的衝動,而非motor上的衝動,例如被告曾承認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但根本不是。

📌犯罪意圖與ADHD的關係
黃醫生在報告內提及暴力有兩種,分別是impulsive衝動及預先計劃,後者即犯人有能力意會當刻自己的行為及以後果;前者的犯人並非沒有能力了解自己做的事,而是在做的當下沒有能力,之後透過內省,才意會自己的行為。

即前者屬「有行為,沒有意圖」;後者屬「有行為,有意圖」。

ADHD患者缺乏某部份能力,腦內化學物失調,不能控制自己,屬於生理上的問題。

📌被告在影片中辨認自己的能力
法官提問:被告能在照鏡子時認出自己,理應在觀看片段時也能認出自己。

黃醫生指在辨認時要分清有壓力及沒有壓力的環境,例如被告在照鏡子,情況平靜,在短的距離下面對自己,在一個enclose環境下,被告有能力專注,不能與觀看片段或示威現場作比較,在平靜的環境下,被告亦有機會能回想很多事情。

觀看片段時,要確保被告有足夠的視力及影像要清晰,黃醫生不能肯定被告在觀看影片時能記起所有片段,因「跳制」與「斷片」相似。相比觀看片段時的寧靜環境,若身處示威現場(刺激性的環境),被告容易「跳制」或失控。

📌被告的病情
ADHD患者的表現與環境相關,以上觀察均適用於被告,而黃醫生與被告會面時,得悉被告童年時已有衝動的行為。

被告有𠝹手的痕跡,反映被告衝動的行為除影響他人,連自己的生命也罔顧,被告媽媽亦稱被告衝動時會「扻頭」。被告忘記帶家中鎖匙時,會要求家人立刻開門,不能等候。被告亦經常撞到全身瘀傷,與ADHD患者易生意外的情況吻合,被告亦時常會衝口而出。

經過配藥後,被告反應不錯,黃醫生判斷被告將來需終身服藥,因為ADHD屬持續性發展障礙,有60%的人症狀會延續到大人,意味被告會是一個長期病患者,黃醫生已把被告轉介至公立診所。

🔹盤問
🌟注:主控嘗試透過醫生轉述被告是否有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遭辯方反對,指「不能藉醫生口供索取被告招認證供」,法官亦同意醫生有保密協議,控方撤回此方面的問題。

主控指黃醫生在第一份報告中沒有提及觀看錄影會面片段,黃醫生回應當時有觀看,但沒有記錄,是自己的缺失,因沒有指定相關片段,所以冇寫低,強調自己並非沒有參考會面紀錄(有睇但不依賴),而手上的資料亦足夠作診斷,即使有沒有發生本案,他都可作出診斷。

主控稱不能以一般ADHD患者有衝動,而指被告亦有衝動,即不能以一般性的行為去推論被告的行為。王醫生解釋相關推論有基於被告的童年事實,自己所作出的結論並非以一般性為評估,每一個個案他都會作出individualised assessment個人化評估,但因撰寫第一份報告的時間倉猝,未有以錄影會面作例子詳細論述,歡迎主控在盤問時補充。

黃醫生並沒有在影片中認出被告,為免出錯亦沒有把影片中的人假設是被告,不認同以不知名人士的行為應用在被告身上。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由粉嶺出發至機場參與「和你塞」,出發時身穿黑色背心、黑色褲、戴手袖、以臉巾包臉、攜有「豬咀」。黃醫生認為黑色衫褲沒有特別,而剛才亦提及被告雖看似有一連串行為,但中間有片段見被告「唔知做緊乜」,極端行為非常類似「跳制」。黃醫生就臉巾及豬咀有與被告討論,認為被告有意識參與集會(因有相關裝備),但對於主控所指「被告帶豬咀係有意識行到較前位置」的說法有保留,因ADHD患者decision making 較弱,對於之後發生的事,他們沒有能力諗到更多更遠。

📌針對控罪一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主動上前協助,未覺被告行為衝動。黃醫生回應指自己與被告溝通時,被告回答簡短,要「問先肯講」,但錄影會面時的被告對答描述「似講故仔」,感覺不自然,自己從來沒有見過被告有如此長的對話。被告「唔會持續咁講好多嘢」,除非他曾經有過mental rehearsal(在腦內排練),錄影會面中被告「故仔式描述」令黃醫生感懷疑。

在主控再三假設下,黃醫生同意若被告所講的事成立,他當刻是有意識的,而非作出衝動行為,但黃醫生亦強調被告是「故事性地講」,似乎是在思考後堆砌而講,被告從來不以此方式與自己溝通。

📌針對控罪二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指被告沒有參與燒國旗,反映被告有意識地唔燒(而選擇燒才是最高峰的衝動)。

黃醫生解釋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描述是在事後經過mental processing才講出,不能透過事後描述百分百肯定被告當下是衝動或有計劃,亦不能百分百肯定被告當刻的精神狀態,同時黃醫生不相信他在ADHD影響下能清楚說出其他人講過的話。

📌針對控罪三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詢問黃醫生當刻是否具衝動元素。黃醫生接納自己在控罪一及二的說法,在被告經歷整晚mental rehearsal後,不能確認錄影會面內容有多少是真確的。

📌針對控罪四
控方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招認,描述被告當時的行為。黃醫生指不能憑行為去代表意識,引述被告稱「有人同我講呢度5分鐘後燒」,懷疑被告當刻處於混亂狀態,不知他如何確認5分鐘已過,ADHD患者的時間觀念差,以往自己與被告會面時他亦時有遲到。若被告記憶力佳便不會成績差至中三輟學,肯定被告曾有mental rehearsal 或曾綵排。

📌針對被告招認說話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指拆國旗「型啲囉」「英雄主義」,黃醫生指不能以錄影會面說法推論/肯定當刻被告是否有意識。

被告亦曾稱「我一時衝動」,黃醫生解釋當下未必知道自己衝動,只是事後細心回想行為。

📌針對被告WhatsApp記錄
截圖顯示案發翌日被告與前女友的對話紀錄,控方認為對話反映被告有意識知道自己的行為,甚至覺得自豪。黃醫生認為被告作出行為後能記憶起,但不能猜度對話顯示被告自豪。

控方指出被告對四項控罪的行為知道自己做緊咩、有意識。黃醫生不同意。

🔺法官跟進問題
關於ADHD患者腦部發展問題,黃醫生沒有此方面的測試,例如照腦,去證明被告腦袋較常人細小,除非在身體檢查中發現有不正常的神經才會使用此測試。

法官指由於黃醫生提出生理上的問題,為何不用客觀證據,即進一步測試去協助法庭?黃醫生解釋根據DSM-5指引,臨床評估並不包括腦影像,剛才的例子只是解釋研究發現的大部份個案,被告用藥後有明顯改善已反映腦部出現問題。

法官質疑是否每一次襲擊都是沒有意識,可否一方面有意識,一方面有衝動?黃醫生解釋不能整體而言,要視乎個別情況,例如考慮ADHD的類型、有否接受治療、大部份時間下的行為是否衝動,而ADHD患者畢生大部份的行為都會是衝動的。

法官假設ADHD患者有很強的政治立場,會否有意識做出反政府的行為?黃醫生反指任何人有強烈想法都可以作出此行為,但ADHD患者更容易受腦部影響。

法官亦問ADHD患者會否有大方向去反社會,只是不能確認細節?黃醫生補充錄影會面予他的強烈印象是堆砌而成。

🔸辯方覆問
黃醫生解釋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維去考慮ADHD患者的行為,因為不能理解腦部運作結構。在神經問題影響下,患者往往後知後覺、不受制,即使能道出大環境、大方向,但講不出細節。

是日審訊完結,控辯雙方需於7月30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15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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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凱欣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5 警員11691佘卓禮(音)

1149 #藍凱欣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36 #黎建華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1258 #關文渭大律師 完成盤問PW65

休庭至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王,陳(46-49)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控罪11: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陳(49)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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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罪元素:

關於非法集結,法庭指這罪有3個原素,分別是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彼此有聯繫的性質;他們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意圖令人產生害怕。在 HCMA54/2012 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就非法集結罪的元素有這解讀: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例如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或相當有可能導致附近的人就此作出害怕的反應。

關於蒙面法,法庭也有參考相關法例的控罪原素,即任何人不得在身處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符合《公安條例》第7(1)條和13(1)條的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證人作供: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3

針對A3的討論:

📌從片段辨認A3的議題:

法庭已參考 AG reference NO.2 中有關辨認的案例。簡單而言,若片段清晰的話,法庭可以將片段與A3作比較。

法庭在觀看片段後認為片段清晰,可辨認A3。

📌A3的裝備:

A3隨身物品包括有索帶,護目鏡和防毒面罩;他曾在走動時揮動一支光棒;他在案發時亦曾戴手套。

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將護目鏡和防毒面罩拿出使用,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明指出這些物品與堵路的關係;即使A3有戴手套,這手套並非可以作特別用途,示威者即使徒手也可以堵路,只是佩戴手套可更有效;光棒方面,控方沒有說明光棒與堵路的關係;索帶方面,本案沒有證據指A3有使用或給予他人用以堵路,或有人使用索帶堵路,若沒有使用並非犯法。

📌A3逃跑:

法庭參考了陪審團指引。大意是指控方要證明被告是因為犯法而逃跑,或是在案發後逃跑。若果有逃跑,為何要逃跑。最重要是控方要證明被告不是因清白原因才逃跑。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這些情況:

1:當PW1驅散人群時,A3跑的方向與示威者一致,故不能排除A3便是400人的一份子

2:當後來A3在山東街慢跑時有揮動疑似光棒,但同時A3身旁也有疑似警員在慢跑。法庭認為A3當時理應看到身旁的警員,但A3沒有特別逃跑的動作,反而一起與警員慢跑。法庭指A3前方視線沒有阻隔,A3必然看到前方有警員包抄,但A3仍向前跑了8秒才走上行人路,PW5也同意首次看到A3時A3在行人路

3:法庭觀察到片段拍到A3被PW5追截時,鏡頭是較近PW5。法庭認為若片段能錄到其他人的聲音,但錄不到PW5對A3叫「企喺度!」,雖然無人能判斷PW5當時有沒有對叫A3叫「企喺度!」,但肯定的是PW5當時沒有大聲叫。A3當時有可能是聽不到

4:法庭指A3後來已跌在地上,縮着身子,無反抗能力。PW5指他推A3落地上與跪A3身體期間曾觀察A3約1秒,PW5仍不小心跪在A3的頸上,可是當時A3的上身有不少空間可被PW5壓。PW5在此後又「不小心」跪到A3的頸,法庭指鐵證如山的片段顯示出PW5左膝貼着A3的下巴,但PW5「死口唔認」他當時有跪A3的頸,毫無誠信可言

5:法庭觀察到PW5在第一眼看到A3時右邊有警案調查一名人士中,當時PW5也有拿槍指著A3身體1至2秒。PW5後來伸出左臂嘗試攔截A3,A3當時的附近也有人被制服,屈曲上身。法庭指在上述情況下,A3可如何解讀PW5的動作?一,PW5的手不是指著A3,而是指向A3身體的右方方向,更像是想制服A3;二,若A3走上前,警方當時正處理嫌疑犯,A3的行為可構成阻差辦公,A3不會走上前想被捕;三,A3可能是怕死在長槍下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A3當時掉頭走是人之常情,難以理解A3如何逃避追捕。

針對A5的討論:

法庭指出A5會面紀錄的大意是:A5在當天21:30時駕駛電單車到上海街停泊,然後到登打士街吃牛腩麵。他吃畢後打算取回電單車,但他沿途不停打乞嗤,於是有女子給予他一個口罩,並告訴他當時有水炮車向人群射水。他將口罩戴上並繼續路途,他沿路見到有很多人,也未曾走出馬路,因他當時也過不到馬路,在不久後便被拘捕。

📌磚頭的議題:

PW2的書面口供指當時A5將磚塊「踢出馬路」。

法庭認為即是A5和磚塊都不在馬路上,PW2在庭上虛構情景。

📌辨認A5的基礎1:泳鏡

PW2指A5掛在頸上泳鏡被他取下。法庭不理解催淚煙與泳鏡的關係;即使A5的泳鏡扣在頸上,也會有誰人偷走;法庭不理解PW2取下A5掛在頸上泳鏡的迫切性,明明可等到與PW7交接才處理泳鏡。法庭不理解PW2為何要作出毀滅證據的愚蠢行為。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是虛構故事。

法庭指PW7沒有紀錄PW2進行A5交接時當時的內容。但PW2當時有告訴PW7 A5泳鏡扣在A5的頸上。PW7當時也有向A5解釋拍攝全身照的用途,但A5當時仍然死不將泳鏡扣在頸上。即使如此,PW7仍然進行拍照程序,但沒有就此事作任何記錄,也沒有在照片下註明此事。後來PW7曾特意向PW2嘗試了解這議題,卻又沒有作紀錄。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辯方的質疑合理,不能相信PW7的口供,PW7的口供只是為了增強控方證供。

📌辨認A5的基礎2:口罩

法庭指PW7表示自己沒有見過口罩原貌,但PW2有告訴他A5當時有戴口罩,可是PW7沒有在紀錄寫出。而PW7自己亦忘記當時PW2有沒有對PW7說出口罩的顏色。但法庭認為PW7在為A5拍照時有看過口罩,亦有想過A5在拍照時要戴這口罩。法庭認為這議題有3個可能性:

1:PW2沒有向PW7告訴口罩的顏色,法庭認為若PW7沒有補問會影響對A5辨認。

2: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白色,PW6和PW7是得悉口罩顏色並不會讓A5他戴藍色口罩,若A5不願佩戴,PW6和PW7應會作紀錄,但現實上沒有作紀錄。

3:PW2已告訴PW7,A5的口罩是藍色,當時A5是合作戴上,PW6和PW7在當時是滿意,是對的才拍照。

法庭認為要達致頭兩個可能性,PW2和PW7必要以他們的錯漏百出來支持。

基於上述,法庭認為PW2將A5交到PW7時是告訴PW7後者當時是佩戴藍色口罩;PW2是拘捕錯人,因A5在行人路上,這更與A5的會面紀錄相符,A5表示吃完牛腩麵後在行人路上前往拿電單車離開。法庭謹記A5過住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法庭認為A5的會面紀錄內容是實情,沒有做出控方指出的訂明行為。

📌警員辨認A5時的現場情況:

法庭指控方沒有確立PW2當時觀察的基礎,即光線,距離等。在進一步考慮
R v Turnbull 的案例後,認為PW2的觀察不合格也不穩妥。

總結: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位被告干犯所有控罪,裁定兩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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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A5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因為A5當時在非法集結附近有戴口罩。

葉佐文法官不解此說,認為若有警員因怕催淚煙而戴口罩,為何路過的市民不能戴口罩,認為控方此說有雙重標準,因此批准A5訟費申請,並批准A5申請私人律師費。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7096&QS=%2B&TP=RV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參與明知而未經批准集結。

上次提堂/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619

再次讀出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原有3名證人,今日增加到6名,但都係簡短嘅。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作供,證人負責港島區遊行申請,當日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作供完畢。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作供,PTU小隊指揮官,負責在時代廣場做驅散工作,作供完畢。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音)作供,畜龍,在時代廣場圍捕拘捕,截停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作供,PTU小隊成員,拘補被告,作供中。

14:30 再訊

感謝記者朋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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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21 後補資料

09:52 開庭

控方讀出控罪:被告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承認事實(好多聽唔切)
1. 2020年6月26日徐子見申請在7月1日1600-1700有公眾集會…
2. 2020年6月27日岑子杰申請在7月1日1000-1600在維園集會,1630-2359在添美道政府總部公眾地方集會,1500-1900由港島維園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
3. 2020年7月1日19:27,警員25956在銅鑼灣羅素街54-56號外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
4. 2020年7月2日06:58~08:40,警員21047在葵涌警署224A室,與被告和被告的父親做會面紀錄
5. 從公眾媒體下載3段片段,燒錄成三張光碟,不爭議真實性,呈堂為P2(1-3)
6. 從時代廣場抄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不受干擾,呈堂為P3
7. 警方從片段中截取七張截圖,呈堂為P4
8. 警方為被告拍攝三張照片,在該地點拍攝兩張相片,呈堂為P5
9. 證物鏈不受爭議
10. 被告持有傷殘人士登記證,性質為永久,呈堂為辯方證物D2
11. 銅鑼灣區地圖呈堂為D1
12. 被告無刑事紀錄

控方需要增加三名證人,其中兩名與被告有接觸,證明被告的精神狀態。

辯方唔爭議會面紀錄,抗辯方向係一個即時嘅自發性遊行,係無需要申報,根據brief fact,地點清晰,被截停不爭議,但係時間唔知,需要控方澄清。

裁判官:控罪不是第18條非法集結,而是第17A(3),控方嘅基礎係咩?
主控:拘捕時係非法集結,律政司睇完片段後,得出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因為見唔到集會人士有暴力,無disorderly conduct,只係叫口號,18:00~19:00有人堵路,18:31被告出現,但無其他行為,相信DoJ嘅基礎係咁。唔會要求法庭考慮18:00開頭嘅事情,只會依賴18:31前後幾分鐘嘅片段。

10:41 傳召PW1 警署警長 黃志堅(音)

⚙️控方主問
證人駐守港島總區行動部公眾活動支援隊,負責港島區遊行集會申請,當遊行人數超過30人,集會人數超過50人,就需要申請,7月1日當日在銅鑼灣,包括羅素街、霎東街、波斯富街、堅拿道東、勿地臣街,無批出遊行或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在銅鑼灣一帶,有徐子見和岑子杰申請,但不獲批准,曾經有其他團體申請,但withdraw 咗,唔使處理,佢哋申請汽車遊行經過銅鑼灣。

10:50 📌辯方盤問
2020年7月1日在羅素街、堅拿道東、波斯富街,無人申請集會遊行,所以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相反在文件上亦無發出過反對遊行或禁止集會通知書(證人同意)。

如果遊行係即興嘅,就不會向警方申請(未遇過呢個情況),當然未遇過啦,因為遊行已經發生咗,就唔會申請,所以未遇過。PW1稱警方有機制,在二十四小時前可以通知警方,會去相關現場視察有無危險,未夠二十四小時都可以即時通知警方,會派員落去了解。律師指證人無辦法排除啲人突然去遊行,無辦法通知警方,PW1回應,首先要了解你係咪合乎人數規定,如果唔超過30人係唔需要通知警方。律師指當日在羅素街有突然嘅遊行(唔清楚)。

10:59 控方覆問
有人突發遊行,趕唔切通知,如果超過法定人數,遊行算唔算獲得批准(唔算)。

傳召PW2 督察 陳正希(音)

⚙️控方主問
PW2係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指揮官,7月1日17:40被派到軒尼詩道作高調巡邏,18:15在軒尼詩道望向波斯富街,見到有人聚集,有人用垃圾桶堵路,18:30約有100人聚集,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交界嘗試驅散,
真至19:00,不下數次作出驅散,因為警方一離開,市民又再聚集,所以來回驅散,並作出警告。人群叫口號「黑警死全家」、「香港人加油」等等。

播出片段P2(1),時間約18:28~18:32,影到警方舉藍旗,PW2確認為其小隊,警員退後,市民上前,叫口號。

11:31 📌辯方盤問
當日18:28:25警方在軒尼詩道向波斯富街發警告,其後推進係因為有人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聚集,根據片段呢個時間大約由18:28:25至18:32:33,做緊同樣嘅嘢,證人同意律師所指,該段時間無入羅素街,見到有舉藍旗,係面向波斯富街,無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展示藍旗。

PW2在地圖D1畫出兩個警察防線位置,(1) 往波斯富街推進前防線,(2) 推進後去到最遠的位置,證人確認該幾分鐘之內都係在(1) 與 (2)之間來回。

11:40~12:11 休庭
PW2同意,在(1) 與 (2) 的幾分鐘內,全程在羅素街內嘅人係唔自由警告,除非在交界位跑咗入去。

12:16 無覆問

傳召PW3 總督察 鄧智兆(前一哥兒子)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屬機動部隊總區訓練隊第四隊,當日在港島總區候命,提供支援,穿着畜龍服。19:05去到堅拿道候命,準備拘捕行動,19:20由堅拿道東掃蕩到時代廣場,19:25到達時代廣場,羅素街與勿地臣街交界,有人群迎面跑緊過嚟,約100-200人,見到有一名男子跑在前邊,就係被告,佢身穿白色衫、深色褲、孭背囊、戴口罩,身份不爭議。

PW3上前叫佢停低,佢無停,一開始時距離約20米,被告見到警員,轉彎跑向右邊,證人最終截停被告,撳佢落地下,佢有啲掙扎,需要用手用腳撳住佢,隨後有另一名機動部隊同事25956到達,制服佢上手銬,周圍仲有好多人,19:27押佢去羅素街54-56號門外,被告講自己有精神病,有白咭,25956在現場做快速搜身,搜銀包,被告指示有白咭,PW3不是做搜身,所以無特別深究,見到有白咭和其他咭,此時在對講機收到指示,要去時代廣場支援,要離開,指示25956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離開前同被告講,如果你要任何協助同25956講,被告回答知道,接觸被告期間無特別留意到被告有任何精神不尋常表現。

12:41 📌辯方盤問
呈上辯方證物D2,被告的傷殘證明咭,律師指出傷殘類別係智障,仲有自閉症,證人表示唔知。

控方無覆問

傳召PW4 警員 25956 陳佳成(音)

⚙️控方主問
2020年7月1日駐守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18:30去到銅鑼灣軒尼詩道波斯富街一帶做驅散,見到約100人,有黑色T恤,亦都有其他顏色T恤,有人戴頭套蒙面,在波斯富街與羅素街堵路,用磚頭、垃圾桶和雜物堵塞波斯富街行車路,小隊指揮官陳正希向人群發警告,展示藍旗,陳以大聲公發出多次警告無效,小隊上前做驅散行動,19:21去到時代廣場羅素街與波斯富街交界,大約有100人集結,展開大型圍補,拘捕集結人士,19:22在軒尼詩軒尼詩道左轉入登龍街,南行經過登龍街後巷,進入時代廣場進行拘捕,19:24在勿地臣街羅素街交界,見到鄧總督察截停一名男子,上前協助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上手銬,帶到羅素街54-56號外。

PW4在 P5第五號相中畫出行總督察指示PW4作出拘捕的位置,和PW4實際拘捕被告的位置(其實係同一位置)。

在快速搜查之後,發覺被告右手踭擦損,估計係被制服時擦損,被告表示不需要送院治理。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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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先處理控方刪除3段片段說明表內的陳述
-部份截圖會刪除,(即1-14 & 16-50截圖會刪除)
-部份陳述段落會刪除,(即MFI 1,2,3,5,全部, MFI 4,5部份段落)
-官指斥控方 餘外部份截圖沒有清晰標示,控方表示會補上,補多句「都係文書上既野姐」
-官向辯方表示, 現時控方不會選用曾經在庭上播放的部份片段,即相關片段的控辯盤問都唔會采納
-各辯方不反對

📌辯方反對部份V8片段呈堂
-D3方反對片段部份鏡頭呈堂,官要求辯方需交上詳盡的反對理由
-辯反對采納V8 13:25:23之前的鏡頭,是因片段有分鏡
-重播V8,官即場旁白
-官重申控方立場,即透過事實證人配以P8片段去推論時間點
-經過解說,辯徹回反對申請,即采納控方V8完整片段陳述

1049 處理庭上事宜
📌補上截圖編號
-控方表示下午才能補上編號
-官 「唔好咁啦,咁簡單既野 」
-控表示 十二點能補上 官一面無奈
-控突然表示 「已經改好啦」

📌V10 片段處理
-D3辯方 要求延長呈堂片段V10 至13:42:20
-各人不反對
-重播V10, 有線直播片段
-官問控方是否不依賴片段畫面上「佐敦直播」字眼作為實時證明? 控指不會,只會依賴證人口供

11:10 休庭10分鐘
11:40 開庭

📌控方表示控方案情完结
-眾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栽定表面證供成立
-D1~D5 選擇不供供及不傳召證人
-D6 表示不作供但會傳召一位證人,並呈上一個資料夾文件

辯方主問 D6 辯方證人
(有關被告公司資料及相關細節已隱去)
📌背景資料
-被告為平面設計師, 證人為被告上司,任職本地設計公司
-辯方請證人指公司內團體相被告及自已,但被官打斷

📌官質疑辯文件夾資料來源
- 官問控方有冇反對資料夾內文件來源, 控不反對
- 官仍需辯方澄清文件來源及證物鏈問題,辯方指文件夾內的內容證人或被告會係盤問時確立
- 官指接納為正式證物應由保管者提供,辯表示文件保管者正是被告及證人

繼續辯方主問
📌被告公司職務
-當時正負責兩個設計項目
1)茶餐廳的餐牌及佈置設計
2)舞台表演的銀幕設計

📌茶餐廳設計項目
-餐廳模仿香港六十年代風格,被告人需要去不同地方及餐廳進行資料搜集
-例如位於佐敦逸東酒店內的餐廳視察
-呈上被告該項目的早期設計文件,包含不同顏色的磚塊

📌舞台表演的設計項目
-該舞台表演圍繞垃圾山作為主題
-被告公司需制作銀幕畫面配合舞台表演
-2019年11月正進行素材製作, 需搜邏不同的垃圾及廢品進行併结

1300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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