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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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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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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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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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控方確認仍未找到D1,今次審訊只會集中審理D3,D4,D6 (D2,D5已於年半前認罪,劉官以判刑需保持一致性為由,會在審理完同案其他被告後才判刑)

控方表示昨天已交同意案情,由於部份文件有所更新,需要15-30分鐘整理並給予辯方。

劉官想先處理答辯,但未揾到控方所指定日子版本的控罪書。

1010 第一次休庭

1014 開庭
控方花咗一段長時間同劉官討論D1所面對的其他控罪,控方解釋由於本案曾經歷合併及分拆所以控罪編號有啲錯亂…如當時以修訂控罪就會無咁亂…討論仍未完結

劉官好似又想休庭了解清楚…

1141 第二次休庭

1235 再開庭

1239 正式將針對已聯的D1的管有危險藥物罪  由控罪(4)改為控罪(3)

1241 進行答辯
D3,4,6 否認控罪(1) (2)

劉官表示下午仍然處理其他社會事件判刑,而且需時不短,因此決定明天再繼續審訊。

1252 押後明天繼續0930同庭績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關啟宇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新案件 #傳票案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控罪詳情: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 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案件押後至3月2日(星期三)早上十點半再訊,無須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0905屯門

D1:李(24)🛑曾經還押約8日
D2:張(24)🛑曾經還押約8日
D3:李(23)🛑曾經還押約8日
D4:莊(25)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陳偉彥大律師
D2: #梁熙明大律師
D3: #曾藹琪大律師
D4: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
D1-4串謀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

經審訊後,姚官裁定D1、D2、D3,3人的對話可確認他們已經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包括更換衣物的地方及逃走路線。D1的背囊內更有鐵錘、螺絲批、扳手、鉗;3人背囊內各有替換的衣服。在此情況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3人共同干犯控罪。

雖然D4曾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然而直至她逃走離開時亦未與其他被告達成協議,例如在何時、何地、會否或怎樣進行,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決:
D1、D2、D3罪名成立
D4罪名不成立

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區域法院14:30聽取3人的求情及判刑,期間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書面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20_2020.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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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2
https://telegra.ph/PW2-Cross-exam-01-06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要行特別通道走再加清潔證人台,然後到PW3登場,1025小休至1040再開庭。

傳召PW3
負責截停及拘捕A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PW3

PW3作供稱2019年10月1日1600時,身在警察交通工具上面,衣著身穿長袖藍色上身下身制服,心口寫有警察中英白色二字,袖有魔術貼,深色中筒鞋。當日掛住一條belt,右邊有槍同槍袋,前方有一枝警棍,黑色防毒面具袋,黑色袋仔 (5吋乘5吋)。PW3表示當日無裝上任何射燈裝置,亦沒有掛委任證於明顯位置,但表明不是所有同隊隊員配戴模式一致。

PW3表示當日1600時,主要車上面候命,車停泊彌敦道嘉士居道附近,聽住通訊機,睇有無突發事情需要處理。1650時,收到指令,尖沙咀警署有人投擲汽油彈及堵路,於是有拘捕行動。車南行線逆線行走,當時PW3於車上見到有10至20個黑衣人,由彌敦道走向眾坊街。PW3從車上見到A3身穿黑衫黑短褲,雙手配戴深藍色手套,膊頭揹住黑色背囊,所以鎖定A3。PW3落車追捕A3時,PW3望住警車手抦,視線曾甩左1秒。當時PW3追捕A3,距離約40至50米,追截了10至20秒左右,於轉彎位置曾甩左1秒,最後眾坊街通向永星里後巷截停了A3。辯方質疑PW3曾甩視線,怎能鎖定A3之身份,PW3稱都是靠黑色短褲,藍色手套,揹住大背囊,所以鎖定到A3。PW3亦表示拘捕A3過程中只用膠索帶從後鎖上A3,之後再無用其他武力。

1145 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3/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控辯雙方已準備好第3份承認事實,內容大概如下:

1:辯方不爭議部份證物的證物鏈

2:消防隊長張先生在現場滅火的情況,及他與同事在美心西餅內的搜證

3:鍾先生用英文撰寫的證物化驗報告,包括被吿的黑衣與背包可能曾有物理接觸;涉案汽油彈含易燃液體,即有機混合劑、二丙醇、輕質石油蒸餾物等成份;而衣物則沒有特別發現等。

4:黎女士的證供,她是負責物料供應,當中包括雪糕筒的膠牌。她指在案發時,這膠牌是向警方向英國一間供應商訂購,價值約港幣99元。

控辯雙方確認餘下審訊只需傳召3名證人,辯方只需要額外2名證人作非常簡短的盤問,這2名證人將會明天到庭。
================
PW4是男偵緝警員8009

📌角色:

在案發日,他接手調查一宗來自時代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案件,當時他的部門收到了閉路電視、新聞和網上片段,而他負責觀看片段,觀察當中有沒有與當時被捕的45名人士 (包括被告) 的外貌、身型和隨身物品相似的情況。

📌搜證:

他曾在片段發現一些被捕人的行蹤,他的方法是搜集有用途 (即相同時間和地點) 的片段,以及觀看證物和被捕人相片。他在調查本案的約6個月中每次上班時花了約3至4小時處理證據,即至少共約360小時。

*這6個月是由2020年7月初至2021年1月初

他指自己是觀看片段後,若從中有疑似被捕人,會截下圖。而他自己用了約80小時所制作的34幅相的截圖冊(P5和P5A),是順時排序。

他指自己是先觀看大紀元的片段,即是最後期的片段,然後再觀看閉路電視。他指自己是從大紀元片段發現被告和他活動的動作,然後再發現被告曾身在羅素街,再跑去勿地臣街,再跑入時代廣場,再出現在A10樓梯口。他之後亦發現更多與被告的隨身物品、身型、動作相似的人。

📌觀看片段及截圖:

2:大紀元

片段時間:00:00:09
他同意現場環境,他亦在截圖上標示「速龍小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

片段時間:00:00:11
片段上顯示被告左臂呈L字,他指被告當時揹左背包,並在庭上標示背包及背包帶。

片段時間:00:00:12
他在庭上標示被告及背包帶。他指被告左手有脫下背包的動作,他認為片段中的背包(包括背包帶)的顏色外形等與本案的背包,以及片段中的風褸的顏色外形(白色長袖連帽黑色拉鏈、心口的垂直拉鏈、左胸字樣/圖案)與本案的風䄛很相似。

片段時間:00:00:18
他在庭上標示被告及背包。

-此片段觀畢-

1:閉路電視

時間:19:23:32
他指在片段中認出被告。

時間:19:23:34
他確認閉路電視的位置與P6所示一樣。

時間:19:23:43:340
他在片段中標示被告及背景,並指片段中沒有人像被告。

時間:19:24:00
他指自己用大紀元的片段,以及被告及「速龍小隊」的位置進行比對,以準備截圖冊。

-此片段觀畢-

⭐️辯方會由下文所述片段起爭議身份⭐️

3:第2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3:03:247至19:23:11:008
他指看到疑似被吿由羅素街跑向勿地臣街。

時間:19:23:09:088
他在庭上標示疑似被告,他認為這人身穿白色連帽風䄛、揹淺色背包、黑褲黑鞋、瘦削身形、身高修長,與被告相似,以及有跑步動作 (由羅素街走去勿地臣街)。

他指沒有在片段發現與疑似被吿的人。

時間:約19:23:08至09 (輔以截圖25)
他指被告當時背着包,他指自己看到深色背包帶向下延伸及背包。他在庭上標示疑似被吿。

-此片段觀畢-

4:第3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3:07:831
他指自己看到疑似被告。而片段則主要顯示羅素街的行人路,而左上方的方向則是往勿地臣街。

時間:19:23:07:951
他指自己看到疑似被告,並在庭上指出疑似被告及其背包。

他指自己是以被告的身形、白色連帽風褸、黑褲黑鞋、淺色背包、及跑步動作等特點認為疑似被吿就是被告。

他指片段中的16:00至22:00時,沒有與疑似被吿相似特點的人出現。

-此片段觀畢-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7:190至約19:23:19
他指自己發現疑似被吿,即具白色連帽風褸、黑褲黑鞋、淺色背包、及跑步動作的特徵,由羅素街跑向勿地臣街。而上述這些特徵是從大紀元片段中得知。

他指身穿黑色制服的人是「速龍小隊」,他們在羅素街稍作停留。

時間:19:22:58
他在庭上標示疑似被吿、背包及鞋。他認為這雙鞋與被告身穿的鞋非常相似,鞋底與鞋面特點相近 (按:為方便理解,這雙鞋是Adidas跑鞋)。

-13:07休庭,14: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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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進庭可細力關上門,誠言,不斷的「嘭嘭」關門聲十分煩擾。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上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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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情比較轉節,詳情可參閱: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
09:56 開庭
先由控方以65B形式讀出PW6的證供(P27)

10:02 傳召PW6 警長4517劉榮基(音)
控方無主問,✂️由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5日,證人係沙田報案室警員,當日15:43時負責將儲存在報案室,本案的19件證物交與另一警員8233,據稱是修改證物的描述,但唔知改邊一件,改什麼內容。無覆問。

10:10 控方再以65B形式讀出PW7的證供,再傳召PW7 偵緝警員8233 莫志輝(音)

控方無主問,✂️由辯方盤問
證人在2019年11月3日晚曾被指派參與調查工作,曾在2019年11月5日和2021年10月10日回口供,內容跟據CMIS紀錄,在11月5日約15:00收到報案室人員通知,需要更仔細描述證物,於是前去報案室取證物,16:11交回證物室,盤問下同意係事前後係有人寫清楚比佢,跟住輸入電腦,在2021年10月10日回嘅口供,都係根據CMIS嘅紀錄,今日已經唔記得詳情。

做個調查報告,有詳細列明證物,第12項係一個黑色士巴拿,15 cm長,因為CMIS無士巴拿,只有可”調較螺絲鉗”。

控方向法庭申請讀出餘下7份證人口供,裁判官詢問控辯雙方口供的作用,希望集中辯方所爭議的問題,辯方澄清不爭議士巴拿被交到沙田警署報案室之後的證物鏈,於是控方撤回6份口供,只呈有關負責維修電腦系統的工程人員的口供,證明系統無誤。

10:46 控方再以65B形式讀出工程人員廖先生的口供,證明電腦系統在案發至上庭其間運作正常,只係有一份列印記錄出錯。

11:19 第二份承認事實(P30):
辯方不爭議證物P15-士巴拿,在2019年11月4日02:12時交與沙田警署報案室,直至上庭期間證物鏈的連貫性,同意無被修改無被干擾。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需要答辯;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11:22 ✂️辯方主問
2019年11月3日 20:13~20:20 女警14299在沙田公園內搜查被告的背囊,女警將背囊內的物品倒晒出嚟,有男警員15927攞士巴拿俾女警,被告坐在地下,女警員半痞在身邊,15927同被告大聲講:「士巴拿係咪你嘅」,好惡好大聲,用電筒照被告隻眼,被告有回答:「士巴拿唔係我嘅」,佢再問多一次:「我拎住cam 㗎,你唔好講大話啦」,被告回答:「個士巴拿真係唔係我嘅」,「唔好玩嘢啦,妳估我會信咩我知用嚟做咩,學人拆鐵欄,我而家就帶妳返警署慢慢玩」,之後無繼續對話,女警員在側邊問被告住喺邊度,和個人資料,無問其他。

感覺好驚,唔知佢下一步會點,唔清楚說話係咩意思,唔記得驚咩,對話時係坐喺地下,因為一開始就叫我哋坐喺度,PW4 15927 喺認人認到,一開頭無喺法庭嗰啲警員入邊,第二次認人先定到,係在沙田警署認人,第一次大概有10個人,第二次係2021年6月18日,有3個人,當日搭𨋢上去認人,同PW4同𨋢,聽聲望樣認得,點解聲線咁深刻,因為搜查期間佢”空”被告;當晚佢着警察背心、牛仔褲、戴太陽眼鏡,手揸住攝錄機連棍,唔知有無開着,距離約一米,一直企喺度。

睇PD2,圖中就係15927,因為係第一次被拘捕,所以記得清楚,相片係遮咗面點樣確定,相片係片段截圖,片段中有講嘢,雖然片中無除面巾和眼鏡,都認得佢把聲和裝朿,條片不是當日事情,但佢同當日嘅裝束一樣,有面巾、有太陽眼鏡、攝錄機、髮型,片段在Social Media睇到,相片係截圖,被告印出嚟,無修改過,大概係2021年12月嘅截圖。

由攞士巴拿開始,15927一直用電筒照射被告,直至上警車,形容唔到光嘅強度,15927畀士巴拿女警,無講嘢,女警員無警誡,無任何人做警誡,除咗14299,15927之外,仲有一男一女,有10幾個防暴和CID,9898都喺度,現場無簽任何文件,坐警車返警署,在沙田警署,有律師和被告父親在場,女警員第一次講話有招認,佢翻讀一次俾被告聽嗰陣先知道,有同律師講,佢叫被告無嘢改,之後開會再處理,但唔知道係咩意思,有跟佢建議咁答女警員無嘢改。

睇會面紀錄PP23,係當晚23:13做,被告有睇過有簽名,第4頁,女童鍾XX拒絕抄寫聲明,律師有解釋過,字面睇女警自己嘅紀錄,被告自己無講過,聲明係同意上面寫嘅嘢,因為被告無講過,所以拒絕,係律師建議咁做。

現場無任何人作出拘捕,只係女警員和15927叫跟佢哋上車。辯方證物PD1係在上次上回庭之後,被告去返嗰個位影嘅,被告自己印出嚟,無修改過。

第一次認人係在2021年6月15日在沙田警署,有十幾人,第二次係在2021年6月18日在沙田警署,有三位,辨認到15927,當晚無講過「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

裁判官建議把PD2 轉為MFI 1。

12:27 ⚙️控方盤問

現場有一男一女,識個女仔唔識個男仔,女警倒咗背囊內物品出嚟搜查緊,15927突然拎支士巴拿過嚟,唔知佢係邊度拎嚟,突然間拎俾女警,女警和15927 一齊到被告身邊,未到之前9898在身邊。

係PW1帶被告上公園外,身邊有幾個其他警員,記得佢交俾第二個人,係男警員,但唔記得係唔係9898,無帶頭盔,見到個樣,當時有防暴,唔記得有無戴頭盔,隔咗大概兩三分鐘女警員到場,男警員無問攞身分證,無講嘢,無問問題,只係企喺度,佢用通訊機叫支援,無望佢,當時被告係痞喺石壆側邊,有一把男聲叫「全部同我痞低,唔好出聲,面向牆」,唔確認係9898,女警到場查身份證和個人資料,無身體接觸,女警在側邊,15927在前邊,另外被截查的一男一女在1.5米外,都係痞低面向石壆。

女警倒晒書包啲嘢出嚟,15927拎士巴拿女警,行過嚟時見唔到手拎士巴拿,見唔到喺邊度攞出嚟,15927問士巴拿係咪被告嘅嗰時,已經畀咗女警,女警係半痞,15927無痞低,先睇身份證,問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喺邊度讀書、讀中幾、屋企有咩人,叫被告打開書包俾佢睇,當時放在地下。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2]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沒有補充

🔸辯方就控方指辯方證人不可信回應理由薄弱牽強
-年輕人相約食飯不是簽約,唔一定一早確定準確時間,地點,這是個人習慣
-朋友間送贈禮物價值少,並沒詳細傾是否適用並非不可,雷射筆不是煮食爐,反而問火力是否足夠是不合理

王官問辯方法庭考慮是否管有雷射筆外,對其袋內搜出防毒面具,過濾器,護目鏡及雨褸等物品企圖應如何處理?辯方律師指沒有否認擁有物品亦在作供時有所解釋。法庭應該考慮全部是保護器具並非攻擊性,而且不是戴在身上或頸上。現場附近沒有示威、交通暢順、有一家大細在天橋上行走,而法庭裁決應考慮被告當時反應,態度同上述現場環境。辯方建議法庭在考慮證供時可重看兩段片段考慮當時被告反應態度及同警員之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 10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20200321銅鑼灣 #雷射筆

🙍🏼‍♀️趙(17) 🛑已還押2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3月21日,在勿地臣街1號銅鑼灣時代廣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提要:
劉官在2021年12月17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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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辯方引述被告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品格良好,與各人為她撰寫的求情信相符。報告亦顯示被告有深刻反省,並無諉過於人,知道自己守法意識不足。被告透露服刑完畢後打算重返校園修讀高級文憑,而校長亦承諾如果原校未有學席亦會協助被告尋找新學校。

在罪責方面,辯方重申被告案發時並非身處時代廣場地下與警方對峙的人群之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或用雷射筆襲擊警員,其罪責在同類案件較低。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HCMA182/2020一案,判處被告7星期監禁。惟劉官指出兩案控罪性質、被告違反的法例及最高刑罰不同,不能相題並論。最後,辯方冀望法庭判被告不多於3個月監禁或判入更生中心,使被告可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劉官指雷射筆極具殺傷力、可以輕易取出,可對他人眼睛及造成嚴重傷害,被告不在示威人群之中,衹不過是因為被告遭警員及早截停,並不會減輕其罪責。

#判刑
判入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3/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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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主問PW4:

5:第4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8
有關背包,他指本案背包的大小比例、「Quechua」字眼、顏色、手環、拉鍊、背包帶的顏色及旁邊可放水樽的袋與片段所示的一樣。

他亦指疑似被告的跨步距離、手的擺動動作及腳部抽後的動作與被告相似。

-此片段觀畢-

6:第5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1:833 (片段開始)

時間:19:22:44:666
他指在片段中顯示到羅素街的大街,左上方的終端是堅拿道東,左方是往時代廣場。

時間:因關門聲太大,聽不到🙂
他指從片段中發現疑似被告,因該人特徵即外表、衣著、跨步距離、腳部抽後距離與被告相似。

時間:19:22:56:249
他指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是白色長袖有帽,該人亦有頭戴鴨舌帽,亦有揹背包 (有背包帶和旁邊可放水樽的袋),鞋是黑色,踭位有彎起。

時間:19:22:56:415
他指疑似被告身穿的風褸的拉鍊是黑色,延伸至褲頭,相信是與被告身穿的相似。而鞋,被告的鞋內側的顏色特點與片段所示的相近。

-此片段觀畢-

7:第6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53
他指堅拿道東在片段左下角,而勿地臣街是在右上角,而時代廣場則在右方。

時間:19:22:51:436起
他指身穿黑褲黑鞋,揹着淺灰色,底部深色,帶點白色,有可放水樽的袋的背包的疑似被告望向堅拿道東,後來轉身跑往勿地臣街的方向跑,並將白色長袖風褸的帽戴上,而該人本身戴着黑色鴨舌帽。

他亦指疑似被吿的跑步動作與被告相似。

-此片段觀畢-

8:第7組閉路電視

時間:19:22:45
片段顯示的是羅素街的情況,而頂部是堅拿道東。

時間:19:22:36:661至19:22:58:507
他指身穿白色風褸、頭戴黑色鴨舌帽、黑褲的疑似被告由羅素街跑往右下角方向。片段亦可顯示疑似被告揹着的背包,可看到可放水樽的袋。

時間:19:22:46:344
他指頭戴黑色帽的疑似被告的跑步動作,即跨步動作與手部擺動動作較特別。

-此片段觀畢-

⭐️上述是有關時代廣場的片段⭐️

9:波斯富街的閉路電視

時間:18:53:30 (開始時間)
片段時間:00:03:00 (開始時間)

時間:18:54:10
片段時間:00:03:40
他指被告在波斯富街行人路上出現,走向片段左下方。

時間:18:54:23
片段時間:00:03:53
他在庭上標示疑似被告,他指疑似被告頭戴的黑色鴨舌帽與被告的吻合,該人亦有戴淺色口罩、白色連帽風褸 (當中拉鍊被拉上、有黑線的特點、兩邊手袖都有黑色圈、有心口袋拉鍊和左胸圖案)、黑褲 (窄身牛仔褲 (Skinny jeans)、近膝的位置較淺色,尤其左膝有淺色橫線)、黑色綁帶波鞋和背包帶前方的顏色,這些都與被告的相近。

時間:18:54:26 (輔以截圖)
片段時間:00:03:56
他形容疑似被告的步姿是「外八字」,跨步和手臂擺動幅度較大。

他指疑似被告有揹着灰色、右下方有可放水樽的背包、背包帶的繩尾,與被告的相似,相信是一樣。

時間:18:54:27
片段時間:00:03:57
他指被告在波斯富街行人路上走向片段左下方,最後消失在畫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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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休庭,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808將軍澳

👤陳(62)

罪行詳情:
違反限聚令

罪行陳述:
被控於2020年8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唐俊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抗辯。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行使權力選擇不作供,並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會於2022年1月25日09:30,在原有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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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https://hd.stheadline.com/amp/news/realtime/hk/2295774/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3/4]

下午進度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
14:45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4299與15927一齊到,女警員無離開過,由15927到場到攞出士巴拿期間,唔知有無離開過,後段無離開過,15927揸住攝錄機連棍,似係MFI 1 圖中嗰隻,行埋黎嗰陣唔係揸住機,唔知佢喺邊度取出攝錄機,唔記得攞士巴拿嗰陣有無揸住攝錄機,無留意女警查身份證和搜袋時,無望15927,唔知佢係咪喺身邊。

問士巴拿時,電筒係著咗,被照射感到唔舒服,被質疑無要求睇醫生。

2021年6月18日在𨋢認到15927,當時佢無帶太陽眼鏡,有戴口罩。

主控向被告指出:
PW1交被告畀PW2,PW2有向妳查身份證[唔同意]
20:13 14299搜查背囊,在大格揾到證物,再在外格揾到士巴拿,有無講”拆鐵欄”[無]
PW2 9898在燈柱DE0247位置拘捕妳[唔同意]
女警有警誡[唔同意],佢講完,妳講「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唔同意]
當晚15927從來無講嘢[唔同意]
15927無用過電筒照面[唔同意],只係幫手照明[唔同意],15927無揸住cam好似MFI 1咁拍攝[唔同意],係掛在腰間[唔同意],妳無講「唔係我嘅」[唔同意]。
妳係企喺度[唔同意],女警當時都係企喺度[唔同意],女警無叫痞低或者坐在地下[唔同意],女警無半痞在妳側邊[唔同意],女警亦無向妳攞個人資料,女警一去到妳身邊了解案情後,就搜查背囊[唔同意]。
在P23第四頁寫無嘢改,係律師講無嘢改[同意,係律師話開會之後再處理]
當晚妳被9898截查,在場無警員喝令痞低[唔同意]

15:19 ✂️辯方覆問
再次確認當晚係痞低面向牆,同牆壁有距離,14299和15927係一齊嚟,15927企喺度。

當晚無因為強光照眼而去睇醫生,因為無照之後無咩事。

2021年6月18日在𨋢認得15927,當時無戴太陽眼鏡,有戴口罩,被截查時佢有帶面巾,返到警署後佢除低面巾。

15:22 被告作供完畢

15:23 ✂️辯方傳召DW2 #崔浩泉大律師

DW2確認PP23會面紀錄,回憶當日受鄭國洪律師事務所指示,去沙田警署做法律探訪兩個人,其中一人是被告,同警員了解咗被捕原因,得知要做會面記錄,DW2陪同被告和她父親在場,見到女警員14299指稱,被告在被捕現場向14299作口頭招認,由於得知有呢個指控,要求與被告與其父親作私人會面,期間有同被告解釋,警員指稱被告作口頭招認,當時被告話無作招認,經過考慮之後,建議對指稱不作任何回應,行駛保持緘默權,唔需要確認,之後再有細節一概不回應,原因:
1. 保持緘默,呢個係被告嘅權利
2. 留意到做紀錄嘅警員,就係指稱被告對佢作招認嘅警員,係同一個人,預見到如果案件帶上法庭,14299係事實證人,唔希望在會面期間,被告有任何講法,會影響警員日後作供。
3. 如果在會面記錄期間有爭執,擔心有風險,被告如果否認,14299就會再繼續追問,對被告帶來更大弊處。
所以當刻衡量利弊之後,在該階段不作任何回應,俾咗呢個法律建議。

女警做補錄,被告有講過嘢,實際唔記得,會面之前有見過被告,當時唔知有招認,只係知到拘捕咗。P23第四頁寫無嘢改,被告有簽名,第四頁之前係紀錄過程,問有無嘢改,被告立場喺嗰個階段無嘢改,只係對女警對佢嘅指控。

15:42 ⚙️控方盤問
同意係建議不作回應,做會面紀錄期間,有要求私人會面,在做會面紀錄之前有溝通過,做會面記錄期間見到有指稱有責任叫停,中間有要求女警離開房間,單獨與被告會面,指出一直做會面紀錄,女警無離開房間。

裁判官提出兩個疑問:
1. 辯方指出有呢個情節,但會面紀錄無寫
2. 崔大狀去做法律採訪,應該有人陪同。
辯方表示大律師公會在一九年改咗指引,可以單獨探訪。

15:52 ⚙️控方繼續盤問
指出在23:13~00:30 做會面記錄期間,女警一直在234號房內[唔同意]
無文字記錄女警曾經在中段離開房間[同意]

在第11頁,有無需要修改,呢段無特別畀意見,同較早前意見一致,唔記得女警寫到邊一行,記得係知道招認之後,要求單獨會面,之後無再要求14299離場。女警要求抄寫聲明,抄咗等如確認,違反咗被告嘅指示,有叫被告唔好抄,在第11頁女警同樣叫抄寫,安全起見叫被告唔好抄。

16:01 ✂️辯方覆問

2019年11月3日 23:13~00:30 控方指被告、被告父親、女警和崔大狀無人離開過唔同意,無文字記錄[同意],呢個係警員嘅紀錄,唔知點解佢唔做,律師只係要確保被告權利。

裁判官提出問題,崔大律師再作解釋,唔記得幾時要求暫停,在23:35時,女警員向被告復讀,再交由三人閱讀,呢段時間應該係完咗私人會面,會面過程中係見着被告答無嘢改,見到女警寫無嘢改,崔大律師無做任何嘢。

當被告答無嘢改唔等於默認,唔需要對女警嘅指控作任何評論,係基於咁嘅原因,所以唔干預,無嘢改一詞同建議係一致,講咗亦都收唔番,第11頁情況類近,無辦法改警員嘅紀錄,被告行駛緘默權,無需要改。關於聲明詞(修補、增補),等如以上內容全部承認,由於被告指示無講過,所以被告唔可以抄寫聲明,當時唔知14299與某人嘅口供,唔知係咪自願作供,一定建議佢唔可以抄。

裁判官問有無諗過抄部份,或者其他處理方法?有考慮過唔同做法嘅利弊,因為係同一警員,所以多咗一個考慮,如果建議作正面回應話無講過,第一、擔心影響女警員作供;第二、會面記錄就變咗爭拗嘅場面,相信就算話無講過,警員都係話有;第三、唔抄寫聲明,但加上注腳,咁樣14299再有問題,被告搭唔搭好呢,可能對被告不利。

衡量過之後,建議不作回應,根據崔大狀對法律嘅理解,不作回應不能視作對被告有不利推論,所以建議不回應,事後參考案例HCMA629/2004。

裁判官表示要參考案例,亦希望辯方作出回應,明天作中段陳辭,案件押後到明日(6/1) 09:30 同庭再訊,並預留2022年2月4日一日審期。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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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今日裁判官多次叫控辯雙方集中爭議點,更建議主控如何作盤問,問問題的目的,問不要浪費法庭時間😂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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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傳召PW3董俊輝,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開始主問

0948 完成主問,辯方大律師開始盤問

盤問期間 #董俊輝督察 在證人台作供稱當時推進時見到人群有2人手持木棍。其後辯方大狀指出證人份2021年10月用英文撰寫的警察口供Pol154寫100人手持木棍,董督察承認「法官大人對唔住,我份口供寫錯咗」。

1138 休庭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1/12]
🙎🏻‍♂️梁 (26) #0616中環

控罪:誤殺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7條予以懲處。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19年6月16日,在香港非法殺死男子周XX。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打算傳召7名證人,包括6名市民證人及1名醫生專家證人。

09:38 休庭抽陪審團
11:47 成功抽出由6男1女組成的陪審團
12:26 未正式進入審訊環節,休庭至14:30
16:26 完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5觀塘 #審訊 [2/1]

鄭 (35)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葉大律師
辯方:馮大律師

—————

控辯雙方補充陳詞
- 休庭至10:30 -

裁決
🛑罪名成立🛑

法庭指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指判處即時監禁可能性極高。

案件押後至1月2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4/4]

上午進度

鍾 (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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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1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昨日散庭後與被告開會,得知因為 #崔浩泉大律師 的證供,喚起咗被告的記憶,得到新嘅指示,向法庭申請重召PW3 女警14299,詢問當日做會面紀錄嘅過程;律師在昨日約17:30致電通知控方,今朝得悉控方反對。

控方指控辯雙方已經完結案情,如果重召證人,案件會沒完沒了。

彭官聽完雙方陳詞之後,裁決重召女警,原因係基於公平審訊原則下,有需要重召,由辯方向證人指出案情,證人可以答辯,控辯雙方都認為情節重要,所以不能留白,審訊不是考驗證人嘅記憶,而且被告只有16歲,事隔兩年。

由於女警駐守大嶼山,下午才可到庭,案件押後至14:30再訊,辯方會作特別事項陳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4/5)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偷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1樓地下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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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在波斯富街的閉路電視中,被告在片段中是由左上角走至右下角,不是上文所寫的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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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休庭至12:04-
-12:57休庭至14:30-
-16:15休庭,明早09:30續-

進度:繼續看片:)

由於有公眾人士電話發出聲音,謝沈智慧法官下令所有人必須關掉手機,若果再有人電話發出聲音,會收掉所有人手機。

因此聆訊直播內容,暫時只會更新進度,全文會於今晚22:30更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11:41 辯方申請再押後案件作答辯

辯方律師於上年年尾下班後才收到已更改案情擇要,本年1月3日才剛與律政司商討完成。

被告尚未有機會觀看錄影片段,因此申請押後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本日1430繼續。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13]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首次上庭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3,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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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6 #朱寶田大律師 表示D6仍未到庭

1020 開庭
朱大律師匯報D6於1015到達法庭,本次為D6首次遲到,D6承諾不再遲到,希望法庭原諒D6,控方對此無意見。
劉綺雲裁判官給予D6一次機會。

1023 宣讀承認事實

控方表示今日主要會播片(劉官審前覆核時要求要,她要先於證人先睇一次) ,因此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劉官表示下午有其他案件要處理,下午審訊於1500或1515開始。

1100~1135 播放第1段長8分9秒嘅片
實時為 0833 至 0841

控:現時播放0015…
劉:我唔係好明左下角有3組數字?
討論完一大輪之後終發覺劉所指嘅3組數字即係表示時分秒嘅 xx:xx:xx (係咪真係要講 00:00:15 先明白?🙄)

1135 部分情節分段重播…
1145 早休
1215 開庭 繼續播放第1段片

第1段片段控方主要想顯示畀法庭睇D4於防線前出現掉雪糕筒及指罵警方,也就是
控罪(1)的情況。

播放第2段片段 實時為 0926 至 0943

1258 午休,1515 繼續返嚟睇片

播放第3段片段 實時為 0945 至 1002
播放第4段片段 實時為 1005 至 1016

第2-4段片段,拍攝警員於添華道面向夏愨道天橋下方示威者,第2,3段示威者行為主要是以索帶扎鐵馬及推鐵馬,第4段開始多了示威者開遮。

(按:是日播放片段中,不時見到有示威者身穿白間黑色運動褲、大logo黑tee、鮮黃色外套,亦有示威者不時拉下口罩,因此早於案發時已成警員的拍攝目標。)

1619 完庭 , 明天0930同庭續審,尚有4段警方片段未播。各被告繼續獲准保釋,直到1月26日的審訊期內告被告豁免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4/45]

A1:李(27)/ A2:男童X (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 A7:黃(21)
A8:羅(19)/ A9:蕭(23)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
(1) 暴動 [D1 - 11]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1838時2026時,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D11]
於同日同地管有9粒使已用的催淚彈殼

控方代表: 外聘 #林芷瑩大律師 外聘 #李清桂大律師 外聘 #劉卓言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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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開庭,開始傳召 PW5 警員9516,當日係速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續審 [4/4]

下午進度

鍾 (17)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控方代表: #楊明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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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重召PW3 女警14299 就特別事項作供

🔹控方無主問亦無覆問

🔸辯方盤問
PW3 確認11月3號23:13~翌日00:30,於沙田警署234室與被告、被告父親及 #崔浩泉大律師 會面,對於辯方指出崔大狀曾要求與被告一對一會面,PW3在要求後曾離開234室數分鐘,後崔大狀表示可以返入房,都不同意。

14:42 辯方因控方反對,撤回對PW3 提出關於PW4嘅一個問題,PW3同意會面紀錄 (P23) 喺當日寫到第3頁第一段後,有向在場人士包括被告讀出。

14:45 特別事項盤問完畢,辯方呈上高院案例,並作特別事項陳述。

辯方一直有盡力呈現案情,被告無作出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PW2, 3 & 4都有表示現場人流少,無聚集或示威,質疑如果被告有當場招認,為何在警力足夠嘅情況下無作記錄?被告當晚20:30上警車送到沙田警署。

PW3 盤問中對於被告是否一個文靜女子?回答表示被告一問一答,辯方指出被告作供貫切,無搶答嘅行為,質疑PW3「拎起士巴拿去被告面前展示,被告即場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

辯方對PW4嘅出現及身份有疑惑,15927有份截停搜查、警誡、拘捕、押送及記錄,亦表示一直在被告附近,原因為幫手照明,以上顯示PW4參與度不少 ,但辯方團隊索取PW4相關文件一直不成功,直到被告分別於6月15及18號兩次認人中認出PW4。

辯方指PW2, 3盤問中一直迴避關於被告有否蹲下、電筒等問題,PW2 表示在場但迴避關於電筒及有否錄影 。

辯方表示被告受PW4威嚇一事難以虛構,即使被告無法一字不漏記得每句內容,希望法庭相信被告證供可靠,因為被告當時只有16歲,無定罪紀錄,法理上犯罪傾向較低,若無更大指控,法庭應信納。

對於PW4表示「有同被告有眼神接觸無對話」,被告於18號認人當日在𨋢內基於聲線、面容及髮型已認得PW4,而當日拘捕警員有多過十人,若果無令被告印象深刻嘅對話,被告無法以聲線認出。

辯方指出假設PW4當日無威嚇被告,而即使P23會面紀錄內有簽名並稱無嘢改,亦唔等於被告同意曾經當場招認以及同意PW3所作紀錄準確,而尋日崔大狀已經解釋咗點解會對P23有補充,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而且認為會面警員同聲稱被告當場招認嘅警員係同一人,再喺會面當中爭執可能會對被告惹來更多不利。

辯方再引述高院案例所講,唔能夠因為被告無更改 failure to protest ,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斷,認為崔當日建議合適,
明白以主觀角度可能唔同意以上做法,但考慮被告年紀,以及被告曾經兩次拒絕抄寫警方提供嘅聲明書,可見被告並不同意會面紀錄內容,重申被告無招認,而即使法庭認為有招認,亦都係喺PW4威嚇之下作出招認,希望法庭剔除。

法官問PW3, 4有無一齊去canteen,辯方所知PW3 當晚21:08~22:56處於canteen,期間被告交由報案室看管,及後再接走去調查,而早前PW4盤問下表示有去canteen,亦知PW3在場,但盤問中無問逗留時間。第一個有紀錄招認出現喺P23 會面紀錄。

15:19 辯方特別事項陳詞完畢。

15:21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4日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會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繼續一般事項審訊 ,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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