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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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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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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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8鰂魚涌 #審訊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鰂魚涌站襲擊張子崧

辯方傳召PW3警長34456夏頌榮繼續作供
PW3當日見到PW1時無戴眼鏡,沒留意到被告坐在客戶中心旁時有否喘氣,但就認同被告當時似是無氣無力。

PW3確認在去年9月xx日落口供時為準確記錄。PW3當時口供指自已先分開兩人,再向PW1了解事發經過才得知PW1的左邊面近左眼位置受到被告手或膝頭打傷,PW3並無親眼見到PW1受襲情況。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有表達難以乎吸,PW3回答不記得,亦不同意被告當時有叫睇醫生。

PW3-6控方沒有提問,只有辯方盤問。

辯方傳召PW4 警員15959 潘卓然(音)
案發時為北角軍裝巡邏小隊隊員,當日20:43到達現場,未有留意到被告當時有否喘氣,但就認同被告當時似是無氣無力。無聽到被告話呼吸困難及需要求醫。拘捕被告後在現場檢獲損毀咗嘅眼鏡(PW4確認就是辯方呈上的證物D1) ,以證物袋裝住帶返警署,之後再無處理過。

返警署後,21:25-22:02為被告補錄口供,2202-1140留被告一人在一間會面室內,PW4承認期間有警員入過去傾野,但不知是否辯方問的重案組第二隊隊員。

辯方傳召PW5 警員10982 盧志浩(音)
現外借衛生處的PW5當時屬東區重案第二隊隊員,PW5在9月9日1440見被告,不知被告前一日被守屋。

辯方傳召PW6 警員281 周永發(音)
當時亦屬東區重案第二隊隊員,PW6 2341首次去接見室見被告,不清楚是否有同隊在之前入過會面室見過被告。PW6否認被告在接見室有表達不適。否認有警員同被告話「唔好扮死」,而被告就回應「無扮死,真係唔舒服」等對話。

PW6其後亦負責去港鐵位於火炭辦工室索取本案b有關嘅CCTV。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將於 10月16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8/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

0904開庭,庭內約20人
繼續傳召PW13 署理警長6798林上嵐(拘捕A5的警員)作供
1101 盤問完畢(非常精彩)
1103 主控覆問完畢
PW13 署理警長6798林上嵐(拘捕A5陳虹秀的警員)作供完畢
1105 傳召PW14 女警10654陳雅珊 (處理A5陳虹秀)作供
1116 傳召PW15 警員4906林健(拘捕A6)
1145 休庭15分鐘
1204 開庭,曾律師繼續盤問PW15
1304 休庭

PW15 警員4906林健(拘捕A6)盤問於星期一繼續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00區域法院第卅九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1403 可入庭,尚有十餘空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答辯

D1 謝(16)
D2 *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D1)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4)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意圖使用(即一綑索帶)(D2)

D2 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撤回控罪4,裁判官批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其間須奉公守法,不得干犯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等刑事罪行。D2須付$5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押後至2020年10月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D1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城市廣場L4 486號舖外襲擊另一人

⭕️⭕️保釋獲批⭕️⭕️

原有現金擔保
住報稱地址
(更改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行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案件押後以供辯方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新案件

D1: 林
D2: 陳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辯方希望押後6星期以向控方取得文件。

保釋批准
擔保條件:

D1:
500現金擔保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港
宵禁 10-6
一星期報到一次

D2:
1000 現金擔保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離港
宵禁 11-6(辯方反對被拒)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案後至2020年10月30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提訊或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判刑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第5天審訊
第6天審訊
裁決

D2李 D3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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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求情內容:
受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衝動犯事、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不知道自己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的行為並非直接導致警員受傷、被告並非始作俑者、被告參與程度較低

兩名被告已還押50日

判刑理由:

上訴庭案例指出襲警罪一旦罪成,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刑期長短取決於案件情節、受傷程度以及被告個人背景。裁判官認為警員受傷程度比以往案件高,受襲警員首先在廣華醫院檢查到身體擦傷,其後轉到浸會檢查到顱內出血,而被告人夥同犯罪,情節可謂很嚴重。

法庭接受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已構成犯罪。夥同犯每人也要承擔罪責,裁判官認為罪責會因角色而不同,兩名被告沒有出手,突然犯下本案,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D2 — 3個月監禁
D3 — 3個月監禁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8觀塘 #判刑

陳(16)🛑已還押17日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詳細案情、上次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更生中心‼️‼️‼️‼️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將軍澳 #提堂

劉(20)

控罪: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背景:11月14日「曙光行動」大三罷持續。事隔半年,在5月29日首次提堂。

不認罪

辯方有1證人,有4分鐘片段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19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歐(23)
D2 陳(18)
D3 陳(16)
D4 陳(24)
D5 陳(31)
D6 陳(35)
D7 鄭(18)
D8 張(19)
D9 張(19)
D10 朱(28)
D11 馮(21)
D12 洪(21)
D13 黎(25)
D14 賴(20)6月11出拘捕令,沒出入境紀錄
D15 劉(21)
D16 梁(22)
D17 梁(18)
D18 梁(21)
D19 梁(20)
D20 梁(25)



目前有七項控罪,
修訂控罪2-7
新增控罪8、9

第一項控罪無修訂
1) 暴動罪
D1-D20 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修訂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D2寶靈大廈外管有一包索帶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D4 管有兩包索帶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控D8管有三把扳手兩包索帶

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D9 管有2把扳手,一支螺絲批

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D11管有一把鉗子一束金屬線

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D15 一包索帶

新增控罪
8)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D7管有 1個雷射光束裝置

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D18 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工具

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押後至9月30日上午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處理轉介

D3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批准

其他被告擔保按照原條件繼續,今日毋須報到。

押後至9月30日上午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處理轉介文件。中文答辯,保留不在場證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林,劉(22-27) #提堂#20200515黃大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私了阻貼文宣休班警A)

D1林(27歲)
D2劉(22歲)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二人於今年5月15日在黃大仙龍蟠苑外一條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對一名休班警員A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10月30日再拿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30日下午2:30 九龍城1庭提訊

擔保原條件繼續
————-
🟡《直播員按:由於警方認人程序未能認出被告,控方曾申押後等指模、DNA化驗,此次已經是第三次申請押後》

辯方要求縮短至押後四星期。因為該案件已經押後三次,至今都沒有實質證據收到,包括上次的化驗結果未有,而第一控方證人都無法認到施襲者。

控:之前拿過一次法律意見,這次進一步拿意見。而化驗報告未齊

官:報告都未齊,如何拿法律意見?要先問報告幾時有。

控:指模報告八月尾收到,七天內給辯方,DNA報告需要多三-四星期

辯:本案已經16星期化驗,希望今次最後一次押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1119油麻地

D1:黃(22)/ D2:孔(21)
D3:高(17) / D4:桂(19)
D5:黎(21) / D6:林(16)
D7:林(30) / D8:劉(18)
D9:李(25) / D10:李(22)
D11:馬(19) / D12:魏(17)
D13:彭(25) / D14:宋(20)
D15:譚(20) / D16:譚(21)
D17:譚(24) / D18:鄧(22)
D19:田(20) / D20:董(23)

控罪:
(1)D1-20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新增控罪)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D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D8申請縮短宵禁時間獲批

案件轉介至10月9日11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20200105上水 #答辯

👤吳(22)🛑已還押逾3個月
註:於2019年7月13日上水險墮橋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
‼️承認兩項控罪😭

辯方指索取背景報告後,會再作進一步陳詞。現先就法律原則上作求情:

兩項控罪案情相似,都是於遊行/公眾活動前後被警員截停搜查後拘捕,並非遊行期間。

為獨立案件,刑期本應分期執行。辯方舉出但望法庭酙情處理,考慮分期或同期執行。

雖然第二次被捕是因違反保釋條件,但只能套用於第二項控罪,仍是clear record不是積犯....... (未退庭,更多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3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再訊,以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繼續還押‼️

(按:吳手足的視線長期注視公眾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審訊[1/3] #1021元朗

今日完成PW1作供。

本案將於9月21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理解控方證人言談偶荒天下之大謬,然還請稍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 10月15日 1430 (預留16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七庭作陳詞及裁決。控方需於9月25日下午4時前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的書面陳詞則需於10月5日下午12時前提交到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1111紅磡

劉(25)

寶寶除了在雨傘運動因非法集結被捕,在本年的抗爭亦有 #20200524馬鞍山 的案件待審訊,下個月尾會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906

修訂控罪:
1.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3. 刑事損壞

控罪1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A出口近理工大學天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丶或帶有威脅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比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認罪‼️‼️‼️‼️

🔑綜合求情
。25歲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離世
。大學畢業,工作行業是自己興趣,在事業上是領班階層,後來工作地方結業,所以轉工,僱主知道明白被告有這宗案件在身,願意給機會被告,繼續僱用被告
。在修訂控罪後認罪
。現場沒搜到其他武器或物件,亦沒對人有危險,只是搜到口罩、護目鏡等這些防禦性工具,沒預謀對他人使用暴力
。幾封求情信
--校長:認識被告13年,被告從不是會使用武力人,有禮貌、評價正面,對被告被捕覺得可惜。被告為追求興趣而開展示業,還是管理階層,明白被告出於關心社會,只是表達方式錯。
--班主任:被告是有責任感、願意承擔、願意付出的人。沒有因暴力行為而被訓導,反而是擔當和事佬的角色,反映品格。被告工作辛苦,曾經受傷,但很有毅力,品性不壞,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家人:感到擔心被告,被告是孝順、顧家、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人,沒心傷害他人。
--家人:以家庭為重心,承擔家庭責任,為家庭排憂,有錯能改,堅守原則,有毅力有目標,亦會為師弟補習,只是用錯方法關心社會。

其他求情信都是關於被告沒暴力傾向,本次事件與性格不符。

🔑案情求情
案情只是被告扔圍欄在紅隧路面,最初的控罪只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控方只指扔圍欄在片中拍到,被告行為大同小異,目的只是堵路。
雖然在橋上扔很危險,有機會傷及他人,對人對財物亦很危險,情節較嚴重,但是沒有對人使用武力,沒威脅要對人使用武力,行為是把圍欄扔去下面,但不算武力行為。被捕後發生其他事情,是有其他人做其他行為,但被捕前並沒有暴力行為,只是堵路。
明白控方改控非法集結,因橋上扔圍欄比在路面放置圍欄更嚴重。但希望明白,被告不是對人使用武力,亦沒證據證明有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損。
有閉路電視拍到,有人扔東西下去,但被告阻止,當時紅隧口的車是全停,扔下去沒車沒人,立心不是對其他人造成危險或財物損毀。

辯方申請索取社服令報告,因被告定罪後亦準時歸押,沒有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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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指,被告有悔意,一修改控罪就認罪,當中提到高院上訴庭黃之鋒的非法集結案例,判刑要考慮幾個原則,包括:

1.暴力是即時/周詳(有沒有預謀)
2.使用暴力人數(參與人數)
3.暴力程度(有沒有用武器)
4.暴力規模(地方、地點)
5.暴力行為維持性(在警告後是否持續進行)
6.後果(財物損失、人命傷亡)
7.行為(有沒有威脅性)
8.參與程度(是否帶領/號召者)

英國上訴案例顯示,就算認罪,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否則不可能判社服,要有阻嚇式刑罰,案情輕可能是社服,但嚴重是即時監禁。

本案涉及地方是來往港九主要隧道,即紅隧,令公眾感到危險,損害市民權益,影響社會安寧。被告不是普通堵路,而是從天橋扔圍欄下來,影響人身安全,破壞社會秩序。

量刑9個月,控方不反對扣足1/3,即6個月

🔴🔴🔴總刑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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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2及3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1日在港鐵紅磡站 A 出口連接理工大學襲擊警員 A 及損壞其眼鏡

🔑控方證供
傳召PW1警員A,事發當日紅隧被堵塞,PW1早上接到有人堵路的信息,於是到達紅隧理大A出口掃蕩。PW1當時身穿防暴裝備,有頭盔、眼鏡,但沒顯示警員身份。當時留意到有黑衫黑褲黑波鞋男子,在天橋上放膠欄,於是上去天橋。到樓梯頂時,跟一男子表示自己是警察,PW1從後箍着男子,男子爭扎,PW1裝備飛脫。指男子襲擊警員,於是其他警員幫忙拘捕。PW1眼鏡兩鏡片不見,眼角擦損,右手手指、中指擦損。
片段拍不到被告爭扎,當時警員箍着男子,裝備飛脫,庭上確認截圖是被告人手臂,反光物是警員頭盔。被告人後跌,PW1在前面,那時是電光火石間,看不到被告襲擊,只是感覺到被告用頭撞,不是100%確定。不排除被告是用手臂,不是故意,可能只是不小心。PW1不肯定眼鏡是否被告弄到飛脫,同意可能是其他警員踩爛。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辯方證人

整場審訊只有閉路電視和PW1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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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二:
PW1表示到樓梯頂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PW1想壓被告落地制伏,但被告爭扎所以頭盔、眼鏡飛脫。這段過程是在PW1獨力制伏及其他警員來之前發生,大約10秒內,是電光火石之間。PW1同意被告不是瞄準自己,符合閉路電視片段。但這段時間沒有拍到。
被告用頭撞PW1右眼,但辯方盤問下,同意因被告身高較高大,不能100%確定被告有意用頭撞,不排除手臂或其它部位。
PW1表示從後箍着被告,被告爭扎,再轉身,被告向後跌,當時PW1在前方,頭盔飛脫,同意被告向後跌,所以沒可能撞到自己,因為PW1在前方,被告在後方,沒可能頭撞到右眼,因被告在前方。
PW1同意被告在爭扎,不是故意襲警,只是不小心,進一步同意但可能是其他警員不小心撞到自己,同意手背傷勢不一定是被告造成,其他傷勢未必是被告造成。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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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評估分析

控罪三:
辯方質疑傷勢是否被告造成,PW1同意自己沒向後望,所以被告不能確認PW1是否有眼鏡,電光火石之間混亂,難留意有沒眼鏡,所以被告不可能是故意。PW1不肯定被告有否損毀,眼鏡有可能是其他人踩爛,當時眼鏡框已變形,要是被告在那一瞬間沒可能破壞至這程度。PW1不肯定眼鏡在咩甚麼情況下飛脫,有可能連同頭盔,同意是被告不小心或其它警員不小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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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P1-2及承認事實由法庭存檔
P3-4眼鏡、醫療報告歸警方

🔴🔴🔴🔴六個月監禁🔴🔴🔴🔴
(按:劉手足離開前有做手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裁決
👤王(24) #0830葵涌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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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簡要:

📌被告有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裝有鐵絲網,被告正常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難以用雷射筆瞄準警員並傷害他們;此外,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活動,涉案警車亦只是剛巧經過,而事實上當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是仍手持雷射筆站在原地沒有逃走,故法庭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傷害警員,裁定被告沒有傷人意圖。

法庭指出專家指本案雷射筆射程為40米內,所以被告當時並不能傷及在案發時身在70米外的警車中的PW1。

📌被告證供可信性評估:

法庭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在案發地點附近;她當時的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帶有午餐盒;雷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之用的說法;PW1亦同意被告被告被截查前正與男友擁抱和正背向警署。基於前述,法庭認為被告的作供合理,接納她的證供。

📌結論:

法庭裁定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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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辯方有訟費申請,法庭認為被告確有自招嫌疑下,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註:本案是在2020年9月25日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9/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5: 陳虹秀/陣地社工(4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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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開庭,庭內約20人
繼續盤問PW15 警員PC4906林健(拘捕A6)
0915 PW15盤問完畢
休庭15分鐘
0934 開庭
傳召PW16 警員PC15126鄧文傑(拘捕A7)

1103 休庭
完成主問及盤問PW16警員PC15126鄧文傑(拘捕A7)

1124 再開庭

1141 PW16作供完畢
傳召PW17警員PC14620 黃冠豪(拘捕A8)

1223 休庭
PW17警員PC14620 黃冠豪(拘捕A8)作供完畢

1247開庭
1254休庭,今天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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