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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9/33]

🖇️非即時,補回2022-08-24🖇️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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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連同上午之盤問內容

繼續傳召D4

🔹控方盤問

踩板背景:2015-8/9 月開始有踩滑板的愛好,板是中學時返餐廳part time 賺錢買的。2016年16歲便開始返兼職。家人無買過滑板俾自己,自己亦不會問家人拎錢。被告在一 IG shop 買滑板,價錢約千幾二千。

對社會事件認知:被告就6月開始之社會事件,知有和平和暴力的示威,從新聞得知有人以暴動罪名被捕。就對參與暴動人士衣着,被告不清楚會否是全黑打扮,備防毒面具和護目鏡,指有d人不是黑衫,續指較留意新聞顯示暴動罪的字眼,唔清楚當中顯示之相關穿著/暴動地點。

另案擔保議題:被告同意於2019.09一社會事件被捕,及後有擔保,1個月1次,林官問及擔保金,答為$1000。2019年11月11日有前往擔保。

被告在IG 見到心儀滑板欲購買,及後朋友告知其價錢,在該店IG 見到地址並於google 查店名,當時未識玩skateboard(短板)的招式。

控方針對出門前是否有睇新聞知有衝突,被告指案發幾日前知暢運道和漆咸道南十字路口(下稱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和暴力行為,續解釋如收費亭有火燒痕跡,地下有磚,無留圍欄有否被拆。

控方針對出發前已知但依然該天往尖沙咀買板,有何迫切性。被告解釋決定左個日去,並已諗左幾日,認為有急切性,重申於主問提到的新收入來源是教板,希望早些買早練去實行計劃。無如控所述可請IG shop 留起待社會事件過去才買。16號凌晨已決定17號要去買。

林官問17號前有無查看會致行程受阻的情況,答無,因認為情況正常可前往。控質疑被告已知有衝突,被告解釋自己係往尖沙咀,該處似無衝突,而自己出門先知poly 喺隔離。

被告選擇在佐敦搵食,因尖沙咀貴,所住區份小選擇,亦不喜歡7-11叮食物。重申想搵平價小店食,但佐敦的店全關,除了1-2間疑似非食店有開,無google查看店舖全關之原因,解釋無諗到呢一點。

被告解釋係在附近行住搵食而非跟google 路線,解釋以往曾有朋友在柯士甸道漆咸道買嘉寶漢堡請自己食,覺得好好食,但價錢要$50感貴,朋友便續指該處有其他平d既,所以被告今次才選擇去佐敦。雖朋友無講嘉寶位置,但知是在柯士甸附近,自己無特別google 其位置。續指自己係隨心在柯士甸搵食。

林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見到指稱學生前往poly方向才由搵便宜小店心態轉為往poly canteen ,被告確認。

從被告所畫之地圖路線,見由柯士甸往中國五礦,天文台道位,解釋因為個邊近滑板店,可在附近搵食,無問滑板店有無開門,因在社會事件階段和踩板朋友談起也會開。控質疑被告咁近都唔去睇下有無開門。

被告認為幾名由加連威老道前往poly 方向的人係學生,解釋指一睇就知係學生,續指拎住電腦同戴眼鏡,而亦相近poly校園。被告在康宏廣場有蓋巴士站見有1x名警員,控問此階段漆咸道是否已有破壞,回答好似無,亦無人聚集,有1-2架警車靜態停泊,地上好似無無磗。

而被告見到巴士站之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

控方質疑此階段見有警車有否google點解,答無,因早幾日知個度有衝突,但見該刻屬靜態,不認為有衝突,同意控所指社會事件有可能突變衝突但個刻無諗過。

被告重申係出門時知poly近滑板店,之前有睇過新聞提及poly有免費食物供應,同意前往poly 係即興決定,起初決定原是想去柯士甸搵食。控方質疑被告曾指poly 安全,加上竟然一早想搵平野食,被告指知poly 附近有衝突。控續上質疑禁點解前往poly附近,被告重申係去柯士甸,不同意控所指如認為poly 入面安全可選擇直接去poly 入面。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知poly canteen 係俾暴動人士。被告指有普通市民,記者和示威者,認為所有人也能入canteen 食嘢,有示威人士入內食也正常。控質疑不怕被誤會嘛,答入去前無諗,淨係入去食野。

見到警察無感到害怕,亦無因此去google poly 入面有無示威,因為指已知只有十字路口和收費亭有衝突。亦無去問該些警察進入poly是否安全,因為認為見到學生都入去,警察又有望住出入無制止,所以認為是安全的。控方質疑被告有擔保在身何不問清楚如入poly 有否危險。林官問被告以往有否去過poly,答無

控問如何得知經暢運道入poly 的為正門,答事後先知係叫A core ,有見磚頭和中間石博位無欄,暢運道無警員,康宏廣場有蓋巴士有,另有反光衣人士,記者分散,十字路口有百幾名示威者,無見有破壞進行中,暢運道至正門無衝突。

林官關注記者之分佈,認為有事先有記者。被告指記者近十字,無太大記憶,進入噴水池後經育才道也有見記者。

控方質疑被告未入poly ,但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有無google發生乜事/問記者。被告答無,亦無問記者,只問了育才道之記者canteen 位置,想快些去快些離開,因見十字路口有示威者,想快因為免誤會。

控方質疑為何如此還要入去。被告指認為poly 入面無事,但十字路口有機有事。控方接問禁係咪同意十字路口可有突發事,被告指認為可於幾小時內發生,想快食但仍入poly 因認為入面安全。林官問何時認為poly 安全並往正門,被告指1810食完,估算1730 。

控方播片顯示十字路口和A core 對出暢運道情況(on.cc片段),片段顯示時間1710-4x,林官要求快播,跳5分鐘播一播。控方指片段顯示理工門口和十字路口好混亂,被告不同意,續指自己入去poly的正門位置無咁近片段所顯示的,重申所見情況平靜 。

控方問由進入poly至1810食完之階段,有無見到疑似示威者在canteen,答有黑色和非黑色打扮人士,不肯定黑色衫人士是否示威者,也有見到一般市民。同意canteen 水有裝備可取,但和食物分開,自己有拎了外套和一袋以裝住的防毒面具,不肯定是否新,不認為canteen 內有物資很怪。

控質疑被告有否認為自已似示威者,被告解釋有一帶着防毒面具的人叫自己摭番個樣,當刻認為對方係示威者,因他身邊有人聚集,便不想與他交談。為免他們覺得自己奇怪和再交流指要摭蓋面部,便拿了一防毒面具,當時不是想遮蓋面部。

控方質疑被告認為對方有防毒面具是示威者,為何自己仍然戴上。被告答不是因為對方有防毒面具,而是因為認為他從十字路口入來。被告戴上防毒面具後於2230在soc房後有除下過。

首次離開理大是七點幾出噴水池到達巴士站附近位置。此時看到約10名黑色打扮,部份有頭盔的示威者責罵警察,警察以電筒回應,沒有拘捕,沒有示威者離開。被告同意此階段自己也是黑色打扮(此階段被告尚未在canteen 取外套)

控方質疑被告在此階段沒有防毒面具和頭盔,為什麼不離開。被告回答所見的畫面與入去時候不同,有蓋巴士亦不見一般市民。控方接着質疑大可以不去警察方向,並往康達/太(?)徑,被告指該處和十字路口都有示威者聚集。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如果此階段想離開是可以的。

在canteen叫被告遮蓋面部的該名人士及後沒有離開,控方指出被告可以走開在遠處等以遠離示威者,被告指出自己有去孫中山銅像等,間唔中去canteen坐住睇直播,同意canteen入面有人食嘢無遮蓋面部。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不扮食緊嘢。

被告同意1930-2230 在孫中山銅像和canteen的階段被圍困了。無諗過打俾屋企人,有打俾一個朋友,佢叫自己睇Facebook直播。被告解釋自己一心想由正門和有蓋巴士站離開,無搵警方官方新聞睇邊度有得走,因為覺得警察唔會話俾市民知其部署,而且有消息指八點全面封鎖理大。

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肯定如消息所指理大被圍封。被告回答認為從新聞得知的應是真確,無問過守護孩子成員情況,亦沒有搵在canteen的普通市民問全面封鎖是否屬實,但有問記者外面如何。

控方問2230前往SOC房是否因為消息指警察會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解釋消息詳細係講在理大的都會告暴動罪,並要求人們從Y座離開,但看見急救員在Y座被拘捕,於是認為圍封會持續便躲起來。

由8點至10點幾無見新聞有講有可以從Y座離開,對感到留下來會被控暴動罪感到害怕,同意想離開,但未能實行,於是認為留低較安全。當時不知道有議員帶人離開。
控方質疑既然離開不到,又覺得canteen安全,點解要去soc 房。被告解釋因為防毒面具令自己不舒服,見到新聞後覺得不能離開於是躲起來。沒有和普通市民在canteen一起逗留是因為不認識對方。控方質疑為何不像他們一樣除下防毒面具,被告解釋不想有人和自己交流。續指自己在soc房時,覺得如果鎖上會很奇怪,也害怕其他人拍門,同意在內可以除下面罩。控方質疑鎖上門便可以除下面罩不需要害怕,被告解釋即使鎖上仍會有人騷擾。

18th 約0500被告指十字路口平靜,控方問有冇Google睇Poly出入口平靜嗎,被告回答沒有,因為17號六點至七點見到新聞提及紅火橋着火,亦有直播顯示相關,於是覺得紅火橋被封鎖。控方問18號凌晨五點離開理大前有冇查看其他出口,回答沒有,因為2-5時只關注康宏廣場有否平靜,有冇示威者破壞或有火。

此階段被告仍然是同一黑色裝束並穿着外套,被告解釋因為夜晚凍所以着外套。此階段仍然帶着防毒面罩,因為在soc房持續有人,冇諗咁多,只顧諗住衝出去。控方質疑裝束和示威者似,被告解釋冇諗咁多,當下情緒崩潰,只想着離開。

同意離開時咩住背囊,化妝品,現金$2000貓狗零食等,和七點幾在canteen拎的零食。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防毒面具放進背囊,被告解釋諗住快啲出去冇諗過放入袋,出理大時見到有十幾人,但不知他們去邊度,冇留意他們有否冇防毒面罩和頭盔,一心只想趕忙出去。控方質疑為什麼不把面罩掉地上,被告同意好快可以掉落地,但係冇諗過咁做。

被告指出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以為警方想拘捕十字路口的人,於是自己便往康宏廣場方向走。控方質疑為什麼此階段不選擇跑回理大。被告解釋因為害怕被警方拘捕而需要立即還押。控方再質疑逃跑會令人誤會,被告解釋只想返屋企,同意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有速龍時候冇嘢阻到自己返回理大,但解釋危急下跑咗去石壆位置,並且只有自己,而十字路口的人則是跑向理大的。直至自己在石壆位置看見科學館道有速龍才知道原來警方不是從十字路口來,此時被告才跑回入理大

控方質疑此階段被告看到速龍後折返,但是在噴水池聽到有人大叫速龍卻不折返。被告解釋原本以為速龍是在十字路口來才跑向康宏廣場。同意想避開警方追捕,續指不想和示威者一起。控方質疑既然不想和示威者在一起可以選擇留在soc房,被告不同意

被告指出被速龍撳低時被扯甩了背包,雙方也失平衡跌低。及後有一名警員意圖揮棍打被告但被一名女警員阻止,被告指他是作供的女警員6220。被告認同6220沒有威嚇自己,但是語氣不好。其中一名抬起自己腳的警察給了被告一個背囊,被告同意6220此時在附近。

控方問既然6220冇對被告有暴力或威嚇,有否告知對方該背包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已經感覺到背包重量和背包帶不同,有一名警員衝過來在她耳邊講了一句粗口「屌你老母」,當時6220仍在被告身邊。控方指出該名講粗口的警察,沒有在相關案情被辯方律師指出,辯方不同意。

控方問被告到紅磡警署時有沒有告訴值日官或其他警察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被告解釋14033為自己進行搜身,並在上警車前有提及返到差館就知死(因被告不肯配合講出自己住址等資料),因此被告害怕講出來會被該名警員認為自己玩嘢。同意自己沒有就相關事情作出投訴。

被告不同意截停時頸上有黑色圍巾及腰上有腰包,續指警員遞給被告的黑色背囊亦不是屬於被告的,不同意手上有手套。就於紅磡警署找到證物生理鹽水不清楚,同意不是在自己面前檢取證物,當中的橙白色T恤和灰白色手套,第一次看到是是在影證物相的時候。沒有留意有冇冰包。

被告在拍證物相階段時沒有順應警員要求,控方質疑為何此階段懂得表達意見,但就背囊不屬於自己一事卻沒有表達。被告解釋早些階段害怕被警員覺得自己玩嘢,但在最後關頭警員要求自己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放上身,此情況下會表達。同意沒有就背包不屬於自己作出表達。控方質疑被告拒絕警員要求咩上背囊但卻不指出背囊不屬於自己的原因是因為背囊實際上屬於被告的,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所有被檢取的證物屬於自己。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被檢取的背囊是由被告大去理大的,亦從來冇管有膠手套,灰白色手套,白色衛衣,橙白T恤,生理鹽水,該黑色背囊和冰包。同意控方證人A1 就截停一各被捕人的案情與自己情況一致。

被告重申面向草叢跪低的階段時候,已經孭咗背囊才上索帶。不同意控方指被截停時候背包沒有被扯甩和警員遞一個背囊給被告叫被告咩上的說法。也不同意控方所指出警員沒有安插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自己身上。

控方質疑就失去蹤影的現金840.7(於警方指稱屬於被告的背囊,曾有警員作供指有現金840.7但最後失去蹤影)有冇可能俾咗被告媽媽。法官認為此項議題不應該由被告講,相反應該由警方提證據,續指警方處理現金常理不會轉交家人,辯方指出控方此做法是碰彩的做法。林官指如果如果控方未能解釋,有兩個可能性,一係唔見咗,一係根本冇呢d 錢 。辯方指出控方我盤問被告不公平,因為當時被告被還押不在場。被告指出冇收返過任何現金。

控方最後對被告指出被告在七點幾的階段已經可以離開,如果不是參與暴動根本有足夠時間離開,被告不同意。法官就被告提及5:20-5:25進入理大的時候平靜,關注理大正門一帶暴動時間,並要求再睇片,林官指「跳播」睇幾分鐘再跳播已可查看是否亂像「持續」。

控方指出就片段顯示最早有亂象的時間是上午10:24 ,並於18:08亂象終結。被告回應自己進入理大只用了半分鐘,不知事前事後發生什麼,進入時狀態的確屬平靜。也不認同控方指有警員恐嚇自己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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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覆問

明天將會傳D7作供,將會有兩名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5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4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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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30
👤熊(20)🛑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001沙田 暴動;經審訊罪成,於2022年12月6日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唐,譽,鄭(23-31)🛑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三位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於2022年11月4日被判處監禁2年10個月,監禁2年1個月,和監禁1年7個月。律政司司長提出覆核。上訴庭於2023年7月18日批准刑期覆核,並改判三位被告監禁5年1個月,監禁3年6個月,和監禁3年1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4/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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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0/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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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08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0/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4/9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01沙田 #暴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熊(20)🛑服刑中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經審訊罪成,於2022年12月6日同另一被告謝(21)在謝沈智慧席前一同被判處監禁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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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開庭
1103 完庭

🔹法援申請因指勝算不大被拒,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庭上親自答辯

📌申請速報
拒絕批出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考慮
彭官指已看過申請人存檔一頁半之上訴理由及答辯人回應,直指申請人上訴理據同審訊時所作證供理據一樣,申請人同意。彭官開宗明義指上訴成功要說服下級法院原審法官犯錯。

📎定罪上訴
第一項先處理原審法官唔信申請人審訊時作供,彭官指申請人口供同另一名被告(當時男友)互相矛盾,呈堂片段煙霧離漫,人聲鼎沸,現場不可能看不見聽不到。而申請人身上衣物作供說行完山幾個鐘仍穿上手袖頸巾不可信,看不到原審法官有錯

第二項處理是否有證據參與暴動?上訢庭已有案例在場促進/協助/鼓勵已經是參與,不用見到掟磗及汽油彈。控方片段拍到申請人出現暴動核心範圍,身上裝備有頭盔,防毒面具、手袖及防火手套,不可能是誤闖。

📎刑期上訴
申請人犯案時17歲10個月正進修高級文憑,相當接近18歲差不多算是成人。原審法官己在判詞引經據典所有因素也有考慮,提醒年輕不是減刑理由,法庭一向對21歲以下罪犯給予其他判刑選擇,但如一些嚴重案件如打劫銀行,犯毒等例外,上訴庭同意暴動也是,看不到不判入教導所有錯。

下一步考慮刑期是否洽當。片段中現場有過千人參與,有人掟汽油彈、磚塊,玻璃樽,警方須作警告及施放催淚彈,情況相當嚴重。答辯方律政司林高級檢控官補充有2處火堆,煙霧有幾層樓高。彭官認為量刑4年9個月並無不妥,原審法官因年青及義工服務扣減3個月已經是很少見,再者到今天申請人完全沒悔意,上訴理據仍指買外賣誤闖暴動場地,上訴理由只因年少心智不成熟犯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及刑期申請‼️

最後彭官指今天上訴由自己單一法官處理,申請人不服可再上訴由三名法官處理,但同時提醒如仍舊拒絕,到時會有「減時命令」即有機會已服刑期不計算變成再監禁耐啲。

申請人離開時有向旁聴點頭微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2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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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證人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相關專頁,曾到外地睇古蹟,亦有海外院校願意錄取被告,唯因案件不能出境告吹。被告及後於專頁想寫些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亦作為未來升學及事業鋪排。被告指自己於2019年11月17日入了理大(詳情後補)

主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0/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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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主問內容]

📌傳召D7作供

下星期二下午會傳2名證人 - 姐姐和社工
就電話whatsapp 議題:姐姐電話已交控方檢視,控方確認無問題,社工電話亦將交予檢視

🔸辯方主問

▶️背景
案發18歲現年22歲,和家人同住牛頭角。有三個姐姐,父親2019已退休,媽媽為主婦。

彼此不是每日一齊食飯,被告周末下午通常出街食,周日通常和家人出街食/各自食。2019時被告係學生無零用錢,出街食飯時家人會留底錢俾自己,約$50。

2019.9月被告開學,讀理大專上學院。poly有兩個校園,包括與西九龍和紅磡灣,但對理大主校園環境都熟悉。

▶️興趣背景 + 成立專頁

2019年7月25/26 - 8月25/26 被告獨自去了越南至柬埔塞再往泰國,作生涯規劃,睇文化遺產古蹟,並希望提升profile 以便申請海外學校degree,被告對國際關係學科感興趣,並認為有需要令他人認為自己關注本地新聞,因香港是在國際鎂光燈下。

被告於2019年夏成立了兩個社交平台專頁:
當時被告在越南行程尾段,與當地人傾談其間談及香港,認為對方所知的甚淺及不實,於是有一突如其來的念頭:設立專頁以英語連繫海外讀者,於是在2019.8 月設立了一社交平台專業。

8 月初只有數則貼文更新(一則關於葵芳暴亂)被告及後開學至10 月無update 專頁,首學期忙完學業後被告決定認真經營專頁,想寫關於寫實文章包括香港社會運動 ,便於同年10月29 日在臉書成立專頁,為升學未來和事業作鋪排。續指夢想成為war jounalist / self media as a content creator。
(專頁於2020年8 月改了名)

▶️學業
被捕後,被告獲得University of Leeds 錄取並有嘗試接受offer, 終因2次上庭申請出境均被拒絕而告吹。

被捕後在poly讀至year2退學(2021 年7月),因認為不是心宜的學科讀落去也無意思,另想完哂單案先繼續學業。及後因不想廢卻思考,有讀msti 海事訓練學院,但只讀了一學期,因案件令自己無心機,而且msti學業煩重,聽以兼顧。現時被告有番不同partime

▶️社會事件參與程度
2019年11月前被告沒有參與遊行,只關注但小實際參與

▶️入理大前一日告知家人欲進理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和全家在家食晚飯,爸話聽日(17號)唔煮出去食。其中1位姐姐指有活動未能參與,被告則指自己要入poly行一轉。大姐和爸爸有異議,認為該處有警察。

被告堅持,解釋不是去參與外圍示威,約1900會番來食飯,續指自己的專頁開始營運,需要取材,認為有關Poly的新聞報道較簡略,只包含外圍和canteen環境,因此想填補內容。被告指出當時冇聽過polu入面有衝突。法官向被告確認是否自理大11月11日開始有的新聞都為簡略報道,被告同意,並認為內容缺乏報道poly內情況。

▶️出發Poly 探取校內新聞材料

poly主校園連同其他校園於12號起停課。被告當日14-15:00 起身,家中有大姐二姐,三時多-四時多出門口去食嘢,然後前往Poly

出門衣着:
綠色長袖,運動藍色長褲,白鞋,背包 - 內有叉電器,銀包,type c 線。當時有戴眼鏡

警署拍攝照片顯示以下的物品皆為出門口時無的:(稍後會就此解釋)黑色短袖,濾礶,生理鹽水,防毒面罩,巾,手就,電筒

被告出門時大姐不在家,二姐則在。父親有留50元予自己食飯,被告便出發去牛頭角食車仔麵,食嘢時大約16:xx,食完便去牛頭角地鐵站往何文田,行了約1x 分鐘到達理大。

被告對案發前的紅火橋,尖東橋和正門衝突有知悉。根據當時認知,就理大的4個出口無其他出口。

(被告對理大內環境解說:
育材道為一條行車路,貫穿理大內不同core
,不能穿過y core ,也不能從a b core 出去。VA core 為孫中山像所在處。acore 平台有孔子學院)

在何文田地鐵站行了10多分鐘 ,被告18:00左右由Y座進入理大。林官關於由何文田站往Y core 時路面情況如何。被告指漆咸道北無車行,其他車路有,有行人,沒有見到警察/保安看守,也不見有通告/其他人告知不准前往理大。整體認為平靜,能自出自入。

▶️從Y 座入理大後見聞 + 欲從Y 座離開但失敗

呈上被告今年年頭於poly拍攝的照片,並解說當日路徑:

行樓梯入y core 方向,經一條公眾行人隊道,當日此位無人阻止入內,有其他人一同入,再出隧道直行入去,當時有經鐵閘位置,入poly約18:00。無警方/保安人員阻止入內,到育材道位置,路上有𥖁陣,成塊地都係沙,環境乜人都有,約1x人行出行入,無人揸住武器,冇問佢哋做緊乜亦冇參與佢哋。

沿育材道轉右直入va core,左邊係sadium ,被告無入,見到入面有有5-10 人在氈上訓教。右邊為孫中山像,被告有去睇,並指該銅像被戴上頭盔護目鏡和口罩,有不多人在銅像位置。

直望是canteen,有紙皮牌,寫飯堂規則,被告有行去睇同諗住行個圈睇。從新聞得知canteen有免費食物,有電視播新聞畫面。canteen有人食跟野,乜色衫都有,後生至中年都有,相信有學生和街外人。被告在canteen.逗留小於5分鐘,便經孫中山銅像上樓梯離開,諗住去d core 。

上樓梯後右邊有兩張枱放滿急救物資,有穿普通衣服人士看守,同時有fa人士在。被告直行上樓梯,見理大平台podium level ,左望係m core,向右行有有蓋行人通道。目的前往d core。

至通道前面離遠見到有玻璃cafe房,見塗鴉和貼滿野,便前往查看。發現graffiti寫上藍店,並貼滿野,有紙張解話不是藍店,續指入面無人,出面有。被告有上網查見到Facebook有post話唔係藍店。此階段為18:05-10, 有同家人聯絡。

被告向左往d core前進,在dcore 右邊有人,乜人都有,約1x人行來行去,此處可見部分暢運道天橋,並見衝突進行中,有一大班黑衣人群,未嗅到tg 味。

因想睇哂成條暢運道天橋,便沿着d core外圍過去。見尖東橋無衝突,暢運道天橋則有,當時被告的位置有人經過,有非黑色打扮的人一同望過去天橋。此點逗留了1分幾鐘,未嗅到tg,

及後去包玉剛圖書館,見有人行出入,再往前轉右,為往紅火橋之路線,此階段有幾丁友行,再行前d見紅火橋被雜物堵塞,兜過去望右邊天台位見到有黑衣人用望遠鏡。

被告經過了紅火橋往 p core行,此處都有人行,及後兜過了大樓,前面係q座,被告繼續打算前往Y座,指p 和q core 附近有人出入,此階段還未有異常。

經過q core 至t core ,此階段有人周圍行,但數量不多,未有異常狀態,無感受到衝突。

到w core,並無黑衣人跑,有少量行人,向前行至y z 標記位,此處看見黑色打扮和非黑色打扮人士,沒有人拎住武器。

再前有cafe,至枱櫈位見往y core 的樓梯塞滿障礙物物,附近有人在,不知是否把守,此階段約18:2x 。被告於是折返想搵第二條樓梯落

▶️另一通道往Y座也被堵塞

被告此時心目中知道有另一條樓梯可以從Y座離開:從s core落落育材道出。

於是被告入左s core 後,落到地面,有通道轉右到育材道門口,看見好多雜物因此要較左向前搵往core y 之公眾隧道

至育材道至y core 隧道中間有空地,此時約1830,但見隧道口有4-5黑衣人設置緊雜物堵塞,另也有其他4-5 人停低左想出去。被告指出當時入嚟嗰陣,此位置冇嘢阻住。

被告指出可以強硬過去,但並沒有這樣做。因為黑衣人告知出面有警察布防,會拉哂呢度行出去既人,以暴動罪名拘捕。被告因此不敢出去,相信黑衣人的話因為被告認為黑衣人在這裏以雜物堵塞,估計應該是外面有警察。此階段被告冇聽到聲音。

於是被告即刻離開該處,時間大概18:30。此階段被告不知道警察宣布七點前要離開理工大學,但有收到理大的電郵呼籲儘快離開理大。

此時被告已知的四個出口都不能離開。於是一路行一路睇Google Maps,並入返育才道向前行。被告後來知道有一條路仔能夠出尖東,位置於core d & c

▶️C座另尋出處失敗 + 在Y座被氣體影響

被告於是入s core 上到podium 向C座和D座 , 途中經core t 。到c座閘口,有帶着頭盔的黑衣人把守,仲有好高的雜物,被告有問可否由始離開,對方回覆啱啱先整完唔肯拆。被告沒有再堅持因為害怕他們對自己作出其他行為。

被告唯有經過c座,有諗過是否要從正門離開,但認為衝突應該繼續持續。於是去查看b座,看見漆咸道南部份位置有黑衣人。再經百步梯往另一邊,見樓梯下面好多人,此階段近19:00,被告無諗過由此處出去,因為很多圍板封住看不清樓梯下全面狀況。
於是找一個有利位置向下面望,見有很多雜物和黑衣人,有大嗌,不知他們在做什麼,但在他的角度看不見再外圍的情況,不知道當時是否有衝突。

亦因剌鼻氣味,眼睛疼痛,所以無執意跨過雜物落去。被告於是去了孔子學院方向。

▶️ 遇上兩名急救 + 給予生理鹽水&過濾器

由於被告想避開刺鼻氣體和眼睛感到疼痛, 便去了孔子學院附近一個石壆位坐下,附近冇人。此階段為19:00。

被告看到有兩名身穿反光衣有十字字樣相信為FA的女子走過來問是否需要洗眼,被告接受。急救員隨即以鹽水替被告沖眼,被告認為唔太OK決定自己嚟,然後把鹽水放在地上,其中一名急救員對被告指出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叫被告保管呢支生理鹽水(為一大枝生理鹽水 - 屬被撿取之證物),另一女fa俾細枝裝生理鹽水被告指可直接射向眼睛。

2名fa 跟進被告情況有否舒緩,被告指未完全可以,fA提議帶防毒面罩,被告指自己沒有, f A話會幫被告問人拎,被告話佢唔識, f A便對他指出此處唔帶上防毒面罩,幾多生理鹽水都冇用。然後一名FA入孔子學院。

被告問另一名急救員其實呢度走唔走到,急救員回答呢度由朝打到晚,走唔到㗎啦,叫被告搵其他出口,被告指出他剛剛在Y座嘗試出去但失敗,急救員指唔知邊度可以出去,叫被告留意網上消息。此階段為19:xx

另一名急救員從孔子學院返回,拎住防毒面具和一袋嘢,並從袋中抽了兩個濾嘴裝上防毒面具,叫被告轉身並替被告戴上,另給了一個過濾器給被告備用。被告指出他以往沒有帶過防毒面具。

於是被告把一排細和一支大的生理鹽水,後備濾嘴放入背囊。兩名FA離開後被告從電話睇消息,指當日非常多資訊,會以常理推斷真假,當中收到大量訊息指poly圍封,現場無路走等此類訊息

▶️ 留H core + 多次失敗離開 + 遇上守護孩子成員
被告決定往理大內部走,當時無目的行到h core 見大門有開就入去,落樓梯並坐下,因不知可去邊,當時已拉底了防毒面具。此階段約1915-20

2010-15被告有行出去,因為有收到消息指有人去c core旁的出口搬走雜物並離開, 被告決定前往,但行至core f 得知該些人被全數被拘捕。於是被告又番回h core樓梯

21:30收到大量新聞消息指警方要求十點前從 y core離開,否則會以暴動罪拘捕poly 內的人。被告心情有猶豫了幾分鐘唔敢行出去,之後便行至有蓋通道位置想行去Y core。被告突然聽到有黑衣人從Va上黎既樓梯頂大叫「Y core要人」。被告認為y core應該有事發生於是返回h core

返回h core 至 0030行出h core 去廁所, 行出來時見到有4-5 反光衣寫住守護孩子的成員在h cafe (即早前指有graffiti 的cafe),被告有告知他們涷和餓,該些成員叫被告先繼續留在樓梯,指會帶一些衣物和食物給被告。被告返回h core 樓梯。

及後有兩名守護孩子成員返回搵被告,帶了水和保鮮袋裝住的energy bar,和一團黑色衫給被告,被告指無諗過前往canteen。於傾談期間有講起有人嘗試以不同方法離開poly如爬渠和家長車,有問對方爬渠人士是否成功,但對方不知道亦不知道有什麼路可走。被告亦有問及社工站資料,對方建議前往。守護孩子離開時大概01:00。

(11月18日凌晨一至五時的內容會於星期一主問提到)

▶️播出控方unused material 中的片段
POLY校園CCTV(影住y core 校園平台位)
顯示此位置不同階段之情況

- 19:07 & 19:25
畫面顯示多左人,被告指此時不在該處,不知發生咩事
- 19:40
被告指此時不在該處,不知發生咩事
- 21:30 人數轉小
———————————
Facebook的三張圖,時間為2019年11月15日0800。畫面顯示與被告行往H Cafe所見的情況相同(被告於今年三至四月截圖)
———————————
一張於HK01的相片顯示孫中山銅像當時裝扮的模樣

▶️WhatsApp 群組對話

11月17日被告和姐姐們的對話(大致內容):
18:01 大姐:家沒飯吃,爸問回來吃飯嗎?
三姐:不
二姐:七點才開始當然不吧(二姐本身當天有活動)
18:05 被告:留錢(被告解釋叫爸爸留低錢讓自己回去拿取,指自己會返屋企,不會留在理大吃免費飯)
1805 三姐:龍子小心(龍子為被告的名稱,於前一日晚飯知道細佬會入理大)
1809(?)x姐:今晚請你食宵夜(tag 被告)
被告: OK (開心emoji)

被告指出從來冇諗過整晚留在Poly,原本預計入去行30分鐘,林官問為什麼要咁急,被告解釋行poly一個圈15分鐘就夠,已經預多了,而且7:00要食飯,屋企人如果出去食飯要等齊人先出去)

大姐:朕還想說朕請
二姐:咁你請好了
18:10 被告:一人請一碗
18:10 三姐:你食到咩
18:10 被告:一個糖水,一個正餐
三姐:別欺負冇工返
被告: OK +emoji
三姐:也可以
大姐:都朕付好了
18:12 二姐:咁我請咩好啊
大姐:請朕
18:13 被告:各請一樣就好了
18:14 :emoji
18:14 大姐:(一則轉發訊息)1750尖東橋警察舉起自動步槍,型號A R15
二姐:我無工但我有還有錢
大姐b:不就想我俾哂咩

- WhatsApp 議題未完 -

📌下星期一續D7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5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曾,蘇(13-33)🛑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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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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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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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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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6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判刑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7: *(13)
D9:曾(16)/ D10:蘇(16)
🛑八位被告已還押28日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0]
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6),(7),(8),(1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1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速報:

D1 :暴動50月,罰款2000

D3, D4, D5 :暴動50月,蒙面3 月,2月同期,即總刑期51月

D2, D7, D10 :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6
[2023.08.27-09.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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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15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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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31/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審訊 [1/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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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黃,劉(24)🛑黃已還押逾44個月 #提訊日 (#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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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11:0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5/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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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31/33]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10]

🕙10: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5/90]

(截至122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0/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A12鄭先生和A16蔡小姐認為其身體狀況許可,有出庭應訊。

A15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簡單而言,陳小姐案發時18歲,家在沙田區。現時是學生,同時有任兼職。

她知道有社會運動發生,但自己專注於學校新生活和下文描述的戲劇活動,所以自己沒有刻意深入了解。

2019年11月18日的日程:

簡單而言,她於2019年11月18日與姐姐約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和在附近食早餐。其後,她們到紅磡拜祭家人。最後,她回學校執拾和處理於11月初的舞台劇公演後未處理的佈景和道具。她本身已於舞台劇完成後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處理佈景和道具,她與成員約於2019年11月18日是因彼此想休息1星期和借前述的1星期趕回學業進度。

與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和拜祭流程:

她和上述提及的家人的關係良好。她和姐姐早於2019年11月初已相約在18日拜祭家人,因為要考慮到彼此的個人日程,例如姐姐的輪班表,和自己考試及功課的日程、及公演的日程等。

由於她姐姐於17日在位處尖沙咀的朋友家過夜,所以她們相約於18日08:15時在百周年紀念花園的噴水池會面。

按以往經驗,她們在拜祭家人前都會先在尖東或紅磡食飯,然後沿行人天橋前往紅磡,路途中會購買拜祭用的物品,包括食物和紙製品。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拜祭家人一事的真實性,例如骨灰的位置、可拜祭的時間、家人的離世日子、家人的良好關係等。此外亦指出陳小姐會如何由紅磡站前往拜祭的地方,以及她會在路途中會在甚麼店舖購買拜祭用的物品。

自己在戲劇方面的經驗和裝備:

她於2019年9月加入學校劇社,於11月初時公演的工作是舞台監督。事實上自己亦早於2016年時已有擔任舞台監督的經驗。

📄辯方呈上一系列照片和文件,以證明自己有參與上述公演的真實性。

上述照片中有些可以顯示陳小姐在參與公演時有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這些衣服是於她被捕後,警方在其小背包內檢取。她指自己會於公演時身穿黑色裝束,這是因為在表演期間要搬運道具,避免因自己身穿顯眼顏色的衣服而引起觀眾注意。

她指在上述的小背包內,是有手套(搬運物品時使用)、冰袖(在戶外排練時使用以降溫)、文具、和道具表(由她自己製作)。當中的手套和冰袖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件灰色衛衣在背包內,這件衣服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

她有頂帽在背包內,這頂帽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頂帽會用於舞台劇和於18日搬運道具到戶外地方時防太陽。

她有未開封的口罩在背包內(自己於17日放入背包),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她指這個口罩會用於18日搬運道具時防塵。

她有8支生理鹽水(有兩款品牌)在背包內,並於她被捕後被警方檢取。這是源於自己完成在11月初的公演後遇上催淚煙,當時她的眼睛有不適,所以有成員在附近廣場購買生理鹽水給予她們清洗紓緩不適。事後她們分發用剩的生理鹽水,她取了6支並放在背包內,直到18日前都沒有使用。餘下2支是由母親購買,母親著家人放在背包以備不時之需。

除上述物品外,背包內有潤唇膏、耳機、銀包、銀行卡等個人物品,不過沒有被警方檢取。

2019年11月18日的過程:

她指於約7時離家,當時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袖衣服(此前參與舞台劇活動時主辦單位派發予工作人員)、黑白色褲、和黑色鞋(在11月初公演時有穿過)。她指身穿黑色裝束因為要拜祭家人和處理劇社事宜。此外自己有帶背包,背包內還有一個上述提及的小袋。

當時她乘地鐵前往尖東,但過程中見全部乘客須於九龍塘站下車,她脫下耳機後借廣播知道列車暫停服務,最後她轉乘其他線路前往尖東。

離開尖東站後,她經安達大廈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這時是約08:05時,在路途上沒見特別事,有路人和上班族。

到達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後,她到南洋中心地面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當時沒見特別事,見到有人坐在噴水池附近和上班族。其後,她走向港晶中心的餐廳影餐牌予姐姐。

走到金拱門時,她見前面天橋對出的路面已被封鎖線圍封,亦見天橋近馬路的位置有1名警察,所以她通知姐姐這情況。姐姐知道後著她到附近籃球場(位處康達徑花園)找另一條路和到附近消防局(近Hotel Icon)找另一條路前往紅磡站,於是她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噴水池並走入百周年小路前往附近的籃球場。這時她見有大量車泊在科學館廣場,和見路人和身穿西裝的人在行人路進出。

離開百周年小路後,她沿行人路走到華懋廣場觀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情況。她於路途中從車縫中見有人在馬路上,衣著顏色各式各樣。現場的環境吵雜(這時自己有戴耳機),但不知道詳細內容。

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附近時,她聽到「Bomb」一聲後(這時自己仍有戴耳機),見有堆人(50至60人)從馬路向她的方向湧來,當時她腦海一片空白。後來她被人群被迫去牆邊,令她不能返回百周年紀念公園。最後,她聽見警員命令她與其他人蹲下手放頭,並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她。

🗺️陳小姐在地圖上畫出她案發時的行走路線、位處天橋的封鎖線的位置、她預期前往紅磡拜祭的路線、預期「前方籃球場和消防局」的位置。
================
14:0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5/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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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開庭

法庭收到控方的陳辭,主控無補充。

裁判官問被告有無收到控方文件,有無睇過,被告稱收到三份共九公斤的文件,萬變不離其宗,無必要無精神睇,作為一個簡易程序嘅案件,控方不惜浪費咁多資源,不把我搞死不罷休。

裁判官稱要考慮判詞,押後案件到10月24日裁決;被告表示反對押後,已經拖咗四年,提出反控訴。

被告呈上「反訴書」:

『尊敬的法官大人:
今天(2023.8.22)又收到控方的第三本控訴我的文件,三本文件總重9公斤!看來控力是不把我致於死地不罷休…… 我已經到了精神崩潰和身體被摧殘的地步。
一個有簡易程序的案件,實際上控方用了對恐怖分子拉登的精力,用所有“港力”資源而在所不辭!!!
歷經從屯門法院,到西九龍法院,九龍城法院至現沙田法院無休止的控訴!沒完沒了!記不清多少次開庭,歷四個年頭。
現在我從精神上,肉體上已不能再承受這對我從物理上滅除我的壓力了,從收到第三份文件致今、我天天在恐怖之中,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睡眠…… 對於控方的惡毒行徑,我向香港法院(是否向制定關於保護人權公約的國際組織控訴再考慮之中)對我指控的控方進行當庭反訴!他(她)有意侵犯我的人權,對我一個近七十歲的長者在肉體上的摧殘,進行控訴。向他(她)索償一切損失計一百萬港元。
止文
李解新 當庭』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09:30同庭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1/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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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讀出同意事實,2位被告同意。
第二被告代表指同意被捕但不同意時間,因會影響其後抗辯方向。

控方先傳召朱卓敬先生。

🔹控方主問
朱先生於2019年10月1號當天擔任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當值期間透過道路監察系統負責睇實全港交通情況,會同相關機構有聯繫,會同公共機構作安排如巴士改道/港鐵服務加密/封路等。對於當天交通情況會知道。朱生同意運輸署有定期發怖交通情況,亦指當天灣仔及銅鑼灣港鐘站有停止服務,巴士亦有停止服務,同意有不時透過電視電話等發放地面信息。

控方畀證人觀看當天運輸署通告,問是否依版本為順序,朱生指睇日子及宣布時間會準確啲。

李官問控方是否被告沒有爭議,如果係就唔使花時間逐張觀看再確認。

休庭10分鐘讓控方重新整理通告。

再開庭:
證人確認18份當天由運輸署發出的封路安排,成為證物P7A(1-18)
證人確諗19份路面交通安排通告,成為證物P7B(1-19)
證人確認27份有關地鐵港島線安排,成為證物P7C(1-27)
控方主問完成。

🔸辯方盤問:
D1代表盤問:
下午一點後炮台山有無關閉,證人翻查記錄後指沒有封閉。

D2代表睇完證物後指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指剛發現開案陳詞中的承認事實漏了一句話,知道兩位被代表都沒有反對補回,會補上更新文件。該份承認事實為P65。

控方指P7證物已完成。P5為政府新聞網公怖。將會處理P6證物。

被告一代表指自己於9月1日在區院有案件需處理。李官指本周四及下周一亦有medical appointment,各約半天。被告二代表正與控方商討補回截圖冊內文字描述。如今天處理好,可以明天播片,星期三再觀看截圖冊等。

李官要求控方先呈上cctv片段作觀看。
休庭至明天早上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月28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1/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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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D7作供續主問
( 被告被開庭前不適嘔吐 - 休至10:30 )

🔸辯方主問
內容有關被告與家人和中學社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於案發當日之whatsapp 對話內容,以及被告被捕前之經過  (詳情後補 )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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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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